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范文网 > 安全管理 > 管理制度 > 安全管理制度
栏目

装卸安全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11

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1.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装卸作业的安全流程,包括设备检查、货物摆放、操作方法等。

2. 人员资质:规定装卸人员需具备的健康状况、专业技能和安全培训证书。

3. 设备维护:设定定期检查和保养制度,确保装卸设备的完好无损。

4.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响应措施。

5. 安全监督: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行为。

6. 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事故上报程序和后续处理流程。

培训内容

1. 安全知识:讲解装卸作业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

2. 操作技能培训:教授正确使用装卸设备的方法,强调安全操作要点。

3. 应急演练:模拟事故场景,进行疏散、救援等实战演练。

4. 规章制度学习:让员工熟悉并理解公司的装卸安全规定。

5. 定期复训:确保员工持续掌握最新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应急预案

1. 紧急疏散:设定安全出口,规划疏散路线,确保人员快速撤离。

2. 伤害救治:配备急救箱,训练员工基本急救技巧,联系医疗救援。

3. 货物泄漏:制定清理方案,防止环境污染,确保员工安全。

4. 设备故障:预备备用设备,快速修复或替换,减少作业中断。

5. 通信联络:建立紧急通讯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重要性

装卸作业是物流环节的关键,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保护公司财产、维护正常运营至关重要。良好的安全管理体系可以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损失,提升企业形象,同时增强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通过持续的安全培训和严格的制度执行,我们可以营造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实现装卸作业的可持续发展。

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液氨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液氨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液氨装卸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液氨产品的发货、装卸、登记环节的安全管理。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部发(1994)262号)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____10.23-2010)

4 职责

4.1安环质监部负责液氨装卸环节的监督管理。

4.2销售部负责与具有《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承运委托协议书。负责对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检查及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并对液氨安全装卸负责;负责将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信息和充装情况及时准确录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4.3生产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气瓶充装环节的监督管理及相关设施的维护保养。

5 工作程序

5.1汽车罐车充装

5.1.1销售部负责液氨的销售人员在开具提货单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六项资质和要求:

5.1.1.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5.1.1.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单位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外省籍专用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持有《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非本市驻点经营的外省籍专用车辆在本市起运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有《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

5.1.1.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相一致;(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

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5.1.1.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

资格》;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5.1.1.5安全警示标志、标讯。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有毒气体”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

5.1.1.6专用车辆卫星定位仪配备情况。没有配备卫星定位仪的,应当告知其到就近的登记服务点接受卫星定位仪免费借用服务。

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提货单。

5.1.2运输液氨的的车辆驾驶人员应按装卸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驶人装卸作业区,停放在装卸作业区划定的黄线内,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停靠装卸台时,应听从液氨充装站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装卸台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1.3车辆停稳后,驾驶员应将车辆手刹制动,关闭发动机熄火。驾驶员应主动将车辆的钥匙拔下交灌装人员负责将保管至灌装结束。灌装人员应垫好三角木,防止灌装车辆滑动。未经充装站人员同意不得私自开关液氨阀门进行灌装。

5.1.4进人液氨装卸作业区相关人员应:

a)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b)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c) 严禁吸烟;

d) 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e) 规范戴好安全帽。

5.1.5灌装前液氨充装站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对液氨槽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方可装卸。有上述和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装卸:

5.1.5.1液氨槽车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类别。

5.1.5.2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1.5.3新槽罐车无检验合格证和置换证明。

5.1.5.4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5.1.5.5安全附件不全或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或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运输安全

5.1.5.6槽罐内无剩余压力(≥0.05mpa),没有判明槽罐内是否混入其它物质的。

5.1.5.7液氨槽罐外观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而危及安全。

5.1.5.8槽罐车未配备消防器材、个体防护器具、专用检修工具或消防器材、个体防护器具、专用检修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

5.1.5.9槽罐车未按照要求安装或配置阻火器。

5.1.5.10槽罐车静电接地装置损坏或未按规范接好导除静电装置。

5.1.5.11槽罐车未安装紧急切断装置。

5.1.6液氨槽罐车装卸过程中的检查和确认

5.1.6.1装卸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两人进行操作。对新投用的充装设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指导,其他人员必须远离充装点。

