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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是一项关键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旨在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职责:确定各级管理人员在防火防爆工作中的责任,确保责任到人。

2. 风险评估:定期进行火源、易燃易爆物质的风险评估,识别潜在危险。

3. 安全规程:制定和执行详尽的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4. 设备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和防爆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5. 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响应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6. 培训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防火防爆知识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包括哪些方面

1. 火源管理:对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热源、明火、电火花等火源进行严格控制。

2.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范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搬运、使用流程,避免泄露和不当接触。

3. 安全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完备,防爆设施有效。

4. 环境监控:定期监测工作环境的温度、湿度、通风状况,防止环境因素导致事故。

5. 电气安全:实施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6.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应对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实战能力。

重要性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乎企业的生产安全,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通过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降低火灾和爆炸事故的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同时提高员工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明确各项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避免因操作失误引发事故。

2. 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防火防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 强化内部审计,定期评估防火防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4. 加强与地方消防部门的合作,获取专业指导,提升企业的防火防爆能力。

5. 实行奖惩制度,对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旨在构建一个全面、严谨的防火防爆管理体系,将安全理念融入日常工作中,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防火防爆防中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防止在正常生产过程、作业活动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制度。

1.2范围

在蚌埠杭氧气体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区域内的所有作业员工与外来施工人员及车辆均应遵守此规定。

第二章内容

2.1生产装置

2.1.1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泄漏、火灾和爆炸的部位,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设施。

2.1.2在有可燃气体、惰性气体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氧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2.1.3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进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2.1.4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联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2.1.5应在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2.1.6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1.7有突然超压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安全阀和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

2.1.8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2.1.9用于易燃、易爆气体和惰性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1米以上。

2.2消防组织与设施

2.2.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科学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2.2公司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人员领导参加的安全委员会;公司相应设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2.2.3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2.2.4对所有易燃、易爆、惰性气体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和中毒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2.2.5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2.2.6公司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2.2.7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

2.2.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公司领导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2.2.9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2.2.10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2.2.11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2.2.12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2.2.13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2.2.14扑救有氧、氮、氩液体泄露或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检测现场氧气浓度含量,防止发生窒息或氧中毒事故,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2.2.15氧气的生产遵照《氧气站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2篇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和库房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

3.职责

3.1 安全环保科负责制定生产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的制定,并进行检查,监督实施;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

3.2 各生产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生产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措施的落实,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 各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易燃物品;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5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6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7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4.1.7.1 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动火前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动火证应填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4.1.7.2 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连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4.1.8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9 生产车间/部门、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0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1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2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3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4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5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6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7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8 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工艺控制参数”及设备说明书进行操作和维修,非岗位人员,未经同意,不得乱动该岗位任何设备和仪器。

4.1.19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0 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1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 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 防爆泄压。

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 压缩气体钢瓶的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 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 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4.2.3.2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 防火措施。

4.2.4.1 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 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 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 防静电放电

4.2.5.1 (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生产、使用、贮运、运输和装卸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2)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 在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 贮运设施

4.2.6.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 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 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 物料废液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 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 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 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

4.3.3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 消防设施

4.4.1 厂内的消防设施,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 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安全环保科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消防设施,并进行维护和更换。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程序

5.1 防护与治理

5.1.1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5.1.2 在存在粉尘、毒性危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和库房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防尘、防毒设施。

5.1.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有毒作业场所的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5.1.4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5.1.5 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对空气污染,对有害物质产生源的封闭、阻断、屏蔽、通风(局部与全部通风),加强个人防护措施,缩短接触时间及提供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具等。

5.1.6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5.1.7 物料粉碎车间产生的粉尘应采用密闭、通风、除尘系统,各车间/部门必须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员工配置适合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在生产中正确使用;生产过程产生噪声,振动的车间/部门应采用消声设施或为员工配置防护耳机。

5.1.8 生产过程中的毒物产生于设备、扩散于环境,作用于接触工人,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就应从设备、环境、人三个方面考虑,生产过程应尽量做到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

5.1.9 员工在正式上岗前必须经培训,使员工认识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

5.1.10 有毒物品必须具有标签、标识、安全使用说明书及其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相关资料由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存档。

4.2.3 安全环保科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各单位防尘、防毒管理情况;并建立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台帐。

