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涵盖了预防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各个环节,主要包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危险物品的存储与使用、员工安全行为规范、火源控制措施、应急响应计划以及定期的安全检查与评估。
1. 火灾与爆炸的基础知识:讲解火源类型、燃烧条件、爆炸原理,使员工了解火灾和爆炸的危害性。
2. 安全操作规程:针对各类设备的操作流程进行详细培训,强调安全操作的重要性。
3. 危险品识别与处理:教育员工识别危险化学品,正确存储和使用,避免不当操作引发事故。
4. 灭火器材使用:演示并实践各种灭火器、消防栓等器材的使用方法。
5. 紧急疏散与自救:模拟火灾场景,教授正确的逃生路线和自救技巧。
1. 灾情报告: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立即启动报警系统,并向管理层报告。
2. 现场处置:由专门的应急小组迅速评估火势,采取初步灭火措施,控制火源扩散。
3. 人员疏散:按照预设的疏散路线,组织员工有序撤离,确保人身安全。
4. 外部救援:联系消防部门,提供现场信息,协助专业救援。
5. 后续处理:评估损失,配合调查,恢复生产,并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营、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石。它通过规范化的操作程序、持续的教育培训和有效的应急预案,降低了火灾和爆炸的风险,维护了企业的稳定发展。它也体现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升了企业形象。只有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深入人心,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
第1篇 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及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定时间限期整改。
根据“三不放过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和建设单位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调查处理原因,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要求。
施工现场应明显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和生活区等区域。
临时宿舍及工棚应搭建在施工工程20米以外,不准搭建在高压线下,与火灾危险较大的场所不得少于30米。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使用。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害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要求执行“十不烧”规定。
⑴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 作业。
⑵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⑶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⑷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⑸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烧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末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⑹用可燃烧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末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⑺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⑻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物品,在末作清理或末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⑼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⑽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末采取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11、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2、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⑴一级动火作业如禁火区域:油箱、油罐、易燃液体的容器、各种受压设备、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品的场所等由工程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委建方保卫科及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⑵二级动火作业如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由工程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处防火负责人及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⑶三级动火作业如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由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程处负责人及主管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1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仓库间等,每二十五平方米应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15、对在施工现场消防工作中有贡献和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⑴自觉执行防火规章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在预防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⑵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⑶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避免火灾发生的;
⑷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⑸对消防安全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⑹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1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⑴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
⑵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
⑶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⑷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⑸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负责人。
第2篇 加油加气站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物。
2. 严禁工作人员穿带钉子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上岗。
3. 严禁使用汽油擦洗衣服和器具,严禁使用化纤拖把和抹布。
4. 严禁给未熄火的车辆加油,严禁加油枪碰撞车辆排烟口。
5. 严禁在站内修车。
6. 严禁往塑料桶内直接灌装汽油。
7. 严禁在加油现场和油罐区使用通讯工具。
8. 严禁在强雷电时进行加油和卸油作业。
9. 严禁在加油站进行未办理动火手续的动火施工。
10. 严禁随意挪动消防器材。
