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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管理制度11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港口管理制度

港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高效和有序,所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则和程序。它涵盖了港口的运营、设施维护、货物装卸、人员管理、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运营管理:规定港口的运营流程,包括船舶进出港管理、货物装卸调度、应急处理机制等。

2. 设施维护:涵盖港口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更新,以及港口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

3. 安全管理:包括船舶安全、货物安全、人员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4. 人员管理:涉及港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福利待遇及行为规范等。

5. 环境保护:规定港口在运营过程中对环境影响的控制,如废弃物处理、噪音控制等。

6. 法规遵从:确保港口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海事组织的标准和指南。

重要性

港口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节点,其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港口的运行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

1. 保障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风险,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2. 提升效率:优化作业流程,减少等待时间,提高港口吞吐能力。

3. 维护环境:减少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社区和谐。

4. 增强竞争力: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吸引更多的航运公司和客户。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针对各类港口活动,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职责和流程,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2. 建立培训体系: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和法规培训,提升员工素质。

3. 实施绩效管理:设定清晰的绩效指标,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4. 强化监管与审计:设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评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5.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数字化、自动化技术提升港口运营效率,同时加强安全监控。

6. 加强与外部合作:与政府、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保持沟通,共享最新政策和技术信息,持续优化管理制度。

港口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变化,以实现港口的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港口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港口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经贸、文化、体育、招聘等_活动和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的10人以上外出参观考察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安监、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消防、文化、体育、经贸、教育、民宗、旅游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重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四条 我区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举办重大活动,应在举办重大活动20个工作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主办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许举办活动的批复,并抄送当地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备案。

主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第一责任。审批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 重大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一)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二)主办者具有合法的身份;

(三)活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活动的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五)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重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第七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就所组织的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工作方案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主办单位要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举办的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车辆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重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接受公安、安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安全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八)外出参观考察需要包用车辆的,应严格按照客运管理包租车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重大活动的场所、设施提供者以及提供包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重大活动的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以及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重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提供包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必须具备经营包车业务的资格、条件,并严格执行包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从事客运包车的车辆,技术等级必须为一级营运客车,应在每次出车前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例保检查,例检合格后方能出车。

从事客运包车的驾驶员,除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外,还必须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责任记录。

客运包车的线路应符合车辆通行安全条件,等外乡村公路、危险路段禁止通行客运包车。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重大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重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重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重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四)在重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五)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依法查处重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安全规范

第十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重大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批准的日期、时间、地点、内容举办活动;

(三)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者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十二条 主办者在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参加重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重大活动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重大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重大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重大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重大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对进入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侵犯受检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重大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十八条 重大活动主办者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

客运企业违反客运包车规定,擅自从事包车客运的,严格依法处罚,直致吊销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

策十九条 重大活动主办者因严重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举办重大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重大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予以批评教育;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2篇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改善港口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单位港口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企业法人负责制,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港口生产要服从港口安全的需要,实现港口安全生产。

第三条 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港口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港口作业安全保护计划,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和管理,协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四条 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必须成立港口安全生产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港口从业人员进行港口安全生产教育,制订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贯彻执行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港口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港口安全知识。

第五条 港口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本单位的企业法人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本单位各港口从业人员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主动配合做好港口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 协助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综合管理日常港口安全生产工作。

2. 汇总和审查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切实按期执行。

3. 制定、修订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管理港口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港口生产,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理。

5. 总结和推广港口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港口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 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本单位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出防止港口安全事故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7.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港口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以及港口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有关港口作业人员要遵守港口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做好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 本单位港口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作业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爱护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等,以及港口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 凡进入本单位从事港口作业的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作业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而从事港口作业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 在本单位港口作业区范围内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特种设备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再教育。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等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施、设备、工具等,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 进行危险程度较高的港口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现场加设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单位的港口作业现场进行有关作业时,本单位应加强管理,并与外单位人员签订港口作业安全协议,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港口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者,责令其停止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本单位需严格执行港口安全会议制度,在每月月初进行一次港口安全例会,通报上月的港口安全生产情况,明确本月港口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制定本月的港口安全检查计划;分析上月在港口安全生产中所暴露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避免类似港口安全问题的出现,将港口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六条 本单位需严格执行港口安全自检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港口安全自检,重点检查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港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有关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的安全技术状况,并做好记录。如发现影响港口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港口作业,待整改符合安全后,方可恢复港口作业。

制定单位:(盖章)岳阳鑫源物流有限公司

六年月日

第3篇 港口公司保安管理制度

港口开发公司保安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确保港区治安、消防安全,以及码头货物出入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录用及编制

(一)公司保安人员的录用需具备下列条件:

