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管理制度对于汽修行业的运营至关重要,它涵盖了客户关系管理、服务质量保障、数据安全保护、投诉处理等多个方面。这一制度旨在维护良好的客户体验,提高客户满意度,同时也确保企业的合规运营。
1. 客户服务规范:明确接待流程,包括预约、接待、咨询、维修和回访等环节的服务标准。
2. 技术人员培训:定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升维修技能和服务意识。
3. 价格透明化:公开公正的定价策略,避免因价格不透明引发的纠纷。
4. 数据管理:保护客户个人信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安全。
5. 投诉与纠纷处理: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及时解决客户问题,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6. 售后服务政策:明确保修期限,提供及时的售后服务,增强客户信任。
用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有助于塑造企业的专业形象,通过标准化的服务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从而吸引并留住客户。另一方面,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保护企业免受因服务质量或数据泄露等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此外,良好的用户管理制度还能提升内部员工的工作效率,促进团队协作,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1. 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手册,明确每个环节的职责和标准,确保员工对服务流程有清晰的理解。
2. 实施定期的技术培训和客户服务培训,强化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3. 建立客户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存储和合理使用,同时向客户提供便捷的查询途径。
4. 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制定明确的处理流程,确保客户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5. 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实际,定期评估和调整价格策略,保持竞争力。
6. 制定完善的售后服务政策,确保客户权益,同时收集客户反馈,不断优化服务。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的汽修业务将更加规范化,客户体验也将得到显著提升。我们坚信,良好的用户管理制度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也是我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的关键。
第1篇 a中学网站用户管理制度
e中学网站用户管理制度
一、用户的身份认证
1.1 本站实行网络用户实名注册登记制度。在本站注册账号,经过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并认证有效的使用者为本站合法用户。
1.2 用户在注册账号后处于未激活状态,由网站管理员激活个人账号。
1.3 用户填写注册信息并通过身份认证后,即被认为已阅读并愿意遵守本站各项管理规定,同时接受依据这些规定所进行的相关管理。
二、用户个人信息管理
2.1 本站所有实名登记注册的用户个人信息由e市外国语中学负责管理,网站承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证用户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2.2 本站用户如果忘记密码需要取回时,需要由本人向网站站长提出申请。
2.3 对于可能存在的冒用或被盗用的账号以及冒用、盗用他人注册资料注册的账号,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立即封禁,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封禁相关ip访问权限;如果冒用或盗用者利用他人账号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站站规的文章,造成不良影响,本站将追究冒用者或盗用者的政治责任或法律责任。
2.4 本站严禁转借或赠送账号,对于违反本规定者,一经发现并查实,本站有权取消该账号的各项权限直至封禁账号。
2.5 用户有对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账号实施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切实保证自己的账号和身份信息不被冒用、盗用。由于用户自身的原因造成账号或身份信息被他人利用并造成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2.6 用户一旦发现自己的账号或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应立即向网站管理人员举报,由网站管理人员协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三、用户奖惩机制
3.1 网站对用户的管理实行奖惩并举。
3.2 网站对用户的重要奖励或者处罚原则上会给出操作公告。
3.3 具体奖惩机制参见网站社区积分等级规则。
四、用户的投诉举报
4.1 本站合法用户有投诉群组管理员滥用职权和举报违反站规或版规现象的权利与义务。
4.2 用户的投诉和举报经过核实并处理以后,不得继续就投诉事件进行争吵,否则视情节轻重处不同程度的处罚。
4.3 对于不符合事实投诉或举报,一经核实,视情节除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五、附则
5.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本规定解释权归i尚漫网站,并有权进一步修改及完善。
第2篇 用户配电间运行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一、 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认真切实做好本公司全部电气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及设备安全。
二、 坚决服从供电部门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严格遵守供电部
门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纪律,没有供电部门
的命令,决不擅自操作触摸电气设备,并请供电部门经常指导检查安全用电工作。
三、 10kv高压开闭所、所有车间高、低压设备、变压器、均必须由熟悉设备技术性能、具有电工操作资格、合格的电气工作人员严格管理、谨慎操作、认真值班、严格监督,10kv开闭所、车间配电间、变压器室门窗必须严密防护,窗子外加不锈钢防护网,严禁闲人进入,所有高低压电缆孔洞均严密封堵,防止蛇、老鼠小动物进入。
