工作制度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工作职责: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范围,防止责任模糊。
2. 工作时间:规定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加班政策等。
3. 员工福利:包括薪资、假期、保险等。
4. 行为准则:设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如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等。
5. 绩效管理:描述考核标准和晋升机制。
6. 培训与发展:规定员工培训计划和职业发展路径。
7. 内部沟通: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和决策流程。
制定工作制度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 合法合规: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侵犯员工权益。
2. 公平公正:制度应适用于所有员工,避免歧视和偏见。
3. 沟通参与:征求员工意见,确保制度的接受度和执行力。
4. 定期审查:制度需随业务变化适时更新,保持其有效性。
5. 执行力:制度出台后,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将失去权威性。
工作制度的格式一般包括以下结构:
1. 封面:包含制度名称、发布单位、生效日期等信息。
2. 目录:列出各章节标题,方便查阅。
3. 引言:阐述制度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4. 主体:详细列出各项规定,按逻辑顺序排列。
5. 附则:如有修订条款、解释权归属等说明。
6. 签署页:由负责人签字,正式发布。
在撰写工作制度时,务必兼顾其实用性、合法性与人性化,使之成为引导员工行为、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工具。通过细致入微的规划和执行,工作制度将成为企业文化和运营效率的基石。
第1篇 药品检验室工作制度范本
药品检验室工作制度
(一) 药品检验室全院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制剂室制剂的检验工作。药检室应与制剂室发设,直属药剂科主任领导。
(二) 药品质量监督及检查工作要实行群众性质量监督和专业检验工作相结合,各医疗科室均应选配药品质量监督员,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的监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三) 药品检验室应配备专职的中西药技术人员负责检验。检验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把质量关。药检室应配有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 要建立健全检验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结合实际经常研究检验方法,提高制剂质量。
(五) 检品要登记并有正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及时、准确,对不合格药品、制剂,应深入了解其原因,提出意见报科主任批准处理;对结论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检品可送药检所复核或促裁。药检室人员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及药检所报告本院的药品质量问题。
(六) 药品、制剂分析检验的原始记录应清楚完整,不得任意涂改,妥善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七) 执行留样观察制度,普通制剂留样至该批制剂用完后一个月。灭菌制剂留样一年。定期对留样进行质量考查,并做出质量分析。
(八) 药品文秘检验室每半年写出一份本院药品质量情况综合报告,经科主任审阅后,于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报告院领导,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九) 药品检验使用的衡器应按《计量法》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衡器准确可靠。
(十) 化学危险物品、毒害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十一)药品检验室人员要衣帽整齐,室内保持清洁,陈列有序。(十二)药品检验室应有防护措施,安全操作。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第2篇 医院管理药品检验室工作制度
药品检验室工作制度
(一)药品检验室全院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制剂室制剂的检验工作。药检室应与制剂室发设,直属药剂科主任领导。
(二)药品质量监督及检查工作要实行群众性质量监督和专业检验工作相结合,各医疗科室均应选配药品质量监督员,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的监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三)药品检验室应配备专职的中西药技术人员负责检验。检验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把质量关。药检室应配有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要建立健全检验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结合实际经常研究检验方法,提高制剂质量。
(五)检品要登记并有正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及时、准确,对不合格药品、制剂,应深入了解其原因,提出意见报科主任批准处理;对结论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检品可送药检所复核或促裁。药检室人员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及药检所报告本院的药品质量问题。
(六)药品、制剂分析检验的原始记录应清楚完整,不得任意涂改,妥善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七)执行留样观察制度,普通制剂留样至该批制剂用完后一个月。灭菌制剂留样一年。定期对留样进行质量考查,并做出质量分析。
(八)药品检验室每半年写出一份本院药品质量情况综合报告,经科主任审阅后,于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报告院领导,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九)药品检验使用的衡器应按《计量法》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衡器准确可靠。
(十)化学危险物品、毒害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十一) 药品检验室人员要衣帽整齐,室内保持清洁,陈列有序。
(十二) 药品检验室应有防护措施,安全操作。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第3篇 医院药品检验室工作制度
医院药品检验室工作制度
一.药品检验室全院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制剂室制剂的检验工作。药检室应与制剂室发设,直属药剂科主任领导。
二.药品质量监督及检查工作要实行群众性质量监督和专业检验工作相结合,各医疗科室均应选配药品质量监督员,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的监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三.药品检验室应配备专职的中西药技术人员负责检验。检验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把质量关。药检室应配有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要建立健全检验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结合实际经常研究检验方法,提高制剂质量。
五.检品要登记并有正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及时、准确,对不合格药品、制剂,应深入了解其原因,提出意见报科主任批准处理;对结论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检品可送药检所复核或促裁。药检室人员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及药检所报告本院的药品质量问题。
六.药品、制剂分析检验的原始记录应清楚完整,不得任意涂改,妥善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七.执行留样观察制度,普通制剂留样至该批制剂用完后一个月。灭菌制剂留样一年。定期对留样进行质量考查,并做出质量分析。
八.药品检验室每半年写出一份本院药品质量情况综合报告,经科主任审阅后,于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报告院领导,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九.药品检验使用的衡器应按《计量法》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衡器准确可靠。
十.化学危险物品、毒害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十一.药品检验室人员要衣帽整齐,室内保持清洁,陈列有序。
十二.药品检验室应有防护措施,安全操作。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第4篇 第一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第五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一.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药品的采购供应工作,根据本院业务性质、工作范围、医疗需要,按时编制药品采购计划交科主任审查,院长批准后执行。药品的库存量,在供产正常情况下一般为二至四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减。
