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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卫生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培训卫生制度

制度有哪些

卫生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员工健康、食品安全、工作环境等多个层面。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员工个人卫生规定:强调员工的个人清洁习惯,如洗手、戴口罩等。

2. 工作场所卫生标准:设定办公区、生产区的清洁频率和标准,确保环境卫生。

3. 食品安全制度:针对食品企业,规定食材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规范。

4. 设备清洁维护:制定设备定期清洁和保养的程序,防止污染和故障。

5. 应急处理程序:设定应对突发卫生事件的预案,如疾病爆发或污染事故。

内容是什么

卫生制度的内容需详细明确,确保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和执行:

1. 员工个人卫生:详细列出员工在工作期间应遵守的卫生行为,如佩戴防护装备、避免在工作区域进食等。

2. 清洁标准:制定具体的工作区域清洁频率和方法,包括清洁工具的使用和消毒。

3. 食品安全:规定食材的检验、存储温度、保质期等,以及烹饪和分发过程的卫生要求。

4. 设备维护:列出设备清洁时间表,说明如何进行清洁和消毒,以及设备故障报告流程。

5. 应急计划:包括疾病报告流程、隔离措施、外部援助请求等,以快速有效地应对突发情况。

方案怎么写

实施卫生制度的方案应注重培训和监督:

1. 培训:新员工入职时进行卫生制度培训,定期复训以巩固知识。

2. 演练:模拟应急情况,让员工熟悉应对流程,提高实际应对能力。

3. 监督检查:设置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4. 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意见,持续优化卫生制度。

5. 惩罚与奖励:对违反卫生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并视情况给予警告或处罚;对遵守制度的员工给予表扬或奖励。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旨在营造一个干净、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健康,提升企业形象,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

培训卫生制度范文

第1篇 医院卫生管理干部培训制度

__医院卫生管理干部培训制度

医院的科学管理,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为适应医学科学和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医院卫生管理干部的素质,特制定本干部培训制度:

一、培训管理:

由医院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医院卫生管理干部培训的管理工作。医教科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落实、培训情况的登记备案、学分的记录及考核。(转载请注明来自:制度大全www./)

二、培训对象:

医院中层以上卫生管理干部。包括医教、护理、门办、防保、质量监督、医疗纠

纷处理等职能部门管理干部、各临床、医技、药剂科室的主任和护士长。

三、培训要求:

通过系统的理论知识和务实性的专题内容的学习,使卫生管理干部基本掌握现代

管理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带着问题学习,要求能够通过学习就卫生行业深化改革和加

强、完善医院现代化管理方面,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提出观点、建议和设想,达到提高

医院管理水平的目的。

四、培训内容:

1、 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及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上级部门改革与发展的动态、思路,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等。

2、 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培训。如管理学基础、管理心理学、社会医学、卫生经济学方面的知识以及医院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医疗服务管理等。

3、 医学及科学文化知识方面的培训。除了不断更新医学知识外、还要不断熟悉本岗位的业务要求、以及信息技术、公共关系、企业文化、写作沟通等方面的知识。

五、培训形式:

采用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多种方法进行培训。

1、 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管理培训班。通过短期的脱产培训,使卫生管理干部业务管理素质得到提高。

2、 定期组织全院性管理干部进行集中专题培训。通过外请或本院讲师进行内部培训,方法可有讲座、游戏、研讨会,观看录像等。

3、 选送干部到区卫生局挂职锻炼。既给他们提供了解卫生局各部门管理工作的机会,又给他们创造了参与各方面管理实践锻炼的条件,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协调能力。

4、 参加岗位有关的各种专业培训。根据岗位职能,参加对口的各种专业培训。如各种质控管理、科研管理、信息安全等。

5、 外出考察学习。组织干部到兄弟单位参观学习,取长补短,有条件也可安排部分干部到外地或出国考察,学习同行的先进管理思想和方法。

6、 鼓励通过不脱产的各种本专科学历教育以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课程等途径,提高管理干部的科学文化素质。

7、 自学。指定部分管理方面的参考书,以自学的方式进行学习,并写出学习心得。

四、考核奖惩:

卫生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纳入医院继续教育的范围。根据《安亭医院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与管理培训有关的内容作为继续教育的必修部分,每人每年必须达到10个学分以上,由医教科备案、记录,作为年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汇总后报人事科,作为干部考评、聘用的参考依据之一。

__ 医院

二○○九年三月

第2篇 某职业学院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职业学院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了解食品卫生知识,必须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食堂的食品卫生。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应坚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

二、学校每学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二次,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积极认真参加培训,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四、每次培训之后,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卫生知识考核,凡不及格者,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不予聘用。

第3篇 s市实小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市实小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每周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及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2、新员工必须学习《食品卫生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及相关卫生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每周五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上级来文或相关卫生知识材料;食品卫生报刊、杂志等。

4、每月组织从业人员谈心得,在操作过程中如何把好卫生关,怎样才能保证学生安全、健康。

5、定期对从业人员检测食品卫生知识,分别进行口答或书面问卷题,并把成绩公布登记。

第4篇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范本)

