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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明火管理制度

明火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保障企业生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管理规则,它涵盖了火源控制、防火设施维护、应急预案制定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火源管理:明确火源使用规定,如禁止无证使用明火,限制特定区域的火种携带等。

2. 设施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备,确保其正常运作,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3. 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救援措施等,并定期演练。

5. 安全巡查: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火险。

6. 制度执行: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重要性

明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良好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助于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减少因火灾造成的生产中断。遵守消防安全法规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

方案

1. 确立责任:明确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将火源管理纳入日常工作中。

2. 制度细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细化明火使用规定,如设定特定的点火许可程序。

3. 演练与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消防演练,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4. 技术升级:引入智能化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火源状态,预警潜在风险。

5. 定期评估:每季度对明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反馈调整和完善。

6. 激励机制: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员工参与消防安全工作,报告潜在火险。

以上方案旨在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明火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在安全的环境中稳健发展。只有将明火管理融入日常运营,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为企业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明火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在贮存过燃料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2)各种受压设备,在禁火区域内,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3)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一般的登高焊、割作业。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申请。

8、动火时,必须有防火防范措施及监护人监护。

第2篇 酒店工程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工程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明火作业是指工程部机修车间以外的工程明火作业。

2.明火作业者提前一天填写《动焊动火作业申请表》,内容包括:作业内容、作业现场负责人、防护措施等项,交工程总监/经理批准。

3.明火作业前一天将《动焊动火作业申请表》提交保安部,经保安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

4.保安部接到作业申请后,立即勘察现场,提出防护措施和准备防护器械。

5.作业期间,保安部派人到现场监护,密切注意各种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动焊动火施工。

6.明火作业实行专人操作、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操作人为工程部机修班组指定的机修技工,该技工受过动焊动火的专业培训,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在酒店内私自明火作业。

7.大功率电焊机作业所使用的电源需经过配电领班的批准。

第3篇 现场明火作业管理措施消防安全措施

1)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品,必须遵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批,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有效。

2)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用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3)现场生产用火均应经主管消防的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明火。使用明火时,要远离易燃物,并备有消防车器材。

4)冬季施工室内取暖及建筑物室内保温用的炉火,都要经消防人员检查,办理用火手续,发现无用火证的火炉要立即熄灭,并追究责任。

5)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6)现场从事电气焊人员均应受过消防知识教育,持有操作合格证。在作业前办理用火手续,并配备适当的看火人员,看火人员随身应有灭火器具,在焊接过程中不准离开岗位。

7)冬季施工采用电热法或红外线蓄热法施工时,要注意选用非燃烧材料保温,并清除易燃物

第4篇 某小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小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1.在小区装修单元区域内,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动火申请部门要根据明火作业范围大小,经安全业务部审批同意并取得动火证后,才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2.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包括作业前清除可燃物,作业后检查有无燃烧隐患。

3.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上海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位操作,并需严格执行十不准的有关规定。

4.动火申请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超过动火日期,必须重新申请动火。

5.动火申请部门必须委派动火现场监护人,有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全面消防安全检查,以及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6.安全业务部应及时派专员到场验看动火证及特种作业证,检查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动火人必须接受安全部门的检查。

7.安全领班及巡逻人员必须对装修单元进行严格巡查。

第5篇 家具商场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家居商场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进行规定,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商场各类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的管理。

3.主要职责

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4.内容

4.1在商场重点防火区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需向商场物业商场物业申请,在得到商场物业批准并取到动火证后,才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4.2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安全措施,包括作业前清除可燃物,作业后检查有无燃烧隐患。

4.3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并需严格执行十不准的有关规定。

4.4动火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

4.5动火申请当日有效。应当日作业、当日申请,隔天动火必须重新申请。

4.6动火部门必须委派动火现场监护人,由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全面消防安全检查,以及配备专用的灭火器材。

4.7安保部应及时派员到场验看动火证及特种作业证,检查动火现场的安措施。动火作业者必须接受安保部的检查。

4.8正在使用得电加热器必须安设灾不燃烧不导热的基座上,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4.9电加热设备在使用时必须安设灾不燃烧不导热的基座上,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4.10电加热设备的导线绝缘损坏或无插头,电路中未安装熔断器时,均不得使用。