1. 男性,年龄40岁以下,身高165公分以上;女性,年龄30岁以下,身高160cm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有良好的精神面貌。

2.秉公守法,正直向上。

3.退役军人优先。

(二)编制

港口开发总公司保安队归属港口开发总公司港务公司行政部,由行政部主任兼任保安队长,下设副队长1人,班长2人,安全监督员2人,保安员15人。

三、职责

(一)责任范围:

1.南伟码头;

2.港口开发总公司办公楼;

3.港口大厦;

4.南伟码头临时堆场;

5.南华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厂场。

(二)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公安部门关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2. 依据制度作好人员和货物出入码头闸门管理工作。

(三)岗位职责

1. 保安队长职责

(1)对港区保安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全面负责,组织开展各项保安工作,提出岗位

设置和人员安排意见;制定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

(2)及时掌握和了解本地区治安工作形势,有预见地提出保安工作意见和措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3)积极组织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防自然灾害的“五防”安全法纪教育工作;负责安排保安器械的统一管理和发放、登记工作;负责安排对消防器械的检查工作并提出更换建议。

(4)组织保安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保安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5)监督考察保安人员的工作表现,处理有关保安工作方面的投诉,提出对保安人员的奖惩意见。

(7)按时保质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协调和配合其他各部门的有关工作。

2. 保安队副队长职责

(1)在保安队长的指导下,贯彻落实各级领导下达的关于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积极做好“五防”宣传教育,定期检查各班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并加强对保安员的培训提高。

(2)具体安排、监督各班组的工作,负责巡查并及时了解保安人员的工作表现及思想动态,向保安队长提出可行性奖惩建议。

(3)负责对保安人员进行体能及防火等训练,使之保持最佳工作状态。

(4)负责安排、检查监督员的工作。

(5)当队长不在时,履行队长职责。

3. 保安班长职责

(1)负责安排和组织开展本班组工作,维持严谨的岗位纪律和最佳的服务态度。

(2)安排并检查本班组岗位工作日志、巡查记录及出入闸门记录。

(3)处理临时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4)安排交接班工作。

4. 监督员职责

(1)负责巡查、监督并维持码头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登记交有关部门按章处罚。

(2)检查码头内部消防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负责跟踪落实工作。

(3)监督码头内部生产安全,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登记交有关部门按章处罚。

(4)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领导。

5. 保安员职责

(1)严格遵照制度,负责所属岗位有关保卫工作。

(2)遵照规定按时巡逻,并做好巡逻记录;处理突发事件并及时

上报。

(3)在码头闸门当值时,严格遵照人员及货物出入闸门制度,并做好核实、登记事宜。

(4)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记录上报班长。

四、行为准则

(一)个人仪表

1. 值班人员须着装整洁大方,佩戴工作卡,上岗前在警容镜前整理好仪容。

2. 站姿正确(跨立式,两脚略与肩同宽),坐姿端正。

3. 对讲机及保安器械要按统一要求佩戴。

(二)礼貌服务

1. 岗位值班人员回答或询问客户时,需敬礼并使用礼貌用语。

2. 热诚对待客户,耐心解释有关要求及规章制度。

3. 在工作岗位上不准看书报、听收录音机、睡觉。

4.当值工作期间不准饮酒。

五、安全保卫制度

(一)治安安全管理

1. 货车出入码头闸门管理

货车因事需进入码头,须于门卫处购买进码头门票并填写登记表,详细登记事由、车牌号码后方可进入码头;货车拉货出码头,保安须依据海关货管科签发的外拖单,验证司机所持理货部签发的放行条及门票票尾,对单验货,确保无误后,方可登记放行。

2. 人员出入管理

(1)码头工作人员须佩戴工作卡,方可出入码头。

(2)非码头工作之本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入码头,凭工作卡出入码头并登记出入时间。

(3)货主因事需出入码头,须持港务部开出的临时出入卡或提货单出入码头并登记出入时间、事由。

(4)非外籍船舶海员因事需出码头,须持海员证或其所属船舶船长开出名单并加盖船公章,交由码头门卫核实,方可放行。在海员返回时验证无误后,方可登记后允许其进入码头。

(5)其他外来人员因事需出入码头,须持办公室开出的临时出入卡出入码头并登记出入时间、事由。

3. 巡查制度

(1)白天

由值班监督员负责巡查、监督码头内部治安、消防及生产安全,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领导按章处罚,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隐患。

(2)夜间

由值班监督员负责巡查、监督码头内部治安、消防及生产安全,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领导按章处罚,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隐患;值班班长带领值班保安一人,巡查安全保卫责任范围至少三次,并做好巡查记录,以确保港区安全;

