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医疗服务的高效、安全和专业,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员工职责与工作规范:明确各岗位职责,规定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程序,确保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有明确的行为指南。
2. 考勤与休假制度:规定员工的出勤时间、休假申请、病假处理等,保证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培训与发展:制定员工的在职培训计划,鼓励个人职业发展,提升医疗技能和服务水平。
4. 绩效评估:设立公正公平的绩效考核体系,以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 行为准则:强调职业道德、患者权益保护和团队协作,促进良好工作氛围。
1. 违反工作规范:对未按操作规程行事,导致医疗事故或服务质量下降的员工,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停职处理。
2. 缺勤与迟到:频繁无故缺勤或迟到的员工,将受到扣减工资、取消年终奖甚至解雇的处罚。
3. 不遵守行为准则:对违反职业道德,如泄露患者隐私、欺瞒患者或同事的,将严肃处理,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4. 工作态度不佳:对工作态度消极,影响团队协作的员工,将进行警告并安排心理咨询,若无改善则调岗或解雇。
1. 员工职责与工作规范:每个岗位应有详细的工作描述,包括职责、权限和预期成果。员工需定期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确保技能更新。
2. 考勤与休假:员工需提前申请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视为缺勤。病假需提供医生证明,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但需后续补交证明。
3. 培训与发展:新入职员工须完成入职培训,所有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技能培训。医院鼓励员工参加学术会议和进修课程,提升专业能力。
4. 绩效评估:考核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考核内容包括工作量、患者满意度、同事评价等。优秀员工将获得晋升机会和奖励。
5. 行为准则:尊重患者,维护患者权益,保持诚实守信,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团队协作中,应互相支持,共同解决问题。
请注意,本制度的执行需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管理层有权对特殊情况做出判断和决定。所有员工应充分理解并遵守上述规定,共同维护医院的良好运营和患者服务。
第1篇 建康医院员工意外伤害(含感染化学放射等)管理制度
第三人民医院员工意外伤害(含感染、化学、放射等)管理制度
1. 医院应制定有防止与处理感染(包括化学、放射等)与职业损伤意外事件的管理文件,提供员工以遵循。
2. 医院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的要求,制定有对员工遭受感染(包括化学污染)与职业损伤后的处理程序与整改措施。
3. 应能如实地追踪员工遭受感染与职业损伤的原因,制定有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的措施。
4. 应有对员工进行遭受感染与职业损伤(含化学损伤等各类损伤)时紧急处理的基本知识与程序的教育和培训,使其能知晓相关的基本知识与程序。
第2篇 东华人民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人民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推进医院用人制度改革,优化员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院在职在岗人员,包括在编、集体、招聘人员。
第三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实行待岗:
1、因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2、个人申请转岗,未能落实工作岗位的;
3、试用期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
4、在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中落聘或岗位撤并、科室减员后未明确岗位的;
5、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第四条辞退或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医院成立待岗人员管理中心,负责统一集中管理待岗人员。待岗管理中心由人力资源部、医务部、护理部、财务科、科教科、总务科等职能科室组成,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待岗人员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待岗人员考勤、培训等日常管理;
2、协调做好待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3、协助办理待岗人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工作程序
1、科室以书面形式将本科拟待岗人员名单和待岗原因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个人申请转岗,须以书面形式写出申请,经科室同意后,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其中个人申请转岗,有合适岗位安排的予以转岗,未有合适岗位安排的按待岗对待。对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院长办公会议可直接研究审批。
3、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后,人力资源部下发《z市人民医院员工待岗通知书》送达科室。待岗起始日期以《待岗通知书》时间为准。
4、科室负责通知待岗人员,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5、待岗人员自待岗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待岗人员管理中心报到,填写《z市人民医院待岗员工登记表》。逾3个工作日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15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待岗期间的待遇
1、在编员工以及与在编员工同等待遇的人员待岗期间的待遇:
(1)1-3个月发放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高于30%保留津贴和护士10%工资);
(2)4-6个月发放基本工资的80%;
(3)从第7月起只发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按z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下同)。
(4)执行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的人员自待岗之日起只发基本生活费。
2、按照《z市人民医院招聘人员岗位工资制试行办法》执行待遇的人员待岗期间的待遇:待岗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只发基本生活费。
3、待岗期间停发奖金、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4、医院按规定代扣代缴待岗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
5、1年内待岗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能晋级、晋职。
6、在待岗期间怀孕的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可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待岗人员待岗期满而医疗期未满的,待岗期延长至医疗期满。
第八条待岗人员的分流安置
1、院内转岗:待岗人员可应聘医院提供的工作岗位或自谋工作岗位,双向选择一致后,根据岗位需要应参加岗前培训。待岗人员新上岗须有1个月的试岗期,试岗期期满由待岗人员管理中心会同使用科室予以考核,考核合格后办理正式上岗手续,考核不合格仍按待岗对待。
2、内部退养,按照《z市人民医院内部退养暂行办法(试行)》办理。
3、鼓励待岗人员个人自费参加业务技能培训、进修深造。
4、待岗期间,待岗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5、在编、集体员工待岗期限最长为2年,其他人员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待岗期满不能重新上岗者,医院可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条 员工待岗期间必须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服从待岗人员管理中心管理,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k医院员工聘用管理制度
