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管理制度是一种企业内部规范,旨在确保员工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行为符合组织设定的标准。它涵盖了从认证需求识别、认证程序制定、执行与监督到持续改进的全过程。
1. 认证需求分析:确定不同职位或部门需要的专业资质和技能标准。
2. 认证标准制定:明确认证的具体要求,包括知识、技能测试和实践经验。
3. 认证流程设计:包括申请、审核、培训、考试、结果反馈等环节。
4. 执行与监督:定期进行认证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5. 持续改进机制:收集反馈,评估制度效果,适时调整优化。
认证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运营至关重要,主要体现在:
1. 提升专业水平:通过认证,员工能不断提升专业素养,提高工作效率。
2. 维护服务质量: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技能,从而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3. 增强竞争力:认证制度有助于塑造企业专业形象,吸引优质客户和人才。
4. 规范行为:明确的行为标准可以减少工作失误,降低潜在风险。
5. 促进内部公平:认证为员工提供平等晋升机会,提升员工满意度。
1. 设立专门的认证管理团队,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根据业务需求,定期更新认证标准,确保其与行业发展趋势同步。
3. 实施内部培训,提供员工获取认证所需的资源和支持。
4. 建立公正透明的评价体系,确保认证过程的公平性。
5. 对于通过认证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如晋升机会、薪资调整等。
6. 对未达到标准的员工,提供辅导和改善计划,帮助他们提升能力。
7. 定期评估认证制度的效果,根据反馈进行必要的调整。
认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有助于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企业整体素质,还能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在实际操作中,应注重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
第1篇 认证对制度管理要求
gsp认证对制度与管理的要求
(一) 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药品批发和连锁企业应制订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质量管理制度
1、 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 质量体系的审核;
3、 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4、 质量否决的规定;
5、 质量信息管理;
6、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7、 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8、 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9、 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0、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11、 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12、 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13、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4、 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5、 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五) 出库与运输的质量管理
1、 出库环节的质量管理1) 药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2) 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3) 药品出库应作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4) 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核对。发现如下问题时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①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②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③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④药品已超出有效期。5) 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符合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符合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复核人员等项目。6)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应按规定作好质量检查和复核。7) 其符合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符合人员等项目。
2、 运输过程的质量管理。1) 对温度有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2)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3) 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运;4) 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5) 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六) 药品销售与售后服务中的质量管理
1、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2、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夸大和误导用户;
4、 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作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5、 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6、 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7、 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总发现的质量为体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作好记录;
8、 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第2篇 gsp认证对制度管理要求
gsp认证对制度与管理的要求
(一)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药品批发和连锁企业应制订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质量体系的审核;
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4、质量否决的规定;
5、质量信息管理;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8、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9、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二)进货中质量管理
1、为确保进货质量,采购环节应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货
1)确认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2)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3)对与本钱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4)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核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5)签定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6)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
2、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接进行审核的内容。
1)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
2)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
3)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3、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的质量条款:
1)在工商购销合同中:
①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②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③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2)在商商间的购销合同中:
①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②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③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④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4、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1)记录内容应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
2)药品购进记录保存时间: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三)药品验收与检验的质量管理
1、药品质量验收
1)质量验收内容:
⑴药品外观性状检查;
⑵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②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紧急阿、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③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④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家该共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2)作好验收记录。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
3)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4)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2、药品检验
1)对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2)药品抽样检验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3)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作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3、验收、检验仪器: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四)储存与养护中的质量管理
1、药品储存中的质量管理。
1)储存的药品,应按编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每月填报效期报表。
2)药品与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3)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离墙、屋顶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
4)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色标应按如下规定:待眼药品区和退货药品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区、零货称取区和待发药品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5)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区,由专人保管并作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6)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7)药品应按温湿度的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8)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码高度,定期翻垛。
2、在库期药品质量的养护。
1)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
①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②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库温湿度等管理。
③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④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⑤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抵押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⑦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⑧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⑨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2)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作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想林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3)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核对。发现如下问题时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4)应作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与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五)出库与运输的质量管理
1、出库环节的质量管理
1)药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2)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3)药品出库应作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4)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核对。发现如下问题时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①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②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③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④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5)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符合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符合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复核人员等项目。
