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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爆炸物品的安全检查制度是保障企业生产秩序和员工生命安全的基石。它如同一道无形的防护屏障,预防潜在的危险,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行。有效的安全制度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强化责任落实,从而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定期检查:规定定期对爆炸物品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包括存储条件、包装完整性、标识清晰度等。

2. 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在搬运、使用爆炸物品时的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操作规范。

3.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如火灾、泄露等,以便迅速、有效地处置。

4. 培训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 许可证制度:对涉及爆炸物品的作业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相关操作。

注意事项

1. 严格执行:安全制度不是一纸空文,必须严格遵守,任何疏漏都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2. 更新迭代:随着技术进步和环境变化,安全制度应及时更新,以适应新的安全需求。

3. 监督机制: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4. 反馈与改进:鼓励员工反馈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提升制度的有效性。

通过上述安全制度的实施,我们旨在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生产环境,让每一位员工都能在工作中感受到安全的保障。只有这样,我们的企业才能持续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第1篇 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应以每周、每月、每季对民爆爆炸物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项目部安全保卫部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二、安全检查时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登记簿》或安全检查记录,对安全检查记录在一个工期内,要妥善保管以备公安部门检查。

三、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项目部安全保卫部,重大隐患由项目部安全保卫部建立专项监控档案并报上级备案。

四、认真负责,做到“谁负责,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因领导失职,检查不到而发生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2篇 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涉爆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法制、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二:民爆物品消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的权责令限期3日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有权停止整改。经过两次整改、停业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一)民爆器材仓库保管员、安全员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发证、守护人员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库房无人守护,守护人员老、病、残不能胜任工作,守护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领用民爆器材无手续的,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库房,无登记项目、账目不符的。

(四)销售民爆器材 不查验,不登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关条例的。

(五)库房超过按期炸药的储量而超荷的。

(六)炸药库的设施、照明达不到要求的,民爆器材不存放专用库房的。

(七)无证领用、入库,账目不清楚的。运送无押运员,混装、使用不相符的车辆运送的。

(八)跟换法人、主管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民爆物品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因主管负责人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民爆物品丢失、被盗、,依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四:凡因民爆器材丢失、被盗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民爆器材的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因管理不当,安全措施不落实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责停业 整改,发生爆炸事故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六:变造、伪造、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转借、以其他方式转让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吊销有关许可证、没收其非法所得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七:使用单位、爆破人员将民爆器材转让、抵押给他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民爆器材,吊销使用单位的许可爆破作业人员的作业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有违法规定行为之一,经治安处罚仍不改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实行劳动教养。

九: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主管民爆器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民爆器材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 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3篇 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一项行之有效手段之一,全面实行各级人员的安全检查制度是提高民爆物品流通经营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用爆破物品仓库的库管员,每天必须对所保管的民爆物品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民爆物品仓库负责人每周须对仓库的出入库情况,仓库的各项安全设施进行认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记录在案,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提出整改措施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三、分管民爆物品的经理,每个月须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库区,认真检查民爆物品保管、销售情况,并对防盗报警、消防设施、水源、防雷等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措施记录在案并向主要负责人及时汇报。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深入仓库检查指导应纳入工作的议程,每季度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民爆物品的销售、储存情况,以及仓储各类安全设施是否正常、有效,发现异常提出整改措施,并保证整改资金及时到位,督促检查负责整改人落实整改情况。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需用的资金、项目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均须一一记录在案,以备查。

第4篇 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为了加强废旧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其销毁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各部门。

二、职责 爆炸物品销毁由安全部门负责。

三、安全管理规定

1.过期、失效或质量有问题的爆炸物品、生产线清扫的爆炸物品属于销毁处理范围。

2.企业制定《爆炸物品销毁安全操作规程》,由安全员负责监督销毁处理的全过程。

3.销毁工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建立完整的销毁记录,参与销毁作业人员应共同签字。

4.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前,向安全部门报审,再经领导同意批准后,由押运员监护到指定的地点销毁,数量较大时,必须上报公安机关备案。