4.11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必须满足电加热设备的容量要求。

4.12易燃易爆的物料,严禁用电热方式烘干。

4.13严格控制临时线路负载量,熔断装置应按额定容量安装,不得随意加大。

4.14导线连接处应接合牢固,防止接触电阻过大,临时线路架空必须保持2米以上,并予以牢固。

4.15维修技术员应严格执行消防责任制度,按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操作。

5.记录

5.1突发事件报告

第6篇 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要做到“八不准”,动火中要做到“四必须”,动火后要做“一清理”。即:

一、动火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用明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准动用明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8、准动用明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和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准动用明火。

5、凡盛过气体受热澎涨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准动用明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准动用明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准动用明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准动用明火。

二、动火中:

1、动火前必须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

3、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4、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扑救。

5、动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动火人员和现场监护,停止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

第7篇 明火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一、使用明火前,必须报分公司消防保卫部门检查,同意后报请公司保卫处,会同安全技术部门批准发证后方能动用明火。

二、动用明火时,必须保证安全,设专人看管,当需要焊接、切割工作,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消除,近旁应放有灭火设备。

三、冬季取暖火炉和烘烤用火必须有专人负责看守,禁止紧靠炉火烤衣物和可燃物品。

四、易燃易爆场所,如油库、木工棚、暖棚以及冬季保温场地,严禁使用明火或吸烟,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五、非电工人员,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电炉子和自做电器烧水、取暖、做饭。

第8篇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加强动火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程序,明确动火安全责任,预防火灾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建设、办公所有管理区域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 各部门、车间管辖区域动用明火,根据动火对象负责制定动火安全措施、确定动火看房护人;动用明火操作人(包括委外动火操作人),须严格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并负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3.2 综合部负责厂区日常动火许可证的监督及动火的现场监督检查和规范动火管理。

3.3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申请并检查其动火安全措施,落实动火安全责任人。

3.4 兼职安全员负责动火证的办理,动火现场的安全隐患清查、监督、检查、整改等动火安全防护措施责任。

3.5 动用明火作业,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动火、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4、程序

4.1 在生产、建设、办公区域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电钻、吵轮及熬炼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均为动火作业,作业前必须填写《动火申请表》、办理《动火许可证》。日常生活用9如:食堂,机修车间内动火,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主管部门、车间必须制定动火安全措施,落实动火安全看护人,确保动火安全。

4.2 动火级别及部位

4.2.1 一级动火:柴油储存区5米以内、氢气瓶储存区、氨气压缩机房、品控部危险品储存仓库、硫酸贮区;在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有限空间内动用明火作业等符合一级动火部位的动火作业。

4.2.2 二级动火:灌区、精炼厂、脂肪酸生产车间和储存区域、污水处理站、配电室、库房、配件仓库符合二级动火部位的动火作业。

4.2.3三级动火:办公区域、室外区域、食堂、消防泵房、自行车棚、厂区各门口、公共区域(距一级动火区域5米以外)等一、二级部位 以外的动火作业。

4.2.4 在生产(含作业环境变化)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应升级管理。

4.3 动火安全管理

4.3.1 动用明火作业必须按动火级别和部位填写《动火申请表》、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必须持证操作(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许可证)。

4.3.2 动火作业前,相关部门、车间负责人必须到动火地点亲自检查,清除距动火点10米以内的可燃物(如:绳头、粉尘、废塑料、油布、汽体、液体等可燃物体),若有不可移动的可燃特,须用金属板或耐火物盖好,配足灭火器材,制定动火安全措施。

4.3.3 动火点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缝隙等予以彻底覆盖。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加强通风,净化动火安全环境。

4.3.4 在存放过易燃、易爆气、液体的容器、设备内动火或对油、气管线动火,须彻底清洗、吹扫干净,必要时做测爆、测氧分析,确认安全后方可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4.3.5 动火作业必须落实操作人、动火看护人、动火确切部位,动火时限,严防游玩形式,确保动火安全。

4.3.6 电焊时,焊机应有良好的接她线,其电焊线应牢固接在焊件上,不得串迦其它设备,并保证线路绝缘良好后方可作业;气割时,应将乙炔、氧气瓶分开7米以上,两瓶距离割焊点10米以上,检查气路质量并与焊枪,气瓶连接是否良好,气瓶应直立捆绑固定物体上,严禁电焊线路与割管路交叉作业。容器内动火间歇时,应将焊枪拿出容器外。

