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出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员工的外出行为,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并保障员工的安全。制度涵盖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外出申请流程
2. 外出时间管理
3. 外出期间的工作职责
4. 应急情况处理
5. 外出费用报销规定
1. 员工因公或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提前提交外出申请。
2. 对于工作相关的外出,需明确外出目的、预计时间、目的地及可能涉及的费用。
3. 私人原因的外出,也应遵守相应规定,尊重工作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4. 在外出期间,员工需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应对突发工作需求。
5. 对于因公产生的费用,需符合公司财务政策,提供完整凭证进行报销。
1. 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规范的外出管理能够避免因员工临时离岗导致的工作中断,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2. 提升效率:通过合理规划外出时间,减少无谓的时间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3. 保障安全:对外出活动进行审批,可以了解员工动态,预防潜在风险,确保员工安全。
4. 维护公司形象:统一的外出管理制度,体现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1. 外出申请:员工需至少提前一天填写外出申请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并由直接上级审批。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需补办手续。
2. 时间管理:工作日内的外出时间应尽量安排在非高峰时段,避免影响团队协作。超过半天的外出需经部门经理批准。
3. 工作职责:外出期间,员工应保持与同事的沟通,确保工作交接顺畅,必要时可通过远程办公完成部分任务。
4. 应急处理:员工应随时关注公司通讯,遇紧急情况须立即汇报,必要时取消或调整外出计划。
5. 费用报销:所有因公外出产生的费用,需在返回后一周内提交报销单,附带原始发票,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支付。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体员工需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我们期待每位员工都能理解并支持这一制度,共同维护我们的工作秩序和团队氛围。
第1篇 某附小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附小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论证通过,校长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审批。
2.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注意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搭配。
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4.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进行检修。
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6.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
7.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
8.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9.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组织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2篇 学生社会实践外出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领导和教职工均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每个学生的安全负责。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抓好安全管理,确保外出活动万无一失。
2.实行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报审批制度,全校性的活动,要上报市教育局,班级或年级组组织的活动要向学校申报,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并做好活动的组织和抓好师生的安全。
3.出发前要集队做好安全教育及宣布活动安排。
4.各班清点人数上报大队部。
5.租用的车辆必须要有正规的营运执照客车。
6.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上车,教育学生不要争先恐后,要礼让。乘车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7.到达目的地后要组织和开展活动,不要随意“放羊”。
8.教育学生不要到危险的地方玩耍,特别是山水及偏僻的地方
9.分散自由活动时,要求学生三五成群,不要个别行动,教育学生发现问题或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报告,班主任和下班老师要加强巡视,分管领导要做好监控,发生事故要采取应急措施。
10.活动结束要在规定的地点按时集中,清点人数上报,并有秩序上车,班主任及下班老师跟车回校,待学生离校后,才能离开。
第3篇 小学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各班级组织校外活动须按学校规定,上报学校并经学校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并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班级和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校外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
2、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以安全为前提,以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为首要原则。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当者,不得组织外出。对组织不严密,违犯有关规定导致的事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3、组织或参加校外活动时,班主任及相关人员、有关领导应随同前往。
