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涵盖了多种关键环节,包括:
1. 基础知识培训:员工需了解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及安全标识。
2. 操作规程培训:详细讲解化学品的正确搬运、存储和使用方法。
3. 应急响应培训:教育员工如何应对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熟悉应急预案。
4. 安全防护培训:教授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使用和维护知识。
5. 法规标准培训:使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操作。
这些培训内容旨在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1. 危险识别:识别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理解潜在风险。
2. 安全操作:教导员工遵守操作规程,减少误操作导致的事故。
3. 紧急处理:模拟实战演练,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4. 防护措施:强调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防止职业伤害。
5. 职责明确:明确每个人在安全体系中的角色,强化责任意识。
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至关重要,原因如下:
1. 生命保障:预防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降低职业伤害。
2. 财产保护:减少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维护企业正常运营。
3. 法规遵从:符合国家法规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的法律纠纷。
4. 企业文化:体现企业对员工安全的关注,塑造安全文化。
5. 效率提升:员工熟知安全操作,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事故导致的中断。
建立并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仅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更体现了对员工生命安全的尊重与责任。因此,我们必须将其视为日常管理的核心部分,不断强化和完善。
第1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及知识、技能,树立员工“我懂安全、我要安全、从我做起、保证安全”的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由车间负责组织接触易制毒化学品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条 根据员工所处岗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职工每人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 对内部岗位调动的人员必须进行换岗后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 对新调入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条 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分批参加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资格学习培训。
第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a 正确辨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信息及其意义;
b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所提供的内容及其意义;
c 化学品进入人体的途径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d 化学品安全押运程序和注意事项;
e 对化学品本身固有特性的了解;
f 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g 生产工艺及生产技术参数。
2、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一些相关的事故案例;
3、职工安全态度教育;
4、上级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下发的各种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需要,采取以下几种培训方式:
1、职工在职或脱产培训;
2、直接传授培训,安排有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培训等;
3、其它方法:开展读书活动、提安全方面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第八条 要求参加培训的职工必须认真学习,不得无故缺席,参加上岗、换岗前培训的员工必须通过培训考试;
第九条 每次培训,组织培训人员必须做好登记、考核、备案工作,必须让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签字备案;
第2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目的和范围
1.1 为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为及时消除生产设施中存有的不安全因素,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供资金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提取、管理、使用和账目管理。
职责
2.1 财务部门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和账目记录。
2.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划,监督各部门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
2.3 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申请和按要求使用。
工作程序
3.1 安全费用提取
3.1.1 安全费用的提取是以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全年实际销售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4%提取;
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全年实际销售收入超过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全年实际销售收入超过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3.2 安全费用的管理
3.2.1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设专人管理,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台帐和安全费用的使用台帐,专户核算,不得挪作他用。年度节余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3.2.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费用支出的核定工作,按规定范围经公司同意后安排使用。安全费用的支出票证在交财务入帐前,需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3.2.3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进行安全投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超范围使用。
3.3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3.3.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包括罐区、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3.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3.3 安全检查与评估支出。
3.3.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3.3.5 安全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3.3.6 公司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3.3.7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
3.4 安全费用的使用和入帐
3.4.1 属设备、安全设施、职工培训、救援演练、安全所需物资、安全评估、设备检测等方面安全投入资金,由安全管理部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划报公司批准后,控制资金的投入,所发生的费用加盖安全投入费用章后到财务入帐,临时性安全投入由各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再报公司批准后实施,盖章后入帐。
3.4.2 劳动保护方面的安全投入,由各部门报办公室审批后进行采购,发生的费用以领料单形式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转财务入帐。
3.5 费用台帐
3.5.1 各部门要建立相关的安全费用台帐,如实准确地记录本单位、部门的安全投入费用,财务部门建立的安全费用台帐的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3篇 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___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应遵循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二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本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运输部门,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四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五条、通过公路运输有毒化学品的,托运部门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有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部门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部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部门和购买部门资质情况的材料。有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应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六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有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托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部门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托运部门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八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随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条、有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在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时,需小心轻放,避免出现摔、托、撞击、滚动等行为,并应避免遇火,受热,受潮等情况的出现,以及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混装等易引发事故的行为。
第十二条、应对进行化学危险品进行装卸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关于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安全知识的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应建立危险化学品装卸事故紧急预防措施,并应对此配备相应安全防护和装卸器具或设备。
第十四条、进行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4篇 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巡线及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使用,做好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本公司在用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生产技术设备负责公司危化品输送管道的管理工作。
3.2 安全员负责对危化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及内容
4.1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管道监察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按照《危险化学品管道使用登记规则》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备案。
