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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管理制度宣贯(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出入管理制度宣贯

出入管理制度是企业日常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旨在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秩序和效率。此制度涵盖员工、访客、货物以及车辆的进出管理,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并保护公司的财产和人员安全。

包括哪些方面

1. 员工出入管理: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签到签退流程,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出入权限。

2. 访客管理:设立访客登记、接待流程,以及访客通行证的发放和回收。

3. 货物出入管理:规范货物的进出时间、检查程序和存放地点,防止非法物品流入。

4. 车辆管理:设定车辆进入许可、停车区域,以及运输货物车辆的特别规定。

5. 应急处理: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出入规则,如火灾、地震等灾害发生时的疏散路线和程序。

重要性

出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保障:严格的出入管理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降低盗窃、破坏等风险。

2. 提升效率:明确的流程可以减少混乱,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法规遵守:符合劳动法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法规要求,避免法律纠纷。

4. 维护公司形象:有序的出入管理展示出企业的专业和规范,提升外部评价。

方案

为了实施有效的出入管理制度,我们提出以下方案:

1. 制定详细规章制度:编写清晰的出入管理手册,涵盖所有相关方面,确保所有人员了解并遵守。

2. 培训与宣传:定期组织培训,让员工熟悉制度,并通过海报、公告等形式强化意识。

3. 技术辅助:利用门禁系统、监控设备等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4. 监督执行:设置专职人员监督出入管理,及时处理违规行为,保持制度的严肃性。

5. 定期评估与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

出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和配合。我们期待每位成员都能理解其重要性,共同维护我们的工作环境,共创安全、高效的企业氛围。

出入管理制度宣贯范文

第1篇 某设备公司出入公司管理规定

设备公司出入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维护公司安全,规范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的管理,特订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厂门时,应遵守本规定,由门卫负责管理。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出入厂门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上下班应穿着制服,出入厂门必须打卡。

(二)部门经理或副经理以上人员,及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厂人员经批准,可以随时出入厂(门卫处放置人名清单)。

(三)普通员工上班时间因公外出,须持外出通知单(或出门证)出门。

(四)员工于上班时间请假出厂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厂。

(五)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

第四条 其他企业人员出入厂门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洽公人员须于门卫处出示相关身份证明,办理入厂登记手续,发给来客出入公司登记单,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非经厂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公事完毕,公司接待人员须在来客出入公司登记单上签字,由来宾交还门卫处。具体流程详见行政系统流程管理中的出入公司管理流程。

(二)协作厂商长期派驻工厂人员,凭公司发给之识别证进出工厂。

(三)政府机关、客户、人民团体或本厂区人员亲友如有必要入厂参观时,由经办人或申请人填具参观申请登记单,经核准后通知各有关部门并派员引导参观。入厂时门卫应在参观申请登记单签注入厂时间,参观完毕出厂时签注出厂时间。

(四)本公司部门经理或副经理以上人员陪同宾客参观,事前可免办申请手续,但应于当日内补填参观申请登记单,由门卫签注入出厂时间。

(五)参观时间以日常上班时间为限,若遇到休假日,须事先来函核准或经当日值班负责人核准。

第五条 公司员工亲属或朋友来访,门卫应要求其出示相关身份证件,并负责联络该员工进行接待。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六条 外部厂商车辆出入厂门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交货车辆应填写车辆出入证,并注明车号、随车人数、装运品名、事由、入厂范围等事项,经门卫查对签注时间后入厂。卸货后空车出厂,车辆出入证须经洽办人签章,并于出厂时交还门卫。

(二)提运本公司各种货品车辆,入厂时须填写车辆出入证,经门卫查对签注时间后入厂。装货出厂时,须交还经洽办人签章的车辆出入证并出示送货单或物品出门证等证明,经门卫审查后出厂。

(三)非运货车辆入厂必须在门卫处领取停车证,凭此证在厂区内指定区域行车、泊车,车辆出厂时必须返还停车证,否则,不允许出厂。

第七条 本公司车辆出入厂门时凭车辆出入证不需进行登记,但装运各种货品出厂时,也应出示送货单或物品出门证等证明,并经门卫审查后出厂。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的自行车不得进入厂门,全部停放在公司门外的车库中。公司内部使用的自行车一般情况下不得出厂门,仅限公司厂区内使用。对于在厂区内住宿的外地员工,经部门相应主管批准后可以将公司自行车骑出厂外,但必须进行登记,自行车如果在厂区外发生故障,由该员工负责修理费用。

第九条 公司内部使用的自行车不可骑入车间,只能在规定区域存放,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章 物品出入管理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物品出厂均应凭核准的送货单、出门证等证明经门卫核对无误后放行。放行物品的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公司相关部门制订列表送门卫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协作厂商交货时所随带他家厂商物品的运出,在进厂时先由保安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保安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才可放行。其他有关物品出入的管理参见保安人员执勤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出入厂管理如有异常情形,门卫应即填报异常情况报告单(见附件),报告相关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 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安保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

附件:上海__商业设备有限公司

出入门管理异常情况报告单

发生时间姓名单位

异常事件描述

描述人:

值班门卫意见:签名: 时间:

安保部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时间:

分管领导意见(必要时):签名: 时间:

第2篇 脱硝氨站出入管理规范

.1.1脱硝氨站正常运行期间为无人值守岗位,实行封闭管理,站内无人期间必须上锁,钥匙供运行人员巡查操作使用。

.1.52需要进入脱硝氨站的液氨运输人员、各级检查人员必须经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并进行氨站出入登记后方可入内,登记内容应包括进入原因、进出时间、进入人员签名、许可人员签名。

.1.3因检修工作需要进入脱硝氨站的检修人员,当天第一次进入及当天收工时应进行氨站出入登记。检修人员凭有效工作票履行登记手续后可借用氨站钥匙,并在值班员监护下进入氨站。钥匙必须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隔日工作应在每天收工前归还,第二天复工必须重新履行钥匙借用登记和氨站出入登记手续。检修人员在检修工作临时中断需要离开氨站时,必须及时锁好氨站大门。

1.4进入脱硝氨站的人员必须穿全棉工作服,不得穿带铁钉的鞋,进站前必须将打火机、手机等临时存放在氨站东大门处火种存放箱内,并用手触摸氨站蒸发间门前的释放静电器以消除人体静电。

1.5 进入脱硝氨站的人员必须听从运行值班人员指挥,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定,运行人员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在进入氨站前运行人员应事先向进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氨站的安全风险和有关安全规定并指引逃生路线。

1.6 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站内,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经安全生产部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1.7 脱硝氨站东门2及北部紧急疏散门仅在氨站有值班员需要紧急疏散时打开,正常情况下严禁从此门出入。

.2 脱硝氨站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设施

.2.1 脱硝氨站至少应配备以下安全防护用品:防化服(配有正压式呼吸器)、带有氨气过滤功能的口罩或防毒面具、护目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靴、便携式氨气浓度检测仪、防爆型手电筒、紧急洗眼水、急救药水(2%稀硼酸)等。具体配置数量由发电部根据氨站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并建立相关台账。每班检查正压式呼吸器不得低于20mpa。

.2.2 脱硝氨站液氨泄漏报警装置、雨水喷淋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检修部要加强液氨泄漏报警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液氨泄漏报警信号能可靠传输至三期化学净水室控制室dcs中,明确雨水喷淋装置的定期试验要求,并严格执行。.

