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高效和有序,所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则和程序。它涵盖了港口的运营、设施维护、货物装卸、人员管理、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1. 运营管理:规定港口的运营流程,包括船舶进出港管理、货物装卸调度、应急处理机制等。
2. 设施维护:涵盖港口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更新,以及港口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
3. 安全管理:包括船舶安全、货物安全、人员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4. 人员管理:涉及港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福利待遇及行为规范等。
5. 环境保护:规定港口在运营过程中对环境影响的控制,如废弃物处理、噪音控制等。
6. 法规遵从:确保港口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海事组织的标准和指南。
港口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节点,其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港口的运行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
1. 保障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风险,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2. 提升效率:优化作业流程,减少等待时间,提高港口吞吐能力。
3. 维护环境:减少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社区和谐。
4. 增强竞争力: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吸引更多的航运公司和客户。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针对各类港口活动,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职责和流程,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2. 建立培训体系: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和法规培训,提升员工素质。
3. 实施绩效管理:设定清晰的绩效指标,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4. 强化监管与审计:设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评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5.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数字化、自动化技术提升港口运营效率,同时加强安全监控。
6. 加强与外部合作:与政府、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保持沟通,共享最新政策和技术信息,持续优化管理制度。
港口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变化,以实现港口的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1篇 港口公司保安管理制度
港口开发公司保安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确保港区治安、消防安全,以及码头货物出入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录用及编制
(一)公司保安人员的录用需具备下列条件:
1. 男性,年龄40岁以下,身高165公分以上;女性,年龄30岁以下,身高160cm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有良好的精神面貌。
2.秉公守法,正直向上。
3.退役军人优先。
(二)编制
港口开发总公司保安队归属港口开发总公司港务公司行政部,由行政部主任兼任保安队长,下设副队长1人,班长2人,安全监督员2人,保安员15人。
三、职责
(一)责任范围:
1.南伟码头;
2.港口开发总公司办公楼;
3.港口大厦;
4.南伟码头临时堆场;
5.南华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厂场。
(二)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公安部门关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2. 依据制度作好人员和货物出入码头闸门管理工作。
(三)岗位职责
1. 保安队长职责
(1)对港区保安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全面负责,组织开展各项保安工作,提出岗位
设置和人员安排意见;制定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
(2)及时掌握和了解本地区治安工作形势,有预见地提出保安工作意见和措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3)积极组织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防自然灾害的“五防”安全法纪教育工作;负责安排保安器械的统一管理和发放、登记工作;负责安排对消防器械的检查工作并提出更换建议。
(4)组织保安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保安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5)监督考察保安人员的工作表现,处理有关保安工作方面的投诉,提出对保安人员的奖惩意见。
(7)按时保质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协调和配合其他各部门的有关工作。
2. 保安队副队长职责
(1)在保安队长的指导下,贯彻落实各级领导下达的关于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积极做好“五防”宣传教育,定期检查各班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并加强对保安员的培训提高。
(2)具体安排、监督各班组的工作,负责巡查并及时了解保安人员的工作表现及思想动态,向保安队长提出可行性奖惩建议。
(3)负责对保安人员进行体能及防火等训练,使之保持最佳工作状态。
(4)负责安排、检查监督员的工作。
(5)当队长不在时,履行队长职责。
3. 保安班长职责
(1)负责安排和组织开展本班组工作,维持严谨的岗位纪律和最佳的服务态度。
(2)安排并检查本班组岗位工作日志、巡查记录及出入闸门记录。
(3)处理临时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4)安排交接班工作。
4. 监督员职责
(1)负责巡查、监督并维持码头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登记交有关部门按章处罚。
(2)检查码头内部消防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负责跟踪落实工作。
(3)监督码头内部生产安全,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登记交有关部门按章处罚。
(4)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领导。
5. 保安员职责
(1)严格遵照制度,负责所属岗位有关保卫工作。
(2)遵照规定按时巡逻,并做好巡逻记录;处理突发事件并及时
上报。
(3)在码头闸门当值时,严格遵照人员及货物出入闸门制度,并做好核实、登记事宜。
(4)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记录上报班长。
四、行为准则
(一)个人仪表
1. 值班人员须着装整洁大方,佩戴工作卡,上岗前在警容镜前整理好仪容。
2. 站姿正确(跨立式,两脚略与肩同宽),坐姿端正。
3. 对讲机及保安器械要按统一要求佩戴。
(二)礼貌服务
1. 岗位值班人员回答或询问客户时,需敬礼并使用礼貌用语。
2. 热诚对待客户,耐心解释有关要求及规章制度。
3. 在工作岗位上不准看书报、听收录音机、睡觉。
4.当值工作期间不准饮酒。
五、安全保卫制度
(一)治安安全管理
1. 货车出入码头闸门管理
货车因事需进入码头,须于门卫处购买进码头门票并填写登记表,详细登记事由、车牌号码后方可进入码头;货车拉货出码头,保安须依据海关货管科签发的外拖单,验证司机所持理货部签发的放行条及门票票尾,对单验货,确保无误后,方可登记放行。
2. 人员出入管理
(1)码头工作人员须佩戴工作卡,方可出入码头。
(2)非码头工作之本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入码头,凭工作卡出入码头并登记出入时间。
(3)货主因事需出入码头,须持港务部开出的临时出入卡或提货单出入码头并登记出入时间、事由。
(4)非外籍船舶海员因事需出码头,须持海员证或其所属船舶船长开出名单并加盖船公章,交由码头门卫核实,方可放行。在海员返回时验证无误后,方可登记后允许其进入码头。
(5)其他外来人员因事需出入码头,须持办公室开出的临时出入卡出入码头并登记出入时间、事由。
3. 巡查制度
(1)白天
由值班监督员负责巡查、监督码头内部治安、消防及生产安全,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领导按章处罚,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隐患。
(2)夜间
由值班监督员负责巡查、监督码头内部治安、消防及生产安全,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领导按章处罚,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隐患;值班班长带领值班保安一人,巡查安全保卫责任范围至少三次,并做好巡查记录,以确保港区安全;
(二)消防安全管理
1.认真执
行消防法规,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督促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
2.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每月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测、保养、维修,及时排除消防设备故障。
3.检查办公及宿舍用电、用水状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部门按章处罚。
六、保安器械的保管、领用、使用及交接制度
(一)保安器械的保管
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专人统一保管保安器械,严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领用和交接制度并做详尽记录。
(二)保安器械的领用及交接
1.岗位值班保安人员由当值班长负责领用本班组人员使用器械,并做详细签领记录;下班时与接班班长办理器械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2.保安队长、副队长于每日上班时签领器械,下班时须将器械交归管理员入库,并做好相关记录。
3.保安器械的使用规定
(1)任何不当值人员须将器械交回保管人员登记入库,不得私自保留器械。
第2篇 港口危货管理规定办法
危货运输押运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危货运输车辆管理,规范危货押运员的工作职责及内容,切实加强和完善危货运输工作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危货运输押运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押运员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职责、其他工作内容和奖惩制度。
第三条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押运员。
第二章 危货押运员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携带好押运员证和安全卡,监督和协助驾驶员做好运输的各项准备工作。核对驾驶员、车辆证件、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第五条 了解所运输货物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办法,并对货物的装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装运要求。
第六条 监督驾驶员安全行为,制止超速、强行超车会车等行为发生,督促驾驶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
第七条 运输过程中,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做到每隔2小时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八条 装卸过程中,防止和制止设备因不规范装卸和意外情况而造成货物(箱、瓶、罐、撬)的外观损伤、设备损伤和零件损伤等。
第九条 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押运人员会同驾驶人员应负责看管货物。
第十条 监督驾驶员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和停车。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应密切配合驾驶员做好事故报告、车货保管、生命和财物救援等工作。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国家《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危货押运员安全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各自本职工作,积极服从各自领导的指挥。
第十四条 自觉执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危货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能,提高自身安全组织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 参加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货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必须熟悉所载运货物的性质、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岗位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每天的运输岗位、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第十八条 对押运货物负安全监管责任,对驾驶员负监督和协助义
第十九条 干好本职工作,不攀比,不埋怨,理解他人,理解公司。
第二十条 不得擅自做主,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撒谎、扯皮。
第二十一条 工作态度要积极主动,不怀疑和猜测上级领导的指示,有良好建议可以及时与上级沟通,有不满意见可以及时提出解决。意见不统一的,在完成当次当班作业后,可以越级上报反映。