4、各班参加校外活动应有计划、有组织。以班为单位集体整队前往
第4篇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条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一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十二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三条 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 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5篇 _地产公司员工外出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员工外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员工外出的管理,及时与外出人员进行工作联系,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员工外出是指工作时间内因公外出。
二.员工外出办事须提前在公司办公系统上填写《外出申请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外出,由主管副总批准。
三.申请人填写外出时间、预计返回时间和事由等,送件后,将自动通知前台,并记录在办公系统中,以便备查。
四.如在《外出申请单》中“是否考勤”栏明确选择“是”,此单方会流转至考勤员处做登记。
五.员工外出回公司后,第一时间登录办公系统,自己做返回登记。
六.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副总经理以上岗位不参照此规定。
第6篇 员工外出培训管理制度
(一)参加培训的审批手续
1.有培训文件、招生简章、通知等情况的由公司领导批示,提出培训意见,综合管理部按规定与有关单位磋商培训的重要性和参加培训的预选人员,经公司研究批准后,方可参加学习和报考。
2.凡是各单位要求参加外出培训的,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见,经公司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外出学习和报考手续。
3.长期外出培训人员(一年以上),综合管理部应根据有关培训计划,按以上两项,办理外出学习的审批手续,未与公司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外出学习的手续。
4.短期外出培训,各单位根据工作(生产)需要外出培训的,必须在上年末制定出外出培训计划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按计划办理外出培训手续。对于计划外短期专项外出培训班,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外出参加学习的,须报综合管理部,经公司批准方能外出学习。
(二)参加培训及报考条件
凡要求参加培训及报考各类学习的人员,必须符合上级文件或招生简章规定的年龄、工龄、文化程度等条件要求,必须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决定需外出培训者;
2.须是公司的业务、技术骨干,所学专业必须与工作专业对口;
3.参加长期脱产培训者,必须已转正定级或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
(三)员工外出培训费用、假期等有关规定
1.凡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的,并已按上文的审批手续办理外出培训手续的人员,其报考、学习期间的费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2.凡外出学习取得的毕业证、合格证、操作证及各类学习班的结业证,必须到综合管理部进行登记备案。
第7篇 区中医院住院患者外出管理制度
中医院住院患者外出管理制度
一、患者住院期间未经医生许可不得私自外出,如擅自外出,按自动出院处理。外出期间如发生病情变化或其他意外一律由患者本人负责。
二、住院患者外出须经医生批准,填写住院患者外出请假登记表,写明姓名、外出事由、离院时间、回院时间等,要有医生签字、值班护士签字、患者和家属签字。外出期间如发生病情变化或其他意外一律由该患者本人负责。
三、住院患者外出之前护士将所需继续服用药物交给患者,外出期间服药不得间断,嘱患者注意休息及饮食。
四、住院患者外出期间不得将机密文件、贵重物品及现金留在病房,否则后果一律由患者本人负责。
五、住院患者外出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必须及时返回医院住院治疗。
六、住院患者外出应按时返院,返院后将外出请假登记单存放在病历中存档,妥善保管。
第8篇 _小学教师外出培训学习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管理,完善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培养、培训的公正与公平,做到有序、有效培养教师,遵照教体局和纪委纪检组联席会议要求,现对大武口区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原则
1.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或指令参加学习、培训、考察的领导和教师,经学校或教体局同意方可参加。
2.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各类研讨会,涉及到领导和学科教师,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派出。
3.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必须派出培训、参赛、参会或考察学习的领导和教师,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或经学校研究推荐、教体局批准后方可参加。
4.对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未经教体局批准,学校不得派教师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组织的活动,学校一律不得参加。
5.同一名教师一年之内最多只能参加一次省外的培训、学习或考察,省内(市外)的培训学习每年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二、外出培训、学习、考察的有关程序
1.通知:由教体局负责培训学习的部门将有关文件下发学校,学校按照文件要求通知年级组、学科组推荐参加培训人选。
2.推荐:参加培训学员推荐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让绝大多数教师有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推荐学习人员不能徇私舞弊,要明确外出培训学习的目标和方向,要坚持为学校发展、为教师发展服务的原则。
3.审批:对年级组、学科组推荐的外出培训、学习、考察人选,学校要召开校务会议研究确定,并进行公示,然后由学校上报教体局审批。校领导外出学习须由教体局推荐和审批。
4.请假: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教师在教体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调整课程,并妥善做好交接工作,并在学校填写请假条。校领导外出学习需到教体局和组织部履行请假手续。
