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职责划分: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每位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范围和责任。
2. 工作时间与考勤:规定工作时间、休息日、请假制度,以及迟到、早退的处理方式。
3. 行为规范:强调职业道德,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行为,如欺诈、贪污、滥用职权等。
4. 培训与发展:定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鼓励员工自我提升,提供职业发展路径。
5. 沟通与反馈: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和问题,促进团队协作。
6. 绩效评估:设立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根据表现决定晋升、奖励和惩罚。
1. 违反职责: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或质量下降,将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解雇的处罚。
2. 违反行为规范:违反职业道德,如泄露患者隐私、接受贿赂等,将受到纪律处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3. 不遵守工作时间:频繁迟到、早退、无故缺勤,将扣除相应工资,累计多次将面临停职或解雇。
4. 滥用资源:过度使用或浪费医院资源,如办公用品、设备等,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或纪律处分。
5. 不尊重同事:破坏工作环境和谐,如欺凌、歧视他人,将进行调解,严重者将被调岗或辞退。
1. 职责划分:各部门需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员工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有变动需提前申请并得到批准。
2. 工作时间与考勤:员工应按时打卡,特殊情况需提前申请并得到批准。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旷工。
3. 行为规范:医院定期开展道德教育活动,员工应签署并遵守行为准则,违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
4. 培训与发展: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培训,优秀员工有机会参与高级培训或承担项目。
5. 沟通与反馈:设立匿名建议箱,定期收集员工意见,并对有效建议的提出者给予奖励。
6. 绩效评估:评估周期通常为半年,包括自我评价、同事评价和上级评价,结果将影响工资调整和晋升机会。
以上规定旨在创造一个公平、高效的工作环境,希望所有员工都能理解并遵守,共同维护医院的良好运营。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
第1篇 市第一医院科室优质服务管理员工作制度
区第一医院科室优质服务管理员工作制度
医院优质服务全员培训工作自10月份开始,为了有效有序的开展各项工作,配合医院开展优质服务,成立医院优质服务科室管理员队伍,规范各项工作内容,确保各项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特制定此工作制度。
一、科室优质服务管理员组成。由医院内训师和由科室内训师担任,因工作调动科室空缺由科室提出报医院审批。
二、负责协助本科室优质服务工作制定、组织和实施。
三、分批上报参加培训学员名单到党办,提前三天发邀请函通知学员,落实本科室的员工参加优质服务培训。
四、负责本科室服务承诺展示板工作的落实,监督参加培训后的员工承诺上墙,加强展示板的维护,以及员工在工作的实施等。
五、在科室优质服务工作中要主动带头,公布承诺,主动与科主任、护长沟通,争取科室的大力支持。
六、做好科室优质服务资料的收集和统计,积极组织本科室参加优质服务模范集体和服务标兵的评选。
七、本制度为试行,需逐步完善规范。
第2篇 医院体检中心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医院体检中心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规范体检中心行政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经体检中心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体检中心所有员工。
一、考勤规定
1、医务科室人员(医生)作息时间为7:30am-11:30pm,前台、总检、行政、财务、业务部等综合管理室人员作息时间为7:30am-17:00pm;每周工作5天半;
2、员工上下班前自己打卡,一经发现代打卡,代打卡者当天按旷工论处。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吃早餐和办理私事。如工作需要,无法打卡者由部门负责人签卡;
3、全体员工统一准时上班,如需临时调整,必须告知部门直接负责人;
4、员工应提前5分钟进入工作准备状态,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按每分钟2元扣发当月工资(5-30分钟按迟到、早退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按事假或旷工半天处理),当月累积两次或两次以上者加倍处罚;迟到、早退、脱岗连续发生三次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员工如因急事不能按时上班或在上班时间需外出的,需第一时间报请部门主任以上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病、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每月旷工半天,扣除当月工资的10%,旷工一天,扣除当月工资的20%,每月旷工达二天以上(包含二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5、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者,要在当天填写加班申请单,报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领取加班费,加班超过晚上17:30的方可算为加班。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补休或经所在部门申报,由体检中心主任审批后,可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
6、员工加班的调休由直属负责人安排,原则上在当月调休,不得转入下月或累计休假。
二、请假、休假规定
1、请假手续:请假前,员工应向主管领导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请假;除不可预见情况外,所有员工请假,需至少提前一天请假。不可预见情况于上班一小时前告知;
2、国家规定的假日:体检中心所有员工都享有全年的法定假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等;
3、病假:请病假者,需在第一时间告知主管领导,上班后及时将113医院诊断证明(急诊除外)报人事部备案;病假期间遇节假日、公休日时,不顺延;
4、事假:员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请事假;请事假者,必须填写请假条,注明事假原因、天数;请事假一天,部门负责人批准,二天以上者(含二天),中心主任批准;三天以上者(含三天),体检中心行政、业务主任批准;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休息者,按旷工处理;连续两天以上(含两天)者,予以解聘;一次事假不得超过5天,上午请事假的扣除日工资的70%,下午请事假的扣除日工资的30%;有存休者可填写调休单抵销;以虚假事由请事假者,视为旷工;