第3篇 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____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的尘、毒、火、爆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工程设备和人员安全,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____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的尘、毒、火、爆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3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2.1引用标准
2.1.1 《中国____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2.1.2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建[1995]671号;
2.1.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2.1.4 《安全生产法》;
2.1.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1.6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2.1.7 《放射性同位素工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2.1.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
2.1.9 《尘肺病防治条例》;
2.1.10 《职业病防治法》;
2.1.11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2.2 相关子系统
2.2.1 安健环管理;
2.2.2 档案管理;
2.2.3 评估及改进管理。
3 专用术语定义(略)
4 职责
4.1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____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____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4.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____有限公司安生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惧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本标准。
5 执行标准
5.1各施工单位各级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在切实改善劳动条件的同时,对施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防尘防毒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5.2所有的建设项目,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3综合计划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治尘毒和安全设施的要求。
5.4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防尘防毒、火爆源的管理办法,确保防范于未然。
5.5从事有尘有毒的工作时,施工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尘毒扩散。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时严禁从高处甩垃圾、抛物,应用纺织袋装好往下运。严禁野蛮行为发生。
5.6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其单位的主管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确保放射源的密封性达100%。
5.7储存放射源的地方应悬挂“危险”警告牌。
5.8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本单位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情况,以及储存放射源位置场所,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公司和筹建处安生部。
5.9各施工单位要将制定的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与放射源的保管措施,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公司和筹建处安生部。。
5.10各施工单位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与放射源的保管措施。
5.11各级领导要关心爱护从事防尘防毒、射线工作的员工,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护法规。
6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2),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版。
标准执行人必须确保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第4篇 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要求
工程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要求
(一)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应有消防安全要求。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暂设工程(临时建筑)搭建位置、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地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等都应按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
2、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3、工棚或临时宿舍的搭建及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⑴ 临时宿舍尽可能搭建在离施工现场20m以外,并不得搭在高压架空线下方,应和高压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⑵ 工棚内顶高度一般不低于2.5m。
⑶ 一切架空电线均须用固定瓷瓶绝缘,电线穿过墙壁时,必须从瓷管硬塑料管内通过。
⑷ 明火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动火。
⑸ 仓库及易燃易爆物堆(存)放等处,应张贴(悬挂)醒目的防火标志。
⑹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消防梯、铁锹、安全钩等)、砂箱(池)、消防水池(缸)消防栓和灭火器。
⑺ 要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并划分防火责任区。
(二)施工现场防爆要求
1、爆炸的发生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汽或可燃性粉尘,在达到一定浓度或压力与空气混合,遇到火源等就会造成爆炸。
2、施工现场做好防爆工作的内容是:
⑴ 对于爆破及引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领用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⑵ 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⑶ 各种可燃性液体、油漆涂料等在运输、保存、使用中,除按规定外,并根据其性能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⑷ 要向操作者及其有关人员,作好安全交底。
