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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责任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排查责任制度

有哪些

排查责任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包括:

1. 事故责任认定: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以及相关责任人。

2. 风险识别与预防:识别潜在风险源,制定预防措施,并明确负责执行的部门和个人。

3. 监督与审计:设立监控机制,定期对各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4. 培训与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并理解自己的职责,提高安全意识。

内容是什么

排查责任制度的内容包括:

1. 制定详细的职责分配,明确每个岗位的权责,确保无责任盲区。

2. 设立事故报告流程,规定事故发生后的报告时间、方式及内容。

3. 建立奖惩机制,对履行职责出色的员工给予奖励,对失职行为进行处罚。

4. 实施持续的风险评估,定期更新预防策略,以应对环境和业务变化。

重点

排查责任制度的重点在于:

1. 权责清晰:确保每个角色的职责明确,避免责任推诿。

2. 及时响应:快速有效地处理事故,防止损失扩大。

3. 持续改进:通过反馈和学习,不断优化制度,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4. 文化建设:培养员工的责任感和安全文化,使责任制度深入人心。

存在的问题

尽管排查责任制度在理论上是完善的,但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如下挑战:

1. 执行力度不一:在某些部门或层级,制度可能并未得到严格执行。

2. 沟通障碍:信息传递不畅,可能导致责任认定不清或预防措施不到位。

3. 制度僵化:未能随着业务发展及时调整,导致制度失去有效性。

4. 人为因素:员工疏忽、失误或故意违反规定,影响制度的实施效果。

企业应持续关注排查责任制度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以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排查责任制度范文

第1篇 隐患排查处置验收责任制度

根据同发东周窑煤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具体工作,为确保我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时间保障、治理可靠,特制定华煤集团东周窑项目部隐患排查处置验收责任制度:

一、隐患排查由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分工、检查、信息分析处理、完成时限、验收等各项工作。限期整改的,要做好现场整改记录,落实到责任人。

二、发现隐患要在第一时间内按上述方式处置整改,并及时进行公示、公告,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要立即实行停产、停建,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隐患治理前的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三、矿每月召开一次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隐患排查会议,并对查出的隐患及时登记建档。

四、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做好隐患销号记录管理。

五、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六、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经理、安全指挥中心主任组织立即整改,整改结束由项目经理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七、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项目经理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安全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追究隐患责任人的责任。

八、每月将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2篇 民爆企业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为强化隐患排查责任的全面落实,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关于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方案的实施。

(五)保证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条 党总支书记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制订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排查“三同时”、“五同时”的执行情况;

(三)排查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的正确性。

第三条 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抓好分管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事故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措施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排查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凡发生死亡或重大恶性事故应亲临现场组织处理,并对统计、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五)定期布置和检查安全管理专职机构的工作;

(六)排查有关单位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分管生产技术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抓好分管生产技术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生产、技术、设备、动力、机电的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排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是否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负责排查公司制定的工艺规程、设备安全技术规程,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要求。

(四)负责排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

(五)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安排有关部门整改。

(六)负责排查购置、安装设备和引进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使用。

(七)主持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排查是否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第五条 分管经销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抓好分管经营销售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销售、运输、仓库系统的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二)负责排查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经销工作时,是否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负责排查经销部所采购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厂内标准,防止因质量问题而发生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负责排查、督促经销部是否对危险品保管、运输、装卸、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负责排查并监督雷管、炸药等危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国家对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销售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工会主席的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的权力在本公司的实施;

(二)负责排查建设项目是否认真执行“三同时”。

(三)负责排查公司各级领导是否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四)负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隐患排查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推动公司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二)负责排查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负责排查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全公司的执行情况。 协助解决排查出的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四)负责排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排查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五)负责隐患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和消除报告工作。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对分管车间和区域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事故隐患排查、监督管理责任,行使巡回安全检查职责,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八条 制造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公司制造部负责全公司生产调度协调、生产计划安排、设备动力管理、计量管理、基建施工管理以及机电管理的隐患排查,制造部经理对本部门的隐患排查负全面责任,各专业人员各负其责。

