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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爆炸物管理制度

爆炸物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爆炸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理等环节,确保人员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包括哪些方面

1. 爆炸物品的采购:规定采购流程,包括供应商资质审查、产品认证、合同签订等。

2. 存储管理:设定专用仓库,明确存储条件,如温度、湿度控制,定期检查等。

3. 使用规程:详细规定操作程序,包括操作人员培训、使用前检查、使用中监控等。

4. 运输规定:规定运输方式、路线、包装要求、押运人员职责等。

5. 废弃处理:制定废弃爆炸物的回收、处置及销毁程序,确保环保和安全。

6. 应急预案: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包括泄漏、火灾、盗窃等情况的处理措施。

7. 审核与监督:设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

重要性

爆炸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严格执行制度能有效预防意外事故,减少财产损失,维护企业声誉,同时也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必要举措。

方案

1. 制度建设:制定详尽的爆炸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制度的全面性和可行性。

2. 培训教育: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 监控与检查:设置监控系统,定期进行仓库巡查,确保制度落实。

4.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技术升级:引入先进的爆炸物管理系统,提升安全管理的科技含量。

6. 沟通反馈: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报告潜在风险,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一个高效、安全的爆炸物管理体系,保障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社会公共安全做出贡献。

爆炸物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工程指挥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怎么写

工程项目指挥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制度.2、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本制度执行.3、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经理部,各工区主管领导负责.项目经理部,各工区必须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4、保管,使用,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5、未经火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懂民爆产品性质,性能者,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二、炸药库管理制度

1、炸药库的工艺布置,库房建筑,必须符合《安全设计规范》要求,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和批准,不准用于存放火工产品.2、未经火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懂民爆产品性质,性能者,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做好出库登记,回收时做好入库登记,每月做好日报表,每月做好月报表,日清月结.3、禁止携带烟火和穿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

4、禁止携带烟火与引火器材,进入库区,不准在上述区域点放烟花炮竹.

5、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饮食和进餐.

三、炸药库警卫值班制度

1、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值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值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交换班,并办好一切交接手续.2、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到勤检查,勤巡逻,对重点危险库房要严加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经理部领导或公安机关.3、对外来车辆,人员必须先登记后入库区,严禁非工作人员在库区随意乱窜,严禁各种事故的发生.对爆炸物品仓库,坚决杜绝外人参观和管理.仓库管理员必须做到不吸烟,不喝酒,严禁脱岗;

做好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保证爆炸物品仓库随时有人.

4、凡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烟火与引火器材,不准在上述区域点放烟火爆竹,不准使用各种枪支在上述区域打鸟,打猎.

5、库区内一切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值班时严禁会客,酗酒.协助保管员搞好库区周围环境卫生工作.

四、爆炸物品的储存

1、项目经理部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设专人保管,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2、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做到: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仓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导火索,电(纸)管,炸药必须分类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和公安部门.

五、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

1、各工区报爆炸物品用量计划到经理部安全部,由安全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持《爆炸物品购买证》定点购买.严禁自由买卖,严禁自销,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2、各工区需用爆炸物品时,根据所报月计划用量,到经理部安全部办理爆炸物品领用单后持单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购买爆炸物品必须根据施工进度经批准后分批购买,当日使用,当日使用不完的当日缴回爆炸物品仓库.3、项目经理部购买爆炸物品,由项目经理部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自运或委托承运人运输.

4、施工段各工区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爆炸物品的运输,由各工区自运,并派指定的安全员办理领取和核销手续并押运.

5、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装有爆炸物品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装卸爆炸物品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在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使,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4)运输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严禁随身携带爆炸物品.

六、爆炸物品的使用

1、施工段内爆炸物品的使用,由项目部安全部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2、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各工区负责审查爆破员,项目经理部安全部负责进行培训.3、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施工爆破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当日用量领取,在施工爆破作业中爆破人员必须保证放炮范围,杜绝外人参观和进入工地防护网. 2)施工场地爆破管理人员必须监督爆破施工员使用炸药量.在爆破作业之前必须清点炸材数目,禁止漏放工地或丢失,一旦发现数目不对,应积极追回或无法追回时及时报该区派出所协助追查. 3.)在人群,车辆流通下放炮作业,安全人员必须在放炮范围 出警示,暂时停止人群,车辆流通.