第5篇 某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防火防爆工作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健全消防组织,严格控制火源,妥善管理易燃物品,加强对压力容器设备的管理,防患于未然。 2、 车辆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油罐区及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装置区。夜间值班人员进入有易燃气体的装置区,其照明工具必须防爆。 3、 有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物品、设备、装置,必须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4、 热管道必须保温,并在保温层外包上防雨材料,防止雨水冲坏和骤冷爆脱,打掉的保温层检修后补上,以防油品和易燃物接触而起火。 5、 在生产贮存易燃气体和液体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区域,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6、 所有电器设备(包括避雷等静电保护和电器保护装置)和电气线路不准超使用,并应定期进行检测、修理和维护。 7、 在易燃气体、液体装置区内施工,一律不得安装临时照明线路和临时动力线路,如确需要应事先征得安全部门的同意,开据《临时施工申请证》并按规定进行检测,修理和维护。 8、 发现设备、容器和管线发生泄漏时,立即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9、 凡使用天然气作燃料的地点(如食堂、加热炉),火嘴之后的管线上必须加装防火器和水封罐,以免回火。 10、 禁止没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不齐全的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安全装置失灵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和调校。 11、 禁止设备在超过设计的压力和温度下进行试验,必要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无问题后方可进行。 12、 高压气瓶禁止抛、摔、撞击,不得沾染油污和乱存放。在储存和搬运时,应带好安全帽,没有安全帽和防护圈的气瓶禁止运输。氧气瓶禁止肩扛和脚蹬滚动,不允许抓着气阀手柄拖着走,运输时要特别防止跌落。 13、 高压气瓶只准盛装同一种气体,并禁止放在日光直射或热源附近的地方,以免发生爆炸。 14、 盛装各种危险气体的气瓶,严禁混合储存和运输,禁止放在容易引起火灾的用火房内和建筑物内及设备下边。 15、 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及其危险程度注意保管,凡混合在一起能产生爆炸性混合物的物品,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16、 危险品的运输,除应按公司机关的规定执行外,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1) 专人负责监护。 (2) 禁止性质不同的危险品混装。 (3) 运输车辆行驶必须平稳,防止碰击和震动。 (4) 运载量不得超过车辆定额运载量的三分之二。 (5) 车内禁止吸烟和接近明火。 (6) 必须配备定量的灭火器。 17、 车辆符合安全条件,保证不发生交通事故。为防止静电集聚起火、引爆,下列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 (1) 轻质油输送管线。 (2) 轻质油储罐。 (3) 汽车槽车。 (4) 轻质油抽注设备。 (5) 灌桶设备。 (6) 原油槽车。 (7) 汽油和原油储罐。 18、 凡设置在各单位所在区域之内的消防设备,由各单位负责保管,并负责日常的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状态,连续生产的单位,应列为交班检查事项之一。各单位负责保管的消防设备、设施、器具,不得随便挪作他用、丢失和损坏,如有丢失和损坏需及时报告安全科。 19、 消防设施设备如需要移动,拆除或作非消防使用,必须向安全科提出报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否则,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理。 20、 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水、电、气的正常供应其他装置是否停水气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防止因消防水用于生产而导致事故扩大和其他事故发生。 21、 装置所设通风设备,不但是为了通风换气,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和防暑降温,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爆炸物的形成和驱散爆炸物的存在。操作人员应正确的充分利用。正常情况下,通排风设备非经安全科领导和专职安全员同意不得任意搬运,并应和工艺设备一样进行使用、维护、检查和交接。 22、 通排风设备应作好预检修工作,保证经常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第6篇 液化石油气供气站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除上级主管领导、安全防火部门人员外,非值班人员严禁进入,如有参观者,须经领导批准,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2. 进入站区大门,严禁吸烟,并交出一切火种。
3. 穿有铁钉鞋者,不准进入站区。
4. 值班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定人员、定班次,不得无故缺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随时关锁好站区大门。
5.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各种记录。
6. 经常检查供气室和厨房灶具上的压力表,开关阀门和管道接口处有否损坏或漏气,及时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7. 站区内必需安装防爆灯具、防爆排气风扇、自然通风口及防爆防火安全门,电气开关必须装在值班室内。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应立即报修。
8. 站区内各部位必须配备消防灭火设备,并时刻保持完好状态。
9. 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或保安部报告。
10.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7篇 某工程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要求
(一)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应有消防安全要求。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暂设工程(临时建筑)搭建位置、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地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等都应按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
2、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3、工棚或临时宿舍的搭建及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⑴ 临时宿舍尽可能搭建在离施工现场20m以外,并不得搭在高压架空线下方,应和高压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⑵ 工棚内顶高度一般不低于2.5m。
⑶ 一切架空电线均须用固定瓷瓶绝缘,电线穿过墙壁时,必须从瓷管硬塑料管内通过。
⑷ 明火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动火。
⑸ 仓库及易燃易爆物堆(存)放等处,应张贴(悬挂)醒目的防火标志。
⑹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消防梯、铁锹、安全钩等)、砂箱(池)、消防水池(缸)消防栓和灭火器。
⑺ 要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并划分防火责任区。
(二)施工现场防爆要求
1、爆炸的发生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汽或可燃性粉尘,在达到一定浓度或压力与空气混合,遇到火源等就会造成爆炸。
2、施工现场做好防爆工作的内容是:
⑴ 对于爆破及引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领用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⑵ 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⑶ 各种可燃性液体、油漆涂料等在运输、保存、使用中,除按规定外,并根据其性能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⑷ 要向操作者及其有关人员,作好安全交底。
第8篇 送电线路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⒈ 总 则
⒈⒈为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坚决杜绝火灾和爆炸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生命财产损失的恶性事故,使安全工作扎实有序的进行,以使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达到工程项目部的要求,实现安全“零”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⒈⒉加强对项目经理部、材料站、施工现场等各部门防火措施的落实,定期进行检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⒈⒊ 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重点对外协工的安全防火意识的教育,严格遵守当地森林防火规定,施工作业点严格控制火源、火种。