第四章 危货押运员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协助驾驶员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车况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件齐全、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证件及押运证,对运输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二十三条 装车时协同驾驶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详细核对货物名称、数量,在运送单上签字,并保管好单据。
第二十四条 认真检查货物的外观和内部设备情况,例如:阀门是否(全部)关闭;重要零件是否丢失;设备是否有泄漏和损伤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可拒绝装运。
第二十五条 监管驾驶员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程》,制止驾驶员违反运输作业规程及驾驶危运车辆进入禁止通行区域和路线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生车辆事故后正确处理,防止危害和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七条 熟知所押运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熟记自己所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危害性,具备防火、防爆、防中毒及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第二十八条 行车过程中,押运员必须坐在指定的位置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严禁烟火,督促驾驶员按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安全行车。
第二十九条 运输途中需停车时,必须远离公共场所、政府部门、重要建筑物,居民聚居区等地,押运员必须在车旁值守;若不得已要在上述场所停车,押运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需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安全运抵指定位置后,押运员负责按运送单记载事项向收货人交付,签收;交接双方点收点交。
第三十一条 运输结束后,危险货物车辆和防护用品应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洗刷除污,并协助驾驶员做好收车后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发生重大事故时,押运员和驾驶员应做紧急处理;事故信息应由如下顺序传递,汇报公司上级相关领导,公司汇报运管处,报告保险公司,并督促其速到现场,报交警;当事人写事故真实书面材料,并接书面材料记载内容向各方表达,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发现车辆故障隐患时,配合司机及时维修,并提醒司机向上级直属领导汇报。如有检修计划,协同司机至少提前3天报请上级相关领导审批,履行集团车辆检修的相关程序,并经总调度审核。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和遵守当天的车辆押运任务。特殊情况下,要特殊对待,无条件地服从调度室的临时安排。
第三十五条 司机、押运员如有请假者,请假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请假管理”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十六条 出车前,督促司机应要以电话的形式通知货物接收部门负责人。通知内容只涉及到出发时间、大致抵达时间、装载货物种类、数量以及其他装卸时所需的特殊要求。如运输途中遇意外因素延误抵达时间,应协助司机及时通知上级直属领导和接收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监督gps的保管情况,不得私自拆卸、挪动,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
第三十八条 发现所运货物(箱、瓶、罐、撬)有损坏、损伤等外观、性能、工艺各方面的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上级直属领导汇报,并告知货物接收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生产调度工作的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发现人为拆卸、挪动、破坏、改装gps设备及其附件的,视情节予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运送时间延误及其他事故发生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如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引起严重社会反映的,予以行政处分、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不服从上级指挥,擅自做主,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招摇生事,散布谣言,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生产处分实施细则”和“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3篇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
第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安全条件审查:
(一)涉及装卸或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第八条 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的有效期为两年。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第九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增加安全风险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导致增加安全风险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作业货种、工艺、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增加安全风险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五)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设计资质。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二)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三)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三)安全设施设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该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安全设施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仓储业和港口码头,其中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
第十七条 下列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
(二)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
(三)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开展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予以曝光,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经营者资质
第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设施的,应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的材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域、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相关事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并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二十三条 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期间还应进行一次中期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
(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
(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现有设施、设备需要进行改扩建的,应当依法履行改扩建手续。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反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修、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
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及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作业的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应当与所包装的货物性质、运输装卸要求相适应,并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包装标志应当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储存未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险货物。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免重复开拆。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第三十八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船舶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港口经营人应当与船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的,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船方。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并在作业场所之外异地备份。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检查,发现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非法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的。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 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经营仓储业务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
第五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培训和演练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五十五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推进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依法报当地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第六章 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经营许可。
第五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
(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港口经营人停止作业,退回作业委托人处理;
(四)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其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五)发现违法行为、违章作业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将执法情况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第六十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督促港口经营人进行整改,要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应急准备。
第六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认真落实各类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并设立曝光台,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具备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第六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应由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需要吸收专家参加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第六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其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并依法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七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七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通信、报警装置的;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五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的;
(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并将重大风险源及管控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包括:
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2.《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一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3.《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
4.《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5.《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6.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八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年×月×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编号:
港口经营人:
作业区域范围:
作业方式:
作业危险货物品名: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填写说明
一、《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纸张大小设定为a4格式,外观设计背景加国徽、底纹等。
二、附证编号:由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经营许可证》号后加“―”再加具体的码头(泊位)(m表示)、储罐(c表示)、堆场(d表示)、仓库(k表示)、过驳(b表示)汉语拼音字母缩写表示。例:(苏宁)港经证(00026)号―m001; (苏宁)港经证(00026)号―c001; (苏宁)港经证(00026)号―d001;(苏宁)港经证(00026)号―k001; (苏宁)港经证(00026)号―b001。
三、作业区域范围: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共同确定,分为码头(泊位)、单个储罐、堆场、仓库、过驳区五种作业区域范围,分别发放附证,并明确作业区域的位置,以及泊位等级、储罐容量、堆场面积、仓库面积、过驳水域面积等。例:南京港__港区__作业区608码头(5000吨级);南京港__港区__作业区__储罐区__号储罐(5万立方);南京港__港区__作业区__危险货物堆场(1万平方米),南京港__港区__作业区__危险货物仓库(1万平方米),南京港__港区__水域__过驳锚地(5平方公里)。
四、作业方式:如船―管道,船―管道―储罐;储罐―管道―船,船―船等方式。
五、作业危险货物品名: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最新版填写具体的作业品种名称(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第4篇 港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职责
一)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经常对本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督促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
3、教育职工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检查和维护本组的安全设备。
5、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的时候要及时报告。
6、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落实防止事故的措施。
7、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定熟练工人带领,在未熟练前不得单独操作。
二)机电科安全生产职责
1、 负责机械、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2、保证新投产设备,包括内制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
3、安排联系对机械、电气、起重设备等的检验发证。
4、制订贯彻与公司有关的安全规程,参与由设备问题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5、对有关安全设备、手提电动工具,检测仪器、仪表的质量维修、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 凡从事特殊设备的作业人员,需经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作业。
2. 分管设备部门对起重机械、各种特殊设备的使用,应按照劳动部门的规定定期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平时作业,安全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上机前检查,动力转动防护装置,须牢固可靠。
3. 电、氧、乙炔焊气瓶应按规定放置,保持间距、按章操作。
4. 分管部门对各种内燃和动力机械,应按规定大、中、小和正常的维护保养。
5. 对机械发生故障,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汇报,不得带病作业。
6. 对各种特殊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运行和修理记载,以便掌握设备使用情况。
二)安全教育制度
1. 经常性地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不断学习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提高每个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到“三不伤害”。职能部门组织每年1~2次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的讲课。
2. 对新工人和新调动工种的人员,及到厂的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工作者,教育人员做好教育记录。
3. 人事部门应配合三级安全教育,凡新工人及“四工”人员进单位,应通知安全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教育。部门和班组也要进行教育。
4. 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持证方可作业。
5. 公司根据不同时间的实际情况,利用多样形式的安全会议(职工大会、部门会议、班前班后会)。黑板报、通讯、简报、事故现场分析会、广播来广泛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三)安全检查制度
1. 每一次公司安全检查,应由公司领导参加,职能部门协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2. 公司每月不定期检查一次,部门每旬检查一次,班组每天都要检查。
3. 检查中应严肃认真,不走过场,并根据生产情况、天气变化或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有重点的确定检查目标。
4. 对检查出的隐患,逐条整理,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有的整改项目确有一定难度,由公司领导研究。但要落实有关部门做好临时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5. 对隐患整改项目,各部门应按职能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整改。执行好回应职能部门,可整改,而未落实整改的扣部门奖金。
6. 职能部门应做好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登记和整改通知书的送收,做到心中有数。
第5篇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安全审查申请材料。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港口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逐级上报。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安全审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六条 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负有安全审查职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
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委托经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组织开展,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做出审查决定。
第二章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自行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并获得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包括:
(一)港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选址是否符合《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港口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依托原有装卸、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三)港口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第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港口建设项目概况;
(三)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期内,港口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港口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行业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货种变化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港口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港口建设项目概况;
(二)设计依据;
(三)港口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五)安全设施设计采用的安全预防、控制、应急的设施和措施;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七)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八)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九)对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十)安全设施设计的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二)安全设施投资估算;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
(六)审查时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对港口建设项目的码头部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可与该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合并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提供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对未采纳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九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审查前,应当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
(二)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所采用的安全预防、控制、应急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四)施工变更情况,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在施工等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五)对经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执行情况;
(六)安全设施及其主要装置、设备的检验、检测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并获得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申请书;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
(三)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八)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九)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意见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专项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的;
(三)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五)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行业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九)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十)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
第五章 审查咨询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五条 接受委托实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委托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和材料报送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接受委托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咨询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起10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出具审查咨询专家意见,并将审查咨询报告和材料报送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所许可的业务范围应包括化工、港口工程、仓储,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甲级机构,应当至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以及1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