(二)分管生产调度人员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生产与安全的是否执行“五同时”,是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

(2)负责排查在编制生产计划时是否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是否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3)负责排查在生产调度中发现有重大危险,是否及时进行调度指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负责排查在安排生产计划时,是否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是否考虑到水、电、气的平衡;

(5)排查公司生产车间是否做到均衡生产。

(三)分管设备、动力、机电人员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机械、电器、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的完好状态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排查、监督各车间机械动力、电气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3)排查设备维修规程、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正确性,并排查其执行情况;

(4)负责排查压力容器、锅炉、动力设备及其安全装置的事故隐患;

(5)负责排查生产车间、动力车间设备安全运转和使用情况;

(6)负责组织实施设备、动力、机电隐患排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 基建施工员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是否在工程施工中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2)负责排查全公司房屋建筑、厂区道路、下水道等的不安全因素,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负责排查在设计和施工中,对高处作业、上轻质屋面、进入危险生产工房等危险性工作,是否提出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监督其作业过程,防止发生倒塌、高坠等意外事故;

(4)负责排查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是否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是否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对进入生产区施工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教育。

(五)计量管理人员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计量器具的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2)负责排查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保证计量器具有效使用,防止计量不准而发生事故。

第九条 技术质量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技术质量部负责全公司工艺、设计、技术、产品开发和质量检测的隐患排查,技术质量部经理对本部门的隐患排查职责负全面责任,各专业人员各负其责。

(二) 负责技术(工艺、设计、产品开发)人员的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制订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工艺条件是否符合劳动保护要求;

(2)负责排查公司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要求,解决生产施工中的有关安全问题;

(3)负责排查设备平面布置和工艺线路布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

(4)排查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等项工作中,是否符合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三)质量检验人员的隐患排查职责

(1)排查执行质量检验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的情况;

(2)负责排查各种生产用原材料的分析检验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品严格禁止入库,确保雷管生产用料合格,防止原材料不合格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3)排查产品试验时,是否严格遵守《危险品试验的安全技术规定》,是否做到轻拿轻放和严格控制存放量;

(4)负责排查成品烘干室烘干产品的控制温度、定员定量是否符合要求,抽检产品是否做到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入库数与出库数是否相符。

第十条 经销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及公司所用原材料采购的物资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二)负责排查危险品仓库和其它仓库的事故隐患。

(三)负责排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运输、保管、发放等各个环节是否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定,加强对仓库特别是对炸药、雷管仓库的安全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仓库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确保仓储安全;

(四)负责排查危险品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排查司机是否严格执行车辆保养制度和交通规则,是否做到安全行车,是否进行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

(五)负责排查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销售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特殊要求,督促仓库保管人员、司机、销售人员认真执行。

第十一条 劳资部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劳动保护用品领用标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时审批劳动保护用品领用计划;

(二)负责排查 新入厂工人的录用,符合从事火工作业要求的人员,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第十二条 总经办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在安排、总结全公司工作时,是否同时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公司计划和总结内容;

(二)负责排查公司小车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健全小车的调派管理手续,加强对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三)排查 新入厂工人是否及时安排到安监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者是否直接分配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在防暑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中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二)负责排查食堂、医务室、浴池、招待所、饮水锅炉的事故隐患,防止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和其它意外事故。

第十四条 党办室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是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

(二)排查是否及时报道安全生产动态,总结交流安全生产中的先进经验,表扬好人好事,批评违章违纪、冒险作业等错误行为。

第十五条 工会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公司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情况;

(二)负责排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是否做到“三同时”,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排查、监督有关部门是否落实防范措施;

(三)负责排查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安全投入费用是否及时提取,是否合理使用;

(二)负责排查是否把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纳入企业财务计划和经济活动分析中去。

第十七条 保卫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进入生产区人员禁带烟火、关闭手机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办公区、生产区、总仓库以及家属院防火、防盗、防破坏的排查工作;

