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岗是企业组织中至关重要的一个职位,主要负责维护工作环境的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资产的完好无损。
1. 具备深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国家及行业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2. 拥有良好的风险评估能力,能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3. 熟练掌握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响应,有效组织疏散和救援。
4. 具备优秀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指导和培训员工遵守安全规程,提升全员安全意识。
5. 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确保安全检查和记录的准确性,为持续改进提供可靠依据。
安全生产岗的日常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检查生产现场的设备设施、操作流程,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行为。
2. 参与新项目的风险评估,提出安全建议,确保新设备、新工艺的安全性。
3. 组织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编制和更新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规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5. 协调各部门,处理安全事故,进行事故调查,编写事故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6.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动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1. 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制度的落地实施。
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其了解并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
3. 协助管理层进行安全审核,评估企业的安全绩效,提出改进建议。
4. 与外部监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确保企业符合各项安全法规要求。
5. 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事故重演。
6. 不断跟踪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方法,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岗的职责在于通过系统的安全管理,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行,同时促进员工的健康和福祉。这个岗位需要专业、专注和责任心,以实际行动守护每一个工作日的安全。
第1篇 采掘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的技术规范、标准,对分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保证分管范围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工作目标。
2、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对所分管的技术工作行使有关职权。协助总工及有关部门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矿井延深、技术改造等工程的方案设计。
3、负责对设计图、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把关。
4、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参与制定矿井长远规划,参与编制矿井采掘年、季、月生产计划,保证矿井正常接替。
5、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程和安全措施,负责分管部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落实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6、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加强现场管理。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7、积极组织参与科技创新、安全技术革新项目;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实施新技术的引进、转化、推广工作。
8、发生伤亡事故时,协助总工程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2篇 资料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学习国家法律结合地方地方相关要求,负责工区档案管理。
2保证项目部档案管理的分类明确、查找方便、记录的真实性。
3负责工区法律法规清单及相关规范、标准名录的建立和相关资料的购置和保管。
4认真执行公司管理文件汇编(暂行版)》中的相关要求。
5负责收发主管部门及公司的相关文件,并及时传达到相关人员,保证文件传达的及时性。
第3篇 法人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法定代表人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确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计划。
4、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如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5、设立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6、制定劳动保障措施,落实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作出定期健康检查计划。
7、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
第4篇 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掘进队队长是本连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连队在巷道掘进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掘进队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9条 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 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组织好本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 在本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掘进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本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 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组织好本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9条 掘进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掘进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5篇 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 负责做好安全制度的落实工作。
二、 负责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三、 负责监督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工作。
四、 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月工作。
五、 监督工地安全生产,及时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六、 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6篇 副司炉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副司炉受正.副班长的领导,在操作上受司炉的指挥,当司炉不在时可短时间接替司炉工作。
2、副司炉对本炉的安全.经济运行负有责任,并与司炉密切配合,合理调整制粉系统,保持煤粉细度.均匀度和煤粉的水分在合格范围内的变化。努力提高球磨机出力,降低制粉系统电耗,保证制粉系统安全并在最佳工况下运行。
3、副司炉负责给水操作台的所有阀门的操作检查,给粉机的定期维护,给粉平台的卫生清理工作。
4、按时对本炉的有关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司炉研究处理,若情况紧急,可按规定自行处理。 5、负责做好专责区内的整洁卫生工作。
6、协助二副完成一个人完成不了的工作。
7、严格进行交接班,做到抢困难让方便,为下班生产创造有利条件。
第7篇 电工班电工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部门的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用电的规范和技术要求。
2、电工应经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上岗,不准无证上岗作业。
3、严禁带电作业和冒险作业,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决不准发现隐患不整改,不汇报造成后果。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用电有隐患,需要工程停止施工的,立即通知施工人员停工,并立即汇报项目经理部处理,拉闸绝电,待整改好后再行送电。
5、提高增强自身技术业务水平,应对工作负责,不准马虎和随意作业,经常检查施工用电状况,及时完善整改,正确使用电工劳动保护用品。
第8篇 小型机具操作班(操作工)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内容
1、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执行上级安全部门的规章制。
2、及时检查机械各部件的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报告负责人进行修理和完善,确保机械安全运转。
