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管理制度是矿业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尾矿处理、存储和利用的过程,确保环境安全,防止资源浪费,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它涵盖了尾矿的产生、运输、储存、回填、利用及最终处置等各个环节。
1. 尾矿产生与分类:明确各类矿石加工后产生的尾矿性质和分类标准,以便进行有效管理。
2.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严格的尾矿处理操作流程,包括尾矿的输送、储存和排放等环节的安全规定。
3. 尾矿库管理:设定尾矿库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标准,确保其安全稳定。
4. 环境保护措施:提出防止尾矿污染地下水、土壤和空气的具体措施。
5. 废物利用策略:鼓励和指导尾矿的资源化利用,如作为建筑材料、填充材料等。
6. 监测与评估:定期对尾矿处理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策略。
7. 应急预案:建立应对尾矿泄漏、滑坡等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确保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8. 法规遵从性: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以及行业标准。
尾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环境保护:有效控制尾矿对环境的影响,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类生存环境。
2. 安全生产:防止尾矿库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3. 资源循环:通过合理利用尾矿,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
4. 社会责任:体现企业对社会和公众的责任,提升企业形象。
5. 法律合规: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
1. 建立专门的尾矿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2. 对全体员工进行尾矿管理培训,增强环保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 加强技术研究,引入先进的尾矿处理和利用技术,提高资源回收率和废物利用率。
4. 定期进行尾矿库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设施的完好性。
5.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尾矿处理全过程,便于追溯和分析。
6. 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共享资源,共同推动尾矿管理的改进和创新。
尾矿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持续改进,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技术创新,实现尾矿处理的绿色化、安全化和资源化,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1篇 尾矿库浓缩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编制季度作业计划和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筑坝、排放的管理工作。
二、人员
1、尾矿输送、筑坝、排放人员属于尾矿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尾矿输送、筑坝、排放人员应熟悉输送、排放操作规程及技术要领并能处理现场出现的问题。
三、输送
1、班前应对输送泵检查,设备运转正常、管路无泄漏方可开机作业。
2、班中应检查输送管路的线路是否有损坏,是否存在堵、漏、跑、冒等现象,如有应即处理,处理不了应即向班长汇报,找修理工立即维修。
四、筑坝
1、筑坝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实施。
2、每期子坝堆筑前进行坝肩、岸坡检查,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3、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4、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填写检查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验收签字后存档备查。
5、尾矿坝滩顶高程应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
6、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7、坝外坡面维护工作须按设计要求进行。
8、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情况严重时必须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五、排放
1、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
2、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3、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4、为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5、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6、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7、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8、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六、记录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填写检查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验收签字后存档备查
记录应注明:
1、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2、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3、尾矿筑坝质量。
第2篇 磷石膏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磷石膏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条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三条 公司员工对一切损害公司磷石膏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节 尾矿库管理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科为磷石膏尾矿库安全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
(2)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3)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
(5)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6)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7)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公司磷石膏尾矿库现场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2)做好磷石膏堆放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及人员安全;
(3)做好日常巡检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测作出及时、全面的记录。
第七条 公司必须建立下列尾矿库管理档案:
(1)建设文件及有关原始资料;
(2)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防洪抢险组织和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
(5)尾矿库抗洪抢险措施;
(6)尾矿库各构筑物运行指标和实测数据;
(7)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加强尾矿库的运行管理,严格控制库内水位,确保防洪安全:
(1)沉积滩坡度应在1%以上,库内平时不要积水,暴雨时应检查排水系统是否畅通以便及时排走库内洪水;
