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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制度面临挑战(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登记管理制度面临挑战

登记管理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基础环节,涉及到员工信息管理、物资流动记录、财务收支统计等多个方面。它不仅是企业日常运营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合规性和透明度的关键。

包括哪些方面

1. 员工信息登记:包括入职、离职、调动等人事变动情况,以及员工基本信息、工作职责等。

2. 资产设备登记:对企业固定资产、消耗品等进行详细记录,追踪其采购、使用、报废等状态。

3. 业务活动登记:记录销售、采购、项目执行等业务流程,便于业绩评估和问题追溯。

4. 财务收支登记:详实记录每一笔收支,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无误。

5. 法规遵从性登记:如合同签署、知识产权申请等,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重要性

1. 提高效率:通过规范化的登记流程,可以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出错率。

2. 确保合规:准确的登记能帮助企业遵守各项法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3. 支持决策:完整的数据记录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便于分析业务趋势,制定战略规划。

4. 保障资产安全:清晰的资产登记有助于防止资产流失,保护企业财产。

5. 提升透明度:公开透明的登记制度可以增强内外部对企业的信任,提升企业形象。

方案

1. 制定详细规则:明确各类登记的流程、格式、时限,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遵守。

2. 引入数字化工具:利用erp系统、crm系统等,自动化处理登记工作,减少人为错误。

3. 定期审核:设置定期审计机制,检查登记的准确性,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4. 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登记制度的培训,强调其重要性,提高员工的执行力。

5. 激励机制:设立奖励措施,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和维护良好的登记习惯。

6. 持续优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制度,以适应企业的发展变化。

在实施这些方案时,应注重灵活性和适应性,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要注重培养员工的合规意识,使他们认识到登记制度对于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在日常操作中,要时刻警惕潜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登记管理制度面临挑战范文

第1篇 某售楼中心客户登记管理条例

售楼中心客户登记管理条例

1、售楼员必须请自己在现场接待的客户于客户来访登记表上留名,并于当天做公司的客户登记,交与项目经理核实确认。

2、现场客户登记薄由项目经理保存,不得涂改和销毁,登记薄查阅仅限于销售部经理。

3、电话咨询的客户部计入客户登记薄。

4、售楼员必须认真跟进自己的客户,因跟进工作不足而造成客户流失的后果自负。

5、客户登记有冲突的,以先登记者为准。

6、公司转介的客户由项目经理安排接待,成交提成另议。

第2篇 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范本

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一)、合同登记管理要求:

1、合同分类合理、清楚、便于查找。

2、合同文件保存完整,做到无漏办、无遗失。

3、存档时认真填写档案目录。

(二)、商品房预售契约及相关合同:

为方便查找规定商品房预售契约按物业类型(soho、半岛公寓、豪宅等)楼号进行分类存档。

与销售有关的其他合同,如办理按揭需签定的借款合同、房屋收押合同;精装修合同等也应按物业类型及楼号存档。

售房合同正本转交公司行政管理部进行存档,客户服务部保存副本。

(三)、合同管理:

1、合同指售房合同及与销售相关的办理贷款过程中的借款合同、房屋收押合同,精装修合同,合同变更协议、退房协议等。

2、合同会签审核制度:

(1)、为了保障合同的严肃性,避免正签合同过程中错误的发生,合同的审核实行会签制度。每套正签完毕的合同配一张相应合同类别的会签单(见附件8),按照销售代理商律师客户服务部的顺序相应人员分别在会签单上签字,会签单签字完毕,由客户服务部将合同汇总,准备加盖公司合同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2)、与销售代理商做好合同交接工作。为避免合同丢失,交接合同时客户服务部应查验合同份数、客户名、办理预售登记所需的基本资料及合同会签单是否齐全、有效。合同交接完毕双方在合同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合同交接单由客户服务部进行存档。

(3)、客户服务部将合同转交给律师进行审核,律师审核完毕在合同会签单上签字确认,律师审核合同应在接到合同2日内完成。

(4)、客户服务部最后进行合同内容的审核校对工作。合同审核完毕,在合同会签单上签字确认并将合同汇总由法人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章。

3、合同预售登记:

合同签字盖章完毕,填写预售登记表格做合同预售登记,预售登记完毕的合同一份正本转交销售代理商并由销售代理商将合同转交给客户。其他一份正本存入公司档案,另一份正本由客户服务部存档,以便随时查看。

