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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工作制度8篇

更新时间:2024-05-04

物价工作制度

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组织架构:定义公司的层级结构、各部门的职能和相互关系。

2. 岗位职责:详述每个职位的工作内容、任务和期望成果。

3. 工作流程:描述业务处理的步骤、责任人和审批流程。

4. 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间、假期安排和加班规定。

5. 薪酬福利:规定工资支付、奖金、福利待遇等。

6. 员工行为规范:设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纪律处分标准。

7. 培训和发展:阐述员工培训计划、晋升路径和职业发展机会。

注意事项

在制定工作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法规合规: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违法风险。

2. 公平性:制度应公平对待所有员工,避免歧视和偏袒。

3. 实用性:制度要切合实际,易于理解和执行,避免过于理论化。

4. 可更新性:制度应随着企业发展和环境变化适时调整。

5. 沟通透明: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员工意见,保证制度的接受度。

制度格式

工作制度的格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封面:包含制度名称、发布日期、修订版本等信息。

2. 目录:列出各章节标题,方便查阅。

3. 引言:简述制度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4. 正文:详细阐述各项规定和流程。

5. 附则:如有需要,可包含解释、术语定义或其他补充信息。

6. 签署页:由制定者和批准者签名,确认制度生效。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结合自身特点和行业规范,灵活运用上述内容,以制定出既能指导工作,又能激发员工积极性的有效工作制度。

物价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信访工作制度(物价局)

一、为了保持我局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和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建立本制度。

二、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倾听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三、对待来电、来访要热情周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问、尽心答。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发阶段。

四、我局受理的信访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以及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做好登记、呈批、转办和催办工作。办结后,属于价格投诉举报的由检查所负责整理归档,其他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五、各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六、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由办公室反馈相应机关和领导。

七、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纪律和价格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防止打击报复。

九、各股所办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依法办事,若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2篇 ___物价局信访工作制度

___物价局信访工作制度

一、为了保持我局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和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建立本制度。

二、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倾听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三、对待来电、来访要热情周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问、尽心答。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发阶段。

四、我局受理的信访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以及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做好登记、呈批、转办和催办工作。办结后,属于价格投诉举报的由检查所负责整理归档,其他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五、各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六、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由办公室反馈相应机关和领导。

七、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纪律和价格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防止打击报复。

九、各股所办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依法办事,若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在百度搜索:___物价局信访工作制度

第3篇 z物价局信访工作制度

一、为了保持我局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和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建立本制度。

二、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倾听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三、对待来电、来访要热情周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问、尽心答。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发阶段。

四、我局受理的信访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以及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做好登记、呈批、转办和催办工作。办结后,属于价格投诉举报的由检查所负责整理归档,其他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五、各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六、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由办公室反馈相应机关和领导。

七、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纪律和价格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防止打击报复。

九、各股所办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依法办事,若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4篇 __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__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价格工作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内部监督,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错案和工作中的差错,提高全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工作人员,在价格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发生的差错和错案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所办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本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2)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工作错误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4)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乱作为的;

(5)违规批准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价格的;

(6)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不恰当或造成冤假错案的;

(7)价格评估、认证结果显失公正或虚假认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1)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我局败诉的;

(2)经行政复议撤消原处罚决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申诉经查属实的;

(4)其他应立案审查的。

第六条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

(1)因承办人的故意过失,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差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承办人经过批准后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3)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造成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4)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办理事项、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责任;

(5)任用不具执法资格(工作资格)的人进行执法(工作),造成的差错或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用人失职的责任。

第七条对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下列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行政处分;

(4)调离工作岗位;

(5)赔偿损失;

(6)延期晋级、晋职;

(7)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8)减发或者停发奖金;

(9)辞退;

(10)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理的种类,可单项选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八条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及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行政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2)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3)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4)执行上级命令的;

(5)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6)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错案或者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

(1)我局在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控告、检举、判决和复议决定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立案的指定不少于2人的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3)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或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百度搜索:__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第5篇 物价局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物价局)

一、为了保持我局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和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建立本制度。