二.采购人员应自觉遵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谦洁自律,把好药品质量关,不准采购假劣药品和非药品,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品。
三.按“药品管理法”规定进行药品采购,认真执行药品采购计划,积极组织货源,保证药品供应,要搞好经济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流动避免药品积压和浪费。
四.购进、调进和退库的药品,由采购人员按照原始发标,会同药库管理人员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产地金额等项,进行检收核对无误后,采购保管或验收人在进货单上签字后方可入库。
五.入库单由药库管理人员,填写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备查,第二联记帐凭证,第三联,随原始单据交财务部门力理报销。
第5篇 镇药品安全协查制度配备药品安全协管信息员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医药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和谐、文明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根据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的要求,制定《建立街道、乡镇药品安全协查制度,配备药品安全协管信息员》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____”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创新药品监管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建立体系完备、反应快捷的药品安全监管网络,充分发挥药品安全监管员的作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
着力于药品长效监管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发挥各级组织和群众在药品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壮大监管力量,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同时通过扩大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群众参与度,提升群众安全、合理用药的意识和水平,充分发挥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医药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做出贡献。
三、具体措施
(一)成立区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1.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汝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本立担任组长。
2.配备药品安全协管信息员。各街道、乡镇要配备1名街道药品安全协管员,各社区、村要配备1名药品安全信息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股负责与街道及社区 “两员”保持联络,将发现药品经营、使用违规行为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联系电话:0396-3299901),同时配合药监部门向群众宣传药品法律法规及合理用药常识等。
3.建立街道、乡镇药品安全协查制度。建立街道、乡镇药品安全协查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街道、乡镇药品安全协管信息员作用。
4.建立备案制度。各街道、乡镇将建立的药品安全协查制度和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资料要在本单位建立档案的基础上,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全面开展街道、乡镇药品安全信息员工作,建立街道、乡镇药品安全协查制度,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践行“____”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因此,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建立街道、乡镇药品安全协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抓好抓实,切实保障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及时上情下传,下情上传,使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能迅速得到查处,药品安全问题及时得到有效处置,确保全县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第6篇 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工作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工作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农村地区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协管员设在乡镇一级,每个乡镇设2-3名;信息员设在居民委员会、行政村一级,每个村、居委会设1-2名。
三、协管员、信息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三)在当地具有较高威信;
(四)协管员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分管领导为主要组成人员;信息员以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守法经营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负责人为主要组成人员。
四、协管员、信息员在开展工作前,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基本知识培训。
五、协管员、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管员的职责:
1.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主要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但不参与调查;
2.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宣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基本知识;
3.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地药品经营 本文来自那一世范文网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4.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信息员的职责:
1.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有关通知,收集有关统计信息。
2.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协管员、信息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本人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负责人的除外);
(二)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关药品监督检查和当事人的秘密;
(三)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
(四)不准在没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七、奖励与惩罚:
协管员、信息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经证实情况属实的,可按《海南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每年评选5位优秀协管员和5位优秀信息员,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于不履行职责、违反纪律,或发现违法行为瞒而不报,甚至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的协管员、信息员,将坚决予以解聘。
第7篇 药品检验室工作制度-范本
药品检验室工作制度
(一)药品检验室全院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制剂室制剂的检验工作。药检室应与制剂室发设,直属药剂科主任领导。
(二)药品质量监督及检查工作要实行群众性质量监督和专业检验工作相结合,各医疗科室均应选配药品质量监督员,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的监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三)药品检验室应配备专职的中西药技术人员负责检验。检验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把质量关。药检室应配有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要建立健全检验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结合实际经常研究检验方法,提高制剂质量。
