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人员管理制度是对企业内部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员工进行识别、管理和控制的一套规则和程序。它旨在预防和减少由于个体行为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运营的稳定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1. 危险人员定义与识别:明确哪些行为或状况下的员工可能被视为危险人员,如情绪不稳定、有暴力倾向、滥用药物等。
2. 评估机制:建立一套评估体系,定期或在特定事件后对员工进行心理和行为评估。
3. 报告与干预流程:规定发现危险人员后的报告程序,以及如何进行早期干预和帮助。
4. 培训与教育: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处理培训,提高识别和应对危险情况的能力。
5. 支持系统: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为需要帮助的员工提供资源。
6. 法律合规:确保所有的管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员工权利,防止歧视和误解。
7. 后续跟进:对接受过干预的员工进行持续关注和跟进,确保其状况改善并降低风险。
危险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保障:有效预防因个人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2. 组织稳定性:维护和谐的工作环境,减少因个体问题引发的冲突和动荡。
3. 法规遵从:遵守劳动法规,避免因处理不当引发的法律纠纷。
4. 企业形象:体现企业对员工关怀和责任,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明确每个环节的职责、步骤和标准,确保执行时有章可循。
2.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人力资源、安全、法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确保制度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 定期审查与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和反馈,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并适时调整优化。
4. 提供匿名报告渠道:鼓励员工上报潜在风险,保护报告者的隐私。
5. 强化培训:通过模拟演练、案例分析等方式,提升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6. 建立奖惩机制:对积极参与和执行制度的行为给予表彰,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适度处罚。
7. 加强沟通:保持与员工的开放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扰,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实施危险人员管理制度,不仅需要制度本身的完善,更需要全员的参与和配合,通过持续的努力,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1篇 危险品车队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遵照劳动合同法对从业人员进行聘用和管理。
(二)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及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行为。
(三)精心操作,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记录准确可靠。
(四)工作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岗位不能消除的要及时向领导反应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事故如实及时上报。
(五)严格执行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的特证的持证上岗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作业。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六)爱护和正确使用岗位设备、工具、防护器具和消防用具。
(七)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合理建议,实现安全生产。
第2篇 危险品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修检查制度,并加强管理。
2、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如有漏项或减少维护项目造成后果,将追究维修人员的责任。
3、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4、危险品车辆维修人员必须配备与运输危险品性质相适用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熟悉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5、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前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完毕后,达到标准方可维修,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维修人员全部承担。
6、出车前、后要对车辆和车辆配备的安全设施设备、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有效。
7、维护保养车辆结束后,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8、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过程中,非维修人员应远离维修区,否则后果自负。
9、公司每月要对专用车辆、办公场所、专用停车场地进行2次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
第3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4篇 危险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确认后,方可持证上岗。
2、经常组织对特殊作业人员的基础理论,消防知识、安全生产的培训和记录。
3、对危险作业人员定岗、定员、建档建册。
4、严格操作规程,严明组织纪律,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教育、警告、罚款直至到下岗的行政处罚。
5、做好危险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发放工作,工作时必须执证上岗,特种工作业时必须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6、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每年一次)对不适合本岗位人员及时调整工作。
16位用户关注
48位用户关注
64位用户关注
63位用户关注
50位用户关注
36位用户关注
24位用户关注
10位用户关注
39位用户关注
61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