四、 所有高、低电气设备均必须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可靠上锁, 严禁闲杂人员触摸,确保人身的安全。
设备管理制度
一、 10kv开闭所、车间配电间内环境整洁清新,不放置任何杂物;所有设备柜面干净清洁,具有醒目的一次模拟接线图,设备名称编号与安全警示标识;
二、 加强设备修试周期的监督,确保设备无超周期运行;
三、 严格设备的巡回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处理,保证设备的健康运行;
四、 健全设备档案资料,并及时收集,定期整理;
五、 认真搞好设备的缺陷管理,发现缺陷立即汇报。
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一、 认真监视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异常和缺陷,对所运行及备用设备,应定期认真地巡视检查;
二、 每一小时巡视一次,室外设备的巡视检查必须穿绝缘鞋,雨天必须穿绝缘鞋;
三、 发现缺陷及时汇报,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 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到岗,对所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遇有大风雨,雷电后必须对高压设备进行特殊巡查。
交接班制度
一、 交接班人员应详细填写各项记录,遇到操作或工作任务时,应主动为下值做好准备工作;
二、 交接人员应将下列情况详尽介绍:
1. 所管辖的设备运行方式变更修试情况,设备缺陷,事故处理,上级通知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
2. 工具仪表,备品备件,钥匙等是否齐全完整;
三、 接班人员应认真听取交接内容,核对模拟图板和现场运行方式
是否相符,交接完毕双方签名,交接中如遇到事故须停止交接,接班人员可在交班人员指挥下共同处理事故;
四、 如遇到接班人有醉酒或精神失常情况应拒绝交接,汇报上级。
运行人员值班纪律
一、 认真执行规程制度,值班时全神贯注,精心监护,监视设备运行,准点抄表,准确记录,定期试验,不擅离岗位,不干私活,不弄虚作假;
二、 正确执行操作制度,认真操作,严格监护,不麻痹大意,不自以为是,不发生差错;
三、 巡视设备一丝不苟,做到细看,细听,细查,细分析,不敷衍了事;
四、 按时进行交接班,做到交待清楚,接得明白,不含糊,不扯皮;
五、 严格听从供电部门的统一指挥,从严要求安全措施,检修质量不合格不投运,工作票不终结不送电;
六、 值班场所保持安静,严禁区内吸烟,严禁酒后上班。
设备交接验收制度
一、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作用和性能,熟悉电气接线和运行方式,经常保持设备现场的整洁,做好各运行维护的工作;
二、 严格“二票”“三制”认真履行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做好验收工作,把住质量关;
三、 交接班人员应详细填写,并认真检查各项记录,熟悉现场运行方式及存在问题;
四、 严禁酒后上岗,交班人员若发现接班人员有醉酒或精神失常情况,应拒绝交接并向上级汇报。
变电所消防规程
一、 在遇到电气火灾时,必须切断着火电源,对邻近设备有严重威
胁时,亦应立即拉开相应的开关和闸刀;
二、 灭火工作只有在切断电源后进行,禁止在带电情况下进行灭火;
三、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灭火,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灭火。对注油设备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来灭火。10kv变电所控制室内应备有防毒面具,防毒面具要按规定使用并定期进行试验,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四、 发生火灾无法自行扑灭时,除切断电源外,应迅速联系消防队,消防人员未到达现场时,做好安全措施。
第3篇 电力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
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分级标准)
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具体分级细则,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备案。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和调整)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重要电力用户分级细则的规定向供电企业申报成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当会同电力用户共同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并由供电企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核定后,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华东电监局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
供电企业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电电源配置;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四)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五)供用电保障措施;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供电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第十条(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十一条(安全用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开展分类服务,对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对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开展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并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者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事先告知)
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即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发生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报告。