4.3.7 动用明火时,操作人必须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3.8 高空作业禁止火花飞溅,应用石棉被等阻燃物围遮。遇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作业。

4.3.9 动火前及动火中应和相关生产岗位加强联系,遇到动火周围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并制定相应的动火安全措施。

4.3.10 一级动火作业,相关部门必须进行动火前的测爆分析,制定严密的动火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4.3.11 相关部门对施工等委外单位的动火作业,负有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安全监管的责任,施工等委外单位在厂区内动火作业时,必须自配足量的灭火器。

4.3.12 对提升机、斗升机、溜管及其设备动火,严格落实《中纺集团安全操作管理制度》中《对提升机及粮食储运区域动火的特别警示》和《对斗升机、溜管及其设备动火的要求》。现安全隐患或动火防护措施不到位,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4.3.13 动火操作人在动火前,须认真检查动火现场,熟悉动火安全措施和作业环境,若发现安全隐患或动火防护措施不到位,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4.3.14 动火看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懂工艺、懂消防的人员担任,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动火操作人停止动火作业。

4.3.15 一、二、三级动火有效时间为1天;在办理动火证时,据情控制和缩短动火时间。一、二、三级有效动火时间限定在同一动火地点、同一动火作业对象、同一动火环境不变的前提下。

4.3.16 动火结束后30分钟内,动火看护人不得离开动火现场,彻底检查是否有火星、余烬的东西残留,确认无任何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完成动火作业《动火许可证》,由车间建档留存。

4.3.17 各部门、车间主管,须教育所属员工对管辖区域内的各种动火作业,认真负责地进行检查,依据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发现动火安全隐患,应立即制止,并报告主管和安全主管部门,填写《中纺安全检查记录表》;发生火灾事故,依照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立即口头报告综合部,并在24小时内将《中纺集团工厂事故报告》报送综合部安全。

4.3.19 动火证的办理,由相关辖区班长级以上人员提出申请 ,车间负责人审核动火现场是否达到动火要求后,签字报部门经理签批,一级动火必须由总经理签批,完成动火签批程序,若相关签字人不在岗时,电话征得其授权后实施代签,但须承担授权人相同的动火安全责任。待班组、车间彻底整改隐患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不准先签后查,否则,承负动火监管安全责任。公司专职安全员,员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动火就地整改,作好记录。

4.3.20 《动火申请表》上的各级签批人员,对动火负有现场查看,检查规范和安全管理的连带责任。

4.4 动火许可证的签发

4.4.1 二级、三级动火作业经车间主任签字后以部门经理批准。

4.4.2 一级动火作业经二级动火作业程序并由主管部门签字后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

4.4.3 各级《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相关签字人若不在岗时可指定授权人签字。

5、奖惩

6、相关文件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6.3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6.4 公司《安全检查制度》、《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6.5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6 《中纺集团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7、记录

《动火申请表》、《动火许可证》

第9篇 (明火)带火作业消防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带火(明火)作业进行控制,防止因作业不当引发火灾。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所有带火(明火)作业的管理。

3.职责

3.1 作业部门负责制订带火(明火)作业操作规程。

3.2 消防专职人员负责对带火(明火)作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3.3 消防队(或专职人员)负责建立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并监督执行和跟踪。

3.4 作业人员严格遵照规程、制度进行作业。

4. 管理要求

4.1 所有进行带火(明火)作业人员【电焊、气焊(割)】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执证上岗

4.2 电焊

4.2.1 电焊设备的功率,电压必须与配电系统相匹配。

4.2.2 电焊机应存放于干燥避雨场所,使用时外壳应接地。

4.2.3 电焊机使用时,周围不能存放有易燃、易燃物,不能与氧气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气焊设施放在一起。

4.2.4 电焊机绝缘性能应≮1兆欧,禁止焊机电源直接挂在供电源上。

4.2.5 焊钳应保证在任何倾斜度下都能夹紧焊条,且作业人员不必接触导电体部分即可更换焊条。

4.2.6 焊接导线应采用紫铜芯线,且有足够的截面积,作业中不许将其盘在焊机或焊接件上。

4.2.7 原则上电焊作业在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依4.4条款。

4.3 气焊(割)

4.3.1 乙炔气瓶:

严禁剧烈震动和撞击,防止漏气与接近高温,与明火作业点保持10m以上距离。

禁止瓶体卧放、搬运时也不能横向装运。

使用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m3╱h,使用压力≯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应保持压力≮0.05帕。