2.3 氨站围墙及氨站内合适地点应设置适当数量的“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重大危险源标志

.2.4 脱硝氨站三个风向标必须保持完好,风向标标杆应可靠接地。

2.5 氨站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氨站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站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2.6 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3 液氨接卸规定

14.3.1 液氨的接卸工作化学综合班人员和液氨运输人员共同完成。液氨运输人员负责槽车与系统的连接、拆除及槽车本身的有关阀门操作,综合班人员负责指挥及其它操作。

14.3.2 液氨槽车到现场时,综合班人员负责审核液氨出厂单据、质量证书,并检查确认运输人员是否携带《危险品运输操作证》,如有缺项应拒绝接卸。

14.3.3 发电部定期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交底结束后双方在《液氨运输人员安全交底单》(一式两份)上签名确认,并各执一份单子保留备查。对于首次承担我公司液氨运输任务的人员,在进行相关操作前必须做好安全交底工作,经常运输人员则保证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交底。

000014.3.4 进行卸氨操作时,综合班人员和液氨运输人员需正确使用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拉警戒线,做好卸氨车接地工作

14.3.5 综合班人员与卸氨运输人员到现场共同进行系统确认,口头交代好安全注意事项。液氨接卸必须严格遵守运行规程的有关操作规定。液氨接卸时应注意控制流速不能过快,防止因静电摩擦起火。

14.3.6 液氨卸车前,联系化验班测氨浓度,综合班人员应对作业区域内大气中的氨浓度测试,并控制作业区域内大气中的氨浓度低于20ppm,否则因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处理后才能继续卸氨。属于槽车运输方问题且无法处理正常时,综合班人员有权拒绝接卸。

14.3.7 槽车进入装卸区域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用木块加以固定。

14.3.8 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前方危险,禁止靠近“安全标示。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14.3.9 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站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14.3.10 液氨储罐充装液氨时严禁过量充装,充装量应严格执行运行规程相关要求,当储罐液位达到1.9m安全高限时,禁止向储罐强行卸料。槽车卸料完毕后,立即关闭切断阀,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14.3.11 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应采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14.3.12 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综合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卸氨操作全部结束后,必须经综合班人员详细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槽车方可离开。

14.3.13 严禁在氨区内进行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不得用氨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卸氨车辆。

14.4 氨站气体置换的原则

14.4.1 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20ppm(体积浓度)。

14.4.2 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

14.4.3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14.4.5 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14.5 氨站设备检修维护规

14.5.1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氨站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14.5.2 氨站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5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14.5.3 氨站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14.5.4 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14.5.5 氨站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14.5.6 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14.5.7 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14.5.8 应建立氨站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站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14.5.9 在进行氨站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4.5.10 氨站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14.5.11 氨站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14.5.12 氨站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14.6 其它安全管理要求

14.6.1 氨站首次投入使用、氨站系统设备大修后投入使用及氨罐检修工作结束后重新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氮气置换操作,并使用氧量仪检测含氧量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相关系统的充氨操作。

14.6.2 液氨储罐应按其实际容积和液氨充装系数(0.52t/m3)确定最大允许充装量,严禁过量充装。

14.6.3 氨站区域的防雷接地系统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如有损坏立即修复,每年至少测试一次接地电阻。

14.6.4 液氨储罐安全阀要经过校验,其最大定值不应大于储罐设计压力,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14.6.5 氨站内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等设备压力表、温度表、液位计要经常进行检查,如有失灵,必须立即更换。每班执行定期工作,(1)安全公用柜物品检查是否齐全(2)个液氨储罐液位计有无空挡检查。并讲检查结果及时登录到sap中。

14.6.6 三期净水室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温度等参数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14.6.7 严格控制氨灌液位,加强氨罐内外温度等参数的监视,确保符合规程要求。氨罐压力、温度出现异常时,运行人员要提前介入处理,防止异常扩大。夏季高温期间应适当降低液位控制要求。当氨罐温度、压力达到规程限额或氨站区域氨泄漏报警时,氨罐冷却喷淋及消防喷淋系统应能正确、可靠动作,否则运行人员应迅速手动启动喷淋系统。

14.6.8 化学车间应加强运行人员日常培训工作,确保运行人员熟悉液氨危险特性、安全防护要求、应急处置方法等。

14.6.9 氨站内要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准储存其它易燃品和堆放杂物,并注意周围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14.6.10 氨站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14.6.11 氨站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全部采用防爆型设计,阀门操作扳手必须使用铜质工具。

014.7 氨站泄漏应急处置

14.7.1 氨站泄漏的应急处理原则是“救人第一、救物第二”,“防止扩散第一,减少损失第二”。

14.7.2 当氨站发生事故时,处理决策的依据是氨监测器检测的氨的含量。例如,氨的含量在0.025‰~0.300‰时,使用正压式呼吸器即可;氨的含量在0.3‰~1.0‰时,要穿着密闭的防化服;若氨的含量>15%,应停止一切活动,并迅速撤离疏散。

14.7.3 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立即停运相关运行设备,根据报警地点,选择启动室内蒸发间或室外液氨储罐喷淋装置,汇报班长,得到命令后,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到就地确认,靠近氨区前根据风向标指示明确上风位,进入氨站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14.7.4 氨轻微泄漏处理

14.7.4.1 运行值班员穿好防护服,正确佩戴正压呼吸器后,并在其他值班员监护下,进入泄露现场,关闭有关阀门,防止氨气继续外漏,根据现场泄漏的部位投入消防喷淋水;

14.7.4.2 迅速抢救被困和受害人员,并报告上级及有关部门;

14.7.4.3 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14.7.5 大量氨气外泄处理

14.7.5.1 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立即采取救援行动,设置救援行动区域。

14.7.5.2 应急救援行动组投入抢险救援,迅速组织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隔离150m,严格限制人员出入。应急处理人员应穿戴防化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开启氨气消防喷淋水,接通附近消防水管,向泄漏处大量喷水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

14.7.5.3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首先向班长“4171”报告,然后由班长汇报上级领导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扑救,以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三期净水室“4170”求救。必要时,应拨打“119”、“120”电话求救。

14.7.5.4 根据风向,预测氨气的波及范围,指挥群众进行防护并组织撤离,重点保护人群安全和健康。

14.7.5.5 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事故处理工作。

14.7.5.6 消防人员必须穿全身防火防毒服,从上风向灭火以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禁止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向容器喷水使其冷却,并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可采用雾状水、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砂土等。

14.7.6 人员急救方法

14.7.6.1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并立即就医。

14.7.6.2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脸,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5min,并立即就医。

14.7.6.3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进行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15 报告和记录

氨站出入登记表

液氨运输人员安全交底单

液氨物料平衡表

氨站安全防护用品配置一览表

氨站重大危险源月度安全检查表

氨站消防器材安全检查表

氨站有关设备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液位计定期校验记录

第3篇 工厂公司大门出入管理制度

工厂(公司)大门出入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大门出入管理,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好上班时间人员出入管制,并做好笔录,以利公司管理顺畅;