第十五条(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制订相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规程。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和试验,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处于良好状态,启动时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使用外部应急电源的,应当具备外部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
第十六条(设备配置及运行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非电性质安全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停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资料保存及保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编制的监督)
供电企业未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或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拒不提出重要电力用户申报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安全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华东电监局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受电装置作业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发布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特殊供电保障)
电力用户申请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电力用户共同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原有重要电力用户的要求)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重要电力用户,不符合本办法关于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供电企业应当会同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制定其他供用电安全措施和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4篇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发电厂顺利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安全入网,逐步建立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 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发电厂的发电厂根据其同电网联系程度确定(见附件1)。
(二) 以110kv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及地方电网运行的发电厂(见附件2)。
(三)110kv及以上的入网用户变电站(见附件3)。
(四) 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的电厂按《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4)。
第四条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长沙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沙电监办)负责领导开展省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入网的安全性评价工作。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负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省电力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长沙电监办负责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条根据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具体情况,查评工作时间一般为2-3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不超过8人。
第十一条专家组代表长沙电监办对发电厂、用户变电站进行查评,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并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被查评单位应明确负责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准备工作并配合查评,为专家组工作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查评
第十三条被查评单位在安全性评价前应组织力量,分别按照《湖南省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1)、《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2)、《湖南省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3)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4)的内容和要求对照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整改,达到查评要求,并编写好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新建、扩(改)建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
(一)在首次并网30日前,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发电厂和变电站基本情况表(填写内容见附件5)。
(二)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填写内容见附件6)。
(三)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长沙电监办统一安排查评。在规定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6)格式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五条长沙电监办接到申请书后,将详细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如条件基本符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安全性评价的查评工作。