(三)负责排查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总仓库区以及办公区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部门负责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公司所有部室行政正职,是本部门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负责,行政副职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隐患排查负责;

(二)建立本部门隐患排查记录或登记台帐;

(三)对部门分管工作和所辖区域,进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解决或上报。

第十九条 车间主任隐患排查职责

(一)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本车间隐患排查负全面责任;

(二)排查本车间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是否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三)负责排查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建筑物、机器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工具、原材料、成品、工作地点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如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安排作业;

(四)负责排查本车间职工的遵章守纪和持证上岗情况;

(五)组织车间有关人员进行排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措施,及时向公司报告;

(六)建立本车间隐患排查记录或登记台帐;

(七)副主任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隐患排查负责。

第二十条 班长隐患排查职责

(一)对本班组的隐患排查负责;

(二)负责排查本班组岗位工艺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做好排查记录;

(三)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排查本班组违章作业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

(四)对在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上报车间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根据情况能抢救的要立即组织抢救,不能抢救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防止二次灾害,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艺员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车间的工艺技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二)负责排查不合格的原材料是否投入生产使用;

(三)负责排查生产产品各项工艺指标如装药、压药压力、温度等主要工艺指标是否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四) 排查设备维修后,工艺员是否配合维修人员检验设备各项性能,同心度、压力等主要指标是否达到正常情况,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正式生产。

第二十二条 火雷管、电雷管 、导爆管雷管车间生产岗位工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本岗位是否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违章作业,本岗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二)排查本岗位是否按工艺指标、操作方法、安全要求精心操作,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三个明白”(明白什么是正确操作、什么是违规操作;明白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明白一旦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科学的救助方法)、“四个严禁”(严禁违规操作;严禁超量生产、存储;严禁超员作业和脱岗、串岗;严禁随意加班加点);

(四)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无声无尘、轻拿轻放、防火防潮、定员定量;

(五)排查本岗位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是否安全可靠,作业现场是否整洁;

第二十三条 机修车间(包括生产车间维修人员)工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违章作业,本岗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二)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进入危险工房进行检修作业,将危险品清理干净、药尘销毁或清擦干净,停机、停电方可进行检修作业、检修完毕清理检修现场;

(三)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检修、安装设备空车试运转正常后,经所在车间负责人、工艺员、岗位操作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

(四)排查本岗位加工的工装、模具及设备零部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防止因不合格而发生事故;

(五)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 检修设备保证原有安全设施(接地、联锁、防护等装置)齐全有效;

(六)排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七)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三个明白”(明白什么是正确操作、什么是违规操作;明白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明白一旦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科学的救助方法)、“四个严禁”(严禁违规操作;严禁超量生产、存储;严禁超员作业和脱岗、串岗;严禁随意加班加点);

(八)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 :无声无尘、轻拿轻放、防火防潮、定员定量。

第二十四条 其他岗位工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二)排查本岗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三)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正确使用和维护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

(四)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三个明白”(明白什么是正确操作、什么是违规操作;明白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明白一旦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科学的救助方法)、“四个严禁”(严禁违规操作;严禁超量生产、存储;严禁超员作业和脱岗、串岗;严禁随意加班加点)。

第3篇 机械公司安全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隐患排查责任

1、实行班组自行查找安全隐患,做好记录进行整改。

2、车间(分厂)党、政领导对班组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人、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

3、车间(分厂)专(兼)职安全员、技术员负责日常现场安全监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下发整改通知单,由车间(分厂)领导落实整改时间及负责人。

4、安监科全体人员每天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负责人,明确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

5、公司领导工作日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安监科人员负责到生产调度室查阅记录,对相关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负责人,明确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

6、公司领导夜间10时以后对包括乙炔车间在内的重点部位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做好记录,第二天安监科人员到保卫科查阅记录,对相关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负责人,明确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

二、安全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1、生产单位党、政领导及专(兼)职安监员、技术员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班组不按时整改,每件次罚班长10--50元。

2、安监科下发整改通知后,责任单位不按时落实的,每件次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50元。