5.2 组织与抢救

5.2.1 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安全副总担任副组长。

5.2.2 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5.2.3 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6.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制定、修改、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焊接及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发电机房、生活驻地、工地临时工棚等要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灭火器要定期进行检验,失效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2.在火灾危险区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3. 严禁在办公室、休息室、宿舍等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严禁吸烟,严禁采用明火作业,严禁进行火花加工和带电作业。

5.易燃、易爆物品按有关规定存放。

6.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管理人员,严禁穿丝绸、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7. 宿舍及工地照明、电力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符合要求,严禁私自乱接;工棚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电热器不要直接放在可燃物(木质、塑料等)制成的台板上。

8.照明灯与易燃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保持大于300mm;碘钨灯等高热灯保持大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9.熬制加热时,应选择空旷场地,并远离易燃、易爆物且应避开地下管线。

10. 冬季使用电热毯、电暖器、电炉、空调等电器设备取暖时要做到用前检查,用后保养,避免因线路老化、年久失修或经常搬运碰破电线而引发火灾事故。采暖炉取暖的烟筒要与易燃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出门时要将采暖炉门和各种电器开关关闭。

11. 在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时,室内要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要经常检查。一旦发现有漏气现象,切勿开灯、打电话,更不能动用明火,要迅速打开门窗通风,排除隐患。

12. 配备通讯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并成立义务消防队,发现险情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

13.焊接工艺评定管理

执行公司焊接工艺评定控制,焊接工艺评定管理工作由公司所属焊检公司负责实施,由项目焊接技术人员根据工程焊接情况和要求(规格、材质)提出申请,由焊检公司出据由公司总工批准能够覆盖整个工程焊接的工艺评定一览表,作为项目工程焊接编制焊接工艺卡的依据及指导性文件来执行。

14、焊机管理

(1)公司所有焊机统一有机具站管理调拔,各专业工区需用焊机直接向本项目机具站工区租赁.

(2)焊机由公司机具站负责维护保养.按《设备管理维修制度 》执行。

(3)焊接热处理设备由热机公司负责管理,使用的计量仪表应处于有效期内。

15、焊接材料管理

(1)焊材采购采用专业工区计划报批,由项目经营部(物资)统一采购,采购严格执行公司质保程序,焊材进库必须验证,方准入库,验证由项目安质部(质量)焊接专工负责,验证焊材质保书及包装质量,并随机抽取焊材,检查内部质量,检查合格后,填写焊接材料验收记录表。进入焊材一级库,焊材保管严格按公司焊材储存与保管制度执行,库房设施达到要求,焊材进入一级库后,再有各专业工区按各自工区所承担的焊接工作量,所需焊材领用,多余焊材进入焊材二级库,二级库由专业工区自行负责建立,焊材保管必须达到公司制定的焊材储存与保管制度要求才能储存,否则不允许储存,焊材烘干由专业工区自行负责烘干.发放.

16、焊接材料的储存和保管

(1)焊材必须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存放,焊材储存库内,不允许放置有害气体和腐蚀性介质,室内保持整洁。

(2)焊材存放在专用架子上,严防焊条受潮。

(3)焊材堆放时应按种类、牌号、规格、入库时间分类堆放,每垛应有明确标记,避免混乱。

(4)焊材在供应给使用单位之后至少在6个月之内可保证使用,入库的焊材应做到先入库的先使用。

(5)特种焊材储存与保管应高于一般性焊材,特种焊材应堆放在专用仓库或指定区域。

(6)对受潮或包装损坏的焊材未经处理不许入库

(7)一般焊材一次出库量不能超过一天的用量,已经出库的焊材焊工必须保管好,当天使用不完的焊材当天退回焊材库。

(8)焊材储存库内,应设置去湿机、温湿仪且运行正常。低氢型焊材室内温度不低于5℃,相对空气湿度低于60%。

17、焊接材料烘焙规范及操作规程

(1)焊条的烘干规范烘干温度各保温时间,严格按焊条生产厂推荐的烘干规范或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国外焊材的烘干规范,按提供的焊材质保书上要求进行烘干。下表为国产焊材的烘干规范:

焊条类别

酸性焊条

碱性低氢型焊条

碱性不锈钢焊条

保温时间

1h

1h

1h

烘干温度

150℃±10℃

350℃-400℃

250℃±10℃

(2)焊条烘干时应徐徐升温、保温、缓慢冷却,严禁将冷的焊条放入已升至高温的烘箱中,或者将烘至高温的焊条从高温炉中突然取出冷却, 以防止焊条药皮因骤冷骤热而产生开裂或脱落现象。

(3)同一烘干箱每次只能装入同种烘干规范的焊条进行烘干。对烘干规范相同,但批号、牌号、规格不同的焊条, 堆放时必须有一定的物理间隔,且焊条堆放不宜过高,保证焊材烘干均匀。

(4)烘干后的焊材,应贮放在温度为120-150度的恒温保温箱中,随用随取。

(5)当焊条在施工现场放置超过4小时后,应对焊条重新烘干处理,但焊条反复烘干次数不得超过3次.

18、二级库焊接材料管理制度

(1)入库的焊接材料,由焊材库管理人员协同焊接技术员及质检人员,验证焊材质保书及包装质量;

(2)为保证焊接材料的保管质量,必须做到:

a.焊材库内应装配驱湿机和空调,配备温度、湿度仪,保证库内干燥整洁,温度不低于5℃,相对空气湿度低于60%。

b.焊接材料应存放在专用架子上,堆放架离地面和墙壁各应保持300毫米以上的距离,焊材的堆放不宜过高。

(3)焊条的烘干,严格遵循《焊接材料烘干规范及操作规程》要求进行,并进行质量抽查,确保烘干焊条质量。

(4)每个分项工程开工前,由焊接技术员预先填写《焊接材料领用通知单》,焊材库管理人员据此对需要的焊条进行烘干,并作好烘干记录。

(5)焊工领用焊材前,必须填写《焊接材料领用单》,由班长或焊接技术员签字,送到焊材库。焊材库管理人员按领用单要求发放焊材。由焊材库人员整理好《焊接材料发放单》,以作统计用。

(6)焊工领取的焊条,必须放入可携式焊条保温筒内,随用随取;不得将未用完的焊材和焊条头丢弃在施工现场,焊工应及时将其退回焊条库,由焊材库管理人员在《焊接材料发放单》上作好回收记录。根据每个焊工焊材回收情况的好坏,实行经济奖惩制度。

(7)由焊材库管理人员,统计每个月的焊材总消耗量及每个焊工月焊材消耗量,交给焊接技术人员,以掌握焊材消耗情况及库存数量。

(8)对存放超过规定年限,检查质量不合要求及烘干超过三次后的焊材,划定专门区域堆放,并由焊接技术员、焊接质检人员对此类焊材作出报废处理,或移作较低要求级使用.

第4篇 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 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4.2.3.2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5.1.2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5.1.4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 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 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 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1.任何人发现化学品泄漏、工艺泄漏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对于大量化学品泄漏,经应急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请求外部援助。

2.在采取任何控制措施时应本着不会暴露于化学品危害中或发生任何可能的伤害的原则。

3.员工必须清楚放置处理化学品泄漏应配带的防护用品、泄漏预防设备及泄漏控制设备的储存位置。泄漏必须以如下的原则处理:停止泄漏、围堵泄漏、清除泄漏。

4.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确保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泄漏。

5.可能发生泄漏或释放的区域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危险品仓库、化学品仓库等区域必须按照公司标准进行定期检查,泄漏可能性较大的区域和存放高危险物品的区域,必须进行特护的监测检查。

6.在对有泄漏可能的物质进行运输和装卸时必须格外注意,将泄漏的潜在可能降到最小,员工也要定期进行培训,并在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7.所有设备及工艺的操作程序中必须有适当的规定来预防泄漏或将其减至最少,早标准程序中必须提供总体的要求及细节说明,如操作顺序、设备或管道减压、管线断开、设备净化、停电补救等。

8.定期维护运行与危险物品的设备,确保其有正常的工作状态。

5.预防

各车间制定相应的防泄漏预案,工艺危害评审和启用前安全检查等,必须考虑环境因素。车间和各部门定期对储罐、管道、排气口、加料口、设备等定期进行检查,装卸原料时不应发生泄漏现象,如有泄漏应及时采取措施。

