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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具安全管理制度8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索具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其主要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索具的选择与检验:规定了不同工况下选用的索具类型及检验标准,确保索具的性能符合工作需求。

2. 使用与操作:明确了索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包括捆绑、吊装、解卸等操作流程,防止误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

3. 维护保养:规定了索具的定期维护保养程序,延长其使用寿命,减少因设备老化引发的问题。

4. 应急预案:制定了应对突发状况的应急措施,提高现场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5. 培训与考核: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索具安全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确保人人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培训内容

1. 索具基础知识:讲解各种索具的构造、性能和适用范围,使员工了解不同索具的特性和用途。

2.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解读索具操作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强调安全操作的重要性。

3. 实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让员工了解违规操作可能导致的后果,提高安全意识。

4. 应急处理:教授员工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的正确应对方法,如索具断裂、吊物倾斜等。

5. 自我保护:教育员工如何在工作中保护自身安全,避免因索具使用不当造成的伤害。

应急预案

1. 立即停止作业:一旦发生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避免事态扩大。

2. 报告与通知: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事故,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3. 现场隔离:设置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靠近,确保现场安全。

4. 救援行动:根据事故性质,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如使用急救设备、疏散人群等。

5. 后续处理:评估损失,修复损坏设备,总结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重要性

索具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作业现场的生命财产安全:

1. 保障员工安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降低因索具使用不当造成的工伤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2. 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的操作流程能减少因设备故障或错误操作引起的延误,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3. 避免财产损失:预防性的维护保养和及时的应急处理,能减少设备损坏,降低企业维修成本。

4. 符合法规要求:遵守相关安全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良好声誉。

5. 促进企业文化:通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塑造企业安全文化。

索具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员工安全、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和维护企业形象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每一位员工都应理解和遵守这些制度,共同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索具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吊、索具的管理,确保起重作业安全,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电磁吸盘、吊链、钢丝绳、尼龙绳、吊带等的使用及维护。

第二章 职责分配

第三条 招标办每年召集安全环保部、机动部、供应部和使用单位对吊、索具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年度审核合格的供应商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招投标。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对吊、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实行安全准入制。吊、索具的供应商必须到安全环保部进行登记。

第五条 机动部应对吊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吊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第六条 供应部应对索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对吊、索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吊、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每年对吊、索具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时,必须如实反映吊、索具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是吊、索具的管理、使用、日常维护、检查、报废过程的直接安全管理单位。由各单位的设备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章 使用及维护

第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及时报废,并做好吊、索具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吊、索具管理台账,对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记,台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出厂合格证书、额定起重量、生产编号、制造日期、规格型号、更换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吊、索具的使用班组每班要对吊、索具进行检查。吊、索具所在车间(作业区)每周对吊、索具检查一次。各单位安全部门要定期组织设备、作业区每月对吊、索具检查一次。检查要形成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吊、索具,各单位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更换周期,实行定期更换制度。同时,对板钩、轴销等应定期送厂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发现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的吊、索具与正常的吊、索具混放于一起。

第十四条 应根据起吊的重量或重物的外形合理选择吊、索具。并在使用前对吊、索具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起吊大型重物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得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后方可起吊运行。

第十六条 吊、索具不得随意乱扔,使用后应及时存放于专用固定支架上或专用场地,支架上必须标明每根吊、索具的最大核载重量,不得超负荷使用。

第十七条 索具应定期进行涂油、保养。尼龙、纤维吊带等不准与钢丝绳混放,保持无油、水污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吊、索具是指用于连接起重物体的吊具和索具的总称。

1、吊具:是指起重吊运作业的刚性取物装置(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电磁吸盘等)。

2、索具:是指起重吊运物品时系钩挂在物品上具有挠性的组合装置(、吊链、钢丝绳、尼龙绳、吊带等。)

第十九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公司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保证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 武清工厂与外来承包商作业

3 依据标准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3

4 定 义

4.1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4.2 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3 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4.4 c形吊钩:端部做成c形钩状,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见图1)。

4.5 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5 吊索与吊具安全使用和维护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作业前应对吊具(含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装置)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功能正常时方可投入用。

拴挂前,应确认吊载上设置的栓、销连接点是否牢固,提升前应确认连接是否可靠。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重获得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见图3)

严禁使用非标准吊具进行吊装作业,如:绳、皮带;自制、改制、外包商制作的吊具必须进行过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并在吊具明显位置标注起重额定载荷重量。

图3 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

6 贮 存

吊索具应有点位集中存放,由使用部门的专人管理和维护保养,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签(标牌),不许在现场堆放或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吊索具