3、公司领导安全巡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安监科不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措施落实或下发整改通知的,每件次罚安监科10--50元。

第4篇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排查专人;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极强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第二条根据我校实际,安排以下4个安全排查岗位:

1、危房安全隐患排查:总务主任;

2、消防、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总务主任;

3、用电安全隐患排查:生活管理员;

4、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床架及其他公共设施)综治主任。

第三条 排查专人既是安全隐患排查人,又是安全管理员,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用水的安全性。

第四条 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要求排查人员根据排查对象的特征确定的排查时间间隔排查。

第五条 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并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 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综治办必须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政务主任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收集好有关资料;总务主任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第5篇 机械制造公司安全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隐患排查责任

1、实行班组自行查找安全隐患,做好记录进行整改。

2、车间(分厂)党、政领导对班组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人、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

3、车间(分厂)专(兼)职安全员、技术员负责日常现场安全监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下发整改通知单,由车间(分厂)领导落实整改时间及负责人。

4、安监科全体人员每天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负责人,明确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

5、公司领导工作日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安监科人员负责到生产调度室查阅记录,对相关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负责人,明确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

6、公司领导夜间10时以后对包括乙炔车间在内的重点部位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做好记录,第二天安监科人员到保卫科查阅记录,对相关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负责人,明确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

二、安全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1、生产单位党、政领导及专(兼)职安监员、技术员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班组不按时整改,每件次罚班长10--50元。

2、安监科下发整改通知后,责任单位不按时落实的,每件次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50元。

3、公司领导安全巡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安监科不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措施落实或下发整改通知的,每件次罚安监科10--50元。

第6篇 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安全主管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直接负责。车间、采区、安全科室负责人对本辖区职责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班组长及重点安全岗位工及从业人员,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各级负责人、各重点岗位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规定,认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3、对不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或发现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不报告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企业主管安全责任人及矿安全科管理人员,要按照隐患排查登记制度及隐患排查消除报告制度规定,认真及时填写报送有关部门,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以备存查。

第7篇 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责任制度

1、矿长对企业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实施a、b级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

2、总工程师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组织a、b级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的编制与审批;

3、分管副矿长按矿长的安排,负责相应a、b级隐患治理措施的落实及隐患消除的确认工作;

4、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c级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的编制,审批;

5、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6、有关业务部门负责c级隐患治理措施的落实及隐患消除的确认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⑴通风区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火工品、放炮作业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⑵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并负责顶板、动压巷道方面、矿井防治水、井上下开采地质灾害、井筒观测方面的安全隐患的治理,。

⑶机电科负责机电、提升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⑷基层区队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⑸后勤服务部负责工广办公室供电、供水、供暖、车棚和地面有毒有害气体及矿井地面建筑、安装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⑹武保科负责矿井地面火灾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⑺产品营销部负责地面生产系统、洗煤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⑻调度所负责冬、夏季“三防”、 放射源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并对矿井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协调。

⑼机修厂负责设备维修及配件加工过程中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⑽经营管理部负责制定采掘接替计划,并下发有关业务部门。

⑾电厂负责电厂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⑿安监处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7、各单位跟班管理人员和班组长或代理安全负责人是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组织者,各单位领导要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加以明确。区队跟班管理人员是该项制度执行的监督责任人。

1)、各单位应成立班组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小组,小组成员由跟班管理人员、当班班长、安全质量验收员及有关岗位人员组成。

2)隐患排查的内容

本班组管辖区域或作业现场①机电设备不完好;②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不灵敏、不可靠;③因客观因素导致区域内作业环境出现的不安全隐患;④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不安全因素;⑤作业人员的不安全、不规范、或异常的举止行为;⑥现场出现了与规程或安全措施明显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3)隐患排查要求:各单位以自然班组为单位,在接班后、交班前,由现场安全负责人组织进行严格认真细致的安全隐患排查,同时班中随时进行动态隐患检查。

第8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三是受理社会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企业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依法强制监督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局工作分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各科室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科室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乡镇政府,交通、商业、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建设、城市管理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科室要按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限期消除。

