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有毒有害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确保员工健康与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提高生产效率。主要内容包括:
1. 有毒有害物的识别与分类
2. 采购、存储与运输的管理
3. 使用与处置的规定
4. 安全防护措施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6. 培训与教育
7. 监督与检查机制
1. 有毒有害物的识别与分类:明确企业所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依据国家法规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安全数据表(msds)。
2. 采购、存储与运输:规定供应商选择标准,设定安全存储条件,制定安全运输程序。
3. 使用与处置:设定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使用,规定废弃有毒有害物的合法合规处置方式。
4. 安全防护措施:提供个人防护装备,设立警示标识,实施工作场所的通风、排毒设施。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建立应急响应团队,编制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
6. 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有毒有害物知识培训,提升安全意识。
7. 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配合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确保制度执行。
1. 保障员工健康:有效管理有毒有害物可以降低职业病发生率,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2. 防止环境污染:正确处置有毒有害废弃物,减少对环境的破坏,符合环保法规要求。
3. 提升生产效率:通过规范操作,减少因事故导致的停工时间,提高生产效率。
4. 维护企业声誉:良好的安全管理能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客户及公众的信任。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各部门需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执行标准。
2. 定期评估与更新:每年至少一次全面评估制度的有效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3. 加强员工培训:定期进行有毒有害物安全培训,确保每位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4. 强化监督与考核: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 建立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快速的信息报告机制,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迅速响应,减少损失。
本制度的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和严格执行,以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1篇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一、采购原则
业务室根据实验室的需要提出危险、有毒有害物品采购计划,写明用途和购买的数量,经所领导同意,到公安部门指定的、有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实施采购。
二、保存原则
实验室实行专人收发、记帐、保管,实验室要将危险、有毒有害物品单独存放于毒品柜,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物品及时保存毒品柜。
三、使用原则
当天使用当天回收,原则上不能过夜。实验室应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在必须使用有毒物品时,应事先了解其性质并熟悉使用注意事项。进行有毒实验时必须穿好防护服,戴好防护眼镜、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有毒物品。在进行有毒气体产生的实验时,应采用密闭的实验装置,避免毒气扩散。实验操作中,不准随意触摸有毒药品,使用有毒药品前,必须了解清楚药品的特性,必须严格按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要求进行,严禁违章操作,谨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安全防范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意识,对危险、有毒药品的使用要严格控制、加强指导,学会处理各种危险情况和自救措施,切实保障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物品保管员定期检查危险、有毒物品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写成报告,及时向领导汇报危险、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情况,确保安全。
第2篇 某幼儿园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幼儿园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餐饮服务有毒有害物品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 管理制度。
一、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 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二、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 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
三、有毒有害物品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第3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第 1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2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3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4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5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6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7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8 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第9条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11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12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和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13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4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15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16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第17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18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19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20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21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2人。
第22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23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24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25 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26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27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28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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