4、合同分物业类型存档,在物业类型目录中分楼号存档,见合同存档工作流程(详见流程1)。合同会签单随合同进行存档。

5、对存档合同进行电脑录入。

6、遇退房,退房手续办理完毕及时做合同注销工作(包括合同预售登记注销和公司内部档案注销)。

7、精装修合同、办理贷款手续的借款合同、房屋收押合同也应按物业类型、楼号存档。

8、预售登记应在合同规定日期内做完。

第3篇 k市医院传染病管理、登记报告制度

人民医院传染病管理、登记报告制度

一、建立医院传染病疫情管理领导小组,做好全院传染病的监测管理、疫情报告及检查等领导工作。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向预防保健科报告。

四、发现鼠疫、霍乱、艾滋病和肺炭疽等重要的传染病或暴发疫情时,必须先作电话报告,并随即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五、一个人,同时发生两种传染病时,须分别填写两张卡,十四岁以下儿童请填写家长姓名。

六、报告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脑、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和乙脑的病例须填写预防接种史。

七、不得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八、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请按卡片正面各栏目填写清楚,门诊病例确诊当日填写、住院病人出院当日填写,过期无卡片者为漏报,各栏目填写不清者为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不合格(若漏报或填写不合格者,每份漏报和不合格扣当事人当月超劳务二十元)。

九、防保科每日到各科门诊、住院部收取传染病报告卡,当天行传染病网络直报。请各科责任医生及时填写传染卡。

十、每月检查一次全院传染病登记、报告情况。

第4篇 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1.使用前应详细了解机器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保证正确安全使用机器设备。

2.开机前必须检查电源质量及设备外观是否正常,严禁机器带病使用。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实保障机器安全运行及被检者的人身安全;严禁过载使用,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曝光。

4.使用过程中要求谨慎细心,准确操作,不可粗枝大叶,草率从事。发现问题立即停止。

5.对新上岗医技人员及进修、实习人员应先进行设备操作培训,由技师长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6.非本科室人员使用机器设备需经科主任同意,并有本科室技术人员在场,方可使用。

7.机器设备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8.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关机、关闭电源,及时向技术组长和科主任汇报,以便及时组织检修。并做好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基本状况、故障原因分析及维修使用等信息登记工作。

9.病人检查结束后及时清理机器及机房的污物,保持机器整洁。

10.每日记录机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5篇 设备缺陷登记管理制度

1 设备缺陷分类

⑴紧急缺陷:指严重程度已使设备不能连续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此类缺陷必须尽快消除(安排临时或事故抢修)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临时处理。

⑵重大缺陷:指缺陷比较重大,但设备仍可维持短期运行。此类缺陷应在短期内消除,消除前应对该设备进行严密监视。

⑶一般缺陷:指缺陷范围较小,对近期安全经济运行影响不大,较容易解决,列入日常检修计划进行处理。

2 管理程序

⑴凡运行人员发现的缺陷,及时设法消除,消除后,记录在设备缺陷记录本上。

⑵凡运行人员发现的,若无法消除时立即上报,同时记录在设备缺陷登记本上。

⑶在消除缺陷时如需进行生产调整,及时向车间、公司生产调度汇报。

⑷记录中应注明缺陷的设备名称、部位写清楚,并写明时间,班次和发现人。

⑸运行人员应定期巡检,了解设备状况,主动消除缺陷。检查出的缺陷上,并将查出的缺陷记入《设备缺陷登记本》。

⑹缺陷消除后,应记录消除时间、检查验收人,在缺陷登记本上详细记录。

⑺设备缺陷处理原则:基本做到小缺陷不过班,大缺陷不过天。

⑻消除缺陷时,运行人员要主动与检修人员配合,创造条件,严禁扯皮。

⑼缺陷消除后,应由班长和有关运行人员进行检查和验收(包括卫生情况),认可后,班长在检修工作票上签字。签字后如再发现有遗留问题,由运行人员负责。

⑽在运行中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而未能得到处理的设备缺陷造成了严重后果,或发现缺陷后没有及时汇报、记录,要追究责任,严肃考核。

第6篇 房地产集团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管理规定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_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本着“合法、快捷、有效”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工商登记,是指公司在法定部门,经过法定程序,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工商登记的相关事宜和对分、字公司工商登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设立登记应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办理。