⒉ 防 火
⒉ ⒈ 项目部
⒉⒈⒈ 项目部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各自的预防措施,经常检查各宿舍电源、火炉,防止火灾发生。
⒉⒈⒉ 电脑、复印机应使用专门电源线,布线应正规,符合要求,安全可靠;工作完毕随时关闭电源。
⒉⒈⒊ 各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燃油料,总务库房内不得生火和存放易燃物品。
⒉⒈⒋ 灶房使用的液化气瓶,从储存、使用都要加强安全防护意识,定期检查阀门、炉盘,防止发生漏气。
⒉⒈⒌ 各级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文明习惯,不乱扔烟头,不乱倒拉圾。
⒉⒉ 材料站
⒉⒉⒈ 材料站的配电线路应满足加工用电负荷,配电箱及各种电动设备要装设接地线,符合安全用电规程。
⒉⒉⒉ 材料、工具库房要有明显标志,设置防火警示牌,材料站院内不得流动吸烟。
⒉⒉⒊ 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同其它工器具同库存放,氧气瓶、乙炔瓶不得在露天放置。
⒉⒉⒋ 焊接场所不得乱放杂物,作业场地应随时清理,保持干净整洁环境。
⒉⒉⒌ 材料站库房、作业场地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砂及其它消防灭火用具。施工车辆也必须随车配置专用灭火器。
⒉⒉⒍ 机械修理场所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操作时严禁吸烟和点燃火种,废弃油料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乱倒。
⒉⒉⒎ 材料站院内应禁止外人及无关车辆进入,并配置值班看管人员,加强夜间巡逻,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⒉⒊ 施工队及施工现场
⒉⒊⒈ 各施工队(组)应加强对职工和外协工的防火意识教育,保持各自的宿舍卫生、整洁,室内电线不乱拉乱扯,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各种油料。
⒉⒊⒉ 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加强对爆炸品的管理,队长及安全员应定期检查、核对库存及领用台账,严防发生丢失。
⒉⒊⒊ 各队(组)的施工工具及材料应集中分类放置,并设专人负责清理,不得随意乱放。
⒉⒊⒋ 各队(组)应定期检查液化气瓶、炉盘、气阀等,防止发生漏气现象;如有问题,应即时送交项目部总务部门或由专业人员修理,不得凑合使用和擅自拆修。
⒉⒊⒌ 所有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要把森林防火做为防范重点,严格控制火种、火源,施工区域禁止流动吸烟,抽完的烟头应就地熄灭不得乱扔,防止烟头引发火灾;因施工需要而用火时,要有防火隔离带。
⒉⒊⒍ 各作业面要事先清理杂草、树枝,放置机械、设备的位置用土铺垫,各类机械不得有渗漏的油迹。
⒊防 爆
⒊⒈ 易燃、易爆物品在一定条件下就能引起燃烧和爆炸,不仅造成火灾,甚至发生人身作伤亡事故,因此对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必须严加保管,确保安全。
⒊⒉ 易燃、易爆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轻装、轻放,严禁摔、滚、翻、掷,以及拖拉、磨擦、撞击等,以防引爆炸。
⒊⒊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专库专人保管。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必须限量储存,并按先进先出的顺序执行,以免储存时间过长导致物品变质发生危险。
⒊4.对易燃、易爆物品有关人员及领导要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必须昼夜有专人值班,在仓库周围严禁烟火。
第9篇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油船防火防爆的要求,旨在规范公司船舶防火防爆的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2 船舶适航
2.1 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2 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3 信号
3.1 油船所载的油品或化学品卸完后,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3.2 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4 登船须知
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4.1 禁止与本船工作无关的闲杂人员上船参观或游玩。
4.2 禁止喝醉酒者登船。
4.3 禁止穿鞋底有铁钉、铁码的人员登船,附着在鞋底的碎石、硬物等需除净。
4.4 禁止在甲板上、走廊里吸烟。只准在船上指定的地点吸烟,并应将熄灭的烟头放在有水的烟火缸内,不得随手乱丢。
4.5 禁止闲杂人员接近液货舱舱口、量油孔和货泵舱。
4.6 禁止投掷铁器或能产生火星的重物,禁止在甲板上禁止在甲板上使用通汛工具和采用闪光摄影。
4.7 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4.8 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或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 作业规定
5.1 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液货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5.2 装卸一、二级石油、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
5.2.1 一切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5.2.2 使用明火炉灶;
5.2.3 敲铲铁锈;
5.2.4 无线电发报;
5.2.5 电瓶充电;
5.2.6 用电扇通风
5.2.7 开启空调。
6 明火作业
6.1 在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6.2 预先申报,取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必要时应取得作业许可证;
6.2.1 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
6.2.2 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内进行。在机泵舱内焊接无法拆卸的管系、机件时,必须关闭邻近的阀门,确认已与其它舱室隔绝,并清洗、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人指挥看火。
7 电气防爆
7.1 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泡。
7.2 禁止在靠近油品或化学品货舱、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间、输油管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7.3 必须使用封闭式电磁炉,并设在规定地点,用时要有人看管。
7.4 必须盖紧关严各水密插座、连结箱、继电器等设备,防止进水造成短路。
7.5 不准任意拉导线、安装插座和天线,不准加大电器功率。
7.6 不准在避雷针、防爆灯、电灯泡上涂漆。
7.7 房间无人时,各种灯具和电气设备必须关闭。
7.8 一切电器联接必须在装卸作业前完成。电气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保证其绝缘处于良好状态。
7.9 系泊时,雷达天线的使用、保养、维修要取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必要时取得作业许可证。
8 防止撞击
8.1 吊运物件时,必须停止装卸、关阀封舱、放好衬垫、轻吊轻放。
8.2 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铁质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货油舱内;开闭油舱盖时,应轻、缓、稳,防止撞击。
8.3 在装卸二、三级油完毕和航行中,要揩净油污,封舱良好,经检验确认无可燃气体时,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铲除锈,但应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现场有无可燃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业。
9 易燃品保管
9.1 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在专门的危险品舱室内保存。
9.2 禁止用汽油及其它一级油制品清洗机件。