4.2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技术档案管理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危险化学品管道的重要依据。所有危险化学品管道,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4.3 危险化学品管道管理人员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管道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4.3.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4.3.2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技术档案;
4.3.3 编制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4.3.4 参与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4.3.5 制定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实施;
4.3.6 参与危险化学品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4.3.7 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4.3.8 参与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分析;
4.3.9 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的统计上报。
4.4 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4.4.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学习培训,进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4.4.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因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4.4.3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4.5 巡线检查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做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每班巡线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 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2)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3)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4)管道震动情况;
5)管道支架是否完好;
6)管道之间、管道和相临构件的摩察情况;
7)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完好;
8)静电跨接、静电接地、抗腐蚀阴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9)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4.6 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管道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性能,分别制定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
1)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操作温度;
2)压力及温度波动控制范围,介质成分,尤其是腐蚀性或爆炸极限等介质成分的控制值;
3)岗位操作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
4)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
5)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报告程序和防范措施;
6)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4.7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是保证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基础。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4.8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统计报表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管道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统计上报。
4.9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管理
4.9.1 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管道监察部门申报监检;
4.9.2 项目报建审批及备案手续必须齐全;
4.9.3 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
4.9.4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装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
4.9.5 所选择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危险化学品管道安装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相应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4.9.6 采购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4.9.7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的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资格,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与之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和检测手段,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重大的技术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
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要求一致。
4.9.8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修理和技术改造必须做到:结构合理,保证管系的强度能满足最高工作压力的要求;管道的补焊、更换管段、管件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必要时进行强度校核;修理改造的焊接必须有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材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4.9.9 管道检修前的安全要求:管道系统的降温、卸压、放料和置换,管道系统停车后,应按操作规程把管道温度降至45℃以下,卸压至大气压,放料应彻底。介质为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的管道,应采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用盲板将待修管道与不修的管道隔离。清洗和吹扫。气体取样分析,确认合格后方能交付检修。
4.10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定期检验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与全面检验。
4.10.1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4.10.2 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在线检验的检验人员资格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认可,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安排检验工作。
4.10.3 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
4.10.4 以上规定的在线检验项目是在线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项目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4.10.5 在在线检验开始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管道平面布置图、管道工艺流程图、单线图、历次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报告、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应在了解这些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
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泄漏等事故处理记录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验方案。
4.10.6 宏观检查的主要检查项目和内容如下:泄漏检查、绝热层、防腐层检查、振动检查、位置与变形检查、支吊架检查、阀门检查、法兰检查、膨胀节检查、阴极保护装置检查、管道标识检查。
4.10.7 对重要管道或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管径突变部位及相邻直管部位应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壁厚测定。壁厚测定宜做到定点测厚。
4.10.8 对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的测定。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小于0.03ω。
4.10.9 安全附件检验按规程相关要求进行。
4.10.10在线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10.11使用单位负责制定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安排全面检验工作,按时申报全面检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并协助检验单位进
行全面检验工作。
4.11 安全附件的检验
4.11.1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4.11.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的;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4.11.3 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两种:运行检查,指在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停机检查,指在停止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运行检查可与在线检验同时进行,停机检查可与全面检验同步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4.11.4 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
4.11.5 安全附件的停机检查
5附加说明
起 草:
批 准:
实施时间:2012-1-1
版本号:a/0
附 件:《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巡线记录》
记录编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巡线记录
巡线人
日期
天气
巡查时间
序号
管道巡查内容
有无问题
详细情况记录
有
无
1
管道有无泄漏
2
标志桩、测试桩、转角桩及管道配套设施是否完好
3
管道防护带两侧5m内有无违章作业
4
管道防护带两侧5m内有无违章建筑
5
管道附属工程有无遭破坏
6
管道两侧50m内有无大型工程设施及规划,500m范围内有无爆破作业
7
沿线管道有无露管或覆土减少,管道上方、两侧是否有新进翻挖土迹象
8
沿线阀室及其设施是否完好
大
事
记
故
障
处
理
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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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经营单位的特点,按经营范围将安全管理制度分为公共、经营、储存、运输和加油站五类。“公共”是指所有经营单位都必须建立的管理制度;“经营”是指涉及经营环节的管理制度;“储存”是指涉及储存环节的管理制度;“运输”是指涉及运输环节的管理制度;“加油站”是指涉及加油站特点的管理制度。各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一览表》(详见下表)列出的涉及本单位所有经营范围的制度进行组合和增加,制定能够满足本单位经营需要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一览表
类别
序号
名称
备注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决策层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共
2
管理层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经营
2
剧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如有剧毒化学品)
3
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
4
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制度
储存
5
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
