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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涉及火源的操作行为,确保生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该制度主要包括动火作业的审批流程、安全措施、人员资质、应急响应及责任追究等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动火作业定义与分类:明确哪些工作属于动火作业,如焊接、切割、烘烤、热处理等,并将其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2. 审批流程:详细规定动火作业前的申请、评估、审批程序,以及审批权限的分配。

3. 安全措施:包括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消防设备配置、动火区域清理、监护人职责等。

4. 人员资质:规定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和培训记录。

5. 应急响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包括报警、疏散、灭火和救援等步骤。

6. 责任追究:明确违反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处罚措施,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制。

重要性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防止因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降低潜在的风险,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维护良好的生产环境。

方案

1. 制定明确的动火作业标准和程序,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提前申请,由专业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2. 建立动火作业人员培训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 现场配备充足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

4. 设立动火作业监护人,负责监督作业过程,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5. 对动火作业进行定期审计,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6. 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协作,定期进行联合演练,提升应急反应能力。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将得到有效执行,为企业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消防与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用火,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保证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动火 管理 制度

1.2.适用范围:在ck工程施工中,电焊作业、气焊(割)作业、工具产生火花、火苗的作业。

2.语词定义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管热熔机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

4.消防管理制度

4.1.项目经理为第一防火责任人。

4.2.建立项目部消防组织,并明确职责分工。

4.3.实行消防动火审批许可制度。

4.4.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4.5.项目部所有员工都有参加义务消防的责任。

4.6.学习消防应急预案,适宜地进行演练,保持其有效。

重点消防部位

4.6.1.各现场油漆等化学易燃品存放地。

4.6.2.各现场电气焊作业地点。

4.6.3.各现场保温粘胶作业现场

4.6.4.施工中的油漆工地

4.7.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防火区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4.8.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4.9.定期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10.消防器材要求

4.10.1.施工现场根据可燃材料的特性配置对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数量与质量。

4.10.2.购置管理机构指定安全标志及合格证的产品。

4.10.3.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在有效期内,否则及时换药。

4.10.4.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它用。

4.11.消防义务

4.11.1.发现火灾任何人都有立即报警和组织自救。

4.11.2.火灾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题下有责任和义务参加救火。

4.11.3.当火灾失控时应及时向119报警,报警时沉重、冷静,口齿清晰,用普通话说明地点、火势、起火材料。

4.11.4.在火灾最近或容易走错的交叉路口等候,及时引导消防车进入火灾现场。

5.动火作业分类:

5.1.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储存场所(包括各单位、各部门的储存点)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将净化厂房及上下技术夹层、空调系统、送风系统、成品库也定义为特级。

5.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规定的区域外,在厂房的上下技术夹层内、空调系统及送排风管道、成品库,变电所、室外重点防火部位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特级之外的所有建筑物内的动火定义为一级动火。

5.3.二级动火作业:本项目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它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特级、一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

5.4.在节假日与20:00到次日8:00的动火在原来的基础上升一级。

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等动火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2.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6.3.动火作业单位必须明确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对于无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须采用石棉布等不燃材料进行覆盖,并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4.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并保存记录。

6.5.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6.6.凡在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上动火,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7.在空调及送排风管道上施工,应尽量避免动火作业,如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在管道合适部位采取断开管道或加插盲板等有效安全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

6.8.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等,应检查识别,并采取措施,以防火 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作业的申请与审批

7.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申请。

7.2.动火作业申请表上的项目必须填写完整,不得漏项。

7.3.特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公司安委会审定后,报业主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7.4.一级动火作业申请表由项目安全主管填写动火申请表,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技术主管审定,报业主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7.5.二级动火作业申请表由由项目工段班组填写,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技术主管审定,报业主现场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作业的管理

8.1.动火申办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8.2.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3.对审核批准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8.4.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召开收工会,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无残留火种,并在《动火作业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8.5.动火证格式以批准单位格式为准,批准单位无定制格式的以批准的申请表代证,动火作业有效期以动火证批准期限为准。

8.5.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规范有效期为 24 小时;

8.5.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规范有效期为 120 小时;

8.5.3.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8.6. 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动火作业申请。

8.6.1.《特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5天;

8.6.2.《一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3天;

8.6.3.《二 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12小时。

8.7. 动火作业申请表应保存三年备查,项目结束后由安全员整理归类后交工程部资料管理员。

8.8.附件

8.8.1.动火作业申请表

8.8.2.动火作业审批表

8.8.3.气焊作业检查表

8.8.4.电焊作业检查表

第2篇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_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安全(防火)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制度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动火单位

