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工作时间:规定正常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的安排,以及加班的规定。
2. 岗位职责: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务,以及协作关系。
3. 行为准则:设定员工的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着装要求、沟通礼仪等。
4. 绩效管理:阐述绩效评估的标准、周期和流程,以及奖励和惩罚机制。
5. 培训与发展:描述员工培训计划和职业发展路径。
6. 福利待遇:涵盖工资、福利、假期等员工关心的事项。
制定工作制度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 法规合规: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侵犯员工基本权利。
2. 公平透明:制度应公平对待所有员工,避免歧视和偏见。
3. 参与性:鼓励员工参与制度的讨论和修订,提高其接受度。
4. 定期审查:制度应定期更新,以适应组织变化和发展。
5. 明确执行:制定明确的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工作制度的格式一般包括标题、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标题要简洁明了,反映制度的主题;正文应按章节划分,内容条理清晰;附件可以包含相关表格、流程图等辅助资料,便于理解和执行。每个条款下可使用子标题细化,以增强可读性。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理解了工作制度的含义、编写方法及其主要内容。在制定工作制度时,需注重法规遵守、公平性、员工参与及持续改进,确保制度能够有效地指导工作,促进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1篇 工作场所工作风险控制程序制度
1.目的
为保障作业场所的安全可靠,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公司总经办管理活动全过程。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的实施。
3.2安技办部负责各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实施效果的监督和考核。
4.工作程序
4.1为确保员工的健康和设备的安全操作及对环境保护,各部门应根据职责要求负责编制工作场所所需的安全作业管理文件。
4.2 消防安全管理
4.2.1作业场所的动火,要在安技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由总经办主任签字后,在安技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行。
4.2.2安技办具体负责对公司的消防设施进行管理,各部门对管辖范围使用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与保养,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总经办负责公司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应设立本单位消防工作基本情况的防火档案。
4.2.3作业场所的消防管理,具体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3危险场所安全管理
4.3.1危险作业场所的划分
公司危险作业场所主要包括:易燃作业区域(库区)、特殊或特种作业场所:临时用电、检修叉车等。
4.3.2危险作业场所的管理
4.3.2.1安技办应在员工上岗前明确各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并实时监督。
4.3.2.2、本公司易燃区域作业,临时用电、检修等依据《用电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执行,另易燃区域作业要在安技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4作业现场人员的管理
4.4.1作业现场人员的培训,执行《人力资源管理规定》。
4.4.2公司作业场所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应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4.5职业病危害测评
4.5.1
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
4.5.2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4.5.3当主要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
5.相关文件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用电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管理规定》
《生产设备使用规定》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策划控制程序》
6.相关记录
无
第2篇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为使职工免受作业过程危害因素的伤害,达到保护职工健康的目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针对建筑施工中有危害的作业过程和作业环境(指:水泥尘可能导致的水泥尘肺及电焊可能导致的电焊工尘肺)制定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害因素制度。以消除职业病危害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与损害。
一、 职业病危害评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我公司决定对今后承建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要选择取得省级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竣工验收时应取得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合格证。评价程序和方法按国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
通过三个评价达到以下目的
1、识别、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提供科学依据。
2、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对策和建议。
3、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 职业卫生补充措施。
4、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特殊要求。
5、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
二、 职业病的监测
对生产过程产生或存在有害因素(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对从业者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或职业病的作业都要实行监测。监测要选择取得省级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粉尘监测规范规定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进行。
监测内容包括:粉尘浓度的测定;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粉尘分散度测定。
并做好如下几个环节的监测:
1、开展经常性监测
对有可能产生有职业危害的场所,为掌握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变化和职业危害的程度,要开展经常性职业卫生监测,原则上每两年监测一次。
2、特殊环境监测范围
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即“作业地点”(工人在生产操作中经常停留的地点)为监测点。
3、监测方法的选择
对健康有影响的有毒物质,根据暴露毒害物质的种类,采用相应的测试方法。基于职业现场的特点和作业环境的差异,要区分不同情况下的测试类型,可选择不同的测试种类:
(1) 长周期测试:它评估个人在给定时间间隔内的平均暴露情况。
(2) 连续测量:能够探测可以造成急性暴露的高浓度有害物质的短期暴露情况。
(3) 快速测量:如果已知确切的暴露时间点,且在此时进行测量,使用快速测试来测量急性危害。
(4)慢性危害测试法
连续个人剂量测量,对平均背景水平的连续测量,对选定地点及时间内的有害物水平的快速测量。
(5)急性危害测试法
使用快速反应设备进行连续的个人及背景监测,对选定地点及时间内做背景有害物水平的快速测量。
(6)现场危害直接测试法
进入某一场所是否安全的分析,对于粒子性质及数量的分析,使用直接读数的仪器。
第3篇 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工作。
2.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机房),必须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诊疗设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启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或出租。
4. 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配备相适应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5.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严禁在设备异常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6. 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7. 医用诊断射线装置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技)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8. 机房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 按要求在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机房入口大门上设置工作提示灯。
10. 每年对射线装置防护性能、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建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档案。
11. 严格执行放射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放射事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4篇 安全规章制度工作场所
一、工作场所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安全员:
二、工作场所安全责任制
(一)工作场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 积极贯彻执行上级安全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