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按培训计划,按不同的工种和岗位需要进行培训,并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三、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须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追究相关责任,并延长新员工试用期或在职员工的晋升考核期。

五、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作为员工今后调整岗位、晋升、加薪时参考依据。

第5篇 卫生院应急医疗救援培训制度

(1)从事应急医疗救援管理和急诊、传染、感染、呼吸、创伤、麻醉、院内感染、检验、药剂科等相关专业的临床、医技人员以及后勤保障人员必须参加应急救治培训与演练。

(2)医师主要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应急预案;各项急救技术、各种急救设备及器材的使用、院前急救、cpr、常见急症抢救、外科急症抢救、急性中毒抢救、传染病防治、院内感染等。

(3)医疗护理人员除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应急预案外主要培训常用急救技术、常规护理技术、常用急救设备的使用、护现新技术及新项目等。

(4)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卫生应急管理人员,通过培训应熟练掌握与运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预案,同时要学习掌握:办公自动化、指挥系统应用、.通讯知识、各种急救知识及其自救、急救要点。

(5)全院工作人员要学习掌握急救和重点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

(6)培训应按每年的培训计划进行安排,做到时间、内容、授课人、培训对象四落实。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并与有关奖惩和晋级挂钩。

(7)定期组织相关应急医疗救援的演练或演练评价,以提高战时的反应能力。

应急设备采购与管理制度

(1)应急设备和药品由院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储备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研究、统计和提出申请。

(2)经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讨论后审批。

(3)由院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采购后统一保管与储备。

(4)应急药品、器械储藏在专门地点,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补充更换。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个人不得接触和使用。

(5)应急药品须经院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使用。管理人员根据使用情况及时向院应急领导小组申请补充,交药剂科统一购买。

第6篇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按培训计划,按不同的工种和岗位需要进行培训,并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三、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须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追究相关责任,并延长新员工试用期或在职员工的晋升考核期。

五、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作为员工今后调整岗位、晋升、加薪时参考依据。

第7篇 市医院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医院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根据《条例》规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书方能上岗服务。各经营单位体检应达100%,卫生知识培训率达100%,合格率达98%以上。

2、对《条例》所规定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及时进行健康体检,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3、在公共场所从事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应按《食品卫生法》要求体检。

4、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5、凡查出“六病”即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原工种。

6、营单位应每两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并要做好书面考试记录。

7、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8篇 z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待聘人员须在健康证办理处进行初步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幼儿园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

三、培训时间、地点由幼儿园统一计划,并由相关负责人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考核。

四、每年对员工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卫生知识培训,并至少保障每年有一次由卫生监督部门指导的培训。

五、幼儿园结合季节特点,每年组织开展突发性传染病、肠道疾病及其他季节性多发疾病专题卫生知识培训。

六、参加培训人员应严格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切实提高自身卫生知识水平。

七、待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经考核未合格的,不能上岗,直至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在职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将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9篇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制定以下制度。

1、由行政部对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2、定期对职工进行防毒知识的培训,掌握相关的医疗卫生常识,增加自我保护意识。

3、对接触化学物品的人员进行化救知识的培训,包括化救物品的放置及使用。

4、结合本企业特点,开展健康促进教育活动,请有关专家上门授课及开展咨询活动,使职工人人知晓预防,控制疾病的重要性,从而提高生活的质量。

5、对参加培训职工,在培训结束时,对所学培训内容应进行考核,其成绩归档备案。

第10篇 客房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及个人卫生制度

一、客房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每年体检一次。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卫生的疾病(腹泻、咳嗽、发热、呕吐、手外伤等)不准上岗。 客房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单位报告,患者本人与其他知情健康从业人员均不得隐瞒。

三、上岗前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佩戴好工号牌。上岗时不准穿拖鞋。工作前接触不洁物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四、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工作服帽,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以及戴戒指等手饰。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揪鼻涕、搔痒、掏耳朵、剔牙和嘻戏打闹。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 物。

五、每名从业人员配有的工作服须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六、不准把私人物品、有害物品带入工作间.

第11篇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认识与预防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职责

1.本厂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资金。

2.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

3.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培训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的组织实施、考核;

四、 控制程序

1.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编制和审批

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在每年年底编制年度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具体培训项目。

2.人员培训

(1)本厂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其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卫生管理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2)新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

新进人员入厂时,由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厂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3)“四新”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如果有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投产,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应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操作规程等适应性培训。相关人员未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的,不能上岗操作。

3.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档案

(1)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卡(毒物信息卡msds);

(2)本厂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3)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

(4)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

第12篇 食堂餐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食堂(餐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员工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2.员工(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3.员工(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4.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岗,停岗期间禁止进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餐厅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6.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7.卫生监督管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须经常对员工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8.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单位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

9.每年对员工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至少有一次由卫生监督部门指导的培训。

10.单位结合季节特点,每年组织开展突发性传染病、肠道疾病及其他季节性多发疾病专题知识培训。

11.待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经考核未合格的,不能上岗,直至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在职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将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13篇 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期间要穿戴好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两不”(不戴首饰、不抽烟喝酒)。