6、化学品容器的放置和储存

当化学品容器的位置靠近排水口或斜坡下端排水口时,如果放在没有铺石砖或柏油的地面,或溢出物很难清洗或很容易流入下水系统时,容器必须放在二次容器内。

化学品有毒性且溢出后很难清洗,可能流入下水系统或照成环境污染,必须放在二级容器内。

7、器材控制

在大量储存化学品的区域和存在容器满溢可能性的区域,必须准备有泄露控制器材来防止化学品进入下水道、土壤或溢出工厂。控制器材包括:

1.吸收物质-如沙土、3m吸油棉、吸油牵等。

2.覆盖物或围堰-阻止化学品进入排水沟

3.可移动围堰、围栏-阻止化学品四处流溢

4.泵-用于以东大量溅溢的化学品

5.捞网等工具-用于收集水中熏油

6.收集容器-用于收集溅溢物品,如塑料桶、铁桶,不起火花的铲子等

7.个人防护用品-用于处理化学溅溢或释放,包括特殊的防护服、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防护手套、防护靴等

区域可更具本区域情况确定泄漏处理设备。没有适合的个人防护用品或没有受过训练的人员不应处理化学品泄漏事故。应由公司的应急抢险队 受过特别训练的人员来处理。

8、化学品泄露的控制

(一)发生泄露启动报警

1.发生化学品泄漏要及时报警用以通知应急中心和消防队员。穿戴正确的防护用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停止泄露。停止周围所以工作并确保无点火源。按应急中心指令正确关闭泄露所在区域生产线。将所有员工撤离至上风向的集合地点。用路障、警戒线或其他隔离物质将泄露区域隔离,避免其他人员误入其中。

2.所有全厂紧急响应决定必须由应急领导小组结合化学品工艺、物料的危害、泄漏原因及天气情况等综合因素,判断并做出决定。

(二)人员安全

1.任何化学品泄漏事件中首先应考虑的问题是人员的安全。

2.情况紧急时需要控制和阻断所有通道,以免不知情的人员进入。

(三)控制

1.必须尽力减小泄漏的危害和影响,直到泄漏完全被控制。如果泄漏会产生蒸汽且物料是水溶性的(如氨气),水雾可以极大程度的降低蒸汽的浓度。如果泄漏物是液体,应首先关闭排放系统各级阀门,阻止物料的泄漏。泄漏得到控制后,即可通过清理,真空吸收,挖掘,使用吸收剂,桶装等措施恢复泄漏现场。

2.对于挥发性的液体,可通过使用泡沫灭火器将泄漏成功控制。吸抽的软管可穿过覆盖在泄漏物表面的凝胶状泡沫收集泄漏物。

3.对于大量粉尘的泄漏,水雾或水帘能提供有效的保护屏障。总之对于任何形式的泄漏,任何能够正确保护人员,终止泄漏的措施均应被采纳。及时的沟通,清晰理解各自的职责以及正确的响应措施都是安全有效响应关键。

第5篇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 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 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 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 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4.2.3.2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5.1.2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5.1.4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 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 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 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第6篇 s饭店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营业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如气雾杀虫剂、花露水等)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三、贮存易燃易爆物品要按照性质分类、分开储存,并设置明显标志,注明品名、危险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7篇 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10)

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十)

一、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本公司总经理郎文清是公司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安全委员会成员(各主管)协助总经理负责消防安全具体工作。包括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公司通过风险评价将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油漆原材料仓库、油漆仓库、油漆生产车间、溶剂库、配电室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公司各部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企业安全委员会应在各安全出口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各部门有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行为。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销售、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公司发生火灾时,安全委员会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员工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七、公司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公司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八、公司每周一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防火巡查情况。

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九、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公司、本职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职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8篇 消防与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消防管理,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仓库及罐区安全管理的控制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涉及防火防爆管理区域的各单位。

2管理职责

2.1公司消防工作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消防法》规定,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强化义务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2.2 任何部门、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部门、员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3各单位负责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消防档案和管理网络,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本部门的生产经营和施工建设等各项工作之中。

3控制要求

3.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生产规模、作业环境及生产介质的要害程度,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坚持经常性的义务消防演习和消防知识教育。

3.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3.3 生产岗位和现场要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严禁挪作它用。消防设备要定期试运和保养。

3.4 高大建筑物,各种储罐,各类生产设施及工艺管网,必须按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接地措施,且每年至少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一次接地电阻值的测试,填报《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登记表》,测试数据和资料应齐全准确并妥善保管。

