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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二氧化碳管理制度

二氧化碳管理制度是企业环保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控制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以实现环保目标,提高能源效率,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排放监测与记录

2. 能源管理和减排策略

3. 环保技术的应用与更新

4. 员工培训与责任划分

5. 审计与评估机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排放监测与记录:设立定期的二氧化碳排放检测机制,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建立详细的排放记录,以便追踪和分析排放趋势。

2. 能源管理和减排策略:优化能源使用,减少无效消耗,推广节能设备和技术,制定减排目标,并实施相应的行动计划。

3. 环保技术的应用与更新:关注和引入先进的二氧化碳减排技术,定期评估现有设备和技术的效率,适时进行升级和替换。

4. 员工培训与责任划分:提升员工的环保意识,明确各部门在二氧化碳管理中的职责,通过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执行相关规程。

5. 审计与评估机制:建立内部审计体系,定期对二氧化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重要性

二氧化碳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规性: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防止因超标排放而面临的罚款和法律纠纷。

2. 环境责任: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贡献。

3. 经济效益:通过节能减排,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品牌形象:展现企业的绿色形象,增强公众信任,提升市场竞争力。

方案

1. 设立专门部门:成立环保部门,负责二氧化碳排放的日常监控和管理工作。

2. 制定详细规程:编写二氧化碳管理手册,明确操作流程和标准。

3. 引入第三方审计: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排放审核,保证数据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 激励机制:设立节能减排奖励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和提出创新建议。

5. 持续改进:定期回顾和修订管理制度,确保其适应不断变化的环保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的二氧化碳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有助于企业在环保道路上稳步前行,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氧化碳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矿井总回风巷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

第三条 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检查2次,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第五条 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检查一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条 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七条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八条 每旬对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检查一次。

第九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档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条 安全管理部分管通风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及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生产部汇报。

第十一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2篇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矿井瓦斯等级的分级指标为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只作为矿井二氧化碳涌出情况的了解,不进行二氧化碳等级划分。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且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或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三)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中,相对涌出量大于或等于10 m3/t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按高瓦斯矿井标准进行管理。

(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为突出煤层。

第二条所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都必须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鉴定工作与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同时进行。

第三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时进行,鉴定地点的选择要按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以及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分别选点,被鉴定地点的回采产量应达到该地区总产量的60%。

第四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每年7至9月份进行,期间任选一个月,在上、中、下旬中各选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点应选在测风站,若测点无测风站,可选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巷进行测定。

第五条抽排瓦斯的矿井,在鉴定之日内还必须测定相应区域的抽排瓦斯量。按照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内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来鉴定矿井瓦斯等级。

第六条鉴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并召开鉴定预备会。做好鉴定组织分工,对参加瓦斯鉴定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所用仪器仪表、设备必须具有校验合格证。

第七条鉴定月产量以矿调度室当月统计的产煤量为准。矿井要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安排当月生产计划,防止超能力组织生产。

第八条矿根据测定、化验结果,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对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来源、规律、鉴定月产量是否正常、上年度煤层自然发火及火区发展变化以及近年度的瓦斯鉴定等情况应有详细说明,并提出等级鉴定意见。要求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测定点位置等。

第九条测定数据的整理、鉴定报告的编制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规定执行。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经通风科长、副总、项目部(矿)总工程师和项目部经理(矿长)审阅后,一式六份呈报到分公司通风管理部(附电子版)。

第十条未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下一年度不得进行生产。

第3篇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矿井总回风巷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

第三条 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检查2次,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第五条 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检查一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条 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七条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八条 每旬对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检查一次。

第九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档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条 安全管理部分管通风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及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生产部汇报。

第十一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4篇 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矿井瓦斯等级的分级指标为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只作为矿井二氧化碳涌出情况的了解,不进行二氧化碳等级划分。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且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或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三)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中,相对涌出量大于或等于10 m3/t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按高瓦斯矿井标准进行管理。

(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为突出煤层。

第二条所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都必须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鉴定工作与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同时进行。

第三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时进行,鉴定地点的选择要按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以及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分别选点,被鉴定地点的回采产量应达到该地区总产量的60%。

第四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每年7至9月份进行,期间任选一个月,在上、中、下旬中各选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点应选在测风站,若测点无测风站,可选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巷进行测定。

第五条抽排瓦斯的矿井,在鉴定之日内还必须测定相应区域的抽排瓦斯量。按照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内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来鉴定矿井瓦斯等级。

第六条鉴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并召开鉴定预备会。做好鉴定组织分工,对参加瓦斯鉴定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所用仪器仪表、设备必须具有校验合格证。

第七条鉴定月产量以矿调度室当月统计的产煤量为准。矿井要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安排当月生产计划,防止超能力组织生产。

第八条矿根据测定、化验结果,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对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来源、规律、鉴定月产量是否正常、上年度煤层自然发火及火区发展变化以及近年度的瓦斯鉴定等情况应有详细说明,并提出等级鉴定意见。要求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测定点位置等。

第九条测定数据的整理、鉴定报告的编制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规定执行。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经通风科长、副总、项目部(矿)总工程师和项目部经理(矿长)审阅后,一式六份呈报到分公司通风管理部(附电子版)。

第十条未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下一年度不得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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