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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管理制度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督办管理制度

督办管理制度是一种确保企业战略目标和日常工作得以有效执行的管理工具。它涵盖了任务分配、跟踪、评估、反馈和改进等多个环节,旨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包括哪些方面

1. 任务设定:明确各项工作的目标和期限,确保每个任务都有清晰的定义和可衡量的标准。

2. 分配与授权: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赋予其完成任务所需的权力。

3. 进度监控:定期收集进度信息,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 评估与反馈:对完成的工作进行评价,提供反馈,以便于改进和提升。

5. 责任追究:对未按期完成或质量不达标的任务,进行责任追究,确保执行力。

重要性

督办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效率:通过明确的任务分配和进度监控,可以提高团队的工作效率,减少延误和浪费。

2. 确保质量:通过评估和反馈机制,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标准,防止低效或错误的决策。

3. 强化责任:明确的责任人制度,使员工对自己的工作更加负责,增强责任感。

4. 促进沟通:督办过程中的信息交流,有助于增进团队间的沟通,提升协作效果。

5. 改进工作流程:通过对工作成效的持续评估,能发现问题,推动工作流程的优化。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任务清单:各部门需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内容、预期成果和截止日期。

2. 设立督办小组:由高层管理人员组成,负责监督任务执行,确保公正公平。

3. 实施在线督办系统:利用数字化工具,实时跟踪任务进度,自动提醒延误或超期的任务。

4. 定期会议与报告:每周或每月举行督办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提供书面报告,公开透明。

5. 建立奖惩机制:对完成任务出色的员工给予奖励,对延误或质量不达标者进行适度惩罚。

6. 反馈与改进:收集员工对督办过程的反馈,不断优化管理制度,提升员工满意度。

以上方案旨在构建一个高效、公正的督办管理体系,以推动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灵活性和适应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督办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办公室督办管理制度

办公室督办工作制度

为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政令畅通及各项工作决策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机关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工作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分工合作、适时督办的原则。通过督办,使机关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做到事事有人承办、有人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二、督办的职责范围

(一)做好对上级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交办事项及来文、来电落实情况的督促办理工作

(二)做好本局各项工作目标、决策、决定和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三)做好同级机关来文、来函、来电商办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四)做好外地单位来文、来函、来电协商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三、督促工作程序

(一)建立科学的登记制度

1、对上级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及来文、来电交办事项和同级机关、外地单位来文、来函、来电商办事项要逐个进行分类登记,并根据领导批示情况及时转交承办部门办理;

2、对本局各项工作目标、决策、决定和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要进行认真登记,并根据本局各部门工作情况及领导批示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完善督办手续

1、对各项工作在交付承办部门承办时应完善登记、签收手续,文件转到何部门、应当何时上报结果,应有明确记录;2、对转交各部门承办的事项要分轻重缓急进行及时催办,历次催办的过程及情况,应有所记录;3、注意反馈信息,在督办中善于发现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对办事不力,推诿扯皮的个别现象,在查清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4、对办结事项,要及时将办结情况向上级汇报,并将办结事项资料(文稿)及时移交档案室归档;

四、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机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和办复结果; (二)建立督办工作通报制度。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好的,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对典型的经验通报推广;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差的,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处室要服从督办人员对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督促,不得顶住不办。

五、督办工作的实施

班子各成员及各股室的负责人均为督办事项的责任人,办公室是督办工作的全面实施者,带头遵守督办制度。

第2篇 办公室督办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政令畅通及各项工作决策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机关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工作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分工合作、适时督办的原则。通过督办,使机关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做到事事有人承办、有人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二、督办的职责范围

(一)做好对上级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交办事项及来文、来电落实情况的督促办理工作

(二)做好本局各项工作目标、决策、决定和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三)做好同级机关来文、来函、来电商办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四)做好外地单位来文、来函、来电协商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三、督促工作程序

(一)建立科学的登记制度

1、对上级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及来文、来电交办事项和同级机关、外地单位来文、来函、来电商办事项要逐个进行分类登记,并根据领导批示情况及时转交承办部门办理;

2、对本局各项工作目标、决策、决定和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要进行认真登记,并根据本局各部门工作情况及领导批示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完善督办手续

1、对各项工作在交付承办部门承办时应完善登记、签收手续,文件转到何部门、应当何时上报结果,应有明确记录;2、对转交各部门承办的事项要分轻重缓急进行及时催办,历次催办的过程及情况,应有所记录;3、注意反馈信息,在督办中善于发现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对办事不力,推诿扯皮的个别现象,在查清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4、对办结事项,要及时将办结情况向上级汇报,并将办结事项资料(文稿)及时移交档案室归档;

四、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机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和办复结果; (二)建立督办工作通报制度。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好的,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对典型的经验通报推广;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差的,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处室要服从督办人员对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督促,不得顶住不办。

五、督办工作的实施

班子各成员及各股室的负责人均为督办事项的责任人,办公室是督办工作的全面实施者,带头遵守督办制度。

第3篇 重要事务督办工作管理制度

重要事务督办工作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及所属各相关单位。

本制度主要包括重要事务的定义、督办程序、监督及考核等三部分内容。

2 制度

2.1 重要事务的定义

需督办的重要事务是指对公司发展有较大影响且短期内需办理的事务,包括: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的需督办的重要工作安排;其他公司领导指示或批示必须尽快办理且需督办的有关事务。