(二)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乙级机构,应当至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以及1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下列港口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仓储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
(二)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燃液体、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
第二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培训证书;
(四)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最近一年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证明或企业四险证明;
(五)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员的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六)安全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任命文件;
(七)安全评价工作主要业绩表。
负责备案的部门应根据审核情况,及时公布备案结果。
第三十一条 根据港口行业特点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危险性,保障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宜由同一评价机构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查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保守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核查,对检查和核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从事审查咨询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向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审查咨询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交通运输部。
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对评价机构、人员等进行核查、考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专家库,为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十九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对违法开工建设或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安全设施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6篇 港口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职业资格鉴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本制度所称的职业资格证是指: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焊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人员操作证、汽车驾驶证、农机驾驶证、矿山企业厂矿长(经理)资格证、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资格证、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导游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中介机构负责实施;职业资格发证机关不得从事职业资格培训活动。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培训;职业资格发证机关应当对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各类证书的培训大纲和教学内容,培训时间要求等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的考核、鉴定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严格认证”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条 各考核、认证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建立考核的试题库,在考核时随机抽取试卷。考核结束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 接受职业资格证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并按照职业资格证审核规定,接受职业任职继续培训。
第十条 严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认证和准入。对本制度第三条所列职业资格证对应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种或本岗位作业。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的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教学评估表、学员档案、考核审批表(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等资料存档。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试卷、发证审批表、证书登记表等资料存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区经贸局、交通局、安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旅游局、工商分局(个协)、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法律法规规定负有职业资格证考核、认证职责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制定出各自负责的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认证的具体办法。
第7篇 港口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公司港口码头能够正常安全的运营,防止翻船、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斜吊不吊。
二、超载不吊。
三、散装物装得太荡或捆扎不牢不吊。
四、吊物上站人不吊。
五、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六、埋在地下物件,重量不明不吊。
七、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八、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九、光线阴暗无照明不吊。
十、七级以上大风不吊。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8篇 港口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经贸、文化、体育、招聘等_活动和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的10人以上外出参观考察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安监、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消防、文化、体育、经贸、教育、民宗、旅游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重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四条 我区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举办重大活动,应在举办重大活动20个工作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主办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许举办活动的批复,并抄送当地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备案。
主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第一责任。审批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 重大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一)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二)主办者具有合法的身份;
(三)活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活动的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五)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重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第七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就所组织的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工作方案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主办单位要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举办的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车辆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重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接受公安、安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安全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八)外出参观考察需要包用车辆的,应严格按照客运管理包租车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重大活动的场所、设施提供者以及提供包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重大活动的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以及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重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提供包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必须具备经营包车业务的资格、条件,并严格执行包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从事客运包车的车辆,技术等级必须为一级营运客车,应在每次出车前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例保检查,例检合格后方能出车。
从事客运包车的驾驶员,除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外,还必须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责任记录。
客运包车的线路应符合车辆通行安全条件,等外乡村公路、危险路段禁止通行客运包车。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重大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重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重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重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四)在重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五)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依法查处重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安全规范
第十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重大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批准的日期、时间、地点、内容举办活动;
(三)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者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十二条 主办者在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参加重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重大活动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重大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重大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重大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重大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对进入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侵犯受检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重大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十八条 重大活动主办者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