6)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应按规定作好质量检查和复核。
7)其符合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符合人员等项目。
2、运输过程的质量管理。
1)对温度有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运;
4)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5)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六)药品销售与售后服务中的质量管理
1、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2、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夸大和误导用户;
4、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作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5、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6、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7、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总发现的质量为体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作好记录;
第3篇 港口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职业资格鉴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本制度所称的职业资格证是指: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焊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人员操作证、汽车驾驶证、农机驾驶证、矿山企业厂矿长(经理)资格证、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资格证、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导游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中介机构负责实施;职业资格发证机关不得从事职业资格培训活动。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培训;职业资格发证机关应当对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各类证书的培训大纲和教学内容,培训时间要求等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的考核、鉴定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严格认证”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条 各考核、认证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建立考核的试题库,在考核时随机抽取试卷。考核结束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 接受职业资格证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并按照职业资格证审核规定,接受职业任职继续培训。
第十条 严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认证和准入。对本制度第三条所列职业资格证对应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种或本岗位作业。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的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教学评估表、学员档案、考核审批表(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等资料存档。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试卷、发证审批表、证书登记表等资料存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区经贸局、交通局、安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旅游局、工商分局(个协)、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法律法规规定负有职业资格证考核、认证职责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制定出各自负责的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认证的具体办法。
第4篇 体系认证管理制度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体系管理工作,依据《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202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50001:2022能源管理体系》等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对公司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做出以下要求。
第 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体系认证管理工作。
第 3条 体系管理重点覆盖部门职责范围
3.1企管部是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监督检查、持续改进的主管部门。
3.2安全生产管理部是能源、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监督检查、持续改进的主管部门。
3.3企管部/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管理性文件的管理和控制。管理性文件包括:综合手册、程序文件、体系管理涉及的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3.4企管部负责对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记录表格的种类、格式等进行汇总,规定各记录表格的保存期限,对各职能部门的记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5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与能源、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记录表格的种类、格式等进行汇总,规定各记录表格的保存期限,对各职能部门的记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企管部/安全生产管理部依据程序文件中《管理评审控制程序》的要求,负责编制管理评审计划,管理评审会议内容的输入,对管理评审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组织内审员进行跟踪和验证。
3.7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监测以及对法律法规符合性的评审。
3.8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与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收集、识别、传递和更新,负责公司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和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价,并对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管理。
3.9企管部负责组织每年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3.10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每年的能源、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3.11企管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对各部门在内审、外审、管理评审、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限期整改,一般不符合十五日内改正,严重不符合三十日内改正。
3.12企管部/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顾客方来厂的第二方审核;如有需要,协助供应部对供应商进行第二方审核。
第4条 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及宣传
4.1公司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副本或复印件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4.2公司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正本由机要室保存,在顾客提出要求时,相关部门经过申请给顾客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完成复印件、或者出示证书原件,顾客检查后应及时将证书原件归还保管部门。
4.3机要室应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对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应及时联系企管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向认证机构申请补发。
4.4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准伪造、更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公司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5证书被认证机构暂停、撤销时,公司按认证机构的要求将证书交还到认证机构,并同时停止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展示认证证书,并停止将有关认证信息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第 5条 外部审核与内部审核
5.1外部审核
每年十一月体系认证机构来公司现场外部审核,外审三年一个周期,审核周期的第一年外审为认证审核,第二年和第三年为监督审核。认证审核的范围为公司所有职能部门;监督审核的范围是两个周年的审核覆盖全部职能部门。
5.2 内部审核
5.2.1企管部/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内部管理体系审核,编制“内部体系审核年度计划”。 任命审核组长选择审核组员,组织内审并填写“内部审核检查表”、“不符合报告”、“内部体系审核报告”, 组织有关人员对纠正措施效果进行验证等。
5.2.2如何确定一个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审核方式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文件审核:评审管理体系的综合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表单、记录和其他要求的支持性文件是否涵盖管理体系标准;现场审核:审核管理体系执行的程度及有效性。
5.2.3审核过程要保持客观、公正、真实、详细的原则,有理有据,以事实说话,受审核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具体详见《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5.2.4不符合控制。企管部/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各部门发生的不符合限期整改,并采取纠正措施。
5.2.5企管部/安全生产管理部是内部审核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助各部门对产生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验证实施效果,并向管理者代表汇报。
第 6条 体系管理文件
《综合手册》和《程序文件》为公司体系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文件规定体系管理的各项基本内。体系文件一般每年更新一次,每三年换版,如遇公司组织架构大调整、公司重大变革等情况,随时更新换版体系文件。
第 7条 体系培训
7.1体系文件改版培训。当体系文件变更较大换版时,组织内审员集中培训体系文件。
7.2体系标准改版培训。当体系标准更新时,外聘审核机构审核老师来公司培训标准内容。
7.3内审和外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培训。针对内审、外审发现的系统性不符合标准的现象,集中某一班组或者部门人员统一培训体系标准知识和程序文件。
7.4内审员审核知识培训。内审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内部审核知识培训,一般安排在内审前的一个月内组织培训
第8条附则
8.1本制度由企管部负责起草、修订及解释。
8.2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港口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职业资格鉴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本制度所称的职业资格证是指: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焊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人员操作证、汽车驾驶证、农机驾驶证、矿山企业厂矿长(经理)资格证、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资格证、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导游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中介机构负责实施;职业资格发证机关不得从事职业资格培训活动。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培训;职业资格发证机关应当对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各类证书的培训大纲和教学内容,培训时间要求等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的考核、鉴定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严格认证”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条 各考核、认证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建立考核的试题库,在考核时随机抽取试卷。考核结束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 接受职业资格证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并按照职业资格证审核规定,接受职业任职继续培训。
第十条 严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认证和准入。对本制度第三条所列职业资格证对应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种或本岗位作业。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的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教学评估表、学员档案、考核审批表(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等资料存档。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试卷、发证审批表、证书登记表等资料存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区经贸局、交通局、安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旅游局、工商分局(个协)、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法律法规规定负有职业资格证考核、认证职责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制定出各自负责的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认证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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