6
危险化学品养护管理制度
7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8
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9
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0
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运输
11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办法
公共
12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3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公共
14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5
安全奖惩制度
16
消防制度
17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8
设备管理制度
1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0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
21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
动火管理制度
23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如有重大危险源)
24
用电管理制度
25
加油站储油罐区管理制度
加油站
26
加油站进出车辆、人员管理制度
27
装卸油安全管理制度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
市场开发岗位;定货岗位;验货及验票岗位;发货岗位
经营
2
出入库岗位;库房管理岗位;库房养护岗位;巡检岗位;搬运、装卸岗位
储存
3
司机岗位;押运员岗位;车辆保养维修岗位
运输
第6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与测量,并实施考核,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保证安全标准化的有效实施。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管理运行与活动的检查。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和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2各有关部门负责各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检查与管理。
4.工作程序
4.1安全检查的内容和类型
4.1.1主要内容
4.1.1.1安全目标、安全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
4.1.1.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
4.1.1.3运行控制情况。
4.1.1.4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1.1.5工艺设施的安全性。
4.1.1.6对设备设施管理的安全监督执行情况。
公司内机动车辆、安全环保、设备设施、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特种设备、普通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的定期监督。
4.1.1.7有关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的技术测量与监测,由安全部组织,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
4.1.1.8现场作业的监督执行情况。
现场危险化学品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起重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用电作业、进塔、入罐作业等危险作业活动的实施情况的监督。
4.1.1.9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安全监督情况(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处置等管理情况的监督)
4.1.1.10作业环境的监测
4.1.1.11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参数中现场状况的技术测量与监测由安全部组织,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实施。
4.1.1.12岗位、个人防护管理和使用情况。
4.1.1.13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4.1.1.14对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及违章情况的统计记录。
4.1.1.15安全标准化自评记录情况。
4.1.2安全检查类型
4.1.2.1国家和上级部门进行的指令性检查。
4.1.2.2日常的例行安全检查。
a、综合检查;
b、季节性检查;
c、日常检查;
d、专业检查;
e、本公司各级人员的检查;
f、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检查与监控;
g、不定期随机检查;
4.1.2.3安全标准化自评。
4.2安全检查的实施要求
4.2.1安全部负责协助国家和上级部门进行指令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整理记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帐》。
4.2.2日常的例行安全检查
生产单位对可能造成事故或事件的新工艺安全参数和安全方面的关键特性,按照工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例行日常检查,并予以记录。
4.2.3综合检查
4.2.3.1公司每季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安全部组织,参加人员为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安全员,检查按本制度4.1.1进行,检查结果由安全部汇总形成安全通报,隐患整改情况记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帐》。
4.2.3.2各单位每月开展两次次综合性检查,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参加人员为各单位有关管理人员,检查按本程序4.1.1进行,检查结果由各单位安全员汇总并记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帐》。
4.2.3.3各班组每周进行一次综合检查,由班组长按本程序4.1.1进行选择性的检查,检查结果由班长汇总,并记入《班组活动记录》。
4.2.4专业检查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三次。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4.2.5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单位的负责人,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2.6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班组岗位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班组和岗位从业人员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特别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逐级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各级管理人员,如基层管理人员及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在各自专业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
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进行,科学、规范的开展检查活动。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4.2.7作业环境监测
安全部每周对作业环境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存档。
4.2.8重点岗位的作业人员健康查体由劳动督察部、职工医院组织,一年一次。
4.3检查结果的处理
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潜在不安全因素和不符合项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按《隐患整改管理制度》执行,安全部对所采取隐患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5.相关文件
《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6.相关记录
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帐
隐患整改通知单
班组活动记录
安全通报
第7篇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防护制度
一、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满足我公司经营的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二、 凡在我公司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放射性物品。
四、 公司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及专职管理人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
五、 仓库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通风、防晒、防静电、避雷、安全坚固等功能。仓库应具有消防栓、灭火器、灭火沙及报警器等。
六、 库管人员在贮存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
2、 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的地方存放。
3、 受阳光照射容易产生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和桶装、灌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4、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和同一储存室存放。
5、 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帐、双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七、 危险化学品在入库和出库时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登记。对于剧毒物品的出库,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由专人负责出库并及时办理出库手续。
八、 库管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静电、防高温等工作,以确保库存物品的安全。
九、 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搬运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
十、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学习和培训。
十一、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专人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第8篇 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码头作业活动,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条 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
第五条 每船危化品运抵码头时,由安全部门、保卫(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安全检查,并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同时,应加强不定期抽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装卸作业负全面责任,并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应做好码头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条 供运(运管)部门应加强与船主、承运方等企业相关方的信息沟通,敦促其遵守本制度,确保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
第三章 人员的要求及安全防护
第八条 码头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 码头作业人员禁止作业前4小时内、作业中饮酒。
第十条 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槽罐上作业人员站在上风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业人员须穿戴好救生衣。
第十一条 轮换作业休息人员在指定地点休息。非工作需要人员禁止上船。作业人员禁止在长江里游泳、洗澡。
第十二条 在危化品装期间,船上除作业人员外,其他非船工作人员均应撤离船体。
第四章 设施的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码头的设施设备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参照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第十四条 液体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并作好防静电处理。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