客运企业违反客运包车规定,擅自从事包车客运的,严格依法处罚,直致吊销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
策十九条 重大活动主办者因严重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举办重大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重大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予以批评教育;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9篇 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第10篇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
1.新进港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必须自觉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3.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堆场建筑施工现场,或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堕落的地方作业,特别是进入码头前沿,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安全帽必须完好)。
4.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规定和工种要求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背心和拖鞋、中高跟鞋及裙子或撑伞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5.船未靠妥码头不准上 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舷梯、合格绳梯或跳板,绳梯载人最多不超过2人,上下绳梯必须有专人监护,防止被外档船夹伤,不准攀爬跨越大轮船舷,上、下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6.进入港区、库区、货场、堆场及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物品操作场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明火作业要按规定审批。
7.禁止在接班前10小时以内喝酒和在当班时间喝酒
8.不准下江河泳、捕鱼、捉蟹和擅自打捞失物等。
9.对危险区域必须在其周围布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
10.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码头作业区,不准在码头护轮坎和护栏木上逗留,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非生产性车辆不准驶入码头平台。
11.不准在关下、关路和不明情况的舱板上站立和作业。
12.禁止高空抛物,登高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工具放入工具包内,且攀登时手上不能拿东西。
13.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并注意前后盲区。对照明能见度低应及时反馈调度人员。
14.各种工索具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按时检验并有合格证书,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不超安全负荷,不超定员,不带“病”运转。
15.各种车辆、船舶必须遵守交规,特别是限速规定,嗽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严禁违章停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司机在操作时,禁止与他人闲聊。
16.大船深舱(暗舱、暗道)禁止单人上、下或作业,必须有人监护,开舱后确认安全方可下舱。
17.特殊工种人员须经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实习操作并要有正式技术人员带领。
18.外轮登船作业人员必须按边防检查部门的要求办理登轮证,并服从边防人员的管理,不允许进入除作业区外的任何场所,遵守船方规定。
19.船舶作业、下舱前先打开舱盖板及道门并固定住,通风半小时后,确认道门及舱盖板已固定锁住,下舱梯子完好无损,晚上照明良好(一个大舱四角各挂一个舱灯,道门口一个舱灯),作业工人戴好防护用品后,方可下舱作业。
20.货物堆放场地,与场地上的建筑物、设备、安全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1.一切外来人员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11篇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改善港口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单位港口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企业法人负责制,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港口生产要服从港口安全的需要,实现港口安全生产。
第三条 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港口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港口作业安全保护计划,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和管理,协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四条 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必须成立港口安全生产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港口从业人员进行港口安全生产教育,制订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贯彻执行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港口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港口安全知识。
第五条 港口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本单位的企业法人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本单位各港口从业人员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主动配合做好港口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 协助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综合管理日常港口安全生产工作。
2. 汇总和审查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切实按期执行。
3. 制定、修订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管理港口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港口生产,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理。
5. 总结和推广港口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港口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 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本单位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出防止港口安全事故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7.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港口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以及港口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有关港口作业人员要遵守港口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做好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 本单位港口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作业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爱护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等,以及港口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 凡进入本单位从事港口作业的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作业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而从事港口作业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 在本单位港口作业区范围内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特种设备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再教育。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等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施、设备、工具等,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 进行危险程度较高的港口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现场加设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单位的港口作业现场进行有关作业时,本单位应加强管理,并与外单位人员签订港口作业安全协议,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港口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者,责令其停止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本单位需严格执行港口安全会议制度,在每月月初进行一次港口安全例会,通报上月的港口安全生产情况,明确本月港口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制定本月的港口安全检查计划;分析上月在港口安全生产中所暴露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避免类似港口安全问题的出现,将港口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六条 本单位需严格执行港口安全自检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港口安全自检,重点检查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港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有关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的安全技术状况,并做好记录。如发现影响港口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港口作业,待整改符合安全后,方可恢复港口作业。
制定单位:(盖章)岳阳鑫源物流有限公司
六年月日
第12篇 港口库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在桩头作业应选择好站立位置,防止踏空,不准站在关路,死角和桩头边缘上操作。
2.堆桩标准化,应做底大顶小,不得“盖帽”,桩脚收顶时,应留有站脚和操作的足够余地。
3.拆桩时应先检查桩头有无倾斜危险,应从上到下依次按层起桩,不准拆反桩。
4.桩脚上和桩脚边不准躺卧休息。
5.上、下高桩时,应使用根部包扎橡皮的扶梯,不准抓绳子和网络。
6.桩头上有两人以上同时操作时,必须明确其中一名与司机联系。
7.在仓库内使用铲车配合操作时,应防止行车伤人和废气中毒。
第13篇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 为了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港口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备案管理的原则]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预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人的职责] 港口经营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部门预案的编制要求]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港区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港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六)应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要求]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港口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
第八条[企业预案的编制要求] 企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
互衔接。
(八)对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
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九)港口经营人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预案附件内容要求]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条[部门预案评审要求]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论证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部门预案备案要求]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预案备案要求] 港口经营人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论证意见;
(三)论证人员签名表;
(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货物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备案要求] 受理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全的应急预案及时备案。