1、本公司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穿着厂服、佩戴厂牌,才准进入车间上班;新进人员须有新进临时厂牌方可进入;

2、上班铃响了以后,任何干部、员工迟到必须登记,员工以1元/分钟扣款,间接单位服务人员以2元/分钟扣款,管理人员以3元/分钟扣款,并于第二天由人事公布出来;

3、上班时间因公务离开公司者,一律须凭“放行条”放行,作业员经单位管理、生产部经理签字;单位管理人员经生产部经理和副总经理签字方可放行,否则保安将拒绝其出入公司大门;

4、在生产过程中,如遇工作量不饱和或材料供应不上等情况,必须由单位管理人员开放行条并注明有哪些人员,经生管主管、生产部经理和副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放行;

5、上班时间内绝对禁止任何人外出吃早餐,一经发现记小过论处;保安如有私放人员外出,将连带处罚;

6、管理人员、师傅、行政职员没有任何权利带非本公司人员入厂住宿及玩耍,如遇特殊因素,需提前申请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核准方可进入,并知会总务课保安队长;

7、公司人员亲友私事来访时,除特殊紧急事故外,人员不得在上班时间会客,会客应取得单位管理人员同意,并开放行条,时间不得超过15分种;

8、人员出入生产车间限在上班时间内,节假日或下班后不可进入生产车间,非本车间单位人员不可进入其它生产车间找物料及聊天;

9、下班铃响了以后,人员才可以出车间大门,一分钟没到就不可以出大门,绝不可以有下班铃未响就离开生产车间等现象,厨房必须等下班铃响了以后方可开餐打饭;

10、可自由出入公司大门之人员:保安队长、总务课长、招工人事专员、经理级以上干部、司机;

11、凡是来宾访客(包括协力厂商、重要客户、政府机关人员)一律在保安室办好来宾出入登记手续(来宾登记表),给予“来宾证”,请戴在左胸前,以利识别,待离去时必须还给保安室的保安人员;

12、值班保安必须认真登记,本公司迟到人员及来访人员,每天于晚上9:00点钟交到总务课处查核汇总后、交总经办以利改善。

第4篇 乡d小学关于出入校园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乡小学关于出入校园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是学生密集、学生活动的公共场所,为了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防止车辆进校造成安全事故,经学校研究决定,对进出校园的车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园内职工车辆规定

1、学校教职工机动车辆,在校内行使,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2、严禁教职工酒后开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3、学校教职工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规定的区域,不得停放在陡坡地带,防止车辆自动滑行,造成安全事故。

4、学校教职工的机动车辆,自己应妥善保管,严防盗窃事故发生。

二、外来车辆的管理规定

5、严禁报废车、无牌无证车进入校园。

6、上课期间,探望学生的家长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7、严禁营运性质的出租车、摩托车、三轮车、大货车进入校园。

8、来校办理公务的车辆进校,须经门卫值班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校。

9、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查询;进校后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位,不得停放在公路的陡坡上。防止车辆自行滑行,造成安全事故。

10、来校参加文体、教育教学等活动的车辆,谁组织谁负责安全。

11、凡遇下课、放学等学生出入高峰期,不论是在校内行使或准备进校的任何车辆必须自觉停车,待学生疏散完后,方可继续行驶。

第5篇 小学学校车辆出入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车辆出入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严格学校出入制度,确保校园安全,维护校园教育教学工作正常秩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安人员

1.保安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及保安公司所制定的各项条例;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职责,按时到岗,仪表端庄,讲文明、懂礼貌,尊重家长、热爱学生,使学校门卫成为社会、家长认可学校的良好窗口。

3.保证校门交通疏导安全,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禁止大门左右附近设摊。

4.禁止商贩、产品推销员、拾荒、乞讨人员进入校园;禁止宠物进入校园。

5.保安人员夜间当班者对22时至凌晨5时进出校园所有人员(含学校教职工)进行登记。

6.双休节假日期间,以及没有上课阶段,应对进出校园人员进行登记。

7.认真做好报刊、杂志、信件的收发工作。

二、人员出入

1.外来人员进出校门,保安人员一要热情相迎;二是做好有关登记。

2.严格执行校外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家长和外单位人员来访,应在门卫与学校相关人员电话确认后,作好登记记录,注明来访者姓名、单位、校方接待人、访客证号码、进校时间等方能进入学校,离校时,来访者需在门卫处进行注销登记。

3.家长来校为孩子送学习用具等物品,原则上不进校园,由保安人员接待并代送。

4.家长、亲戚等中途带小孩离校,必须凭班主任签字同意后的离校证明单方可离校,并保存此单以便日后查用。

三、车辆出入

1.学校校车和本校私车出入校门应主动示意让其减速行驶。并要求进校车辆停放指定区域。

2.本校教职工的自行车、电动车辆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要求进校自行车、电动车辆应停放在制定位置。

3.外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得进校,也不得寄停校内。

四、携带物品

1.携带公物(如:建筑装潢材料、仪器设备、工具器材、办公用品、图书等)出校门,凭学校相关领导签字确认方可出校。

2.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须凭学校主管领导签发的出门单,经保安人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五、对外接待和会客

1.因公来校接洽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凭介绍信或工作证办理进校手续。离校时应交出会客单,会客单上应有被访者签名。

2.凡来校参观、访问或集体活动的,应事先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并事先通知保安。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凡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此为准。

第6篇 g公司出入管理制度

e公司出入管理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公司安全及使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的管理有所遵循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 范围 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公司门时,应遵守本规则规定,由守卫负责管理。

□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 本企业人员

(一)本公司区人员:

1.上下班应穿着制服,佩挂胸章于左胸处,始得打卡出入公司。

2.助理工程(管理)师以上人员及因公需经常出入公司人员经公司处长核准者,得随时出入公司(胸章标明符号)。

3.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公司时,应凭《从业人员出入门证《,(表3.6.1)一式三联经主管科长核签,第一联存其服务部门,第二、三联出公司经守卫签注出公司时间后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二联由公出人员携出分(本)公司者,公出人员可凭第二联持经分(本)公司守卫签注入公司时间后入公司,第二联暂存分(本)公司守卫室。公毕出公司由分(本)公司守卫检出原存出入门证第二联签注出公司时间后交公出人员持回;公毕返公司公出人员将第二联交由守卫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注明入公司时间,第三联翌日上午10时前由守卫转送服务部门主管核查,第二联暂存守卫室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考勤部门核对考勤纪录,如遇有异常情形应即联络其所服务部门的主管处理。

4.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入出公司时,应于守卫室填具《从业人员出入门证《一式三联经守卫查对签注入公司时间后,第一联存守卫室,第二、三联由该员携带入公司;事毕经主管科长核签,凭该证经守卫于第一联签注出公司时间,第一联守卫室存查,第二联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考勤部门 ,如遇有异常情形应即联络其所服务部门主管处理,第三联于翌日上午10时前由守卫室送服务部门主管核查。

5.从业人员上班时间请假出公司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公司。

(二)非本公司区人员:

如因公需入公司区者,应凭出差申请单第二联或从业人员出入门证第二联经守卫查对(但由本公司区洽办人员陪同入公司者得免出示凭证)后于《本企业人员进公司登记簿《(表3.6.2)登记《日期《、《服务部门《、《接洽对象《、《临时入公司证号码《、《进公司时间《后发给《临时入公司证《佩挂入公司;公毕经守卫收回《临时入公司证《并登记出公司时间后出公司。

第四条〓企业人员

(一)包商及其雇用人员:

包商及其雇用人员应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公司区申请书《(表3.6.3)一份,经工程主办部门科长、守卫主管科长核准换发《包商入公司凭证《(表3.6.4),《包商出入公司区申请书《由守卫室存查。

1.入公司:凭身份证明文件及《包商入公司凭证《交守卫核对无误后换发《包商入公司证(表3.6.5)佩挂入公司。因赶工或原有工作人员未能到工,临时增补人员不及事先办理申请手续时得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公司内申请书《由守卫核对身份证明文件后发给《包商入公司证《佩挂入公司,但限当日内补办一切所需手续。

2.出公司:当日工作完毕出公司时,应交还《包商入公司证《,换回身份证明文件及包商入公司凭证。午间出公司用膳及工作中出入公司区时亦同。

3.洽公人员

接洽业务之公司商或顾客如有出入必要时,凭主办部门科长核签《车辆/人员出入门证《(表3.6.6)一式三联第一联填单部门自存,第二、三条经守卫签注入公司时间后,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二联交洽公者暂存。并以身份证明文件换发胸章佩挂入公司(但由经办人陪同入公司者得免缴身份证明文件),公毕经洽办人签章后持出,经守卫检出原存第二联分别签注出公司时间并收缴胸章发还身份证明文件后出公司。第二联留守卫室存查,第三联翌日上午10时前送主办部门存查。

(二)参观人员(本企业人员参观亦同):

1.政府机关、民意代表、人民团体或本公司区人员亲友如有必要入公司参观时,由经办人或申请人按经划定准许参观的路线别(各公司自行规定)填具《参观申请登记单(表3.6.7)一式若干联经总务科长核准后通知各有关部门并派员引导参观。入公司时守卫应于《参观申请登记单《(参观联)签注入公司时间,参观完毕出公司时签注出公司时间,翌日送总务部门存查。 2.参观非经划定准许参观之区域者,需呈经理或总经理核准。

3.本公司区公司处长级以上人员陪伴宾客参观事前免办申请手续,但应于当日内补填《参观申请登记单《送守卫签注入出公司时间后送总务部门存查。

4.参观时间以常日班的上班时间内为限,若遇到例假日,事先来函核准者,及本公司区人员亲友经值日公司处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胸章管理

(一)本公司区人员(包括定期契约、聘约及临时人员):

1.出入公司应佩挂胸章,对未依规定佩挂胸章者守卫应予纠正。入公司时如未带胸章,应在守卫室登记借用临时入公司证《经守卫核对并将考勤卡留置守卫室后入公司,下班应缴回《临时入公司证《换取考勤卡始得出公司,守卫应于翌日上午10时前将《借用临时入公司证登记单《(表3.6.8)汇转人事部门转记于《借用临时入公司证统计簿《(表3.6.9)对年累计借用达三次以上者,自第三次起每增借用一次即由人事部门签请警告一次。

2. 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入公司而未佩带胸章者,应向守卫室借用《临时入公司证《由守卫将该号码登记于《从业人员出入门证《备注栏后始准入公司,待公毕缴回守卫室后始得出公司。

3. 3.遗失胸章应即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填具切结书(表3.6.10)及工本费每枚10元,嗣后找到不即缴回时,一经发觉,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签报处。

4.使用他人胸章蒙混出入公司者,一经查觉,无论使用人或借与人均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款规定予以免职处分。

(二)非本公司区人员:

1.本企业从业人员使用《临时入公司证《于出公司时应将该证归还守卫部门,如有未归还者由守卫管理部门函使用人服务部门,要求退还原借《临时入公司证《。如遗失《临时入公司证应填具切结书及交工本费10元,守卫管理部门应即换制《临时入公司证《以防他人留用:《临时入公司证《借予他人使用或借故不予归还者,由守卫管理部门通知其部门依人事管理规则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免职处分。

2.接洽业务的公司商、顾客遗失《洽公《胸章或包商及其雇用人遗失《包商入公司证《者,守卫人员应请其填具切结书(表3.6.11)交缴交工本费每枚10元,始得发还身分证明文件。主管部门应公布作废,如有必要,应即换制,以防他人留用;如借予使用被查觉者,得取消其申请入公司洽公的资格并负借用人因此造成公司权益损失的赔偿责任。(如因此造成分司权益损失时由发生损失部门估计损失金额填具《异常报告单《一式三份送公司

处长以上主管批核后一份留存,一份送主办部门于工程(资)款或货款项下扣偿,一份送会计部门凭以核对)。

□ 车辆出入管理

第六条 公司商车辆

(一)入公司:

1.交货车辆凭主办部门科长核发并注明《车行《《车号《《随车人数《《装运品名《《事由《《入公司范围《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表3.6.6)一式三联(流程如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经守卫查对签注时间后入公司。

2.提运本公司各种货品车辆,凭主办部门科长核发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守卫查对签注时间后入公司。如提运货品车辆,持有主办部门公司处长核发的《料品交运单《(表3.6.12)(或《材料领用单《(表3.6.13)、《移转交运单《(表3.6.14)、《物品出入门证《(表3.6.18)等)或主办部门科长核发的《成品交运单《(表3.6.15)(或材料调拨单)(表3.6.16)亦可做为入公司凭证,经守卫查对签注时间后入公司,而免办理《车辆/人员出入门证《。

(二)出公司:

1.交货车辆卸货后空车出公司凭《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由洽办人签章,经守卫查验签注时间后出公司。如有他公司物品装载于同一车辆内者,除于《车辆/人员出入门证《注明外,于进公司时由守卫随车前往交货地点会同卸货后并随车至公司门放行。

2.装运本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凭公司处长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料品交运单《(或六联式《材料领用单《、《移转交运单《、《物品出入门证《)或科长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成品交货单《(或七联式《材料调拨单《)至指定地点由点交人点交装车,车辆驶抵公司门时,守卫应加以抽查交签注时间后放行。各公司对出公司须经守卫会点物品应予明文规定,由守卫会点装运后随车至公司门放行。

第七条 公司车辆

本公司车辆入公司时,得免办《车辆/人员出入门证《。但装运各种货品出公司时,应依第六条规定办理。

□ 物品出入管理

第八条 外来物品

第一联:守卫室→会签→主管批核→守卫室

第7篇 物业质量体系文件-出入口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出入口管理办法

1.目的

对小区(大厦)出入口进行有效控制,维护管理服务区域的正常秩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职责

职务/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负责人负责出入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全主管/主办负责出入口安全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培训考核。

安全班长负责出入口安全工作的巡查及监督。

安全管理员负责出入口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 对普通来访人员的管理

4.1.1 各管理处根据各自物业的特点,在确保管理服务区域安全的情况下,可选择以下对普通来访人员的管理办法:

a.凡进入封闭或半封闭式管理服务区域的来访者,必须问明其来意,并与业主(用户)取得联系,经业主(用户)同意,并在《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让其进入。离开时,封闭式管理服务区域需登记离去时间,半封闭式管理服务区域可根据情况不做记录。

b.对开放式管理的管理服务区域的来访者,可不登记,但安全员及控制中心必须密切注意其行为,对行迹可疑的人员,安全员要及时采取妥善的方法进行盘问、控制,确保辖区安全。