(五)检品要登记并有正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及时、准确,对不合格药品、制剂,应深入了解其原因,提出意见报科主任批准处理;对结论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检品可送药检所复核或促裁。药检室人员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及药检所报告本院的药品质量问题。
(六)药品、制剂分析检验的原始记录应清楚完整,不得任意涂改,妥善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七)执行留样观察制度,普通制剂留样至该批制剂用完后一个月。灭菌制剂留样一年。定期对留样进行质量考查,并做出质量分析。
(八)药品文秘检验室每半年写出一份本院药品质量情况综合报告,经科主任审阅后,于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报告院领导,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九)药品检验使用的衡器应按《计量法》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衡器准确可靠。
(十)化学危险物品、毒害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十一)药品检验室人员要衣帽整齐,室内保持清洁,陈列有序。
(十二)药品检验室应有防护措施,安全操作。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第8篇 附二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第三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1.根据药品使用情况及药品库存量由库房保管人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后交药品采购人员执行药品采购。
2.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采购政策法规。严禁采购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的三无药品和伪劣药品。
3.采购人员应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及药政管理的各种法规,必须从具有合格资质的医药公司中采购药品。
4.采购特殊药品、新药和危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口药品必须保留海关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5.严格履行入库手续。对所采购药品由仓库保管员随货同行核对无误后入库。
6.对药品中质量不合格、数量短缺或破损的品种,应及时与经销单位或药厂联系退货或协商解决。
7.采购人员必须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和供货信息,熟悉和了解临床用药情况,做好向临床推荐新药的工作,把市场供应与临床用药结合起来。
第9篇 新华医院药品检验室工作制度
附属医院药品检验室工作制度
1、药品检验室负责全院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制剂室制 剂的检验工作。药检室应与制剂室并设,直属药剂科主任领导 。
2、药品质量监督及检查工作要实行群众性质量监督和专业 检验工作相结合,各医疗科室均应选配药品质量监督员,建立 健全药品质量的监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3、药品检验室应配备专职的中西药技术人员负责检验。检 验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把质量关。药检室应配有必要的仪器设 备。
4、要建立健全检验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结合 实际经常研究检验方法,提高制剂质量。
5、检品要登记并有正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及时、准确 ,对不合格药品、制剂,应深入了解其原因,提出意见报科主 任批准处理;对结论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检品可送药检所复核或 促裁。药检室人员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及药检所报告本院的药 品质量问题。
6、药品、制剂分析检验的原始记录应清楚完整,不得任意 涂改,妥善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7、执行留样观察制度,普通制剂留样至该批制剂用完后一 个月。灭菌制剂留样一年。定期对留样进行质量考查,并做出 质量分析。
8、药品检验室每半年写出一份本院药品质量情况综合报告 ,经科主任审阅后,于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报告院领导,并报告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9、药品检验使用的衡器应按《计量法》规定,进行定期检 验。
第10篇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强化种植养殖过程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工作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追塑制度,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
二、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认证标志执法监督,食品标签监管制度,肉食品品质检验制度。
三、整顿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不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经营者自律制度,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积极推进以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
四、严格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制度,加大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单位的食品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力度,对乳制品、婴儿配方食品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定期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改进和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和小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疾病发生。
五、加强动植物检疫制度。提高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出率。
六、建立健全全镇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全面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村食品“市场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建设。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
七、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及事故的应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上报制度。
第11篇 医院管理-药品检验室工作制度
药品检验室工作制度
(一)药品检验室全院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制剂室制剂的检验工作。药检室应与制剂室发设,直属药剂科主任领导。
(二)药品质量监督及检查工作要实行群众性质量监督和专业检验工作相结合,各医疗科室均应选配药品质量监督员,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的监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三)药品检验室应配备专职的中西药技术人员负责检验。检验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把质量关。药检室应配有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要建立健全检验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结合实际经常研究检验方法,提高制剂质量。
(五)检品要登记并有正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及时、准确,对不合格药品、制剂,应深入了解其原因,提出意见报科主任批准处理;对结论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检品可送药检所复核或促裁。药检室人员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及药检所报告本院的药品质量问题。
(六)药品、制剂分析检验的原始记录应清楚完整,不得任意涂改,妥善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七)执行留样观察制度,普通制剂留样至该批制剂用完后一个月。灭菌制剂留样一年。定期对留样进行质量考查,并做出质量分析。
(八)药品检验室每半年写出一份本院药品质量情况综合报告,经科主任审阅后,于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报告院领导,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九)药品检验使用的衡器应按《计量法》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衡器准确可靠。
(十)化学危险物品、毒害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十一)药品检验室人员要衣帽整齐,室内保持清洁,陈列有序。
(十二)药品检验室应有防护措施,安全操作。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第12篇 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查体管理制度