第十六条 应设置消防水系统,配置足量与危险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
第十八条 应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
第十九条 危化品包装标志应规范、醒目,与实际包装件相符。
第二十条 码头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
第五章 防雷、防静电措施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人员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作业期间严禁穿、脱衣、裤。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卸载或取样前、灌装完后必须静置5分钟以上时间,然后才能从事其他作业。
第二十三条 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车体、船体、泵体、管线作等电位连接;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达到静置时间,封闭罐盖以后进行;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规范、牢固好用,防雷、防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第二十四条 由专业人员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经现场安全负责人确认后,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体、泵、管线连接程序为先连接接地线后接管线,拆除程序为先拆管线最后拆接地线。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车辆的静电消除链(带)应着地。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时,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离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灌装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装量应低于罐体人孔颈底部5cm。气温大于30℃时,灌装前先对罐体喷水降温。
第二十八条 高温(35℃以上)、大风 (六级以上)、雷电天气时停止作业。
第六章 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九条 作业现场50米范围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严禁闲人进入。
第三十条 进入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必须关掉手机,禁止携带烟、火种;通讯应在值班休息点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装在警戒线外。
第三十一条 在装卸时,码头及警戒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停止船上的所有明火作业,包括做饭用的电饭煲,烟火交至岸上值班点保管。
第三十二条 危化品装卸作业的安装、检修、操作、拆除等作业过程中,须轻拿轻放,动作平稳。
第三十三条 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地面及其它设施设备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罐装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灌装车辆必须戴好火星息灭器,严禁在危化品作业现场修车。
第三十六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现场监护人员要定时用可燃气体监测仪测试现场可燃气体浓度。
第三十七条 危化品作业现场放置规定数量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时,消防车到现场监护。
第七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由物管处组织制定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批准后实施,并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作好演练记录,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危化品灌装前及作业过程中,对系统进行仔细检查,严禁泄漏,并采取靠江边垒适当高度的河沙围堰等防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灌装车驾驶员不能脱离作业区域,作好应急准备,紧急情况下安全迅速将车驶离码头。
第四十一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巡回检查危化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第四十二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若发生火灾、重大泄漏及其它按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向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支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9篇 某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公司所属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物品和杂类不属于此范围)以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内所属各类物品。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淄博丰泰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等各环节有关部门的职责》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与八类区域,即人口密集区域、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干线、农牧渔保护区、名胜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限期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产品必须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其内容必须与内包装中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安全设施应齐全可靠,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四条 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每两年一次安全评价,在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每年一次安全评价;评价报告应报公司安全环保科备案。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第十八条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并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公司安全环保科和齐都公安局备案。
第十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603-1995的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测。
第二十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设置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gb190-90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满足如下经营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时,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2.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3.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4.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取得交通部门核发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
2.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检验,核发的检验合格证;
3.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取得市级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获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不得允许
其他运输车辆挂靠在本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第三十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不准委托个体运输户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
第三十一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封口必须严密,能够承受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运输过程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第三十二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员,并随时处于押运员的监管之下。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92)的标准;运输易燃易爆介质的槽罐车辆必须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施。
第三十五条 外单位运输工作人员(驾驶员、押运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进入装卸区,必须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以及本装卸站的有关规定;严禁装卸操作和开关阀门。
第三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度。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提交有关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必须制定处置方案;常用处置方法有:填埋法、焚烧法、固化法、化学法、生物法等,其具体处置方案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审定并报所在地市级环保、安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设备的原料、库存产品,必须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市级环保、安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地方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公司。
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使用者必须购置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单位并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的包装物、容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的材质,包括内包装和包装的内衬材料,要与所包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结构应合理,具有一定的强度,在运输条件下能正常使用,能适应运输期间温度、湿度、压力的变化。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规格、方法和件重应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封口应针对盛装物的化学特性确定是气密、液密还是其他有效封口。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外表应标明所装危险化学品正确的化学名称,同时印刷或粘贴相应的包装标记和安全标签。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各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报淄博市安监局备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修订,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工作,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调度、技术、设备、公安、消防、医院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 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本单位抢救抢险力量不足或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时,公司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社会援助。指挥部应责成专人联络、引导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十五条 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公司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10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含合资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运输部门负责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的资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罐区、油站、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备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和从业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十六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十七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过程中,应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或拖拉。