5、婚假:凡体检中心正式员工在领取结婚证明后,可按请假程序申请婚假,符合晚婚条件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以申请14天;
6、产假:持有准生证和出生证的员工,在体检中心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待遇;
7、丧假:员工直系亲属过世(父母、子女、配偶、公婆),可享受丧假7个工作日;外地员工可另加往返路程时间,休假期间基本薪金照常发放;
8、工伤假:员工因公负伤,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政策和程序执行;
三、福利待遇
1、工资:体检中心实行基本工资加提成奖金加效益奖金的办法,体现公平竞争、效益优先的原则;
2、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体检中心为员工代办国家规定的各种保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
3、培训
3.1体检中心行政办负责员工的规章制度、服务礼仪培训、专业培训、职业道德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等;
3.2新招员工须经过培训、考核后,择优录用;
3.3员工必须接受体检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如仍不合格予以辞退;
3.4由体检中心出资委派员工接受培训的,体检中心将根据培训费用的多少及培训期长短确定是否签订培训协议,对于签订的协议,体检中心将该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需遵守协议的规定;
3.5员工的培训记录作为员工升迁、调薪的一项依据。
4、考核
4.1为加强和促进体检中心内部管理,完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体检任务的完成,实行员工月、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或提薪的重要依据;
4.2非管理员工的考核每月进行一次,主要考核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日常工作表现、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业绩、遵守法纪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等;每月评选出月优秀员工,并与当月奖金挂钩;
4.3管理员工的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主要考核其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管理能力和水平等,即德、能、勤、绩方面的考核;
4.4考核采取逐级考核的原则,即体检中心统一组织考核管理部门,部门考核下属员工;
4.5体检中心每年评选一位年度先进个人,采取民主评议和领导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4.6、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员工任用、岗位调配的依据,综合业务科室是考核的主管部门。
四、调动与升降职
1、根据工作需要,全体员工必须服从体检中心主任的派遣和调动;
2、所有员工均有晋升的机会,体检中心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品德、业绩、才能、为优秀者提供晋升或加薪;
3、管理科室和员工所在部门,每月定期对员工进行评定,体检中心将根据评定结果对员工予以晋升、加薪、留用观察、辞退等;
4、员工有申请调动的权利,体检中心将根据工作机会和实际情况做出安排或解释。
5、员工岗位调整后,享受新岗位的工资标准与福利待遇。
五、奖惩条例
1、按照奖优罚劣,激励先进,公正公平,一视同仁的原则实行奖罚;
2、奖励分为表扬、嘉奖两种;
3、根据过失的情节轻重及影响范围,处罚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除名三种;口头警告的处罚标准为100元/次,凡当月被二次口头警告者,视为一次书面警告,书面警告的处罚标准为350元/次,凡当月被两次书面警告者,即刻解职;
4、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由单位负责人给予表扬:
4.1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工作认真、踏实细致,始终如一;
4.2工作作风严谨,工作无差错;
4.3服务热情、礼貌待客、耐心解答客户咨询,多次受到客户表扬;
4.4工作
任务完成出色,成绩显着;
4.5在单位内部举办的活动或代表单位参加外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4.6拾到贵重物品及时上交者;
4.7维护单位利益,为单位的声誉和经营管理做好事者。
5、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50至100元的一次性奖金或物质奖励:
5.1在月先进评比中的优秀员工;
5.2提出体检业务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收效显着者;
5.3工作积极主动,经常性的主动加班、不计报酬者;
5.4改进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率,成效显着者;
5.5修旧利废、节约材料、降低成本做出显着成绩者;
5.6凡参加同行业组织的各类活动取得名次的;
5.7季度全勤,无迟到早退现象者。
6、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100至500元的一次性奖金或物质奖励:
6.1被评为单位年度优秀员工、先进员工、优秀管理者等荣誉称号者;
6.2在体检、医疗工作中,引进项目或技术,创造明显效益者;
6.3维护体检中心利益,保护中心财产,
第3篇 建康医院员工意外伤害(含感染化学放射等)管理制度
第三人民医院员工意外伤害(含感染、化学、放射等)管理制度
1. 医院应制定有防止与处理感染(包括化学、放射等)与职业损伤意外事件的管理文件,提供员工以遵循。
2. 医院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的要求,制定有对员工遭受感染(包括化学污染)与职业损伤后的处理程序与整改措施。
3. 应能如实地追踪员工遭受感染与职业损伤的原因,制定有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的措施。
4. 应有对员工进行遭受感染与职业损伤(含化学损伤等各类损伤)时紧急处理的基本知识与程序的教育和培训,使其能知晓相关的基本知识与程序。
第4篇 k医院员工聘用管理制度
医院员工聘用管理制度(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人政〔1998〕141号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录〔1999〕42号文件《关于贯彻〈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深化__区中医院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医院科学化管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员工队伍,保障医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在编职工、返聘人员、借用人员和聘用合同工。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人员聘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受聘员工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