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查体管理制度
1.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2.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每人建立健康查体档案,档案(健康证)在药剂科保存。
3.患有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4.对新调整到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5.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若发现本人身体健康状况已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时,应及时申请调换工作岗位,及时治疗,争取早日康复。
第13篇 食品药品日常监督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加强食品、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日常监管,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日常监督巡查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性的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巡查不包含专项监督检查、突击抽查、抽验、稽查办案等有特定针对性的检查。
第三条 市局负责对全市食品药品日常监督巡查工作的领导、督查、考核奖罚,各区市县(园区)局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食品药品日常监督巡查工作。
第四条 巡查中发现的食品种养、屠宰、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报告同级食安办。
第五条 日常监督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生产
1.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检查企业是否有原材料采购、验证记录(包括在采购原辅材料时供货单位提供的原辅材料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报告和记录、进货台帐等),有针对性地对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2.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有相关的进货和使用记录、备案记录。
3.企业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失效、变质、回收、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是否建立原辅材料使用台帐。
4.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及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确认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强制检验。
6.企业的不合格产品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7.企业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检查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
9.产品销售记录。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要有销售记录。检查产品销售台帐,台帐内容应当准确、真实、齐全。
10.生产环境卫生。检查企业生产环境卫生,成品与原材料是否分别存放,生熟生产区域是否有效隔离,生产场地是否干净,空气洁净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采取了防蝇、防鼠等措施,加工用水是否符合规定,对生产加工器具是否采取了消毒清洗的措施。企业是否进行了相关的检查并记录。
11.企业基本信息的有效性。核对企业在“四川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基本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及时修改变化的内容。
12.生产资源配备。检查生产场所、成品、原辅材料库房是否符合规定;生产加工设备是否符合审查细则要求;是否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
13.其他与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内容。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要检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中规定的内容,包括基本安全卫生条件、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控制、食品添加剂备案情况,原辅材料进货台帐、使用台帐、食品销售台帐,采用食品简易包装及限制区域销售执行情况等内容。
(二)食品流通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许可证,是否擅自改变许可事项,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2.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等。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等。
4.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5.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6.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
7.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三)餐饮服务
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有无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情况;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存在无健康证明人员,是否执行晨检制度。
4.环境卫生情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内外环境是否整洁;专间、专用区域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保洁、防护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布局、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5.加工流程情况。粗加工、切配、烹饪是否符合要求;凉菜、生食海产品、现榨饮料等加工是否符合要求;食品留样是否符合要求。
6.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五专”要求。
7.食品原材料情况。感官性状是否异常;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条件储存。
8.餐(饮具)消毒情况。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9.用水的卫生情况。是否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如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需要提供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10.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
1.企业厂房和设施、生产设备的运行使用是否正常,是否按时进行维护。
2.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专业、学历、资历、培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岗履职。
3.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是否完整真实,不合格品处理是否按规定进行。
4.企业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生产用原辅料(包括药包材、特殊药品),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企业是否执行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标准。
6.认证现场检查、跟踪检查及上次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缺陷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整改。
7.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按规定收集报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8.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五)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1.执行许可的情况。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有无擅自改变许可项目情况;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经营行为情况。购销记录是否完整真实;购进渠道和销售去向是否均为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3.特殊管理药品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保管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和禁止经营品种的情形;是否按规定经营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