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b.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

c.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d.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e.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

f.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

7 维 修

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承担。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须保持原零部件的技术性能。

吊具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或人工润滑。

维修时,一般应将吊具从起重机械上卸下,因条件限制不能卸下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a.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切断主电源,并挂有(不得送电)明显标牌或设专人守护。

8 检 查

初始检查:使用单位,对新购置、自制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生产主管按照吊具的使用说明和本制度中有关条款进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经常性检查:由日常使用人员对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目视检查,当发现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并按定期检查要求进行检查。

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标记有无丢失、损坏或因污损使其内容辨认鉴别不清;

b.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

c.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磨损、腐蚀、裂纹(含焊缝)、塑性变形等异常情况;

d.主要零部件,如吊钩(含直柄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吊耳(耳轴)、卷筒、钢 丝绳及绳端固定连接、夹持吊具钳臂(含爪、吊牙)、链等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等异常情况;

f.安全防护与联锁保护装置(含零部件磨损、松动、裂纹等异常情况)的功能是否正常;

g.吊索(含吊具)的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连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

9 购 置

购置吊具与索具时,必须购买已取得经营许可厂家的合格产品,索要质量证明书和有关图纸文件

10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应由技监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进行,并应符合下述要求:

正常使用的吊具与索具,除定期进行点检外,还应每两年随同起重机械(属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进行检验。

经大修、新购置及自制、改造过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500kg以上)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合格;

经重大事故、大地震等自然灾害后,使结构及其零部件受损坏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应在修复后进行检验合格;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在使用前进行检验合格。

自行设计和制造的吊具请参照《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3》进行

11 吊具索具使用方法和报废标准见附件

第3篇 公司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____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吊(索)具的采购、检验、使用、报废、维护等内容。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吊(索)具的安全管理,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____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吊(索)具采购、检验、使用、报废、维护的安全管理。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吊(索)具管理的领导工作。

2.2设备安全课负责吊(索)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2.3生产部负责吊(索)具的采购工作。

2.4各单位负责吊(索)具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报废处理、检验工作。

3  管理内容

3.1本制度所称吊(索)具是指起重机械在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绕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包括:钢丝绳、吊链、起重真空吸盘、磁力吸盘、纤维吊索(带)和组合吊具等。

3.2额定起重量:吊(索)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3.3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3.4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3.5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绕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3.6检验载荷(验证力):吊具与锁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验证吊具或锁具承载能力所施加的非破坏性垂直向下载荷。

4  管理内容

4.1设备安全课负责公司吊(索)具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同时对吊(索)具管理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提供咨询与服务。

4.2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吊(索)具的日常管理、检查、使用和维护工作。其内容应包括:

4.2.1使用的范围、方法。

4.2.2存放和保养方法。

4.2.3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

4..2.4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4.2.5检查、管理的责任等。

4.2.6吊(索)具安全性能的鉴定由各单位安技员负责,必要时可向设备安全课进行咨询。

4.2.7纤维吊索(带)不得用插接、打结和绳卡固定的方法缩短或加长。

4.2.8除特殊要求和采取一定保护措施外,吊(索)具不得直接暴露于腐蚀性介质中,在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

4.2.9纤维吊索(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不得在有热源、有机溶剂和酸、碱腐蚀作业场所使用(特殊吊索带除外);潮湿后不得采取加热的方式烘干,应自然风干后,方可再次使用。

4.2.10吊(索)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严禁使用磨损超标和报废的吊(索)具进行起吊作业。

4.2.11一般情况下,吊(索)具不得打结使用,特殊情况需打结使用时,必须降低额定起重量(一般应降低40%)。

4.2.12吊装作业时,吊(索)具肢间夹角一般应不超过90°,最大不得超过120°;纤维吊索(带)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20°。

4.2.13人造纤维吊(索)具应采用聚酰胺、聚酯、聚丙烯材质,禁止使用其他材质的纤维绳索。直径小于16㎜和大于48㎜纤维绳不宜采用作吊索。

4.3采购与贮存

4.3.1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物资部统一采购。

4.3.2物资部在购置吊(索)具时,应审核、验证供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并留存。采购的吊(索)具上应有明显、不易磨损的标记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名称等内容。检验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应附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3.3吊(索)具应存放在干燥、无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存放及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3.3.1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4.3.3.2吊(索)具上不得压重物。

4.4使用与维护

4.4.1各单位应对各类索具进行编号,建立档案。作业现场的吊(索)具上应有明显、不易磨损的标记(标记内容同4.3.2条要求),进行分类、有序的管理,禁止在作业现场随意丢弃和放置。

