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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业管理制度9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明火作业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生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度涵盖了作业前的审批流程、作业人员资质、现场安全管理、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后续的检查与评估。

包括哪些方面

1. 明火作业的定义与分类:明确何种操作属于明火作业,如焊接、切割、烘烤等,并依据其危险程度进行分类。

2. 作业前的审批:规定作业申请、审批流程,包括作业计划、风险评估和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

3. 作业人员资质:设定作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包括培训、证书要求及定期复审。

4.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如灭火设备配置、安全距离、警示标识等。

5. 应急响应: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资源配备。

6. 作业后的检查与评估:对作业完成后的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评估作业安全状况,并记录存档。

重要性

明火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够:

1. 防止因不当操作引发火灾,降低企业损失,保障生产连续性。

2. 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因安全事故导致的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害。

4. 通过严格的管理,提升企业的安全文化,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方案

1. 制定详尽的作业流程:明确每个步骤的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明确职责和安全要点。

2. 建立审核机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作业申请的审核和现场监督。

3. 定期培训与考核:对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 强化现场监督:设置专职安全员,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规范执行。

5. 实施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应急响应演练,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6. 审查与改进:定期回顾制度执行情况,根据反馈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起一套完善的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实现安全作业,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明火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明火作业包括电、气焊等作业。

2、明火作业前必须经饭店安全员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明火作业。

3明火作业前必须清理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

5、明火作业地点距其他可燃、易燃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6、明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

7、明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2篇 工程项目明火作业管理制度(7)

工程项目明火作业管理制度(七)

一、项目经理和施工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法并严格督促执行。

二、焊接(气割)作业场所必须与易燃易爆车间、危险品仓库等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作业场地不准有可燃物。确需要易燃、可燃物附近作业时必须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可明火作业,在高处进行作业时,事先要将下面的可燃物清理干净,并应有相应的火花接收措施,防止焊花四溅引起火灾。

三、在进行大型焊接和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明火作业的,应由施工队报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审批,并应有专人监护。

四、对沾有易燃物料的设备,应清洗,测定,确定无危险后才可明火作业。不符合防火管理要求的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五、焊接(气割)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六不准”:

(一)电(气)焊接人员无操作证的,不准操作;

(二)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情况的,不准操作;

(三)不了解焊割内部情况的,不准操作;

(四)装过易燃易爆的容器未消除危险品的,不准操作;

(五)重点要害部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准操作;

(六)发现有与明火安全作业相抵触的情况,不准操作。

第3篇 带火明火作业消防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带火(明火)作业进行控制,防止因作业不当引发火灾。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所有带火(明火)作业的管理。

3.职责

3.1 作业部门负责制订带火(明火)作业操作规程。

3.2 消防专职人员负责对带火(明火)作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3.3 消防队(或专职人员)负责建立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并监督执行和跟踪。

3.4 作业人员严格遵照规程、制度进行作业。

4. 管理要求

4.1 所有进行带火(明火)作业人员【电焊、气焊(割)】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执证上岗

4.2 电焊

4.2.1 电焊设备的功率,电压必须与配电系统相匹配。

4.2.2 电焊机应存放于干燥避雨场所,使用时外壳应接地。

4.2.3 电焊机使用时,周围不能存放有易燃、易燃物,不能与氧气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气焊设施放在一起。

4.2.4 电焊机绝缘性能应≮1兆欧,禁止焊机电源直接挂在供电源上。

4.2.5 焊钳应保证在任何倾斜度下都能夹紧焊条,且作业人员不必接触导电体部分即可更换焊条。

4.2.6 焊接导线应采用紫铜芯线,且有足够的截面积,作业中不许将其盘在焊机或焊接件上。

4.2.7 原则上电焊作业在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依4.4条款。

4.3 气焊(割)

4.3.1 乙炔气瓶:

严禁剧烈震动和撞击,防止漏气与接近高温,与明火作业点保持10m以上距离。

禁止瓶体卧放、搬运时也不能横向装运。

使用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m3╱h,使用压力≯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应保持压力≮0.05帕。

保证乙炔气瓶储存场所通风良好,不许与氧气瓶等混储、混载。

乙炔瓶减压阀外表涂白色。

第4篇 酒店工程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工程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明火作业是指工程部机修车间以外的工程明火作业。

2.明火作业者提前一天填写《动焊动火作业申请表》,内容包括:作业内容、作业现场负责人、防护措施等项,交工程总监/经理批准。

3.明火作业前一天将《动焊动火作业申请表》提交保安部,经保安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

4.保安部接到作业申请后,立即勘察现场,提出防护措施和准备防护器械。

5.作业期间,保安部派人到现场监护,密切注意各种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动焊动火施工。

6.明火作业实行专人操作、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操作人为工程部机修班组指定的机修技工,该技工受过动焊动火的专业培训,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在酒店内私自明火作业。

7.大功率电焊机作业所使用的电源需经过配电领班的批准。

第5篇 某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在贮存过燃料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2)各种受压设备,在禁火区域内,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3)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一般的登高焊、割作业。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申请。

8、动火时,必须有防火防范措施及监护人监护。

第6篇 某小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小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1.在小区装修单元区域内,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动火申请部门要根据明火作业范围大小,经安全业务部审批同意并取得动火证后,才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2.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包括作业前清除可燃物,作业后检查有无燃烧隐患。

3.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上海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位操作,并需严格执行十不准的有关规定。

4.动火申请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超过动火日期,必须重新申请动火。

5.动火申请部门必须委派动火现场监护人,有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全面消防安全检查,以及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6.安全业务部应及时派专员到场验看动火证及特种作业证,检查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动火人必须接受安全部门的检查。

