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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12

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组织的高效运行,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它为全体员工提供了行为准则,明确了职责权限,减少了决策过程中的混乱和误解,增强了团队协作和执行力。

包括哪些方面

一套完整的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应涵盖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组织架构:定义各个部门的职能和职责,明确管理层级。

2.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评估、薪酬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3. 财务管理:规定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审计监督等财务流程。

4. 项目管理:设定项目立项、执行、评估的标准和程序。

5. 法规遵守:确保企业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6. 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舞弊和风险。

7. 公关与社会责任:指导企业对外交往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

重要性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提升效率:清晰的规则能减少决策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2. 降低风险:通过预防性措施,减少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3. 塑造文化:规章制度体现了企业的价值观,有助于塑造积极的企业文化。

4. 保障权益:保护员工权益,增强员工归属感和忠诚度。

5. 提高透明度:公开透明的制度使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运营有清晰了解。

方案

制定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的方案如下:

1. 研究法规: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规章制度的合规性。

2. 需求分析:收集各部门需求,了解业务运作的实际问题。

3. 制度起草:编写初稿,明确各项规定,确保条理清晰,易于理解。

4. 征求意见:向全体员工征求反馈,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和接受度。

5. 审核修改:根据反馈进行修订,必要时请法律顾问审查。

6. 实施与培训:发布正式版制度,组织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和遵守。

7.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企业稳健发展的重要基石,需要全员参与,持续优化,以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和愿景。

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了职业技能掌握和提升,助推就业创业转化率。

第四条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本中心根据中国**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人社局。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设在:中心银座3,4,11楼 。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20万元;捐赠者: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2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职业技术培训: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日间照料、种植养殖、焊工、电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评茶员、美容师、美发师、育婴员、保育员、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茶艺师等职业技能;

(二) 职业技术鉴定: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日间照料、种植养殖、焊工、电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评茶员、美容师、美发师、育婴员、保育员、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茶艺师等职业技能。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理事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理事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理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长、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长、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 年1月8日第 一届第 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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