第十五条[备案登记建档工作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港口经营人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六条[预案宣传教育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港口经营人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七条[应急演练要求] 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演练频次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港口经营人每年演练一次。
第十九条[演练评估总结要求]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部门预案修订要求]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修订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港口经营人因兼并、重组、转制等重大变化导致现行应急预案不适用的;
(二)港口经营人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八)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预案修订报备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物资配备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明确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报告程序] 港口经营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经营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处罚] 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港口经营人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14篇 港口企业建立hse管理体系初探
1.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
长期以来,港口企业的安全管理,一般由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出要求和下达指示,从安全技术要求到安全管理体制,无不面面俱到。安全管理模式上也多为“经验型”、“事后型”。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似乎是上级部门、地方政府“要我安全”,这无益于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港口企业成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它意味着企业将承担更多的责任。企业法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这就给企业的决策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激烈的市场经济,它要求人们更新观念,以新的管理机制和方法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力求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的统一。
2.hse管理体系简介
在人们普遍关注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质量的今天,由于国际竞争需要、国家政策要求及社会公众的期望等各方面压力,使世界上各种类型的组织,越来越重视自己在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面的形象,并期望一套系统化的方法来推行其管理活动,满足法律和自身方针的要求,以求得生存和发展。而健康(health)、安全(safety)、环境(environment)管理体系(hse-ms)的形成和发展就是在这种条件下,通过有关行业多年工作经验积累而形成的,体现了完整的一体化管理的思维。
hse管理体系的形成实际上就是把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和原理运用到卫生、安全和环境管理中。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承诺
这是hse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因为如果领导人员没有认识到卫生、安全和环境管理的重要性,没有采取措施组织实施,hse管理体系的其他要素就发挥不了作用。
(2)方针政策和战略规划
方针政策是为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公司宗旨、目标和行为准则。战略规划是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是保证公司实现整体目标的重要步骤。hse管理体系的内容必须纳入公司的战略规划中,否则将得不到管理人员应有的重视,难以使管理工作取得最佳效果。
(3)组织、责任、方法、标准和文件
它要求各级的管理和监督在组织结构、责任定义、应用方法以及确定每项职责所要求的人员资质中体现出来。同时,它还包括hse管理体系的标准和主要要素文件,以便更好地应用和审核。
(4)危害和效应管理
它包括对卫生、安全和环境影响的评估和对人员、环境、财产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评估。它的管理过程一般包括识别、评估、控制、恢复4个基本步骤。
(5)计划和程序
公司应有实现hse战略目标、性能指标和风险减少措施的实施计划和程序。
(6)实施和监控
实施和监控主要包括:关键环节的分析和程序安排、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识别和评价对健康的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环境问题评估和监控等。若在实施和监控过程中发现与hse管理体系不一致的事件,应立即上报高层领导,以便采取措施使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7)考核和评价
在hse计划实施期间定期进行考核,可以对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作出评价,使得管理部门有可能根据情况对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向领导和员工提供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咨询。
(8)审计和检查
公司应定期对hse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以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并便于进行必要的改进。
hse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运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企业最高层领导的支持和参与,同时要求企业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监察、宣传、教育、计算机和数据库、财务、后勤保障、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各职能部门人员的通力配合,才能使hse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运行得以顺利进行。
3.在港口企业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3.1建立和实施hse管理体系是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我国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作为基本国策和重要政策。港口企业的生产活动对安全管理的要求比较高,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可能威胁职工的生命健康甚至导致环境的破坏、污染,如果没有科学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方法,将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规模化生产和实现企业的良性循环和发展。为了贯彻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国港口企业向着健康化、清洁化生产发展,就应该建立和实施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劳动卫生、环保要求的管理体系,使我国港口企业活动、产品和服务从原料加工、设计、施工、运输、使用到最终废弃物的处理进行全过程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控制,满足安全生产、人员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2建立和实施hse管理体系可促进我国港口企业进人国际市场
进入90年代以来,国际上一些大的石油公司都建立和实施了hse标准,国际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及各种工程建设市场也对石油企业提出了hse管理方面的要求,它要求进入市场的各国企业采用这一标准,将未制定和执行该标准的企业限制在国际市场之外。并且该标准现在已在国内多个行业推广、普及。连云港本地已有连云港碱厂制订并实施了该标准。我国的港口企业制定和执行hse管理体系标准,就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与国际接轨,树立我国港口企业的良好形象,使企业的业务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可观经济效益。
3.3建立和实施hse管理体系可使企业减少成本,节约能源和资源
hse管理与以往的安全、工业卫生、环境保护标准及技术规范不同,它摒弃了传统的事后管理与处理的做法,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纳入企业总的管理体系之中,与生产融合为一体化管理。它的出发点是:污染、安全事故、生产性疾病(职业病)的产生几乎都是由于管理体系、技术运作、工艺设计和生产控制不良造成的。通过实施hse管理体系标准,对公司生产运行实行一体化的整体控制,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整套管理体系,才能大大减少事故发生率,减少环境污染,节省资源,降低能耗,减少事故处理、环境治理、废物治理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等开支,从而实现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4建立和实施hse管理体系可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由于港口企业生产的特殊性,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污染事故对人身、环境及社会影响比较大、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通过分折总结,这些事故大多数是由于管理或操作上的疏漏引起的。企业通过建立和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使企业员工增强安全事故和污染事故的预防意识,这样一方面尽最大努力避免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在事故发生时,通过有组织、有系统的控制和处理,使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5建立和实施hse管理体系可以提高企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水平
hse管理体系有一整套在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面的措施,通过建立和实施hse,可以帮助企业规范管理体系,加强健废、安全与环境方面的培训教育,提高对人身健康、生产安全及周围环境的保护和重视,引进诸如监测(dcs系统)、规划、评价等新的管理技术,再通过审核和评审,使企业在满足工业卫生、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法规要求的同时,在建立管理机制、改进管理质量、提高运营效益等方面建立全新的经营战略和一体化管理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6建立和实施hse管理体系可改善企业形象,改善企业与当地政府和居民的关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康、安全与环境意识也得到增强,对清洁生产、优美环境、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日益增高。一个对自身员工、社会及环境爱护的企业会形成良好的社会形象。如果企业接连发生事故,既造成环境污染,又会给人们造成技术落后、生产水平低劣的影响,更会恶化与当地居民、社区之间的关系,对企业的各种活动造成许多困难。
3.7建立和实施hse管理体系可吸引投资者
当今社会谋求合作和共同发展已成为潮流,但在寻求合作伙伴及投资对象时,越来越多的公司看中对方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状况。为了赢得这些投资,就必须有规范完善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实施运作。
3.8建立和实施hse管理体系可帮助企业满足有关法规的要求
我国政府颁布了许多环境保护、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均属于强制贯彻执行的标准,违反它们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严厉的处罚。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可以通过系统的一体化、制度化的手段来改善自己的行为,从而避免因违反标准和法规而导致处罚、关闭和被投诉曝光。
3.9建立和实施hse管理体系可帮助企业满足业主的要求
在当前港口企业承揽业务的活动中,越来越多的业主对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管理提出要求,许多评标活动不仅加入了相关内容,而且权重越来越大,少数标底中hse的内容权重占到15%。
3.10建立和实施hse管理体系可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的结合
企业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一方面通过提高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质量,来改善企业形象;另一方面通过减少和预防事故的产生,可以大大减少用于处理事故的开支,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贸易,从而既满足员工、社会对健康、安全与环境的要求,又能取得商业利益和增强市场竞争优势。这样使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得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4.在港口企业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可行性
