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范文网 > 安全管理 > 制度范本 > 制度范文
栏目

焊、割动火审批制度汇编(6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焊、割动火审批制度

有哪些

在工业生产中,焊、割动火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操作,涉及到明火与易燃易爆物质的接触,因此必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这些审批环节通常包括:

1. 作业申请:由作业负责人提交动火作业计划,详细说明作业内容、时间、地点及可能的风险。

2. 安全评估:安全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评估作业的安全性,包括环境危险因素、防护措施等。

3. 许可证发放:经过评估后,如果满足安全条件,将发放动火许可证,明确许可范围和时间。

4. 现场监督:在作业期间,须有专人监督,确保安全规程得到执行。

5. 后续检查:作业完成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

内容是什么

焊、割动火审批制度的内容涵盖以下几个关键点:

1. 作业前的风险识别:识别作业区域内的潜在火源、易燃材料,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2. 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危害及安全操作规程。

3. 应急预案:制定并演练应对火灾的应急响应计划。

4. 设备检查:检查焊接、切割设备是否完好,无泄漏、短路等问题。

5. 环境准备:清理作业现场,消除可燃物,设置消防器材。

规范

遵循焊、割动火审批制度的规范,企业应: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审批流程和责任分配。

2. 实行定期审核,更新动火作业的安全标准。

3. 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4. 保持与消防部门的沟通,获取最新的消防安全信息。

5. 建立信息记录系统,跟踪每一次动火作业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重要性

焊、割动火审批制度的严格执行,对于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它能:

1. 预防火灾事故,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2. 提升安全管理效率,通过规范流程减少无谓的争议和延误。

3. 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4. 降低保险风险,维护企业的声誉和持续经营能力。

焊、割动火审批制度是工业安全的重要防线,不容忽视。每一位管理者都应当认识到其必要性,并确保其在日常工作中得到有效实施。

焊、割动火审批制度范文

第1篇 焊、割动火审批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动火管理,必须根据火灾特点、原料、产品的危险程度,仓库、车间的布局,划定禁火区域,选择符合要求的场所作为固定的焊接车间,对临时进行焊、割的部位或场所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必须实行以下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1) 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① 禁火区域内;

② 油罐、油箱、油槽车,以及储存过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③ 各种受压容器;

④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

⑤ 比较密闭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⑥ 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

⑦ 现场堆有大量的可燃和易爆物质。

一级动火的审批办法:由要求进行焊、割作业的处或公司的行

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单,交安全、生产科,然后生产科要召集焊工、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人员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议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作业时间,欧焊工、技术、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人员在动火清单上签名,然后交公司领导审批,对危险性特别大的项目,应有公司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井审批统一后,才能进行动火。

(二)二级动火审批: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审批:

①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② 登高焊、割作业;

二级动火审批办法:由申请焊、割作业者填写动火审批单,经车间或工段的 负责人召集焊工、车间安全员进行检查,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处行政负责人、焊工、处安全员在申请单签字后,交公司安全或保卫部门审批。

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必须临时进行动焊、火、割都属三级防火范围。

审批办法: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经焊工、处或工段安全员签署意见后,报处或工段长审批。

第2篇 电气焊审批制度

(一)为加强井下和井口房电气焊作业的管理,预防煤矿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54 条的规定。

(三)电气焊审批表必须有通风、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副总、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签字不全严禁使用电、气焊。

(四)井下电、气焊必须坚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严禁用通用措施进行作业。(五)电、气焊设备、工具入井和出井时必须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指定点。井下严

禁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焊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回收。

(六)电、气焊作业必须有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全程盯防管理。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必须签字确认并在现场监督作业。

(七)措施中作业地点由施工单位准备至少两个灭火器,措施中应明确作业现场消防水管连接地点及管路敷设。

(八)井下气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它火种,火柴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出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九)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

(十)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及时扑灭明火。

(十一)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3篇 焊动火、割动火审批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动火管理,必须根据火灾特点、原料、产品的危险程度,仓库、车间的布局,划定禁火区域,选择符合要求的场所作为固定的焊接车间,对临时进行焊、割的部位或场所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必须实行以下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1) 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① 禁火区域内;

② 油罐、油箱、油槽车,以及储存过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③ 各种受压容器;

④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

⑤ 比较密闭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⑥ 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

⑦ 现场堆有大量的可燃和易爆物质。

一级动火的审批办法:由要求进行焊、割作业的处或公司的行

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单,交安全、生产科,然后生产科要召集焊工、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人员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议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作业时间,欧焊工、技术、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人员在动火清单上签名,然后交公司领导审批,对危险性特别大的项目,应有公司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井审批统一后,才能进行动火。

(二)二级动火审批: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审批:

①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② 登高焊、割作业;

二级动火审批办法:由申请焊、割作业者填写动火审批单,经车间或工段的 负责人召集焊工、车间安全员进行检查,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处行政负责人、焊工、处安全员在申请单签字后,交公司安全或保卫部门审批。

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必须临时进行动焊、火、割都属三级防火范围。

审批办法: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经焊工、处或工段安全员签署意见后,报处或工段长审批。