(2)排水系统在任何时间和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树枝、泥沙等淤堵或堵塞,库内进口段和下游管道须保证畅通;
(3)排洪构筑物应注意有无异常变形、位移、冲刷、损毁等影响构筑物安全的情况,钢筋混凝土结构最大允许裂缝开展宽度为0.2mm;
第九条 为防止尾矿库在汛期发生重大事故,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1)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
(2)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提前排除库内蓄水,降低库内水位,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3)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4)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5)加强值班和巡视,密切注视库内水情变化和坝体两侧沟谷地表径流和山体、尾砂边坡的稳定、泥石流动态,发现险情及时报告,采取紧急措施,严防事态恶化;
(6)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准备连续暴雨的袭击。
第十条 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第十一条 尾矿坝的安全管理:
(1)定期检查坝体位移,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者有增大趋势时应通知设计部门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2)检查坝体有无裂缝发生,应查明裂缝的范围、形态、深度、性质,判定危害程度,妥善处理;
(3)不允许出现大面积浸润线逸出,一旦发现必须及时查明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情况,及时通知设计院,然后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妥善处理,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尾矿库区安全管理:
(1)检查周边山体稳定性,当发现有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情况时,应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采取应急方案妥善处理;
(2)尾矿库内严禁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
(3)尾矿库内严禁设计超标高堆放尾矿、违章尾矿回采和开垦等;
(4)尾矿库内禁止违章排入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
第三节 尾矿库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尾矿库的安全检查的目的是:
(1)掌握各种设施的工作状态及其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处理事故、维修等提供依据;
(2)及时发现不正常的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对原设计的计算假定、结论和参数进行验证;
(4)了解尾矿库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 尾矿库的检查工作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
(1)经常检查:由尾矿班组组织进行,交接班应有记录,并保留记录;
(2)定期检查:由安全环保科组织进行,每年汛前、汛后应对尾矿库进行全面检查;
(3)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等非正常情况后,尾矿库班组应及时组织检查,必要时报安全环保科会同检查;
(4)安全鉴定:对于大、中型及位于地震区的尾矿坝,当尾矿坝堆积坝高度达到总堆积高度的一半至三分之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现行规范标准进行一至二次安全鉴定工作,其重点应为抗洪能力及坝体稳定性。
第四节 处罚
第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擅离职守、虚报情况、伪造材料者,根据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100-1000元罚款,并作降职或离职处理,处罚刑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对一切损害公司为矿库设施的行为有监督和举报权力,隐报、瞒报、不报者给予200元罚款,屡犯者作离职处理。
第3篇 a尾矿库防震抗震管理制度
一、震前应注意库区岸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
二、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或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尾矿库,应了解上游所建工程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三、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提高尾矿坝抗震稳定性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压坡;
2、对堆积坡进行削坡;
3、对坝体进行加密处理;
4、降低库内水位或增设排渗设施,降低坝体浸润线。
四、接上级指示或有地震前兆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库水位;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撤离下游或受溃库影响的周边人员及设备;救援人员及物资设备处于临战状态,随时准备投入救灾抢险工作。
五、震后应进行认真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
第4篇 尾矿库安全巡查管理制度
1、尾矿库安全检查组织形式分为公司级、车间(选厂)级、班组级安全检查及定期观测等,负责检查的人员由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尾矿工担任,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2、安环部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及组织公司级安全检查,地质测量部负责组织尾矿库的定期监测,选矿厂负责尾矿库日常管理及组织车间级检查,尾矿工负责尾矿库的日常检查。
3、公司级检查: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地质测量部、选矿厂、机动能源部、基建部参加,每月一次,主要检查内容有尾矿排放与筑坝、库水位控制与防汛、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尾矿坝安全检查(检查表见附表1)。
4、选矿厂检查:由选厂负责。选厂分管尾矿库厂长、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加。主要检查内容有尾矿输送,排放与筑坝、库水位控制与防汛、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尾矿坝安全检查(检查表见附表2)。
5、班组级检查:巡管工和尾矿工每班进行一次巡查,检查结果记录在交接班记录本上。主要检查尾矿排放设施、上坝公路、坝肩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库水位及坝体等状况(检查表见附表3)。
6、汛期,排洪设施应派专人检查、维护,防止漂浮物淤堵。
7、尾矿库观测内容和要求:
(1)由尾矿工负责定期观测:库水位、水边线,干滩长度(目测值)。
(2)由地质测量部负责定期监测:坝体位移沉降,尾矿坝堆积坡比、滩顶、干滩长度、安全超高。
汛期、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3)尾矿库观测内容:坝的外坡坡比(每年至少一次);坝体位移(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超高(每月一次);尾矿库库区水位(每天一次);尾矿库干滩长度、坡度、滩顶、坝顶高程(每季至少一次)。
8、隐患整改:
(1)公司建立安全检查信息收集、传递、处理和反馈的渠道。以书面的形式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为:整改项目、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方法等。
(2)班组、选厂按“四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定整改责任、定整改资金)、“三不推”(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选厂,凡选厂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的原则对照《隐患整改通知书》按期完成整改任务。选厂自身不能解决的,应及时用书面形式报告公司领导,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并指定责任人落实。
