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 食品标签管理定义与法规依据
3. 标签内容规定
4. 标签审核与审批流程
5. 标签制作与质量控制
6. 标签变更与更新管理
7.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8. 员工培训与教育
9. 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
1. 引言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确保其准确、完整是企业诚信经营的基础。本制度旨在规范我司食品标签的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形象,防范法律风险。
2. 食品标签管理定义与法规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细则,食品标签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及联系方式等,所有信息应真实、清晰、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3. 标签内容规定 所有标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夸大的信息。过敏原、营养成分表等特殊信息需明确标注,特殊膳食用途食品需标明适用人群。
4. 标签审核与审批流程 新产品的标签设计需经过市场、研发、法务等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由质量管理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标签变更同样需走此流程。
5. 标签制作与质量控制 标签制作应选用合规材料,保证印刷清晰,颜色准确。质检部门需定期抽检标签质量,确保其符合标准。
6. 标签变更与更新管理 产品配方、包装调整等导致的标签变更,应及时更新,并按流程重新审批。已生产的旧版标签产品应在保质期内销售完毕,过期不得销售。
7.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处罚,涉及法律问题的将依法追责。员工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对因疏忽导致的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 员工培训与教育 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食品标签法规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确保每个环节都能严格执行标签管理制度。
9. 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标签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积极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通过反馈不断优化管理流程。
1. 建立健全标签管理制度文件,确保所有操作有章可循。
2. 加强与法规部门的沟通,确保政策理解的准确性。
3. 设立专门的标签管理岗位,负责日常监控与协调。
4. 制定年度标签管理培训计划,提升员工专业素质。
5. 实施严格的标签质量控制,从源头防止问题发生。
6.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市场反馈的问题及时处理。
7. 定期评估标签管理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调整和完善。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致力于打造一个规范、高效、透明的食品标签管理体系,为消费者提供放心的产品,同时也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1篇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做到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2篇 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做到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3篇 食品贮存管理和销售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贮存条件;
6、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7、生产许可证编号;
8、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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