4)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

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施工现场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各工区安全员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爆炸物品仓库.工地爆破管理人员必须作领取与实用炸材日报表,杜绝本工地炸材流失到其它工地施用.

5、当天剩余炸材必须如数交爆炸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收回库存,杜绝存放工地.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7、由于安全责任不当,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爆炸物品与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编制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同时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爆破施工安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工程处《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队严格执行。

13.2采购

1、爆炸物品的采购计划,由物资部门根据施工队的生产计划及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

2、爆炸物品的采购计划,由物资部门报项目部负责人审核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采购手续。

13.3 运输

1、运输爆炸物品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2、由工人搬运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禁止装在衣袋中。

(2)搬运危险品的人员,应彼此相距15米以上,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品。在途中,不准在非指定地点休息或逗留、玩耍。

13.4 保管

1、爆炸物品应存放于相关爆器材有限公司仓库。

2、危险品管必须分别存放,分别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内,防潮、防震、防热、防酸、防碱腐蚀和鼠咬,库房温度不宜超过40℃,严禁同易燃物品存放在一起,并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使用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队保管员)保管。

(2)应存放在专用库房的专用箱内,库房内不得有燃油、氧气、乙炔等易燃物。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3)爆炸物品存放间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

(4)当天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5)严禁将爆炸物品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4、爆炸物品的储存地应派人警戒,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准接近,必须做好以防盗、防破坏为重点的治安保卫工作。

13.5 领用与退料

1、作业队向项目部领用:

(1)爆炸物品的领用必须由施工队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确定药量的多少,同时据实填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表》,经施工队负责人、物资部门、安全负责人及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2)领用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同志担任。

(3)各施工队必须设专人领用爆炸物品(可由队长或专职材料员担任),不准任意更换人员。

2、作业队内部领用与退料:

(1)各队爆炸物品设专人保管即专职保管员(可由队专职材料员担任)。

(2)队爆破施工员向队保管员领用爆炸物品应经队负责人批准同意。每次领用爆炸物品数量情况,由队保管员填写至《爆炸物品发放、使用、退料明细表(作业队)》“发放登记” 栏,表格一式二份,保管员一份,爆破施工员一份。

(3)爆破施工员施工中或当天施工完后将《爆炸物品发放、使用、退料明细表(作业队)》“爆破施工明细”栏如实填写爆炸物品具体使用明细情况,当天下班后将表格交还至队保管员,如有剩余爆炸物品,则在表内“退料情况”栏内如实填写,并与保管员当面清点,办理退库。

(4)由于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经多次搬运、装卸,易使包装损坏或受到雨淋,如退库储存时不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各种隐患就会带入库内,就可能发生事故,为此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核对品名、来源、生产厂家、规格、批号、数量、包装等。

2)检查包装是否有残破、锈蚀、渗漏。

3)对在检查退料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性质不明,包装损坏的一律不准入库,可存于隔离间或观察间,以保安全。

(5)作业队保管员应及时根据《爆炸物品发放、使用、退料明细表(作业队)》每日汇总填写《爆炸物品使用情况汇总表》,一月一结,将汇总明细表交回至项目部专职保管员。

(6)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民工或个人保存。

3、作业队向项目部退料、核算:

各作业队爆破施工完毕,认真仔细地与项目部专职保管员办理核算手续,确保各作业队爆炸物品帐目准确、数量对应,如有剩余爆炸物品应填写《爆炸物品退料表》,严格办理退库手续。

13.6销毁

爆炸物品因质量不合格或失效,需作销毁处理时,必须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职能部门同意才可进行销毁。

13.7岗位职责

1、工地项目部负责人对本项目部所有爆炸物品负全面领导责任。

2、工地项目部安监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爆炸物品负监督管理责任。

3、工地施工队队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爆炸物品负直接领导责任。

4、工地施工队专(兼)职安全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爆炸物品负直接责任。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力度,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等情况,以保证爆破物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生产安全。

