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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管理制度目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认证管理制度目录

认证管理制度是我们企业管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我们的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行业标准及法规要求,提升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包括哪些方面

1. 认证标准与程序:明确各类认证的标准、流程和所需文件,确保所有申请认证的活动有序进行。

2.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全面的质量监控机制,从源头到产出的每个环节都进行严格把控。

3. 员工培训:定期为员工提供相关认证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认证执行能力。

4. 内部审计: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各项认证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合规性。

5. 外部合作与沟通:与第三方认证机构保持良好关系,及时获取最新认证信息和要求。

6. 纠正与预防措施:针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纠正措施和预防策略。

7. 持续改进:通过对认证结果的分析,不断优化管理流程,提升整体绩效。

重要性

1. 信誉保障:通过权威认证,增强客户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信任,提升品牌形象。

2. 法规遵从:遵守行业规定,降低法律风险,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3. 市场准入:某些行业或地区,认证是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为企业打开新的商机。

4. 竞争优势:拥有认证的企业往往在竞标、招标中更具优势,有助于市场份额的扩大。

5. 提升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提高生产和服务的效率,降低成本。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细化认证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操作规范。

2. 实施定期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内部评估,对认证工作的效果进行反馈和调整。

3. 强化培训:针对新政策、新技术,及时更新培训内容,确保员工知识更新。

4.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利用数字化工具,实时更新认证信息,便于全员查阅和学习。

5. 设立激励机制:对在认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激发积极性。

6. 加强外部合作:与认证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最新动态,以便快速适应变化。

以上认证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实施,将有力推动我们企业的规范化运营,实现质量与效率的双重提升,为企业的长期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认证管理制度目录范文

第1篇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的认证工作,提高检测检验业务水平,保证检测检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从事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检验员)。

第三条 检测检验员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的检测检验员证,方可独立承担规定项目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四条 检测检验专业项目分为以下七个类别:

(一)起重机;

(二)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

(三)厂内机动车辆;

(四)客运架空索道;

(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六)劳动卫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五条 检测检验员应当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检测检验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技术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掌握所从事的专业技术理论基本知识;

(三)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项目的检测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

(四)对检测检验中常见的故障、缺陷和问题能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五)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项目所用的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六)从事本专业检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

(七)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检测检验现场的作业要求。

第七条 检测检验员的考核包括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见附件1)。

第八条 检测检验员的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评分,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成绩不得低于六十分,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八十分。

第九条 申报两类以上专业项目的检测检验员,应分别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条 检测检验员由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和认证。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考核鉴定登记表》(见附件2)、申请人的技术工作自传和学历证明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考核合格的检测检验员,由组织考核的劳动行政部门签发检测检验员证。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发证的,应报劳动部备案。检测检验员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员证有效期为三年。换证申请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并须经主管劳动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检测检验员证的检测检验员,需新增检测检验专业项目时,应按本办法进行新增项目的考核和认证。

第十五条 检测检验员调离检测检验工作岗位或退休时,其检测检验员证应交回发证机关。由原单位调到另一单位仍从事同项检测检验工作时,须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换发新证。

第十六条 检测检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暂行收回检测检验员证;情节恶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检测检验员证,并从证件收回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检测检验员资格考试;

(一)转让检测检验员证的;

(二)弄虚作假,降低合格标准的;

(三)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能保证检测检验质量,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助理检测检验员。助理检测检验员应是从事本专业检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所从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助理检测检验员可以协助检测检验员开展现场检测检验工作,但不得独立进行检测检验工作,也无权在检测检验报告书上签章。

第十八条 企业自检机构检测检验员的认证管理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物业管理质量认证职责权限

物业管理公司质量认证职责和权限

1.0经理

1.1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

1.2把握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确定公司的经营方向。

1.3制定公司质量方针,审批公司质量目标,批准颁布质量手册;

1.4负责主持管理评审,负责投标书、重大协议、合同的审定,签订公司所有合同、协议,签发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

1.5审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各种专项计划、物业管理方案和重大质量计划;

1.6确保公司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能实现公司管理目标,对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普遍下降现象或出现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负责。

2.0管理者代表

2.1负责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作保持和改进;

2.2适时向经理报告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

2.3协助经理做好管理评审及相应纠正措施的实施工作,并负责组织内部审核;

2.4负责公司质量体系有关事宜及与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联络工作。

3.0经理助理

3.1负责分管范围内各项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的制订实施,对分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负责;

3.2受经理委托,处理公司有关部门的业务和关系;

3.3协助经理完成其它工作。

4.0综合.办公室:

4.1文秘和档案管理工作:

4.1.1组织编写公司发展规划和各个时段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工作总结;

4.1.2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起草有关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草拟公司的各种公文;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文件进行初审;

4.1.3负责各类文件的打印工作;

4.1.4负责经理办公室及公司会议的组织工作;

4.1.5负责公司印鉴管理工作;

4.1.6负责公司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图书以及报刊的管理工作。

4.2总务管理工作:

4.2.1编制公司机关办公用品、用具采购计划,负责采购、仓储和发放;

4.2.2负责公司及所有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

4.3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4.3.1进行工作分析,编制公司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4.3.2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4.3.3制订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案,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考核;

4.3.4设计薪酬福利方案和员工激励计划,并组织实施;

4.3.5负责人事调整手续的办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日常劳动人事事务的处理。

4.4公共关系处理:

4.4.1收集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业内其它相关信息资料;

4.4.2负责公司与党、政、司法机构以及其他企业、团体等外部机构的关系;

4.4.3负责日常行政接待工作;

4.4.5策划、组织对内、对外宣传沟通活动;

4.5组织对外洽谈拓展业务;

4.6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工作;

4.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5.0财务部

5.1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制订本公司适用的财务管理办法;

5.2制定公司年度财务计划;

5.3监督、指导公司经济运营过程的各环节,做好财务核算;

5.4负责日常帐务处理和公司资金、帐户的管理;

5.5负责投标过程中的财务测算;.