5.1.6.2液氨装卸时,应对鹤管(充装臂)、密封件,快速切断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泄漏。槽车充装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禁止使用软管充装。现场装卸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开关阀门应缓慢进行。

5.1.6.3液氨汽车装卸过程中,装卸操作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在现场,坚守岗位。

5.1.6.4装卸中随时检查罐槽外观有无鼓包、泄漏、压力、温度急剧变化及其它异常现象。严禁超装、混装。液氨装卸时,应注意储罐和槽罐的装载程度,不得超过其核定载质量。严禁超量、超温、超压。

5.1.6.5液氨罐车装卸过程中装卸现场、罐车附近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严禁将罐车作为储罐、气化器使用。

5.1.6.6罐车充装时,每次都要填写充装记录,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充装日期、允许充装量、实际充装量、复称记录,并有充装者、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卸车记录主要包括生产单位、运输单位,实际载量、运输车辆核定载量。

5.1.6.7装卸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停止装卸:

⑴ 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

⑵ 发生罐车部件或充装管道泄漏时。

⑶ 罐车内压力异常。

⑷ 其他不安全因素。

5.1.7液氨槽罐车装卸完毕后,应静置10分钟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驾驶员必须亲自确定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得到充装岗位人员同意后才准启动车体。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出充装站。

5.1.8液氨充装站人员应对进入装卸区域的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教育,向运输单位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2液氨钢瓶充装

5.2.1充装前检查

5.2.1.1液氨钢瓶灌装前,必须对钢瓶逐只进行严格的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的钢瓶或未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钢瓶不准充装。

5.2.1.2气瓶入站后,充装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a、漆色、字样是否准确。

b、防震圈、瓶阀、瓶帽、易熔塞是否安好。

c、气瓶外观有无凹陷、鼓包、严重腐蚀、划伤、加热和电弧焊痕以及其它疑问。

d、气瓶制造、检验钢印、内容是否准确、清晰、完整,是否在检验期内。

e、确认气瓶原始重量和公称容积及允许充装量。

f、确认气瓶有无余压,瓶内介质是否为氨。

g、检查气瓶警示标签是否完好,不完好时重贴一张。

5.2.1.3充装前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

(2)气瓶原始标志(制造钢印)不符合规定,或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3)颜色标记不符合液氨气瓶(瓶色为淡黄、字样为液氨,字色为黑色)规定,或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4)铳有报废标志的。

(5)自制造日期算起,使用期限超过30年的钢质无缝气瓶,或使用期限超过12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6)用充装其它介质气瓶改装的。

(7)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限的。

(8)外表面机械损伤和腐蚀的程度超出gb13004—1999第5条、gb 13075— 1999第5条规定

的评定指标的。

(9)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液氨在60℃ 下的饱和蒸气压力2.52 mpa(表压)的。

(10)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11)瓶体或附件的材质与液氨性质不相容的。

(12)瓶阀侧接嘴的螺纹旋向不符合(左旋)规定的。

(1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2.1.4经充装前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液氨瓶,应作出明显标记分别存放,防与检查合格的气瓶混淆,并按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1)对无“气瓶制造许可证” 单位生产的气瓶,原始标志、颜色标记、瓶体或附件材质、瓶阀侧接嘴螺纹旋向不符合规定的气瓶,用充装其它介质改装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当地质监部门进行处理。

(2)对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应将其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确认瓶内无异物,按下列(3)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3)新投入使用、经内部检查、更换维修瓶阀或经定期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置换瓶内空气,并经分析氧含量低于2方可充气。

(4)定期检验有效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气瓶定期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检验与评定。

5.2.2充装

5.2.2.1充装计量用的称重衡器,其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重(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不小于1.5倍。�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在每次使用前核定一次。称量�器必须设有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5.2.2.2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充装前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过的。