第3篇 爆炸物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一、运输、装卸人员必须持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穿化纤衣服和携带导电物品上岗作业。

二、地面运输:

(一)运输炸药电管的车辆,车况必须完好,并应挂有“ 危险物品”字样的标志,车速不得超过40km/n,两车距离不少于50米,若遇特殊情况需在夜间行驶,必须要有红色信号灯。

(二)严禁使用自卸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等运输工具运输炸药电管。并做到“防火、防盗、防静电”。严禁炸药、电管同车装运和搭乘其它人员及物品,做到专车专运。严禁吸烟、用火、使用手提电话。严禁将车辆行驶和停放在人口密集和建筑物多的地方。

三、井下运输:

(一)装载炸药、电管入井的车厢应为封闭的专用车厢,车厢外四周要印有“危险品”标志,车厢内应铺软垫。要有专人护送,直达装卸地点,禁止中途停留。

(二)使用绞车运送炸药、电管入井时,搬运、押运人员应与绞车司机取得联系,上下车场把钩工、信号工应作好安全准备,其绞车速度不得超过1m/s。使用机车运送炸药、电管时,其机车速度不得超过2m/s。机车运送炸药、电管的车箱之间应用三个空车隔开;严禁将炸药、电管装在同一车箱内。严禁无关人员乘坐;搬运、押运人员和跟车员均应坐尾车。

(三)人力向采掘工作面运送炸药、电管时,应小心谨慎,将炸药、电管装入坚实的非金属(绝缘和防静电)空箱内,炸药、电管必须装在专用的电管、炸药箱内并上锁。严禁违规运输和在不安全地点及人多处逗留。

(四)严禁在运送炸药、电管途中将炸药、电管转交他人运送,若炸药、电管量大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并有公安机关发放火工品作业许可证的人员协助运送。

四、装卸:

(一)运输队在接到公司物资供应处装卸炸药、电管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搬运人员作好装卸炸药、电管专用运输车辆的准

备工作。

(二)装卸人员待配送车辆到位时,按供方发货单上的品种、数量,严格清点无误后并双方签字,交接货完毕后,立即将炸药、电管转装到专用车箱内,加锁送到井下炸药库入库验收。

(三)无论在地面、井下、人力装卸炸药、电管时都应在白天进行,严禁在出入班人员多的时候进行。装卸时要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装卸现场要设置警戒,禁止闲人进入。禁止在装卸炸药、电管时吸烟和附近使用明火。在装卸时,堆放整齐,严禁倒置和撞击;严禁在雷雨和暴风雨天装卸炸药和电管。

第4篇 爆炸物品领退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严防犯罪分子借管理的漏洞或失控搞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炸药库(房)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严格管理,存放爆炸物品的库房不得放置任何杂物,更不能将易燃物品存放在一起,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二、库房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严禁私藏、私借、私用。

三、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保管,不得存放在一起,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严禁一人管理。

四、库房管理人员入库,必须严格执行入库登记制度,严防炸药、雷管丢失,一旦发生事故,首先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每次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是安全员、爆炸员、保管员同时入库领取。

六、库房管理人员对当日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应及时收回统一管理。

第5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因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乙方)在本次施工中需暂租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甲方)炸药库使用,乙方所使用的是震源药柱(47_)和地震勘探专用电雷管(g00),每次所存数量不超过700kg,为保证火工品的存放、领取安全,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火工品的存放

1.乙方负责公安、民爆公司审批手续(购买证及运输证的审批),民爆公司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炸药库,装卸由乙方专门人员负责。

