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业卫生制度是确保旅客健康与安全的重要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客房清洁标准:规定每日清扫频率、清洁用品的使用与更换、床上用品的洗涤消毒流程。
2. 公共区域卫生:涵盖大堂、餐厅、健身房等公共空间的清洁维护,以及空调、电梯等设施的定期保养。
3. 餐饮卫生管理:食材采购、存储、加工到服务全程的卫生要求,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 员工个人卫生:员工健康状况检查、工作服清洁、手部卫生等个人卫生规范。
5. 废弃物处理:制定垃圾收集、分类、储存和清运的标准操作程序。
6. 紧急卫生事件应对:如疾病爆发时的应急预案,以及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协作机制。
这些卫生制度的实施需要旅店全员参与,具体包括:
1. 建立详细的卫生操作规程,明确每个岗位的卫生责任。
2. 定期进行卫生培训,提升员工卫生意识和技能。
3. 设立卫生检查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卫生标准执行到位。
4. 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确保室内空气清新。
5. 提供充足的卫生设施,如洗手液、消毒纸巾等,方便客人使用。
6. 对餐饮设备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食品安全。
7. 建立健全卫生记录,以便追踪和改进。
为了有效执行卫生制度,旅店应采取以下策略:
1. 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卫生审核,提高卫生标准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 鼓励客人反馈卫生问题,建立快速响应和改善机制。
3. 将卫生表现纳入员工绩效考核,激发员工积极性。
4. 定期更新卫生政策,适应不断变化的卫生环境和法规要求。
5. 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活动,提升客人和员工的卫生素养。
通过这些措施,旅店业卫生制度不仅能够保障旅客的健康,还能提升旅店的声誉和服务质量,为旅店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1篇 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
一、宾馆旅店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二、必须设有消毒间或消毒设施,并要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三、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
四、公共茶具应每天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五、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六、宾馆、旅店业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七、各类宾馆、旅店业要有防蝇、防蚊、防蟑螂和防虫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八、对旅店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九、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设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疏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第2篇 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
宾馆、旅店业的卫生制度
一、宾馆、旅店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二、必须设有消毒间或消毒设施,并要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三、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
四、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五、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六、宾馆、旅店业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七、各类宾馆、旅店业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八、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九、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第3篇 宾馆旅店业卫生消毒制度
一、宾馆旅店应设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并要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二、旅店必须设有消毒间或消毒设施并及时做好消毒记录。
三、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
四、公共茶具应每天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五、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六、宾馆、旅店业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第4篇 s旅店业卫生管理制度
宾馆卫生管理制度【1】
一、酒店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度一)酒店卫生管理制度总则1、酒店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经常开窗换气。
不乱放、挂或晾晒衣物等。
从业人员的日常生活和用具不与顾客用品混用、混放。
工作间的摆放要合理、整洁,每层客房应设专用消毒及顾客用品保洁柜。
使用的抹布一定要清洁卫生,专布专用,物见本色应定期消毒。
窗台式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积尘。
2、卧具要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卫生洁具及餐具应一客一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3、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的措施,彻底消减室内的蚊、蝇、蟑螂和老鼠。
4、认真执行法定传染病报及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二)酒店卫生管理制度客用口杯、茶杯消毒制度
1、消毒剂:一片净消毒片,优氯净消毒粉
2、清洁剂:去污粉、洗衣粉3、消毒工具:消毒柜、消毒桶、百洁布
4、存放工具:茶倍储存柜
5、程序
1)从客房撤出的茶杯、口杯放到消毒间倒尽茶水;
2)把茶杯放到清洗池内,用清洁剂洗净,然后放到冲洗池内用清水冲净;3)用消毒剂配上一定量例水装到消毒桶内,按药剂说明为准,一桶水放一片一片净消毒片;
4)将洗过的茶杯、口杯浸泡在消毒水内,时间至少20分钟以上(化学消毒法);
5)或将清洗好的茶杯、口杯擦干连同铁框一并放到消毒柜内消毒(物理消毒法);
6)打开消毒电源(自动消毒),消毒至少45分钟后将茶杯取出;
7)取出已消毒茶杯、口杯储存到封闭的保洁柜里以便备用;
8)在消毒记录上做到登记,记录消毒的时间和姓名。
三)酒店卫生管理制度餐饮部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工作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经营,又关系到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更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养成良好的卫生意识和习惯,不但是每个服务人员工作的优良表现,也是一个人良好修养与习惯的表现。
一、酒店卫生管理制度个人卫生(1)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换工作服。
(2)上班前和大小便后要洗手。
(3)要有健康意识,定期作体格检查,预防疾病,当发现有感冒、咽喉炎、肝炎、皮肤病时应主报上司,休假疗养好再上班。
(4)管理人员应十分重视服务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要为他们创造一些必要的条件,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使个人卫生形成制度。
二、工作卫生1、当班时避免触摸头发或面孔,不能对着食品顾客咳嗽、打喷嚏;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吸烟。
2、手指不可接触到食物,亦不可碰触杯口、刀尖、筷子前端及汤匙盛汤部分。
3、服务员使用的抹布、垫布等每天要清洗干净,用开水浸烫,以减少或消灭细菌。
托盘等工具必须保持清洁。
4、凡腐烂变质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坚决不出售。
5、从碟上掉落下来的食物不可给客人食用。
6、不可使用掉落地上的餐具及席巾。
7、对不干净的餐具和台布要及时送回洗洁处清洗,不可摆用。
8、严禁随地丢弃废纸、倒水、乱放茶水杯。
9、不同的食物不要随便混淆,以免有损味道。
10、在服务过程中要留心就餐者,发现病态者及带菌者,对其所用餐具要单独收拾,重点消毒。
11、收市时注意卫生,牙签、纸巾等杂料当尽力避免掉在地上,以免不雅和增加清洁困难(正确的方法是:先拿开碗碟等餐具,用台布包住倒杂料或用扫把清扫)。
12、在适当情况下,要经常使用托盘,训练自己成为一名出色的服务员。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 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人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往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 , 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 音乐茶座等娱乐、 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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