4.1.2 禁止所有推销、收废品、发广告及无明确探访对象的外来人员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制止任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管理服务区域。

4.1.3如来访人员在业主(用户)家超时停留,出入口岗或中心应通知相关岗位核实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处理。

4.1.4 管理服务区域内的所有设施、游乐场地,只为住户开放,安全员应禁止外来人员使用,避免其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卫生环境。

4.1.5安全员对来访人员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在管理中发生争执或冲突,应及时通知中心或上级协调解决,同时注意保护现场。

4.2 执行公务人员的管理

4.2.1 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因公进入管理服务区域,相应岗位的安全员应请其出示证件,予以登记,并立即通知管理处负责人,负责人接获此信息后立即致电对方单位核实身份,同时安排人员陪同前往。

4.2.2 执行公务人员对管理服务区域业主房屋进行搜查应请其出示执行部门开具的搜查证,需要查扣业主物品的应请其列出清单双方签字确认。

4.2.3 外地执法人员进入管理服务区域,除上述内容外,还必须有本市执法部门陪同及本地相应部门的证明,并需登记陪同人员的证件,予以核实后方可放行。

4.2.4 执行公务的其它部门的国家公务员进入管理服务区域也须登记,并了解公干的目的,由管理处安排人员陪同前往。

4.2.5执行公务人员因公务保密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明示公干目的时,当值安全员必须及时联系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或其指定授权人视具体情况处理。

4.3 物资放行的管理

4.3.1物资搬运时,须到管理处或授权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人需按要求填写《物资搬运放行条》,写明物资名称、数量和本人资料。若非物主本人办理,需物主提供书面委托书或物主电话委托,由搬运人在《物资搬运放行条》上签名,经手人员除查验申办人的身份证外,还须与物主本人联系确认。在装修入伙期间,属施工方工具材料的可由装修负责人或申办人员办理,经手人员须查验身份证及临时出入证或业主委托书。

4.3.2经手人还须与管理处出纳员核对,追收尚未交纳的各项费用并签字认可;出纳不当班或外出时,应将尚未交纳费用的住户及其费用清单交管理处或中心值班人员,由委托人(主办以上人员)签字认可,手续完善后方可放行。

4.3.3 由安全员核实所搬货物与申请内容是否相符。安全员负责记录、核对搬运车辆的牌号、司机身份证号或驾驶证号、姓名、单位或住址等并请其签字,手续完善后予以放行。

4.4 施工人员的管理

4.4.1 所有施工人员凭管理处签发的《人员临时出入卡》进出管理服务区域。

4.4.2 安全员在检查《人员临时出入卡》时应核对房号、相片、施工人员姓名、证件有效期及管理处公章。

4.4.3 若出入证丢失或过期,施工人员应到管理处补办证件或延期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4.4.4 所有施工装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装修管理责任书》的内容进行操作。如有违章,安全员有权进行制止或停水停电,需延时加班的装修须经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行。

4.4.5管理服务区域内政府配套公共设备设施施工,施工人员应在管理处办理相应手续,经部门经理或相关专业人员同意后方可施工。

4.4.6服务供方人员进入管理服务区域,需穿制服、佩带工作证方可进入。

4.5 公司内部人员的管理

4.5.1 公司员工凭工牌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应自觉服从安全员的治安管理,身份核实后,可不作登记。

4.5.2公司员工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各项活动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和专用电梯。

4.6 参观人员的管理

4.6.1 所有的参观人员必须经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入,同时管理处须派人陪同。

4.6.2 引导进入管理服务区域的参观人员注重礼仪,爱护环境,爱护公物。

4.6.3 劝止参观人员在管理服务区域内的高声谈论,引导其自觉遵守公共秩序。

4.6.4 请参观人员在指定范围内活动,按指定路线行走,未经允许应阻止摄像和照相。

4.7 特殊来访人员的管理

4.7.1 认真、细致、全面的做好接待工作。

4.7.2 各岗位安全员统一佩带白手套,来访者经过岗位时致军礼。

4.7.3 注重仪容仪表,礼节礼貌,保持良好的军人姿态。

4.8 对推销、发广告人员的管理

4.8.1 凡推销人员、广告人员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必须事先与顾客有约,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4.8.2可从尊重顾客的角度,采取跟踪、尾随的方法,观察其行为,如有违规,立即进行纠正或劝其离开管理服务区域。

4.8.3 对推销、广告人员,怀疑其具有违法嫌疑时,可对其身份进行验证或向对方单位进行证实,如没有合法身份,可交派出所处理。

4.8.4 对每一位外来人员都应友善、礼貌的对待,尽量避免发生纠纷与冲突,若出现处理不了的情况,应立

即请班长或主管进行协助调解,把纠纷控制在可处理范围。

5.质量记录和表格

gzwy7.5.1-a01-02-f1《物资搬运放行条》

gzwy7.5.1-a01-02-f2 《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

gzwy7.5.1-a01-02-f3 《人员临时出入卡》

第8篇 基站出入制度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维护工作期间各种通讯设备、机房设施安全和各项防火、防盗及人身安全,各维护单位必须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确保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基站网络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以下基站出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严禁非基站维护工作人员进入站房,特殊情况需经中心值班负责人批准,并认真填写登记表后方可进入。

二、进入基站维护人员应遵守基站管理制度;

三、 基站机房内禁止吸烟, 进入基站的维护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四、 机房及基站内须注意用电安全,严禁使用与生产无关的电器。

五、 机房附近施工应遵守用火管理制度。机房内非特殊需要, 严禁使用明火。若确实必要,须经移动公司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批准, 领取动火许可证后,并采取相应的严密保护措施, 方可在通信机房或基站外面动用明火。

六、 持有电气资格证的人员方可安装相应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测试电气设备的电源是否正常应使用相应的测量工具,禁止用手触及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和使用短路的方法进行试验。

七、 所有维护人员,均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凡进行危险性较大、操作复杂的工作时, 必须事先拟定技术安全措施。操作前检查操作命令、操作程序、涉及的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具, 当确认安全可靠时, 方可进行工作。

八、 各种测试仪表和电器设备的外壳,要接地良好,插拨电路盘应使用防静电手环。高压操作时应使用绝缘防护工具,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不同种类的电源应使用不同的插座。

九、 定期派人对机房及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在狂风雷雨等恶劣天气前后应加强巡视检查,以确保通信机房内外环境的良好与安全。雷雨季节应加强对机房内部安全设备、地线及防护电路的检修。

十、 维护人员进入基站工作,要严格按基站维护安全等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十一、 每位维护人员都要懂得消防安全的基本常识,一旦机房失火如何扑救,相邻部门失火如何确保本机房的设备安全及怎样参加相邻部门失火的扑救工作,要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报火警。

十二、 维护人员在基站内发电时,必须注意室内通风、氧气充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9篇 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管理制度