5.6建立并保管财务档案;

5.7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财务方面的培训工作;

5.8协助综合办公室制定目标经营责任书;

5.9编写每季度的财务分析报告;

5.10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薪酬、福利;

5.11办理各管理处商业用房的租赁许可手续。

6.0综合办公室

6.1组织实施新接管物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6.1.1筹建新接管物业的管理处;

6.1.2协助管理处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制订物业管理方案;

6.1.3协助管理处开展前期介入工作;

6.2对各管理处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服务、指导和监控:

6.2.1为各管理处提供工程技术、清洁绿化、公共秩序的维护、社区文化活动等各专业服务技术指导

6.2.2贯彻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检查、指导小区管理处运营的各环节,对运营的全过程进行考核;

6.2.3协调各管理处之间、管理处与公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6.3制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各阶段培训工作,及时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6.4在管理者代表领导下,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维护和深化;

6.5对公司设施、设备、材料进行管理;

6.6顾客沟通及顾客投诉处理:

6.7组织编写投标书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组织合同评审及最终确认合同条款;

6.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7.0管理处

7.1负责所辖物业一体化管理,实现产品输出并确保顾客满意;

7.2完成与公司签定的年度管理目标和经营目标;

7.3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顾客沟通及投诉的处理;

7.4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3篇 hse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程序

hse管理体系认证是依据审核准则,由获得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对受审核方的hse管理体系实施认证及认证评定,确认受审核方的hse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及有效性,并颁发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过程。

认证审核实施基本过程包括:申请及受理、预审核、认证审核、纠正措施的跟踪、审批发证与证后监督六个方面(图1)

图1 hse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流程图

一、认证的申请及受理

1.提出申请

符合hse管理体系认证基本条件的企业如果需要认证,则应以书面形式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hse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方需要具备独立的管理职能或为独立核算的实体;

(2)已按sy/t6276-1997标准含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建立了hse/osh管理体系,实施运行至少三个月,并完成至少两次内部审核和一次管理评审;

(3)当年无特大事故(工业、交通、火灾、污染、职业卫生),近两年内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达到考核标准,其他安全、环保和健康指标达标、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

2.申请组织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组织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组织在拟申请认证审核前三个月,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以供认证机构评审申请组织是否具备认证审核的条件:

(1)hse/osh认证书面申请书,申请认证范围;

(2)申请方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

(3)具备独立管理职能或独立核算实体的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及有关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

(4)主要活动、产品和服务的工艺流程图;

(5)hse/osh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含作业文件和记录清单)必要时,提交作业文件;

(6)健康、安全与环境初始评价报告(含主要危害和影响场所清单);

(7)已编制的项目hse作业计划书、风险评价报告清单;

(8)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3.申请受理

认证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制定审核计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企业是否符合认证审核的条件。对未通过审查的企业,认证机构通知企业进行补充、纠正;不具备条件的;认证机构签发不受理通知书;认证机构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对于通过审查的组织,签发受理申请通知书。

4.合同评审

申请受理后,双方签订hse管理体系认证合同。认证机构应就申请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评审,确保:

(1)认证机构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在理解上的分歧已被消除;

(3)认证机构有能力在拟认证的范围和活动现场内实施认证并能满足申请方的其他具体要求(如申请组织使用的语言,申请方认证范围内所涉的专业等)。

5.认证各方的职责

在认证过程中,应对认证各方的职责加以明确。

1)审核组的责任

挑选审核组成员,保证审核组具备实施审核的经验与技能,应考虑到:

(1)审核员的资格要求;

(2)所需人数,小组成员的语言能力和技能;

(3)有待审核的组织、过程、活动或职能的类型;

(4)认证与认可机构的要求;

(5)小组成员与受审核方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2)认证机构的责任

(1)决定是否需要审核;

(2)与受审核方接触,取得充分合作并启动审核;

(3)确定审核目的;

(4)选派审核组长,对审核组的组成予以审批;

(5)与审核组长商定审核范围;

(6)提供开展审核所需要的权限与资源;

(7)批准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

(8)批准审核计划;

(9)接受审核报告。

3)受审核的责任

受审核方的责任和活动应包括:

(1)视需要向员工传达审核的目的与范围;

(2)选派负责胜任的人员配合审核组的工作,担任现场向导,让审核员了解健康、安全及其他有关要求;

(3)向审核组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审核的有效进行;

(4)应审核员的要求,为他们提供接触设施、员工、有关信息和记录的便利条件;

(5)协助审核组实现审核目的;

(6)接受审核报告副本。

二、审核的策划与准备

认证机构在接受申请方的认证申请后,为保证审核工作的有效性,应做好审核前的策划与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与受审核方确定审核范围、组建审核组、制定审核计划、编制审核工作文件等。

1.确定审核范围

审核范围的确定应从受审核方的管理权限以及活动、产品或服务的领域等方面考虑,审核范围的最终确定应在预审时完成。

2.任命审核组长

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方建立的hse管理体系及运行状况进行审核。专家组由相应资格的专家组成:hse管理体系审核专家、现场管理专家、环保技术专家和职业安全专家。

认证机构根据受审核方的具体实际情况,指定有较高能力的审核员担任审核组长,并将文件审核等相关资料交给审核组长,由审核组长代表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前的准备以及实施认证的各项工作。

审核组长根据从申请方获取的信息组建审核组,确定审核组成员的构成及审核组的规模,考虑是否需要聘请技术专家。

认证机构应将审核组成员以及审核组长的名单通知受审核方,以便得到他们的确认。

3.制定审核计划

审核组长根据文件审核以及初访得到的信息,制定审核计划,审核组应将审核计划尽早通知受审核方,在实施正式的现场审核前应与受审核方就存在的分岐进行协商。

4.编制审核工作文件

审核组应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分工,各个审核小组根据分工编制各自负责部门或要素的工作文件,以便于现场审核的顺利进行。

三、预审核

1.预审核的目的

通过对受审核方的hse承诺、方针目标、危害及影响因素,特别是受审核方对审核准备状况的了解,对有关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提出认证审核计划。

文件审核主要是为了确定被审核方是否建立了文件化的hse管理体系,是否满足hse管理体系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管理手册及支持文件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果体系文件出现重大问题,则应通知受审核方。受审核方应进行体系文件的修改或重新递交。体系文件若无重大的缺陷,则应开始准备预审。

预审是审核人员第一次到受审方现场了解情况,进行详细沟通的活动。是了解受审核方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预评估。

2.预审的重点内容

了解受审核方经营的性质、规模、hse风险的特点及复杂性;了解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和影响因素;评价企业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的可信度;考察企业重大危害因素与hse方针、目标、过程控制、应急管理、遵守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3.预审的程序

在预审过程中,首先进行文件审核,主要审查文件的结构和控制方法,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是否满足sy/t6276-1997hse管理体系标准要求,文件之间是否协调,应将文件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通知受审方,以进行文件的整改。

以文件审核为基础,着手进行预审的准备工作,包括编制预审计划、确定审核范围、确定重点审核的内容、所采用的方法,并将此计划通知受审核方加以确认。预审与认证审核(正式审核)的过程相似,包括首末次会议以及了解和收集客观证据的过程,预审发现的问题应形成“问题清单”,并与受审核方交换意见。