(一)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名称。公司的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三部分要素组成,并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原则上,公司设立登记的全资分、字公司名称应遵循“行政区划名+_城+行业+组织形式”模式命名;与其他方合作设立登记的公司名称应遵循“行政区划名+_城+合作方简称+行业+组织形式”的模式命名(合作方控股的可以例外)。

2、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如有可能,应尽量扩大到房地产开发的其他相关领域,如建筑材料的销售等。

3、资质。在工商色合理登记时,公司的经营场所应是固定的自有或租用的房屋、场地。在色合理登记当地,有自有房的,应以自有房作为经营场所;无自有房的,可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5、注册资本。根据项目的开发经营需要,由股东会确定。

(二)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会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 o、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必须报经审批的有关文件。

(三)公司设立登记应遵循的操作程序:

l、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核准;

2、取得有效的验资报告;

3、将以上材料报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4、补充相关材料;

5、取得相关证照。

(四)各分、子公司在设立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设立登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的变更登记应依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注意:

(一)变更登记应依法办理;

(二)各分、子公司在变更登记前,应事先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分、子公司在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料及变更后有关证照的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

第六条 公司的注销登记应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注意:

(一)注销登记应依法苏理;

(二)各分、子公司在注销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注销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料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已注销公司的所有文件、档案资料均应移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处理。

第七条 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相关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统计证、银行账户以及包括公司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在内的所有印章的刻制,均应及时按规定手续办理。有关证照的年检手续,应按规定时间及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门禁管理机房人员登记制度

1. 总则

1.1. 为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和各类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真确使用和维护各种设备,管理有章、职责明确,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分为5个部分:

1.1.1. 值班制度

1.1.2. 巡视制度

1.1.3. 日常管理制度

1.1.4. 运行维护制度

1.1.5. 安全保密制度

2. 值班制度

2.1. 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2. 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守则

2.3. 值班守则

2.3.1. 要培养值班人员有一定的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应变和事故判断能力。

2.3.2. 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要在第一时间发现故障和故障隐患,并及时报告,使相关管理人员能及时赶到现场尽最大可能缩短故障恢复时间。

2.3.3. 熟知工作内容和责任规范。值班时间内不得作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任何私事,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3.4. 值班人员负责机房的安全和机房环境卫生。认证履行机房的各项规定,并督促进入机房人员严格遵守。

2.3.5. 负责机房的环境设备与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完成规定的日常操作和故障监测记录,简单故障的排除,负责环境设备的日常巡视。

2.3.6. 值班人员必须以严肃、严格的态度,认证执行机房巡视制度负责每日对机房网络设备、机房设备、机房环境的巡视、认真填写巡视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管理人员反映。

2.3.7. 值班人员要定时对网络管理监控机进行巡视并认真进行记录。

2.3.8. 当遇到故障报警时,应及时判断处故障点,并立即通知相关的系统管理员现场排除故障。发生重大故障时,还应及时报告直接领导。

2.3.9. 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认真交接,双方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岗。

2.3.10. 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和消防管理规定。

3. 巡视制度

3.1. 网络运行设备的巡视

3.1.1. 各服务器的cpu和内存的工作状况

3.1.2. 防火墙的工作状况

3.1.3. 网站的工作状况

3.1.4. 邮件服务器的工作状况

3.1.5. 网络交换机的工作状况

3.1.6. 客户端的网络运行速度

3.1.7. 认真做好记录

3.2. 机房环境的巡视

3.2.1. 机房门窗的关闭情况

3.2.2. 机房的卫生状况

3.2.3. 机房的灯光状况

3.2.4. 机房的温度、湿度及空气状况

3.2.5. 认真做好记录

3.3. 机房设备的巡视

3.3.1. 对机房的ups、空调、消防报警等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巡视,密切注意工作负荷、电池容量、室内温湿度等数值,以保证网络安全、正常的运行

3.3.2. 主配电柜的供电电压、电流。

3.3.3. ups的输出电压、电流和负载功率。

3.3.4. ups电池的状况。

3.3.5. 空调的工作状况。

3.3.6. 新风机和空气净化器的工作状况。

3.3.7. 消防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3.3.8. 查看所有机房设备的报警记录。