(1)东联公司是已有70年历史的国有中型港务企业,企业原有的各项管理制度较为成熟全面,但在面临国内国际新的情况,以及企业新一轮改制的进行,公司需要导入像hse管理体系这样的现代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内在活力,改善企业原有的不足。并且公司的管理和安全方面都有着丰富的经验,良好的人才储备和资金储备,完全有能力建立hse管理体系。
(2)hse管理体系的建立推行实施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当前东联公司针对企业文化和现代企业管理正在推行5s管理和绩效考核管理,而这些恰恰是hse管理文件程序中的组成部分。因此,这些企业的动作正反应出建立运行hse管理体系是企业当前的迫切希望和内在要求。
(3)hse管理体系与ohsms、iso9000系列、iso14000系列等指标体系是相容的,hse管理体系的程序文件和条款相当一部分可用于ohsms、iso9000、iso14000等指标体系中。因而公司在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同时还可以建立ohsms、iso9000、iso14000等指标体系,并最终通过国家认证,获得可观的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使公司朝着现代港口企业不断向前迈进。
第15篇 港口企业安全管理考核标准
考评说明
一、受考核单位是指集团公司直属各生产性单位,股份制单位参照执行。
二、本考核标准供集团公司年中、年终安全检查使用。
三、各单位在受检查前,进行自评、填报。
四、本考核标准部分条款不适用受检查单位情况时,该部分不作考核,不扣分。
五、各项目考核累记扣分不得超出该项目的标准分。
六、各项目是否考核请在备注栏内说明,考核项目第20项由考核组负责填写。
七、本标准考核项目14、15、16、17、18也适用于受考核单位相关方,扣分记在受考核单位。
八、受检单位实际得分计算方法:考核得分=(实际考核项目总分—扣分)÷实际考核项目总分×100。
九、安全管理级别:达标:90分以上,基本达标:80-89分,未达标:65-79分,差:65分以下。
十、考核组成员应熟习负责考核部分项目各栏目内容,认真、如实、公正地填写。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标准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自评
扣分
考核
扣分
备 注
1、安全生产目标方案
1.1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将安全生产目标细化分解至各单位/部门;
1.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明确每项工作的具体要求,确定实施部门、协助部门、实施时间、完成时间;
1.3与各单位/部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书);
1.4每半年对年度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记录应说明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未按计划实施/完成的工作,重点说明未按计划实施/完成工作的原因及该项工作计划更改情况。
3分
查文件和记录:
⑴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或未将目标细化分解至各单位/部门的,全扣;
⑵未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全扣;
⑶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不符合1.2要求的,每项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⑷未签订责任书,每缺一个单位/部门扣0.5分,扣完为止;
⑸未进行半年考核的,全扣;考核记录不符合1.4要求的,每项不符合0.5分。
2、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1建立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网络,并及时更新相关资料;
2.2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为主任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2.3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4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达到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登记汇总表;
2.5配有安全生产信息员,每季度能提供2条安全工作信息。
5分
查文件和记录:
⑴无三级安全网络结构图,全扣;未及时更新相关资料,扣1分;
⑵未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全扣;不符合2.2要求,扣2分;
⑶查机构设置或聘任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不符合2.3要求,扣2分;
⑷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聘任文件,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2分;
⑸无安全生产信息员的,扣1分;未按规定向集团劳动安全部提供安全工作信息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标准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自评
扣分
考核
扣分
备 注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3.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2安全检查制度;3.3安全教育制度;3.4安全奖惩考核制度;3.5安全责任追究制度;3.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3.7安全重点部位、重点作业管理制度;3.8安全会议制度;3.9事故管理制度;3.10事故应急救援管理;3.11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3.12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3.13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14各类港口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程;3.15各货类作业工艺规程;3.16其他应建立的制度等。
7分
查制度文件:
⑴应该制定而未制定的,每缺一项扣1 分,扣完为止
⑵有制度但不健全/完善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⑶有制度但未落实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4、安全会议、安全活动
4.1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部署;
4.2每半年召开安委会会议不少于一次,总结、分析和部署本单位安全工作;
4.3及时传达、布置集团司务会、安委会、安全科长例会等会议要求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明确相关工作的责任部门,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4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
4.5各单位/部门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方案,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4.6各班组应每月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有活动内容和记录,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
4.7作业前应召开工/船前会,交代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4.8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参加安全活动的次数不少于规定的要求。
4分
查记录,每项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安委会委员缺席达30%,本次会议无效;安全活动指安全检查、安全会议、安全日等活动,第一责任人不少于三次,重要责任人不少于四次,直接责任人不少于八次。
5、安全月、季报书
5.1安全部门必须及时按要求规范填写安全月报书,及时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签名;
5.2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必须每季度按要求规范填写安全季报书,及时向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报告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签名。
2分
查月/季报告书,每缺一份或每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6、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6.1 年初应编制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计划所需的资源、责任部门/人、协助部门、完成期限、验收部门及时间等;
6.2单位的主要领导应负责提供实施安措计划所需的资金及人员等资源保障;
6.3每半年对安措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按计划实施;
6.4对已完成的安措计划应进行验收。
3分
查资料, 每缺一项或每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标准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自评
扣分
考核
扣分
备 注
7、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7.1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转/复岗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培训率达到100%,培训内容、学时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7.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并按要求参加复审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率达到100%;
7.3集团内部培训考核发证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率达到100%,并按要求参加复审培训考核;
7.4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如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7.5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任职,并按规定参加再培训;
7.6配备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或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任职,并按规定参加再培训;
7.7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各级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为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施率不低于90%;
7.8新工艺、新技术、新工属具、新设备投产前,应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5分
查资料、台帐,每项不符合扣1 分,扣完为止:
查教育档案
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第一、直接责任人安全资格证、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主任证件、危险货物管理、申报员与操作人员证件等资格证与实际从业人数核实
查年度教育计划及进度情况,查证件年审情况
查“四新”培训记录。
8、“三同时”与“五同时”
8.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三同时”,建立“三同时”工程项目档案;
8.2生产/调度等部门在计划、布置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安全工作,下达的作业计划、库场/单船等作业命令书应列明执行的工艺规程、作业安全要求、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等;
8.3评先方案要有安全标准;
8.4工作检查要有安全项目及内容或标准;
8.5工作总结要有安全分析。
4分
查资料和记录,每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9、职业卫生
9.1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
9.2员工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按规定妥善处理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职业性重点监护对象及禁忌症者等;
9.3定期监测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等,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4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设置相应的设施。
3分
查资料、查现场,每项不符合扣1 分, 扣完为止。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标准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自评
扣分
考核
扣分
备 注
10、安全重点部位、重点作业的管理
10.1安全重点部位、重点作业按照集团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4分
查资料台帐及现场,每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10.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单位依法取得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按期进行安全评价和年审;
10.3建立健全危险货物管理制度,执行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制度,实行危险货物网上动态报告制度;
10.4对进港提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和司机、押运人员的资质证照进行查验、登记,并核准装载;
10.5危货物库场安全设施及配备的应急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等按要求进行维护与保养,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
