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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员工管理制度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工人员工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工人员工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运营的有序进行,提升员工工作效率与满意度,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职责分配:明确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每位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和期望。

2. 工作时间:规定正常工作小时、加班政策以及休假制度,保证员工的休息权利。

3. 行为规范:设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着装要求,维护公司形象和内部秩序。

4. 培训与发展:制定员工培训计划,鼓励职业发展,提升员工技能。

5. 绩效评估:建立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以激励员工提升工作表现。

6. 员工福利:包括薪酬、保险、奖金和其他福利,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7. 解雇与离职:明确解雇条件和离职程序,保障双方权益。

处罚规定

对于违反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 警告:首次轻微违规,将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 记过: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将被记过,并可能影响年终评估。

3. 降职或调岗:持续表现不佳或严重失职,可能导致职位调整。

4. 暂停支付奖金:对于违反行为规范的员工,可能暂停支付部分或全部奖金。

5. 解雇: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法律,将面临解雇,且不提供经济补偿。

细则

1. 职责分配: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更新职位描述,确保与实际工作相符。员工需签署确认,表明理解并接受职责。

2. 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超出部分需提前申请并经主管批准。未按规定请假擅自缺勤者,将扣除相应工资。

3. 行为规范:尊重同事,禁止任何形式的骚扰行为。违反者将受到纪律处分。

4. 培训与发展:员工有权参加公司提供的内部或外部培训,但需确保不影响本职工作。未能完成培训任务的,可能影响晋升机会。

5. 绩效评估:每年进行两次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晋升、调薪和奖金发放的依据。评估过程公平透明,员工有权提出异议。

6. 员工福利:公司将定期审查福利政策,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员工需求。任何变动将提前通知。

7. 解雇与离职:员工如需离职,需提前两周提交书面辞职,未满试用期的员工除外。解雇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与直接主管共同做出。

以上各项规定旨在维护公司运营秩序,提高员工满意度。每位员工都应了解并遵守这些制度,共同营造和谐、高效的工作环境。对于制度的执行和改进,欢迎提出建设性意见。

工人员工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公司员工人事管理制度(14)

公司员工人事管理制度(十四)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本公司员工的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二、聘用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办公室办理招聘录用事宜。

第四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办公室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送交下列表件:

(一)户口复印件及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三)保证书及三个半月内半身免冠照片4张。

(四)试用同意书。

(五)人事资料卡。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者。

(四)拖欠、挪用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七)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一经录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分八个职级。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第十四条保证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证人另外找到保证人,办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其责任。

第十五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外我到连带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四)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十六条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况,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第十九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休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第二十条经理级(含)以下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十一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三分钟至十五分钟到班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到工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工)半日论。

4、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后视为不早退。

(二)旷职(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

3、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第2篇 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员工人事档案是关于员工个人及有关方面历史情况的材料。其内容主要包括:

1.记载和叙述员工本人经历、基本情况、成长历史及思想发展变化进程的履历,自传材料;2.员工以往工作或学习单位对员工本人优缺点进行的鉴别和评价,对其学历、专长、业务及有关能力的评定和考核材料;3.对员工的有关历史问题进行审查、甄别与复查的人事材料;4.记录关于员工在所工作或学习单位内加入党派组织的材料;5.记载员工违反组织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到处分及受到各级各类表彰、奖励的人事材料。

第二条人事档案保密规定。

公司人事部对接收员工原单位转递而来的人事档案材料内容,一概不得加以删除或销毁,并且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扩散。

第三条员工个人情况变更规定。

1.员工进入公司后,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登记表》,其内容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目、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情况、个人兴趣爱好、学历、工作经历、特长及专业技能、奖惩记录等项目。

2.项目内容如有变化,员工应以书面方式及时准确地向人事部报告,以便使员工个人档案内有关记录得以相应更正,确保人事部掌握正确无误的资料。

第四条员工人事档案的使用。

员工人事档案为公司管理的决策部门提供各种人事方面的基本数据,并为人事统计分析提供资料。公司人事决策人员可以通过对有效数据的分析,了解公司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为制定公司人力资源 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公司要认真做好员工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员工档案材料的作用,为公司人力资源 的规范化管理奠定扎实的基础。

第3篇 会馆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休闲会馆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事档案的内容。员工人事档案是关于员工个人及有关方面历史材料。其内容主要包括:

1.记载和叙述员工本人经历、基本情况

第4篇 某大厦物业员工人事管理制度

大厦物业员工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管理处所录用的员工与人事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服务于管理处。

第二条 员工招聘

1、员工招聘应严格按照人员编制进行,超编制招聘人员,应有总经理的审核批准。

2、招聘员工的原则,在于申请人是否符合招聘职位的条件,并以该职位的实务知识作为考核录用的标准。

第三条 员工录用

1、所有录用员工必须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信息、如有隐瞒及虚报,一经查实,将被解除劳动关系。

2、入职后,个人资料如发生变动,须于变更后一个星期内通知行政部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3、凡新聘员工转正后须在两个月内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人事代理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试用期

1、员工试用期为两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间享受试用期工资。

2、员工试用期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管理处可以与其解除试用关系。

3、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须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条 工作时间

1、管理处实行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时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岗位制定。2、管理处实行每周双休日制。

3、如有工作需要,管理处可要求员工超时工作。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为管理处工作多于一小时以上(含一小时)被称之为超时工作。超时工作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休或发放加班工资代替。所有超时工作及补假记录均需要管理处总经理签批确认。第六条 员工晋升管理处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业务水准、品德及学识等综合评定,给予晋升。