第十九条:运输爆炸品、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应由保卫部门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运输上述物品的车辆不准在繁华的街道上行驶,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等。
第二十条:不许用电瓶车、翻斗车和脚踏车运输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
第三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1%~5%,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0.5%~2%;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0.5%~2%,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七)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
(八)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第二十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报告的,扣发责任单位月工资总额的2%~10%。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用于教学实验易爆、易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使用和废弃处置,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危险化学品专用铁皮橱要设置明显标志,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三、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实验室、库房等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规定。
四、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错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错发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学校报告。
五、使用危险时要有借出和归还登记,对危险品,要做定期检查,要求包装完好,标签齐全,标志明显。实验中的废水、废液、废包装,以及其他残存物,应做妥善处理,不要乱仍乱放,以防发生事故。
第12篇 生物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安全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
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控制程序
4.1、生产和使用
4.1.1、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
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安全技术措施4.2.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个人防护措施
4.3.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11、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装卸运输
4.13.1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13.2、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13.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13.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
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4.13.5、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13.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13.7、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13.8、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4.14、报废处理
4.14.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
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4.14.2、化学危险物品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
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14.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14.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相关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6.1、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表。
6.2、各归口部门管理台帐。
第13篇 烧结厂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保障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
3 职责
3.1安全监督科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和回收处理。
3.2仓库负责保管。
3.3技术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技术指导。
3.4各生产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危害与环境因素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杜绝或降低危险化学品在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对员工健康的威胁及对环境的污染。
4 工作程序
4.1 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危险品指《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2005)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中规定的物品,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4.1.2 对危险品要按其性质危险程度、储存数量、工艺条件特殊性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关规定划定危险等级,分类登记造册,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管理。
4.1.3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的地点、区域和线路,以及危险品的使用范围。
4.1.4 对危险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要严格考核,配备技术等级高、有实际经验、责任心强的人,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同时要登记造册、建立安全档案。
4.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4.2.1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2.2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2.3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2.4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5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按照环保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和废渣。
4.2.6 销毁处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监督科审批。
4.3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4.3.1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收货保管员应严格按《危险货物包装标识》(gb190-2009)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账、货、卡相符。
4.3.2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4.3.3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剂物质不能与还原剂、有机物同存一库。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质,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4.3.4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
4.3.5 危险物品露天堆场,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质、一般易燃物质、遇水燃烧物质、剧毒物质和浓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 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4.3.7 库房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准架设临时线。
4.3.8 库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4.3.9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对可能发生的火花、静电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带有铁轮的车辆进入库区。
4.3.10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监督工作;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4.3.11 仓库保管员和安全员应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安全环保科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解决。
4.3.12 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来人登记,危险化学品验收、保管、领用,库房、库区的禁火、动火管理制度和记录。特别是爆炸物质、剧毒物质和放射物质,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
4.4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装卸
4.4.1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4.4.2 运输装卸危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4.4.2.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4.2.2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混装。
4.4.2.3 不得客货混载,禁止无关人员搭车。
4.4.2.4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5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4.5.1各部门处置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包括危险化学品、贮存容器等,应上报生产科备案。
4.5.2安全监督科根据危险废弃物的特性,进行鉴别、分析,确定安全的处置措施。
4.5.3处置危险废弃物时,车间、生产科以及接收处置废弃的车间必须做好危险废弃物处置登记表。
4.5.4烧结厂不能处理或暂时不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应暂存在指定的场所,暂存场所应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监督科负责监督指导。
4.5.5堆存的危险废弃物应有醒目的“危险废物”标示,并注明危险废物的特性,危害性。
4.6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4.6.1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学品的部门,对其贮存、运输和使用情况,应结合月度安全检查时一并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4.6.2综合办公室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的记录。