9.3 禁止在电气设备、蒸汽管、排气管、机炉舱内烘烤衣物和放置沾有油污的棉纱及其它易燃物品。
9.4 禁止将潮湿或带油污的棉制品贮存于闷热处,并及时处理。
9.5 在油船液货舱、干隔舱、泵间等处所,不得使用铝质油漆。
10 洗舱防火
10.1 采取与货油舱中残存的油种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备妥消防器材。
10.2 洗舱时或洗舱完毕后的相当时间内,为防止舱内静电产生火花,洗舱机接地必须良好,系放牢固稳妥,不得碰及船体结构;洗舱机和水带在放进舱内前应先灌水;取出洗舱机后,方可解脱水带接头,不得将其他导体放入舱内。10.3 遇暴雨、雷电、烟囱冒火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即停止洗舱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11 机舱、泵舱防火
11.1 杜绝任何油品与高温管系、电缆接触。
11.2 严防油类滴漏在内燃机排气管上。
11.3 装燃油前,阀门及透气管附近不得开动马达和放置容易发生火花的设备。
11.4 泵舱要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
11.5 当泵机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11.6 内燃机在运转中,防止高压油管、接头、油泵等漏油。
11.7 内燃机的排气道、锅炉烟道要定期清洁除灰,防止冒火。
11.8 烟囱上应装有火星熄灭器,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11.9 泵舱的通风筒应装有铜质防火网。
12 避雷装置
12.1 避雷针的安装及设计满足规范要求,注意避雷针距桅杆顶灯大于150mm。
12.2 经常检查避雷针的连接,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洁无油污,无油漆。
12.3 保持支架与船体连接传导良好。
13 报警装置
13.1 经常检查报警装置的连接,保持线路连接良好,保证电源安全畅通。
13.2 经常检查警示器械的有效性。
13.3 应标明警示标志的位置,保持清楚。
13.4 确保在警报按纽安装位置附近,无障碍设备,便于迅速使用。
14 厨房防火
14.1 厨房不能存放易燃的垃圾、杂物、潮湿或油污的棉纱等。
14.2 备有防火的弃物容器并设有盖子。
14.3 定期彻底清扫炉灶、防护罩和抽风管道,保养清洁无油污,炉面不存放任何可燃物品。
14.4 电炉无短路,电线绝缘层无脆裂的现象。
14.5 电器设备维修良好。
14.6 电流线路不能超负荷。
14.7 炉灶开关指示灯正常。
14.8 油锅使用期间要始终有人看管。
14.9 灭火器状况良好。
15 船上吸烟规定
15.1 船上人员必须在规定或允许的地点吸烟,烟头、火柴应随手熄灭,并放在注有水的烟灰缸内。
15.2 严禁在油船上流动吸烟。
15.3 严禁在在甲板、货舱区、机舱、泵舱、隔离舱吸烟。
15.4 严禁在船舶装卸油作业期间和在油品、化学品库区和码头区域吸烟。
15.5 严禁躺着特别是躺在床上吸烟。
16 其它规定
16.1 装运一级油的油船,当气温超过28℃时,应洒水降温。
16.2 要编制全船应急部署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分布图。所有船员均须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防油污演习,并将演练情况记入航行日志内备查。船舶应每季度至少一次接受海事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查。
16.3 停泊时,应在舷边设置“登船须知牌”。凡与油船工作无关的人员或未经船长许可者,不准登船。
16.4 装卸作业前、中、后的有关要求见《油船装卸安全操作须知》的有关规定。
16.5 严格执行《内河避碰规则》及有关港口的航行规定,防止由海损事故引起的火灾、爆炸、水域污染。
16.6 加强巡回安全检查,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记入《航行日志》和《轮机日意油温、水温、油压变化稳定情况,确保主机运转良好;检查排烟烟色,有无火星,发现烟囱冒火星,立即报告值班轮机员,情况严重的,应报告轮机长或船长。
16.8 出航前,对可移动物件要绑牢固,防止撞击,各液货舱口水密孔盖和水密门、窗要关紧。大风浪袭击前,对上述物件要重新检查加固。
16.9 油船进厂修理时,按《船舶修理及检验管理须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油船其它设备的防火防爆要求
4.1 生活用电、动力用电的绝缘应符合规定。
4.2 防爆场所的电器应符合防爆要求。
4.3 液货舱测深棒(绳),取样器须采用防静电型。
4.4 液货(货油)舱(柜)透气管出口的防火网以及观察孔、洗舱孔和临时开口防火网齐备,无破损。
4.5 油船舶甲板上应使用防止产生火花的工具。油船舶船员应穿着防静电服装。
4.6 避雷针的安装及设计满足规范要求,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洁无油污,无油漆, 保持支架与船体连接传导良好。
4.7 保持报警装置线路连接良好,保证电源安全畅通。确保在警报按纽安装位置附近,无障碍设备,便于迅速使用。
第10篇 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防火防爆工作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健全消防组织,严格控制火源,妥善管理易燃物品,加强对压力容器设备的管理,防患于未然。 2、 车辆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油罐区及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装置区。夜间值班人员进入有易燃气体的装置区,其照明工具必须防爆。 3、 有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物品、设备、装置,必须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4、 热管道必须保温,并在保温层外包上防雨材料,防止雨水冲坏和骤冷爆脱,打掉的保温层检修后补上,以防油品和易燃物接触而起火。 5、 在生产贮存易燃气体和液体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区域,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6、 所有电器设备(包括避雷等静电保护和电器保护装置)和电气线路不准超使用,并应定期进行检测、修理和维护。 7、 在易燃气体、液体装置区内施工,一律不得安装临时照明线路和临时动力线路,如确需要应事先征得安全部门的同意,开据《临时施工申请证》并按规定进行检测,修理和维护。 8、 发现设备、容器和管线发生泄漏时,立即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9、 凡使用天然气作燃料的地点(如食堂、加热炉),火嘴之后的管线上必须加装防火器和水封罐,以免回火。 10、 禁止没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不齐全的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安全装置失灵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和调校。 11、 禁止设备在超过设计的压力和温度下进行试验,必要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无问题后方可进行。 12、 高压气瓶禁止抛、摔、撞击,不得沾染油污和乱存放。在储存和搬运时,应带好安全帽,没有安全帽和防护圈的气瓶禁止运输。氧气瓶禁止肩扛和脚蹬滚动,不允许抓着气阀手柄拖着走,运输时要特别防止跌落。 13、 高压气瓶只准盛装同一种气体,并禁止放在日光直射或热源附近的地方,以免发生爆炸。 14、 盛装各种危险气体的气瓶,严禁混合储存和运输,禁止放在容易引起火灾的用火房内和建筑物内及设备下边。 15、 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及其危险程度注意保管,凡混合在一起能产生爆炸性混合物的物品,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16、 危险品的运输,除应按公司机关的规定执行外,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1) 专人负责监护。 (2) 禁止性质不同的危险品混装。 (3) 运输车辆行驶必须平稳,防止碰击和震动。 (4) 运载量不得超过车辆定额运载量的三分之二。 (5) 车内禁止吸烟和接近明火。 (6) 必须配备定量的灭火器。 17、 车辆符合安全条件,保证不发生交通事故。为防止静电集聚起火、引爆,下列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 (1) 轻质油输送管线。 (2) 轻质油储罐。 (3) 汽车槽车。 (4) 轻质油抽注设备。 (5) 灌桶设备。 (6) 原油槽车。 (7) 汽油和原油储罐。 18、 凡设置在各单位所在区域之内的消防设备,由各单位负责保管,并负责日常的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状态,连续生产的单位,应列为交班检查事项之一。各单位负责保管的消防设备、设施、器具,不得随便挪作他用、丢失和损坏,如有丢失和损坏需及时报告安全科。 