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实行专人管理,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工作。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应做到及时登记建档,每天下班前要核查登记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七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严禁危险化学品被盗、超量发货现象的发生,情节严重的要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有关领导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档案进行检查,发现不正常现象要严肃查处。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严禁与禁忌物混装混放,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存放。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

第十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通风良好,电器设施要防爆,墙体有可靠的避雷设施。

第十一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地面应防滑、耐磨、不产生撞击火花。严禁在库房内开启危险化学品容器或进行吹扫、置换、倒料等危险行为。

第10篇 冶金出入坑管理制度

冶金公司出入坑管理制度

1、所有出入坑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出入坑登记表。任何人不准代签,必须有洞口检身工负责登记。交班时必须向接班人交待清当班出入坑人数情况。

2、两人以上集体作业人员出入坑时必须有带班长带领集体出入。领队负责入井前清点人数,检查作业人员劳保用品穿戴、安全防护用品携带及身体精神状况,出入坑时要把本班出入坑时间、姓名、出入坑人数填写清楚。井口值班人员应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负责人汇报。

3、作业人员因事出坑,必须经带班长批准,持证明在坑口进行登记。

4、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出坑者,对当事人立即开除厂级。

5、考勤人员凭出入坑登记表进行考勤(出入坑登记、并填写时间)。

6、交接班必须在井内进行,严格执行交接班时间,不能提前上下班。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下班的由队长向坑口检身工回报,检身工要在登记表备注栏内写明延长时间、原由、人数(必须两人以上),当面向接班人员交接。留在井下的人员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出坑,出坑后要向检身工说明情况办理出坑手续。

7、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入坑时,须由分公司安全科负责人批准后,并排专人办理出入坑手续,安全科为其准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后陪同出入坑。

8、如出入坑人员不登记,对当班检身工给予开除厂级。

9、竖井入坑人员乘罐笼,每趟提升不得超过9人,由专用通道进入罐笼。

10、人员出入坑由矿山安全生产调度室负责管理,生产科、安全科调度值班人员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11、如由一个洞口进从另一个口出,人员出坑后由出口检身工向入口检身工电话通知出坑人员、姓名、核实消退。

第11篇 冶金出入井车辆管理规定

冶金公司出入井车辆管理规定

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严格管控车辆入井,确保接送人车和运输材料车辆出入井规范有序、安全运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出入井车辆范围规定

1、井下接送人车;2、公司、分公司皮卡车;3、生产车间运输材料车;4、民爆物品运输车;5、公司设备维护车。

本规定不包括生产性机动车辆,如:铲车、运矿车、农用车、台车等。

二、车辆要求

1、除井下接送人车和运输民爆物品专用车及公司设备维修车外,其它车辆一律要求必须上有车辆牌照。

2、资产部每半年要对公司内部无牌照车辆组织一次车辆性能检查,检查结果报安全部存档一份。检查时要聘请有经验的老驾驶员或车辆维修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检查项目由资产部确定。

3、有牌照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年检复印件交资产部、安全部存档。

4、严禁使用报废车、拼装车及检测不合格车。

三、驾驶人员要求

所有车辆驾驶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井下接送人驾驶员必须持b1以上驾驶证,严禁无证驾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和公司有关车辆管理规定。

四、车辆管理规定

1、井下接送人车、皮卡车严格执行《井下接送人车辆管理制度》和本规定。

2、车辆管理属于特种设备管理,公司资产部负责监督管理,分公司设备副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分公司安全科负责日常检查,设备员负责日常管理。

3、分公司根据本规定和分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入井车辆管理台账和安全检查台账。

4、公司安全部和资产部组织各分公司入井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办理入井通行证。

5、分公司井口检身工要严格把关,执行车辆通行证管理规定,未持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准下井。

五、车辆检查与维护

1、资产部、安全部每季度对入井车辆进行一次联合专项检查。

2、分公司设备、安全每月对入井车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3、驾驶员每天对车辆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驾驶员每次入井前要对车辆自动、刹车、方向、灯光进行开车前检查,保证车辆安全行驶。

5、各级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或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12篇 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___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出入库安全管理

编号:aq-bzh-40

版本号:01

第一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随意储存危险化学品。公司由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公司、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储存注意事项:

(一)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 闪点 爆炸极限 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二)包装储存 运输的技术要求;

(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不得储存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静电、反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时候,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粘贴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仓库内粘贴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当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六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对本部门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对本部门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七条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九条 有毒化学品的储存,应当对有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

措施,防止有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有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条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储存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十一条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生产技术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有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部门应当将储存有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转产、停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刚入库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主要包括产品标识、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稳定性、反应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处置、防护措施、泄漏应急处理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是指gb13690 - 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志》及gb12268 - 92《危险货物品名表》中规定的爆炸品中的化学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以及其他有资料表明属危险化学品的物品。

第十八条 对要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并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九条 对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和注册,并应取得批准。

第二十条 应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出库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和记录,并确认其处于安全状态,以及告知接收人员有关出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出入库管理的未尽事项请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13篇 出入厂管理办法

出入厂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工厂安全及使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的管理有所遵循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 范围 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厂门时,应遵守本规则规定,由守卫负责管理。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 本企业人员

(一)本厂区人员:

1.上下班应穿着制服,佩挂胸章于左胸处,始得打卡出入厂。

2.助理工程(管理)师以上人员及因公需经常出入厂人员经厂处长核准者,得随时出入厂(胸章标明符号)。

3.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厂时,应凭“从业人员出入门证”,(表3.6.1)一式三联经主管科长核签,第一联存其服务部门,第二、三联出厂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二联由公出人员携出分(本)厂者,公出人员可凭第二联持经分(本)厂守卫签注入厂时间后入厂,第二联暂存分(本)厂守卫室。公毕出厂由分(本)厂守卫检出原存出入门证第二联签注出厂时间后交公出人员持回;公毕返厂公出人员将第二联交由守卫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注明入厂时间,第三联翌日上午10时前由守卫转送服务部门主管核查,第二联暂存守卫室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考勤部门核对考勤纪录,如遇有异常情形应即联络其所服务部门的主管处理。

4.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入出厂时,应于守卫室填具“从业人员出入门证”一式三联经守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一联存守卫室,第二、三联由该员携带入厂;事毕经主管科长核签,凭该证经守卫于第一联签注出厂时间,第一联守卫室存查,第二联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考勤部门 ,如遇有异常情形应即联络其所服务部门主管处理,第三联于翌日上午10时前由守卫室送服务部门主管核查。

5.从业人员上班时间请假出厂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厂。

(二)非本厂区人员:

如因公需入厂区者,应凭出差申请单第二联或从业人员出入门证第二联经守卫查对(但由本厂区洽办人员陪同入厂者得免出示凭证)后于“本企业人员进厂登记簿”(表3.6.2)登记“日期”、“服务部门”、“接洽对象”、“临时入厂证号码”、“进厂时间”后发给“临时入厂证”佩挂入厂;公毕经守卫收回“临时入厂证”并登记出厂时间后出厂。

第四条 企业人员

(一)包商及其雇用人员:

包商及其雇用人员应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厂区申请书”(表3.6.3)一份,经工程主办部门科长、守卫主管科长核准换发“包商入厂凭证”(表3.6.4),“包商出入厂区申请书”由守卫室存查。