2、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合作精神;
3、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聘用程序:
1、明确聘用的岗位、人数和应聘条件;根据__区人事部门的要求,需参加统一招考的由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其他的由医院自主招聘。
2、由医院自主招聘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聘用条件的应聘者进行面试、笔试及科室试用半个月,产生候聘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选。
3、拟聘人选参加健康体检,合格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聘用。
4、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聘用合同由医院与员工签订,医院签订聘用合同是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服从卫生部门领导管理的前提下享有高度自主权,同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聘用合同期限按有关规定签订。新招聘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应届毕业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医院因工作需要,而本人不愿意签订合同的员工,给予30天留岗考虑时间,逾期仍不签聘用合同的,作自动终止合同处理。要求辞职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
第九条对因业务素质或工作态度等原因不符合上岗条件而医院不续签聘用合同的员工,按终止聘用合同处理。
第四章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即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经过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及聘用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和员工双向选择,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医院成立待聘、解聘专项管理小组,由工会、人事、妇委、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员工的待聘、解聘、复聘的建议与管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待聘员工:
1、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符合《__区中医院奖惩办法》条款而受待聘处分者;
2、在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者。
3、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级医生负责制后或其它原因科室不再聘用,也未被其它科室聘用,医院安排其它工作岗位,但不愿意接受的;
4、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期限为3-6个月),仍不能胜任的(由专家委员会评议确定);
5、两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合格者;
6、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从事第二职业严重影响医院工作或在院内造成极坏影响的;
8、因体制改革,精简机构,缩减编制等原因,需要减员而本人拒绝安排其它工作的。
9、无正当理由而不报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违反法纪,影响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十四条待聘员工在待聘期内应按医院安排参加有关的学习和工作,也可申请离岗培训,费用自理。同时要求每月向管理小组递交思想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待聘员工在待聘期间有科主任同意试聘的,作为试聘员工。试聘期一般为3月,试聘期满后,科主任不同意聘用的仍作为待聘员工。
第十六条对于待聘期限内有突出表现可以提前复聘(但不少于期限的1/2)复聘需所在科室提出,管理小组鉴定,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突出表现主要有被病人多次提名表扬、有突出事迹等。
第十七条待聘员工在待聘期间不享受效益工资(奖金),试聘员工在试聘期间效益工资(奖金)减半发给,其它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试聘、待聘、离岗培训的时间大于6个月延迟晋升一年。
第十九条一年内待聘时间超过6个月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解除聘用合同:
1、新招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未能符合岗位聘用要求:未能取得执业资格、待聘期内不同意转岗或无合适岗位聘用。
3、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6、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五章聘用合同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工管理按照《__区中医院聘用合同工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章违约责任、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第二十二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员工与医院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必须办妥工作交替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医院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医院权益;违者,由医院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由医院出资培训的员工与医院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除缴纳违约金外,还应缴纳补偿费,补偿
费一般为培训所付的全部费用(脱产培训的,补偿费为培训费与培训期间工资总收人之和;就读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补偿费为培训费和培训期间工资总收入的60%之和),并按培训后在医院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递减10%的比例计算,满五年以上者免缴补偿费。引进人才特殊待遇和出国培养,院长特殊津贴按协议赔偿。
第二十五条由于医院方面原因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根据受聘人员在医院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解聘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停发:
1、重新就业;
2、应征人伍;
3、出境或出国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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