.5爆炸物品一次销毁量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6.销毁作业应在白天进行,禁止夜间、雷雨天、雾天、雷电、大风、大雪、冰雹等恶劣气候里进行销毁作业。

7.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

四、考核 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

第5篇 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保卫制度

一、库区值班警卫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身体强壮的人员担任,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职责、防患于未然。

三、库区应实行24小时保卫巡回制度,夜间警卫人员实行双人双岗制度,严禁脱岗、睡岗、串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四、每班对仓库的门窗、通气孔、监控系统、红外线报警等设施进行一次巡查,对库区围墙、排洪沟进行检查,并认真记录。

五、仓库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库;烟火、移动通讯装置不准入库;不准在库区动火及架设临时电线;确需动火时,需办理动火许可证。

六、夜间不准产品出入库。夜班应一小时在库区内巡逻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处理。

七、严格出入库登记手续、查验制度,对外来人员必须查验其身份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库区。

八、在天气晴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时,应有专人守卫。

九、仓库必须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十、提高警惕,对活动在库外可疑人员及时盘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分部及公安机关报告,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排查一切隐患。

第6篇 爆炸物品安全防范措施及规章制度

为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患于未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华达公司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章制度。本项目在购买、运输、储存爆炸物品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此制度执行。

1、安保部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项目经理部对制度的实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2、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保管员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内部职工担任,实行二十四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

3、爆炸物品的选址建库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办理“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启用,其库房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同时远离建筑物。库房周围设警戒隔离区和明显警戒标志,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库房门向外开,实行双门和双锁设置(即里层为裹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设置安全通风口和防火网。

3、爆炸物品的购买必须先向所在地县以上级治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在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认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爆炸物品运输、押运必须由专人持证负责,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4、施工队领取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逐日消耗表》,经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核对签字后方可由项目部开具领料单领取当班使用量。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入库。存储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氧化剂、酸碱和易爆的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毫米,置放雷管必须铺胶质皮垫,并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留有通道。硝铵炸药垛高不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超过1.5米。

5、严禁任何部门、个人转让、倒卖、易物、私存、持带危险品。

6、工程项目结束后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看守保管员负责整理原始台帐,档案等资料,并移交派出所存档。

第7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炸药库要配备专职保管员。

2、保管员要熟悉工作业务,严守职责。

3、炸药库要求24小时有人看守,保管员不得随意离岗、脱岗,不得让非保管人员代岗。

4、炸药库要有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严禁明火。

5、严禁雷管和炸药混放在一起、炸药和其他易爆易燃物及其他杂物混放。

6、库内保持清洁、整齐。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

8、使用登记健全,做到入库、出库、余额量的底数清,情况明,谁使用、谁登记、谁负责。

9、严禁冒领、出售、借用爆破物品。

10、发现危险隐患、或发生失窃、遗漏,必须立即报告。

违反以上规定,依法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3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三)

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 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

五、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第9篇 爆炸物品与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编制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同时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爆破施工安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工程处《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队严格执行。

13.2采购

1、爆炸物品的采购计划,由物资部门根据施工队的生产计划及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

2、爆炸物品的采购计划,由物资部门报项目部负责人审核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采购手续。

13.3 运输

1、运输爆炸物品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2、由工人搬运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禁止装在衣袋中。

(2)搬运危险品的人员,应彼此相距15米以上,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品。在途中,不准在非指定地点休息或逗留、玩耍。

13.4 保管

1、爆炸物品应存放于相关爆器材有限公司仓库。

2、危险品管必须分别存放,分别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内,防潮、防震、防热、防酸、防碱腐蚀和鼠咬,库房温度不宜超过40℃,严禁同易燃物品存放在一起,并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使用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队保管员)保管。

(2)应存放在专用库房的专用箱内,库房内不得有燃油、氧气、乙炔等易燃物。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3)爆炸物品存放间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

(4)当天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5)严禁将爆炸物品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4、爆炸物品的储存地应派人警戒,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准接近,必须做好以防盗、防破坏为重点的治安保卫工作。