负责与生产车间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7.2 、动火作业负责人

7.2.1 、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2.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3、 动火人

7.3.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3.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3.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3.5、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7.4、 监火人

7.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4.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4.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5、 动火部位负责人

7.5.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5.2、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5.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6、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7.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动火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8.2 《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动火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和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3篇 某物业区域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物业区域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各单位经批准临时动火的部分,在实施临时动火作业时,必须做到动火前八不,动火中的四要,动火后一清。

1.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和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不动火;

(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7)未有配备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时不动火;

(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1)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本安全标准由各级保卫部门监督执行,对执行本标准成绩显着者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奖励;对违反本标准者视情节轻重和受灾情况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处分、罚款、扣留处罚,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附:

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第4篇 防火防爆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厂内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 内容与要求

4.1 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4.1.1 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28℃的液体;

b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c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d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e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f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g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4.1.2 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28℃至闪点60℃的液体;

b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c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d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e 助燃气体;

f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4.1.3 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60℃的液体;

b 可燃固体。

4.2 公司动火管理范围

4.2.1 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4.2.2 动火项目

a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b 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c 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d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 生产装置和缸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4.3 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4.3.1 固定动火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安环部部长签字,分管经理批准并备案。

4.3.2 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4.4 三级动火的范围

4.4.1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4.2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4.4.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 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4.5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4.6 厂区管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5 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4.5.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等装置。

4.5.3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4.5.4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吸阀阻火器。

4.5.5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4.5.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5.7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4.6 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4.6.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4.6.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4.6.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6.4 动火作业点班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 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4.6.6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7 动火分析

4.7.1 动火分析应由质监部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7.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7.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7.4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4.7.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8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2%。

4.9 动火审批权限

4.9.1特殊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条落实后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9.2 一级动火:应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落实安全措施并初审签字后,经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终审批准。

4.9.3 二级动火:应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会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报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证,批准动火。

4.9.4 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环保部有权随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_火规定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动火证停止动火,对于严重违_火规定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将严肃处理。

4.10 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4.10.1 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4.10.2 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4.10.3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4.10.4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4.10.5 凡甲、乙类防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4.10.6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0.7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0.9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证有效期均为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4.10.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0.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0.12 停车或大修单位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第5篇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1、公司和外来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的工程,必须事先向保安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2、保安部应按照三级动火审批制的规定,应上报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必须按规定申报核准。

如在原定的动火时间内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时间继续动火作业的,性质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二)必须做到五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2、周围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动火;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4、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场所,未经排除危险的不动火;

5、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三)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

1、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监护;2、要严密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3、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要及时补救作业中发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

5、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即清理现场火种后方可撤离。

(四)保安部在动火作业期间对施工现场要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第6篇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明确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等要求,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内容,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动火作业。

3 职责

3.1 动火作业的申请由动火项目所在车间(部门)提出,并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公共区域的动火(包括公用管架)由项目施工部门提出,新建项目的动火申请由项目建设部门或指定专人提出。

3.2 特殊动火作业。由需动火作业的车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

3.3 一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检查签署意见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

3.4 二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安环部批准。

3.5 三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批准。

3.6 厂区内严禁生火炉取暖,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提出,经车间(部门)领导批准,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安装使用。

3.7 遇节、假日或夜间需进行动火作业时,经当班生产技术部值班人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公司值班领导审查批准。

4 管理内容与程序

4.1 动火作业的内容

4.1.1 从事电焊、气(割)焊、电炉、喷灯、明火熬炼及热处理、炉窑等-切产生明火的工作。

4.1.2 金属切割、磨削等易产生火花的工作。

4.1.3 金属的钻孔,釜内抛光,机械撞击,喷砂,塑料切割、磨削、焊接,插入机,凿砸混凝土等-切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4.1.4 在禁火区内临时安设非防爆型电气设备、灯具、刀开关及从事探伤、电气的高压试验等工作。

4.1.5 在禁火区从事可能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工作,如金属熔化、高频加热及使用电热工具等产生高温热源的作业。

4.1.6 在禁火区内安装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设施等。

4.2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4.2.1 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 二级动火作业

在煤气站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 三级动火作业

4.2.3.1 除煤气等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2.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2.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

4.3.1 固定用火区由各所在部门每年申请1次,由人事行政部审核,经生产厂长批准。每年人事行政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次检查,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和移位。

4.3.2 固定用火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各部门应明确责任,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4.3.3 固定用火区内应配备相应足够的消防器具,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内动火点应以实体墙与其他部门隔离。门、窗应向外开,通道必须畅通