2、 组织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协调解决工作场所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3、 负责协调消防队、安全工作人员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 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二)工作场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安全组长是全办事处工作场所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3、了解掌握本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建立安全网络,落实安全资金。
4、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协调解决本办事处内的事故隐患。
5、本办事处内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每年向政府报告本办事处的安全工作情况。
(三)工作场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1、对本社区的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安全工作,传达学习上级安全工作有关会议、文件等精神,负责安全的日常工作。
2、把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日程,落实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3、协助第一责任人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安全工作,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意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人员提出解决办法和防范措施。
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工作场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1、对所负责居民小组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对其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安全负责。
2、做好本小组安全宣传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立即向安全员报告或向第一责任人报告。
3、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配合处理好善后工作。
(五)安全员职责:
1、负责协调组织全社区安全巡查检查工作,对危险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做好有关记录,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所在地企业整改安全隐患。
2、在全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工作场所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制定完善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的演练,切实提高居民自我保护盒自我救援能力。
4、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单位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5、及时处理群众安全方面的举报、投诉,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做好资料档案管理及各项台账记录,并按时上报工作场所安全材料。
7、认真做好各类安全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
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场所安全奖罚制度
(一)奖罚对象为本办事处所属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安全生产奖罚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奖罚意见。
(三)奖励的条件:
1、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在工作场所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2、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在事故救援、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4、对安全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有以上表现的,将给予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实行每年度评选一次。
(四)惩罚的条件:
1、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或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死亡指标的;
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3、影响政府年度安全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分数不及格的;
4、对因安产引发的纠纷,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有以上行为的,将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同时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四、工作场所安全基本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及时传达办事处季度会议及安全有关会议精神,分析辖区内安全现状,进一步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
2、安全会议均应做好书面记录,定期整理归档,对会上形成的重要意见、决定和工作部署要形成书面文字或文件,必要时应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报告。
(二)宣传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有效措施。为了宣传安全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特制定如下制度:
1在每年的重点时期(夏季:防雷电、防台风、防汛;冬季:防火、防冻)和重大节日(元旦、春节、无一、国庆节)期间应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宣传教育活动的形式:刷写固定标语、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举办讲座、户代表会议宣传、上门入户宣传等。
3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月”等专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在每年的重点时期(夏季:防雷电、防台风、防汛;冬季:防火、防冻)和重大节日(元旦、春节、无一、国庆节)期间应开展一次专项安全大检查。每年安全大检查不少于4次,检查重点为各危险场所。
2、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要亲自带队检查一次安全工作。
3、凡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按照区安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建设的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台账记录,提出具体治理方案,全面整改到位。对于个别整改难度较大,无法自行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抓好整改工作。
第5篇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1、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2、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5、医用诊断_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6、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10、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_______________医院
____年__月
第6篇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时间
正常情况下每班工作八小时。遇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环境差、有害物质超标时,劳动者应及时撤出作业场所。
二、休息休假
执行轮休制度,保证工人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遇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能休息时,节后调休。
三、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延长工作时间: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处罚规定
各工区、科室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劳动者可随时向政工科、职业健康办公室举报违反规定的现象,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第7篇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规范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2、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第8篇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制度
1、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2、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5、医用诊断_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6、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10、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_______________医院
____年__月
第9篇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军城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一、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防治管理工作,搞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作业场所空气的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见表格)。