医院员工聘用管理制度(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人政〔1998〕141号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录〔1999〕42号文件《关于贯彻〈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深化__区中医院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医院科学化管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员工队伍,保障医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在编职工、返聘人员、借用人员和聘用合同工。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人员聘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受聘员工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
2、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合作精神;
3、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聘用程序:
1、明确聘用的岗位、人数和应聘条件;根据__区人事部门的要求,需参加统一招考的由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其他的由医院自主招聘。
2、由医院自主招聘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聘用条件的应聘者进行面试、笔试及科室试用半个月,产生候聘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选。
3、拟聘人选参加健康体检,合格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聘用。
4、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聘用合同由医院与员工签订,医院签订聘用合同是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服从卫生部门领导管理的前提下享有高度自主权,同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聘用合同期限按有关规定签订。新招聘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应届毕业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医院因工作需要,而本人不愿意签订合同的员工,给予30天留岗考虑时间,逾期仍不签聘用合同的,作自动终止合同处理。要求辞职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
第九条对因业务素质或工作态度等原因不符合上岗条件而医院不续签聘用合同的员工,按终止聘用合同处理。
第四章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即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经过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及聘用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和员工双向选择,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医院成立待聘、解聘专项管理小组,由工会、人事、妇委、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员工的待聘、解聘、复聘的建议与管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待聘员工:
1、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符合《__区中医院奖惩办法》条款而受待聘处分者;
2、在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者。
3、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级医生负责制后或其它原因科室不再聘用,也未被其它科室聘用,医院安排其它工作岗位,但不愿意接受的;
4、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期限为3-6个月),仍不能胜任的(由专家委员会评议确定);
5、两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合格者;
6、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从事第二职业严重影响医院工作或在院内造成极坏影响的;
8、因体制改革,精简机构,缩减编制等原因,需要减员而本人拒绝安排其它工作的。
9、无正当理由而不报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违反法纪,影响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十四条待聘员工在待聘期内应按医院安排参加有关的学习和工作,也可申请离岗培训,费用自理。同时要求每月向管理小组递交思想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待聘员工在待聘期间有科主任同意试聘的,作为试聘员工。试聘期一般为3月,试聘期满后,科主任不同意聘用的仍作为待聘员工。
第十六条对于待聘期限内有突出表现可以提前复聘(但不少于期限的1/2)复聘需所在科室提出,管理小组鉴定,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突出表现主要有被病人多次提名表扬、有突出事迹等。
第十七条待聘员工在待聘期间不享受效益工资(奖金),试聘员工在试聘期间效益工资(奖金)减半发给,其它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试聘、待聘、离岗培训的时间大于6个月延迟晋升一年。
第十九条一年内待聘时间超过6个月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解除聘用合同:
1、新招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未能符合岗位聘用要求:未能取得执业资格、待聘期内不同意转岗或无合适岗位聘用。
3、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6、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五章聘用合同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工管理按照《__区中医院聘用合同工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章违约责任、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第二十二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员工与医院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必须办妥工作交替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医院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医院权益;违者,由医院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由医院出资培训的员工与医院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除缴纳违约金外,还应缴纳补偿费,补偿
费一般为培训所付的全部费用(脱产培训的,补偿费为培训费与培训期间工资总收人之和;就读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补偿费为培训费和培训期间工资总收入的60%之和),并按培训后在医院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递减10%的比例计算,满五年以上者免缴补偿费。引进人才特殊待遇和出国培养,院长特殊津贴按协议赔偿。
第二十五条由于医院方面原因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根据受聘人员在医院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解聘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停发:
1、重新就业;
2、应征人伍;
3、出境或出国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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