(二)消防安全管理

1.认真执

行消防法规,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督促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

2.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每月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测、保养、维修,及时排除消防设备故障。

3.检查办公及宿舍用电、用水状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部门按章处罚。

六、保安器械的保管、领用、使用及交接制度

(一)保安器械的保管

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专人统一保管保安器械,严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领用和交接制度并做详尽记录。

(二)保安器械的领用及交接

1.岗位值班保安人员由当值班长负责领用本班组人员使用器械,并做详细签领记录;下班时与接班班长办理器械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2.保安队长、副队长于每日上班时签领器械,下班时须将器械交归管理员入库,并做好相关记录。

3.保安器械的使用规定

(1)任何不当值人员须将器械交回保管人员登记入库,不得私自保留器械。

第4篇 港口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公司港口码头能够正常安全的运营,防止翻船、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斜吊不吊。

二、超载不吊。

三、散装物装得太荡或捆扎不牢不吊。

四、吊物上站人不吊。

五、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六、埋在地下物件,重量不明不吊。

七、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八、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九、光线阴暗无照明不吊。

十、七级以上大风不吊。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5篇 港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职责

一)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经常对本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督促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

3、教育职工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检查和维护本组的安全设备。

5、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的时候要及时报告。

6、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落实防止事故的措施。

7、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定熟练工人带领,在未熟练前不得单独操作。

二)机电科安全生产职责

1、 负责机械、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2、保证新投产设备,包括内制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

3、安排联系对机械、电气、起重设备等的检验发证。

4、制订贯彻与公司有关的安全规程,参与由设备问题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5、对有关安全设备、手提电动工具,检测仪器、仪表的质量维修、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 凡从事特殊设备的作业人员,需经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作业。

2. 分管设备部门对起重机械、各种特殊设备的使用,应按照劳动部门的规定定期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平时作业,安全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上机前检查,动力转动防护装置,须牢固可靠。

3. 电、氧、乙炔焊气瓶应按规定放置,保持间距、按章操作。

4. 分管部门对各种内燃和动力机械,应按规定大、中、小和正常的维护保养。

5. 对机械发生故障,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汇报,不得带病作业。

6. 对各种特殊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运行和修理记载,以便掌握设备使用情况。

二)安全教育制度

1. 经常性地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不断学习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提高每个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到“三不伤害”。职能部门组织每年1~2次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的讲课。

2. 对新工人和新调动工种的人员,及到厂的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工作者,教育人员做好教育记录。

3. 人事部门应配合三级安全教育,凡新工人及“四工”人员进单位,应通知安全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教育。部门和班组也要进行教育。

4. 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持证方可作业。

5. 公司根据不同时间的实际情况,利用多样形式的安全会议(职工大会、部门会议、班前班后会)。黑板报、通讯、简报、事故现场分析会、广播来广泛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三)安全检查制度

1. 每一次公司安全检查,应由公司领导参加,职能部门协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2. 公司每月不定期检查一次,部门每旬检查一次,班组每天都要检查。

3. 检查中应严肃认真,不走过场,并根据生产情况、天气变化或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有重点的确定检查目标。

4. 对检查出的隐患,逐条整理,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有的整改项目确有一定难度,由公司领导研究。但要落实有关部门做好临时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5. 对隐患整改项目,各部门应按职能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整改。执行好回应职能部门,可整改,而未落实整改的扣部门奖金。

6. 职能部门应做好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登记和整改通知书的送收,做到心中有数。

第6篇 港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职责

一)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经常对本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督促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

3、教育职工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检查和维护本组的安全设备。

5、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的时候要及时报告。

6、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落实防止事故的措施。

7、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定熟练工人带领,在未熟练前不得单独操作。

二)机电科安全生产职责

1、 负责机械、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2、保证新投产设备,包括内制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

3、安排联系对机械、电气、起重设备等的检验发证。

4、制订贯彻与公司有关的安全规程,参与由设备问题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5、对有关安全设备、手提电动工具,检测仪器、仪表的质量维修、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 凡从事特殊设备的作业人员,需经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作业。

2. 分管设备部门对起重机械、各种特殊设备的使用,应按照劳动部门的规定定期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平时作业,安全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上机前检查,动力转动防护装置,须牢固可靠。

3. 电、氧、乙炔焊气瓶应按规定放置,保持间距、按章操作。

4. 分管部门对各种内燃和动力机械,应按规定大、中、小和正常的维护保养。

5. 对机械发生故障,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汇报,不得带病作业。

6. 对各种特殊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运行和修理记载,以便掌握设备使用情况。

二)安全教育制度

1. 经常性地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不断学习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提高每个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到“三不伤害”。职能部门组织每年1~2次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的讲课。