2.入库时,乙方安排专门爆破人员入库登记。

3.乙方的炸药、雷管入库后,甲方负责看管,保证炸药、雷管在库内的安全。

二、火工品的领取

1.乙方需用炸药、雷管时,须安排专门的爆破员配合药库库管员领取,清楚登记领取数量,出库后,乙方负责炸药、雷管的安全工作。

2.在运往工地过程中,乙方须安排危险品专用车辆到炸药库领取

3.出库到工地的运输要有专门的押运人员押运

三、火工品的使用

1.乙方在使用炸药、雷管的过程中,要有专门爆破员负责管理炸药、雷管在工地的转移、发放工作。

2.乙方保证在使用炸药、雷管时,编码、登记清楚,每一编码对应一炮孔坐标。

3.每天工程结束后,乙方要核对炸药、雷管使用数量。

4.在爆破过程中,乙方要有专业爆破人员负责爆破,保证周围其它人员的安全。

5.使用火工品要轻拿轻放,要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妥善管理。发现雷管、炸药丢失,乙方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无甲方责任。

四、火工品的退库

1.乙方在退库过程中,由指定的危险品专用车辆、爆破员和押运员负责运输。

2.乙方爆破员配合炸药库库管员登记入库。

第6篇 煤矿爆炸物品管理举报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爆炸物品的领、退、用、核等环节的安全顺利运行,保证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举报制度。

1、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到矿办公室举报或打电话进行举报,只要其违章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举报人一定的奖励。矿方负责举报人员在举报期间的人身安全。

2、 负责接待举报的人员对于举报的事件要立即进行查实,并替举报人员保守秘密。

3、 举报人员必须保证违章事件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无中生有,否则一经查实,将对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4、 举报电话

安 全 科:

安全矿长:

第7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一、爆炸物品的管理实行矿长负责制,矿长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做到经常检查,增添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二、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安全员、保管员、值班员每天都要进行详细检查,分管领导必须每周检查二次,矿长必须每月组织二次大检查,由保卫科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每次检查必须有祥细的记录。

三、检查库房是否牢固,雨季“三防”情况,门、窗是否安全可靠,库区周围有无异常情况。

四、检查炸药,雷管是否按规定分库存放,库内是否堆放了其它杂物,堆码是否整齐、整洁卫生,是否严格执行了“双人双锁”和“双向查验”制度。

五、检查保管员是否正确使用手持机,雷管、炸药入出库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编码登记,并分类装箱上锁,输入手持机。

六、检查库房值班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24小时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入出库人员登记情况和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七、检查库房严禁烟火执行情况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及完好情况,做到防火防盗。

八、检查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是否严格执行了领、退、出入库清点登记手续,保管中是否做到了账物、账实相符,相关资料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建档管理,并经常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

第8篇 火药库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须由安全员、押运员、库房保管员三人现场交接、签名,检查、核对入库数量,做到准确无误方可入库。

2、保管员必须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3、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须由爆破员领取,非涉爆人员一律不准领取爆炸物品;如同时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由两人以上方可领取。

4、使用班组要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炸药、雷管需要量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凭此单据保管员才准发放。

5、爆破员领取雷管时,必须出示爆破员作业证,储存库保管员发放爆炸物品时应登记号数量、规格、条码编号、箱号,领取人签字。

6、领取爆破物品时雷管要装入防爆式便携箱中,进入现场后炸药和雷管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7、现场每班实际使用量要由批准人负责核实,认真填写爆破作业登记表,对爆破器材领取情况、爆破作业情况、爆破器材退库情况要如实登记,确认无误后由批准人、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四人签字认可。

8、爆破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检查、清理现场,剩余炸药和雷管要在当班使用后立即清退回储存库房;严禁个人私存,退还后保管员必须做好登记工作。

9、保管员必须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

10、加强记录仪器、物品的管理,不得遗失、转借,按规定时间及时到上级公安机关上报记录数据,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

11、严格执行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看护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第9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爆炸物品管理“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防止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系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项目部及所属的各单位及外部劳务建筑队伍。

第四条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检员、爆破员、驻地干警等组成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破物品管理、使用、清退工作。

第五条爆破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要有许可证。变质、失效爆破物品的销毁要有审批手续。

第六条爆破物品的存储、使用要配齐四人员(保管员、看守员、爆破员、安全员)。四大员必须由内部职工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由驻点派出所进行政治审查和业务培训考核,发给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则,建立岗位责任制。杜绝无证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第七条铜仁市公安局及下属公安部门负责对管辖内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各施工队必须与项目部签订《爆破物品管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第八条派出所每月至少对辖区内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写《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使用爆破物品,直至隐患得到整改,并书面上报主管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一派出所对辖区内爆破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上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库选址建库