1.入厂:凭身份证明文件及“包商入厂凭证”交守卫核对无误后换发“包商入厂证(表3.6.5)佩挂入厂。因赶工或原有工作人员未能到工,临时增补人员不及事先办理申请手续时得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厂内申请书”由守卫核对身份证明文件后发给“包商入厂证”佩挂入厂,但限当日内补办一切所需手续。

2.出厂:当日工作完毕出厂时,应交还“包商入厂证”,换回身份证明文件及包商入厂凭证。午间出厂用膳及工作中出入厂区时亦同。

3.洽公人员

接洽业务之厂商或顾客如有出入必要时,凭主办部门科长核签“车辆/人员出入门证”(表3.6.6)一式三联第一联填单部门自存,第二、三条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二联交洽公者暂存。并以身份证明文件换发胸章佩挂入厂(但由经办人陪同入厂者得免缴身份证明文件),公毕经洽办人签章后持出,经守卫检出原存第二联分别签注出厂时间并收缴胸章发还身份证明文件后出厂。第二联留守卫室存查,第三联翌日上午10时前送主办部门存查。

(二)参观人员(本企业人员参观亦同):

1.政府机关、民意代表、人民团体或本厂区人员亲友如有必要入厂参观时,由经办人或申请人按经划定准许参观的路线别(各公司自行规定)填具“参观申请登记单(表3.6.7)一式若干联经总务科长核准后通知各有关部门并派员引导参观。入厂时守卫应于“参观申请登记单”(参观联)签注入厂时间,参观完毕出厂时签注出厂时间,翌日送总务部门存查。

2.参观非经划定准许参观之区域者,需呈经理或总经理核准。

3.本厂区厂处长级以上人员陪伴宾客参观事前免办申请手续,但应于当日内补填“参观申请登记单”送守卫签注入出厂时间后送总务部门存查。

4.参观时间以常日班的上班时间内为限,若遇到例假日,事先来函核准者,及本厂区人员亲友经值日厂处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胸章管理

(一)本厂区人员(包括定期契约、聘约及临时人员):

1.出入厂应佩挂胸章,对未依规定佩挂胸章者守卫应予纠正。入厂时如未带胸章,应在守卫室登记借用’临时入厂证”经守卫核对并将考勤卡留置守卫室后入厂,下班应缴回“临时入厂证”换取考勤卡始得出厂,守卫应于翌日上午10时前将“借用临时入厂证登记单”(表3.6.8)汇转人事部门转记于“借用临时入厂证统计簿”(表3.6.9)对年累计借用达三次以上者,自第三次起每增借用一次即由人事部门签请警告一次。

2. 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入厂而未佩带胸章者,应向守卫室借用“临时入厂证”由守卫将该号码登记于“从业人员出入门证”备注栏后始准入厂,待公毕缴回守卫室后始得出厂。

3.遗失胸章应即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填具切结书(表3.6.10)及工本费每枚10元,嗣后找到不即缴回时,一经发觉,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签报处。

4.使用他人胸章蒙混出入厂者,一经查觉,无论使用人或借与人均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款规定予以免职处分。

(二)非本厂区人员:

1.本企业从业人员使用“临时入厂证”于出厂时应将该证归还守卫部门,如有未归还者由守卫管理部门函使用人服务部门,要求退还原借“临时入厂证”。如遗失“临时入厂证应填具切结书及交工本费10元,守卫管理部门应即换制“临时入厂证”以防他人留用:“临时入厂证”借予他人使用或借故不予归还者,由守卫管理部门通知其部门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免职处分。

2.接洽业务的厂商、顾客遗失“洽公”胸章或包商及其雇用人遗失“包商入厂证”者,守卫人员应请其填具切结书(表3.6.11)交缴交工本费每枚10元,始得发还身分证明文件。主管部门应公布作废,如有必要,应即换制,以防他人留用;如借予使用被查觉者,得取消其申请入厂洽公的资格并负借用人因此造成公司权益损失的赔偿责任。(如因此造成分司权益损失时由发生损失部门估计损失金额填具“异常报告单”一式三份送厂处长以上主管批核后一份留存,一份送主办部门于工程(资)款或货款项下扣偿,一份送会计部门

凭以核对)。

□ 车辆出入管理

第六条 厂商车辆

(一)入厂:

1.交货车辆凭主办部门科长核发并注明“车行”“车号”“随车人数”“装运品名”“事由”“入厂范围”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表3.6.6)一式三联(流程如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经守卫查对签注时间后入厂。

2.提运本公司各种货品车辆,凭主办部门科长核发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守卫查对签注时间后入厂。如提运货品车辆,持有主办部门厂处长核发的“料品交运单”(表3.6.12)(或“材料领用单”(表3.6.13)、“移转交运单”(表3.6.14)、“物品出入门证”(表3.6.18)等)或主办部门科长核发的“成品交运单”(表3.6.15)(或材料调拨单)(表3.6.16)亦可做为入厂凭证,经守卫查对签注时间后入厂,而免办理“车辆/人员出入门证”。

(二)出厂:

1.交货车辆卸货后空车出厂凭“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由洽办人签章,经守卫查验签注时间后出厂。如有他厂物品装载于同一车辆内者,除于“车辆/人员出入门证”注明外,于进厂时由守卫随车前往交货地点会同卸货后并随车至厂门放行。

2.装运本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凭厂处长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料品交运单”(或六联式“材料领用单”、“移转交运单”、“物品出入门证”)或科长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成品交货单”(或七联式“材料调拨单”)至指定地点由点交人点交装车,车辆驶抵厂门时,守卫应加以抽查交签注时间后放行。各公司对出厂须经守卫会点物品应予明文规定,由守卫会点装运后随车至厂门放行。

第七条 公司车辆

本公司车辆入厂时,得免办“车辆/人员出入门证”。但装运各种货品出厂时,应依第六条规定办理。

□ 物品出入管理

第八条 外来物品

第一联:守卫室→会签→主管批核→守卫室

第二联:守卫室→会签→主管批核→有关部门→守卫室→有关部门〖ht〗

(一)入厂: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含厂商之样品及进厂装运成品的自备空容器等)入厂应由厂商填具“厂商自备工具物品进厂清单”一式二联(表3.6.17)由主办部门科长核签,经守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抽存第二联,第一联由厂商自存作为出厂的凭证。

(二)出厂: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出厂应由厂商凭“厂商自备工具物品进厂清单”(如属厂商带余料出厂应由主办部门另填开“料品交运单”注明出厂原因并厂商自备工具物品进厂清单第一联交运)第一联经主办部门科长核准后,由守卫检出原存查的第二联查对,并分别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第一联于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主办部门存查,第二联留存守卫室。

第九条 公司物品

(一)本厂与分厂或分厂间物品出入:调拨成品的出入厂应凭“成品交运单”;属料库材料调拨或移转出入厂应凭七联式“材料调拨单”;如使用部门领料须入厂门者,应凭六联式“材料领用单”;半成品(由各公司自定)、机配件、固定资产及使用部门已领材料移转出厂应凭“移转交运单”;各项凭证均应经各主办部门主管核准,并经守卫注明“车行”“车号”“随车人数”“出入厂时间”后放行。