13.5 领用与退料

1、作业队向项目部领用:

(1)爆炸物品的领用必须由施工队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确定药量的多少,同时据实填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表》,经施工队负责人、物资部门、安全负责人及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2)领用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同志担任。

(3)各施工队必须设专人领用爆炸物品(可由队长或专职材料员担任),不准任意更换人员。

2、作业队内部领用与退料:

(1)各队爆炸物品设专人保管即专职保管员(可由队专职材料员担任)。

(2)队爆破施工员向队保管员领用爆炸物品应经队负责人批准同意。每次领用爆炸物品数量情况,由队保管员填写至《爆炸物品发放、使用、退料明细表(作业队)》“发放登记” 栏,表格一式二份,保管员一份,爆破施工员一份。

(3)爆破施工员施工中或当天施工完后将《爆炸物品发放、使用、退料明细表(作业队)》“爆破施工明细”栏如实填写爆炸物品具体使用明细情况,当天下班后将表格交还至队保管员,如有剩余爆炸物品,则在表内“退料情况”栏内如实填写,并与保管员当面清点,办理退库。

(4)由于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经多次搬运、装卸,易使包装损坏或受到雨淋,如退库储存时不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各种隐患就会带入库内,就可能发生事故,为此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核对品名、来源、生产厂家、规格、批号、数量、包装等。

2)检查包装是否有残破、锈蚀、渗漏。

3)对在检查退料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性质不明,包装损坏的一律不准入库,可存于隔离间或观察间,以保安全。

(5)作业队保管员应及时根据《爆炸物品发放、使用、退料明细表(作业队)》每日汇总填写《爆炸物品使用情况汇总表》,一月一结,将汇总明细表交回至项目部专职保管员。

(6)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民工或个人保存。

3、作业队向项目部退料、核算:

各作业队爆破施工完毕,认真仔细地与项目部专职保管员办理核算手续,确保各作业队爆炸物品帐目准确、数量对应,如有剩余爆炸物品应填写《爆炸物品退料表》,严格办理退库手续。

13.6销毁

爆炸物品因质量不合格或失效,需作销毁处理时,必须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职能部门同意才可进行销毁。

13.7岗位职责

1、工地项目部负责人对本项目部所有爆炸物品负全面领导责任。

2、工地项目部安监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爆炸物品负监督管理责任。

3、工地施工队队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爆炸物品负直接领导责任。

4、工地施工队专(兼)职安全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爆炸物品负直接责任。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力度,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等情况,以保证爆破物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生产安全。

第10篇 爆炸物品安全防范措施规章制度

为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患于未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华达公司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章制度。本项目在购买、运输、储存爆炸物品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此制度执行。

1、安保部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项目经理部对制度的实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2、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保管员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内部职工担任,实行二十四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

3、爆炸物品的选址建库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办理“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启用,其库房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同时远离建筑物。库房周围设警戒隔离区和明显警戒标志,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库房门向外开,实行双门和双锁设置(即里层为裹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设置安全通风口和防火网。

3、爆炸物品的购买必须先向所在地县以上级治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在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认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爆炸物品运输、押运必须由专人持证负责,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4、施工队领取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逐日消耗表》,经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核对签字后方可由项目部开具领料单领取当班使用量。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入库。存储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氧化剂、酸碱和易爆的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毫米,置放雷管必须铺胶质皮垫,并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留有通道。硝铵炸药垛高不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超过1.5米。

5、严禁任何部门、个人转让、倒卖、易物、私存、持带危险品。

6、工程项目结束后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看守保管员负责整理原始台帐,档案等资料,并移交派出所存档。

第11篇 爆炸物品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编制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同时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爆破施工安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工程处《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队严格执行。

13.2采购

1、爆炸物品的采购计划,由物资部门根据施工队的生产计划及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

2、爆炸物品的采购计划,由物资部门报项目部负责人审核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采购手续。

13.3 运输

1、运输爆炸物品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2、由工人搬运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禁止装在衣袋中。

(2)搬运危险品的人员,应彼此相距15米以上,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品。在途中,不准在非指定地点休息或逗留、玩耍。