3.3.9. 认真做好巡视记录。

4. 日常管理制度

4.1. 每日清理机房的环境卫生。

4.2. 到机房工作的人员要听从值班人员管理

4.3. 到机房工作的人员进入机房前需换上机房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并定期清理自己的装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4.4. 到机房工作的人员不得在机房内吃食品,饮水,吸烟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4.5. 到机房工作的人员严禁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强磁、腐蚀性物体等危险物品进入机房。

4.6. 到机房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不能乱动与自己工作无关的设备。

4.7. 机房内不能存放任何食品。

4.8. 严禁在机房内使用其他用电器。

4.9. 严禁在机房内存放杂物

4.10. 严禁在机房大声喧哗、玩电子游戏、聊天等

4.11. 严禁在机房的服务器上浏览internet的网页和接收电子邮件。

4.12. 在机房工作必须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使用各类设备。

5. 运行维护制度

5.1. 配电柜一年进行至少2次维护检查。维护内容:清扫灰尘、检查各接点、触电的温升,松紧。注:双路供电还应检查互投开关的吃否可靠

5.2. ups一年进行2次巡检。维护内容:清扫灰尘、检查ups逆变器工作状况及ups整机的工作状况、检查电池组机每节电池的状况并对电池进行放电。

5.3. 机房专用空调每月进行一次巡检。维护内容:清扫及更换各过滤网、清洗或更换加湿罐、清扫室外机、测量工作压力、测量工作电压、电流,检查下水管道是否畅通及漏水报警是否正常、进行软化水更换。

5.4. 新风机每年进行两次维护。维护内容:更换过滤网 ,检查电机的工作状况

5.5. 空气净化每季度要进行一次维护。维护内容:对设备进行清洗、跟换活性炭。

5.6. 机房消防系统每年进行一次检测。维护内容:检查个监测点及报警设备的可靠性、检查消防设备的电池、喷头。

5.7. 机房防雷设施每年检查一次。维护内容:检测个防雷器的可靠性、检查接地状况、

5.8. 机房每年进行两次专业保洁。维护内容:对机房的地板进行调整和清洁、对底板下、天棚板上进行清洁。

6. 安全保密制度

6.1. 门禁管理

6.1.1. 机房必须设有门禁,机房的工作人员需登记进入机房。非机房工作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机房。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必须登记和服从值班人员管理。

6.1.2. 防雷、防火、防水、防盗、防虫害

6.1.2.1. 防雷:需按国家的规定对机房的设备进行接地,对进出机房的电力线,网络线需要加装防雷器。每年要按国家的规定对防雷设施及设备接地进行检测

6.1.2.2. 防火:需按国家的规定在计算机机房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消防报警及灭火设施要7_24小时工作。设施每年要按国家规定对消防报警及灭火设施进行检测

6.1.2.3. 防水:要经常检查机房的防漏水情况,空调、门窗及屋顶。

6.1.2.4. 防盗:严格机房进出管理,门禁要24_7小时工作,严格执行进出机房的登记制度、严格执行进出机房不得携带其他物品的规定

6.1.2.5. 防虫害:经常检查机房的顶棚上和地板下的封闭情况。不得在机房内存放食品,不得在机房内堆放杂物。

6.2. 网络运行安全管理

6.2.1. 对涉密网和内部办公网要与internet网物理隔离,所用服务器要安装在屏蔽机柜内,网络线、网络插座、插头都要屏蔽。

6.2.2. 对internet网的进口要加装防火墙,如必要可装多级防火墙。防火墙的设置要经常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防入侵。

6.2.3. 对所有服务器要安装防病毒软件,要经常对防病毒软件进行升级。经常对计算机病毒进行检测。

6.3. 系统设备安全管理

6.3.1. 进入机房不得带拷贝工具和便携机

6.3.2. 机房内所有服务器应设有开机密码、系统登陆密码

6.3.3. 机房内所有服务器都应设有带密码的屏幕保护

6.3.4. 网管人员操作后应将服务器处于锁定状态

6.3.5. 非网管人员不得私自操作任何服务器

6.4. 认真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制度

6.4.1.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有关打印结果、存储介质及原始数据必须有本人保管。带有密级的媒体应及时锁入保险柜中,收、发要登记。定期集中销毁废弃的涉密纸、物。