(二)拖外修造、加工或出借物品;需再携返厂的样品(含采购、修造或营业用样品);送外检验校正仪器;自备装运物品的空容器或其他应再携返的物品:

1.出厂时凭“物品出入门证”(表3.6.18)一式五联由主办部门填具出门物品栏的品名、规格、数量及入门物品栏的品名、规格、预定返厂数量送厂处长核准(出借由经理核准其余由厂处长或经理核准)后,第一联由主办部门自存,第二、三、四、五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二联暂存守卫室,于翌日上午10时前送会计部存查,第三联由守卫室留存,第四联交厂商(或借用人、携出人)于物品回厂时查对之用,第五联交承运商凭以申请运费(如自运第五联做为物品签收回联存主办部门)。

2.返厂时厂商(或借用人、携出入)凭第四联交由守卫查对并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签注“姓名或车行”“车号”“人数”及“入厂时间”后,于第四联填注实际返厂数量后暂留守卫室,第三联交厂商(借用人或携出人)随物品送至主办部门(请修、出借等部门)确实验收后填记实际返厂数量经科长核签后交厂商(借用人或携出人)于出厂时交守卫与第四联核对并于第三、四联签注出厂时间后出厂。翌日上午10时以前守卫将第三联转送会计部门,第四联送主办部门核对销案。

如物品分批返厂时,除最后一批比照前项规定办理外,至其余各批物品返厂时应由主办部门科长核发“车辆/人员出入门证”(需注明交货品名规格数量及该批物品的“物品出入门证”编号于载货内容及品名栏)(第一联自存)第二、三联交厂商凭该证经守卫查对并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二联持入(出)厂守卫于厂商出厂后将“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第三联于翌日上午10时前送会计部门并原“物品出入门证”第二联存查,第二联由守卫室留存。守卫及主办部门并应于留存的物品出入门证注明已分批返厂物品日期、品名、规格数量等,待最后一批物品返厂后守卫再将“物品出入门证”第三联转送会计部门结案。

3.由本公司供料拖外修造或加工物品时,其所供应的材料应由主办部门办理领料后,填开“物品出入门证”(应于入门物品栏注明要修造或加工完成物品的品名规格及预定返厂数量)办理交运出厂。

4.会计部门应经常查对未入厂的送修出借或其他应再携返物品,如逾预定入厂日期应即联络主办部门催办,如逾期10以上时,应按旬开立“物品出厂逾期未返催办单”(表3.6.19)一式二联送请主办部门填具“未返厂原因”及“预定入厂日期”经厂处长核签后一份存主办部门,一份送回会计部门存查,但逾期1个月以上应呈报至经理,逾期2个月以上应呈报至总经理。

(三)赴厂外修缮携带工具材料:

凭主办部门科长签准的“修缮携带工具材料清单”(表3.6.20)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办部门工具材料管理人员存查,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二联交守卫查对签注出厂时间由携物人收存,于工毕经请修部门签证,(如修缮需出入分(本)厂时,携物人可凭第二联交由分(本)厂守卫室加盖)。

并签注入厂时间后由携物人持入分(本)厂于工毕经请修部门签证,经分(本)厂守卫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回厂时凭第二联交守卫检出第三联查对携回数量并签注入厂时间,第二联暂存守卫室,翌日上午10时前送回主办部门,第三联由携物人随物缴回主办部门销案)。主办部门对携赴厂外修缮工具材料应切实跟踪,如逾预定完工日期三日时,应由工具材料管理人员填“物品出厂逾期未返催办单”(表3.6.19)一份送携出人填具“未返厂原因”及“预定入厂日期”呈主管核签。

(四)免列帐物品(限垃圾、废弃物或厂商交货后需归还的空容器使用;其项目各

公司自行明定)的出厂: 凭经办部门厂处长核签的”免列帐物品出厂证”(表3.6.21)一式三联经守卫查对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第一联守卫室存查,第二联由守卫于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会计部门,第三联交厂商送经办部门凭以申请运费。(不需运费者第三联免填)

(五)不合格、误送或暂寄材料(含厂商交货及代客户加工的原料)的出厂:

应凭经办部门主管核签的“料品交运单”(如已办妥收料,其“料品交运单”备注栏必需注明请购收料单编号及“退货”“物品退换”章;如未办收料则在“料品交运单”上注明“未办收料”其本单编号栏不必填写,如为误送或暂寄者均应注明出厂原因)经守卫查验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

(六)成品:

出售的成品;客户寄存或误送的成品,赠送、样品、送检、试验及送客户确认或试用等无需返厂成品;客户退回重加工或供料委制或加工成品等应凭“成品交运单”出厂。(除出售成品外均应注明出厂原因)

(七)其他:

借与厂商材料、向厂商借用材料归还(注明“归还”章)、材料让售(注明“标售比价单号码”“合约号码”“发票号码”“缴款单号码”)等应凭“料品交运单”出厂。

(八)经由守卫室转送至会计部门的各种物品出厂凭证均应加盖“守卫室”部门章以资识别。

□ 附则

第十条 外来车辆、物品出入厂时间

(一)入厂;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

(二)出厂:限每日下午6时前。

如遇特殊情形需在上列时间外出入时,主办部门应事先通知守卫主管部门转知守卫室。

第十一条 禁止携带照相机入厂(宿舍区除外),惟经管理部门厂长特准者,不在此限,但须严加管制,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标的。

第十二条 出入厂管理如有异常情形,守卫应即填报“异常报告单表3.6.22”一式二份呈主管批准后,第一联存守卫室;第二联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填具处理情形呈厂处长以上主管核签后送会守卫室将处理情形摘要记入第一联处理情形栏后存有关部门。

第14篇 电气试验区出入管理制度

1. 外来人员到电气设备试验区联系工作或参观,须经公司生产主管副经理同意,并由生产科长和安全用电管理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2. 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有关科室工程技术人员来电气设备试验区了解及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时应向安全用电管理组长说明来由,并由生产科长和安全用电管理组长陪同方可入内;

3. 办理停送电工作,应先到生产科安全用电管理组办理手续,在手续未办理完结前,不允许进入电控试验区工作现场;

4. 除安全用电管理人员、生产科长及生产主管副经理因工作进入试验区可免予登记外,其它人员一律进行登记并事先办理好相关手续;

5. 凡检修人员来电气设备试验区工作时,须事先向安全用电管理组长说明工作内容,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待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工作;

6. 安全用电管理人员不得无故进入工作现场,严禁私自带领外人进入工作现场;

7. 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相关方安全告之责任,确保工作安全。

第15篇 学生出入学校管理制度

学生出入学校制度

1、学生上课期间非特殊原因不允许出校门。

2、必须出校门者,先向班主任请假,得到允许后,由班主任填写“出入单”,并签字。无“出入单”或无班主任签名的,一律不许外出。

3、学生将“出入单”交给门卫,由门卫填写离校时间。返回时,填写进校时间,并将“出入单”交班主任保管。

4、学生进入学校要佩带红领巾,自己走进学校。

5、低年级学生由家长送到学校门口,自己走进学校。

6、学生出学校时,要手持路队旗站队走出学校。

7、低年级学生由班主任送到学校门口指定位置,再由家长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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