四、认证审核

1.审核的目的

认证审核是判定受审核方的hse管理体系能否推荐认证注册,验证受审核方是否有效实施了其hse方针和目标,是否遵守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程序;验证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审核组对受审核方的hse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性作出评价和结论。

2.审核的重点

认证审核是在预审的基础上对受审核方的hse管理体系进行的深入细致的审核。主要侧重于审核受审核方hse管理体系的运行机制和持续改进的绩效证据。至少应包括以下重点:

(1)内审的评价。包括内审员素质:审核程序、方法、范围;内审的依据;内审资源;内审的组织和审核质量;纠正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评价和风险管理。应评价受审核方危害识别、风险评价的程序、方法的合理性,及风险控制削减措施的有效性。

(3)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

(4)体系文件的可操作性。

3.审核的程序

认证审核是从首次会议开始至末次会议结束,审核过程依据审核计划进行,在末次会议之前,审核组应对审核发现进行分析和整理,必要时要进行审核的追踪,并就审核发现与判断结果同受审核方的管理者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取得他们的认同。

在末次会议上,审核组长应对体系的整体运行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明确表示是否推荐注册或继续保持注册。

4.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是审核工作的重要成果,是hse管理体系认证决策的依据,它提供:

(1)审核发现的可追溯性;

(2)审核中对依据标准条款展开的信息。

审核报告应在审核组长指导下编写,审核组长对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审核报告涉及的项目主要是审核计划中已经确定的,编写过程中若有变动,应与受审核方取得联系。审核组视具体情况建议是否对受审核方予以注册、推迟注册及暂缓注册。

认证机构根据专家组对管理体系文件,现场审核的结果及核实该企业有关近两年健康、安全与环境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决定可否上报hse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的发放范围一般包括受审核方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还应考虑是否提交给指导委员会等监督机构。

五、纠正措施的跟踪与批准注册

1.纠正措施及跟踪验证

现场审核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发现受审核方的hse管理体系存在一定数量的不符合项。对这些不符合项,受审核方应根据审核方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制订纠正措施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加以实施和完成,审核方应对其纠正措施的落实和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依据不符合项的严重程度,跟踪方式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现场跟踪验证;

(2)实施记录的跟踪;

(3)实施方案的跟踪。

纠正措施的完成期限也因不符合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严重不符合项要求在三个月完成,轻微不符合项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对于性质极其轻微的不符合项,则可在受审核组离开之前立即完成纠正措施的落实。

2.认证评定及批准注册

对审核组推荐注册的企业,认证机构将企业认证评定后,报请技术委员会就是否能批准注册进行审定,如审定不能通过,认证机构向其发书面通知书,将审定结论通知受审核方。

认证的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企业进行审核时,应书面通知集团公司hse认证办公室和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上级部门认为有必要可派观察员参与hse管理体系认证的工作。

审定通过的企业,认证机构将批准注册的审定意见,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认证办公室审批,认证机构依据批复结果签发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获证企业在取得认证证书后,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自己获得hse管理体系认证的信息。

六、证后监督与复评

证后监督是包括监督审核和管理,或在特殊条件下组织复审,对在监督审核、管理和复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其中的是验证获证企业的hse管理体系是否持续符合标准的要求,并在有效运行,从而确认能否继续持有和使用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审核和复审程序应与受审核方进行初次审核的程序一致。受审核方的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后,可以提出复评,申请再次认证。

1.监督审核

认证机构对获准认证的受审核方在证书有效期内(一般为三年)应定期实施监督审核,验证受审核方的hse管理体系是否持续地符合标准、体系文件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否持续有效地实现既定的方针和目标。

不同类型的企业因其本身风险的复杂性及其风险的大小不同,采取监督审核的时机、频次和深度均有所区别。一般说,获证后第一次监督审核从批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半年。以后两次例行监督审核之间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对某些风险较大的企业,如建筑、化工、石油、煤矿等则应适当增加审核频次。

2.复审(不定期监督审查)

当获证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以下特殊情况,可能给企业带来新的hse风险时,由认证机构组织复审:

(1)获证企业的hse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

(2)发生重大事故或公众投诉;

(3)获证企业发生了影响其认证基础的更改。

认证机构根据复审结果,作出换证或认证撤销的决定。

3.复评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三年有效期满后,获证企业如申请继续保持认证注册,在证书期满前六个月,应提出复评申请,认证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对获证企业hse管理体系的运行和保持情况进行审核。经复查审核后颁发新证。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复评的程序与初次认证审核基本相同。

第4篇 公司认证证书、标志管理控制程序

公司管理手册:认证证书、标志管理控制程序

1、目的

为确保认证标志、证书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管理体系证书、标志的使用和3c认证标志的申购、保管和使用。

3、职责

3.1质量保证负责人

a)负责根据工厂申请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范围,指导正确使用ccc标志,符合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b)负责ccc标志申请购买的审批;

c)负责ccc标志制作方案的审批;

d)负责对ccc标志正确使用的监督管理。

3.2技检部负责3c认证标志的申购,确定加贴的部位和数量。

3.3生产部负责3c认证标志领用并在合格品上加贴认证标志。

3.4办公室负责3c认证标志的保管和发放,对是否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5办公室负责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4程序

4.1ccc标志的的使用范围

产品凡申请并取得中国强制性认证证书,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范围的产品均可以使用ccc标志,并且在产品的适当位置加施ccc标志。

4.2ccc标志采用的形式规格

鉴于公司产品的具体情况,公司采用ccc标志标准规格形式中的3---5号,具体执行下页表格规定。

4.3ccc标志的申请

4.3.1生产部负责根据《强制性认证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厂取得产品强制性认证后,及时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4.3.2技检部负责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复印件向指定机构申请,申请采取函件或其它形式,注意函件的安全。

4.3.3当产品包装发生变化或根据顾客要求,需要采用其他认证标志时,由技检部负责人提出,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技检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其他形式的认证标志和备案申请,并按规定要求缴纳工本费和标志监督管理费用。

4.3.4若需使用特殊式样的3c标志,或自行印刷、膜压等方式使用标志,则由技检部负责设计,经总经理批准后向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报,经核准后再进行制作。

4.4ccc标志的领取和使用

4.4.1ccc标志标签在获准使用购买回后,由办公室统一保管,设专人落实具体责任,建立标志领用保管台帐。

4.4.2凡是生产部门需要使用ccc标志,先填写ccc标志使用申请单,注明使用的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和班组责任人等信息,经质量负责人核实批准后,向办公室申请领用,并作好领用登记手续。