第14篇 安全消防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及职业健康,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意识和应急救援技能,特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安全,以下统称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外来进入企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3、引用文件、术语定义

参考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修正)第24-27条

3.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规定》(安监总局2006年第3号令,63号令修改)

3.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010年第30号令)

3.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012年第44号令,63号令修改)

3.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1年第140号令)

3.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主席令第6号)

3.8《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第24条

3.9新员工:指从报到至试用期结束前。

3.10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职责

4.1人资部:是安全生产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培训需求的收集、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培训计划并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负责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具体落实实施工作。

4.2安全员(兼职):协助人资部进行企业内部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联络外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证书的培训工作。配合人资部做好员工的入职安全生产培训。

4.3各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负责车间(部门)级和班组(岗位)级培训,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安全生产培训的实施工作。

4.4主要负责人:批准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的实施等工作。

5、管理程序

5.1培训需求的识别

5.1.1各职能部门通过与班组长、职工交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等不同形式建立于职工之间的信息交流,了解职工对安全生产培训的需求,再每年年末形成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需求提报给人资部做汇总。

5.1.2安全员(兼职)通过企业经营过程中风险控制要求,对每年的安全绩效、一年来的安全工作总结、发生的事故事件案例防范分析、公司内部发生的人员、设备、工艺等的变化,风险评价评价结果反映出的要求,应急演练与响应结果反映出的要求等进行总结,掌握下一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和对象。

5.1.3安全员(兼职)通过对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的变化、政策的动向以及新技术、新理论等,进一步识别新年度的培训需求。

5.1.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5.1.5各种人员的培训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1.6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1.7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2安全教育的培训内容

5.2.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培训内容的要求

人资部负责建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档案,保存相关资质证书和培训资料,明确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和再培训日期及时与安监局取得联系对证书进行复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以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由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发证,培训内容按培训机构的安排实施。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培训的教育培训由人资部联络当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实施。

5.2.2企业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

5.2.2.1新进企业职工(包括新调入人员、实习生、代培人员等),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企业级)安全教育

(1)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5)职业卫生有关知识。

二级(部门级)安全教育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长或班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教育,可采取讲解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班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指定师傅(任本工种三年以上的老员工)带领进行工作或学习。

教育内容: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如作业岗位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模式;事故防范与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三级安全教育、考试、考核情况,要逐级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卡片上,建立安全教育档案。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事故由分配及接受其工作的领导负责。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8学时。

5.2.2.2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2.2.3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2.3特种作业的人员培训管理要求。

由于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岗位对安全生产影响很大,需要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局考核合格发证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同样是企业岗位的操作人员,同样需要经过企业三级教育培训。

人资部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及时安排证书到期人员进行再次审核发证。

5.2.4由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岗位对安全生产影响很大,需要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发证方可上岗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同样是企业岗位的操作人员,同样需要经过企业三级教育培训。

人资部负责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及时安排证书到期人员进行再次审核发证。

5.2.5消防人员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专业培训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人资部负责建立消防人员的管理档案。

5.2.6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5.2.6.1义务消防员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专业培训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5.2.6.2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5.2.6.3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教育或告知内容如下:本企业业务经营特点、入场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发现紧急情况时的急救措施。

5.3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5.3.1人资部根据培训需求识别情况,结合企业工作实际和各职能部门上报的年度培训需求,于年底在风险评价识别之后制定出下一年度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计划,并报送安全员(兼职)审查、经总经理批准。

5.3.2年度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内部培训还是外部受训)、培训方法(授课、实际操作演练、事故案例分析、开展危险预知活动等)、受训对象工种及人员、培训教师、培训课时、考核方式、培训经费等内容。专职安全员(兼职)负责联络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教师,或与培训机构建立业务联系。

5.3.3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人资部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发放到各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安全员(兼职)及培训活动相关部门。

5.4培训的实施、考核。

5.4.1人资部负责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在每项培训开始前三天,人资部负责联系、安排培训教师、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及培训器材,并及时通知到受训人;

5.4.2培训教师负责培训材料的编制、考核内容的编写及考核的实施;

5.4.3每次培训的培训教师、受训人员必须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字确认;

5.4.4所有参加受训人员必须参加考核并合格,如不合格人员不予上岗,需经进一步受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5安全员(兼职)在每次培训结束后应对本次培训进修效果评价,依据培训目的、培训材料及考核结果出具评价报告。

5.4.6每次培训结束,人资部负责建立培训档案,所有培训记录(培训资料、签到表、考核试题或相关资料等)均需入档保存备查。

6、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1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表 编号:aqjl-05-07

6.2安全培训教育登记表 编号:aqjl-05-02

6.3 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 编号:aqjl-05-03

6.4签到表 借用表单

6.6培训记录及效果评估 借用表单

6.7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编号: aqjl-05-05

6.8相关方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编号: aqjl-05-04

第15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公司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车间承包户各自承担。

2、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由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避过那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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