第14篇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ⅰ6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1范围。编写要点如下:
明确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2规范性文件引用。编写要求如下:
参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6.3名词解释。编写要点如下:
主要有以下几项:(1)危险化学品;(2)危险化学品事故;(3)应急救援;(4)重大危险源;(5)危险目标;(6)预案;(7)分类;(8)分级等。
6.4编制内容。编写要求如下:
(1)分类、分级制定预案内容;(2)上一级预案的编制应以下一级预案为基础;(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预案编制内容。
6.5编制内容。编写要求如下:
6.5.1明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单位的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原料、辅料、产品、产量等内容,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情况及主要的运输产品、运量、运地、行车路线等内容。
6.5.2明确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6.5.2.1明确危险目标的确定。可选择对以下材料辨识的事故类别、综合分析的危害程度,确定危险目标:⑴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⑵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⑷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⑸其他。
6.5.2.2根据确定的危险目标,明确其危险特性及对周边的影响。
6.5.3明确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6.5.4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
6.5.4.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设置。依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的级别设置分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6.5.4.2明确组成人员:⑴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⑵现场指挥人。
6.5.4.3明确主要职责:⑴组织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⑵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⑶确定现场指挥人员;⑷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⑸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⑹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⑺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⑻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⑼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⑽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6.5.5明确报警、通讯联络方式。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⑴24小时有效的报警装置;⑵24小时有效的内部、外部通讯联络手段;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员报警及与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联系的方式、方法。
6.5.6明确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⑴根据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的技术要求,确定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⑵根据安全运输卡提供的应急措施及与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联系后获得的信息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6.5.7明确人员紧急疏散、撤离的要求。
依据对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场所、设施及周围情况的分析结果,确定以下内容:⑴事故现场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方法;⑵非事故现场人员紧急疏散的方式、方法;⑶抢救人员在撤离前、撤离后的报告;⑷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人员疏散的方式、方法。
6.5.8明确危险区的隔离。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确定以下内容:⑴危险区的设定;⑵事故现场隔离区的划定方式、方法;⑶事故现场隔离方法;⑷事故现场周边区域的道路隔离或交通疏导办法。
6.5.9明确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⑴检测的方式、方法及检测人员防护、监护措施;⑵抢险、救援方式、方法及人员的防护、监护措施;⑶现场实时监测及异常情况下抢险人员的撤离条件、方法;⑷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⑸控制事故扩大的措施;⑹事故可能扩大后的应急措施。
6.5.10明确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依据事故分类、分级,附近疾病控制与医疗救治机构的设置和处理能力,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⑴接触人群检伤分类方案及执行人员;⑵依据检伤结果对患者进行分类现场紧急抢救方案;⑶接触者医学观察方案;⑷患者转运及转运中的救治方案;⑸患者治疗方案;⑹入院前和医院救治机构确定及处置方案;⑺信息、药物、器材储备信息。
6.5.11明确现场保护与现场洗消。
6.5.11.1明确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
6.5.11.2明确事故现场洗消工作的负责人和专业队伍。
6.5.12明确应急救援保障。
6.5.12.1明确内部保障。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⑴确定应急队伍,包括抢修、现场救护、医疗、治安、消防、交通管理、通讯、供应、运输、后勤等人员;⑵消防设施配置图、工艺流程图、现
第15篇 医疗废物、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病理科废弃标本及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
1、 目的 建立病理废弃标本及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医疗安全和环境安全。
2、 使用范围 病理科。
3、 废弃标本的处理
(1) 处理制度:
1) 病理标本在取材后标明日期,放于标本柜内(冷藏更好)。
2) 按行业规范,报告发出2周后由专人负责处理(本科室4周)。
3) 按生物标本处理要求,废弃标本经火化处理。
(2) 处理流程:
1) 医师取好材后将标本放入黄色垃圾袋内并贴上取材人姓名和日期的标签。
2) 将装好标本的黄色垃圾袋放入专用盒内盖上盖子并贴上取材人姓名和日期的标签。
3) 将装好标本的专用组织盒放入标本储藏室柜内。
4) 工人一般每月检查一次标本箱,清理到期的标本。
5) 将到期废弃标本运至后勤指定地点,与管理人员签字交接。
6) 管理人员通知殡仪馆,将废弃标本作火化处理。
4、 医疗废物的处理
(1) 处理制度:
1) 医疗废物必须放入贴有医疗废物的专用垃圾筒内。
2) 放置医疗废物的专用垃圾筒内必须使用黄色垃圾袋。
3) 医疗废物由病理科工人负责收集。
4) 收集后的医疗废物由工人运送到医院指定地点。
5) 公司派专人收取,并作焚烧处理。
(2) 处理流程:
1) 工人将装有医疗废物的黄色垃圾袋袋口扎紧,用封条贴住袋口。
2) 每天上午7:00与下午4:00运送到后勤指定地点(医技楼后面)的接收人员交接,放入其提供的黄色医疗废物运输箱内,贴上封条,最后签名确认。
二、病理科化学危险品保管和使用制度
1. 目的 建立规范的危险品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程序,确保危险品使用的安全。
2. 范围 病理科技术室。
3. 责任人 病理科技术室全体工作人员。
4. 危险品的进货、保管、领用和使用制度
(1) 熟悉各种危险品的化学性质,遵守危险品的管理和使用条例,根据化学性质进行分类保管和使用。
(2) 病理科危险品仓库由指定的专人(双人双锁)负责保管,少量领出也需要领出者放入小型防爆(安全)柜内上锁保管。
(3) 危险品管理员负责化学危险品的请购、接收、清点、检验及储存保管。
(4) 易燃物品要定量统一购置,存放于危险品仓库防火防爆柜内。有毒有害试剂应放于专门的安全柜内。腐蚀化学品(酸、碱)应分别储存于放置耐腐蚀的塑料盘的安全柜内,不得存放于水槽下,防止潮解。注意不能再同一区域内存放不能共存的化学物品,如乙酸或乙酸酐等有机酸应与硫酸、硝酸或高氯酸等试剂分开储存。剧毒物品应放入保险柜内(必须双人双锁管理)。存放危险品的房间必须单独、密封并安装防火门。安全柜、防火柜必须有通风管道,将可能产生的气体排出室外。
(5) 危险品存放柜和门上都应该张贴反映存放的危险品性质的标识以及危险品的名称。
(6) 搬运体积超过500ml的浓酸试剂时,必须使用指定托盘。
(7) 配制危险品时应做好防护措施,穿隔离衣、戴防护眼镜、口罩、帽子、手套。
(8) 配制人员需请保管人员打开防火防爆柜,取出药品,每次必须对使用量、剩余量进行记录并签名。
(9) 配制人员将领出的危险品放入临时小型防爆柜内,贴上打开日期、有效期(乙醇、二甲苯、丙酮、甲醇打开后有效期为1年,如果出现沉淀,就不能再使用)和经手人,然后上锁。
(10) 在使用任何化学物品之前,安排好处理容易破碎或溢出的物品的容器。
(11) 在使用腐蚀性物品的场所设有合适的急救沐浴设施和洗眼装置。
(12) 在配制强氧化性酸或强碱时必须使用广口烧杯,以防止溶液产生大量热量或气体,待配制溶液稳定后方可放入溶液瓶中。应该在通风设备良好的操作台上配制。
(13) 保管人员根据危险品使用剩余量进货,严格控制实验室内危险品的总量,一般存量控制在3周左右。
(14) 进货后检查合格证及试剂瓶的完好性,登记并分类放置危险品(放入防火防爆柜内),上锁。
(15) 为确保购置试剂质量的稳定性,必须选择国内知名、质量稳定的生产厂家。每个不同批次的试剂必须检查合格证书、登记并作质量反馈。
(16) 如所使用的试剂、化学药品含潜在的致癌物、致畸物,应该进行明确标识。科主任应告知员工,在接触有潜在致癌物、致畸物试剂或化学药品时应做好防护。
(17) 易燃、易爆液体配制或使用时必须远离明火。
(18) 更换出的废液根据废液处理流程处理。
5.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注意事项
(1) 不允许用嘴吸取任何试剂。
(2) 在不清楚试剂间的相容性时,不要将它们混合。
(3) 在使用新试剂前,先阅读msds或向相关负责人咨询。
(4) 稀释时应将酸注入水中,而不能将水注入酸中。
(5) 所有化学试剂在倾注时要缓慢,以防飞溅。
(6) 如果试剂或化学品被允许排放入下水道中,要用清水彻底冲洗管道中的残留,避免丢弃的化学品之间发生有害的化学反应。
(7) 使用玻璃器皿前徐检查诸如爆裂、破碎等明显的受压或损坏痕迹。把上述损坏的玻璃器皿丢于耐扎的利器盒内。
(8) 将玻璃器皿放到清洁区前务必测地漂洗消毒。例如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者可能是传染性物质,必须保证它们放到清洁区以前由专门的技术人员消毒。
(9) 任何在未贴标签的容器中发现的试剂都因该向部门主管报告,并作废液处理。
(10) 医疗场所不准抽烟,污染区和半污染区不允许喝饮料、吃东西以及使用化妆品。
(11) 不允许使用实验室的设备和器具来准备食物和饮料。
(12) 处理实验室标本时不要用水接触脸部、嘴以及眼镜。
(13) 每次离开污染区时,或处理完标本、化学试剂、污染或毒性物质,接触实验室设备后都要洗手。
(14) 在接触化学试剂时,不要将食物、口香糖以及香烟放在口袋中,毒性化学物质的蒸气可以吸附在这些物品的表面。
(15) 不要将食物储藏在实验室的橱柜或冰箱中。
(16) 在使用电话、门把手等物品时务必脱掉手套,以防止可能性的污染。
(17) 养成良好的日常工作习惯,使用完以后,所有的试剂盒仪器都要归位。
(18) 对于在工作环境下可能遇到的不同危险品,采用不同类型的个人防护设备。个人防护设备包括:
1) 手套:用于保护手免受烧伤、割伤、化学品腐蚀、磨损、电击伤。不同类型的危险品需要不同材料的手套,如磨损用棉质或皮质手套,化学危险品用不可渗透的手套。
2) 护目镜和面罩:用于保护眼睛和面部免受飞溅、紫外线和毒性化学物品的伤害。
3) 防护衣:用于保护身体免受化学或者腐蚀性液体的伤害。
4) 安全鞋和靴:用于保护双脚免受腐蚀性化学物品的伤害。
5) 其他:必须配备灭火器(灭火毯)、溢出包和喷淋、洗眼器等设备。
(19) 发生事故、紧急事件或损伤时,立刻通知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并参照相关制度进行汇报和救治。
(20) 任何操作步骤或设备、仪器发生问题,对医疗安全产生影响时都要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及时上报医院质管科。
三、病理科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在日常工作中接受和处理新鲜标本(如手术中需要做冰冻的标本、体液或穿刺细胞学标本和尸体解剖等工作)或福尔马林固定的组织标本等工作均涉及到有关人员的防护,实验器具、工作台面和场所的清洁和消毒处理,以及废弃标本、纱布、棉签、注射器、刀片和针头等的处理及一些传染病的申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1. 成立病理科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由病理科主管医疗的主任或副主任任组长,各副主任、技术组主管和医疗秘书等。
2. 定期举行管理小组会议,讨论科室生物安全问题,监督相关规则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 定期组织科室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医院感染和感染防护和控制意识。
4. 组织取材室、细胞技术室及手术冰冻切片室等属污染空间,均安装空气消毒机,取材工作台安装紫外线。