5.2.2.3用夹具连接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侧接嘴螺纹旋向与液氨瓶相符。

5.2.2.4液氨充装必须采取“一瓶一称”方式。将液氨瓶移动到称重衡器上,并加以妥善固定,以防倾倒或滚动。

5.2.2.5测定液氨瓶重量(气瓶自重与瓶内剩余氨量),并根据气瓶实际容积确定充装量(容积×0.53 kg)。首次在本站充装的液氨瓶,务必将瓶内液氨处理干净,标定空瓶重量,并按其实际容积确定充装量。确认称重�器定砣准确,一切充装设备、管道、阀门均处于正常状态,防护器具穿戴齐全、工具备齐后,将充装接头与瓶阀压紧接好。

5.2.2.6与上道工序的人员联系送氨。

5.2.2.7开启瓶阀和排气阀,将瓶内气体排尽后关闭排气阀。然后开启充装支管阀门进行充装。在充装过程中,如因瓶内压力升高,充不进液氨,应关闭充装支管阀门,待压力降低或开启排气阀门再次排气降压,而后再开启充装支管阀门进行充装。

5.2.2.8液氨充到预定重量时,关闭充装支管阀门和瓶阀,然后开启排气阀门,将管道中的液氨气化逸入气体总管,然后把气瓶卸下,并通知上道工序停止送氨。

5.2.2.9充装时应随时注意充装压力不得大于1.6mpa,并经常检查管道、阀门等处是否漏气。

5.2.3充装后检查

5.2.3.1由持有资格证书的充装后检查人员,对充装后液氨瓶逐只进行充装量复检,发现超装的液氨瓶应妥善处理,否则不得发出。同时检查气瓶附件完好状况及各部位气密性。

5.2.3.2经充装后检查合格的液氨瓶,应在其瓶肩粘贴充装合格证和液氨瓶警示标签。

5.2.4注意事项

5.2.4.1充装前检查记录、充装记录、充装后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5.2.4.2严禁从液氨储罐、罐车直接向液氨瓶灌装,不允许瓶对瓶直接倒氨。

5.2.4.3未经培训考核获得资格证者不得上岗工作。

5.2.4.4非充装操作人员严禁进入充装间或启动一切充装设备。

5.2.4.5更换瓶阀、阀件或检修充装设备,应事先排除瓶内或管道内的剩余气体,严禁带压更换或检修。

5.2.4.6对超量充装的液氨瓶应单独存放,未进行处理不准出站。

5.2.4.7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充装记录需签字确认。

5.2.4.8充装重量、日期记录需由用户签字确认。

5.2.4.9在气瓶充装间、气瓶装卸平台、气瓶库、气瓶使用场地等处近距离搬运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被搬运的气瓶必须套有两个下列规格的防震胶圈:无缝气瓶,容积2o~8o l,胶圈断面尺寸(高×厚,mm)为30×30;焊接气瓶,容积lo~100 l和150~200 l,胶圈断面尺寸为 30×30,容积4o0~1000 l,胶圈断面尺寸为50×50。

(2)充装后“实瓶” 和使用后“空瓶”,都应装配保护瓶阀用的瓶帽并旋紧。

(3)搬运中型气瓶可采用徒手操作,即在旋紧瓶帽的情况下,用左手握住瓶帽顶端(无瓶帽时握住颈圈下部),使气瓶微微倾斜,用右掌贴切推动瓶身(筒体),使瓶底沿地面旋转,边走边推。徒手搬运气瓶,不得用右手握瓶帽,用左手推瓶身;更不得左右开弓两手各握一只气瓶,双脚交替踢动瓶身。

(4)采用行车时,应在气瓶两端防护圈上挂钩,不得在瓶阀及瓶帽上挂钩。

6 处罚

6.1违反液氨装卸环节任何一项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5.2.8条执行。

6.2发生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7 记录

7.1危险化学品槽罐车查验记录

7.2液氨钢瓶回收登记表

7.3液氨钢瓶检查及充装记录表

第2篇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条例》,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

3职责

3.1行政部为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口政府部门组织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办理和审查。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的具体管理。

4内容

4.1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4.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4.3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

4.4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5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4.6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进行,并向被委托方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

4.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产生的压力和外部压力,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渗(洒)漏。

4.8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严格遵照当地公安部门指定路线和规定作业。

4.9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和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同时必须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