13.4 保管

1、爆炸物品应存放于相关爆器材有限公司仓库。

2、危险品管必须分别存放,分别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内,防潮、防震、防热、防酸、防碱腐蚀和鼠咬,库房温度不宜超过40℃,严禁同易燃物品存放在一起,并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使用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队保管员)保管。

(2)应存放在专用库房的专用箱内,库房内不得有燃油、氧气、乙炔等易燃物。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3)爆炸物品存放间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

(4)当天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5)严禁将爆炸物品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4、爆炸物品的储存地应派人警戒,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准接近,必须做好以防盗、防破坏为重点的治安保卫工作。

13.5 领用与退料

1、作业队向项目部领用:

(1)爆炸物品的领用必须由施工队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确定药量的多少,同时据实填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表》,经施工队负责人、物资部门、安全负责人及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2)领用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同志担任。

(3)各施工队必须设专人领用爆炸物品(可由队长或专职材料员担任),不准任意更换人员。

2、作业队内部领用与退料:

(1)各队爆炸物品设专人保管即专职保管员(可由队专职材料员担任)。

(2)队爆破施工员向队保管员领用爆炸物品应经队负责人批准同意。每次领用爆炸物品数量情况,由队保管员填写至《爆炸物品发放、使用、退料明细表(作业队)》“发放登记” 栏,表格一式二份,保管员一份,爆破施工员一份。

(3)爆破施工员施工中或当天施工完后将《爆炸物品发放、使用、退料明细表(作业队)》“爆破施工明细”栏如实填写爆炸物品具体使用明细情况,当天下班后将表格交还至队保管员,如有剩余爆炸物品,则在表内“退料情况”栏内如实填写,并与保管员当面清点,办理退库。

(4)由于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经多次搬运、装卸,易使包装损坏或受到雨淋,如退库储存时不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各种隐患就会带入库内,就可能发生事故,为此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核对品名、来源、生产厂家、规格、批号、数量、包装等。

2)检查包装是否有残破、锈蚀、渗漏。

3)对在检查退料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性质不明,包装损坏的一律不准入库,可存于隔离间或观察间,以保安全。

(5)作业队保管员应及时根据《爆炸物品发放、使用、退料明细表(作业队)》每日汇总填写《爆炸物品使用情况汇总表》,一月一结,将汇总明细表交回至项目部专职保管员。

(6)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民工或个人保存。

3、作业队向项目部退料、核算:

各作业队爆破施工完毕,认真仔细地与项目部专职保管员办理核算手续,确保各作业队爆炸物品帐目准确、数量对应,如有剩余爆炸物品应填写《爆炸物品退料表》,严格办理退库手续。

13.6销毁

爆炸物品因质量不合格或失效,需作销毁处理时,必须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职能部门同意才可进行销毁。

13.7岗位职责

1、工地项目部负责人对本项目部所有爆炸物品负全面领导责任。

2、工地项目部安监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爆炸物品负监督管理责任。

3、工地施工队队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爆炸物品负直接领导责任。

4、工地施工队专(兼)职安全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爆炸物品负直接责任。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力度,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等情况,以保证爆破物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生产安全。