6.4.2. 需要于正常工作日、时之外使用机房加班的人员,应得到主管处领导的批准,并向运行值班人员办理登记手续。机房的值班人员必须同时在长陪同

6.4.3. 严禁与机房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机房

6.4.4. 非机房工作人员在机房工作是必须有机房值班人员陪同

6.4.5. 机房内各类服务器应由专人分类管理

6.4.6. 建立设备、资料责任制。

7. 附则

7.1. 本管理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某公寓临时住宿登记管理规定

公寓临时住宿登记管理规定

□ 来访客人在23时以后在租户处滞留或在23时后进入租户处的人员视为公寓临时住宿人员。

□ 凡临时住宿人员一律填写住宿登记单。

□ 前台人员填写好的一式三联的住宿登记单一份送保安部发送公安机关,一份送公寓区域保安留存,一份留公寓管理部门备查。

□ 保安部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住宿登记单通过互联网发送公安机关。

□ 对于拒不登记的临时住宿人员要对其劝说,并通过租户对其劝说,对于态度恶劣、不听从劝告者,可向保安主管报告,必要时可请示经理,请公安机关协助解决。

□ 由于机器故障,无法在时限内发出的住宿登记单要及时向经理汇报,并通知公安机关。

□ 在双方交送住宿登记单时,要互在收发登记表中签收。

第9篇 外来人员来访登记管理办法

1、凡外来单位人员,到炼钢厂进行对标、参观、访问、洽谈合作项目等友好交流,必须经厂级领导批准,填写本来访登记表后方准进入。

2、进入炼钢车间必须严格遵守厂规厂纪,未经同意,不得进入生产一线或未经许可地点。

3、厂区内禁止吸烟、拍照、摄像等,违者后果自负。

4、到访期间,需本厂接待人员全程陪同,确保来访人员安全。

5、进入一般区域“口头告知”危险因素即可,进入较大风险区域,需书面告知危险因素,并留好原始记录。

6、进入现场前,到安全科领取安全帽,离厂前交回,由接待人员负责。

7、未经登记,私自带人进厂,考核接待人员50元/次。发生事故者,追究相关责任。

8、本规定自厂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生效。

9、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炼钢厂所有。

第10篇 _大厦非办公时间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使安全管理工作做得更好,物业管理中心根据省公安厅有关来访登记制度的规定及市消防局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特抽定下列办公区域在非办公时间来访、加班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各用户和来访人员须共同遵守。

1.0非办公时间:

星期一 至 星期五:pm18:30-am7:30

星期六 至 星期一:pm12:00-am7:30

国家七天法定假期(元旦、春节、五一、国庆)

2.0来访登记管理

2.1在非办公时间进入本大厦办公区域的人士,须在首层大堂接待处出示身份证及填写来访登记表,接受并如实回答大厦保安、管业人员的询问,并交付人民币50元押金领取《临时出入证》,离开时到一楼电梯厅注销登记,交回临时出入证,取回押金。

2.2来访人士进入大厦后,须佩戴本物业管理中心发出的《临时出入证》,以备检查。

2.3来访人士在寻访不遇时,应马上离开,不得借故在我物业管理中心保安管辖区域内四处游荡。

2.4如大厦当值保安、管业人员因安全或其他理由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请来访人士离开大厦

3.0加班申请、登记管理

3.1客户需在非办公时间进行加班装修等工作,应提前一至三天向物业管理中心管业部递交申请,申请书上注明加班天数、加班具体时间、提供加班人士名单等资料,经本物业管理中心批准,方可进行加班。

3.2需长期加班的人士,::应到物业管理中心管业部办理《长期出入证》,办证需由公司出具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提供办证人的个人资料、相片及手续费。

3.3如持证人士资料有变更,需及时将证件交回物业管理中心处理,如不能收回的,应及时知会管理中心备案注销,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3.4临时加班人士,在进入大厦前需在一楼大堂接待处出示身份证和工作证进行登记,交50元押金,换取《临时出入证》,需去时办理离去手续,交回证件,取回押金。

3.5非办公时间,加班人士不得在该办公楼层以外其它楼层游荡。

3.6加班人士需佩戴《临时出入证》/《长期出入证》,配合巡楼保安员、管业员的例行检查,服务管理。

3.7如大厦当什保安、管业人员因大厦安全或其它理由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请加班人士离开大厦。