2. 对新工人和新调动工种的人员,及到厂的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工作者,教育人员做好教育记录。

3. 人事部门应配合三级安全教育,凡新工人及“四工”人员进单位,应通知安全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教育。部门和班组也要进行教育。

4. 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持证方可作业。

5. 公司根据不同时间的实际情况,利用多样形式的安全会议(职工大会、部门会议、班前班后会)。黑板报、通讯、简报、事故现场分析会、广播来广泛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三)安全检查制度

1. 每一次公司安全检查,应由公司领导参加,职能部门协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2. 公司每月不定期检查一次,部门每旬检查一次,班组每天都要检查。

3. 检查中应严肃认真,不走过场,并根据生产情况、天气变化或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有重点的确定检查目标。

4. 对检查出的隐患,逐条整理,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有的整改项目确有一定难度,由公司领导研究。但要落实有关部门做好临时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5. 对隐患整改项目,各部门应按职能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整改。执行好回应职能部门,可整改,而未落实整改的扣部门奖金。

6. 职能部门应做好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登记和整改通知书的送收,做到心中有数。

第7篇 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第8篇 港口区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经贸、文化、体育、招聘等集会活动和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的10人以上外出参观考察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安监、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消防、文化、体育、经贸、教育、民宗、旅游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重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四条 我区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举办重大活动,应在举办重大活动20个工作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主办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许举办活动的批复,并抄送当地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备案。

主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第一责任。审批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 重大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一)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二)主办者具有合法的身份;

(三)活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活动的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五)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重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第七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就所组织的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工作方案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主办单位要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举办的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车辆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重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接受公安、安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安全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八)外出参观考察需要包用车辆的,应严格按照客运管理包租车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重大活动的场所、设施提供者以及提供包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重大活动的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以及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重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提供包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必须具备经营包车业务的资格、条件,并严格执行包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从事客运包车的车辆,技术等级必须为一级营运客车,应在每次出车前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例保检查,例检合格后方能出车。

从事客运包车的驾驶员,除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外,还必须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责任记录。

客运包车的线路应符合车辆通行安全条件,等外乡村公路、危险路段禁止通行客运包车。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重大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重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重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重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四)在重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五)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依法查处重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安全规范

第十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重大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批准的日期、时间、地点、内容举办活动;

(三)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者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十二条 主办者在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参加重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重大活动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重大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重大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重大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重大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对进入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侵犯受检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重大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十八条 重大活动主办者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

客运企业违反客运包车规定,擅自从事包车客运的,严格依法处罚,直致吊销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

策十九条 重大活动主办者因严重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举办重大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重大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予以批评教育;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9篇 港口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职业资格鉴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本制度所称的职业资格证是指: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焊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人员操作证、汽车驾驶证、农机驾驶证、矿山企业厂矿长(经理)资格证、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资格证、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导游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中介机构负责实施;职业资格发证机关不得从事职业资格培训活动。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培训;职业资格发证机关应当对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各类证书的培训大纲和教学内容,培训时间要求等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的考核、鉴定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严格认证”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条 各考核、认证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建立考核的试题库,在考核时随机抽取试卷。考核结束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 接受职业资格证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并按照职业资格证审核规定,接受职业任职继续培训。

第十条 严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认证和准入。对本制度第三条所列职业资格证对应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种或本岗位作业。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的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教学评估表、学员档案、考核审批表(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等资料存档。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试卷、发证审批表、证书登记表等资料存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区经贸局、交通局、安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旅游局、工商分局(个协)、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法律法规规定负有职业资格证考核、认证职责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制定出各自负责的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认证的具体办法。

第10篇 港口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职业资格鉴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本制度所称的职业资格证是指: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焊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人员操作证、汽车驾驶证、农机驾驶证、矿山企业厂矿长(经理)资格证、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资格证、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导游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中介机构负责实施;职业资格发证机关不得从事职业资格培训活动。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培训;职业资格发证机关应当对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各类证书的培训大纲和教学内容,培训时间要求等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的考核、鉴定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严格认证”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条 各考核、认证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建立考核的试题库,在考核时随机抽取试卷。考核结束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 接受职业资格证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并按照职业资格证审核规定,接受职业任职继续培训。

第十条 严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认证和准入。对本制度第三条所列职业资格证对应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种或本岗位作业。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的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教学评估表、学员档案、考核审批表(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等资料存档。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试卷、发证审批表、证书登记表等资料存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区经贸局、交通局、安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旅游局、工商分局(个协)、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法律法规规定负有职业资格证考核、认证职责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制定出各自负责的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认证的具体办法。

第11篇 港口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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