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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登记管理制度

登记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企业运营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它涵盖了员工信息管理、物资入库出库记录、财务收支登记、客户资料维护等多个方面,通过系统的记录和跟踪,实现对企业各项活动的有序管理和有效监控。

包括哪些方面

1. 员工登记:包括新员工入职信息、在职员工变动情况、离职员工档案管理等。

2. 物资管理:涉及采购、库存、领用、报废等环节的详细记录。

3. 财务登记:包括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的准确记录。

4. 客户管理:客户基本信息、交易记录、服务反馈等信息的登记。

5. 合同管理:合同签订、执行、变更、终止等过程的文档记录。

6. 项目登记:项目启动、执行、验收、结项等阶段的进度和成果记录。

重要性

1. 提高效率:规范化的登记流程能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信息错漏。

2. 保障合规:确保企业的各项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3. 促进沟通:清晰的记录便于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促进协同工作。

4. 决策支持:详实的数据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支持企业战略规划。

5. 风险控制:通过记录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问题,采取预防措施。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登记规程:明确各类登记的标准格式、内容要求和审批流程,确保操作一致。

2. 引入信息化系统:利用erp、crm等软件,实现数据自动化录入和更新,减少人为错误。

3. 培训与指导:定期进行登记管理制度的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和执行。

4. 监控与审计:设置定期的内部审计,检查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5. 激励机制: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守登记管理制度。

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全员参与和持续优化。通过科学的管理,我们可以提升企业的运行效率,保证业务的合规性,为企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登记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库存管理,便于掌握商品流向,制定本制度:

1、只允许购进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严禁销售无证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过期、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

2、烟花爆竹产品入库时,应详细登记其生产厂家、品种与规格、数量。

3、烟花爆竹产品只能销售给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

4、销售时必须详细登记销售对象的零售许可证编号、零售负责人姓名、销售时间,以及销售产品的生产厂家、品种与规格、数量,并由销售对象签字核实。

5、建立并保存产品流向记录档案。

第2篇 学校门卫出入登记管理制度-5

学校门卫出入登记管理制度(5)

1、学生上课时间禁止学生外出,学生请假凭班主任签发的出门证出校.

2、外来人员办事出入校门必须经被访人员同意,持有效证件到门卫办理出入登记手续。禁止推销、散发广告和闲散人员进入学校。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宠物进入校园。

4、携带物品出校须持相关部门的证明,经检查后方可放行。下班后和节假日禁止携带公物出校。

5、禁止外单位车辆和出租车进入校园。进校送货的车辆,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门卫登记方可进校,并接受门卫检查。

6、废品收购人员要经有关部门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园内收购废品,并接受门卫的检查。

7、校大门在晚22:00时关闭,禁止住校学生外出,对晚归住校学生要进行登记,按校规校纪进行教育并处理。

第3篇 设备验收登记管理制度

一、大型机具设备拆装施工方案、验收等资料及时由安质部存档。

二、大型机具设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建立机械设备档案存放安质部备案存档。

三、一般机械(拌浆机、压浆机、弯曲机、切割机等)每年检修一次,检修后由安质部检查验收签字立档。

四、特种机械设备不合格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五、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操作与本人所获得的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以确保人的安全和机械设备的完好。

六、操作人员按照《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和本机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操作,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和工作中应注意观察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七、驾驶室或操作室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严禁机械设备带故障运转或超负荷运转。

九、机械设备在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关闭好驾驶室(操作室),要拉上制动,不得停放在坡道上,夜间应有人看管。

十、向机械内加油时,附近要严禁烟火。柴、汽油机正常温度在60-90度之间,温度在40度以下,不得带负荷工作。

十一、对用水冷却的机械,当气温低于零度时,工作后应及时放水或采取防冻措施,以防冻裂机体。

十二、放置电动机的地点必须保持干燥,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易燃品。启动高压电开关及高压电机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

第4篇 仪器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1)试验室设仪器设备管理员。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仪器的标定、校验、更换易损配件,小修调试。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由操作者负责。