3.5 易燃易爆生产区域每年冬、春季要及时组织进行清除杂草及可燃物,消防火灾隐患。

3.6 购进消防设备、器材及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论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3.7 各单位及部门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3.8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4管理程序

4.1灭火预防

4.1.1所属基层单位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4.1.2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站、库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4.1.3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1.4 大通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公司防火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确定本单位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申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c.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d.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f.保障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

g.各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4.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各防火单位应当结合公司关键部位及要害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后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部门的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4.5.1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4.5.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巡检记录;

4.5.3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5.4制定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4.6防火防爆管理要求

4.6.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上级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4.6.2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4.6.3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

4.6.4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4.6.5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6.6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6.7 严格执行《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4.6.8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

4.6.9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4.7 消防组织

4.7.1所属公司建立由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a.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b.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c.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设施和消防器材,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4.8  宣传与培训教育

4.8.1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部门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消防意识。

4.8.2 公司每年拟定员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安全环保综合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4.8.3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演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保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4.8.4 对进入公司及转岗的员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4.9基础设施与装备

4.9.1所属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生产建设相配套,做到统-规划同步发展。上报生产建设规划,必须同时上报消防规划。

4.9.2 所属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9篇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及适用范围

2.1依据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22〕48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22〕94号

2.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车间、部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3、防火与防爆的安全管理

3.1生产储存设备

3.1.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3.1.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1.3在有可燃、有毒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3.1.4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3.1.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要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3.1.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片,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3.1.7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并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3.1.8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3.1.9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

3.2动火、用火管理

3.2.1公司机修车间为可动火区域,其他场所均为禁火区。

3.2.2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2.3动火、用火的管理严格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实施。

3.2.4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3.2.4.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3.2.4.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2.4.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3.2.4.4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3.3其他有关规定

3.3.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3.3.2公司设立有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环保生产委员会;各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相应设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3.3.3安环部应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定期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3.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3.3.5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枪、水带、干粉灭火器等)。

3.3.6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 ”(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3.3.7进入公司的一切人员绝对禁止吸烟、携带烟具、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严禁利用电器、砂轮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生产区内打手机。

3.3.8外来人员如学习、参观、提货、送货及民工进入禁火区前,必须由接待人员向其说明如:公司禁止携带烟火的规定,安全规定告知,安环部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3.3.9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防火帽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3.10严禁使用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面和衣服等。

3.3.11办公室和更衣箱室等场所内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液体。

3.3.12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3.3.13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或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对遗留或弥散的危险物品要及时清扫和处理。

3.3.1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有专用仓库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并根据化学性质或不同的灭火方法等,分类、分项、分库储存,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严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储存。

3.3.15根据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际情况,认真采取易燃易爆监测、报警、防潮、通风、防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温天气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或使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3.16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上岗前的安全消防培训,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管理。

4、防尘、防毒的安全管理

4.1要认真做好作业场所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4.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露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4.3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指标、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4.4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5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废渣、废油等,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

4.6对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生产车间内禁食,饭前洗手、洗脸,更换工作服,工作服单独存放。

4.7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扩散。

4.8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患者的工作。

4.9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10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人员,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应及时调离。

4.11对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可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洗眼、喷淋等冲洗设施。

5、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5.1要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泄漏的管理工作,减少生产装置非计划停车,避免发生事故,提高安全运行的可靠性,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健康。

5.2加强生产装置源设备泄漏管理。对于发生的源设备泄漏事件要及时采取消除、收集、限制范围等措施,对于可能发生严重泄漏的设备,要采取第一时间能切断泄漏源的技术手段和防护性措施。实施源设备泄漏事件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泄漏检查,努力降低各类泄漏事件发生率。

5.3公司任何人发现化学品泄漏、工艺泄漏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不能立即处置的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设备泄漏台帐,限期整改。对于大量化学品泄漏,经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后,请求外部援助。

5.4危险化学品泄漏时,应及时用警戒线将泄漏区域隔离,避免其他人员误入其中。抢险人员应穿戴正确的防护用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停止泄漏。

5.5泄漏物是液体,应先关闭排放系统各级阀门,阻止物料的泄漏。泄漏得到控制后即可通过清理,真空吸收,挖掘,使用吸收剂,桶装等措施恢复泄漏现场。泄漏物产生蒸汽且物料是水溶性的(如氨气),用水雾可以极大程度降低蒸汽的浓度。对于粉尘的泄漏,水雾或水帘能提供有效的保护屏障。

