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中的关键一环,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报告机制:规定事故发生后的即时报告程序,确保信息及时传递。
2. 事故现场保护:防止事故现场被破坏,为后续调查提供准确依据。
3. 调查小组组建:明确调查团队的构成、职责和工作流程。
4. 证据收集与分析:详尽记录事故相关证据,运用专业方法进行分析。
5. 责任认定:基于事实和证据,确定事故责任方。
6. 整改措施制定:针对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7. 处理决定与执行:对责任方做出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情况。
生产制度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保障安全、提高效率而设立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它旨在通过规范操作行为,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该制度涵盖了从生产操作到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强调预防为主,事后处理为辅,旨在建立一个安全、有序的生产环境。
1. 安全规程:详细规定操作人员的行为准则,防止违章作业。
2. 风险评估:定期评估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3.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案,确保快速响应。
4. 培训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安全意识。
5. 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减少因设备故障引发的事故。
6. 监督检查: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核,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1. 事故发生:立即启动事故报告机制,通知相关人员。
2. 现场封锁:保护事故现场,避免干扰调查。
3. 初步调查:初步了解事故概况,收集初步证据。
4. 深入调查:组建调查小组,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
5. 分析原因:基于证据分析事故原因,确定直接和间接因素。
6. 制定报告: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明确责任和改进措施。
7. 决策执行:根据报告结果,制定并执行整改措施。
8. 后续跟踪:持续关注整改效果,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以上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安全运营,但需灵活调整以适应具体情况,同时注重人性化管理和员工参与,共同构建安全文化。
第1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护员工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2、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 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公司、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事故调查小组机构:
组长胡兴民
副组长金高彦
成员董永梅江新民
6、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加油加气站依据《安全考核细则》,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加油加气站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一、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四、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
(二)、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凡造成人员受伤但达不到轻伤标准,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属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员轻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或发生失去控制的火灾事故属大事故;凡造成人员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即属特大事故。事故或事故等级由所安全保卫部门或有关事故调查组认定。
1、重大事故,应在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对现场作某些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并赶赴现场勘查事故情况,协作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处理完毕后,事故部门应写出事故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应以所的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部门。
2、大事故,处理情况同重大事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及上级安全部门。
3、一般事故,事发后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并报所领导,处理完毕后,以部门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安全保卫部门。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统计,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考,不作统计。
(三)、安全保卫部门按规定向分院上报月事故统计表,并附一般事故的情况说明,季度终了后十天内,向科学院办公厅报出季度事故统计表,并附大事故,一般事故情况的综合说明。
(四)、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除特例采取紧急处置外,应严格保护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涂改实验生产记录值班记录。
(六)、特大事故由上级安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本所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下,组成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会同科研处、安全保卫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
第3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分类
1. 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 重伤事故: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3. 死亡事故:死亡。
4. 重大事故:
1) 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 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 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 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 事故报告
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施工部或办公室,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拨打110、120或119电话,防止事故扩大。施工部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24小时内将伤亡报告表报送至相关单位。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②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
三、 事故处理
1. 对重大事故处理
1) 发生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对全部在施工地进行检查、整顿,并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进行通报批评。
2) 在本年度内发生第二起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3) 在本年度发生三起四级重大事故,工地停产整顿1周,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3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企业除上述理由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不准新开工程。
4) 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周整顿,经市建委或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市建委对企业按(一)、(二)处理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
5) 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程均立即停产,进行全面整顿,经市建委对其整顿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自发生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市建委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企业资质重新进行核定,问题严重者,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登记的处理。
2.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 发生重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查清事实,并按《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按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市建委备案。
3) 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漏报、拖延报告期限、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或有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经查实后,立即全面停产整顿,经市建委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并停止6个月承包工程的资格。其主要责任人必须给予行政处分。市建委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 事故调查
1. 轻、重伤事故的调查:轻伤、重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成立由主管生产副经理李昀林为组长、公司施工部、事故发生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公司工会成员为组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责任人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2. 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区建委,并配合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展开调查。具体规定按照市调查组调查程序执行。
第4篇 电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在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变故或灾难,使系统或人有序的行为发生阻碍,致使暂时性停止或永久性停止,违背人的意愿导致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非预谋性事件即为事故。为避免事故发生,吸取教训,制定本制度。
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在事故调查组来进入现场调查前,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取现场物件,清理事故现场,需经事故调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4、发生伤亡事故,应调查原因,分析责任,制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切实做到原因清晰,责任明确,处理公正,认识深刻,措施到位。
5、因工伤亡事故的认定,应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认定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遭受的伤害来确定。
6、对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7、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对事故进行材料归档管理。
第5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分类
1. 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 重伤事故: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3. 死亡事故:死亡。
4. 重大事故:
1) 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 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 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 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 事故报告
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施工部或办公室,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拨打110、120或119电话,防止事故扩大。施工部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24小时内将伤亡报告表报送至相关单位。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②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
三、 事故处理
1. 对重大事故处理
1) 发生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对全部在施工地进行检查、整顿,并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进行通报批评。
2) 在本年度内发生第二起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3) 在本年度发生三起四级重大事故,工地停产整顿1周,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3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企业除上述理由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不准新开工程。
4) 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周整顿,经市建委或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市建委对企业按(一)、(二)处理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
5) 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程均立即停产,进行全面整顿,经市建委对其整顿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自发生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市建委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企业资质重新进行核定,问题严重者,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登记的处理。
2.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 发生重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查清事实,并按《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按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市建委备案。
3) 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漏报、拖延报告期限、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或有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经查实后,立即全面停产整顿,经市建委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并停止6个月承包工程的资格。其主要责任人必须给予行政处分。市建委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 事故调查
1. 轻、重伤事故的调查:轻伤、重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成立由主管生产副经理李昀林为组长、公司施工部、事故发生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公司工会成员为组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责任人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2. 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区建委,并配合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展开调查。具体规定按照市调查组调查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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