(2)操作者必须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严禁超负荷、超量程。按保养维护润滑的要求进行保养维护润滑,做到不锈蚀、无尘埃、不研磨,保持设备仪器的清洁、整齐。

(3)操作者发现仪器设备出现不正常现象,停止运转,通知设备员进行检查维护,待允许运行后,再进行操作,否则一切后果操作人员负责。

(4)设备员负责管理仪器设备档案,按要求填写清楚。

(5)试验室重要仪器设备明确专人使用、操作,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如使用必须经负责人考核同意后使用。如工作需要使用,必须由本设备直接操作者在场方可。

第5篇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____10.23-2010)

4 定义

产品:是指生产单位生产且用于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中间产品:是指生产单位为生产某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具有一定储存量且不向外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原料:是指生产单位外购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5 职责

5.1安环质监部职责

5.1.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普查、注册登记、建立档案;

5.1.2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5.1.3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的编制、修订工作。

5.1.4负责委托国家认定的资质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定、分类和评估。

5.2其他部门职责

5.2.1生产部配合安环质监部做好本单位险化学品的普查、注册登记、建立档案的工作。

5.2.2销售部按照规定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

5.2.3供应部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及时向供方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向安环质监部备案。

6 内容和要求

6.1危险化学品的普查

6.1.1公司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⑴ 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⑵ 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⑶ 数量。

⑷ 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⑸ 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6.1.2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6.2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6.2.1登记程序

6.2.1.1安环质监部通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网站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登记系统”)提出登记申请。

6.2.1.2省登记办公室对公司的登记申请开通后,继续使用“登记系统”进行内容登记。登记完毕后保存和打印登记信息(先不提交),打印的纸质登记材料报区安全监管局。纸质材料的应符合如下内容:

⑴《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

⑵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⑶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2份;

⑷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应急服务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协议书1份;

⑸ 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国外其他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

6.2.1.3等区安全监管局对所提交的单位基本信息符合性及登记信息完整性审查合格后,再向省登记办公室提交电子登记材料。

6.2.1.4省登记办公室对公司提交的电子登记材料审核合格后,公司应按照要求向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寄送纸质登记材料。报送的纸质登记材料必须与网络申报材料的保持一致。

6.2.2登记证书的领取、归档

公司安环质监部应及时登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关注相关公告,及时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台账》,并向总经办归档。

6.3其他事项

6.3.1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公司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省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

6.3.2公司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6.3.3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应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6.3.4终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在终止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7 记录

7.1产品登记表

7.2生产原料登记表

7.3中间产品登记表

7.4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7.5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7.6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7.7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第6篇 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对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的管理,特制定公司的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

(1)仓管员将验收好的物品进行数量核对,看实物是否与帐面相符,进行入库,将已入库的产品数量在库存表上进行登记。

(2)仓管员接到发料传票后,依据传票进行发料,并将发料数量写于传票上。

(3)原料使用完毕,将剩余原材料归还仓库,仓管员将原材料归还原处并将归还的原材料数量写于传票上,在库存表上进行登记。

(4)经验收合格的成品入库时,仓管员清点产品的数量,检查用料数量与入库数量之间的损耗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如果不一致,查找原因,如果一致,在传票上写清数量,依据传票上的数量在库存表上进行登记入库。

(5)产品出库时,仓管员先依据出库单和派车单进行备货。

(6)准备出库的产品与出库单数量、品名核对无误后,进行装车出货,依据发完货的出库单在库存表上进行登记。

第7篇 中小学出入校门登记管理制度

1、 学生及家长出校门规定

(1)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出入,要凭校徽进出校门。

(2)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出校门,必须凭班主任或有关部门批条,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返回校园。

(3)学生翻越围墙进校,一律上报校长室,按违纪进行处理。

(4)学生家长来校找老师联系工作,先与值日教师沟通、登记,家长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学校,更不能进入教学区域。

2、外来人员来访规定

(1)外来人员来访,门卫要问清是由,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并填好外来会客登记表。

