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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动火管理制度

动火管理制度是一种安全管理措施,旨在预防和控制在工作环境中进行明火作业可能引发的火灾事故。它通过规范动火行为,确保企业在生产、维修、施工等活动中的安全,保护员工生命安全,维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同时遵守国家的消防法规。

包括哪些方面

动火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动火审批:所有动火作业前必须获得授权,审批流程应明确责任人,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2. 安全距离:设定动火作业的安全距离,确保作业点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隔离措施。

3. 灭火设备: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带等,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4. 监护人员:动火作业期间需有专人监护,随时监测火源,防止失控。

5. 应急预案: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响应。

6. 培训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动火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7. 记录与审计:记录每次动火作业的过程,定期审计制度执行情况,持续改进。

重要性

动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1. 防止火灾:动火作业可能导致的火灾不仅威胁员工的生命安全,也可能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甚至影响周边环境。

2. 法规合规:遵守国家消防法规,避免因违规动火导致的法律纠纷。

3. 企业形象:良好的安全记录能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4. 降低保险成本: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可降低企业火灾风险,从而减少保险费用。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动火作业的步骤、安全要求和应急程序,确保每个员工了解并能执行。

2. 强化执行力度:设立专门的动火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制度的执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定期检查:定期对动火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4. 技术创新:引入先进的监控技术,如热成像系统,实时监测火源温度,预防潜在风险。

5.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的效果,根据反馈调整和完善,确保其适应企业发展需求。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动火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有效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

动火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动火作业票管理制度

凡是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打磨、电钻打眼、喷灯作业、冲击作业等能够产生火花的工作都属于动火作业。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

按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动火作业分为二个级别:危险动火作业、一般动火作业。

危险动火作业:包括在仓库(含易燃易爆仓库)内,油库内,油罐上,油管上,油变压器上,sf6断路器上,机组各轴承上,发电机风洞内,蓄电池室内,危险的电缆沟、暗井内的动火等。其动火作业票由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维护队负责人、安全员在场监护。

一般动火作业:除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其动火作业票由维护队负责人批准,维护队安全员在场监护。

1、动火作业票的使用:动火作业票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效使用期,几个动火项目不能合办一张动火作业票。

2、拆下动火:凡不是必须在现在动火的,应拆下动火部件,移到固定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动火区周围的可燃物质,用足够的不燃材料与周围设备、管道、孔洞等隔离;在高处动火时,要采取防止火花下落的措施。

4、动火手续: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填好动火作业票,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执行人员要见到批准的动火作业票和有安全措施后才开工。

5、动火监护: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及人数规定见上述。

第2篇 安全生产动火管理制度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6操作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8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9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10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2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13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14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5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16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3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2 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1.3 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认可方持续有效。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二、管理办法

2.1 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厂内动火分为三级:

2.1.1 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1.2 二级动火:经认真吹扫处理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系统管网。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上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处理且化验合格的容器、管线;仓库、车库;

2.1.3 三级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2 动火方案的规定:

2.2.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因素识别,识别项目和内容要全面;

2.2.2 在一、二级动火作业前,要制定动火方案。动火方案要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其中包括:置换、吹扫方案、盲板表、盲板图、各项安全措施等。动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

2.2.3 动火方案实施时,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及审批部门要在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检查表》对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逐一检查、确认。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工业动火票》,进行动火作业。

2.3 工业动火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2.3.1 一级动火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车间、动火作业单位有关技术、设备、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按动火方案落实措施,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并填写用火票后,报安全质量与生产运行部审批;

2.3.2 二级动火前,由本公司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填写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批准;

2.3.3 三级动火前,由本厂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调查,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4 动火人职责:

2.4.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4.2 动火人必须持用火票作业;

2.4.3 按用火票上规定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2.4.4 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 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2.4.6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2.4.7 执行“四不动火”即无动火票、无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预防措施不落实、与用火票内容不符的动火。

2.5 动火监护人职责:

2.5.1 动火监护人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5.2 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5.3 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2.5.4 动火监护人必须持用火票;

2.5.5 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作业;

2.5.6 动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及时采取措施;

2.5.7 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2.6 动火作业要求: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动火,节假日非生产必须,一律禁止动火,非动火不可的,必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2.7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2.7.1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取样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超过1小时,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7.2 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2.7.3 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2.7.4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

2.7.5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2.8 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2.8.1 凡需动火的储罐、容器、工艺管线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浓度检测分析;

2.8.2 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为0 lel%时方可动火。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2.8.3 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2.9 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2.9.1 进入设备、设施及容器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2.9.2 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2.9.3 有专人监护。

2.10 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2.10.1 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

2.10.2 在架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2.10.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2.11 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

2.11.1 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2.11.2 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有员逃生;

2.11.3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2.12 其它要求:

2.12.1 动火作业时应将塔、罐、容器、机泵等设备、工艺管线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质吹扫置换,化验合格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2.12.2 进设备内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2.12.3 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

2.12.4 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由相关人员保存一年;

2.12.5 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离、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2.12.6 四不动火即无用火票不动火、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作业与动火审批报告内容不符不动火;

2.12.7 在轻烃分馏装置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外来单位,必须按动火等级报请安全质量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动火;

2.12.8 用火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缺项或项目填写不符合要求,该用火票无效。

三、 附 则

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3.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消防、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用火,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保证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动火 管理 制度

1.2. 适用范围:在ck工程施工中,电焊作业、气焊(割)作业、工具产生火花、火苗的作业。

2. 语词定义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管热熔机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

4. 消防管理制度

4.1. 项目经理为第一防火责任人。

4.2. 建立项目部消防组织,并明确职责分工。

4.3. 实行消防动火审批许可制度。

4.4. 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4.5. 项目部所有员工都有参加义务消防的责任。

4.6. 学习消防应急预案,适宜地进行演练,保持其有效。

重点消防部位

4.6.1. 各现场油漆等化学易燃品存放地。

4.6.2. 各现场电气焊作业地点。

4.6.3. 各现场保温粘胶作业现场

4.6.4. 施工中的油漆工地

4.7. 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防火区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4.8. 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4.9. 定期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10. 消防器材要求

4.10.1. 施工现场根据可燃材料的特性配置对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数量与质量。

4.10.2. 购置管理机构指定安全标志及合格证的产品。

4.10.3.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在有效期内,否则及时换药。

4.10.4. 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它用。

4.11. 消防义务

4.11.1. 发现火灾任何人都有立即报警和组织自救。

4.11.2. 火灾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题下有责任和义务参加救火。

4.11.3. 当火灾失控时应及时向119报警,报警时沉重、冷静,口齿清晰,用普通话说明地点、火势、起火材料。

4.11.4. 在火灾最近或容易走错的交叉路口等候,及时引导消防车进入火灾现场。

5. 动火作业分类:

5.1. 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储存场所(包括各单位、各部门的储存点)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将净化厂房及上下技术夹层、空调系统、送风系统、成品库也定义为特级。

5.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规定的区域外,在厂房的上下技术夹层内、空调系统及送排风管道、成品库,变电所、室外重点防火部位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特级之外的所有建筑物内的动火定义为一级动火。

5.3. 二级动火作业:本项目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它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特级、一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

5.4. 在节假日与20:00到次日8:00的动火在原来的基础上升一级。

6.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等动火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2.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6.3. 动火作业单位必须明确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对于无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须采用石棉布等不燃材料进行覆盖,并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4.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并保存记录。

6.5.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6.6. 凡在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上动火,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7. 在空调及送排风管道上施工,应尽量避免动火作业,如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在管道合适部位采取断开管道或加插盲板等有效安全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

6.8.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等,应检查识别,并采取措施,以防火    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9.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0.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动火作业的申请与审批

7.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申请。

7.2. 动火作业申请表上的项目必须填写完整,不得漏项。

7.3. 特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公司安委会审定后,报业主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7.4. 一级动火作业申请表由项目安全主管填写动火申请表,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技术主管审定,报业主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7.5. 二级动火作业申请表由由项目工段班组填写,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技术主管审定,报业主现场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8. 动火作业的管理

8.1. 动火申办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8.2.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3. 对审核批准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8.4. 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召开收工会,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无残留火种,并在《动火作业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8.5. 动火证格式以批准单位格式为准,批准单位无定制格式的以批准的申请表代证,动火作业有效期以动火证批准期限为准。

8.5.1. 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规范有效期为 24 小时;

8.5.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规范有效期为 120 小时;

8.5.3. 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8.6.  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动火作业申请。

8.6.1. 《特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5天;

8.6.2. 《一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3天;

8.6.3. 《二 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12小时。

8.7.  动火作业申请表应保存三年备查,项目结束后由安全员整理归类后交工程部资料管理员。

8.8. 附件

8.8.1. 动火作业申请表

8.8.2. 动火作业审批表

8.8.3. 气焊作业检查表

8.8.4. 电焊作业检查表

第5篇 项目部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1.一级动火: (重大危险源区域、易燃易爆)(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内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爆物质的场所;(7)一级动火由项目分部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部及建设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位审查、审批后方可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同时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二级动火(可燃,但是不易燃区域 )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及登高焊、割作业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2)二级动火,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申请。(3)二级作业申请审批表由项目分部主管部门填写,并附安全技术方案,报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批准。

3.三级动火(非燃烧物区域) (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均属三级动火。(2)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班组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项目分部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3)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申请。

