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质量事故分类: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轻微四类。
2. 责任主体:涉及生产、销售、使用、监管等各个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3. 事故报告:明确事故发生后的报告流程和时限。
4. 责任认定: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方。
5. 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等。
该制度内容详细规定了从事故预防到事后处理的全过程,确保在药械质量问题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具体包括:
- 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 - 事故调查:由专业团队进行,查明事故原因,评估损失和影响。 - 责任划分:根据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人行为,明确各自责任。 - 法律责任: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保障公正公平。 - 整改与预防:针对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制度的重点在于:
1. 严格的责任追溯:无论事故大小,都需查明原因,追责到个人或单位。
2. 快速响应机制:强调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控制事态发展。
3. 制度的执行与监督:通过监管部门的常态巡查和随机抽查,确保制度的落实。
尽管该制度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挑战:
1. 实施难度: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责任界定模糊、证据收集困难而影响责任追究。
2. 监管力度:监管部门资源有限,可能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环节,导致部分问题漏网。
3. 法律滞后:法律法规更新速度可能跟不上医药技术的发展,造成法律空白。
4. 整改效果评估:对于整改措施的效果,缺乏长期跟踪和评估机制。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在维护公众健康安全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仍有改进空间,需要持续优化和完善。
第1篇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范本
一、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食品药品监督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经济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而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到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篇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食品药品监督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经济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而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到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3篇 附二医院药品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第二医院药品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市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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