第九条爆破器材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的建库申请计划,并将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给铜仁市公安局,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办理“存储许可证”。爆破物品库未经派出所会同铜仁市公安局验收合格,不准启用。

第十条库房建筑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

(一) 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内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 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砂浆砌筑,库顶采用混凝土浇筑,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少于3米。

(三)库房门应向外开,并实行双门和双锁高设置(即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应设置通风窗和防火网;安装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备以防雷击;并配置必要的技防、物防措施。

(四)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区内杂草、引火物应清除,警戒区内不准架设电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爆炸器材库的设置。派出所在与铜仁市公安局及团堡派出所有关领导的共同协商下,由铜仁市公安局批准建设。

第三章爆炸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按炸药的设计储量和施工需要统一采购,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检验合格的爆炸物品,才能组织运输到库。其采购行为应符合贯标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运输爆炸物品到炸药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库内只准保管人员进入,其他人员进入时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陪同进入。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进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帐物相符。

(二)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房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氧化剂、酸碱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至300毫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放胶质皮垫,堆码整齐,不准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

(三)库内要通风良好,并避免阳关直射,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th范围内,库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

(四)炸药的开箱或重新装箱禁止在库区内进行,应在仓库警戒线外另设的料棚内进行。开箱时使用的铜器或木质锤头,不得使用铁器。保管员不得穿带钉鞋,进行操作或进入库房。库房严禁烟火,有油污的衣服严禁放在库房。

第十五条库房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硝铵炸药垛一般不得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米。

第十六条

(一)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认真填写专门《爆炸物品日用量申领表》,申领表必须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核对签字,然后报派出所审批。签发领取当日使用量,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去人去车到爆破现场跟踪监督爆破物品的使用情况。

(二)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以确保剩余量的回收。专业送配药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完善手续,并填写监督卡交库房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爆炸作业应由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员担任,外部劳务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部劳务单位派爆破员组织实施。无爆破人员的,由项目部统一安排。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第四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每个库区选派2名内部职工担负看守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库区值班应配备通讯工具。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准将爆破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库。

第二十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条积压的爆炸物品除按供应渠道送回供应单位或按规定销毁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易物、私存及携带。

第二十二条严禁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并不得将爆炸物品交由项目部劳务领退、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项目部物资负责人组织保管员整理原始账,档案资料,并移交公安分处存档。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无被盗、丢失、爆炸及违反本办法的;

(三)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的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将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或其他技防的;

(三)库内存入性质相抵触的雷管、炸药或其他物品混存的;

(四)超量存储,超过限高或堆放混乱的;

(五)出入库手续不齐全、帐物不相符的;

(六)在库区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七)看守人员擅离岗位造成丢失、被盗的;

(八)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的;

(九)爆破器材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十)爆炸物品由外部劳务人员领、退、保管及使用的;

(十一)爆炸物品发生被盗、丢失、爆炸等问题不即使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铁十二局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六分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一、购买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2、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填写《___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持单位卡到公安局办证窗口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3、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库)3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单位卡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4、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5、严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如实将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二、装卸管理制度

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员的指挥。

2、管理人员或库管员应根据装卸物品的种类、数量、装卸场地的条件、气候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布置和交待,并对整个装卸过程进行指挥和监督。

3、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作业。

4、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只允许转运五件,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5、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2.5 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仓库装卸平台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

6、严禁在同一装卸点装卸相互抵触的爆破器材。互为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装入同一车厢内,对于装卸同类爆破器材也应逐车装卸,不得在同一装卸点同时对两车或两车以上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按照“卸货优先、轻车让重车的原则安排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 当装卸点有车辆正在作业时,待装卸的车辆应停放在距装卸点30m外或在防护土堤的保护范围内。