2.2 督办程序

2.2.1重要事务督办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实施,按照有关要求,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填写《重要事务督办单》。

2.2.2企业管理部将《重要事务督办单》报拟经办部门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安排相关部门提出实施措施和计划,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部分实施措施和计划按要求需报总经理审定的,报经总经理审定同意后),进行办理。

2.2.3经办部门须将办理的进展情况,按照分管领导意见办理完毕,且每半月将有关办理情况报企业管理部。

2.2.4事务办理完毕后,由经办部门整理汇总经办情况及结果,在报送分管领导的同时,送企业管理部书面及电子版文档各一份,由企业管理部汇总存档,报相关领导阅知。

2.3 监督及考核

2.3.1对无法按照原定实施方案完成工作任务的,经办部门应向企业管理部提交专题报告对相关情况加以说明。对未按原定实施计划完成工作任务的,经办部门应向企业管理部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间。

2.3.2企业管理部负责将重要事务办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报知公司考评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因经办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者,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重要事务督办流程

经办部门根据领导对重要事务的指示,提出意见或方案报领导同意后实施。

企业管理部负责填写重要事务督办单,报经办部室分管领导批示,交经办部门。

企业管理部负责汇总经研究通过的方案并关注经办部门过程实施。

实现重要事务办理完毕

4 记录

序号

记录名称

记录编号

收集部门

保存部门

保存期限

1

重要事务督办单

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

长期

第4篇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制度

为提高矿井对重大隐患的监控和处理能力,充分发挥广大职工舆论和监督作用,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抓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制度。

10.1重大隐患的检查来源

1、各级政府部门、煤矿安监部门的检查

2、矿领导检查、矿值班组检查、安检部检查、各业务科室检查、区队自行检查。

10.2重大隐患公示公告内容

1、隐患排查时间;

2、隐患报告情况;

3、隐患治理方案审批情况;

4、落实资金、治理责任人、治理期限、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监控措施等。

5、验收负责人。

10.3重大隐患的管理程序

1、所有重大隐患必须挂牌督办管理,安检部接到挂牌督办隐患后,要将挂牌督办隐患通知单(见附件)及时通知到责任部门。

2、责任部门的负责人要在接受到挂牌督办隐患通知单一日内组织研究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资金、期限,并编制重大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责任部门要在接受到挂牌督办隐患通知单三日内将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报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报安检部备案。

4、安检部建立重大隐患档案,所有挂牌督办隐患进档编号。

5、挂牌督办隐患整改责任人为分管领导。

6、在入井口位置或其他醒目位置以及利用牌板、有线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公告。

7、每月25日前上报安检部挂牌督办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8、到期没有整改的挂牌督办隐患,相关部门要写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必须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并到安检部进行相关备案,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10.4挂牌督办隐患的闭合销号

挂牌督办隐患整改后,严格执行《事故隐患整改闭合管理制度》进行相关的闭合销号。

第5篇 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

第九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

(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优资格,属本地企业给予暂停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外地入青企业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6篇 g公司督办工作管理制度

一、督办内容:__和公司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公司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事项、会议决定和紧急通知等落实情况;基地工作部署、生产例会、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等落实情况;文件的处理办理情况;公司下达的督办事项;基地领导交办的事项等。

二、督办工作原则:

1、领导负责的原则。督办工作要置于基地领导有效控制之下,坚持基地领导、综合管理部领导主管原则。督办事项 (文件办理除外)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才能立项。督办过程中的进展情况综合管理部要及时报告基地领导,遇有重大问题请基地主管领导出面协调。

2 、分流承办的原则。综合管理部主要是根据基地领导的指示、要求和意图开展工作,既不能直接处理问题,也不能代替职能部、中心的工作,必须坚持分流承办的原则,对督办事项及时选行任务分解,下达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对于涉及几个部门的督办事项,要明确牵头负责的单位和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3、实事求是的原则。督办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较全面地了解和反映各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的情况,避免形式主义,要善于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

三、督办事项确定后, 要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按照领导负责、分流承办的原则,将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做到件件有人负贵,事事有部门承办。

四、对领导重要指示,重要决议、工作部署的落实、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实施的进度,分阶段、有侧重地检查。正在落实的查进度;已经落实的查效果;没有落实的 查原因。对于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各单位对基地下达的督办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落实情况,并根据要求写出专题报告。综合管理部要及时检查并向基地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六、对各单位落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及重要指示的办理情况,基地将进行通报。对贯彻落实好的,要总结经验,及时推广;贯彻落实不好的,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者的责任,严肃处理。

七、督办事项要本着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的原则,做好情况反馈工作,使领导及时掌握整个工作进程。

八、督办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九、督办工作程序:

1、拟办。综合管理部应提出督办事项拟办计划和意见。计划一般应包括督办事项、承办单位、时限和要求等。

2、交办。交办采取发《上海基地督(催)办单》的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交办应努力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3、催办。《上海基地督(催)办单》发出后,要及时了解督办件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基地所属各单位在接到《上海基地督(催)办单》后,应明确主管领导,并指定专人承办,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报综合管理部。

4、总结。综合管理部对承办单位报来的落实情况。要认真进行审查,整理后送部领导审阅。同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十、考核奖惩

1、基地将督办工作列入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办工作质量,即督办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办报告质量。

2、基地按季采取《督办通报》的形式,对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3、对在考核中成绩显著的,或上报督办材料积极,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在责任制考核中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4、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责任制考核中给予处罚,处罚办法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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