4、各科室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负责协调解决;主管局长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本局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5、各科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

6、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局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职责进行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工作职责》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9篇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为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到真检查、实落实,发现隐患消除危险,预防到位减少事故。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平稳,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检查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检查频次,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排查事故隐患,按规定次数完成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是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200元;部级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科级、车间主任级未按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50元。

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

各级检查人员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分公司自行整改,重大隐患由公司协助整改。严格按照“三定”或“五定”管理要求进行登记上帐,实行隐患闭合管理。对于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按时限完成、整改不落实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1、车间主任级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班组长级责任人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负责人罚款200元,科级负责人罚款100元。

三、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监督,分公司安全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闭合情况监督,公司安全部要对各分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以查台账和现场整改情况对照为手段,发现有弄虚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复查负责人追究规定。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对复查负责人处罚500元;一般隐患整改不落实处罚复查负责人处罚200元。

2、对相关责任人连带责任追究规定。对本单位负责人(经理)罚款300元;对安全负责人(安全副经理)罚款200元,对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科长)罚款100元。

第10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责任追究制度

1、为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患于未然,健全安全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安全生产,根据《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矿井安全隐患,系指矿井施工(生产)现场、生产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3、安全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排查出来的隐患要按“五定”的要求落实,一时确实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要制定预防措施。

4、安全部门负责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负责安全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5、安全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组织重点力量进行整改,安全隐患整改好,方可生产;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6、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7、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若出现下列情况,造成安全事故,应追究现场领导责任,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⑵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⑶重大险情不排除,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⑷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致使安全管理混乱的。

8、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对所辖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若出现下列情况,应追究安监人员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⑴对现场的重大隐患因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上报或下达整改通知的;

⑵遇到重大险情不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停止作业的,排除险情,默许工人盲目蛮干的;

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9、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应追究当事人的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并按“三违”处罚条例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⑵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⑶发现险情和事故预兆,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⑷对制止“三违”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⑸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了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第11篇 矿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矿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为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到真检查、实落实,发现隐患消除危险,预防到位减少事故。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平稳,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检查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检查频次,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排查事故隐患,按规定次数完成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是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200元;部级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科级、车间主任级未按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50元。

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

各级检查人员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分公司自行整改,重大隐患由公司协助整改。严格按照“三定”或“五定”管理要求进行登记上帐,实行隐患闭合管理。对于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按时限完成、整改不落实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1、车间主任级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班组长级责任人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负责人罚款200元,科级负责人罚款100元。

三、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监督,分公司安全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闭合情况监督,公司安全部要对各分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以查台账和现场整改情况对照为手段,发现有弄虚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复查负责人追究规定。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对复查负责人处罚500元;一般隐患整改不落实处罚复查负责人处罚200元。

2、对相关责任人连带责任追究规定。对本单位负责人(经理)罚款300元;对安全负责人(安全副经理)罚款200元,对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科长)罚款100元。

第12篇 _矿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责任制度

1、矿长对企业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实施a、b级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

2、总工程师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组织a、b级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的编制与审批;

3、分管副矿长按矿长的安排,负责相应a、b级隐患治理措施的落实及隐患消除的确认工作;

4、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c级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的编制,审批;

5、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6、有关业务部门负责c级隐患治理措施的落实及隐患消除的确认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⑴通风区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火工品、放炮作业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⑵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并负责顶板、动压巷道方面、矿井防治水、井上下开采地质灾害、井筒观测方面的安全隐患的治理,。

⑶机电科负责机电、提升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⑷基层区队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⑸后勤服务部负责工广办公室供电、供水、供暖、车棚和地面有毒有害气体及矿井地面建筑、安装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⑹武保科负责矿井地面火灾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⑺产品营销部负责地面生产系统、洗煤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⑻调度所负责冬、夏季“三防”、 放射源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并对矿井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协调。

⑼机修厂负责设备维修及配件加工过程中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⑽经营管理部负责制定采掘接替计划,并下发有关业务部门。

