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责任制度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权限。
2. 环保责任制:强调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3. 质量管理责任制:规定各岗位在产品质量控制中的责任。
4. 法律法规遵守制:确保企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违法风险。
5. 应急预案责任制:规定在突发事件中的应对措施和责任人。
这些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定从高层管理者到一线员工的安全管理目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评估。
2. 环保责任制:设立环保部门,制定减排计划,监控污染排放,并参与环保项目的实施。
3. 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规定产品检验流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4. 法律法规遵守制:设立合规部门,负责法规研究、内部审计和合规培训,防止违法行为。
5. 应急预案责任制:制定详细应急预案,指派应急小组,定期演练,确保快速有效应对危机。
防治责任制度的重点在于:
1. 明确责任:确保每个角色都有清晰的责任范围,避免责任推诿。
2. 执行力:制度必须得到执行,通过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保证其落地。
3.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效果,根据反馈和变化调整优化。
4. 文化建设:将责任意识融入企业文化,培养全员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
实践中,防治责任制度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
1. 制度执行不力:有时因管理层重视不足,导致制度流于形式。
2. 责任边界模糊:部分职责分配不清,可能导致责任推诿或工作重叠。
3. 更新滞后:随着业务发展和法规变动,制度未能及时更新,失去针对性。
4. 培训不足: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受限于培训的质量和频次。
防治责任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础,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以适应企业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
第1篇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范本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
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1.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4、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1.5、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以严肃处理。
1.6、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2.1、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2、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3、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7、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2.8、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技术部门的职责:
3.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3.2、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3.4、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4、工作场所负责人、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4.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4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4.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4、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进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4.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4.6、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2篇 某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
一、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
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层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基层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基层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基层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五、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科及时向矿部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安全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六、本制度从_年_月_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2】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铁矿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劳资科与已进、新进铁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铁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 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从_年_月_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第3篇 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责任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邹德宏
职责: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副组长:牟忠纯
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成员:张岳、陈孟波、徐宪明、田洪政、张柏臣、梁金篆。
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10.各层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管理职责
1、总经理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⑴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⑵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⑶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⑷及时、如实向市局、区局安全监管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3、热源部职责
⑴热源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⑶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⑷对各站点的粉尘、高温、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5)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6)承担公司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7)负责制定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8)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做好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0)组织人员做好提供从业人员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
(11)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⑴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1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1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1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1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1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4、综合办公室职责
⑴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⑵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⑶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⑷综合办公室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⑹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供热站职责
⑴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2)严格管理化学品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3)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材先进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4)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5)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6)负责制订和健全本车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紧急事故预案。
(7)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部署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8)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坚持证上岗。
(9)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0)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7、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1)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2)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6)支持、接受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7)支持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8)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8、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公司安环处和公司领导报告。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种类
第六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五大类:
1、生产性粉尘(煤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产生大量的粉尘(煤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3、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打磨机、切割机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4、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5、一氧化碳危害:人体吸入一氧化碳后,大量的血红蛋白与一氧化碳结合就失去了与氧结合的机会,使身体各组织缺乏氧的供应,而发生的呼吸障碍,这就是一氧化碳中毒。中毒后病人出现头痛;头晕;眼花;恶心;呕吐;会有强烈虚脱感、呼吸及脉搏加速、意识模糊,身体无法自主移动,全身无力;脸色潮红、意识丧失、呼吸停止或痉孪,严重者导致心跳停止而致死忘。
第五章 防治方针
第七条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公司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六章 措 施
第八条 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⑴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⑵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⑶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
⑷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⑸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⑵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3)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4)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5)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6)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九条 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
第4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车间、部门
第三条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组织机构与责任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总经理根据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10.各层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管理职责
总经理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⑴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⑵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⑶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⑷及时、如实向市局、区局安全监管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部门职责:
1、安全环保处职责(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⑴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⑶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⑷对各生产厂的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人力资源处职责
⑴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⑵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⑶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⑷人力资源处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⑹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产品研发部的职责
⑴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⑵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4、机电动力部的职责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5、车间主任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⑶向主管部门反映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本车间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7、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⑴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作业长是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⑵负责制订和健全本车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紧急事故预案。
⑶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部署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⑷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坚持证上岗。
⑸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⑹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⑺充分发挥作业长、管理人员的作用,对他们的安全工作每月进行考核。
8、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⑴ 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⑵ 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⑶ 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⑷ 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⑸ 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⑹ 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⑺ 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⑻ 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9、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⑴ 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⑵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⑶ 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⑷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公司安环处和公司领导报告。
10、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为安全环保处,负有以下责任:
⑴ 承担我公司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⑵ 负责制定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⑶ 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⑷ 负责做好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⑸ 组织人员做好提供从业人员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
⑹ 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
⑺ 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11、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⑴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⑶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⑷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⑸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⑹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⑺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⑻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种类
第六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中,原材料的搬运使用、原材料的加工,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氨的危害:。
3、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的危害:。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鼓风机、球磨机等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
第五章 防治方针
第七条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车间、部门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六章 措 施
第八条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⑴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⑵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⑶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⑷对原料储罐和设备管道加强监测检修,防治跑、冒、滴、漏,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⑸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⑵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
⑷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⑸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九条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某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排水公司各部门。
2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气体(氯气、氯乙烯、氨气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3.5各部门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6各部门、科室、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3.8公司工会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监测结果。
3.9公司工会必须做好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并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3.10公司工会处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机构与责任
4.1公司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各部门部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4.2公司工会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2.1负责制订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4.2.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2.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2.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4.2.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2.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2.7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健康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4.2.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4.2.9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各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3.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3.2配合公司工会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4.3.3根据公司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3.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3.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4.3.6负责本部门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3.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4.4技术技改处、设备能源处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4.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4.4.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4.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4.5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6篇 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 总则
1.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1.2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1.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2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1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
2.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1.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1.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1.4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2.1.5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1.6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本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如下:
2.2.1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2.2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2.3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2.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2.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2.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2.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劳动者、工会代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2.2.8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2.9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3 技术部门的职责
2.3.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3.2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2.3.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2.3.4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2.4 专(兼)职业卫生主管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4.1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4.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2.4.3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
2.4.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2.4.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2.4.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2.4.8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2.5 工作场所负责人、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5.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5.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2.5.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2.5.4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2.5.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2.5.6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2.6 劳动者职责
2.6.1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2.6.2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6.3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7篇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范本)
一、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
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 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层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基层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基层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基层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五、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科及时向矿部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安全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六、本制度从_年_月_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第8篇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单位、各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二、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单位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三、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单位和责任人。
各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一)、矿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本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亲自参加矿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
6、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本矿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本矿机构设置,明确各单位、人员职责。
3、制订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本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6、经常检查本矿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7、经常听取各工区、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单位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矿技术单位的职责
1、编制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收集整理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按期执行。
2、配合培训中心牵头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收集整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报表。
5、汇总整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9、审批个人防护用品。
10、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1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与矿内医院配合及时组织抢救。
第9篇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 目的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二条 使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员工在生产防水材料、化工才涂料、等有毒有害生产时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需求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员工获得卫生保护。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分两类:1、生产防水材料沥青烟的危害,大量吸入沥青烟可引起中毒。
2、有机溶剂的危害:生产化工涂料过程中会接触到甲苯,甲苯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达到很高,极易发生中毒事故。
第五条 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种类,病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生产的员工,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维护好沥青烟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生产员工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度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落实职业病防治的办法。
2、从事防水涂料、化工涂料生产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生产前需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生产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3、从事职业危害生产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包好存入档案。
第六条 安全检查措施
1、法律部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需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部门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员工,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
第10篇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规范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中铝洛阳铜业铝镁板带厂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2 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 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气体(如:城市煤气、城市燃气、氢气、氮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相关科室报审公司装备部、生产部、武装保卫部会审。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3.5铝镁板带厂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6各车间、科室、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车间、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3.8生产安保科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3.9厂综合办公室每月向厂长、主管科室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生产安保科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3.10厂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4 机构与责任
4.1厂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主管副厂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接受生产部的指导。
4.2生产安保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2.1负责制订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4.2.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2.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2.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4.2.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2.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2.7根据厂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4.2.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4.2.9建立健全铝镁厂工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各生产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3.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3.2配合生产部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4.3.3根据生产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3.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3.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4.3.6负责本车间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3.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4.4技术科、设备科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4.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4.4.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4.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4.5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5 本办法解释权归生产部。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工会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及时组织救援。
9、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责任。
10、每年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
第12篇 矿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三)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员工对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召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根据“三同时”原则,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13篇 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排水公司各部门。
2 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 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气体(氯气、氯乙烯、氨气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3.5各部门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6各部门、科室、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3.8公司工会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监测结果。
3.9公司工会必须做好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并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3.10公司工会处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 机构与责任
4.1公司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各部门部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4.2公司工会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2.1负责制订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4.2.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2.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2.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4.2.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2.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2.7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健康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4.2.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4.2.9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各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3.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3.2配合公司工会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4.3.3根据公司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3.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3.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4.3.6负责本部门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3.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4.4技术技改处、设备能源处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4.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4.4.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4.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4.5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14篇 某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责任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邹德宏
职责: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副组长:牟忠纯
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成员:张岳、陈孟波、徐宪明、田洪政、张柏臣、梁金篆。
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10.各层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管理职责
1、总经理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⑴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⑵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⑶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⑷及时、如实向市局、区局安全监管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3、热源部职责
⑴热源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⑶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⑷对各站点的粉尘、高温、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5)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6)承担公司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7)负责制定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8)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做好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0)组织人员做好提供从业人员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
(11)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⑴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1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1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1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1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1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4、综合办公室职责
⑴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⑵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⑶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⑷综合办公室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⑹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供热站职责
⑴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2)严格管理化学品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3)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材先进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4)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5)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6)负责制订和健全本车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紧急事故预案。
(7)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部署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8)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坚持证上岗。
(9)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0)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7、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1)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2)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6)支持、接受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7)支持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8)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8、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公司安环处和公司领导报告。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种类
第六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五大类:
1、生产性粉尘(煤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产生大量的粉尘(煤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3、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打磨机、切割机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4、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5、一氧化碳危害:人体吸入一氧化碳后,大量的血红蛋白与一氧化碳结合就失去了与氧结合的机会,使身体各组织缺乏氧的供应,而发生的呼吸障碍,这就是一氧化碳中毒。中毒后病人出现头痛;头晕;眼花;恶心;呕吐;会有强烈虚脱感、呼吸及脉搏加速、意识模糊,身体无法自主移动,全身无力;脸色潮红、意识丧失、呼吸停止或痉孪,严重者导致心跳停止而致死忘。
第五章 防治方针
第七条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公司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六章 措 施
第八条 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⑴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⑵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⑶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
⑷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⑸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⑵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3)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4)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5)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6)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九条 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
第15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 公司负责人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企业法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安环部是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科室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废物排放。
七、 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环保部的指导和监督。
八、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废物。
2、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3、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废物识别标志。
九、公司应当制定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全环保部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一、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循 “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十二、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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