5.备案:学校对于外出参加各级培训学习的教师要进行登记,并上报教研室备案,做到教师外出培训有据可查,避免重复外出或多次外出。
三、外出培训、学习、考察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1.销假: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归来的教师要及时到学校或有关部门销假。
2.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培训(学历培训除外)、考察归来的教师,回校后必须在一周内向教研组或学校上交学习报告,并进行讲座,几人同时参加同一活动,可推荐一人进行主讲。所有外出培训的教师回校后都要撰写3000字左右的学习报告(心得体会或调研报告、专题报告、学习总结),学校要对教师的学习报告进行审阅并及时存档,同时将学习报告上报教研室备案。
3.经费报销: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学习报告和讲座后,才能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四、外出人员注意事项
1.外出学习人员代表学校,要注意个人形象,不能做有损于学校名誉的事。
2.外出学习人员以提升专业素养为目标,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不得中途或提前离开。
3.外出学习时应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多与外地教师交流,掌握最新信息,要积极参与交流活动,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大限度的提高学习效果。
4.学习活动结束后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长时间,耽误工作。凡不按时返回,经核查,将按旷工处理。
5.外出学习人员要重视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确保旅途平安。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9篇 住院病人外出管理制度
1、患者住院期间未经医生许可不得私自外出,如擅自外出,按自动出院处理。外出期间如发生病情变化或其他意外一律由患者本人负责。
2、外出须经医生批准,填写住院患者外出请假条,写明姓名、外出事由、离院时间、回院时间等,要有医生签字、患者或家属签字。
3、外出之前护士将所需继续服用的药物交给患者,外出期间服药不得间断。嘱咐患者注意休息及饮食。
4、外出期间不得将机密文件、贵重物品及现金留在病房。否则后果一律由患者本人负责。
5、外出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必须及时返回医院住院治疗。
6、外出应按时返院,返院后将外出请假登记单存放在病历中存档,妥善保管。
附:住院患者规范请假文书
住院患者规范请假文书
(第次)
患者__,因________(说明具体请假原因)需请假外出,保证__年_ 月_ 日_ 时准时回归病房。并同意:
1、外出期间病情加重或发生其它意外伤害事件(故)责任自负;
2、外出期间不做影响疾病恢复和有损身体健康的其他行为,如饮酒、吸毒等;
3、外出期间不做违法乱纪之事;
4、超时未归,或发生 2、3 条的行为,科室有权开除出院;
5、外出期间影响疾病诊疗,责任自负;
6、请假必须征得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的同意;
7、凡病情危重者一律不得请假。
同意上述约定,请签字:__ 有效联系电话:
请假时间 __ 年_月_日
准假医师签字:
第10篇 住院病人外出管理规章制度
1、患者住院期间未经医生许可不得私自外出,如擅自外出,按自动出院处理。外出期间如发生病情变化或其他意外一律由患者本人负责。
2、外出须经医生批准,填写住院患者外出请假条,写明姓名、外出事由、离院时间、回院时间等,要有医生签字、患者或家属签字。
3、外出之前护士将所需继续服用的药物交给患者,外出期间服药不得间断。嘱咐患者注意休息及饮食。
4、外出期间不得将机密文件、贵重物品及现金留在病房。否则后果一律由患者本人负责。
5、外出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必须及时返回医院住院治疗。
6、外出应按时返院,返院后将外出请假登记单存放在病历中存档,妥善保管。
第11篇 州医院护理人员外出进修培训管理制度
自治州医院护理人员外出进修培训管理制度
一、针对各专科特点和发展的需要,有计划选派护理骨干、有进取心的护理人员到省内外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先进护理理念、护理经验,熟练掌握先进仪器、设备的使用等,培养专科和技术骨干。
二、医院为不同技术职称的护士提供外出学习的机会,鼓励护士外出参观学习及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并做到学习前有任务交代,学习后将学习心得上交护理部,且外出学习获得的资料应上交护理部,供护理人员共享。
三、医院支持护士参加各种学习班,获取本科或研究生的学历。
四、护士长应对本病区外出学习人员统筹安排,必须保证正常的护理工作不受影响。
五、护士长外出学习,提出外出期间病区护理工作负责人选,报护理部审核。
第12篇 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管理,完善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制度,现对本校教师外出学习培训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原则
1.由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或指令参加学习培训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参加,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派出。
2.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各处室或教研组须派教师外出学习的,由学校依据文件规定或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外出。
3.对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派教师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组织的活动,教师一律不得参加。
4.学校根据经费预算,原则上只同意一名教师每学期参加一次市外的培训、学习或考察。
二、外出学习培训的有关程序
1.通知。由教育局负责培训学习的部门将有关文件下发学校,学校教科室按照文件要求通知推荐参加培训人选。
2.审批。外出学习的老师凭上级文件通知先到教务处,由主任登记签字,然后报校长审核。教科室对于外出培训学习的教师进行登记备案,做到有据可查。
3.请假。外出学习的教师在校长审核同意后,自行安排好功课并妥善做好交接工作。
三、外出学习培训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1.销假。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归来的教师要及时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2.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学历培训除外)归来的教师,回校后必须将不少于500字的学习心得体会(电子稿)上传学校网站,必要时向教研组或学校进行讲座,几人同时参加活动,可推荐一人主讲。