4.4.3生产部门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完标志的,应在当天下班前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4.5ccc标志在使用过程中的防护

4.5.1ccc标志,是国家授予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特殊标识,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和操作人员应作好各种防护措施,确保标志不损坏、不丢失、

不污染、不转让、不违规使用、不错贴,确保ccc标志按国家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

4.5.2技检部负责人切实作好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质量保证负责人报告。

4.6ccc标志的管理

4.6.1ccc标志的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应对ccc标志的正确使用和防护组织指导和培训。

4.6.2当产品结构发生变更,或产品认证证书范围发生变更,质量保证负责人应及时和国家指定部门联络,重新申请认证和重新确定ccc标志的使用范围。

4.6.3生产部监督ccc标志的正确使用,确保不在申请范围产品不加施ccc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不加施ccc标志。

4.6.4标志统一交办公室妥善保管,严格履行发放领用手续,明确标志的来源和去向,填写《3c标志进出台帐》

4.6.5工厂应按实施规则要求将强制性认证标志加施在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或产品上,在加施ccc认证标志的位置下方同时注明(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字样和工厂代码;同时,在其产品说明书或标签上应标注该涂料主要成膜物质的名称。

4.6.6认证产品的产品标识中产品基本信息描述(如产品系列、产品名称(型号)、施工配比)应在认证证书描述范围内。

4.6.7稀释剂、固化剂的包装上不能标注ccc认证标志。

4.6.8当获证产品配套销售(多种组分在一个外包装中)时,应在最小销售包装和或标签的明显位置加施ccc认证标志。包装内的主漆可一并加施ccc认证标志;包装内的稀释剂和或固化剂小包装上不可加施ccc认证标志。

4.6.9当年未年审或年审未通过或在认证暂停期间内,均不得使用认证标志或声称通过了相应的认证。

4.7营销部加强对加施ccc标志产品售后服务监督,对ccc标志在售后服务过程中的正常使用和违规行为的举报和配合查处工作。

4.8营销部、质量负责人应对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开展积极的斗争,必要时及时向国家管理部门反映,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不法活动实施有效打击,维护国家强制性认证的权威性。

5、相关文件

5.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管理办法》

5.2《认证证书、标志使用的公开文件》

6、相关记录

《3c标志进出台帐》

第5篇 gsp认证对制度管理要求

gsp认证对制度与管理的要求

(一)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药品批发和连锁企业应制订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质量体系的审核;

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4、质量否决的规定;

5、质量信息管理;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8、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9、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二)进货中质量管理

1、为确保进货质量,采购环节应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货

1)确认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2)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3)对与本钱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4)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核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5)签定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6)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

2、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接进行审核的内容。

1)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

2)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

3)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3、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的质量条款:

1)在工商购销合同中:

①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②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③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2)在商商间的购销合同中:

①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②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③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④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4、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1)记录内容应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

2)药品购进记录保存时间: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三)药品验收与检验的质量管理

1、药品质量验收

1)质量验收内容:

⑴药品外观性状检查;

⑵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②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紧急阿、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③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④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家该共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2)作好验收记录。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

3)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4)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2、药品检验

1)对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2)药品抽样检验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3)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作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3、验收、检验仪器: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四)储存与养护中的质量管理

1、药品储存中的质量管理。

1)储存的药品,应按编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每月填报效期报表。

2)药品与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3)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离墙、屋顶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

4)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色标应按如下规定:待眼药品区和退货药品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区、零货称取区和待发药品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5)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区,由专人保管并作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6)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7)药品应按温湿度的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8)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码高度,定期翻垛。

2、在库期药品质量的养护。

1)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

①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②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库温湿度等管理。

③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④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⑤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抵押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⑦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⑧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⑨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2)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作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想林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3)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核对。发现如下问题时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4)应作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与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五)出库与运输的质量管理

1、出库环节的质量管理

1)药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2)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3)药品出库应作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4)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核对。发现如下问题时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①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②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③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④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5)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符合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符合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复核人员等项目。

6)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应按规定作好质量检查和复核。

7)其符合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符合人员等项目。

2、运输过程的质量管理。

1)对温度有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运;

4)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5)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六)药品销售与售后服务中的质量管理

1、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2、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夸大和误导用户;

4、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作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5、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6、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7、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总发现的质量为体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作好记录;

第6篇 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目的意义

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目的与意义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概念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是依据有关标准(如国家经贸委颁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和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准来证明某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应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目的和意义

(1)全面规范、改进企业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保障企业员工的职业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企业的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2)改善与政府、员工、摄取的公共关系,提供企业声誉。

(3)提供持续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即指,降低企业风险,预防事故发生。

(4)克服产品及服务在国内外贸易活动中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取得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5)提高金融信贷信用等级,降低保险成本。

(6)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等。

第7篇 港口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职业资格鉴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本制度所称的职业资格证是指: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焊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人员操作证、汽车驾驶证、农机驾驶证、矿山企业厂矿长(经理)资格证、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资格证、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导游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中介机构负责实施;职业资格发证机关不得从事职业资格培训活动。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培训;职业资格发证机关应当对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各类证书的培训大纲和教学内容,培训时间要求等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的考核、鉴定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严格认证”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条 各考核、认证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建立考核的试题库,在考核时随机抽取试卷。考核结束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 接受职业资格证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并按照职业资格证审核规定,接受职业任职继续培训。

第十条 严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认证和准入。对本制度第三条所列职业资格证对应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种或本岗位作业。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的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教学评估表、学员档案、考核审批表(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等资料存档。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试卷、发证审批表、证书登记表等资料存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区经贸局、交通局、安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旅游局、工商分局(个协)、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法律法规规定负有职业资格证考核、认证职责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制定出各自负责的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认证的具体办法。

第8篇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含肉和(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技术要求,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基地要求、产品检测和记录保持。

本文件是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在含肉和(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应用的专项技术要求,是根据含肉和(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行业的特点对gb/t22000要求的具体化。

本文件适用于含肉和(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与自我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可用于采购方对此类食品提供者的评价和实施第三方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上述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使用其最新版本。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fsms-0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fsms-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fsms-0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速冻果蔬生产企业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同gb/t 22000中的相关术语。

3.1 速冻方便食品quick frozen convenient food

以粮谷、果蔬、肉、水产品等为原料,经调制、加热(或未经加热)后速冻、冷(冻)藏等加工工艺生产的、经简单处理即可食用的食品。

3.2 速冻 quick freeze

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一般在30 min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的冰晶直径小于100 μm。速冻后食品的中心温度要达到-18℃以下。

