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葫芦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操作人员的资质与培训、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应急处理预案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这些内容旨在确保动葫芦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安全、高效地运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1. 设备知识:培训员工了解动葫芦的基本构造、工作原理及常见故障识别,以便于正确操作和及时发现异常。
2. 安全规程:强调操作前的检查程序,如检查钢丝绳、吊钩、制动装置等关键部位的完好性,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距离、负载限制等规定。
3. 应急处理:教授员工在遇到突发情况如设备失灵、重物下坠等时的应急措施和逃生路线。
4. 实操演练:通过模拟操作和实地演练,使员工熟悉动葫芦的操作流程,提高应对复杂工况的能力。
1. 紧急停止:设立紧急停止按钮,一旦发生危险情况,员工应立即按下,切断电源。
2.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需立即向上级汇报,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3. 救援措施: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如防坠器、安全带等,以备快速救援。
4. 后续处理:事故调查组将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动葫芦作为工业生产中的重要起重设备,其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至关重要。它不仅能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降低工伤事故率,还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设备损坏带来的经济损失。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以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因此,每一位员工都应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守动葫芦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每一次起吊作业都能平稳、安全地完成。
第1篇 电动葫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电动葫芦必须有专人操作,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行车工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2.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导绳器、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3.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4.作业开始第一次吊重物时,应在吊离地面100mm时停止,检查电动葫芦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正式作业。制动器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调试。
5.电动葫芦严禁超载起吊,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严防冲撞。
6.起吊物件应捆扎牢固。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7.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8.使用悬挂电缆电气控制开关时,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的站立位置后方应有2m空地并应正确操作电钮。
9.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10.严禁一人同时操作两台及以上电动葫芦。
11.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12.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应大于80mm。否则应清除油污或更换制动环。
13.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行车工、电葫芦工必须做到“十不吊”
1、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2、重量不明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第2篇 电动葫芦安全管理制度规章
1.电动葫芦必须有专人操作,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行车工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2.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导绳器、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3.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4.作业开始第一次吊重物时,应在吊离地面100mm时停止,检查电动葫芦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正式作业。制动器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调试。
5.电动葫芦严禁超载起吊,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严防冲撞。
6.起吊物件应捆扎牢固。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7.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8.使用悬挂电缆电气控制开关时,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的站立位置后方应有2m空地并应正确操作电钮。
9.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10.严禁一人同时操作两台及以上电动葫芦。
11.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12.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应大于80mm。否则应清除油污或更换制动环。
13.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行车工、电葫芦工必须做到“十不吊”
1、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2、重量不明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第3篇 电动葫芦安全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一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电动葫芦。
1. 使用部门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葫芦。
2. 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到区技术监督局管理部门登记。
3. 应当建立电动葫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2) 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纪录。
3)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运行保障和事故记录。
4. 应对电动葫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5.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有检验检测机构检验。
6. 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并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考核合格的证书。
7.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8.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注:起重机小于1吨的电动葫芦,按照3.4.6.7.8条款执行。
山东博世磨具实业有限公司
30位用户关注
45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