第七条 薪资发放

1、管理处员工实行月薪制,员工薪金于次月十二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提前一个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员工工资账户。

2、工资调整及工资分类。员工工资实行八级定薪制,管理处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年终考核为调整员工工资级别之依据。不同部门、不同职位调整薪资幅度不同。

第八条 调职

1、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管理处可以调整员工工作岗位,进行相应员工人事变动。2、员工应服从公司工作岗位调整及人事变动的安排和决定。

第九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

2、管理处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劳动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管理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根据劳动合同法,管理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管理处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劳动合同续约行政部将在合同期满前30日与员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办理续约手续。

第十一条 工作移交手续1、员工因调职、终止合同、解除合同等原因离职的,均须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将原职位所担任的工作内容及有关资料交结清楚并以书面形式呈上级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2、员工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必须将所领物品归还管理处,如有遗失应根据相应价格进行赔偿。同时结清各种借款和经济业务往来资料、手续的移交。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5篇 员工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人身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一)安全管理委员会为集团安全管理最高机构。

主任:分管安全的副总裁

委员:各部门、子(分)公司总经理(第一负责人)

(二)总经理(第一负责人)为本部门、子(分)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员工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各部门、子(分)公司设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执行各类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条  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政策,负责公司安全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工作,并指导、审核各部门、子(分)公司具体安全制度的建立;

(二)负责安全技术研究及重大安全项目报请总裁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三)组织人员对公司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拟订可行性处理方案;

(四)组织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安全大检查以及一年一度的安全大演练工作;

第五条  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公司、本部门安全生产制度并执行;

(二)负责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核,检查,督促不安全措施的整改落实;

(三)负责安排本部门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四)出现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安全事故委员会汇报,并配合事故调查小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  员工人身安全事故预防及索赔标准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一)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配电房锅炉房、用电管理制度,机械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冷库、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等;

(二)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建立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安全网络图并落实相关管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制定重点设备及区域的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每月不少于两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四)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定期对生产、工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特种设备、设施、压力容器必须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备案,定期进行年检,确保车间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五)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对车间设备、压力容器、用电等的安全定期进行检查、整改;

(六)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对车间员工提供设备操作规范培训以及及时纠正违章操作;

(七)对于司炉工、电工、制冷、电梯操作工等特殊岗位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操作;

(八)新员工、转岗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生产技能培训,同时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九)对于设备故障特殊区域(如锅炉房、氨基房、电梯机房等),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员工误操作引发事故;

(十)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加强对于刀具等生产工具的管理。

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对责任部门、子(分)公司总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消防安全事故预防:

(一)责任划分:总务部(科)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整改,各部门(科)负责消防设施的及时更换并协助总务部(科)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二)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动火、用火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每日防火巡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三)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建立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

(四)各部门、子(分)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必须对所在单位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

(五)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六)灭火器必须时刻保持正常使用;

(七)灭火器必须保持压力正常,同时消防水枪、水袋必须配备齐全,必须急灯必须保证正常使用;

(八)灭火器材必须按规定予以配置、摆放。严禁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旁堆放物品。消防器材要做到四防(即防雨、防晒、防潮、防冻);

(九)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十)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对重点消防部位设立明显防火标志,并设置相必须的消防设施;

(十一)         各部门、子(分)公司的疏散标志和事故必须急照明设置必须符合规范;

(十二)         各单位必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十三)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十四)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分库存放;

(十五)         各种电器、电线必须定期检修(每月不少于两次);

(十六)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对责任部门、子(分)公司总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物流安全事故预防

(一)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机械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交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等;

(二)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建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交通安全责任人、专(兼)职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

(三)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有专人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落实交通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四)物流中心车辆必须定期进行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定期维护车辆方向、刹车、车灯和机油等部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五)驾驶员在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服用精神或麻醉药品,如果驾驶员有影响驾驶的疾病或疲劳驾驶,不得驾驶机动车;

(六)定期开展交通教育和安全培训,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七)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对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驾驶员、押货员)购买保险,方可安排其工作。

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对责任部门、子(分)公司总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  人身安全事故划分及索赔标准

第九条 员工人身安全事故按照受伤害程度分为:

(一)一般安全事故:工伤:9-10级、7-8级、5-6级、3-4级、1-2级。(以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二)重大安全事故:员工死亡、发生重伤(工伤级别:3-4级、1-2级)三名以上的事故。

第十条 由于员工人身伤害所引起的损失,按照损失金额的三倍核减部门净利润。

第十一条     由于管理不善,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据以下条例追究责任部门、子(分)公司总经理责任。

(一)对于发生工伤事故9-10级的,对责任部门、子(分)公司总经理处以200-3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于发生工伤事故7-8级的,对责任部门、子(分)公司总经理索赔300-500元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于发生工伤事故5-6级的,对责任部门、子(分)公司总经理处以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于发生工伤事故3-4级的,对责任部门、子(分)公司总经理索赔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记过处分;

(五)对于发生工伤事故1-2级的,对责任部门、子(分)公司总经理索赔2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对于因工伤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对责任部门、子(分)公司总经理索赔2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并给予降职(含)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员工在上班期间遭受的其他人身安全,例如员工打架斗殴、遭受外来人员侵害、疲劳过度、突发性疾病等,部门、子(分)公司总经理必须按照实际情况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在重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总经办按照制度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重大事故处理流程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后,责任人除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及时向总裁及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委员会应组织专门小组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调查、分析后,将调查报告上报安全管理委员会。经过讨论,最终形成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为集团基本制度,解释权归制度管理委员会,监督执行权归集团总经办、人资部。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颁发日期:二○○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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