第十六条专家组对被查评单位按专业类别分别进行评分,并编写专业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汇报查评情况;并在查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长沙电监办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将正式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下达被查评单位和调度该电厂、用户变电站的电网企业。
第十八条被查评单位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上报长沙电监办,同时抄送查评专家组,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整改。
对于整改后须进行复查的被查评单位,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提出复查申请。长沙电监办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复查。
第十九条已经并(入)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在此期间,主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报告,长沙电监办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四章综合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条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分项目”评分两部分内容组成,必备条件中每一项均必须达到,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评分项目”是根据项目内容影响电网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为: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75%
已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入网的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70%
并(入)网运行达15年及以上的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大于或等于60%
第二十二条对被查评单位的考核和处理办法。
(一)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合格,对须要整改的问题,由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评单位按整改意见完成后报经长沙电监办确认。
(二)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评单位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查,如果复查后合格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三)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经过复查仍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依照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后,被查评单位必须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和附件5的格式重新办理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于经过两次安全性评价仍然不合格的企业,长沙电监办给予通报。问题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不得进行商业化运营及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并(入)网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应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在统一标准制定下发前,将根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被查评单位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沙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模版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八条 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一条 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办法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_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施行。
第7篇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办法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_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施行。
第8篇 第四中心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用户信誉度管理规定
第四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用户信誉度管理规定
尊敬的各位用户:
为组建安全、实用、高效的预约诊疗服务管理机制;培养用户“诚信预约、诚信就诊”的预约习惯。我院根据《卫计部医管司关于印发预约诊疗考核评价标准的通知》(卫医管综合信便函【2022】68号)及《预约诊疗服务考核标准(2022-2022)》的要求,严格控制爽约率,以降低用户的非常规退号、失约及误时应诊等因素造成的医院优质号源浪费,确保真正有需要的病人能挂上号,已于2022年4月30日我院预约管理信息平台开始实行“用户信誉度”管理机制。
具体如下:
1、用户初始化信誉积分为12分:
针对用户“失约、迟到、取消”等不良预约诊疗行为的产生,按照信誉积分运算管理规范实时更新信誉积分。
2、信誉度自动管理策略:
系统将会为每一个用户新建不良信誉记录表,目前有3种行为将会产生不良信誉记录:失约,迟到和取消预约,系统将会采用“扣分制”的方法,例如:
信誉项目 积分结算
失约 -4分/次
迟到 -3分/次
取消 -2分/次
3、三个月内累计扣完12分后,系统将自动取消90天的预约资格,期间不能使用预约挂号、自助挂号、微信挂号业务,只保留现场窗口挂号资格。期满需凭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到客服中心或初诊登记处激活预约挂号功能。
营造良好的诊疗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参与。请各位用户自己维护好自己的信誉度,敬请留意。
__市第四人民医院
第9篇 用户合同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维护公司及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用户资料及档案信息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然气安装合同、供气合同及大型用户的照付不议合同。