⑾电厂负责电厂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⑿安监处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7、各单位跟班管理人员和班组长或代理安全负责人是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组织者,各单位领导要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加以明确。区队跟班管理人员是该项制度执行的监督责任人。

1)、各单位应成立班组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小组,小组成员由跟班管理人员、当班班长、安全质量验收员及有关岗位人员组成。

2)隐患排查的内容

本班组管辖区域或作业现场①机电设备不完好;②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不灵敏、不可靠;③因客观因素导致区域内作业环境出现的不安全隐患;④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不安全因素;⑤作业人员的不安全、不规范、或异常的举止行为;⑥现场出现了与规程或安全措施明显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3)隐患排查要求:各单位以自然班组为单位,在接班后、交班前,由现场安全负责人组织进行严格认真细致的安全隐患排查,同时班中随时进行动态隐患检查。

个人安全隐患识别(排查)与处理制度

个人安全隐患识别(排查)是指时刻识别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是否安全,自己的作业环境是否安全可靠,并及时加以纠正和处理的过程。

8、个人隐患排查

通过对职工实行个人安全隐患识别(排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技能,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实施全员参与的战略,将安全管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使之从被动的“要我安全”,真正向主动的“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转变,从而有效减少事故隐患,筑牢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基石,确保职工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隐患识别范围:

(1)时间:从点名参加班前会后至班后会;

(2)地点:从会议室至工作地点的行走路线;工作地点或区域。

2)隐患识别的内容:

①所使用的机电设备不完好的;②在个人工作范围内或所处场所的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不灵敏、不可靠的;③所处位置或空间内出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④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不安全因素;⑤个人不安全、不规范或异常的举止行为;⑥领导的工作安排与规程、安全措施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⑦所使用的工具、材料存在不安全问题或潜在的不安全问题;⑧身边工作人员出现的危及职工本人安全的行为、活动;⑨路途中存在的隐患和违章现象;⑩个人防护不全或失效的。

3)隐患识别(排查)与处理的要求:

职工个人,在接班后、交班前及工作过程中,都要对个人工作范围内、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危险进行严格认真细致排查,并加以正确的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整改:

①对排查或检查出的隐患,个人能当场整改的;

②对出的隐患、危险,不整改可能直接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

③影响和危及他人安全的工作活动、不规范行为;

④他人影响或危及职工本人的工作活动、不规范行为;

个人无法处理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当班班组隐患排查负责人汇报,由负责人安排处理,并记在班组现场隐患排查记录本上。

9、职工个人是职工安全隐患排查、危险识别和风险控制的执行人。各单位区队党政领导是该制度的领导者和培训的监督、考核人,当班跟班管理人员、当班班长是当班职工安全隐患排查、危险识别和控制(处理)的监督、考核小组成员,对当班职工在个人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排查、危险识别和控制风险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在班后会上进行点评和考核,并做好记录,纳入班组安全分配考核内容。

第13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一、各级人员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尽其职,各员其责,认真履行资金应员的责任。

二、逐级落实产要负责人,个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级负责人、岗位工人的责任。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

三、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员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各级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产要负责人的责任

1、产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明确本单位各级人员的责任。对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逐级员责。

3、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相关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保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6、按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分管负责人的职责

1、协助产要负责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做好产要负责人安排的所分管的具体工作。

3、及时沟通各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产要负责人汇报。

4、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协助主要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机构,生产系统负责人制定治理方案。

(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做好分管负责人安排的工作。

2、对生产系统全面检查,所查出的隐患做好记录。

3、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指令作业人员撤出现场。

4、向分管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

5、推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验。

(四)、生产系统负责人的职责

1、对本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责任。

2、生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批评。

3、对检查妯的事故隐患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逐级上报。

4、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反馈工作情况信息。

5、调动生产系统管理人员和工人的积极性,钱方位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班(长的职责)