保证乙炔气瓶储存场所通风良好,不许与氧气瓶等混储、混载。

乙炔瓶减压阀外表涂白色。

4.3.2 液化石油气瓶:

严禁震动和撞击,防止泄漏和接近高温。

液体灌装时,其体积≯85%,应留有15%的空间,严禁倒灌。

气瓶不许卧放和倒放,不得自行处理残液。

输气管与胶垫材料必须采用耐油产品。

4.3.3 氧气瓶:

氧气瓶外表应涂成天蓝色,并标识“氧气”二字,不得与其它气瓶混存。

使用时,氧气瓶内氧气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1~0.2兆帕的压力。热天防止爆晒与明火烘烤。

使用后,要关紧阀门,取下氧气减压阀。

瓶内阀门严禁加润滑油,减压阀外表涂蓝色。开启阀门时速度不能太快

4.3.4 进行气焊(割)作业时,必须:

检查焊(割)设备是否完好,并对现场安全进行检查,清除一切可燃物。

焊接、切割作业应在安全地带进行,作业完毕要清除现场一切火种,关闭气源、电源作业时,焊炬点火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

4.3.5 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能使用,且要定期检验。

4.3.6 原则上气焊(割)作业在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依4.4条款。

4.4 特殊场所、设备的焊、割作业

4.4.1 需在(对)化工产品生产场地、设备、可燃气体、容器、管道、易燃产品库房、储油罐及高空(层)进行焊、割作业的均属于特殊场所作业。

4.4.2 凡需在(对)上述场所、设备进行焊、割作业,必须按一级动火审批制度提出申请,输手续,作业前做到下述“八不”和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

a)动火前“八不”:

①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②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③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④ 凡盛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清洗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⑤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⑥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品的车间、库房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⑦ 在高空(层)进行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⑧ 未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b)动火中“四要”:

① 动火中要有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

② 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③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④ 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c)动火后“一清”:

①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要彻底清理好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10篇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施工单位,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作到“四要”,动火后做 到“一清”。

一、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有易燃杂物不动火;

3、附近有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和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的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后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和场所,未移走易燃易爆危险品时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二、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燃炸事故时要即使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动火结束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隐患时才能离开现场。

四、明火作业许可证申请程序

1、因施工需要明火作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到工程监理处领取《动火申请表》并填写。

2、施工单位持有工程指挥部签字的《动火申请表》到保安部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

附《明火作业许可证》样式:

第11篇 商场易燃易爆危险品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商场易燃、易爆危险品、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1.1 目的:通过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保管进行规定,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1.2 主要职责: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如有油漆、香蕉水、汽油、柴油、氧气、炔气、火柴、石蜡、酒精等危险品,应设专用仓库储存,并有专人管理。

-易燃、易爆物品要分开、分项存放、物品安放之间的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放置在露天或潮湿、漏雨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放置在阴凉通风地点,保持适当的室内温度。

-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要定期检查。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火种入库。

2.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2.1 目的:通过对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进行规定,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2.2 适用范围:适用于商场各类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的管理。

-在商场重点防火区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需向商场安全部申请,在得到商场安全部批准并取到动火证后,才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安全措施,包括作业前清除可燃物,作业后检查有无燃烧隐患。

-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并需严格执行“十不准”的有关规定。

-动火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申请当日有效。应当日作业、当日申请,隔天动火必须重新申请。如果连续动火施工,可以特批动火申请连续有效,但商场必须指定专人每天动火前后到动火现场检查审核是否按集团规范操作施工。

-动火部门必须委派动火现场监护人,由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全面消防安全检查,以及配备专用的灭火器材。

-安保部应及时派员到场验看动火证及特种作业证,检查动火现场的安措施。动火作业者必须接受安保部的检查。

-电加热设备在使用时必须安设在不燃烧不导热的基座上,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电加热设备的导线绝缘损坏或无插头,电路中未安装熔断器时,均不得使用。

-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必须满足电加热设备的容量要求。

-易燃易爆的物料,严禁用电热方式烘干。

-严格控制临时线路负载量,熔断装置应按额定容量安装,不得随意加大。

-导线连接处应接合牢固,防止接触电阻过大,临时线路架空必须保持 2 米以上,并予以牢固。

-维修技术员应严格执行消防责任制度,按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操作。

第12篇 小区动用明火管理制度(5)