第三条 用户合同具体包括:天然气用户工程安装合同、燃气报警器安装合同、城市燃气居民用户供气合同、城市燃气商业用户供气合同及大用户照付不议合同,可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增减合同类别。
第四条 符合正常业务流程的零散居民用户安装合同由业务人员与用户签订即可,对于商业用户安装合同、集体用户安装合同应由市场部经理审核签字,分批付款的安装合同由经营副总签字审批;供气合同由业务人员直接办理,未结清安装费用需要送气的由总经理审批签字;照付不议合同由经营副总草拟,总经理审核签订。
第五条 合同内容要按规定填写,主要条款必须清晰完整,权责要明确。集体用户必须有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有工期要求的要经过规划建设部测算后予以明确;分批付款合同一定要明确交款期限和工程安装内容步骤,大型用户涉及产权归属争议的由经营副总审核确定。
第六条 天然气安装合同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及预算部门测定的金额进行收费,业务人员不得违反公司规定擅自调整收费标准,不得多收或少收任何款项,严禁任何有损公司利益和声誉的行为。
第七条 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划建设管理部提供的《天然气用户送气通知单》和安装验收图纸办理开户手续,签订供气合同。
第八条 用户开户后,要及时完善表务信息、地址信息、燃气具信息等,并打印用户信息。
第九条 照付不议合同适用于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和年用气规模在300万立方米或日用气规模在1万立方米以上(含)的工业用户、大型商业用户(集中采暖锅炉、大型中央空调)等,照付不议合同由市场部、财务部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由经营副总经理草拟,总经理审核、签订。
第十条 业务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及有关资料(包括有关的信函、图表、批件、预算及通知单等)按编号整理,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用户档案的建立要全面、及时、准确,不得将用户档案和信息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十一条 各类用户资料的查询要履行必要的手续,严禁泄漏公司和用户信息,具体规定由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计算机上的用户信息由业务人员填写备份,后台管理由综合管理部网络管理员负责,要严格设置分级管理和查询使用权限,保障信息安全,保全公司利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10篇 用户事故管理制度
1、 事故责任的划分:
1.1用户责任事故:
1.1.1非本公司用户或虽为本公司用户但未用本公司天然气的;
1.1.2用户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因使用不当造成事故的;
1.1.3用户使用天然气过程中,发现管道等设备的缺陷没有及时通知本公司处理,而是自己维修、拆动造成事故的。
1.2本公司责任事故:
1.2.1管道泄漏造成跑气引发事故的。
1.3双方互有责任事故
由于公司燃气管道及设施存有缺陷,加之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事故。
2、事故处理办法
2.1事故处理范围
2.1.1凡属用户责任事故,由用户本人负责,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1.2凡属我公司责任事故,由我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妥善处理善相关事宜;
2.1.3凡属双方责任事故,由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根据事故情况分清各自责任,并各自据此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2.2事故处理权限的划分
2.2.1凡属一般用户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并把事故报告和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部、监察室备案;
2.2.2凡属重大事故,由技术安全部、监察室、办公室、客服中心等有关部门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处理。
2.3事故处理的原则
2.3.1视事故的情节和损失情况,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面调解处理,并根据情况主持召开会议,请有关领导参加,说明事故现场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尊重科学,作出结论,力求合理妥善处理;
2.3.2发生事故后,如果为我公司用户,事主应首先出示户口及购气证或用户使用证(天然气),确定是本公司正式用户后方可进行处理;
2.3.3凡属公司责任的烧伤病人住院治疗费用及本人工资,原则上由事主单位负责,经协商后事主单位不同意时,由本公司负责;
2.3.4无工作单位人员烧伤病人住院期间可享受营养补助,补助标准最高每天1.5元;
2.3.5烧伤病人住院期间,根据主治医生的意见确定陪住人员,陪住人员工资及资金由其本人单位劳资部门出示证明,本公司给予报销;
2.3.6烧毁衣物、家具等物品,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清点,按损失程度折旧划价赔偿;
2.3.7烧毁房屋由当地公安机关与有关房管部门联系,修膳房屋解决用户住房问题,工料费实报实销;
2.3.8烧伤病人出院后,不再配给护理人员;
2.3.9烧毁的现金及没有痕迹的物品一律不予赔偿;
2.3.10对个别用户无理取闹,应报当地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教育,严肃制止。
2.4用户事故报告程序
2.4.1事故发生后,公司相关负责人应立即到达现场,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调查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如属一般事故,由售后服务部与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鉴定责任协商解决。售后服务部将发生的详细情况进行登记,三日内报公司安全部、监察室进行备案。
第11篇 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某某公司天然气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对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确保供、用气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股份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度、法规。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执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二级单位自用气及所有天然气用户。