4 前提方案

从事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除根据gb/t 22000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同时还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4.1 人力资源

4.1.1食品安全小组

食品安全小组应由多专业的人员组成,包括从事卫生质量控制、生产加工、工艺制定、实验室检验、设备维护、原辅料采购、仓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4.1.2人员能力、意识与培训

影响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能。

4.1.2.1 食品安全小组应理解haccp原理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

4.1.2.2应具有满足需要的熟悉速冻方便食品生产基本知识及加工工艺的人员。

4.1.2.3从事速冻方便食品工艺制定、卫生质量控制、实验室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

4.1.2.4 生产人员熟悉人员卫生要求,遵守前提方案的相关规范要求。

4.1.3 人员健康和卫生要求

4.1.3.1 从事食品生产、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卫生法》关于从事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和健康检查的规定。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4.1.3.2直接从事食品生产、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疾病者,应调离本岗位。

4.1.3.3生产、检验和管理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换下工作服、帽、鞋;工作帽、服应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统一发放。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别。不同区域人员不应串岗。制馅、成型、加热、预冷、内包装人员应带口罩和带有发罩的帽子。

4.2 基础设施及维护

4.2.1 厂区环境

4.2.1.1企业不得建在有污染源、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保持清洁卫生,交通便利,水源充足;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4.2.1.2 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主要通道应铺设水泥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4.2.1.3 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壁及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4.2.1.4 厂区排水系统畅通,厂区地面不得有积水和废弃物堆积,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2.1.5 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4.2.1.6 厂区内不得有裸露的垃圾堆,不得有产生有害(毒)气体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地和设施。

4.2.1.7 厂区内禁止饲养与生产无关的动物。

4.2.1.8 工厂须有虫害控制计划、灭鼠图,定期灭鼠除虫。

4.2.1.9 厂区应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生活区对生产区不得造成影响。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加工车间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锅炉房应设有消烟除尘设施。

4.2.1.10 各类原料进厂、人员进出、成品出厂相互之间应避免发生交叉污染。

4.2.1.11 必要时厂区应设有原料运输车辆和工具的清洗消毒设施。

4.2.1.12 工厂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生产环境造成污染。

4.2.2 车间和设施设备

4.2.2.1 车间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生产车间结构和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车间出口、与外界相连的车间排水出口和通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4.2.2.2 生、熟加工区应严格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4.2.2.3 不同清洁区域应分设工器具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应备有冷、热水及清洗消毒设施和适当的排气通风装置。

4.2.2.4 车间地面应采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建筑材料,并保持一定坡度,无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4.2.2.5 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应采取弧形连接,易于清洁。

4.2.2.6 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非封闭的窗户应装设纱窗;车间窗户不应有内窗台,若有内窗台的,内窗台台面应下斜约45。

4.2.2.7 车间入口处设有洗手和鞋靴消毒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备有洗手用品及消毒液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并应备有温水。必要时应在车间内适当位置设有适当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

4.2.2.8 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设施,卫生设施包括: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等,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

4.2.2.9 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且关闭严密。卫生间的墙壁和地面应采用易清洗消毒、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卫生间的面积和设施应与生产人员数量相适应,设有洗手和干手设施,每个便池设施应设冲水装置,便于清洗消毒。卫生间内应通风良好、清洁卫生。

4.2.2.10 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鞋、包等物品)与工作服应分别存放,不造成交叉污染。更衣室的面积和设施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保持通风良好。更衣室内宜配备更衣镜、不靠墙的更衣架和鞋架。更衣室内有更衣柜的,应采用不易发霉、不生锈、内外表面易清洁的材料制作,保持清洁干燥。更衣柜应有编号,便于清洗消毒。更衣室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

4.2.2.11 生产工艺有要求时,在车间内适当位置设有缓冲间(或区域)。

4.2.2.12 应分设内外包装间,内包装间应备有消毒设施。

4.2.2.13有温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和记录装置,车间温度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4.2.2.14设备

(1)车间内接触加工品的设备、工器具应使用化学性质稳定、无毒、无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表面光滑而且防吸附、坚固的材料制作,不得使用竹木工器具及棉麻制品。

(2)所有含肉和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加工用机器设备的设计和构造应能防止危害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尽可能易于拆卸),并容易检查保养,且不会造成伤害。应有使用时可防止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它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混入食品的构造。

(3)须经常冲洗的机械动力设备,应使用防水型,电线接点应用防水型。

(4)食品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以减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机物之聚积,使微生物的生长降低到最低程度。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可使用木质材料,除非其可证明不会成为污染源者方可使用。

(5)加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按工艺流程合理排布,防止加工过程中发生交叉污染,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

(6)加热设施应有符合热加工工艺要求,配置符合要求的温度计、压力表。密闭加热设施还应有热分布图,确保密闭加热设施热分布均匀,并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计量仪器应按规定定期实施计量检定和校准。

4.2.2.15辅助设施

(1)供、排水设施应符合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2)通风:宜采用正压通风方式。进气口应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过滤装置应定期消毒。气流宜由高清洁区排向低清洁区。蒸、煮、油炸、烟熏、烘烤设施的上方应设有与之相适应的排油烟和通风装置。排气口应设有防蝇、虫和防尘装置。

(3)照明设施: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不低于540 l_;生产车间的照明强度应不低于220 l_;其他区域照明强度不低于110 l_。

(4)高清洁区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

4.2.2.16车间供水、供汽、供电应当满足生产需要。

4.2.3 维护保养

4.2.3.1 厂房、设施、设备和工器具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4.2.3.2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

4.2.3.3应制定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使用。对于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应做好详细的记录。

4.3 操作性前提方案

企业应制定书面的ssop程序,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

制定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内容不少于以下几个方面:

4.3.1 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3.2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安全和卫生。

4.3.3 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

4.3.4 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

4.3.5 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

4.3.6 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

4.3.7 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

4.3.8 清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4.3.9 包装、储运卫生控制,必要时应考虑温度。

4.4 产品追溯与撤回

4.4.1 企业应建立和实施追溯程序,以确保从原料到成品标识清楚,具有可追溯性。主要包括原料、辅料和包材的验收、清洗剂、清毒剂、半成品、成品等入(出)库规定;标识的管理;产品批次管理;成品检测报告;运输过程的记录保持等,实现从原辅料验收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的标识及产品出厂后的追溯。