二、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倾听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三、对待来电、来访要热情周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问、尽心答。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发阶段。

四、我局受理的信访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以及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做好登记、呈批、转办和催办工作。办结后,属于价格投诉举报的由检查所负责整理归档,其他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五、各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六、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由办公室反馈相应机关和领导。

七、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纪律和价格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防止打击报复。

九、各股所办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依法办事,若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6篇 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_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价格工作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内部监督,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错案和工作中的差错,提高全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价格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发生的差错和错案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 本局设立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所办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2)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工作错误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4)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乱作为的;

(5)违规批准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价格的;

(6)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不恰当或造成冤假错案的;

(7)价格评估、认证结果显失公正或虚假认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1)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我局败诉的;

(2)经行政复议撤消原处罚决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申诉经查属实的;

(4)其他应立案审查的。

第六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

(1)因承办人的故意过失,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差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承办人经过批准后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3)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造成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4)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办理事项、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责任;

(5)任用不具执法资格(工作资格)的人进行执法(工作),造成的差错或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用人失职的责任。

第七条 对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下列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行政处分;

(4)调离工作岗位;

(5)赔偿损失;

(6)延期晋级、晋职;

(7)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8)减发或者停发奖金;

(9)辞退;

(10)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理的种类,可单项选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及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行政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2)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3)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4)执行上级命令的;

(5)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6)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错案或者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

(1)我局在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控告、检举、判决和复议决定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立案的指定不少于2人的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3)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或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7篇 a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__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__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价格工作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内部监督,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错案和工作中的差错,提高全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价格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发生的差错和错案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 本局设立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所办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2)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工作错误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4)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乱作为的;

(5)违规批准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价格的;

(6)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不恰当或造成冤假错案的;

(7)价格评估、认证结果显失公正或虚假认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1)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我局败诉的;

(2)经行政复议撤消原处罚决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申诉经查属实的;

(4)其他应立案审查的。

第六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

(1)因承办人的故意过失,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差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承办人经过批准后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3)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造成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4)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办理事项、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责任;

(5)任用不具执法资格(工作资格)的人进行执法(工作),造成的差错或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用人失职的责任。

第七条 对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下列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行政处分;

(4)调离工作岗位;

(5)赔偿损失;

(6)延期晋级、晋职;

(7)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8)减发或者停发奖金;

(9)辞退;

(10)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理的种类,可单项选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及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行政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2)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3)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4)执行上级命令的;

(5)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6)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错案或者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

(1)我局在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控告、检举、判决和复议决定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立案的指定不少于2人的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3)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或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8篇 第1医院物价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医院物价工作管理制度

物价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它包括医疗服务价格的执行、管理和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价格的申报。各医疗机构在执行医疗服务价格中,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各科室不得已任何理由巧立项目、擅自分解、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1、医院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物价局、卫生局制定的有关物价政策、法规和物价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做到合法收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文件精神,建立患者监督制度,对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做到明码标价,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3、加强各科的收费管理工作,统一划价,统一收费,统一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公开住院病人收费明确表,收费人员要相对固定。

4、控制药品销售增长,减轻群众负担。各科要采取切实措施,杜绝开大处方和各种不合理用药,坚决制止医生按处方提成药品销售收入的行为。逐步调整用药结构,提高国产、有效、低价药品的消费比重,以控制药品费用的过快上涨。

5、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的收费管理。各科室合作使用医用设备时,要事先向医院财务/物价管理部门报送论证报告、合作协议和收费预测标准及进货价格等资料,未经预审的,不予报批收费标准;同时确认将要开展的医疗技术是否有医疗服务项目,若为新项目,科室应根据规定到相关部门申报新技术立项。

6、财务/物价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类一次性医用品和器材购货和使用、收费的管理规范与程序,凡非医院购进的医用品和器材,临床上原则不得收费。

7、财务/物价管理部门有权对各科医疗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对擅自制定和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分解服务的内容重复收费、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涨价、巧立名目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要及时向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8、对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服务质量好、一切收费都按规定表现好的部门和个人,物价办公室有权向院领导提出建议给予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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