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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12

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在全国各地的建设项目安全有序进行,通过设立联络员角色,强化信息沟通,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问题,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效能。

包括哪些方面

1. 联络员选拔与培训:选择具备专业背景和良好沟通能力的员工担任联络员,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2. 职责界定:明确联络员在项目现场的安全监督、信息传递、协调处理应急事件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3. 信息报告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报告流程,确保联络员能及时向上级汇报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隐患。

4. 协调合作: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外部监管部门,确保安全规定得到执行。

5. 应急预案:制定联络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提高危机处理效率。

6. 审核与评估:定期对联络员的工作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果。

重要性

1. 提高响应速度:联络员的存在能快速响应现场安全问题,减少事故扩大可能性。

2. 强化责任落实:明确的职责分工使安全管理更具针对性,防止责任推诿。

3. 统一标准:联络员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安全生产标准,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4. 增强企业形象:有效安全管理能够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方案

1. 设立专职联络员:每个项目点设立至少一名联络员,负责该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定期巡查:联络员需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记录安全状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3. 建立安全例会: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通报安全信息,分享最佳实践,提升全员安全意识。

4. 实施安全培训:根据项目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5.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向联络员报告安全隐患,对有效建议给予奖励。

6. 加强与地方监管机构的联系:联络员应主动与当地安监部门保持良好沟通,了解并遵守地方规定。

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跨地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构建一个高效、反应迅速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各项目安全运营,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范本


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跨地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广东省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由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如实填报《广东省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后,上报工程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信息登记表》录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信息网(网址:gdcic.net)的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管理子系统。联络员如有变化,该企业应重新填写《信息登记表》,并在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报工程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变更。
第四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省相关地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三)督促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快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与施工安全相关突发事件等情况上报工作。对本企业承办事项进行督促和协调,以保证承办事项按照要求时限反馈,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反馈的,要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沟通并说明情况;
(四)提出改进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持召开的部分联络员工作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五条 部分联络员会议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组织部分联络员会议。部分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年度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年度会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邀请部分企业的联络员参加。
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时,或有重大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临时会议由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以及事故企业联络员参加,必要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邀请部分企业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通知。
(三)联络员会议纪要应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各联络员。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联络员每年半年应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企业近半年在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本企业近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工作情况、在粤承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企业新制订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措施、企业面临的安全管理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报告要简明扼要,内容翔实,层次清楚,文字简练。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通过文件、简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保持日常联系。
(三)联络员所在企业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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