4.4.2作业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作业环境、吊运物品、吊挂方式和起吊重量等不同正确选用吊(索)具,严禁超载和超范围使用。

4.4.3起吊前,作业人员必须确认吊挂方式正确、吊运物品捆绑牢固、各种连接可靠,进行试吊(距地面0.5m左右)后,方可吊运。吊运过程中应避免严重振动、碰撞和冲击载荷。

4.4.4起吊有快口和尖锐棱角的物品时,作业人员应在吊(索)具与快口和棱角接触处加装衬垫物,防止快口和棱角割断吊(索)具。

4.4.5作业时,吊物重心应与吊(索)具提升连接点在同一条铅垂线上,禁止外拉斜吊和使吊(索)具在吊物边缘拉拽或滑动。

4.4.6使用二根以上吊(索)具吊运同一物品时,吊(索)具的材质、结构尺寸、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4.4.7吊锁具被吊运物品压住不能直接取出时,应清除上层重物后再取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硬性拉拽。

4.5检查与报废

4.5.1初始检查

新购置的吊(索)具接收单位应对吊(索)具的标记、检验合格证及外观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4.5.2经常性检查

使用人员应对吊(索)具进行经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的目视检查,发现有影响安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报本单位安技员进行安全性能鉴定。

4.5.3定期检查

各单位应根据吊(索)具使用的频度、工况条件恶劣程度或吊(索)具的经验使用寿命等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半月/次)并记录,检查记录作为继续检查、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4.5.4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

4.5.5静载试验

a.试验载荷为吊具额定起重量的1.25倍。

c.试验载荷应逐渐地加上去,起升至离地面100-200mm高处,悬空时间不得少于100min,卸载后进行目测检查,试验如此重复三次后,若各部结构未出现裂纹、永久变形或对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没有出现松动或损坏,即认为静载试验合格。

4.5.6动载试验

a.试验载荷为吊具额定起重量的1.1倍。

c.试试验时,必须把加速度、减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机正常工作的范围内,并应按其工作循环进行,时间一般应延续到1h,若各机构动作灵敏,工作平稳可靠,各项参数达到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各限位开关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准确可靠,结构及零部件无裂纹、连接无松动等对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即认为动载试验合格。

4.6监督检查

4.6.1设备安全课负责在日常巡检和专项检查中对各单位吊(索)具的管理、检查、使用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6.2经鉴定报废的吊(索)具,应立即从作业现场清除,不得使用。

4.6.3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将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5 相关文件

gb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ld 48-1993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gb/t5972-200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范围》

6  记录(表格)

jhaj038  (纤维材料)吊(索)具安全检查表

附件1    吊(索)具报废标准

第4篇 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吊、索具的管理,确保起重作业安全,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电磁吸盘、吊链、钢丝绳、尼龙绳、吊带等的使用及维护。

第二章 职责分配

第三条招标办每年召集安全环保部、机动部、供应部和使用单位对吊、索具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年度审核合格的供应商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招投标。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对吊、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实行安全准入制。

吊、索具的供应商必须到安全环保部进行登记。

第五条机动部应对吊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吊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第六条供应部应对索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对吊、索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吊、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每年对吊、索具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时,必须如实反映吊、索具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是吊、索具的管理、使用、日常维护、检查、报废过程的直接安全管理单位。

由各单位的设备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章 使用及维护

第九条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及时报废,并做好吊、索具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吊、索具管理台账,对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记,台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出厂合格证书、额定起重量、生产编号、制造日期、规格型号、更换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吊、索具的使用班组每班要对吊、索具进行检查。

吊、索具所在车间(作业区)每周对吊、索具检查一次。

各单位安全部门要定期组织设备、作业区每月对吊、索具检查一次。

检查要形成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吊、索具,各单位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更换周期,实行定期更换制度。

同时,对板钩、轴销等应定期送厂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发现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严禁将报废的吊、索具与正常的吊、索具混放于一起。

第十四条应根据起吊的重量或重物的外形合理选择吊、索具。

并在使用前对吊、索具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起吊大型重物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得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后方可起吊运行。

第十六条吊、索具不得随意乱扔,使用后应及时存放于专用固定支架上或专用场地,支架上必须标明每根吊、索具的最大核载重量,不得超负荷使用。

第十七条索具应定期进行涂油、保养。

尼龙、纤维吊带等不准与钢丝绳混放,保持无油、水污染。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吊、索具是指用于连接起重物体的吊具和索具的总称。

1、吊具:是指起重吊运作业的刚性取物装置(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电磁吸盘等)。

2、索具:是指起重吊运物品时系钩挂在物品上具有挠性的组合装置(、吊链、钢丝绳、尼龙绳、吊带等。

第十九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起重机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起重吊具的安全管理,保证吊具处于安全状态。