4. 项目分部应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

5.动火区域是安全员重点巡视区域。

6. 动火范围为主要是电、气焊作业,其他工程项目必须的明火作业。

7.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各种垃圾、木料或其他物品。

8. 违反本制度除停止作业外,要对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按规进行处罚。

第6篇 发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在动火作业中其作业人员的人身以及发电设备系统的设备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本厂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以规范动火作业工作。

2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q/cdt101 0001—2004)

3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3.1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制度;

3.2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重点防火区的动火作业工作(含外委施工动火作业),各级领导、生产部门、公司管理人员、各岗位生产人员以及外委施工作业人员均应熟知本制度

4 动火工作票的使用

4.1本厂动火工作票分为《大唐__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aq—6)与《大唐耒阳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aq—07)。

4.2在本厂下列区域作业需动火时必须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4.2.1制氢站区及围墙外30米以内。

4.2.2汽轮发电机氢气系统及周围25米以内。

4.2.3汽轮机油系统及周围10米以内。

4.2.4燃油库区及围墙外40米以内。

4.2.5 蓄电池室。

4.2.6电缆夹层、电缆隧道。

4.2.6集控(含燃运)室、网控室、配电室、档案室、通讯楼、煤粉仓。

4.2.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4.2.8变压器区域内。

4.2.9锅炉燃油系统区及燃油管路15米及以内。

4.2.10大修期间,氢管道10米以内。

4.3在本厂下列区域作业需动火时必须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4.3.1本厂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的区域。

4.3.2制粉系统检修时,当挥发份大于10%时。

5动火工作票的编号

动火工作票的编号按《大唐__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 “第5条” 的规定执行。

6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按动火工作票的票面内容和要求参照《大唐耒阳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 “第6条”的规定执行。

7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7.1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7.2各生产部门、公司以及外委单位施工作业中需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一级或二级动火工作票。

7.3动火工作票的办理:

7.3.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按本厂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等名单规定执行,签发权限限于本部门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其他人员无权签发动火工作票。

7.3.2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动火等级签发动火工作票。

7.3.3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按动火等级首先进行动火工作审批。一级动火由当值值长、安环部部长、保卫部部长审核,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二级动火由安环部消防专责、保卫部消防专责审核,由厂长助理、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设备部部长批准。

7.3.4动火工作审批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到运行办理许可手续(一级动火,由当值值长办理动火许可、二级动火由当班专业运行班长办理动火许可),办理许可手续前,应按票面所制订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别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由动火工作许可人安排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并按票面内容和要求做好记录填写。

7.4动火作业前要特别注意消除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7.5动火作业中,作业现场必须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必要时应备消防车。

7.6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48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参照执行);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首次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以后的测量结果应设副页填写,格式与票面一致。

7.7动火的现场监护:

7.7.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在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7.7.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的专业副部长(或专工)、保卫部消防专责以及消防队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7.7.3二级动火时,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及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进行动火监护。

7.7.4外委施工等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需进行动火作业,由本厂负责该外委施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根据本制度规定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

7.8动火作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7.8.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等应移至安全场所。

7.8.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方法处理。

7.8.3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7.9凡遇有动火现场未(含动火处理点)清理好;安全措施不到位;露天作业遇有5级以上大风;消防等监护人员不在现场;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严禁或立即停止动火。

7.10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另一份由许可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回给签发人。

7.11动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检修工作票,动火作业必须同时有该项作业的工作票。

7.12动火作业间断及工作终结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不能留有任何火灾隐患。

7.13动火作业结束或工作期限已到,必须及时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7.1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担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7.15下列人员应负《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所规定的安全责任: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各级审批人员、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动火执行人。

8动火工作票的管理

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参照《大唐__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第8条”的规定执行。

9附则

9.1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9.2本制度解释权属安环部。

第7篇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 第一百零二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 第一百零三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11.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3.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 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 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8篇 大厦临时动火作业管理规程制度

大厦临时动火作业管理规程

1、目的

做好临时动火安全措施,保证大厦的防火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临时动火作业的审批、监护与检查工作。

3、职责

3.1管理中心经理负责各项临时动火作业的审批工作。

3.2运行班长负责确定各项临时动火作业所需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

3.3运行值班员负责现场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动火现场巡视检查工作。

4、工作流程

4.1动火前的检查工作

4.1.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4.1.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4.1.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1.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4.1.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和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不动火。

4.1.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4.1.7配备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时不动火。

4.1.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4.2动火中的工作要点

4.2.1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持岗位。

4.2.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4.2.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4.2.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3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

5、相关文件和质量记录表格

5.1《临时动火作业审批表》

第9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施工动火作业管理规程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临时用水及施工动火作业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聘用合格的持证电工上岗,临时用电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遵守临时用电的操作规程,漏电开关,导线等应按申报负荷选用,严禁乱拉、乱接及超负荷使用。