4.4 动火分析

4.4.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4.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4.4.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4.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4.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5.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4.5.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5.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安全规定执行。

4.5.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5.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5.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4.5.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5.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5.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5.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5.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5.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5.13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3.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5.13.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13.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13.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5.13.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6 职责要求

4.6.1 动火作业负责人

4.6.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6.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6.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2 动火人

4.6.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6.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6.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6.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6.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4.6.3 监火人

4.6.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6.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6.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6.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4 动火部位负责人

4.6.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6.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6.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6.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4.6.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6.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7篇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__公司危区域的动火作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aq/t 9006-2010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名词解释

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点火柴油罐、氨水储罐、运行中的煤磨系统区域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变(配)电室、中控室、停运中的煤磨系统、编织袋库、油站、原煤堆场、煤均化堆棚以及设有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区域。

二级动火作业:非重点防火部位和无禁止烟火警示区域的动火作业。

5、职责

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批准,负责动火作业的临时性检查。

各部门负责各自区域一般动火作业的监控,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监控。

6、管理要求

6.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现场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2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2.1办理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动火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包括灭火人员、灭火器材的配备),报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现场复检审批。

6.2.2外协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时,首先向公司负责此工程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联系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共同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前,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共同到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作业时间和时限,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2.3动火作业时,首先清除现场易燃物及无关人员,检测可燃气体,申请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均到现场,确认达到动火条件。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经常巡检动火作业现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要始终盯在现场,加强防范。

6.3一般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3.1一般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作业。

6.3.2动火作业时,现场负责人必须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加强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巡检。

6.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6.4.1动火作业前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

6.4.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技术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4.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电缆沟、储池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遇四级风以上(含四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6.4.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6.4.5在生产、使用、储存、输送危险固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对其进行技术监测,确定无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6.4.6动火作业应有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可燃物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要随时检查动火现场情况,始终坚守现场。

6.4.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4.8使用氧气、乙炔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距离,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乙炔气瓶应安装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4.9在煤磨系统等及封闭式有可燃物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前,先喷入适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技术监测措施和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6.4.10动火作业前,被动火部门应对动火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动火作业期间安排岗位人员加强巡检,防止因动火作业对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6.4.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5动火注意事项

6.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6.5.2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单位不得动火。

6.6动火安全措施

6.6.1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

6.6.2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6.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6.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6.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6.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6.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6.6.8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6.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6.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6.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6.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6.7.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6.8《动火许可证》使用

6.8.1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持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6.8.2《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6.8.3《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8.4《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动火单位、动火人、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各持一份。

6.8.5《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6.8.6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8小时,大修期间可延长至12小时

6.8.7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9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_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7、相关记录

危险作业许可

第8篇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及规范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保利__工程项目部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__工程项目部的生活区临建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三、职责

3.1执行部门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动火作业审批的实施由项目部的安全部负责,安全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并指导监督本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各相关部门必须配合实施。

3.2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3.2.1审批人的安全职责

ø审查动火作业工作的必要性。

ø审查动火作业条件是否具备,动火现场是否配备有效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喉、接火盆等。

ø审查动火作业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如动火作业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体等。

ø审查动火作业审批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与动火作业现场是否相符。

3.2.2动火作业申请人的安全职责

ø办理动火工作自开工和终结的跟踪。

ø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ø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ø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

ø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ø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3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ø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ø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ø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状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ø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4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职责

ø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作业审批表。

ø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ø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ø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四、动火作业程序

4.1动火类别

4.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4.2场内动火区域划分

4.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宿舍等。

4.2.2禁火区:各个物资仓库、现场存放易燃物料区域等。

4.2.3防火区:施工现场各作业区。

4.3动火作业原则

4.3.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

4.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4.3.3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监护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4.4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的规定

4.4.1在防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所在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动火均由项目部安全员刘望负责审批,并安排安全员做好现场监督工作,禁火区域须经项目经理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负责批准的责任人指派人员到现场监督。

4.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的各区栋长及各主管施工员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对于禁火区域的动火,必须亲自或指定专人到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并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4.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资料员存档。

4.5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4.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4.5.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4.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班组不得动火。

4.5.4如有违反本管理规定,不按要求办理动炎审批手续及做好防火措施就擅自动火作业人员,每次罚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4.5.5 如动火作业在不安全情况下审批人也同意动火作业的,每次罚款1000~2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4.5.5 如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及监护人跟踪不到位、变换动火部位时未办理审批等,每次罚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4.6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动火中八不:

⑴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⑵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⑶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⑷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⑸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⑹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⑺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⑻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 动火中四要:

⑴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⑵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⑷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4.7、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施工现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事务所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4.8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6.1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

4.6.2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4.6.3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采取措施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6.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4.6.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6.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6.8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保安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4.9动火作业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4.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4.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7.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7.6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五、各分包单位动火作业

凡进行施工现场的各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如在施工工序需要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我司的动火审批流程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作业,如擅自动火作业,每次罚款1000~3000元,如造成火灾及经济损失,并承担一切责任。

五、附:动火作业审批批表

动火作业审批批表

aq2.13.2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申请动火单位

动火班组

动火部位

动火作业组别种类(用火、气焊、电焊等)

级动火

动火作业起止时间

由年月日时分起

至年月日时分止

动炎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备的消防器材:

监护人:申请人:年月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年月日

动火监护和作业后施工现场处理情况:

作业人签名:监护人签名: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

2、动火作业审批表当日有效,变换动火部位时应重新申请。

00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00一期工程项目部

20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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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制订《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管理。

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交动火项目负责人,不得空项。

3、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120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监察处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检修项目,检修单位也要指派专人监护。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检修设备第一次动火仍按正常动火对待,以后的动火,则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并负责全面工作。

7、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由设备所在单位主管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担任。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8、凡分厂、工段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9、对于险情重大的动火工程,应指派多人进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医务部门派人员驻防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10、《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设备所在单位统一保存,特殊动火应上交安全监察处存查。

第10篇 危险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等危险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动火作业过程。

⑴ 危险环境包括:火灾爆炸环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⑵ 动火作业包括:

①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②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③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④ 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二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应办理“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

第三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前,作业票申办单位与作业施工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制定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

1、 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动火作业点周围20米内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质。

2、 动火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区域环境符动火作业条件后,填写“动火作业票”, 签名后交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确认合格后签名。

⑷ 单位审签后,报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审签。

⑸ 安全管理人员审签后,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动火作业人职责:

⑴ 动火作业人员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持有效的“动火作业票”作业。

⑵ 动火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动火作业。

⑶ 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条件符合后开始动火作业。

⑷ 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动火作业条件的环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业作业。

第六条 动火监护人职责

⑴ 动火监护人经动火监护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监护。

⑵ 动火监护人应有动火作业区域岗位操作合格证,熟悉动火区域环境和生产过程、设备状况,能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及突发事故。

⑶ 在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在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⑷ 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人无误及其它动火条件都落实后,将“____动火作业票”发给动火作业人,开始动火作业。

⑸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① 不离开作业现场,必须离开时收回 “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

② 动火人如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③ 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⑴ 严格控制动火作业,危险区域内可不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动火,可拆下移出的设备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区域动火作业 。

⑵ 动火作业前,识别动火作业风险,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票”中。

⑶动火作业审签审批人到现场检查、督促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动火作业票”。

⑷ 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管理,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管理人员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发现违反“三不动火”或其它危险动火作业时,立即收回“动火作业票”许可证,停止动火。

第八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需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 作业完成后,作业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工务部。

第11篇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及规范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保利东江首府一期工程项目部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保利东江首府一期工程项目部的生活区临建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三、职责

3.1执行部门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动火作业审批的实施由项目部的安全部负责,安全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并指导监督本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各相关部门必须配合实施。

3.2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3.2.1审批人的安全职责

审查动火作业工作的必要性。

审查动火作业条件是否具备,动火现场是否配备有效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喉、接火盆等。

审查动火作业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如动火作业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体等。

审查动火作业审批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与动火作业现场是否相符。

3.2.2动火作业申请人的安全职责

办理动火工作自开工和终结的跟踪。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3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状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4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职责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作业审批表。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四、动火作业程序

4.1动火类别

4.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4.2场内动火区域划分

4.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宿舍等。

4.2.2禁火区:各个物资仓库、现场存放易燃物料区域等。

4.2.3防火区:施工现场各作业区。

4.3动火作业原则

4.3.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

4.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4.3.3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监护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4.4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的规定

4.4.1在防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所在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动火均由项目部安全员刘望负责审批,并安排安全员做好现场监督工作,禁火区域须经项目经理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负责批准的责任人指派人员到现场监督。

4.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的各区栋长及各主管施工员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对于禁火区域的动火,必须亲自或指定专人到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并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4.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资料员存档。

4.5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4.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4.5.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4.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班组不得动火。

4.5.4如有违反本管理规定,不按要求办理动炎审批手续及做好防火措施就擅自动火作业人员,每次罚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4.5.5 如动火作业在不安全情况下审批人也同意动火作业的,每次罚款1000~2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4.5.5 如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及监护人跟踪不到位、变换动火部位时未办理审批等,每次罚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4.6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动火中八不:

⑴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⑵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⑶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⑷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⑸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⑹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⑺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⑻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 动火中四要:

⑴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⑵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⑷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4.7、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施工现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事务所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4.8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6.1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

4.6.2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4.6.3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采取措施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6.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4.6.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6.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6.8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保安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4.9动火作业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4.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4.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7.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7.6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五、各分包单位动火作业

凡进行施工现场的各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如在施工工序需要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我司的动火审批流程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作业,如擅自动火作业,每次罚款1000~3000元,如造成火灾及经济损失,并承担一切责任。

五、附:动火作业审批批表

动火作业审批批表

aq2.13.2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申请动火单位

动火班组

动火部位

动火作业组别种类(用火、气焊、电焊等)

级动火

动火作业起止时间

由年月日时分起

至年月日时分止

动炎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备的消防器材:

监护人:申请人:年月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年月日

动火监护和作业后施工现场处理情况:

作业人签名:监护人签名: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

2、动火作业审批表当日有效,变换动火部位时应重新申请。

00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00一期工程项目部

2022年9月13日

第12篇 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厂内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 内容与要求

4.1 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4.1.1 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28℃的液体;

b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c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d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e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f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g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4.1.2 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28℃至闪点60℃的液体;

b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c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d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e 助燃气体;

f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4.1.3 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60℃的液体;

b 可燃固体。

4.2 公司动火管理范围

4.2.1 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4.2.2 动火项目

a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b 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c 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d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 生产装置和缸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4.3 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4.3.1 固定动火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安环部部长签字,分管经理批准并备案。

4.3.2 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4.4 三级动火的范围

4.4.1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4.2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4.4.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 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4.5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4.6 厂区管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5 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4.5.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等装置。

4.5.3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4.5.4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吸阀阻火器。

4.5.5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4.5.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5.7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4.6 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4.6.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4.6.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4.6.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6.4 动火作业点班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 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4.6.6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7 动火分析

4.7.1 动火分析应由质监部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7.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7.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7.4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4.7.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8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2%。

4.9 动火审批权限

4.9.1特殊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条落实后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9.2 一级动火:应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落实安全措施并初审签字后,经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终审批准。

4.9.3 二级动火:应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会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报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证,批准动火。

4.9.4 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环保部有权随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动火规定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动火证停止动火,对于严重违反动火规定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将严肃处理。

4.10 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4.10.1 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4.10.2 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4.10.3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4.10.4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4.10.5 凡甲、乙类防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4.10.6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0.7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0.9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证有效期均为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4.10.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0.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0.12 停车或大修单位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第13篇 某某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作业。

(二)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 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0)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1)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2)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①生产不稳定。

②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安全生产部部长、经理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其他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降低时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四)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藏、阴井等部位及其他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至动火结束。

4、取样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min,否则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应由经理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五)《动火作业审批表》的管理

1、《动火作业审批表》

《动火作业审批表》为一式三份,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作业审批表分别以区分。

2、《动火作业审批表》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 《动火作业审批表》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审批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作业审批表》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审批表》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审批表》交给动火人。

3) 一份《动火作业审批表》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审批表》,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

4) 《动火作业审批表》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动火作业审批表》的有效期限。

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

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的有限期为12小时。

4、《动火作业审批表》的审批。

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生产部门复检签字后,报经理终审批准。

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生产部门终审批准。

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领导终审批准。

(六) 动火项目负责人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审批表》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审批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监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为动火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审批表》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利。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在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审批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14篇 某酒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1)酒店和外来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的工程,必须事先向保安部提出 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2)保安部应按照三级动火审批制的规定,应上报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 批准的必须按规定申报核准。如在原定的动火时间内未能完成任务 而需延长时间继续动火作业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2、 动火前必须做到五不:(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2)周围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动火。(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4)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场所,未经排除危险的不动火。(5)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3、 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1)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监护。(2)要严密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3)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4)要及时补救作业中发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5)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即清理现场火种后方可撤离。 4、 保安部在动火作业期间对施工现场要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第15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做好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定本制度:

1、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作业必须由安全主管人员签字、总经理批准后进行。

2、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场所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到动火现场勘查,判断是否具备动火条件。

4、动火现场必须保持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50m的距离,而且要位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的下风向,否则,不能动火。

5、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而且要保证应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处于待运行状态,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要全过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并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7、动火作业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清理,消灭余火,妥善处理剩余灰烬,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确定没有事故隐患后方可撤离。

8、对不申请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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