5.6员工必须清楚处理化学品泄漏应佩带的防护用品、泄漏预防设备及泄漏控制设备的存放位置。泄漏必须以如下的原则处理:停止泄漏、围堵泄漏、清除泄漏。

5.7可能发生泄漏或释放的区域必须进行定期检查。车间、危化品仓库、罐区等生产及储存区域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查。与公司综合安全检查及车间、班组安全检查相结合,做好检查记录。

5.8规范工艺操作行为,降低泄漏几率。操作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工艺参数大的波动。

5.9加强泄漏管理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的泄漏管理意识,掌握泄漏辨识和预防处置方法。新员工要接受泄漏管理培训后方能上岗。当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要对相关人员及时培训。

第10篇 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及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定时间限期整改。

根据“三不放过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和建设单位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调查处理原因,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要求。

施工现场应明显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和生活区等区域。

临时宿舍及工棚应搭建在施工工程20米以外,不准搭建在高压线下,与火灾危险较大的场所不得少于30米。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使用。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害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要求执行“十不烧”规定。

⑴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 作业。

⑵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⑶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⑷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⑸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烧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末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⑹用可燃烧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末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⑺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⑻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物品,在末作清理或末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⑼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⑽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末采取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11、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2、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⑴一级动火作业如禁火区域:油箱、油罐、易燃液体的容器、各种受压设备、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品的场所等由工程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委建方保卫科及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⑵二级动火作业如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由工程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处防火负责人及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⑶三级动火作业如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由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程处负责人及主管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1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仓库间等,每二十五平方米应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15、对在施工现场消防工作中有贡献和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⑴自觉执行防火规章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在预防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⑵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⑶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避免火灾发生的;

⑷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⑸对消防安全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⑹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1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⑴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

⑵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

⑶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⑷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⑸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负责人。

第11篇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油船防火防爆的要求,旨在规范公司船舶防火防爆的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2  船舶适航

2.1 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2 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3 信号

3.1 油船所载的油品或化学品卸完后,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3.2 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4  登船须知

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4.1  禁止与本船工作无关的闲杂人员上船参观或游玩。

4.2  禁止喝醉酒者登船。

4.3  禁止穿鞋底有铁钉、铁码的人员登船,附着在鞋底的碎石、硬物等需除净。

4.4  禁止在甲板上、走廊里吸烟。只准在船上指定的地点吸烟,并应将熄灭的烟头放在有水的烟火缸内,不得随手乱丢。

4.5  禁止闲杂人员接近液货舱舱口、量油孔和货泵舱。

4.6  禁止投掷铁器或能产生火星的重物,禁止在甲板上禁止在甲板上使用通汛工具和采用闪光摄影。

4.7 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4.8 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或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 作业规定

5.1 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液货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5.2 装卸一、二级石油、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

5.2.1  一切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5.2.2  使用明火炉灶;

5.2.3 敲铲铁锈;

5.2.4 无线电发报;

5.2.5 电瓶充电;

5.2.6 用电扇通风

5.2.7  开启空调。

6  明火作业

6.1  在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6.2 预先申报,取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必要时应取得作业许可证;

6.2.1 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

6.2.2 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内进行。在机泵舱内焊接无法拆卸的管系、机件时,必须关闭邻近的阀门,确认已与其它舱室隔绝,并清洗、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人指挥看火。

7 电气防爆

7.1 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泡。

7.2 禁止在靠近油品或化学品货舱、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间、输油管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7.3 必须使用封闭式电磁炉,并设在规定地点,用时要有人看管。

7.4 必须盖紧关严各水密插座、连结箱、继电器等设备,防止进水造成短路。

7.5 不准任意拉导线、安装插座和天线,不准加大电器功率。

7.6 不准在避雷针、防爆灯、电灯泡上涂漆。

7.7 房间无人时,各种灯具和电气设备必须关闭。

7.8 一切电器联接必须在装卸作业前完成。电气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保证其绝缘处于良好状态。

7.9 系泊时,雷达天线的使用、保养、维修要取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必要时取得作业许可证。