2适用范围

公司内各部门起重吊具(钢丝绳、吊带、磁吸)的安全使用和检查。

3起重吊具管理制度

3.1起重吊具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需求,至安全科负责统筹管理,资材科向有资质的生产或供应商进行采购,所有采购的吊具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明书。

3.2吊具发放前,必须建立吊具档案,由安全科统一编号、登记入册后由使用部门领取。

3.3生产车间设置若干吊具架,吊具不用时应整齐悬挂在吊具架上。

3.4员工在使用吊具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老化、断股、撕裂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安全科处理。

3.5安全科定期组织吊具的安全专项检查,发现有老化、断股、撕裂等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报废。

3.6生产科负责吊具的报废,报废标准参照《吊具报废标准》,不得以任任何理由复用。

第6篇 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吊、索具的管理,确保起重作业安全,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电磁吸盘、吊链、钢丝绳、尼龙绳、吊带等的使用及维护。

第二章 职责分配

第三条招标办每年召集安全环保部、机动部、供应部和使用单位对吊、索具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年度审核合格的供应商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招投标。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对吊、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实行安全准入制。吊、索具的供应商必须到安全环保部进行登记。

第五条机动部应对吊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吊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第六条供应部应对索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对吊、索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吊、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每年对吊、索具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时,必须如实反映吊、索具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是吊、索具的管理、使用、日常维护、检查、报废过程的直接安全管理单位。由各单位的设备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章 使用及维护

第九条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及时报废,并做好吊、索具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吊、索具管理台账,对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记,台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出厂合格证书、额定起重量、生产编号、制造日期、规格型号、更换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吊、索具的使用班组每班要对吊、索具进行检查。吊、索具所在车间(作业区)每周对吊、索具检查一次。各单位安全部门要定期组织设备、作业区每月对吊、索具检查一次。检查要形成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吊、索具,各单位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更换周期,实行定期更换制度。同时,对板钩、轴销等应定期送厂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发现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的吊、索具与正常的吊、索具混放于一起。

第十四条应根据起吊的重量或重物的外形合理选择吊、索具。并在使用前对吊、索具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起吊大型重物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得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后方可起吊运行。

第十六条吊、索具不得随意乱扔,使用后应及时存放于专用固定支架上或专用场地,支架上必须标明每根吊、索具的最大核载重量,不得超负荷使用。

第十七条索具应定期进行涂油、保养。尼龙、纤维吊带等不准与钢丝绳混放,保持无油、水污染。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吊、索具是指用于连接起重物体的吊具和索具的总称。

1、吊具:是指起重吊运作业的刚性取物装置(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电磁吸盘等)。

2、索具:是指起重吊运物品时系钩挂在物品上具有挠性的组合装置(、吊链、钢丝绳、尼龙绳、吊带等。)

第十九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公司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保证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 武清工厂与外来承包商作业

3 依据标准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3

4 定 义

4.1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4.2 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3 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4.4 c形吊钩:端部做成c形钩状,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见图1)。

4.5 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5 吊索与吊具安全使用和维护

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 作业前应对吊具(含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装置)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功能正常时方可投入用。

 拴挂前,应确认吊载上设置的栓、销连接点是否牢固,提升前应确认连接是否可靠。

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 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 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重获得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见图3)

 严禁使用非标准吊具进行吊装作业,如:绳、皮带;自制、改制、外包商制作的吊具必须进行过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并在吊具明显位置标注起重额定载荷重量。

图3 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

6 贮 存

 吊索具应有点位集中存放,由使用部门的专人管理和维护保养,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签(标牌),不许在现场堆放或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吊索具

 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b.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

c.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d.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e.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

f.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

第8篇 炼钢厂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吊具、索具的安全管理,保证吊具、索具处于安全状态,落实吊索具的管理责任,确保不出安全事故,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吊索具的安全使用、检查和报废。

3名词解释

吊具:是吊运物体的专用工具,包括各种小型专用捆缚工卡具、吊环、吊耳、吊卡、吊钩、抬杠和抓斗、电磁吸盘等。

索具:也称吊索。根据吊运物体的不同要求,有吊装带、吊链和钢丝绳等。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4吊索具的管理职责

4.1各区域作业长负责本区域吊索具的安全管理,包括吊索具的检查、维护、使用、报废等过程的安全管理。

4.2各区域班组长负责接班检查时对吊索具是否开焊、断丝、锈蚀、损坏等的检查。

4.3各区域组员负责操作前对吊索具做重点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5吊索具的管理内容