4.0来访、加班人员须知

4.1禁止任何人士在大厦范围内留宿。

4.2禁止任何人士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及违禁物品进入大厦。

4.3禁止在大厦范围内从事工作以外的非法活动。

4.4禁止以任何理由在大厦范围内进行推销活动。

4.5非紧急情况下,任何人士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大厦内的消防设施。

4.6禁止衣冠不整或身份不明之人员进入大厦。

4.7未经物业管理中心同意,来访、加班人士,必须在晚上12时前离开大厦。

4.8所有携带之物品,请自觉接受保安、管业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4.9在非办公时间内根本上带出贵重及大件物品(包括电脑、电视、音响、电话、复印机、传真机、保险柜、家私及办公用品等)。特殊情况须经本物业管理中心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客户持批条带出物品。

第11篇 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法

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2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

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1年。

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

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

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5年。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

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2】

国务院

(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八月九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第三条 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四条 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

第五条 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

第六条 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

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

第七条 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

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者开业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

第八条 开办工商企业,不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办理筹建登记,直接申请开业登记。

申请开业登记,应于开办企业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第九条 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办工商企业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

(一)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县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

外贸企业,联营、合营工商企业,合作社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副本外,还应当提交企业章程。

第十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企业筹建或者开业的申请登记,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核准登记,发给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热照。

工商企业凭具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进行筹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

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者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其他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在年终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工商企业歇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工商企业停产或者停业在一年以上的,视同歇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工商企业合并、分立、转业或者迁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三十日内,分别不同情况,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歇业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工商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交纳登记费。

登记费金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工商企业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应予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工商企业的登记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企业登记档案,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管辖地区内的工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商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表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工商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或者撤销其银行帐户、勒令停办或者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热照的处分:

(一)未经登记擅自筹建或者开业的;

(二)违反核定登记事项进行生产经营不接受劝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三)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工商企业利用营业执照为合法形式从事非法经营的,其非法所得,应予没收。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个体经营户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12篇 售楼部日常客户登记管理办法

售楼部日常管理规范:售楼部客户登记管理办法

1员工必须将自己接待的客户在自己的《客户来访登记表》上登记,并在下班前在部门的客户登记表上转登,售楼主管审核确认,以此作为划分客户归属的凭证;

2客户登记应包含客户的称呼并有联络电话及欲购户型,如缺少或错误较多可视为无效登记;

3客户登记簿由销售主管保存,登记簿用完或销售结束后交给销售主管,不得涂改和销毁;

4电话咨询的客户一律不准做客户登记,而是做电话记录;

5客户登记有冲突的,以先登记者为准;

6售楼员必须认真跟进自己的客户,并填写跟进记录表,每个客户来访后的跟进不少于三次,客户的有效期为最后一次跟进后一个月内,因跟进不足而造成客户流失(被其它售楼员接待或跟踪)的后果自负;

7夫妻关系、情侣关系、父母与子女等直系亲属关系视为同一客户,登记一个人的资料即为有效。其余视为不同客户,以先登记者为准;

8所有职员对所登记客户资料均应严格保密;

9售楼员的直接提成计算以登记本先登记的记录做为主要依据。如其中有其它售楼员协助接待者,原则上协助接待者的行为作为部门集体互助奖分配的主要参考依据。故意抢客者将不在此规定内。

第13篇 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库存管理,便于掌握商品流向,制定本制度:

1、只允许购进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严禁销售无证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过期、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

2、烟花爆竹产品入库时,应详细登记其生产厂家、品种与规格、数量。

3、烟花爆竹产品只能销售给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

4、销售时必须详细登记销售对象的零售许可证编号、零售负责人姓名、销售时间,以及销售产品的生产厂家、品种与规格、数量,并由销售对象签字核实。

5、建立并保存产品流向记录档案。

第14篇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 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锅炉房平面图;

(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持证司炉工人数。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3)锅炉检验报告。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 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第五条 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

第六条 锅炉拆迁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的全部安全技术资料应随锅炉转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登记手续。

第七条 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向原登记机关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1.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2.有危及安全的严重隐患在限期内不修复者;3.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4.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

第九条 没有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查封或经济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15篇 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起重机械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安装过程中应随时接受质监部门的现场监察,安装完毕后经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四、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起重机械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监检证书。

2、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起重机械的电动葫芦出厂合格证。

4、起重机械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六、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八、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九、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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