8 防止撞击

8.1 吊运物件时,必须停止装卸、关阀封舱、放好衬垫、轻吊轻放。

8.2 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铁质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货油舱内;开闭油舱盖时,应轻、缓、稳,防止撞击。

8.3 在装卸二、三级油完毕和航行中,要揩净油污,封舱良好,经检验确认无可燃气体时,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铲除锈,但应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现场有无可燃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业。

9 易燃品保管

9.1 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在专门的危险品舱室内保存。

9.2 禁止用汽油及其它一级油制品清洗机件。

9.3 禁止在电气设备、蒸汽管、排气管、机炉舱内烘烤衣物和放置沾有油污的棉纱及其它易燃物品。

9.4 禁止将潮湿或带油污的棉制品贮存于闷热处,并及时处理。

9.5 在油船液货舱、干隔舱、泵间等处所,不得使用铝质油漆。

10  洗舱防火

10.1  采取与货油舱中残存的油种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备妥消防器材。

10.2 洗舱时或洗舱完毕后的相当时间内,为防止舱内静电产生火花,洗舱机接地必须良好,系放牢固稳妥,不得碰及船体结构;洗舱机和水带在放进舱内前应先灌水;取出洗舱机后,方可解脱水带接头,不得将其他导体放入舱内。10.3 遇暴雨、雷电、烟囱冒火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即停止洗舱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11  机舱、泵舱防火

11.1 杜绝任何油品与高温管系、电缆接触。

11.2 严防油类滴漏在内燃机排气管上。

11.3 装燃油前,阀门及透气管附近不得开动马达和放置容易发生火花的设备。

11.4 泵舱要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

11.5 当泵机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11.6 内燃机在运转中,防止高压油管、接头、油泵等漏油。

11.7 内燃机的排气道、锅炉烟道要定期清洁除灰,防止冒火。

11.8 烟囱上应装有火星熄灭器,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11.9 泵舱的通风筒应装有铜质防火网。

12  避雷装置

12.1 避雷针的安装及设计满足规范要求,注意避雷针距桅杆顶灯大于150mm。

12.2 经常检查避雷针的连接,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洁无油污,无油漆。

12.3 保持支架与船体连接传导良好。

13  报警装置

13.1 经常检查报警装置的连接,保持线路连接良好,保证电源安全畅通。

13.2 经常检查警示器械的有效性。

13.3 应标明警示标志的位置,保持清楚。

13.4 确保在警报按纽安装位置附近,无障碍设备,便于迅速使用。

14 厨房防火

14.1  厨房不能存放易燃的垃圾、杂物、潮湿或油污的棉纱等。

14.2  备有防火的弃物容器并设有盖子。

14.3  定期彻底清扫炉灶、防护罩和抽风管道,保养清洁无油污,炉面不存放任何可燃物品。

14.4  电炉无短路,电线绝缘层无脆裂的现象。

14.5  电器设备维修良好。

14.6  电流线路不能超负荷。

14.7  炉灶开关指示灯正常。

14.8  油锅使用期间要始终有人看管。

14.9  灭火器状况良好。

15  船上吸烟规定

15.1  船上人员必须在规定或允许的地点吸烟,烟头、火柴应随手熄灭,并放在注有水的烟灰缸内。

15.2  严禁在油船上流动吸烟。

15.3  严禁在在甲板、货舱区、机舱、泵舱、隔离舱吸烟。

15.4  严禁在船舶装卸油作业期间和在油品、化学品库区和码头区域吸烟。

15.5  严禁躺着特别是躺在床上吸烟。

16  其它规定

16.1  装运一级油的油船,当气温超过28℃时,应洒水降温。

16.2  要编制全船应急部署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分布图。所有船员均须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防油污演习,并将演练情况记入航行日志内备查。船舶应每季度至少一次接受海事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查。

16.3  停泊时,应在舷边设置“登船须知牌”。凡与油船工作无关的人员或未经船长许可者,不准登船。

16.4  装卸作业前、中、后的有关要求见《油船装卸安全操作须知》的有关规定。

16.5  严格执行《内河避碰规则》及有关港口的航行规定,防止由海损事故引起的火灾、爆炸、水域污染。

16.6  加强巡回安全检查,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记入《航行日志》和《轮机日意油温、水温、油压变化稳定情况,确保主机运转良好;检查排烟烟色,有无火星,发现烟囱冒火星,立即报告值班轮机员,情况严重的,应报告轮机长或船长。