5.1各区域吊索具必须设专人保管,对吊索具建账、保管。

5.2吊索具在使用现场实施定置管理,吊索具的储存场地应平坦、清洁、干燥、无油、水等污物,远离热源。

5.3各类吊索具应设置吊索架、钩等装置,上架放置;各类吊具应按规定储存。

5.4吊索具的使用单位应对吊索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防止吊索具的锈蚀、损坏,防止吊索具受热降低起吊能力。

5.5钢丝绳、吊链等金属吊索不得做电焊的地线,注意不得使电流通过,防止降低金属吊索的负荷能力。

5.6自制钢丝绳必须要降低载荷使用。

5.7吊索具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用时应根据起吊工件的特性、重量选择适宜的吊索具,不得超负荷使用吊索具。

5.8吊索具使用前,操作者应对吊索具进行检查。各类吊索应完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各类吊具应完好、附件齐全,与吊索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吊卡上的齿、板应能有效卡住工件,否则不得使用。

5.9捆绑、吊运工件时,应注意保护吊索具。吊运带有锐利棱角的工件时,应采用护角、护板等防护装置垫在吊索处,防止吊索在起吊时损坏。捆绑工件时应注意吊索的捆绑方式,不得使吊索打结。

5.10吊运工件后,应在工件下方用木方等垫起一定的空隙,然后取出吊索或吊卡,不得用吊车强行从工件下抽出吊索,或用锤击、重物撞击等方法取出吊卡。

5.11不准使用吊车上报废的钢丝绳制作插口钢丝绳吊索用于吊运。

5.12吊运赤热金属必须用金属吊链,不准用钢丝绳吊运。

6吊索具的安全检查

6.1各区域班组长应每天检查本班组所使用的吊索具,操作者应在使用前仔细检查吊索具。各作业区应每周对本区域的吊索具进行抽检,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炼钢厂将随时对各作业区所使用的吊索具进行抽检。

6.2在吊索具的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请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评审,确定处置措施。

6.3吊具可采用维修、更换附件等方式恢复起吊性能,经检查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6.4对达到判废标准的吊索具,应严格执行吊索具判废制度,不准借口降低负荷使用。

7吊索具的判废

7.1钢丝绳的判废标准

7.1.1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表1规定数值时,应予以报废。

表1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安全系数

钢丝绳结构(gb/8918-1996)

绳6w (19)

绳6_ (19)

绳6_ (37)

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小于6

12

6

22

11

6-----7

14

7

26

13

大于7

16

8

30

15

一个节距指钢丝绳任一股环绕线一周的距离。6股钢丝绳的节距就是在绳上的任意一条母线上数6节的间距。

7.1.2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1的报废断丝数按表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2折减系数表

钢丝绳磨损量或锈蚀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减系数%

85

75

70

60

50

0

7.1.3吊运危险物品的钢丝绳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的折减。

7.1.4钢丝绳中任意一股折断,或失去承载作用时,应予报废。

7.1.5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或多层绳股中的内部绳股)断裂而造成绳径的显著减小时,应予报废。

7.1.6当钢丝绳弹性下降时,绳径缩小,节距伸长,用起来明显地觉得不易弯曲时,应予报废。

7.1.7当钢丝绳的轴线呈螺旋线形状,若d1≥4d/3时,应予报废。

式中:d---钢丝绳名义直径;

d1—钢丝绳变形后包括面的直径;

计算d1时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d.

7.1.8由于机械事故将钢丝绳压扁或弯折,造成绳股之间受力不平衡时,应予报废。

7.2吊链的报废标准

7.2.1检查中链条发生变形、开焊等情况时,应予报废。

7.2.3检查中发现链条圆钢直径磨损达5%时,应予报废。

7.3吊具的报废标准

7.3.1吊卡具危险断面磨损超过10%时,应予报废。

7.3.2吊具其它附件达到报废标准时,其吊具附件应更换或报废。

7.4其他吊索具的报废标准

7.4.1各类吊索具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或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

7.5吊索具报废的审批

7.5.1钢丝绳等一般吊索、小型吊具的报废由炼钢厂安全员现场查看后,决定报废。

7.5.2大型吊具的报废应经过炼钢厂主管负责人的审批,必要时应提请生产安全管理部、设备管理部进行审批。

7.6吊索具报废的处置

7.6.1报废的吊索具应立即从工作场所撤出,一时来不及撤出的,钢丝绳应用气割割断,其他吊索具应作出明显的报废标识,防止报废吊索具的误用。

7.6.2大型吊具经批准报废后,应及时予以处置,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8考核

8.1对违反《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的作业区,罚款3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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