三、职业危害检测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总粉尘:
⑴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⑵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
⑴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一次。
⑵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
4、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四、粉尘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五、通防科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积极帮助和协调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各种防尘设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10篇 职业危害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卜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我矿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度,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特做如下规定:
一、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的,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二、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c°,机电没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c°;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4 c°时,否则,必须停止作业。
三、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停止作业。
四、任何领导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场所下加班加点。
第11篇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军城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一、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防治管理工作,搞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作业场所空气的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见表格)。
三、职业危害检测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总粉尘:
⑴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⑵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
⑴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一次。
⑵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
4、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四、粉尘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五、通防科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积极帮助和协调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各种防尘设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12篇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文
1. 特种工作场所必须设立防护警示标示;
2. 工作场所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 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
4. 严禁停放各种不相关物品;
5. 工作场所按5s标准(整理、整顿、清洁、清扫和素养),各类用具摆放整齐。工作场所每天一次指派人员打扫清洁卫生,包括工作衣服、鞋子;
6. 上班时间不准在工作场所喝酒、睡觉、打牌、看电视等娱乐活动,不准看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
7. 工作场所必须做到制度流程上墙;
8. 工作场所上班期间不准干私活;
9. 下班时必须关闭水、电、气、门窗;
10. 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保持环境整洁;
11. 消防器材放置醒目处易拿到,保证消防器材在保质期内使用;
第13篇 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检测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第二条 保健科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第三条 医院新、改、扩建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书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每年委托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六条 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每年委托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和性能检测。
第七条 委托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每年进行检测。
第八条 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14篇 工作、生产等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一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条 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
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 新进厂、临时参加劳动(实习、代培)、变换工种、复工的人员以及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不准参加生产或独立操作。电工、起重、冲压(剪)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操作。外来参观学习人员,亦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有关人员带领。
第四条 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好本工种岗位所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要把过长(拖过颈部)的发辫放入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不准穿脚指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不准赤脚赤膊;不准系领带或围巾;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场所,不准穿能集聚静电的服装;不准带小孩进入生产作业场所。
第五条 操作前,应检查设备或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信号联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对本工种以外的设备,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后方可操作。
第六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在封闭厂房(空调、净化间)作业和深夜、加班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七条 凡运转的设备,不准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切屑;不准站在旋转工作或可能爆裂飞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调整、检查、清扫设备;装卸、测量工作或需要拆卸防护罩,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罩开车;不准超限使用设备机具;工作完毕或中途停电,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八条 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或进行工作前,必须在动力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术措施。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禁止摘牌合闸。一切动力开关在合闸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准合闸。
第九条 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及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装置并保持其连续性。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改装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确认绝缘可靠,并配用漏电保护器;行灯和机床应配备隔离变压器,采用安全电压;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十条 在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行走,要走指定通道,并注意警示标志,严禁跨越危险区;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严禁在吊物、吊装设备下通过和停留;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在厂区路面或车间安全通道上进行土建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志,夜间设红标灯。
第十一条 各班组岗位应设安全员和防火责任人,并将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悬挂张贴。
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动火、易燃或承载压力容器、管道动火施焊、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等场所应在所在的明显位置悬挂安全、警告、提示标志,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使用安全防爆电器,不准随意拆除警告标志、防雷接地等装置,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消防器材、灭火工具不准随便动用或非法占用,其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无关物品。