第五条自用气及天然气用户应制定本单位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hse管理措施,确保供、用气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生产运行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批各用户用气申请;
(二)负责特殊情况下停供气指令的下达。
第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安全管理职责:
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天然气用户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 油田特种工程管理中心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用户接气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程执行油田用气相关安装规范和标准,并在完工后进行现场验收。在供气前对用气方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填写《供气安全条件确认书》。
(二)在签订天然气供用协议的同时,与天然气用户签订hse协议书,明确hse责任。
第九条 油气运销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用户的接气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施工过程执行油田用气相关安装规范和标准,并在完工后进行现场验收。在供气前对用气方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填写《供气安全条件确认书》;
(二)在签订天然气供用协议的同时,与天然气用户签订hse协议书,明确hse责任;
(三)负责对外销用户天然气计量器具把关和确认。
第十条采油(气)厂安全管理职责。
(一)用气接入时,报生产运行处审批;
(二)负责自用气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天然气用户职责:
(一)是天然气用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负责用气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
(二)接受供气管理单位对天然气接入的监督检查和安全条件确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用户接入前,向分公司生产运行处申请,按照审批意见,到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用户在接入端应安装紧急切断阀,用于紧急情况或用户检维修时与供气管网的切断。
第十四条 用户用气设施达到要求后,到管道管理单位办理《某某公司天然气用户安全条件确认书》。由管道管理单位对用户接入供气管网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安全条件不合格的,由用户整改。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后,由管道管理单位为用户供气。
第十六条 严禁未经分公司生产运行处审批,私自接用气。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附件:《某某公司天然气用户安全条件确认书》
:
第12篇 工业用户供气设备生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天然气公司工业类用户的供气设备日常运行管理,保障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紧急处置等生产活动的安全、平稳、受控;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上级相关文件和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工业用户的供气设备设施日常管理。管理模式为:
一、代工业用户实行专业化管理模式。代管范围为公司为该工业用户提供气源供应的支线阀的下游法兰盘(含法兰盘)(无支线阀门则为最近t接三通下游边缘)至整体调压计量柜(站)出口下端面(或其他调压计量仪器的出口处)。
1.为该工业用户提供气源供应的支线阀的下游法兰盘前端(或无支线阀门则为最近t接三通下游边缘前)归口相应管理单位按照公司现有管理办法执行。
2.为该工业用户提供调压计量的整体调压计量柜(站)出口下端面(或其他调压计量仪器的出口处)的后端由该工业用户自行管理。
二、没有与公司签定代管协议的由用户自管模式。
1.由相应管理公司与这部分用户签定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职责,减小公司安全风险。
第二章日常维护保养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对辖区内的工业用户供气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提供具备相当专业技术的人员,该专业人员必须懂该设备原理、结构、性能、用途,会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
第四条对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
1.对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符合公司现有计量管理办法相应规定;
2.保证计量设施的清洁、无锈蚀、无损坏、配套器件无缺失;清洁周期不超过一个自然月;
3.在用计量设施必须按期进行强检,强检周期不超过2年,送检期间计量核定可采取平均值估算或者采用备用设施代替。
4.在用计量设施在检定周期内,必须对该设施进行工况适应性抽检,抽检周期不超过3月;对新投入使用的抽检周期不超过1月。
5.计量设施的涂色按照sy/t0043-2006《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规范》规定执行,涂色作业周期不超过1年;
第五条对调压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1.保证调压设施清洁、无锈蚀、无损坏、配套器件无缺失;清洁周期不超过一个自然月;
2.在用调压设施必须定期进行工况适应性调试,调试周期不超过3月;对新投入使用的调试周期不超过1月。
3.如调压设施已经不适应现有工况要求,经过常规调试也无法满足相关工况,由相应管理单位向公司及燃气使用单位提出项修或大修理申请。
4.调压设施的涂色按照sy/t0043-2006《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规范》规定执行,涂色作业周期不超过1年;
第六条对远传遥控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1.保证远传遥控设施清洁、无锈蚀、无损坏、配套器件无缺失;清洁周期不超过一个自然月;
2.检查远传遥控设施环境,其环境应干燥、通风、无腐蚀性物质、无强磁场;检查周期不超过一个自然月;
3.检查远传遥控设施使用工况,确保使用正常;
4.远传遥控设施的涂色按照sy/t0043-2006《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规范》规定执行,涂色作业周期不超过1年;
