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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6篇

更新时间:2024-05-19

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是什么

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是指在矿业企业中,矿长作为最高管理层的负责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管理的职责范围。这一职责涵盖了确保矿山安全运营、预防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及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岗位职责要求

1. 确保法规遵守:矿长需确保企业的生产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矿山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2. 制定安全政策: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政策和程序,以降低风险并提高安全标准。

3. 安全培训:组织并监督全体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 应急预案:建立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

岗位职责描述

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核心在于将安全理念贯穿于日常生产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矿长需要深入理解矿山的地质条件、开采工艺和设备性能,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规章制度。矿长要关注员工的安全行为,通过定期的安全会议、安全演练以及安全考核,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此外,矿长还应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保持密切沟通,了解最新的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在遇到突发情况时,矿长应能迅速做出决策,调动资源,妥善处理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有哪些内容

1. 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组织制定和修订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流程的安全合规。

3.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防等机制。

4.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追踪整改效果。

5. 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审查,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6. 督促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确保其有效使用。

7. 及时处理员工的安全生产投诉和建议,营造积极的安全氛围。

8. 在矿山发生安全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配合调查,做好善后工作。

矿长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仅是对企业负责,更是对每一个矿工的生命安全负责。这一职责要求矿长具备高度的责任感、专业知识和决策能力,始终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矿山的持续、稳定、安全运营。

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范文

第1篇 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安全保障体系。

2、负责组织制定本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落实,执行情况。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

4、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检查执行情况。

5、保证本矿安全生产投入及其有效实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

6、负责每周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办公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总结、部署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7、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度,落实整改措施。

8、发生事故时,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9、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10、决定安全工作方面的奖惩事项。

11、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第2篇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通风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6篇 技术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技术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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