7、如搬运时发现爆破器材的箱体破裂、松开或箱盖脱落不得装运,小心卸下后单独放置以便及时更换包装,对于由于受压而略有变形的纸箱可考虑在装卸时摆放在箱堆的上部。装卸时如发现产品药剂撒出,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在单位安全员的指导下,将撒药的的箱包移至安全地带,并对撒有药剂的地点进行处理和清扫后,方能恢复作业。

8、装车时,爆破器材装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的装载量,不得倒置或侧放包装箱。普通汽车(己采取了防盗、防火措施的车辆)装载雷管时,箱堆高度要低于车厢边帮的1/3,炸药纸箱高度不宜超过五个箱高且超出边帮的高度不应超过包装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车厢内不应留有空隙,应采取防止箱体移动产生碰撞的措施。检查无误后盖好蓬布,并将其捆绑牢固,再关锁好后车门;专用运输车装载爆破器材时,考虑到运输安全,不超载,纸箱的承受强度等方面的因素,箱垛高度不应超过1.5m,最好每垛不超过五箱。载货完毕后使用专用捆绑带和挂钩将箱子固定,关锁好车门。

中途部分卸货后,应立即调整包装件的位置、高度并重新加以固定防止包装件在车箱内的坠落和位移。

设有雷管防爆罐(箱)的民爆器材专用运输车,在运载炸药时可以同车装载少量雷管,但装载的雷管必须置于密闭的防爆罐(箱)内,其装载的量不允许超过车辆技术说明书的规定。严禁为了增加雷管的装载量而自行改装、增加或取消防爆罐(箱)。

9、爆破器材装、卸完成后,库管员应和押运员应共同清点发出或收到货物的数量,按规定履行提货或接货手续。

三、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各类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运发[1999]1382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88)的有关规定。

2、运输爆破器材应采用合符《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科工爆[2001]156号)规定的专用车辆,车况应达到一级标准。车辆不得自行改装,不得使用翻新轮胎。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一级车况的规定,并经过年审。

②车箱护栏经加固,车内有固定包装箱的措施,设有密闭的可关锁的、可报警的车门。装载雷管的车厢内应铺设软垫。

③汽车的排气装置已调整到驾驶室的下侧并加装防火罩,配备有不少于5kg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两具。

第11篇 工程指挥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工程项目指挥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制度.2、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本制度执行.3、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经理部,各工区主管领导负责.项目经理部,各工区必须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4、保管,使用,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5、未经火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懂民爆产品性质,性能者,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二、炸药库管理制度

1、炸药库的工艺布置,库房建筑,必须符合《安全设计规范》要求,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和批准,不准用于存放火工产品.2、未经火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懂民爆产品性质,性能者,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做好出库登记,回收时做好入库登记,每月做好日报表,每月做好月报表,日清月结.3、禁止携带烟火和穿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

4、禁止携带烟火与引火器材,进入库区,不准在上述区域点放烟花炮竹.

5、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饮食和进餐.

三、炸药库警卫值班制度

1、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值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值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交换班,并办好一切交接手续.2、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到勤检查,勤巡逻,对重点危险库房要严加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经理部领导或公安机关.3、对外来车辆,人员必须先登记后入库区,严禁非工作人员在库区随意乱窜,严禁各种事故的发生.对爆炸物品仓库,坚决杜绝外人参观和管理.仓库管理员必须做到不吸烟,不喝酒,严禁脱岗;

做好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保证爆炸物品仓库随时有人.

4、凡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烟火与引火器材,不准在上述区域点放烟火爆竹,不准使用各种枪支在上述区域打鸟,打猎.

5、库区内一切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值班时严禁会客,酗酒.协助保管员搞好库区周围环境卫生工作.

四、爆炸物品的储存

1、项目经理部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设专人保管,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2、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做到: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仓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导火索,电(纸)管,炸药必须分类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和公安部门.

五、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

1、各工区报爆炸物品用量计划到经理部安全部,由安全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持《爆炸物品购买证》定点购买.严禁自由买卖,严禁自销,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2、各工区需用爆炸物品时,根据所报月计划用量,到经理部安全部办理爆炸物品领用单后持单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购买爆炸物品必须根据施工进度经批准后分批购买,当日使用,当日使用不完的当日缴回爆炸物品仓库.3、项目经理部购买爆炸物品,由项目经理部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自运或委托承运人运输.