第七条阀门管件的日常维护保养:
1.保证阀门管件清洁、无锈蚀、无损坏、配套器件无缺
失、开关灵活;清洁周期不超过一个自然月;
2.定期对阀门进行添加密封脂、润滑油(脂);添加维护周期根据相应阀门具体要求执行,但不超过6个月;
3.阀门及管件(明设部分)的涂色按照sy/t0043-2006《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规范》规定执行,涂色作业周期不超过1年;
第八条调压计量柜(站)柜体及防护棚架的日常维护保养:
1.定期检查柜体及防护棚架的安全实用性;检查周期不超过一个自然月;
2.柜体及防护棚架的涂色按照sy/t0043-2006《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规范》规定执行,涂色作业周期不超过1年;
3.柜体及防护棚架的安全性已经不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由相应管理单位向公司及燃气使用单位提出项修或大修理申请。
第九条其他日常工作要点:
1.必须定期检查通往该供气设施的安全通道是否通畅;检查周期不超过1月。
2.必须定期检查该供气设施的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及有效;检查周期不超过1月。
3.日常维护检查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及汇报。处理及汇报程序按照公司《生产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4.公司相应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维护、检查记录,并及时如实填写。
第三章项修及大修理管理
第十条在常规日常维护保养已经不能保证供气设备正常工况使用时,由相应管理单位向公司及燃气使用单位提出项修或大修理申请,并签定相应项修或大修理协议后,由公司安排具有修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
第十一条项修及大修理应实事求是,并参考实际使用周期提出;维修费用应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在不能保证安全供气且未进行及时修理的供气设备,应采取减低供气压力措施;紧急状态时可停止天然气供应。
第四章技术改造及升级管理
第十三条当天然气使用单位生产规模提升或由于其他生产技术要求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由天然气使用单位申请,并签定相应技术改造协议后,由公司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第五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在公司为工业用户提供气源供应的支线阀至整体调压计量柜(站)进气口之间应设置快速切断阀。该阀的设置位置宜在该用户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十五条在紧急状态下天然气使用单位有权及时关闭快速切断阀,控制事态发展;公司相应管理单位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公司相应管理单位应定期与天然气使用单位进行紧急状态下安全处置演练,演练周期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天然气用户的燃气恢复投用必须安全受控;应由公司相应管理单位参照公司通气作业相关规定执行;天然气使用用户不得私自恢复投用。
第13篇 某学校网站用户管理制度
学校网站用户管理制度
1、本网络用户均要进行实名注册,未进行实名注册的用户将不予通过审核。
2、本网络注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
3、尊重和维护好学校网站用户的注册信息,做好保密工作,严禁管理人员将任何用户的资料、信息透露给其他人员及任何网站。
4、用户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
5、管理人员要对用户的身份进行核对,做到新用户一日一审核,确保用户及时进入网站浏览、下载各类资料、信息。
6、本网站用户(管理员)不得在网站上发表任何损害学校利益,泄露学校秘密,有损学校形象的文章和图片。
7、管理人员有权对注册用户的访问权限进行设置,学校网站保留最终解释权。
8、注册用户不得利用学校网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14篇 学校信息网络用户管理制度(2)
学校信息网络用户管理制度(二)
1、为了加__学校校园网络的使用管理,依照国家教育部《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2、__学校校园网的建设的目的是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信息资源共享,并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连接,加强我校与社会各界的信息沟通和联系,促进我校教育科研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3、__学校校园网采用两级管理结构,学校成立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各系、部、处室也成立网络管理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对用户子网进行管理。
4、__学校校园网络管理中心是校园网络管理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校园网络的系统运行、信息发布、安全管理、用户管理、系统的维护和开发。
5、__学校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6、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
7、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8、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学校治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察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9、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连入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信息安全协议,并自觉遵守。
10、学校各部门要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网络中心负责为各个部门提供硬件支持,并及时检查和监控校园网,各单位设专人负责查上网信息,严禁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上网,阻止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
11、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如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制安和不健康的信息,应及时上报网络管理人员,并自觉销毁。