5. 医疗废物的处理,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各类废物的标识、存放和处理,有完备的标本接收登记程序和纸质记录,并有专人负责。常见的四种医疗废物处理如下:
1) 病理性废物:由医院工人负责清运至特定地点进行焚化处理;
2) 福尔马林等液体行化学废物均使用专门容器储存并标记,由具有相关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进行收集并处理;
3) 废酒精和二甲苯经回收设备进行回收处理后的残余固体性废物装袋、结扎和标记,由医院工人收集和处理;
4) 损伤性废物存放于损伤性废物专用容器内,由医院专人收集和处理;
5) 感染性废物用有标记的专用袋盛装、结扎和标记,当日下午有医院工人收集,同一处理。
6) 每日取材后、制片后申请单放入消毒柜内进行臭氧消毒。
6. 传染病疫情申报:主要是院外会诊病例中经我科确诊的在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出的必须申报的各类法定传染病病种。
1)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25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脑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 丙类传染病(10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第16篇 甲醇分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甲醇分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2.管理职责
2.1.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2.安全环保科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综合监管工作。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 危险化学品分为两大类:
a类---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质,包括爆炸物品、强氧化剂、一、二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液体指闪点在-10℃以下,二级易燃液体闪点在-10℃--28℃,三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上)和遇水燃烧及在常温下能自燃的物质。
b类---剧毒、有严重腐蚀和放射性物质。
3.1.2a、b两类危险化学品应分别存放,禁止混存放在一个仓库内。
3.1.3 严禁穿带铁钉鞋进入a类物品库内,严禁在a类物品仓库内使用易碰撞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易燃液体刷洗零件、工具和其他物品;仓库内的温度不得高于35℃,夏季应采取降温措施;仓库周围30米内不准动用明火,仓库内应设有防火防静电设施;机动车辆严禁进入a类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仓库内的照明必须按照防爆级别采用防爆装置,并严禁用石灰防潮。
3.1.4b类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仓库内各种毒物在空气中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浓度;仓库内应配备足够的防毒面具和防毒设施;仓库内的相对湿度不应高于75%,室温应保持在1-25℃,并不得用明火取暖。
3.1.5 储存放射性物品应有足够的防护设备,使其射线强度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1.6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和保管员必须熟悉仓库内存放物品的性能、搬运和储存的安全规定。
3.1.7 危险品进库和出库必须有两个人同时计量,并填写进出库卡片和登记帐目。
3.1.8 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或保管员必须对仓库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1.9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报警设备。
3.1.10 在储存区内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3.1.11 库房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2 储存管理
3.2.1 露天储罐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3.2.2 遇水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准存放在潮湿和易积水的地点,存放点地面必须高出周围地面200毫米,垛间要有排水沟,堆垛要用苫布覆盖。
3.2.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3.2.4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3.2.5 危险化学物品库内应分类、分堆存放,堆垛之间需留出通道,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宽度和高度。库房内不得混储。
3.2.6 自燃品、易燃品入库前应认真检查包装,确认无异常情况后入库归垛。
3.2.7 自燃品、易燃品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对性质不稳定、易分解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物品,应指定专人定时检验和测温,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3.2.8 自燃品、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2.9 库房应保持清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物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3.2.10 库房、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不准在库房的毗邻处搭建货棚。
3.2.11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照明设施必须符合电力设计规范的规定。
3.2.12 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设置火炉或用明火取暖;库房内动火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4. 甲醇分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已经纳入甲醇分厂安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通洲集团焦化分公司甲醇分厂
2023年9月制订
第17篇 中心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关于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学校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 学校的危险化学品由仪器室管理,仪器室设危险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2.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实行专人专库双锁管理,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3.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得离开实验室且仅限于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准外私人借用,坚决制止危险化学品向外借和流向社会。
4.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入库,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做到帐物相符。
5. 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理,要求管理人员每月清点危险化学品一次,每次清点要有详细记录。
6.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见国家化学药品及化学试剂目录。
中心小学
第18篇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ⅰ9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3、防尘防毒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13.1通则。编写要点如下:
13.1.1明确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的,必须严格执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3.1.2明确凡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可能产生疾病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2防护与治理。编写要点如下:
13.2.1明确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3.2.2明确职业病危害种类:根据企业经营和作业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
13.2.3明确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2.4明确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13.2.5明确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13.2.6明确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13.2.7明确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生产。
13.2.8明确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13.2.9明确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13.2.10明确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13.2.11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2.12明确防护措施
13.2.12.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1)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3)作业现场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作业现场进行降尘;(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13.2.12.2个人防护措施:(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3)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5)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量,并佩带好防护用品;(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13.3组织与抢救。编写要点如下:
13.3.1明确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经理(厂长)担任组长。日常工作由安全职防部门负责。
13.3.2明确
第19篇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ⅰ3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交接班管理制度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根据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的规定“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编写要点如下:
3.1适用范围。
3.2引用标准。
3.3交接班要求及内容
3.3.1接班准备(含提前到岗,穿戴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班前会议,检查生产和设备运行情况等);
3.3.2交班准备(含填写好设备运行、生产情况记录,工具备件清点数量,工具摆放有序、整齐,资料归好,做好卫生等);
3.3.3交接班内容(含上一班生产工艺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下一班的任务,技术措施要求,工具备件数量,设备运行情况,有无事故及处理情况,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各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及通知等)。
3.4交接班“五交”、“五不交”的规定
3.4.1五交(交本班生产、工艺指标、产品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交各种设备、仪表运行及设备、管道的跑、冒、滴、漏情况;交不安全因素及已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事故处理情况;交原始记录是否正确完整和岗位区域的清洁卫生情况;交上级指令、要求和注意事项)。
3.4.2五不交(生产情况、设备情况不明,特别是事故隐患不明不交;原始记录不清不交;工具不齐全不交;岗位卫生不好不交;接班者马虎,不严格不交)。
3.5考核
3.5.1人员要对口 交接;
3.5.2接班人员未到,在岗人员不得离岗;
3.5.3交接班要签字;