4、施工段各工区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爆炸物品的运输,由各工区自运,并派指定的安全员办理领取和核销手续并押运.

5、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装有爆炸物品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装卸爆炸物品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在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使,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4)运输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严禁随身携带爆炸物品.

六、爆炸物品的使用

1、施工段内爆炸物品的使用,由项目部安全部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2、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各工区负责审查爆破员,项目经理部安全部负责进行培训.3、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施工爆破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当日用量领取,在施工爆破作业中爆破人员必须保证放炮范围,杜绝外人参观和进入工地防护网. 2)施工场地爆破管理人员必须监督爆破施工员使用炸药量.在爆破作业之前必须清点炸材数目,禁止漏放工地或丢失,一旦发现数目不对,应积极追回或无法追回时及时报该区派出所协助追查. 3.)在人群,车辆流通下放炮作业,安全人员必须在放炮范围 出警示,暂时停止人群,车辆流通.

4)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

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施工现场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各工区安全员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爆炸物品仓库.工地爆破管理人员必须作领取与实用炸材日报表,杜绝本工地炸材流失到其它工地施用.

5、当天剩余炸材必须如数交爆炸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收回库存,杜绝存放工地.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7、由于安全责任不当,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配备2名以上保管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

4、建立交接班制度,并严格执行。

①接班人员须提前10分钟到岗交接班,交班人员未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②交接班必须在现场面对面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③交班内容应包括:当班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接帐簿、各项登记表和相关凭证等;上级交办的任务和工作精神。

5、建立出入库查验和登记制度。

①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对出库传票和收发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②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民用爆炸物品明细帐》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不得将民用爆炸物品发放给无爆破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人员卡发放、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6、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7、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严禁将两种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杂物及任何废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8、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在库房明显位置设定置管理图,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

9、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按批号堆放,不同规格的危险品应分垛堆放,做到先进先出。

②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4m,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③堆放工业炸药、工业索类火工品等成品箱的堆垛总高不应超过1.6米,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高不得超过1.6米。

10、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

11、库房通风要良好,应备有温度计和湿度计,使室温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低于60%,每天应检查库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并做好记录。

12、库内应保持整洁,库房周围不得有杂草和易燃物,8米范围内设防火隔离带。

13、 严禁在库房内开箱拆包,需开箱拆包作业的应在防护士堤进行。

第13篇 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化学危险物品购销、运输、存储、保管、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设专人管理。

第二条 库房、门窗向外开,保护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三条 库房内外保持35摄氏度上下,夏季对佛点低的物品,要有降温措施。

对爆炸物、氧化物、易燃物,遇水燃烧物、毒品和压缩气体等必须严格分库存放,严禁混放。

第四条 库房内不准安装电器照明设备,禁止吸烟,明火作业,严禁在油料库内分装或配料。

第五条 及时处理废旧包装物品,不得在库内存放。装、卸搬运物品时严禁磕碰、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第六条 库房内不准住人,配有针对性的配备消防器材。

第14篇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一、仓库管理

1、仓库由本矿保管员管理。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2、仓库设置要根据安监局有关要求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责任制,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二、验收入库

3、物资入库,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物资交接本上签字,应当认识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

4、物资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5、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财务科记帐。

6、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之责任。

7、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本矿的有关人员处理。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本矿领导反映查询。

三、物资的储存保管

1、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要有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

2、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3、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本矿领导,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4、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十不”要求,务使本矿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5、保管物资,未经本矿领导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

6、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四、物资发放

1、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料。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

2、领料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材料用途,核算员和领料人签字。属计划内的材料应有材料计划;属限额供料的材料应限额供料制度;属规定审批的材料应有审批人签字。同时,以超费用领料人未办手续,不得发料。

3、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和接料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4、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15篇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2、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尤溪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持单位卡到公安局办证窗口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3、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库)3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单位卡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4、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5、严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如实将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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