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处方书写制度是医疗机构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合理用药,防止医疗差错的发生。它规范了医生的处方行为,为患者的治疗过程提供了标准化的指导,同时也是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对外审计的重要依据。
院内处方书写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处方格式:明确处方的基本结构,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用法、频率等。
2. 药品选择:规定优先选择通用名药物,限制不必要的高价药品使用。
3. 用药原则:强调个体化治疗,避免过度用药,提倡联合用药的合理性。
4. 签名与审核:要求医生对处方签名,并规定药师的审核职责。
5. 电子处方:推广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处方处理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6. 记录与存档:规定处方的保存期限和查阅方式,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院内处方书写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患者安全:清晰、准确的处方能降低用药错误,保护患者生命安全。
2. 资源优化:合理用药有助于节约医疗资源,减轻医保负担。
3. 法律责任:规范处方行为,避免因处方不当引发的医疗纠纷。
4. 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整体医疗服务质量。
为了有效实施院内处方书写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培训教育: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处方规范培训,增强处方书写意识。
2. 监督机制:建立处方审核小组,定期抽查处方,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反馈。
3. 技术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如处方管理系统,自动检查处方合规性。
4. 激励机制:对规范处方行为的医务人员给予奖励,鼓励良好处方习惯。
5.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根据反馈调整和完善制度。
通过上述方案,我们可以构建一个严谨、有效的处方管理制度,从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推动医院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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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方必须由具有处<?_ml:namespace prefi_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二、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的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盖章方可视为有效。处方修改不得多于三处。
4、药品名称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的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用规范的中文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并注明体重。
6、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7、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9、药品用法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盖章。
10、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以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局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药师签名或者签章式样应当刘洋备查。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
四、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如特殊情况或确有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病症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五、药剂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书写前记、正文、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六、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七、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
八、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九、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十一、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二、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发现处方错误,应及
十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十四、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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