4.4.2 企业应建立产品撤回程序,包括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与客户的沟通,收集顾客反馈单,收集客户对产品的要求,包括数量、包装及规格、质量指标(包括特殊指标的检测方法等)、交付等。接到客户投诉时,相关部门应收集证明性资料和图片,按照追溯程序确认责任并制定处理方式,对于进入流通领域的应采用合适的方式及时、快速、完全的撤回。

5 关键过程控制

5.1 原辅材料

5.1.1 原辅料的接收和检验

5.1.1.1 水产品原料应符合fsms-02原料部分的要求。

5.1.1.2 肉类原料应符合fsms-03原料部分的要求。

5.1.1.3 蔬菜、水果原料应符合fsms-05:原料部分的要求。

5.1.1.4 其他原辅料和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进口国家的有关安全卫生要求。

5.1.1.5 应建立原辅料合格供方名录及可追溯系统,并制定原辅料的验收标准、抽样方案及检验方法等,并有效实施。

5.1.1.6 每批原辅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1.2 原辅料的运输和储藏

5.1.2.1 肉或水产品进厂、人员进出、成品出厂相互之间应避免发生交叉污染,必要时厂区应设有原料运输车辆和工具的清洗、消毒设施。

5.1.2.2 经验收合格之冷藏(冻)原料肉,水产品应依规格、种类分别存放于冷藏(冻)库,冻藏应保持在-18℃以下;冷藏应保持在0~7℃。库温应有自动温度记录。

5.1.2.3 原料的保管应能使其免遭污染、腐败。

5.1.2.4 原料使用应依先进先出之原则,冷冻原料解冻时应在能防止原料品质下降的条件下进行,如采用流水解冻,其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5.2 内包装材料的控制

5.2.1 应建立与食品直接接触内包装材料合格供方名录及可追溯程序,制定验收标准,并有效实施。

5.2.2 内包装材料接收时应由供方提供安全卫生检验报告。

5.2.3 当供方或材质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评价,并由供方提供检验报告。

5.3 食品添加剂的控制

5.3.1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进口国家的有关安全卫生要求。

5.3.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本文件的5.1.1.6的要求。

5.3.3食品添加剂应设专门场所贮放,由专人负责管理,注意领料正确及有效期限等,并记录使用的种类、许可证号、进货量及使用量等。

5.4 加工过程控制

5.4.1 对于加工过程中的重要安全、卫生控制点,应制定检查/检验项目、标准、抽样规则及方法等,确保执行并做好记录。

5.4.2 加工中发生异常现象时,应迅速追查原因并加以纠正。

5.4.3 每次开始操作及休息后的第一件制品应加以检验。

5.4.4 食品添加剂的称量与投料应建立复核制度,有专人负责,使用添加前操作人员应再逐项核对并依序添加,确实执行并做好记录。

5.4.5 加热

应制定文件化的程序对加热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应制定加热工艺规程,严格控制加热温度,明确监控项目、关键限值、监控频率、监控人员以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等,并形成记录。应控制冷却时间,冷却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定期清洗该设施,防止耐热性细菌的生长与污染。

5.4.6 速冻

5.4.6.1 冷却后的食品应立即速冻。

5.4.6.2 食品在冻结时应以最快的速度通过食品的最大冰晶区(大部分食品是-1℃~-5℃)。

5.4.6.3 食品冻结终了温度应达到或低于-18℃。

5.4.6.4 速冻加工后的食品在运送到冷藏库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使温升保持在最低限度。

5.4.6.5 包装速冻食品应在温度能受控制的环境中进行。

5.5 贮存

5.5.1 冷藏库的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8℃或更低(视不同的产品而异)。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

5.5.2 冷藏库的库内温度应定时核查、记录。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

5.5.3 冷藏库的室内空气流动速度以使库内得到均匀的温度为宜。

5.5.4 冷藏库内产品的堆码不应阻碍空气循环。产品与冷藏库墙、顶棚和地面的间隔不小于10cm。

5.5.5 冷藏库内贮存的产品出库应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5.6 运输与分配

5.6.1 运输产品的厢体温度应保持-18℃或更低。厢体温度在装载前应预冷到10℃或更低。并装有能在运输中记录产品温度的仪表。

5.6.2 产品从冷藏库运出后,运输途中允许温升到-15℃,但交货后应尽快降至-18℃。

5.6.3 产品装卸或进出冷藏库要迅速。

5.6.4 采用冷藏车运输时,应设有车厢外面能直接观察的温度记录仪,经常检查厢内的温度。

5.6.5 产品运送到销售点时,最高温度不得高于-12℃。销售点无降温设备时,应尽快出售。

5.7 零售

有零售环节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5.7.1 产品应在低温陈列柜中出售。

5.7.2 低温陈列柜上货后要保持-15℃,柜内应配有温度计。

5.7.3 低温陈列柜内产品的温度允许短时间升高,但不得高于-12℃。

5.7.4低温陈列柜的敞开放货区不应受日光直射,不受强烈的人工光线照射和不正对加热器。低温陈列柜的敞开部分在非营业时间要上盖,在非营业时间除霜。

5.7.5 低温陈列柜内堆放产品不得超出装载线。

5.7.6 包装的与不包装的产品应分开存放和陈列。

5.7.7 未经速冻的食品不能与速冻食品放在同一个低温陈列柜内。

5.7.8 低温陈列柜内的产品要按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

5.7.9 产品应贮存在-18℃以下的冷藏库内,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

5.7.10 速冻食品应该在冷冻条件下销售,低温陈列柜内产品的温度不得高于-12℃。

6 产品检测

6.1 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内设检验机构,并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6.2 企业内设检验机构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并应自行开展水质和微生物等项目的检测。

6.3 企业委托社会实验室承担检测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6.4 抽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和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抽样方案应科学;抽样人员应经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资质。

6.5特殊要求的卫生项目(如农残、兽残等)的检验,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执行;出口产品按输入国法律法规及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方法执行。

7 记录保持

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制定其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所有质量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冷冻产品的记录应保存2年,冷藏产品的记录应至少保存1年。

第9篇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基本要求范本

1. 组织应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文件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申请认证之前应完成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并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充分运行三个月以上;

2. 组织应向wit提供基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充分信息,对于多现场应说明各现场的认证范围、地址及人员分布等情况,wit将以抽样的方式对多现场进行审核;

3. 组织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始,应保持对法律法规符合性的自我评价,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4. 组织管理者应能够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所有食品安全要求在行政上、财务上承担责任;

5. 组织管理者有权决定如何通过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的确定、关键限值的设定以及相关控制程序的建立来实现其haccp计划,并有权配置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改进所需的人、财、物和资源;对可导致食品安全的活动,规定其责任的界限;