1、负责对本班(组日常的隐患排查治理)。

2、在生产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带领工人共同做好工作。

3、倒作业场所后首先排查事故隐患,问题解决后方才可作业。在作业中经常检查安全情况,油新出现的事故隐患。

4、现场遇有危机人身的隐患,撤出作业人员,处理后再作业。

5、本班组解决不了的问题,继续作业保证对安全时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6、本班组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向生产系统负责人汇报。

六、工人的安全职责

1、在班组长直接领导下,袭击参与与隐患隐患虎治理,营造安全的作业环境。

2、作业时遵章守纪,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部被别人伤害,不形成的事故隐患。

3、检查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环境失否存在危险状态。

4、检查出事故隐患后,在班组长的具体安排下解决。

5、发现危机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萨及时,产动撤出危险区域,排除后再作业。

第14篇 加油站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责任制度

1、隐患排查

1)、成立油站安全隐患排查小组,小组成员由油站经理、油站主管、加油员及核算员组成。

2)隐患排查的内容

本班管辖区域或作业现场①机电设备不完好;②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不灵敏、不可靠;③因客观因素导致区域内作业环境出现的不安全隐患;④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不安全因素;⑤作业人员的不安全、不规范、或异常的举止行为;⑥现场出现了与规程或安全措施明显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3)隐患排查要求:各单位以自然班组为单位,在接班后、交班前,由现场安全负责人组织进行严格认真细致的安全隐患排查,同时班中随时进行动态隐患检查。

2、个人隐患排查

通过对职工实行个人安全隐患识别(排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技能,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实施全员参与的战略,将安全管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使之从被动的“要我安全”,真正向主动的“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 转变,从而有效减少事故隐患,筑牢本质安全型油站的基石,确保职工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隐患识别范围:

(1)时间:从点名参加班前会后至班后会;

(2)地点:从会议室至工作地点的行走路线;工作地点或区域。

2)隐患识别的内容:

①所使用的机电设备不完好的;②在个人工作范围内或所处场所的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不灵敏、不可靠的;③所处位置或空间内出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④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不安全因素;⑤个人不安全、不规范或异常的举止行为;⑥领导的工作安排与规程、安全措施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⑦所使用的工具、材料存在不安全问题或潜在的不安全问题;⑧身边工作人员出现的危及职工本人安全的行为、活动;⑨路途中存在的隐患和违章现象;⑩个人防护不全或失效的。

3)隐患识别(排查)与处理的要求:

职工个人,在接班后、交班前及工作过程中,都要对个人工作范围内、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危险进行严格认真细致排查,并加以正确的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整改:

①对排查或检查出的隐患,个人能当场整改的;

②对出的隐患、危险,不整改可能直接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

③影响和危及他人安全的工作活动、不规范行为; ④他人影响或危及职工本人的工作活动、不规范行为; 个人无法处理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油站隐患排查负责人汇报,由负责人安排处理,并记在班组现场隐患排查记录本上。

3、职工个人是职工安全隐患排查、危险识别和风险控制的执行人。油站经理是该制度的领导者和培训的监督、考核人,当班主管、当班加油员是当班职工安全隐患排查、危险识别和控制(处理)的监督、考核小组成员,对当班职工在个人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排查、危险识别和控制风险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在班后会上进行点评和考核,并做好记录,纳入油站安全分配考核内容。

第15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

1、为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患于未然,健全安全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安全生产,根据《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矿井安全隐患,系指矿井施工(生产)现场、生产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3、安全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排查出来的隐患要按“五定”的要求落实,一时确实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要制定预防措施。

4、安全部门负责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负责安全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5、安全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组织重点力量进行整改,安全隐患整改好,方可生产;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6、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7、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若出现下列情况,造成安全事故,应追究现场领导责任,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⑵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⑶重大险情不排除,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⑷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致使安全管理混乱的。

8、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对所辖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若出现下列情况,应追究安监人员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⑴对现场的重大隐患因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上报或下达整改通知的;

⑵遇到重大险情不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停止作业的,排除险情,默许工人盲目蛮干的;

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9、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应追究当事人的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并按“三违”处罚条例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⑵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⑶发现险情和事故预兆,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⑷对制止“三违”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⑸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了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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