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居民和物业的稳定与安全,其主要内容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检查:对房屋的结构、电气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2. 维修保养:制定详细的维修保养计划,确保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老化引发的安全问题。
3. 应急处理: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应对突发的安全事件,如火灾、漏水等。
4. 用户教育:对住户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 法规遵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房屋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针对房屋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 安全规则:普及房屋使用的基本安全规则,如正确使用电器、燃气设备,避免过度负荷等。
2. 火灾预防:讲解火灾的预防措施,如定期检查电线,不乱丢烟蒂,了解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3. 应急疏散:模拟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路线和方法,提高住户的应急反应能力。
4. 水电知识:教授基本的水电维修知识,如发现漏水、断电等情况的初步处理。
5. 法律法规:解读与房屋安全相关的法规,使住户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应急预案设计应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责任人:明确在紧急情况下的负责人,负责协调救援工作。
2. 制定疏散计划:绘制疏散路线图,标明安全出口和集合点。
3. 设立应急队伍:组织住户中的志愿者,进行基本的急救和应急处理培训。
4. 资源准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灭火器、急救包等。
5. 演练与评估:定期进行应急演练,评估预案的有效性,及时调整和完善。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影响到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方面,良好的管理制度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住户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它也能提升物业的服务质量和品牌形象,增强住户的满意度和信任感。因此,建立健全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是每个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重视并付诸实践的任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日常生活中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为每一位住户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1篇 电务段出租房屋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务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赁或者企业委托承租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务段管辖内租赁房屋。
第四条成立电务段经营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主管副段长
副组长:综治办主任,安全科科长 ,办公室主任,经营开发科科长,综合车间主任、书记。
组员:综合车间成员。
第二章承租条件
第五条 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房屋(场所)租赁、承包关系,首先要对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经营业务及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从事特种行业的须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严禁将房屋(场所)租赁、承包给非法经营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 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应取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与承租方达成协议后,要按照路局关于合同、会签制度,逐级、逐部门审议、签认后,方可按照《北京铁路局多元经营系统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承包合同。
第九条 出租房屋租赁协议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 合同签订一式三份(电务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台帐,承租方经营发生变化或承租资金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签订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态。
第四章 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 承租方签订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时,按照路局《关于修订经营(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文本,签订出租房屋(场所)消防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必须明确专人,定期对各种在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种火灾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进行房屋(场所)承包、租赁时,承租方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自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并在消防安全协议中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 承租方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北京铁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服从出租方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及时整改各种安全隐患。对不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不及时进行整改隐患的,出租方可终止承包、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管内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坚持每10天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第六章 协议终止
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承租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终止出租。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终止出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请各房管科室、车间遵照本办法执行,加强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电务段经营开发科负责解释。
电务段
2022年6月3日
第2篇 物业房屋安全管理教程-危房鉴定管理
物业房屋安全管理教程:危房鉴定与管理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由于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使用安全。因此,在物业管理中,危房的鉴定使用与管理就占有特殊的位置,物业管理企业对此要给予特别的重视。为此,建 设部先后颁发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gj13-86)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一、危房的鉴定机构
房屋的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危房的鉴定更应慎之又慎。按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鉴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 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二、危房鉴定
1.危房分类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1)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2)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鉴定单位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1)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2)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鉴定原则
(1)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具体标准参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①若构件是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②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①结构老化的程度;
②周围环境的影响;
③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④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⑤危险的发展趋势。
4.危险范围的判定
(1)整幢危房:
①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②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 的。
③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④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2)局部危房:
①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要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②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
③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 屋的。
④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⑤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⑥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危险点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三、危房的管理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 急,安排修建计划。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对危房的使用管理一般可分为以下4类情况处理:
1.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对前两类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管理中加强安全检查,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 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排险解危的准备,切实保证住用人的安全。
第3篇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确保大厦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本大厦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均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 房屋使用管理
1.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结构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不得拆改公共设备设施及共用管线;如发现此现象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2为保证公共利益及大厦外观整洁、统一,业主及客户不得自行将窗户及外墙做任何更改,窗户及外墙不得设有任何突出物及广告标牌,不得随意加装防盗网。
1.3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1.4禁止将原有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1.5施工隔断墙和摆放家具不得遮挡窗户、空调口以及防火门、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
1.6业主和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以及室内设施,不允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1.7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1.8严禁擅自乱接电源线,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私自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等,禁用电器。
1.9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业主及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2.0大厦使用中央空调,原则上不允许各客户另行安装空调设备,如确实需要加装空调机,应事先取得物业公司同意,空调机应按物业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凿坏墙体。
2.1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2.2海文大厦的业主及住户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大厦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到项目部办理装修手续,手续不全,不得擅自施工。
2.3凡因没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2.4户用电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2.5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2.6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二、 房屋质量管理
1房屋日常巡检及枪修
1.1项目部的维修人员每周对房屋巡检两次,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抓紧解决。
1.2 水、电、电梯等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值班制度,做到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中、大修范围的项目,项目部编制年度维修计划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1.3 当发生急修、意外灾害事故时,要求抢修人员在事故发生20分钟内及时赶到现场全力枪修,防止事故扩大。
2.房屋定期检查维修
2.1项目部利用冬闲时间,安排在每年四季度组织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房屋安全检查,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对于房屋的不同结构部位和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
2.2 房屋安全检查应由项目部直接负责,按要求进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填写表格汇总,每次检查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并及时安排修缮。
3.房屋的预防性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做好预防工作及有震感以后的临时检查,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三.房屋装修管理
1.建立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项目部应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与装修使用人签订装修协议。
2.项目部应每日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3.装修完由项目部、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三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回装修押金。
4. 巡查后认真填写二次装修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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