(2)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教学有序进行。

3、物品出入规定

(1)学生及教职工携带物品出校,必须出示部门负责人批条。

(2)外单位物品入校,严格验看,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4、其他规定

(1)值日教师引导允许进校的车辆的停放及安全。

(2)值日教师要保持校门前环境卫生,保管好门前的安全警示标志。

(3)值日教师保证门口畅通无阻,关键时刻能灵活处理各类情况。要与校长室配合,保证校门前师生的安全。

第8篇 某实验小学传染病登记管理报告制度

实验小学传染病登记管理报告制度

1、各班每天要进行晨检。

2、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

3、发现学生有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传染病早期症状,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报告校长并向上级卫生及教育局报告。

4、对因病缺勤的学生,班主任要追查病因并进行登记。

5、学校发现疫情要在24小时内上报。

6、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的;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者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学校疫情报告人均应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第9篇 民爆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1、为加强监管,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公安机关在涉爆企业推行爆炸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2、“六种簿册”即《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安全检查登记本》。由市局规范设计,统一印制。

3、“六种簿册”由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涉爆从业人员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爆破器材的出库、入库、领取、使用、清退,爆破器材储存库(区)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检查,都必须纳入登记范围,保存两年,做到有据可查。

4、按照涉爆从业人员职责分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由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和安全负责人按规定内容填写。《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由值班巡守人员填写。《安全检查登记本》由涉爆企业管理人员填写。如实填写“六种簿册”,字迹必须工整、认真。

第10篇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本文转自制度职责大全 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

(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

(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构应当依法审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注册。

(九)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号)的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统计。

三、严格食品流通许可与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促进食品经营者健康发展

(十)许可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法处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层层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流通环节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特别是要把许可证的日常监管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市场巡查,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对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

(十一)登记注册机构按照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要求,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

(十二)登记注册机构依法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年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对年检、验照结果,应当依托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与食品流通许可机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切实加强许可和登记注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努力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数据库。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体系。

(十四)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相互沟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

(十五)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流通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记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11篇 住宿登记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1、 总台接待员负责接待旅客住宿登记工作,每天24小时当班服务。

2、 所有中、外旅客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单,登记合格率100%。

3、 对零散旅客实施登记时必须做到“三清,三核对”。

“三清”即:字迹清、登记项目清、证件检验清。

“三核对”即:核对旅客本人和证件照片是否相符,核对登记年龄和证件的年龄是否相符,核对证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4、 旅行团体客人的住宿登记可由旅行社陪同或销售代表代办填报。

5、 vip客人可先领进房,在房内办理登记手续或由省、市接待部门代为登记。

6、接待员在实施住宿登记时,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切实做好有关通缉协查核对工作,发现可疑人员采取内紧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设法报警,避免打草惊蛇。

7、 旅客资料和公安机关下发的有关通缉协查对象应及时输入电脑准确无误,以便核查。

8、 接待员在办理住宿登记的同时,应提醒旅客贵重钱财,证件可免费保管。

9、 按照公安部门规定:访客须登记,访客时间不超过23点。

第12篇 z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优秀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

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

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

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

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变更类型时,应当按照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或者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八条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章前期审批

第三十条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由公司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前期市场调研,调研情况提交规划发展部,进行可行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经过审查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法律意见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按照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董事会纪要。

第三十四条需股东会审议的工商登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按照股东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股东会纪要。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向登记机关进行公司工商登记事宜咨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负责中介机构的联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六条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相关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对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材料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经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工商登记材料的备案存档工作。确保公司工商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部门实行工商登记工作领导责任制。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工作发生责任问题,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

任。因工商登记责任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公司内部将对责任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实行加倍处罚。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第13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请领、使用和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使用过程中出现纰漏,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此制度。

一.医院重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按照规定医院药剂科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科室,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请领、使用、登记制度管理。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上级核对的供给量购入。购入后交药品保管员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设有计算机帐物一套,人工帐一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由各调剂室负责人负责,计算机打印出库单,发药人、请领人签字,请领单保存备查。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医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按照卫生部的规定使用规定的处方。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医院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相关规定的处方量使用。