第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管理。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购买、入库、领取、发放、使用、销毁等手续。要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双帐、双人发货、双人领取”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变、配电室、乙炔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油漆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第十五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责任搞好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卫生。生产现场的工件与物料堆放整齐、稳妥、不超高;要保持厂区、车间的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及时清除工作场地散落的粉尘、废料和工业垃圾。
第十六条 生产过程发生有害气体、液体、粉尘、渣滓、放射线、噪声的场所或设备设施,必须使用防尘、防毒装置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保持可靠有效;操作前应先检查和开动防护装置、设施,确认运转有效方能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新安装或经过大修以及经过改造的设施、设备,需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准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八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在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并记入值班记录;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水、电、汽阀门;熄灭火种,检查、清理场地。
第十九条 发生人身伤亡或未遂事故,要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告领导,并保护好现场。 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损害,可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15篇 生产工作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生产(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不得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要及时清除。
2、生产(工作)场所的通道应随时保持平坦、畅通,两旁应划出通道线(宽度不得小于1米)。
3、生产(工作)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夜间及阴暗处,要有足够的照明。
4、升降口、走道、平台、梯子、栈桥等应有防护栏杆;坑、沟要保持清洁并有盖板或围栏。栏杆要坚固、可靠、牢实,高度不能低于1.05米。
5、高温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经常有水或其他液体的地面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
6、生产(工作)场所,应供给足够的清洁开水,并设置洗手设备。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放散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16篇 职业危害场所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卜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我矿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度,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特做如下规定:
一、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的,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二、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c°,机电没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c°;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4 c°时,否则,必须停止作业。
三、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停止作业。
四、任何领导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场所下加班加点。
第17篇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公司综合部应将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年度比较,跟踪掌握公司职工身体健康变化情况。
(2)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加强管理。公司确定防治重点工位为:1)生产车间;2)化磷;3)熔磷;4)化验;噪声为全公司范围。
(3)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公司加强管理,严格督促职工按照特殊作业场所的规定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4)对上述作业人员,每年体检属于重点监控对象,实行双重体检,分别进行职业病危害健康检查及常规体检,如发现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5) 大搞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6) 采取通风除污、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7) 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8)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标准。
(9)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0) 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入体内。
(11) 合理安排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12) 对接触生产性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13) 根据国家制度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深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18篇 作业场所防毒工作制度
1. 职工对毒物有知情权。企业对职工应进行防毒(防尘)安全教育。
2. 不断推进技术进步,改革工艺,采用无毒、低毒原辅材料生产产品。
3.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 加强设备管理,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5. 定期检测车间空气中毒物(粉尘)的含量浓度,努力控制在国家允许的最高限值之内。
6. 按规定设置的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检测校验,保持灵敏好用,防止急性中毒的发生。
7. 对已有的防毒、防尘设施,不得随意停用、挪用或拆除。
8.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9. 加强个人防护措施,为职工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工作服、防护服、护目镜、胶皮手套、防毒(或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等。车间、岗位配置的公用防毒面具等应急防护用品应齐全、足够、有效,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10. 剧毒物品作业人员要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11. 剧毒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发、双本帐、双把锁、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12. 为车间操作人员和仓管人员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和器材。
第19篇 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2、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第20篇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1)公司综合部应将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年度比较,跟踪掌握公司职工身体健康变化情况。
(2)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加强管理。公司确定防治重点工位为:1)生产车间;2)化磷;3)熔磷;4)化验;噪声为全公司范围。
(3)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公司加强管理,严格督促职工按照特殊作业场所的规定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4)对上述作业人员,每年体检属于重点监控对象,实行双重体检,分别进行职业病危害健康检查及常规体检,如发现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5) 大搞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6) 采取通风除污、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7) 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8)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标准。
(9)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0) 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入体内。
(11) 合理安排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12) 对接触生产性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13) 根据国家制度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深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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