2、施工用水须办理临时用水申请,供水点处须做好防漏处理,施工中应注意现场地面不能有积水。

3、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须持合格焊工证并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做到动火前八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以及在动火部位配备足够灭火器材,设专人监护,做好周围设施的围蔽保护工作。

4、八不: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凡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内,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品的不动火;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未配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5、四要: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第10篇 z物业机房动火管理制度

物业机房动火管理制度

1、在机房因维修需要,需动用电、气焊时,均需报告消防中心后,方可作业。

2、在动火作业时,安全处应派人至现场,且配备有防火器材。

3、电、气焊工必须持证操作。

4、烧焊地点周围应清除5米内的任何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质。

5、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

6、焊割的地点与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7、工作完成后,立即切断电源、气源,清理现场,在保证无余火、余热复燃的危险时方可离开。

第11篇 某厂区内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三级动火”规定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二、动火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以及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领导,必要时要采取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

三、作业现场要备有足够的、有效的灭火器材。

四、不准在仓库、经营场所里使用明火作业,不准在距仓库100m内使用明火,不准在距经营场所25m内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员不准在仓库内或经营场所内吸烟、烧饭,严禁在仓库内焚烧垃圾、杂物。

六、电器设备及其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仓库重地不准安装电器设备,确需安装的,安装及使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七、电气设施的检修,必须由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进行检修。

八、建立统一规范的配电室,并远离仓库。电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九、仓库装置照明灯具,必须有防爆灯罩,开关要安装在室外,应选择防水防尘型。

十、仓库需要动火作业时,要经过有效的审批,撤离无关人员,移走危险物品后方可作业。

第12篇 某某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作业。

(二)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 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0)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1)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2)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①生产不稳定。

②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安全生产部部长、经理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其他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降低时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四)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藏、阴井等部位及其他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至动火结束。

4、取样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min,否则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应由经理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五)《动火作业审批表》的管理

1、《动火作业审批表》

《动火作业审批表》为一式三份,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作业审批表分别以区分。

2、《动火作业审批表》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 《动火作业审批表》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审批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作业审批表》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审批表》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审批表》交给动火人。

3) 一份《动火作业审批表》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审批表》,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

4) 《动火作业审批表》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动火作业审批表》的有效期限。

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

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的有限期为12小时。

4、《动火作业审批表》的审批。

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生产部门复检签字后,报经理终审批准。

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生产部门终审批准。

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领导终审批准。

(六) 动火项目负责人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审批表》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审批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监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为动火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审批表》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利。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在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审批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13篇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

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用火级别的确定

1、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在临时经营场所,下列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比如储油罐区、加油区、卸油区;

2、二级动火: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在临时经营场所,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即从易燃、易爆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以及生产设施、罐区的非防爆场所、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三级动火:在临时经营场所内除了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以及临时经营场所的油罐、管线已清洗并注满清水后的动火作业。

(三)用火管理制度:

1、临时经营场所内应控制动火作业,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临时经营场所《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市公司安全储运部,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才许施工;

2、坚持“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3、示动火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原因、地点、时间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需临时经营场所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写加临时经营场所《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公司和分公司经理共同审批签字后,由分公司储运安全部批准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由分公司经理和安全储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由安全生产主管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储油罐及输油管线),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在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除批准的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凡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作业,应视为违章;

4、没有落实防火措施及指定动火作业责任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对于电焊、气焊、气割作业者,必须具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资格,不得无证操作;

5、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将需要的动火设备,如油罐、输油管线等残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盖;

3、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在容器外边进行明火试验,工作时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

4、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5、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6、高处动火(3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情况而定,大于五级时禁止动火;

7、动火现场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铁锹、灭火毯等消防设施,并摆布在合适位置;

8、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隐患。

(七)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3、监护人职责是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监护人要佩带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5、监护人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

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上级领导。

第14篇 检修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2用火作业票的管理

(1)用火作业票的审批

①特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师终审批准。

②一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③二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2)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

①特级用火作业票和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期限为24小时。

②二级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为120小时。

(3)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指定的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4)一份用火作业票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用火作业票,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5)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气体采样分析

(1)动火作业现场气体采样分析应合格。

(2)一般在动火作业前1小时内进行采样分析。

(3)气体采样分析人员应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并在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分析时间、分析结果最后动火分析人还应签字确认。

4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制度。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在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下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5)在易燃易爆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五级或五级风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8)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当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时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0)对特级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级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第15篇 加油站安全用火动火管理制度

为加强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及用明火照明。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由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动火证,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时,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要严格按照动火证规定的范围动火,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在加油站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8、加油站若需要动火,应当由站长向上一级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上一级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动火作业。

9、在动火作业时,必须经站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内动火。

10、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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