4.10各单位要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台帐,随时掌握危险化学品情况。

4.11行政部定期组织运输车辆和人员进行资质审查。

4.12行政部不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督促遵照相关法规作业。

第3篇 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及产品的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化学品及产品的运输、装卸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保管员负责整个装卸过程的监护。

2、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5、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叉车等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保管员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产品不合格或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卸车。

6、叉车载物时,物品高度不得遮挡架驶员的视线。叉车装卸作业时,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7、叉车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8、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以免碾

压货物伤人。

9、用货叉叉货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叉入载荷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货物或物件。应采用最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后向后滑动。放下载荷时可使门架少量前倾,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

10、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用叉头向坚硬物体碰撞。

11、叉车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叉车上。

12、叉车叉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13、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14、禁止使用单叉作业。

15、禁止超载作业。

第4篇 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保管、出入库、安全要求

1.1  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隔离贮存,更不准与食物、医药等同库贮存;

1.2  化学危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通风口;

1.3  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1.4  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应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1.5  化学危险品库房的安全间距,应根据性质、规模和贮存物质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

1.6  化学危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装置,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措施;

1.7  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仓库的安全,应加强门卫,严格出入制度,容器的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的泄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严禁烟火。

2、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2.1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2.2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3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2.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2.5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2.6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2.7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的各种氧化剂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2.8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2.9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2.10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铜或者铜铝合金的专业扳手;

2.11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2.12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对运输槽车随车人员的工作要求

3.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3.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3.4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5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3.6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驾驶员应按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

第5篇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条例》,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

3职责

3.1行政部为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口政府部门组织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办理和审查。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的具体管理。

4内容

4.1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4.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4.3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

4.4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5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4.6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进行,并向被委托方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

4.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产生的压力和外部压力,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渗(洒)漏。

4.8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严格遵照当地公安部门指定路线和规定作业。

4.9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和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同时必须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

4.10各单位要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台帐,随时掌握危险化学品情况。

4.11行政部定期组织运输车辆和人员进行资质审查。

4.12行政部不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督促遵照相关法规作业。

第6篇 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___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应遵循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二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本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运输部门,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四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五条、通过公路运输有毒化学品的,托运部门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有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部门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部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部门和购买部门资质情况的材料。有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应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六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有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托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部门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托运部门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八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随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条、有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在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时,需小心轻放,避免出现摔、托、撞击、滚动等行为,并应避免遇火,受热,受潮等情况的出现,以及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混装等易引发事故的行为。

第十二条、应对进行化学危险品进行装卸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关于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安全知识的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应建立危险化学品装卸事故紧急预防措施,并应对此配备相应安全防护和装卸器具或设备。

第十四条、进行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7篇 钢管圆钢吊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钢管、圆钢吊装(卸)作业管理,规范作业行为,杜绝吊装(卸)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1)本制度规定了钢管(圆钢)吊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规范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行车吊装(卸)作业。

三、吊装作业的分类等级

第三条:公司行车吊装额定质量均小于等于10吨,级别为三级吊装作业;类别为一般吊装作业。

四、吊装(卸)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条: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行车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五条: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行车操作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进行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第六条:吊装(卸)钢管(圆钢)总质量大于40吨时应制定吊装(卸)施工方案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经吊装(卸)钢管(圆钢)主管部门申报,行政安全部门、生产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或技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40吨以下(含40吨)由钢管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报公司安全和技术部门备案。

第七条:吊装(卸)人员基本组成:一名指挥长,两名司索工,一名行车操作工,四人组成,可根据任务量的大小调节人力。

五、 作业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要进行吊装(卸)作业前的安全动员教育,讲清此次吊装(卸)任务的时间、地点、位置、重量,码垛形式、钢材型号,及装(卸)车牌号及注意事项。

第九条:检查人员仪容仪表是否符合规定,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穿劳保鞋等劳动保护措施,指挥要佩带响亮的口哨。

第十条:各种吊装(卸)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卸)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第十一条:安全部门和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从事指挥和行车操作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第十二条:生产技术部、吊装(卸)人员、吊装钢管(圆钢)所在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吊装(卸)作业人员对行车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经计算选择使用,并进行无负荷运行试验,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第十四条:吊装(卸)作业人员对吊装区域内的环境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气象条件等)。