七.麻醉药品按照“五专”管理,及时登记使用消耗情况。

八.医院药剂科每半年总结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情况。

九.医院按照规定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使用、登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出现违规管理的问题。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应及时在医院药事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14篇 出入井登记管理制度

1、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井下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

2、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及时报告、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

3、井下掘进作业检查的内容包括:

(1)作业地点炮烟浓度是否超标;

(2)作业地点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固,是否有冒顶片帮危险;

(3)作业面是否有发生透水的征兆;

(4)支护规格是否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相符或工作面支护是否损坏;

(5)作业通道是否安全畅通;

(6)供电、供风、供水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7)设备、工具和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8)作业面是否有残炮、盲炮;

(9)作业地点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10)其他。

4、建立人员出入井登记制度,及时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情况。

第15篇 门禁管理和机房人员登记制度

1. 总则

1.1. 为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和各类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真确使用和维护各种设备,管理有章、职责明确,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分为5个部分:

1.1.1. 值班制度

1.1.2. 巡视制度

1.1.3. 日常管理制度

1.1.4. 运行维护制度

1.1.5. 安全保密制度

2. 值班制度

2.1. 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2. 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守则

2.3. 值班守则

2.3.1. 要培养值班人员有一定的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应变和事故判断能力。

2.3.2. 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要在第一时间发现故障和故障隐患,并及时报告,使相关管理人员能及时赶到现场尽最大可能缩短故障恢复时间。

2.3.3. 熟知工作内容和责任规范。值班时间内不得作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任何私事,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3.4. 值班人员负责机房的安全和机房环境卫生。认证履行机房的各项规定,并督促进入机房人员严格遵守。

2.3.5. 负责机房的环境设备与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完成规定的日常操作和故障监测记录,简单故障的排除,负责环境设备的日常巡视。

2.3.6. 值班人员必须以严肃、严格的态度,认证执行机房巡视制度负责每日对机房网络设备、机房设备、机房环境的巡视、认真填写巡视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管理人员反映。

2.3.7. 值班人员要定时对网络管理监控机进行巡视并认真进行记录。

2.3.8. 当遇到故障报警时,应及时判断处故障点,并立即通知相关的系统管理员现场排除故障。发生重大故障时,还应及时报告直接领导。

2.3.9. 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认真交接,双方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岗。

2.3.10. 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和消防管理规定。

3. 巡视制度

3.1. 网络运行设备的巡视

3.1.1. 各服务器的cpu和内存的工作状况

3.1.2. 防火墙的工作状况

3.1.3. 网站的工作状况

3.1.4. 邮件服务器的工作状况

3.1.5. 网络交换机的工作状况

3.1.6. 客户端的网络运行速度

3.1.7. 认真做好记录

3.2. 机房环境的巡视

3.2.1. 机房门窗的关闭情况

3.2.2. 机房的卫生状况

3.2.3. 机房的灯光状况

3.2.4. 机房的温度、湿度及空气状况

3.2.5. 认真做好记录

3.3. 机房设备的巡视

3.3.1. 对机房的ups、空调、消防报警等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巡视,密切注意工作负荷、电池容量、室内温湿度等数值,以保证网络安全、正常的运行

3.3.2. 主配电柜的供电电压、电流。

3.3.3. ups的输出电压、电流和负载功率。

3.3.4. ups电池的状况。

3.3.5. 空调的工作状况。

3.3.6. 新风机和空气净化器的工作状况。

3.3.7. 消防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3.3.8. 查看所有机房设备的报警记录。

3.3.9. 认真做好巡视记录。

4. 日常管理制度

4.1. 每日清理机房的环境卫生。

4.2. 到机房工作的人员要听从值班人员管理

4.3. 到机房工作的人员进入机房前需换上机房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并定期清理自己的装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4.4. 到机房工作的人员不得在机房内吃食品,饮水,吸烟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4.5. 到机房工作的人员严禁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强磁、腐蚀性物体等危险物品进入机房。

4.6. 到机房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不能乱动与自己工作无关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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