6. 没有完全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服务或活动的接口(如,发生在同一现场),应在拟认证的体系中予以说明;

7. 当决定认证的覆盖范围时,应考虑组织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范围,对于出口生产企业尚需考虑卫生注册证和卫生登记证的内容;

8. 认证审核分为两阶段审核过程,第一阶段审核目的是了解组织的基本概况、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整体策划和进展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识别和遵守情况。同时调查组织实施危害分析的预备步骤的正确性,危害分析、识别和评价、可接受水平确定的合理性,关键控制点及关键限值确定的合理性、充分性及前提方案、haccp计划制定的可行性;组合措施的合理性;监视、确认、验证控制的策划充分性;haccp体系的发现问题及纠错能力、信息沟通与更新、持续改进、自我完善机制的建立情况。与申请认证组织达成对ccp判定的一致;给申请方提供一个有关信息反馈的机会;从而确认认证范围,确认组织是否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

9. 第二阶段审核是通过系统地、完整地审核,以评定申请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满足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出认证注册推荐意见的现场审核过程。

10. 审核是一项收集客观证据的符合性验证活动,为使审核顺利进行,组织应为wit开展认证审核、跟踪审核、监督审核、复审换证以及解决投诉等活动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文件审核、现场审核、调阅相关记录和访问人员等各个方面。

11. 如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顾客重大投诉、重要技术管理人员流失和不合格品回收及处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以书面方式报告wit。

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依据gb/t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iso22000:2005标准)。

第10篇 hse管理体系建立认证

企业开展hse体系认证工作通常要进行三阶段工作:

建立hse管理体系;

hse管理体系认证前的准备;

hse管理体系认证审核。

(一)建立hse管理体系

1、领导决策和准备

首先需要最高管理者做出承诺,即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和实现持续改进的承诺。在体系建立和实施期间最高管理者必须为此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建立和实施hse管理体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最高管理者应任命hse管理者代表,来具体负责hse管理体系的日常工作。

最高管理者还应授权管理者代表成立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来完成企业的初始状态评审以及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各项任务。

2、教育培训

hse管理体系标准的教育培训,是开始建立hse管理体系十分重要的工作。培训工作要分层次、分阶段、循序渐进地进行,并且必须是全员培训。

3、拟订工作计划

通常情况下,建立hse管理体系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因此需要拟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在拟订工作计划时要注意:目标明确、控制进程、突出重点。总计划表批准后,就可制定每项具体工作的分计划。与此同时,还要注意制定计划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提出资源的需求,报最高管理层批准。

4、初始状态评审

初始状态评审是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基础,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企业的hse管理现状,为企业建立hse管理体系搜集信息并提供依据。

5、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价

危险辨识是整个hse管理体系建立的基础。主要分为: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

6、体系的策划和设计

主要任务是依据初始评审的结论,制定hse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并补充、完善、明确或重新划分组织机构和职责。

7、编写体系文件

hse管理体系是一套文件化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因此,编写体系文件是企业建立hse管理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建立并保持hse管理体系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企业达到预定的hse方针、评价和改进hse管理体系、实现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必不可少的依据。

8、体系的试运行和正式运行

体系文件编制完成以后,hse管理体系将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的目的就是要在实践中检验体系的充分性、适用性和有效性。试运行阶段,企业应加大运作力度,特别是要加强体系文件的宣贯力度,使全体员工了解如何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去做,并且通过体系文件的实施,及时发现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及时对体系文件进行修改。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后,体系文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这时就可以进入正式运行阶段了。在正式运行阶段发现的体系文件不适宜之处,就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来进行。

9、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是企业对其自身的hse管理体系所进行的审核,是对体系是否正常运行以及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等所做的系统性的验证过程,是hse管理体系的一种自我保证手段。内部审核一般是对体系全部要素进行的全面审核,可采用集中式和滚动式两种方式。应有与被审核对象无直接责任的人员来实施,以保证审核的客观、公正和独立性。

10、管理评审

管理评审是由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定期对hse管理体系进行的系统评价,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通常发生在内部审核之后和第三方审核之前,目的在于确保管理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新的要求和方向,以实现hse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二)hse管理体系的认证

对于建立了hse管理体系的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企业可以根据内部需要开展hse管理体系认证,由于hse管理体系认证可以与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一并进行,企业则可依据国家经贸委第983号文件《关于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开始策划hse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

申请认证企业首先向集团公司hse管理部门提出认证审批报告,下面就认证审核过程中的具体要求予以介绍。

1、hse管理体系认证前的准备

为了保证顺利通过hse管理体系认证,除要按照hse认证中心的要求准备一系列技术文件外,还需进行认证前的迎检培训和组织安排等工作。认证前的充分准备,可以稳定组织各级员工的情绪,做到胸有成竹,忙而不乱,是审核人员感受到一种良好的合作气氛,这也是通过认证的一个重要因素。

2、hse管理体系认证审核过程

根据审核的层次和深度上的差异,可以将认证审核的过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即初始审核和正式审核。

对审核通过的企业,hse认证中心向其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获证企业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重新提出认证申请,hse认证中心受理后,重新对企业进行复评。

第11篇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实施程序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初次审核通常由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组成(监督审核和复评不必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审核:

a.审核组长组织第一阶段审核组成员对受审核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进行评审。文件评审以gb/t28001标准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为审核准则,并出具《文件审查报告》。如发现受审核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的不符合,应及时通知受审核方纠正。

b.与申请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交谈,了解体系运行以及遵守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c.查阅体系运行的有关记录;

d.现场调查组织的危害源及不可容许的风险;

e.在现场结束前,审核组长应与受审核方沟通,通报第一阶段审核结论,以发现问题汇总表的形式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的要求。

第二阶段审核:

a.进行现场审核前,首先召开有受审核方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

b.通过现场审核收集审核证据;

c.召开末次会议,宣布第二阶段审核结果,编写审核报告;

d.对审核中开具的不符合报告,,受审核方应根据要求进行纠正/采取纠正措施,自行验证有效后,提交审核组长验证(验证的方式有书面验证和现场验证两种)。验证合格后,审核组长应将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报h_qc审核部,审核部审查后,提交中心技术委员会评定,如评定通过,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正式颁发认证证书。

第12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包括下述步骤:认证申请及受理;审核策划及审核准备;审核的实施;纠正措施的跟踪与验证;审批发证;认证后的监督审核和证书期满后的复评审核。各步骤的具体内容如下:

1.认证申请及受理

(1)申请: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书面形式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向认证机构递交以下材料:

a.申请认证的范围;

b.申请方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审核所必要的信息;

c.申请方一般简况;

d.申请方安全情况简介,包括近两年中的事故发生情况;

e.申请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f.申请方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的说明;

g.申请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受理:认证机构在接到申请认证单位的有效文件后,对其申请进行受理,申请受理的一般条件是:

a.申请方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关登记注册证明,具备二级或委托方法人资格也可;

b.申请方应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建立了文件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c.申请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已按文件的要求有效运行,并至少已做过一次完整的内审及管理评审;

d.申请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一般应将全部要素运行一遍,并至少有3个月的运行记录。

(3)合同评审并签定合同:认证机构应就申请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评审,确保:

a.认证机构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b.认证机构与申请方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充分的理解;

c.针对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及某些要求(如申请方使用的语言、申请方认证范围内所涉及的专业等),对本机构的认可业务是否包含申请方的专业领域进行自我评审,若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对申请方的认证,双方则可签订认证合同。

2.审核策划和准备

主要包括确定审核范围、指定审核组长并组成审核组、制定审核计划以及准备审核工作文件等工作内容。

审核工作文件主要包括:审核计划、审核检查表、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审核记录、不符合报告、审核报告。

3.审核的实施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第一阶段审核又由文件审核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两部分组成。

(1)文件审核:文件审核的目的是了解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主要是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是否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的要求,从而确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同时通过文件审查,了解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便为现场审核做准备。

(2)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的目的主要是3个:一是在文件审核的基础上,通过了解现场情况收集充分的信息,确认体系实施和运行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确定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的重点;二是确定进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的可行性和条件,即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审核组提出体系存在的问题,受审核方应按期进行整改,只有在整改完成以后,方可进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三是现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活动领域和限产区域等各个方面加以明确,以便确认前期双方商定的审核范围是否合理。

(3)第二阶段现场审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进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其主要目的是证实受审核方实施了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并遵守了体系的各项相应程序;证实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相应审核标准的要求,并能够实现其方针和目标。通过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审核组要对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否通过现场审核作出结论。

4.纠正措施的跟踪与验证

现场审核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发现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不符合事项。对这些不符合项,受审核方应根据审核方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制定纠正措施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加以实施和完成。审核方应对其纠正措施的落实和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5.证后监督与复评

证后监督包括监督审核和管理,对监督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置,并在特殊情况下组织临时性监督审核。获证单位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时,可通过复评,获得再次认证。

(1)监督审核:监督审核是指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限内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其目的是通过对获证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验证,确保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地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体系文件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保持续有效地实现既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并有效运行,从而确认能否继续持有和使用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复评:获证单位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提出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受理后,重新对用人单位进行的审核称为复评。复评的目的是为了证实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的要求,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和保持。

第13篇 3c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3c”认证标志的准确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3c”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公司获得认证的产品(见03-021技术通知单),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

1.“3c”认证标志的购置,由生产制造部按生产计划向质量管理部报缺,质量管理部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购置认证标志标签。

2.“3c”认证标志购进后,按贵重物资管理办法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登账,然后入银库保管。

3.“3c”认证标志必须与产品合格证同时领用和使用,由生产车间填写领料单(必须注明用途、数量、规格,),经产品质量检验员校核,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台帐上签字。

4.产品检验员在产品例行检验合格后,将认证标志交包装人员,并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5.质量管理部对每批“3c”认证标志的签发、使用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建立台帐,产品入库数量与标志领用数量按批次必须相符,并按规定存档。

6.凡由协作单位加工的产品总成件,由本公司产品检验员例行检验合格后发放“3c”认证标志,并现场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三、违规的处罚

1.对标志的保存、领用及使用不得有遗失或遗留张贴,否则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100元/张给予扣罚。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认证标志,一经发现,给予扣罚500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3.未经批准而擅自领用认证标志的个人、部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次的处罚,并扣所在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分30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4.凡违规后受处罚个人或部门,均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14篇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提高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除矿山企业以外的所有全民、集体、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经理)。

第三条厂长、经理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证条件的,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厂长、经理《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是其能够对本企业实施安全卫生管理的凭证。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四条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条件如下:

(一)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二)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生产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三)能够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在考核年度前一年内没有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厂长、经理要在自学的基础上参加培训。凡持有《安全工程》大专毕业证书或持有《安全工程》专业证书的厂长、经理,可免予培训。

第三章培训

第六条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可委托同级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七条培训内容,应按全国统一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教学大纲》进行(见附件一_)。

第八条培训教材,应采用由劳动部或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编教材。授课时间不少于四十二学时。

第九条各级劳动部门应组织师资培训。培训教学中的劳动保护概述,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伤亡事故管理课程,应聘请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具有授课资格的人员讲授。

第四章考核发证

第十条考核发证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负责;

行署、市属企业和市以下集体企业由行署、市劳动部门负责;

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也可委托有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县(区)劳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现任厂长、经理应在考核发证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二_)申请认证;新任厂长、经理应在接到任职通知十天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认证。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部门对考核成绩合格者应发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厂长、经理考核成绩由考核部门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通知单式样见附件三_)。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则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部门在考核发证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五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六条凡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或在组织管理生产、施工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行为者,由当地考核发证部门记证,并限期重新培训考核。凡被记证两次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厂长、经理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每隔四年再进行一次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部门。

第十八条厂长、经理调动工作,到新单位仍任厂长、经理职务者,应在到任十天内(遇有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超过三十天),持发证部门的培训、考核认证登记表(见附件四_)到调入地区的考核发证部门验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_附件一至附件四略。

第15篇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基本要求。

1.2本文件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2定义

2.1认证证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2.2认证标志: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3管理要求

3.1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3.2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1)认证证书名称;

2)获准认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3)“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及认可号;

4)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标志;

5)认证证书编号;

6)认证所依据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7)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8)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

9)认证机构的印章或其代表的签字。

3.3认证证书由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办公室统一制式。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自行设计,报认可委备案。

3.4认证证书的编号由认可委统一管理。认证机构应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认可委办公室,认可委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

×× ×××× ××××

认证机构 发证年份 认证机构发

认可注册号 出的总顺序号

3.5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认可委办公室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3.6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

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认证机构复评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未经重新复评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4认证证书的使用

4.1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2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容许的特定标志。

5认证证书的维持及撤消

5.1获证组织应将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有关变更及时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证。

5.2认证机构在接到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后,应及时对组织进行监督或复评。

5.3在对获证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监督及复评中,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或体系运行无效,由认证机构决定撤消认证,收回证书,并报认可委备案。

5.4如发现获证组织滥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

6附则

6.1本规定由认可委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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