3、执行小型机械操作规程,拒绝违章作业,坚持原则,拒绝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和事。
4、发现机械安全隐患,汇报负责人要求整改,但未得到及时整改或置之不理的,机操工应停止操作,拉闸关机,汇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9篇 司炉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司炉是在班长.副班长的领导下对本锅炉安全.经济.文明生产直接负责的人员,应熟悉懂得设备的构造、性能、工作原理、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理以及与本岗位有关的生产知识。在值班中应做到:
2、服从指挥,保持负荷适应系统需要和各运行参数正常。
3、监守岗位与副司炉.司炉助手(二副)密切配合,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搞好运行分析,及时操作调整,迅速正确处理事故。
4、负责组织按时.逐点的对本炉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定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加强对本锅炉技术管理,负责填写运行日志,各项记录填写整齐,记录清楚。
6、指挥本锅炉各岗位人员进行有关的操作调整,保持锅炉在最佳工况下运行。
7、负责组织并做好专责区内的清洁卫生。
8、严格进行交接班,做到抢困难让方便,为下班生产创造有利条件。
第10篇 工区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在工区负责人的领导下,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
3组织编制和审定施工技术组织方案,必须贯彻安全技术、卫生规程和标准,结合本工程特点,主持安全技术总交底。
4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5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时,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标准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7推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时,必须事先订出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8组织本工区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并组织编写相关的安全控制方案及措施。
9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10督促相关部门按时上报安全技术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11篇 仓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国家法令,执行工区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2对采购进库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物品,应认真核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安全物资入库、登记入册时,要写明厂家,质保数据和合格证号码,以防伪劣产品入库。
4出库时应领料人要出具领料相关证明,发料时不能混淆和搞错,防止因发货错误而发生事故。
5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霉变与损坏,影响使用功能。
6有权拒绝假、伪、劣设施物品入库,并报项目部主管领导。
7应急物资在非应急情况下禁止发放。
职责签认人:
时间:2010-11-7
第12篇 地测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地测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地测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部长未在岗位时,地测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时向部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 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条 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 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9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及违规行为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地测部副部长对本部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5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中队长(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中队长(班组长)是本队(班组)安全生产的直接执行者,对本队(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健康和所管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二、认真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根据本队(组)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要做到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
三、负责制定和实施本队(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事故的安全目标,按施工情况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及时发现问题或异常,进行安全控制;
四、带领本队(班组)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时纠正员工违章作业和违纪行为;
五、组织和参加本队(班组)的安全检查,认真开展“六项活动”和预知预险活动,开好班前会,并做好记录;
六、每天检查本队(班组)施工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七、监督检查本队(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八、经常性对本队(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工人和临时工进行班组一级现场安全教育;
九、有权拒绝违章的安全指令,听从专职安监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指导;
十、做好上、下班交接工作和记录,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实现文明施工;
十一、认真执行作业程序书制度;
十二、支持班组兼职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班组发生异常障碍、未遂事故要及时上报,组织事故原因分析,落实改进措施;
十三、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介绍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
十四、履行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职责。
第14篇 起重班(吊车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上级安全规章制度和规范要求。
2、遵守执行十不吊规定要求,不准冒险作业和强行操作。
3、吊车司机和指挥员必须经专门培训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技术水平。
4、拒绝冒险和违章作业,遇危及安全情况的应拒绝开机,拉闸关机,立即汇报上级处理。
5、经常检查机械运转情况和各保险设施的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整改,严禁带病运转、危及安全生产。
6、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酒后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15篇 副科长副主任、副院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在本部门科长(主任、院长、大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本部门分管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部门岗位的职责分工,部署、安排和开展工作;
(二)监督、检查分管职责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依照职责,督促、检查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
(四)负责向本单位科长(主任、院长、大队长)汇报分管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情况和遇到的困难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16篇 普通员工及劳务队组操作工人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严格执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坚持特种作业持证操作,不将机械设备交给无证者操作。在未熟悉机械、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前,不上岗操作。
3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完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不得随意拆除。
4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防寒用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因素,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对上级单位或领导忽视职工安全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和控告。
6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有传、带、帮的责任。
7发生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部门或队组负责人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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