19、 消防设施设备如需要移动,拆除或作非消防使用,必须向安全科提出报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否则,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理。 20、 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水、电、气的正常供应其他装置是否停水气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防止因消防水用于生产而导致事故扩大和其他事故发生。 21、 装置所设通风设备,不但是为了通风换气,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和防暑降温,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爆炸物的形成和驱散爆炸物的存在。操作人员应正确的充分利用。正常情况下,通排风设备非经安全科领导和专职安全员同意不得任意搬运,并应和工艺设备一样进行使用、维护、检查和交接。 22、 通排风设备应作好预检修工作,保证经常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第11篇 禁烟禁火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加大对禁火、禁烟的宣传和管理力度,有效预防火灾、爆炸和减少火灾爆炸危害,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
三 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是禁烟、禁火、防火、防爆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公司各单位对所属的禁烟、禁火区域进行管理,对所属区域的防火、防爆工作全面负责并制定有关的考核办法。
四 管理要求
(一)公司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后,方能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许可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作业。
(二)作业过程中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不清洗、置换不合格、不消除周围易燃物、不按时做动火分析、没有消防措施,均禁止“动火”。
(三)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要严格办理作业票证。
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四)公司员工和外来人员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五)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禁火禁烟管理规定。
(六)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或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七)严禁使用汽油、易挥发溶剂等擦洗设备、用具、衣物。
(八)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九)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十)每个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十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
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二)严禁损坏各类防爆设施。
(十三)安全环保部不定期对各单位禁烟、禁火、防火、防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公司考核制度,在日常管理中进行考核或处罚。
五 记录
●安全环保部●56《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
第12篇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 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2、 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3、 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 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
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
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
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
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
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
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 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 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
禁止擅自代用。
÷
4.1.1
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 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
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
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
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
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
8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
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
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
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
1 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 2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
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 防爆泄压。
4.2.
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
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
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
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
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
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
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
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
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
1.7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
(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
1.8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 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
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
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
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 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
不准超过规定。
4.2.3.2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
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 防火措施。