第4篇 煤矿电、气焊审批制度

第一条 井下从事电、气焊工作,根据《张玉卓总经理在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必须在《规程》允许的地点进行,坚决杜绝电、气焊事故。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及运输巷从事电、气焊,必须有焊接工作审批表和电、气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 电、气焊审批表必须有通风、机电、安检、调度、通风副总、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签字不全严禁使用电、气焊。

第三条 焊接措施必须有安检员、瓦检员全程盯防管理。安、瓦检员必须签字确认并在现场监督作业,如强行作业按三违处理。

第四条 作业措施必须明确由本单位正职跟班盯防,如正职不在现场,禁止施工。强行作业按三违处理。第一次单位正职不在场按三违处理,第二次单位正职不在现场,电、气焊手续不予办理。

第五条 焊接地点前后两端各10米范围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有供水管路,现场有专人负责洒水。

第六条 焊接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处无瓦斯积聚,现场情况明确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七条 措施中作业地点由施工单位准备至少两个灭火器。

第八条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气焊工作。

第九条 井下电、气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它火种,火柴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第十条 井下电、气焊必须坚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严禁用通用措施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井下只有直接影响安全或生产的紧急任务,必须进行井下电、气焊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审批后,方可进行电、气焊,一般工作严禁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十二条 在电、气焊前,和电、气焊后要由现场跟班正职,安、瓦检员向调度汇报后方可开焊。

第十三条 电、气焊完毕后要有指定人员监护30分钟后,向调度汇报后方可结束电、气焊程序。

第十四条 电、气焊设备、工具入井和升井时必须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指定点。井下严禁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焊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回收。

第十五条 以上为电、气焊作业现场要求,如措施内不符合要求的,电、气焊措施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电、气焊票的审批一定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当矿长不在时,由当日值班矿领导和生产矿长共同在矿长栏里填写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当总工不在时,由生产副总和通风科长在总工栏里共同填写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分管矿领导不在时,由当日值班矿领导和调度主任共同填写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其余人员,在审批栏里由科长填写,科长不在时由当日开会领导填写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有正规审批表,如无审批表进行电、气焊作业,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次,现场负责人5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审批表签字不全的,严禁进行电、气焊作业,如有违规进行作业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次,现场负责人500元/次。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矿通风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老石旦煤矿电气焊审批制度》废止。

第5篇 煤矿电气焊审批制度

第一条 井下从事电、气焊工作,根据《张玉卓总经理在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必须在《规程》允许的地点进行,坚决杜绝电、气焊事故。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及运输巷从事电、气焊,必须有焊接工作审批表和电、气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 电、气焊审批表必须有通风、机电、安检、调度、通风副总、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签字不全严禁使用电、气焊。

第三条 焊接措施必须有安检员、瓦检员全程盯防管理。安、瓦检员必须签字确认并在现场监督作业,如强行作业按三违处理。

第四条 作业措施必须明确由本单位正职跟班盯防,如正职不在现场,禁止施工。强行作业按三违处理。第一次单位正职不在场按三违处理,第二次单位正职不在现场,电、气焊手续不予办理。

第五条 焊接地点前后两端各10米范围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有供水管路,现场有专人负责洒水。

第六条 焊接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处无瓦斯积聚,现场情况明确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七条 措施中作业地点由施工单位准备至少两个灭火器。

第八条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气焊工作。

第九条 井下电、气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它火种,火柴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第十条 井下电、气焊必须坚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严禁用通用措施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井下只有直接影响安全或生产的紧急任务,必须进行井下电、气焊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审批后,方可进行电、气焊,一般工作严禁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十二条 在电、气焊前,和电、气焊后要由现场跟班正职,安、瓦检员向调度汇报后方可开焊。

第十三条 电、气焊完毕后要有指定人员监护30分钟后,向调度汇报后方可结束电、气焊程序。

第十四条 电、气焊设备、工具入井和升井时必须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指定点。井下严禁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焊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回收。

第十五条 以上为电、气焊作业现场要求,如措施内不符合要求的,电、气焊措施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电、气焊票的审批一定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当矿长不在时,由当日值班矿领导和生产矿长共同在矿长栏里填写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当总工不在时,由生产副总和通风科长在总工栏里共同填写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分管矿领导不在时,由当日值班矿领导和调度主任共同填写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其余人员,在审批栏里由科长填写,科长不在时由当日开会领导填写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有正规审批表,如无审批表进行电、气焊作业,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次,现场负责人5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审批表签字不全的,严禁进行电、气焊作业,如有违规进行作业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次,现场负责人500元/次。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矿通风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老石旦煤矿电气焊审批制度》废止。

第6篇 电气焊审批制度范文

(一)为加强井下和井口房电气焊作业的管理,预防煤矿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254 条的规定。

(三)电气焊审批表必须有通风、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副总、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签字不全严禁使用电、气焊。

(四)井下电、气焊必须坚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严禁用通用措施进行作业。(五)电、气焊设备、工具入井和出井时必须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指定点。井下严

禁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焊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回收。

(六)电、气焊作业必须有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全程盯防管理。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必须签字确认并在现场监督作业。

(七)措施中作业地点由施工单位准备至少两个灭火器,措施中应明确作业现场消防水管连接地点及管路敷设。

(八)井下气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它火种,火柴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出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九)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

(十)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及时扑灭明火。

(十一)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焊、割动火审批制度汇编(6篇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范文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