10.6根据危险货物种类及其理化性质,制定并落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措施,作业前向参与作业人员说明;
10.7参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符合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有关要求;
10.8参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操作规范,能够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相关应急器材;
10.9库场管理人员按规定对储存的危险货物进行巡查,掌握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
4分
查资料,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查资质证件,查年度审核情况
查文件
查申报单
查问负责报告的人员
查评估报告
查登记台帐
查记录
11、相关方的管理
11.1禁止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建设工程项目、机械设备维修工程项目等出租或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11.2承包方或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并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置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3承包方或承租方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工艺规程;
11.4承包方或承租方的从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对其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11.5承包方或承租方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并按标准为其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筑施工单位还应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1.6发包方与承包方、承租方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以及承包方、承租方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理程序;
11.7各方应至少指定1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和落实相关安全要求;
11.8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外来进港作业/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观/学习人员应遵守的有关港区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注意事项;
3分
每项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查合同、承租或承包方资质等资料;
对承包单位、承租方的管理、检查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理记录;
查相关培训记录;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标准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自评
扣分
考核
扣分
备 注
12、事故管理与应急管理
12.1明确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12.2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发生了死亡事故,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向集团公司安委会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12.3及时通报集团范围内或其他相关事故案例,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2.4建立事故台帐、事故档案,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12.5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12.6对员工进行应急救援知识与技能培训,按规定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记录及评价记录应规范填写;
12.7建立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明确应急指挥系统职责;
12.8建立应急通讯网络,保证应急通讯畅通;
12.9配备必需的应急器材设备,有毒有害场所应配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6分
查资料、台帐,各类事故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的,扣3分。发生了死亡事故,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向集团公司安委会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的,扣2分。其余每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13、安全检查
13.1按规定和要求开展日检、周检、月检、季检及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隐患,各项安全检查记录应规范,并及时归档;
13.2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单位要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属重大事故隐患的,除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应书面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13.3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并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并书面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13.4隐患整改应明确整改要求、完成期限、责任部门/人,整改完成后必须复查,复查人员应签名;
13.5各项事故隐患整改资料应及时归档,单位应每半年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特别是反复出现的事故隐患,制定防范对策措施;
13.6职业安全体系运行正常、规范,内/外审不合格项能按要求整改,不断完善、持续改进。
13.7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5分
查资料,查台帐,每项不符合扣1分, 扣完为止.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标准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自评
扣分
考核
扣分
备 注
14、电气安全
14.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无破损、老化现象,用电设备按要求正确设置漏电保护器;
14.2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周围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配电设备、用电设备严格执行检修制度;
14.3手持电动工具按规程使用和管理,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并有检测登记,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带漏电保护开关的电源拖板;
14.4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符合规范要求,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14.5电气设备选用和布置符合电气规程标准,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及设备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4.6电器带电点裸露及有触电危险的场所要设置安全屏护装置和安全警告标志;
14.7电工绝缘工具定期检验合格并有检测登记;
14.8无违反相关电气规范、用电规范的其他事项/行为。
6分
查现场和记录台账,每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15、机械设备安全
15.1机械设备外露旋转传动机构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
15.2可能产生碎片、屑末或液体致人受伤的设备应装设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
15.3起重、吊运机械设备应按规定装设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并标明起重负荷,应有超负荷报警等装置;
15.4流动机械的灯光、喇叭和刹车等装置应齐全、有效;
15.5各种机械设备的附属设施如金属架、操作台、平台、脚手架、梯、防护栏杆、绳、网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15.6机械关键部位(如轮胎、吊钩、制动器、报警器、限位开关和连锁装置、钢丝绳)应保持完好;
15.7不准擅自调整、短接、拆除机械上的超负荷限制器、限位装置,不准擅自改动电气线路;
15.8大型机械防风装置应定期检查、保养,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5.9操纵车床、钻床、铣床、镗床等旋转切削机床,禁止戴手套;
15.10大型机械安装、拆卸或整机移出路轨作业前要制定施工方案;
15.11无违反相关机械技术要求或标准的其他事项/行为。
6分
查现场,每一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15.12特种设备应期检验检测、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3分
查资料每项不符合扣1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标准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自评
扣分
考核
扣分
备 注
16、现场安全
16.1有较大危险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6.2落地电风扇无安全防护罩或安全防护罩起不到防护作用;
16.3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不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或其失效、缺损;
16.4不正确穿戴使用安全帽、救生衣、安全带等防护用具;
16.5砂轮机安装不当、砂轮侧磨、无防护罩、无托架、间隙不够、无安全站位;
16.6电气设备、设施不按规定采取接地、接零保护,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使用插头而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
16.7生产场所内各种坑、壕、池、排水沟不按规定设置盖板或护栏,升降口、工作平台、走台无防坠落护栏;
16.8乙炔瓶无防回火装置,与氧气瓶间距小于5米,两气瓶离明火距离不足10米、处于曝晒状态,没有防倾倒装置,胶管老化、破损;
16.9竹梯未包脚或包脚磨损严重;
16.10在航船或待航船没按规定留足船员;
16.11不按规定在船舶上下梯口挂设安全络,不及时调整上落船舷梯的高度到安全位置;
16.12移动式配电箱(板)和开关箱用一般电线(花线)代替橡皮绝缘电缆作电源线,未安装漏电保护开关或漏电保护开关失效;
16.13电焊机的焊钳、电源线、焊接电缆破损或带电点裸露、焊机的接线柱未装防护罩;
16.14超装卸机械、工属具负荷作业;
16.15冒险进入密闭空间等缺氧场所;
16.16装卸作业未做到“两起”、“两落”、“六不吊”、“三不准”、“四标”、“五清”;
16.17建筑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栏,与其他区域未分离;施工作业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要求;
16.18 港口建筑设施达不到相应等级的技术状态要求;
16.19其他“三违”行为。
10分
查现场,每发现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标准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自评
扣分
考核
扣分
备 注
17、交通安全
17.1港区道路的交通设施应齐全,交通信号、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有效;
17.2港区道路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行驶,国家执法人员除外;
17.3占道装卸作业应设立临时交通标志;
17.4人、车按规定通过港区铁路平交道口;
17.5渡车船不超载、不偏载,禁止超载车辆上船;
17.6交通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客运码头、渡口安全通道畅通、安全标志明显,救生设备设施完好;
17.7进港提货车辆装载货物不超限不超载;
17.8无其他违反交通法规及相关标准的事项/行为。
4分
查现场,每一项不符合扣0.5分, 扣完为止。
18、消防安全
18.1动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八不”、“四要”、“一清”;
18.2码头禁烟区域严禁吸烟,防火防爆场所执行严格的防火制度,配备灭火器材;
18.3港区内无“二合一”、“三合一”场所;
18.4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有关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18.5无其他违反消防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的事项/行为。
3分
查现场,每一项不符合扣0.5分, 扣完为止。
19、连带考核
受到政府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书面整改通知书。
10分
每受到处罚一次扣2分,每被下发书面通知整改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20、考核结果
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合计
标准分
3分
5分
7分
4分
2分
3分
5分
4分
3分
4分
4分
3分
6分
5分
6分
9分
10分
4分
3分
10分
100分
扣分
是否考核
自评得分:分,考核得分:分,安全管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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