六、作业中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带明显的标志,戴安全帽。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按信号要求进行指挥,行车工和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信号联络可采用无线对讲机进行联络,达到口令清楚,描述准确易懂。

第十七条:开始吊装(卸)钢管时,司索工在行车吊起钢管一端高度约30厘米呈倾斜状态,从下面穿司索时,严禁直接用手穿越吊起圆钢的正下方,应采取硬物绑定穿越,或者利用软索进行引穿。

第十八条:确定好司索放置在钢管(圆钢)平�中点后,司索作业人员要离开钢管(圆钢)安全距离2米以上,行车操作人员确认安全后行吊才能下放落地,作业人员摘下司索,行车吊钩位移至钢管(圆钢)平�点处;待观察停放安全无误后,司索工再向前拉起司索挂在吊钩上,此工序需要二人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吊装(卸)前必须试吊,试吊时高度20至30厘米,试吊时检查机具和司索受力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平稳起吊运送;发现问题要将吊件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严禁歪拉斜吊

第二十条:吊装作业中夜间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昼(夜)间室外遇到暴雨、雷电、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或者室内有烟、尘等影响视线时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二十二条:吊装作业现场不准动用明火,作业现场的吊司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行车吊装钢管(圆钢)时,其所承受的栽荷不得大于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四条:行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起吊运行过程中指挥人员和行吊作业人员要严密监督吊钩下面的人员情况。

七、作业人员操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行车作业人员要按照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第二十六条:司索工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第二十七条:行车工当起重吊钩或者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者有其他物体时不得进行起吊操作。起吊运行时离地面一般不超过1米。

第二十八条: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冰结在一起的重物。

第二十九条: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第三十条: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所吊圆钢的质量达到额定值80%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第三十一条:圆钢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者斜拉时不得进行起吊。吊有棱角的钢与司索之间必须有衬垫物。

第三十二条:不准用不同种类或者不同规格的司索混在一同使用吊钢管和圆钢。

第三十三条:钢管(圆钢)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圆钢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第三十四条:行车工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司索工离开安全距离,无法看清吊钢情况,无法看清指挥人员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和落吊。

第三十五条:停工后和休息时,不得将吊钢、吊具、和司索吊在空中,行车工有责任清理吊钩上挂具(件)。

第三十六条:行车工作时,不得对行车进行检查维修;在有负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第三十七条:行车吊钢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八、作业完毕整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吊装作业结束后,行车操作工将行车(停在安全梯处)、吊钩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吊装机具,应切断电源。

第三十九条: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吊钩上不准挂其他索具和吊具,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对接替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十一条:对行车吊装机具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九:罚则

第四十二条:不听指挥人员指挥,冒险作业的,给予负激励100元。

第四十三条:行车带故障隐患运行的,给予责任人负激励100元。

第四十四条:行车超负荷起吊运行的,给予负激励200元。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制度其他作业要求的,给予负激励50元。

第四十六条:出现伤害事故的,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负责人负激励200元以上。

第四十七条:“三违”(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人员视情给予负激励100至500元。

十、审核、偏离、培训

第四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厂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部门、分厂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山东威兰德精密特钢制品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六月三日

第8篇 港口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公司港口码头能够正常安全的运营,防止翻船、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斜吊不吊。

二、超载不吊。

三、散装物装得太荡或捆扎不牢不吊。

四、吊物上站人不吊。

五、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六、埋在地下物件,重量不明不吊。

七、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八、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九、光线阴暗无照明不吊。

十、七级以上大风不吊。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9篇 危化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我单位属于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其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标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储存、出入库

根据生产需要,按规定储存危化品的数量、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按照规定时间周转。

1.1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确认入库和出库。

1.2生产备料按性质不同分别堆放,严格区分。

1.3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1.4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严密,结实牢固,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而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1.5应指派责任心强,经过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二、装卸、运输

2.1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照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2.2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液,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清扫干净。

2.3装运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2.3.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

2.3.2禁止用叉、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危险物品。

2.3.3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有资格的专业人员押运。

2.4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2.5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10篇 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车间科室的各个岗位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操作。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一、对危险化学品的装车安全管理