7.安全领班及巡逻人员必须对装修单元进行严格巡查。

第7篇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在贮存过燃料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2)各种受压设备,在禁火区域内,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3)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一般的登高焊、割作业。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申请。

8、动火时,必须有防火防范措施及监护人监护。

第8篇 某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消灭隐患,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1. 因工程施工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如防水、电焊、气割作业等),必须由班组长根据施工作业点周围实际情况制定防火、灭火等安全措施,开出动火申请单,并经项目部批准,方可作业。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开具动火证时需携带作业人员上岗证,并留复印件交项目部存档备案。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证件或复印件以备检查。

3. 现场动火作业必须配备动火看护人,并配备足够灭火器材。

4. 明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点周围及垂直下方有无易燃、可燃物品。如有,必须清理或使用阻燃材料进行覆盖浇水后方可作业。作业点下如有孔洞,要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从孔洞中落下,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火花接挡措施,防止火花及切割物自由落下。

5. 在遇有周围及下方有可燃物品又无法清除,必须施焊作业时,必须用铁板、防火布等遮接火花,并将可燃物品用水浇湿后,派专人看守,确保安全后方可施焊作业。

6. 在气割作业时,必须控制切割物落点,并及时用水将切割落下物浇透。切不可在类似聚苯板等易燃物品附近盲目作业。

7. 五级风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电焊、切割等明火施工。

8. 气焊用氧气、乙炔瓶保持5米以上,与火源作业点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严禁动火点与气瓶垂直作业,乙炔瓶严禁倒卧使用。

9. 焊机一、二次防护罩齐全完好,焊把线必须用线鼻子与端子连接牢固,不准使用长螺栓压线,防止短路;焊把线不准破损露铜,双线到位,严禁用钢筋、脚手架护栏等作回路。

10. 动火作业结束后,看火人员要留有足够的观察时间,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11. 防水作业必须制定防火措施预案,经审批后按作业区域配备足够灭火器方可作业。

此规定适用于本项目现场所有施工单位。

凡违反上述规定一律按违章处理,如发生事故追究责任人责任。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西斯文里办公楼项目

2022年4月3日

第9篇 (明火)带火作业消防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带火(明火)作业进行控制,防止因作业不当引发火灾。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所有带火(明火)作业的管理。

3.职责

3.1 作业部门负责制订带火(明火)作业操作规程。

3.2 消防专职人员负责对带火(明火)作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3.3 消防队(或专职人员)负责建立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并监督执行和跟踪。

3.4 作业人员严格遵照规程、制度进行作业。

4. 管理要求

4.1 所有进行带火(明火)作业人员【电焊、气焊(割)】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执证上岗

4.2 电焊

4.2.1 电焊设备的功率,电压必须与配电系统相匹配。

4.2.2 电焊机应存放于干燥避雨场所,使用时外壳应接地。

4.2.3 电焊机使用时,周围不能存放有易燃、易燃物,不能与氧气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气焊设施放在一起。

4.2.4 电焊机绝缘性能应≮1兆欧,禁止焊机电源直接挂在供电源上。

4.2.5 焊钳应保证在任何倾斜度下都能夹紧焊条,且作业人员不必接触导电体部分即可更换焊条。

4.2.6 焊接导线应采用紫铜芯线,且有足够的截面积,作业中不许将其盘在焊机或焊接件上。

4.2.7 原则上电焊作业在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依4.4条款。

4.3 气焊(割)

4.3.1 乙炔气瓶:

严禁剧烈震动和撞击,防止漏气与接近高温,与明火作业点保持10m以上距离。

禁止瓶体卧放、搬运时也不能横向装运。

使用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m3╱h,使用压力≯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应保持压力≮0.05帕。

保证乙炔气瓶储存场所通风良好,不许与氧气瓶等混储、混载。

乙炔瓶减压阀外表涂白色。

4.3.2 液化石油气瓶:

严禁震动和撞击,防止泄漏和接近高温。

液体灌装时,其体积≯85%,应留有15%的空间,严禁倒灌。

气瓶不许卧放和倒放,不得自行处理残液。

输气管与胶垫材料必须采用耐油产品。

4.3.3 氧气瓶:

氧气瓶外表应涂成天蓝色,并标识“氧气”二字,不得与其它气瓶混存。

使用时,氧气瓶内氧气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1~0.2兆帕的压力。热天防止爆晒与明火烘烤。

使用后,要关紧阀门,取下氧气减压阀。

瓶内阀门严禁加润滑油,减压阀外表涂蓝色。开启阀门时速度不能太快

4.3.4 进行气焊(割)作业时,必须:

检查焊(割)设备是否完好,并对现场安全进行检查,清除一切可燃物。

焊接、切割作业应在安全地带进行,作业完毕要清除现场一切火种,关闭气源、电源作业时,焊炬点火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

4.3.5 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能使用,且要定期检验。

4.3.6 原则上气焊(割)作业在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依4.4条款。

4.4 特殊场所、设备的焊、割作业

4.4.1 需在(对)化工产品生产场地、设备、可燃气体、容器、管道、易燃产品库房、储油罐及高空(层)进行焊、割作业的均属于特殊场所作业。

4.4.2 凡需在(对)上述场所、设备进行焊、割作业,必须按一级动火审批制度提出申请,输手续,作业前做到下述“八不”和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

a)动火前“八不”:

①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②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③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④ 凡盛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清洗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⑤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⑥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品的车间、库房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⑦ 在高空(层)进行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⑧ 未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b)动火中“四要”:

① 动火中要有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

② 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③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④ 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c)动火后“一清”:

①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要彻底清理好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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