第12篇 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制度

1、炸药库要配备专职保管员。

2、保管员要熟悉工作业务,严守职责。

3、炸药库要求24小时有人看守,保管员不得随意离岗、脱岗,不得让非保管人员代岗。

4、炸药库要有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严禁明火。

5、严禁雷管和炸药混放在一起、炸药和其他易爆易燃物及其他杂物混放。

6、库内保持清洁、整齐。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

8、使用登记健全,做到入库、出库、余额量的底数清,情况明,谁使用、谁登记、谁负责。

9、严禁冒领、出售、借用爆破物品。

10、发现危险隐患、或发生失窃、遗漏,必须立即报告。

违反以上规定,依法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一项行之有效手段之一,全面实行各级人员的安全检查制度是提高民爆物品流通经营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用爆破物品仓库的库管员,每天必须对所保管的民爆物品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民爆物品仓库负责人每周须对仓库的出入库情况,仓库的各项安全设施进行认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记录在案,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提出整改措施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三、分管民爆物品的经理,每个月须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库区,认真检查民爆物品保管、销售情况,并对防盗报警、消防设施、水源、防雷等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措施记录在案并向主要负责人及时汇报。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深入仓库检查指导应纳入工作的议程,每季度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民爆物品的销售、储存情况,以及仓储各类安全设施是否正常、有效,发现异常提出整改措施,并保证整改资金及时到位,督促检查负责整改人落实整改情况。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需用的资金、项目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均须一一记录在案,以备查。

第14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爆炸物品管理“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防止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系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项目部及所属的各单位及外部劳务建筑队伍。

第四条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检员、爆破员、驻地干警等组成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破物品管理、使用、清退工作。

第五条爆破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要有许可证。变质、失效爆破物品的销毁要有审批手续。

第六条爆破物品的存储、使用要配齐四人员(保管员、看守员、爆破员、安全员)。四大员必须由内部职工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由驻点派出所进行政治审查和业务培训考核,发给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则,建立岗位责任制。杜绝无证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第七条铜仁市公安局及下属公安部门负责对管辖内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各施工队必须与项目部签订《爆破物品管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第八条派出所每月至少对辖区内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写《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使用爆破物品,直至隐患得到整改,并书面上报主管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一派出所对辖区内爆破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上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库选址建库

第九条爆破器材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的建库申请计划,并将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给铜仁市公安局,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办理“存储许可证”。爆破物品库未经派出所会同铜仁市公安局验收合格,不准启用。

第十条库房建筑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

(一) 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内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 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砂浆砌筑,库顶采用混凝土浇筑,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少于3米。

(三)库房门应向外开,并实行双门和双锁高设置(即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应设置通风窗和防火网;安装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备以防雷击;并配置必要的技防、物防措施。

(四)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区内杂草、引火物应清除,警戒区内不准架设电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爆炸器材库的设置。派出所在与铜仁市公安局及团堡派出所有关领导的共同协商下,由铜仁市公安局批准建设。

第三章爆炸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按炸药的设计储量和施工需要统一采购,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检验合格的爆炸物品,才能组织运输到库。其采购行为应符合贯标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运输爆炸物品到炸药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库内只准保管人员进入,其他人员进入时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陪同进入。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进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帐物相符。

(二)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房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氧化剂、酸碱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至300毫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放胶质皮垫,堆码整齐,不准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

(三)库内要通风良好,并避免阳关直射,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th范围内,库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

(四)炸药的开箱或重新装箱禁止在库区内进行,应在仓库警戒线外另设的料棚内进行。开箱时使用的铜器或木质锤头,不得使用铁器。保管员不得穿带钉鞋,进行操作或进入库房。库房严禁烟火,有油污的衣服严禁放在库房。

第十五条库房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硝铵炸药垛一般不得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米。

第十六条

(一)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认真填写专门《爆炸物品日用量申领表》,申领表必须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核对签字,然后报派出所审批。签发领取当日使用量,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去人去车到爆破现场跟踪监督爆破物品的使用情况。

(二)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以确保剩余量的回收。专业送配药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完善手续,并填写监督卡交库房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爆炸作业应由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员担任,外部劳务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部劳务单位派爆破员组织实施。无爆破人员的,由项目部统一安排。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第四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每个库区选派2名内部职工担负看守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库区值班应配备通讯工具。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准将爆破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库。

第二十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条积压的爆炸物品除按供应渠道送回供应单位或按规定销毁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易物、私存及携带。

第二十二条严禁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并不得将爆炸物品交由项目部劳务领退、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项目部物资负责人组织保管员整理原始账,档案资料,并移交公安分处存档。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无被盗、丢失、爆炸及违反本办法的;

(三)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的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将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或其他技防的;

(三)库内存入性质相抵触的雷管、炸药或其他物品混存的;

(四)超量存储,超过限高或堆放混乱的;

(五)出入库手续不齐全、帐物不相符的;