16.8  出航前,对可移动物件要绑牢固,防止撞击,各液货舱口水密孔盖和水密门、窗要关紧。大风浪袭击前,对上述物件要重新检查加固。

16.9  油船进厂修理时,按《船舶修理及检验管理须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油船其它设备的防火防爆要求

4.1 生活用电、动力用电的绝缘应符合规定。

4.2 防爆场所的电器应符合防爆要求。

4.3 液货舱测深棒(绳),取样器须采用防静电型。

4.4 液货(货油)舱(柜)透气管出口的防火网以及观察孔、洗舱孔和临时开口防火网齐备,无破损。

4.5 油船舶甲板上应使用防止产生火花的工具。油船舶船员应穿着防静电服装。

4.6  避雷针的安装及设计满足规范要求,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洁无油污,无油漆, 保持支架与船体连接传导良好。

4.7  保持报警装置线路连接良好,保证电源安全畅通。确保在警报按纽安装位置附近,无障碍设备,便于迅速使用。

第12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防火防爆制度

我们知道大量鞭炮如果储存不当,将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因此掌握鞭炮仓库的正确储存技巧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就给大家支几招:

(l)库房要用非燃烧材料建造,房梁选用金属或钢筋混泥土,屋顶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2)库内地面平整无缝,门用双肩外开门,根据从最远点到门的距离不大于15米确定门的距离。

(3)窗户应有铁栏杆和窗板,采光面积按地面面积的5%计算,窗玻璃采用毛玻璃或涂白漆,门窗框采用有色金属制成。

(4)库内室温应控制在30c以下,冬天禁止用蒸气或火炉取暖,库内照明要使用防爆型灯具。

(5)大型仓库应设防护堤,防护堤应高于房檐,顶部宽度不小于1米,土提的根部与厂房的距离为2~3米,并修筑排水沟,库外的电线要穿管布线。

第13篇 供气站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除上级主管领导、安全防火部门人员外,非值班人员严禁进入,如有参观者,须经领导批准,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2. 进入站区大门,严禁吸烟,并交出一切火种。

3. 穿有铁钉鞋者,不准进入站区。

4. 值班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定人员、定班次,不得无故缺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随时关锁好站区大门。

5.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各种记录。

6. 经常检查供气室和厨房灶具上的压力表,开关阀门和管道接口处有否损坏或漏气,及时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7. 站区内必需安装防爆灯具、防爆排气风扇、自然通风口及防爆防火安全门,电气开关必须装在值班室内。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应立即报修。

8. 站区内各部位必须配备消防灭火设备,并时刻保持完好状态。

9. 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或保安部报告。

10.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14篇 禁烟禁火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加大对禁火、禁烟的宣传和管理力度,有效预防火灾、爆炸和减少火灾爆炸危害,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

三 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是禁烟、禁火、防火、防爆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公司各单位对所属的禁烟、禁火区域进行管理,对所属区域的防火、防爆工作全面负责并制定有关的考核办法。

四 管理要求

(一)公司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后,方能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许可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作业。

(二)作业过程中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不清洗、置换不合格、不消除周围易燃物、不按时做动火分析、没有消防措施,均禁止“动火”。

(三)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要严格办理作业票证。

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四)公司员工和外来人员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五)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禁火禁烟管理规定。

(六)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或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七)严禁使用汽油、易挥发溶剂等擦洗设备、用具、衣物。

(八)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九)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十)每个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十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

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二)严禁损坏各类防爆设施。

(十三)安全环保部不定期对各单位禁烟、禁火、防火、防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公司考核制度,在日常管理中进行考核或处罚。

五 记录

●安全环保部●56《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

第15篇 施工现场防火防爆管理办法

1、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2、建立健全防火防爆领导小组,义务消防队,配备检查员,落实各级责任制岗位防火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

3、员工进场必须进行上岗前防火防爆知识、防火防爆安全教育、并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法规、防火防爆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考核。

4、班组实行班前班后检查、现场定期不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5、施工区域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气化炉具,严禁生火。

6、动火作业必须经审批同意才动火。

7、严格执行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8、及时清理易燃杂物,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9、按有关规定制定消防方案或措施。

10、定期总结防火工作经验,奖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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