小区动用明火管理制度(五)

为了加强小区的用火管理,预防火灾,遵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业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小区任何部位临时性动用明火必须报保安部审批,领取动火证后方可作业,保安检查时应出示动火证。

2.动火审批条件:

(1)动火操作人持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

(2)指定看火监护人,在火场的横向.纵向末端或经过.可能危及到的部位实施监视;

(3)配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4)清理火场周围可燃物体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的挥发.漂流;

(5)必需符合电气操作要求和设计要求。

3.操作注意事项:

(1)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理干净,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盘.遮隔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以确保安全。操作时不得将乙炔瓶.氧气瓶放在焊接部位的下面,要与动火部位保持5米的水平距离。

(2)使用电气焊焊接前,要对焊接的工具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接工具,焊把线必需符合负荷要求。

(3)焊接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接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确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焊接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确定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在一些隐患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应反复检查,以防阴燃起火。

(4)不得进行用火与危险品的交叉作业。

(5)小区经营期间出入口.经营场所不得动火。

第13篇 _百货商厦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百货商厦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为加强运用明火的统一管理,保证商厦内部不发生火情、火险,维护正常的办公工作秩序,特制定此规定:

1、在商厦内任何部位运用电焊、气焊、使用喷灯、等明火,须经工程部、保卫部同意批准后,领取运用明火证,方可作业。

2、商厦消防保卫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证。

3、商厦消防保卫部负责审核运用明火审请时,必须到动用明火现场实地勘查,待一切灭火措施齐全后,方可签动火证。签发动火证后,必须及时告知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内容包括:动火时间、动火地点、动用明火种类。

4、动用明火的部门要确定动火人、负责范围、有防火措施,并配备灭火器材。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派无电、气焊操作证人员进行焊割作业,无电、气焊操作证人员必须拒绝指派的焊割作业。

6、电、气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有正式电、气焊工操作证,方准进行焊割作业。

7、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在现场动用明火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环境,。动用明火现场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干净,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水、设接火盆、遮隔或其它安全措施加以防护,以确保安全。用电气焊在高空进行作业时更要采取上述安全措施,并加强巡视。禁止将乙炔罐,氧气瓶放在焊割部位的下面,焊割地点与可燃物的水平距离一般为八米,最少不得小五米,以保持明火与可燃物之间足够的水平距离。

8、电、气焊在焊割前,要对割、焊工具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使用故障、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乙炔中压罐的回火装置及胶皮遇冷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水蒸汽解冻,严禁使用明火共烤或用金属物敲打。

9、焊割作业现场与乙炔罐、氧气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0米。

10、焊接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隔热地点。焊割作业结束或中途离现场时,必须切断气源、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后方可离开。在重点隐患场所、防火重点部位焊割,在操作完成半小时内应反复检查,以防隐患,发生火情、火险。

11、电焊机地线不准备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货架、电缆上,必须设立专用接地线,并不得借路。

12、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不使用时不得储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或部位、计算机房、程控电话机房、消防控制中心、变配电室外、煤气表、室等贵重仪器房间、仓库穿过;禁止氧气瓶、导管、电线等接触油脂或沾油的物品。

13、严禁在可燃蒸气、气体或具有爆炸性物品的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14、对盛有或装过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进行焊割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操作程序清洗。未经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15、焊割作业不准许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方位、同地点、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第14篇 _酒店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酒店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要做到八不准,动火中要做到四必须,动火后要做一清理。即:

一、动火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用明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准动用明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准动用明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和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准动用明火。

5、凡盛过气体受热澎涨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准动用明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准动用明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准动用明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准动用明火。

二、动火中:

1、动火前必须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扑救。

4、动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动火人员和现场监护,停止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

第15篇 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10)

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十)

凡经批准用火的重要岗位,动火前要做到七不准,动火中要做到四必须,动火后要做到一清理,即:

(一)动火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用明火。

2.现场的易燃易爆杂物未清除不准动用明火。

3.不可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准动用明火。

4.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或未排除残存的油渍,不准动用明火。

5.凡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不准动用明火。

6.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中,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准动用明火。

7.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准动用明火。

(二)动火中

1.须有指定的现场安全防火负责人。

2.用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现场安全负责人和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用火。

4.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扑救。

(三)动火后

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方能离开。

《明火管理制度(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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