(六)在库区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七)看守人员擅离岗位造成丢失、被盗的;

(八)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的;

(九)爆破器材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十)爆炸物品由外部劳务人员领、退、保管及使用的;

(十一)爆炸物品发生被盗、丢失、爆炸等问题不即使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铁十二局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六分部负责解释。

第15篇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 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

五、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第16篇 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教育制度

为加强安全经营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经营意识,保证经营工作顺畅平稳的进行,现就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如下: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万无一失”的安全经营方针,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保证所有职工树立牢固的安全经营意识。

二、安全教育工作有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实施,由组长拟定教育内容,并组织学习及考核。

三、安全教育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具体时间由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四、安全教育工作要做到常抓不懈,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五、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从原不涉及有安全要求的岗位调入现涉及有安全要求的岗位的人员,要针对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经过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制度,保证安全教育工作落实到实处,新职工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所有职工每年教育培训时间累积不少于两天。

七、教育培训实行形式多样的方法,理论学习与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相结合,定期不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考核,对连续考核不及格者,给以待岗学习,补考及格后方可复岗。

八、安全教育制度人人必须遵守,组织施教的人员必须精心准备,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虚心学习,以保证总体安全意识进一步坚强,安全经营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

第17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犯罪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身体健康、无残疾缺陷的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二、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必须建设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加强值班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和用火。

三、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存放在雷管库或保险柜和炸药库或保险柜内,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使用爆破器材时,必须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严防民用爆炸物品从使用环节流失。

五、发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治安大队。

六、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如当地农民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经责任区民警核实派出所批准,按规定购买爆破器材交作业人员保管,并具体进行爆破作业。

七、爆破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确保爆破安全。

八、未经公安局批准,不得进行大型爆破作业。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十、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第18篇 爆炸物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应以每周、每月、每季对民爆爆炸物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项目部安全保卫部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二、安全检查时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登记簿》或安全检查记录,对安全检查记录在一个工期内,要妥善保管以备公安部门检查。

三、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项目部安全保卫部,重大隐患由项目部安全保卫部建立专项监控档案并报上级备案。

四、认真负责,做到“谁负责,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因领导失职,检查不到而发生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19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一、爆炸物品的管理实行矿长负责制,矿长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做到经常检查,增添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二、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安全员、保管员、值班员每天都要进行详细检查,分管领导必须每周检查二次,矿长必须每月组织二次大检查,由保卫科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每次检查必须有祥细的记录。

三、检查库房是否牢固,雨季“三防”情况,门、窗是否安全可靠,库区周围有无异常情况。

四、检查炸药,雷管是否按规定分库存放,库内是否堆放了其它杂物,堆码是否整齐、整洁卫生,是否严格执行了“双人双锁”和“双向查验”制度。

五、检查保管员是否正确使用手持机,雷管、炸药入出库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编码登记,并分类装箱上锁,输入手持机。

六、检查库房值班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24小时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入出库人员登记情况和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七、检查库房严禁烟火执行情况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及完好情况,做到防火防盗。

八、检查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是否严格执行了领、退、出入库清点登记手续,保管中是否做到了账物、账实相符,相关资料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建档管理,并经常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

第20篇 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制度

一、库区值班警卫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身体强壮的人员担任,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职责、防患于未然。

三、库区应实行24小时保卫巡回制度,夜间警卫人员实行双人双岗制度,严禁脱岗、睡岗、串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四、每班对仓库的门窗、通气孔、监控系统、红外线报警等设施进行一次巡查,对库区围墙、排洪沟进行检查,并认真记录。

五、仓库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库;烟火、移动通讯装置不准入库;不准在库区动火及架设临时电线;确需动火时,需办理动火许可证。

六、夜间不准产品出入库。夜班应一小时在库区内巡逻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处理。

七、严格出入库登记手续、查验制度,对外来人员必须查验其身份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库区。

八、在天气晴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时,应有专人守卫。

九、仓库必须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十、提高警惕,对活动在库外可疑人员及时盘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分部及公安机关报告,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排查一切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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