4.2.4.1 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
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 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 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
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 防静电放电。
4.2.5.1 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 .
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5.1 . 2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 . 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5.1 .
4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 贮运设施
4.2.6.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
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
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 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 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
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 物料排放。
4.2.7.1 .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 .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
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 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 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
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
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
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
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
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
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
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 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
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第13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14篇 电力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强化消防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
3、引用文件:
3.1《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
4.2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最高消防点的要求;
4.3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度程度布设,一般每隔 120m 应设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 120m 2设置灭火器一个;
4.4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4.5消防水带、灭火器、沙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做他用;
4.6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7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吸烟”的明显标志,并采取响应的防火措施;
4.8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响应措施方可进行;
4.9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4.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
4.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12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4.13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4.14 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 gbj16 的规定;
4.15 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4.16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 25m 的单独隔离场所;
4.17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4.18 闪点在 45 °c 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禁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化学易燃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落实防燃措施;
4.19 凡属施工、生产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由公司主管部门统一购买;
4.20 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内人员禁止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21 使用保管化学易燃、易爆品的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必须有导电设备;
4.22 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必须由懂得其性能的人负责管理,并做到经常检查;
4.23 施工单位用火要严格控制,确需用火时,必须填写申请单,经施工、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动火;
4.24 凡在管区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必须写出申请,经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使用;
4.25 冬季需要使用的取暖设施,在使用前应向安监、保卫部门写出申请,并经安监、保卫部门检查合格后,领取《冬季取暖用火证》方可使用;
4.26 各种取暖设施,在使用期间,必须有防火专人负责。
第15篇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 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 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 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 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4.2.3.2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5.1.2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5.1.4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 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 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 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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