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收集、上报不良反应案例。
5.储存养护情况。验收记录、养护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是否按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分类、储存,堆码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6.关键岗位情况。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职在岗。
7.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六)医疗机构
1.是否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并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2.是否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要求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保存。
3.是否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是否与生活、办公和医疗区域分开,是否具备必要的避光、通风、防虫、防鼠条件以及温湿度控制设备。
4.是否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医疗器械,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度、湿度。对需要冷藏的药品、医疗器械是否配备相应设备。
5.是否每月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与养护,对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养护记录。
6.是否使用过期、变质、失效、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他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
7.是否建立医疗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8.使用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目录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
9.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10. 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七)化妆品经营
1. 检查化妆品的合法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生产经营批件,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2. 检查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否有质量合格标记,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文号。
3. 检查购货验收制度及落实情况。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是否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是否建立购货台账。
4. 检查储存条件及卫生情况。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是否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5.店内宣传是否违法违规。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标注有适应症;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检查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6. 检查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
日常巡查除上列内容外,还应加强对辖区内自办群体性宴席是否登记备案,是否存在“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及其他非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进行排摸,及时掌握本辖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药品行为。
第六条 巡查次数要求:
根据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及诚信状况,合理安排检查频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加大检查频次。
市局业务科(室)对监管对象的巡查每年不低于20户次。
县级局对本辖区的重点对象和行业开展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食品药品监管所对本辖区内的行政相对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走访社区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第七条 巡查工作流程:
(一)制订巡查计划:明确巡查内容、对象、区域;
(二)开展巡查工作:持有效执法证件,携带相关执法文书和调查取证器材,按计划开展巡查。
(三)巡查记录: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结果,被检查人意见、检查人员意见当场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
(四)建立巡查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将巡查记录的资料和已发出的执法文书录入电脑。同时将《日常巡查记录表》归入巡查档案,将已发出的执法文书归入监管对象档案。
(五)总结工作:各区市县(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定期对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确定下一阶段巡查重点。每半年向市局填报巡查统计结果一次,每年年底向市局递交巡查工作总结。
第八条 巡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网格化坐标式要求,实行“四定”,即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开展巡查工作;
(二)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三)巡查人员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巡查人员对巡查及监督抽查计划必须保密,不得事先向企业透露巡查的时间、内容和相关信息,严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 巡查结果及处理:
检查人员要当场根据对日常监督巡查内容的检查情况,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以备下次巡查或回访时对照。
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当场要求企业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下发整改通知的监管对象,应当跟踪整改情况,适时回访,回访时要根据整改内容进行逐一检查,跟踪检查的结果也要及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
发现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立即转入稽查办案程序。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相关的执法文书。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
第十条市局对各区市县(园区)局开展日常巡查工作进行暗访和督查,每半年不低于一次。暗访和督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各区市县(园区)局安排部署日常监督巡查工作的效果和落实情况;
(二)日常监督巡查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管对象整改情况;
(四)巡查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园区)局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确保日常巡查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附三医院药品统计工作制度
第三医院药品统计工作制度
1.药库所使用的各种账卡、报表,必须按规定逐项填写,凭证可靠,数字准确,登记、上报及时。
2.登记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字母,蓝黑墨水(或复写)书写,字迹清晰,修改时填写人要加盖公章,统计数字以小数点后两位数为限,第三位按四舍五人计算。
3.根据管物不管账的原则,药库应设药品会计,用账册或计算机管理账目,当月做出统计报表和出入库及库存总金额。
4.药材登记统计所用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际公制,如注射剂一律以支(瓶)为单位,片、丸、胶囊以片(粒)为单位。
5.负责药品价格管理。接到药品调价通知后,立即通知制剂室,督促各室更改价格,清点库存数,做出减值或增值报表,经主任签字后报药剂科药品会计室。
6.上报的报表册应加封面,封面上写明报表名称、填报单位、主管人,并加盖公章和印章。
7.库内一切账目、表册和年度药品预算等均按规定保存3年。销毁时应登记,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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