12、校园网络中心负责对全校的网络设备进行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挪动或断电。否则后果自负。
13、__学校校园网络管理中心将对各系、部、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员和所有入网用户,在申请入网时进行网络安全教育,以确保校园网络的安全使用。
第15篇 学校园网站用户管理资源发布审核制度
学校园网站用户管理及资源发布审核制度
一、目的
校园网站是学校对外交流的窗口、学生学习交流的工具、学校教学管理的平台。
为了加强现代教育技术工作,推动校园信息化发展,充分发挥学校校园网站的作用,实现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更好地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更好地让外界了解我校,确立我校对外的宣传形象,现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校园网站管理制度。对学校校园网站进行规范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校校园网以及各部门、处室、教研组、教师、学生及相关使用人员。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1、校领导职责
(1)领导、监督网站建设。
(2)指派专人负责。
(3)对校园网站管理制度的制定、审核和监督。
2、各处室任务:
(1)各部门负责整理各自部门日常工作中具有对外发布意义的校园信息。
(2)定期将要对外发布的信息进行编写。
(3)搜集各自部门具有对外发布意义的教育、教师、学生、家长信息资料。
3、校办公室具体任务:
(1)负责收集日常工作中具有对外发布意义的校园信息。
(2)定期将要向外发布的信息进行编写。
(3)重大新闻、学校重要信息、代表学校形象的活动的新闻发布。
4、校网络中心具体任务:
(1)负责校园网站的建设,维护及维修。
(2)协调各部门信息发布与资料上传工作。
(3)负责学校重大新闻的策划、发布工作。
(4)负责审核各个部门需要发布的信息资料。
5、学校师生任务:
(1)校各教研组分别负责学科网站的制作和维护;
(2)学生会配合政教处、团委完成“学生园地子网站等内容的充实和维护。
四、着作版权
1、利用校园网及资源编制的程序、数据库、c课件、文档资料等软件的知识产权属学校所有,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向外交流,不得占为私有。
2、个人上传的作品和文章,必须自己亲自撰写,推荐的作品或文章必须注明“转载”或“匿名”字样,严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
五、工作程序
1、学校校园网站是学校对外宣传的窗口,是学校在网上的公众形象。
2、文章采集与发布的主要内容为国内、国际要闻、党政要闻、开发区内的重大新闻、组织工作动态、干部工作动态、政策法规等。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并且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3、学校校园网站信息必须做得及时更新,发布的信息必须正确,并确保所负责的栏目内容符合教育方针、符合素质教育对人才培养需求、符合学校所制定的办学要求。每次更新后的旧版本进行备份。
4、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信息资源、信息员的管理,做好信息的收集、归类、整理,以及对需发布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进行审核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发布的责任人,对本单位提交的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5、网站管理员定期维护网站,保障网站平稳运行。网站管理员的邮箱是zz。
6、学校校园网站必须由专门人员发布信息。其他人员如要发布信息必须提出申请,经信息中心网络管理人员同意后,由网络管理人员规定用户名和密码,并授于相应的管理权限,做好登记手续。发布的信息必须遵守学校网络安全制度。
7、如要在校园网站上建立链接,必须提出申请,经网络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建立链接。
链接的网站必须遵守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如要在校园网上发布广告必须征得校长同意。
六、安全制度
1、必须管理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如果泄漏由本人负责,造成后果的将追究责任。
2、校园网系统涉及学校各个部门的信息资源和机密,禁止采用各种方式恶意攻击学校网站,一旦发现,将严肃查处。
3、未经允许不得强行登录校园网后台管理系统。
4、不得将学校的内部资料在网站上发布。
5、不得利用校园网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学校网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对违反上述情况之一,并触犯法律者,将由司法部门处理。
七、维护保障
1、由信息处负责整个校园网的维护,并设定专人负责每天的监视,处理突发事件,及时做好备份,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打好操作系统漏洞补丁,保证校园网站的正常运行。
2、学校拨给资金,定期对校园网站机器进行维护。
八、实施细则
1、各部门每月至少上传10篇文章。各部门检查以前的旧文章,确保删除三年之前的文章(有的规章制度除外)。学校将根据日期和点击数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考评。
2、学校全体教师每人每月至少上传4篇文章、并在学校网站上建立自己的个人主页。学校将在学期末进行检查。
3、办公室每月维护“校长信箱”栏目,及时删除陈旧内容。学校将在学期末进行检查。
4、团委每月维护“学生园地”子站点。学校将在学期末进行检查。(2分)
5、每周全校教师使用“电子备课”栏目进行网上备课。每月至少有4次备课活动。学校将在每月月底进行检查。
6、每周全校教师使用“十中论坛”栏目进行网上教研活动。每月至少有一次教研活动,学校将在学期末进行检查。
7、为迎接校庆,全校教师共同维护“同学录”栏目,完善原e一中、e二中和新余十中学校的班级内容。要求从1980年到现在的每一年的班级都要有,学校将每月月
底进行检查。
8、全校教职员工使用“网络办公”子网站每月进行网上日常办公。要求每位教职员工每月至少有一次在网上办公,学期末学校将统一进行考核。
9、每月全校教师使用“在线学习”栏目指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和合作学习。要求每位教师每月至少有一次在该栏目中指导学生学习。学期末学校将统一进行考核。
10、全校教职员工积极给学校的“网上聊天”栏目、“十中博客”栏目、和“留言板”栏目添加人气,发表相关帖子和留言。要求每人每月至少有4个帖子或留言,学期末学校将统一进行考核。全校教职员工学会使用“十中邮局”栏目,使用学校自己的邮箱。
11、全校教职员工学会使用“课件发布”栏目、“上传文件”栏目、“文件提取”栏目、“个人图库”栏目和“网站地图”探路。
12、学校将充实“图书馆”栏目(通过购买软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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