3.5.4交接班记录要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20篇 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开磷合成氨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三、危险化学品定义及分类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bg13690-1992),将危险化学品分为8类:分别是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将危险化学品分为7类:分别是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四、管理职责
1、采购部负责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及与相关方的沟通协调。
2、物资储运部负责化学品仓库的管理。
3、生产使用部门负责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储。
4、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化学品采购申请的审查。
5、设备管理部门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容器的定期检验。
6、质量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各项指标的分析与检测。
7、 安全环保部安监室参与新增品种化学品以及剧毒品申购的审查,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对有关化学品的各环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基本原则
1、我公司范围类储存的一切供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只供公司生产工作的需要,原则上不得经营和转让。如确需对外调拨,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储存、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责任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及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3、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
4、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废弃处置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申请数量采购危险化学品和化学试剂,不得超量购买,更不得无计划采购。
6、危险化学品库及储存设施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7、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容器按时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8、各部门必须对使用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建档。
六、危险化学品的计划、审批与采购程序
1、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材料申请计划,经审批后交采购部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2、所有危险化学品和化学药品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单独填写材料申请计划,不得与其它物资混报。
3、剧毒和爆炸危险物资申请计划要详细写明用途,使用部门应按实际使用量申请,随用随报。因工作需要,申请使用灭鼠剂等非生产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购,一次用完。不得申请、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药品。
3、剧毒化学品必须在安监室备案,按规定办理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4、采购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化学药品,采购员应按照审批的采购计划,由专人向有经营许可证的专营单位或商店购买,不得超量或无计划采购。
5、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不得采购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化学品;采购进口的化学品必须索取中文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
1、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办理运输通行证,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
2、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及押运人员应定期培训,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运输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3、化学危险物品的交接,必须由运送、采购、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和交接,确认标签、标志、包装完好无损后,各方人员方可签名办理移交手续。对于标签不全、标志模糊不清、过期、包装破损的,应原样退回,不得移交入库。
4、运输、装卸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不得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相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装混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装运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装,必须有专人押车和装卸。
八、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和相关技术要求,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2、贮存建筑除符合国家消防、环保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外,其采暖的热源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电热取暖。
3、贮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消防、防火、防爆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并处于良好状态。
4、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要远离火源,符合安全要求,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配备防护用品与消防器材及专门工具。
5、化学试剂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的保管人员,必须具有全面的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知识,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6、储存地点的设置
(1)化学试剂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要做好防盗工作。
(2)氧气、乙炔、压缩、液化气体、油品、易燃物品等气体储存应远离其它库房。
(3)普通大量使用的化学药品,在使用现场具备储存条件的,允许在生产现场存放。
(4)库房内有醒目的、足够数量的严禁吸烟和严禁使用明火的警示牌。
(5)应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消防设施、器材应专人管理,确保完好有效。消防器材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应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剧毒和具有整体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剧毒、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分开储存在保险柜内。
②严格实行“五双”、“六对头”管理规定,“五双”即: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六对头”即购进、库存、领用、发出、退回、销毁与帐目要对头。
③其储存量、流向和用途应如实记录。
7、危险化学品按gb 1369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的规定,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并由醒目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可混放。
8、凡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无标签的危险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
9、化学药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适时通风,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对泄漏、变质、过期不能使用,需要销毁的物品,按规定办理申报、批准手续,经核准后报地方有关机构统一销毁。
1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11、除本细则规定的具有储存资格的部门和班组之外,任何部门和班组、人员不得私自储存任何化学试剂、药品、油品、压缩和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更不得私拿、私用或转借、赠送他人。
九、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的领取和使用
1、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以最小量申请、领取和发放,不得虚报多领或随意多发。
2、非连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一次使用量或一个最小包装为限领用,剩余药品必须如数交回库房。
3、普通化学药品,允许使用部门、班组、质检室保存一个最小包装量。
4、运行岗位和其他连续使用危险化学品、试剂的岗位,以一周使用量或一个最小包装量领取。
5、领用剧毒和具有整体爆炸性的物品,还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领用时填写“剧毒物品领用申请表”,详细注明使用毒品名称、用途、数量、时间、地点、使用人等,所领药品一般不得超过一次用量。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和中控部部长审核后,方可发放和领用。
(2)发放时每次须详细记载使用毒品名称、用途,数量、时间、地点、发放人、使用人等,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名。记录台帐要保存两年以上。所领药品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实验的最低使用量或一个最小包装。
(3)领取时必须由申请使用人领取,严禁代领。由两名专管人员同时领取,并在库房登记卡上签字。
(4)使用剩余的剧毒品,应由两名专管人员负责返库,不得随意转借他人或找他人代为返库,不得在使用场所过夜。
(5)各种危险化学品和化学药品,改变日常用途,因公司工作确属需要而领用的,必须办理使用申请单,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发放。
(6)公司储存的各类化学药品、配制的试剂,只供公司范围内生产或非生产工作需要,严禁个人私带、私存,更不得转借、变卖他人。
(7)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变质料以及使用的容器应集中收集在一起,统一处理至符合环保要求,严禁直接倒入下水道。
6、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按相应危化品特性做好个人防护(配备必要的急救物品,并在现场标识),并为使用人员提供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告知应急措施。
7、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严禁跑、冒、滴、漏和乱排乱放。
8、剧毒化学品丢失或被盗的,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及负责人,并由公司向公安部门报告。
十、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的处置与销毁
1、车间(含质检室)不得随意丢弃危化品及其包装物,并对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的数量、流向、责任人等如实记录。
2、因失效、过期等原因不能使用,需要销毁的任何化学药品、试剂、包装物,均不得私自自行处理,应由使用或库管员填写报废申请,注明名称、数量、性质(危险化学品分类),上报质检室、安监室审核后,属于一般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安监室审批意见处置;属于剧毒等具有严重危害性质的物品,应遵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报请政府安监、消防、环保部门同意后,统一妥善处置和销毁。
3、对不能回收且存在污染危害的危化品包装物由所属单位经无害化处理,经安监室审批后销毁;无危害能够回收的包装物由采购部负责处理。
十一、事故预防
1、毒品、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爆炸品库应经常性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剧毒化学品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应当向国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3、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事故演练。
4、储存、运输酸、碱、燃油的容器,定期进行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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