进入危险化学品装车区的车辆必须在进入厂区前戴好防火帽,确保防火帽牢固可靠,不得有脱落等现象的发生。进入装车车位的车辆,在装车前必须卡好静电接地报警器,否则不得进行装车;装车时危险化学品的流速不得高于1米/秒;最大流速不得高于6米/秒。

装车完毕后,不得立即启动车辆,待3-5分钟后方可启动车辆。

二、对危险化学品卸车的安全管理

当车辆到达后,不得立即开启阀门卸油,必须在卡好静电接地报警后,等待3一5分钟后方可进行开启阀门进行卸车工作,以防止因静电导不出而引发安全事故。

三、各相关岗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标准,做到安全工作。

第11篇 危化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及装卸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汽车运输

1、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由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车辆承运,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先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准购证)和准运证,再由具备剧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承运;

2、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在明显位置标有剧毒化学品标志,要有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必须具有危化品特种作业资格证;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行车时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速和强行超车;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车路线必须按指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或停留;

5、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车辆,其排气管必须安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二、船舶运输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定,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上相关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要求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备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3、船只到码头后,装卸管理人员督促船主到当地海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接受交通海事部门的监督管理,经批准后才能办理装卸货;

4、装卸货前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检查装卸、防护设备完好,消防和应急措施到位后才能开始卸货;

5、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时必须在公司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装卸工作只能在白天进行,禁止夜晚作业,当天未装卸完必须封仓,并做好相关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如果在装卸货物时发生意外,如着火、泄漏等,现场装卸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上级部门和安环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人员灭火同时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12篇 气瓶搬运、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搬运气瓶以前,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瓶内气体的名称、性质和安全搬运注事事项,并备齐相应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如介质为有害、有毒、腐蚀、放射性和自燃气体时,应在组织管理、技术措施、个人防护、卫生保健等方面制定相应措施。

2、圆心凹底气瓶在车间、仓库、工地、装卸场地内搬运时,可用徒手滚动,即用一手托住瓶帽,使瓶身倾斜,另一手推动瓶身沿地面旋转、用瓶底边走边滚,不准拖曳,随地平滚,顺坡竖滑或用脚蹬踢。

3、气瓶最好是使用稳妥、省力的专用小车(单瓶或双瓶位置,衬有软垫的手推车),并用铁链固定。严禁用肩扛、背驮、怀抱、臂挟、托举或二人抬运的方式搬运,以避免损伤身体和摔坏气瓶酿成事故。

4、气瓶应戴瓶帽,最好是戴固定式瓶帽,以避免在搬运过程中瓶阀因受力而损坏,甚至瓶阀飞出等事故的发生,

5、气瓶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气瓶的地面必须平整。放置时将气瓶竖直放稳,方可松手脱身,以防气瓶摔倒酿成事故:

6、当需要用人工将气瓶向高处举放或需把气瓶从高处放落地面时,必须两人同时操作,并要求提升与降落的动作协调一致,姿势正确,严禁在举放时抛、扔,在放落时滑摔。

7、装卸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用抛、滑、摔、滚、碰等方式装卸气瓶,以避免因野蛮装卸而发生爆炸事故;

8、气瓶搬运中如需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设备。用机械起重设备吊运散装气瓶时,必须将气瓶装入集装箱、坚固的吊笼或吊筐内,并妥善加以固定。严禁使用链绳、钢丝绳捆绑或钩吊瓶帽等方式调运气瓶,以避免调运过程中气瓶脱落而造成事故。

9、严禁使用翻斗车、铲车或叉车搬运气瓶。

第13篇 危险化学品销售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销售、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装卸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装卸环节。

3、职责

3.1销售部负责在开具提货单前对提货单位及车辆的各项资质进行查验,装载后对装载质量进行检查核准,并建立查验、销售台帐和客户档案(一户一档)。

3.2供应部负责在购进危险化学品前对供货单位、运输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向供货企业索取有关规定必需的说明书、标签等。

3.3化产车间负责装载前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查验,对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进行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应急措施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和现场考试,负责装卸过程中随车人员及本单位操作人员按要求操作。装载后对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并进行登记,建立相应台帐。