3.经费报销。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学习报告或讲座后,校长签字后,再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四、外出人员注意事项
1.外出学习人员代表学校,要注意个人形象,不能做有损于学校名誉的事。
2.外出学习人员应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不得中途或提前离开。
3.学习活动结束后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长时间。凡不按时返回,经核查,如无特殊情况,将按旷工处理。
4.外出学习人员要重视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确保旅途平安。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3篇 住院病人外出管理规章制度规范
1、患者住院期间未经医生许可不得私自外出,如擅自外出,按自动出院处理。外出期间如发生病情变化或其他意外一律由患者本人负责。
2、外出须经医生批准,填写住院患者外出请假条,写明姓名、外出事由、离院时间、回院时间等,要有医生签字、患者或家属签字。
3、外出之前护士将所需继续服用的药物交给患者,外出期间服药不得间断。嘱咐患者注意休息及饮食。
4、外出期间不得将机密文件、贵重物品及现金留在病房。否则后果一律由患者本人负责。
5、外出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必须及时返回医院住院治疗。
6、外出应按时返院,返院后将外出请假登记单存放在病历中存档,妥善保管。
第14篇 外出培训管理制度
1.月底培训学校根据上级培训计划,制定本矿下月培训计划,报分管矿长审核矿长签字后按计划外派培训人员,各单位自接到通知后,要积极按时派送培训人员,同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外派人员,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2.各单位负责人要对外派培训人员要严格把关,必须按照生产实际情况提供外派人员名单,不得滥竽充数,不得重复外派,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3.外出培训人员不得私自请假,特殊情况须经培训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领导请假,对私自旷课的一经发现每天罚款100元,连续旷课两天者,不予报销其学习费用,培训结束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回矿,否则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并严肃处理,
4.培训结束后,培训人员须在2日内交回培训资料及培训费单据,待证件下发后报销其所规定的培训费用(个人费用只报销往返车费及照相费用)。
5.外出培训有安监站统一借款,并有分管矿长审核矿长签字,培训结束后,有安监站严格把关,待证件下发后,统一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单据必须有本人、安监站培训负责人、分管矿长签字、报矿长批准进行报销。
6.培训人员自培训之日起不得随便调动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有矿统一调动)否则将扣除一切培训费用。
7.外出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要认真学习,做好笔记,遵守有关规定,树立良好形象,以优异的成绩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凡考试不及格的培训费用一律自理,所缴纳的培训费用将从工资中扣除。
8.培训所带的审核表,原证件(复训),自培训前三天之内于培训科领取。
第15篇 市中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某市中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一、医务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在全院的管理实施,并定期检查本制度的落实情况,促进《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并持续改进;各临床及医技科室负责在本科室内贯彻落实本制度;各级临床医师、技师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医院或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部与相关科主任协商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对于外出会诊可能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但确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由业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我院医师未经医务部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接受会诊邀请或不能派出医师会诊时,医务部应及时通知邀请医疗机构。
五、医务部决定派出会诊医师后,应及时填写“外出会诊回执单”,会诊医师携此单前往执行会诊任务,存根由医务部留存。
六、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七、医师外出会诊要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不得接收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九、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证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如果患者拟转入本院进一步诊治,应事前通知医务部,由医务部通知相关科室做好相应准备。
十、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我院两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部,并填写“医师外出会诊情况记录单”,由医务部留存。
十一、医师外出会诊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统一管理,会诊收费和医师会诊报酬按照财务部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必要时我院协助处理。
十三、医务部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将会诊情况与科室、医师的考核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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