3.4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状况、人员资质及销售、装卸环节过程中部门、车间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5销售部、化产车间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营环节“十严禁”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车查验、核准登记流程。

4、控制程序

4.1销售部在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

销售部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五项资质和要求:

4.1.1购货单位的资质

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4.1.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

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1.3运输车辆的资质

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

(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

(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

(5)运输车辆罐体检验合格有效报告书

(6)《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4.1.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

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4.1.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车辆罐体定期进行检验,符合gb2166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13392《道路运输车辆标志》要求,罐体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标志灯,粘贴喷涂反光带等。

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提货单。

4.2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

装载危险化学品前,随车人员和车间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运输车辆安全状况,车间工作人员还应查验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如阻火器、灭火器、 三角顶灯、矩形标牌、导静电带、呼吸阀等),运输粗苯车辆充装前必须查验紧急切断阀,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4.3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

装载过程中,运输车辆发动机必须熄灭,必须有提货(或运输)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装载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

4.4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

装载完毕后,化产车间工作人员必须对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销售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对装载质量进行检查、核准,并为运输车辆依法提供“一书一签”,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单位。

4.5登记制度

销售部门、化产车间要以《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详见附表)为基础,结合实际对发货和装载环节的查验、核准工作进行认真登记,流通手续,建立工作台帐,并明确责任,确保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载环节的安全,相关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4.6 装卸作业要求

(1)装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先用手触摸静电接地装置,消除人体静电,然后连接好静电接地,穿戴好劳保用品,使用铜或铜合金工具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全面了解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静电接地线良好接触,充装、卸料软管、阀门对接良好,槽车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3)在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如需开动爬坡卸料时,必须关闭车槽出口的出口阀,拆除软管,所采用的爬坡设施必须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4)卸车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静止2分钟后取样卸料。

(5)夏季充装粗苯时,应在上午10时前,下午17时后进行,避免在阳光直射天气炎热的情况下充装。

(6)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接地线等其他作业。

(7)充装过程中时刻注意槽车液位、压力,坚守现场,随时处置突发情况。

(8)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充装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4.7 不适宜装卸的情况。

凡出现下述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装卸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雷雨天气

(2)附近有明火

(3)检测出介质泄漏

(4)液压异常

(5)其他不安全因素

5、工作要求

5.1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1)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在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确保装卸现场安全。

(3)操作人员在装卸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4)装卸硫酸、烧碱时,操作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5)装卸洗油、粗苯、焦油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

(6)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7)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8)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

(9)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2对作业驾驶员、押运员的工作要求

(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3)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阻火器,不准随身携带火种,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装载作业前,驾驶员、押运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现场考试。

(5)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

(6)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禁止在作业现场打手机。

(8)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9)在装卸点作业时不得擅自脱离车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得进入公司其他的区域。

6.相关记录

《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提货单位及车辆的资质查验记录》

《粗苯销售记录》

《煤焦油销售记录》

《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知识教育和考试记录》

《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检查核准记录》

《危化品装车、卸车记录》

《销售装载环节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第14篇 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及产品的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化学品及产品的运输、装卸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保管员负责整个装卸过程的监护。

2、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5、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叉车等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保管员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产品不合格或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卸车。

6、叉车载物时,物品高度不得遮挡架驶员的视线。叉车装卸作业时,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7、叉车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8、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以免碾

压货物伤人。

9、用货叉叉货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叉入载荷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货物或物件。应采用最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后向后滑动。放下载荷时可使门架少量前倾,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

10、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用叉头向坚硬物体碰撞。

11、叉车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叉车上。

12、叉车叉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13、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14、禁止使用单叉作业。

15、禁止超载作业。

第15篇 危化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我单位属于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其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标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储存、出入库

根据生产需要,按规定储存危化品的数量、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按照规定时间周转。

1.1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确认入库和出库。

1.2生产备料按性质不同分别堆放,严格区分。

1.3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1.4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严密,结实牢固,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而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1.5应指派责任心强,经过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二、装卸、运输

2.1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照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2.2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液,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清扫干净。

2.3装运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2.3.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

2.3.2禁止用叉、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危险物品。

2.3.3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有资格的专业人员押运。

2.4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2.5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装卸安全管理制度15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范文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