(3)隐患整改完后,选厂应形成整改反馈意见,及时告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复查、验收、销号。
9、执行检查的人员须进行危害识别、危害分类、补救行为、报告要求等方面的培训。
10、检查人员须在安全检查表上签名,安全检查表应保存备查。
第5篇 a尾矿库排洪设施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排洪设施
1、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
2、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量、调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过技术比较确定。通常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企业遵循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建设设计文件确定的排洪设施。
3、其他的排洪设施如坝肩截水沟;坝体外坡面的坝面排水沟;汇水面积大时应设山坡截水沟。
4、排洪设施应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5、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二、防汛措施
1、汛前应成立防汛抢险指挥部,统一指挥汛期的防汛工作。
2、汛期应设置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注意库区、坝体、库区水位及溢洪道泄洪情况。
3、值班人员应配置有线和无线电话。
4、库区须设置强光照明。照明灯光应覆盖库区道路、坝体、排洪设施、汇水区及泄水口。
5、汛期应配备应急抢险物资,存放于便于应急使用的地点。
6、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7、汛期前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8、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9、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10、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11、连续降雨后,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库水位、维护坝面、疏通排水沟等),防止发生垮坝。
第6篇 尾矿库变化管理制度
一、概述
1、变化指人员、机构、作业条件、环境的改变。如:
(1)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引起的变化;
(2)人员引起的变化;
(3)机构引起的变化;
(4)相关方引起的变化;
(5)周围环境引起的变化;
(6)尾矿库上下游工程引起的变化;
(7)周围地质条件引起的变化。
2、变化可发生在不同阶段,如可研阶段、设计阶段、生产运行阶段等。
二、管理部门
1、安委会负责变化管理,安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季度做一次变化跟踪调查。
2、对安全科负责变化管理的人员应进行培训。
三、变化管理
1、安委会负责变化管理的人员对变化信息应及时扑捉,一旦发现变化,立即报告科长。
2、安全科长应通知风险评价小组,对变化进行风险分析及评估。
3、变化风险评估应得出下列结果:
(1)危险源;(2)风险及其分级;(3)风险监测措施;(4)风险控制措施。
4、变化管理应侧重考虑下列事项,并制定对策措施。
(1)工艺流程的要求;(2)坝体结构的安全;(3)排洪设施;(4)排渗设施;(5)监测设施;(6)应急要求的变动;(7)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及使用期限。
四、相关记录
《变化管理记录表》
第7篇 a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一、尾矿库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
1、建设项目程序
(1)建设项目过程阶段划分
①可行性研究阶段 ②设计施工验收阶段 ③生产运行阶段
(2)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流程
①立案 → 备案 → 征地 → 地质勘察 → 环境评价 → 可行性研究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预评价报告报批 → 专家评审 → 预评价报告备案)
②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专家评审) → 施工建设(施工监理)→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 建设项目验收 →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尾矿库投入生产运行
2、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评审、验收
(1)建设项目立项后应经设区市或省发改委审批备案。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经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持的专家评审。
(3)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应经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持的专家评审。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后应经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
3、建设项目各阶段对承办单位的要求
(1)勘察、设计、施工须满足法律法规及安全、健康要求。
(2)勘察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并考虑到设计有关要求。如尾矿库选址勘察应遵守下列原则:
--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上游;
--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3)初步设计
①尾矿库设计文件须确定下列安全运行控制参数:
--尾矿库设计最终堆积高程、最终坝体高度、总库容;
--尾矿坝堆积坡比;
--尾矿坝不同堆积标高时,库内控制的正常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等;
--尾矿坝浸润线控制。
②设计还应考虑自然灾害、外来因素和内部因素对尾矿库溃坝造成的风险,并制定相关建议和措施。
③尾矿库初步设计应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的主要内容包括:
--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
--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
--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4)施工建设
①尾矿库施工建设中初期坝、副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安全设施的施工、监理及验收须遵循《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规定。
②隐蔽工程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二、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的资质要求
1、勘察
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勘查的单位应具有乙级资质。
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勘查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2、设计
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设计的单位应具有乙级资质。
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设计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3、施工建设
承担尾矿库施工建设的单位应具有二级以上资质。
4、施工监理
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
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的要求
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具有乙级资质;
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四、资料、图纸及施工纪录的保存
所有勘察、设计、施工纪录和验收文件和图纸均归档、妥善保存。
第8篇 尾矿库溢流井添加围板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尾矿库内尾水水质变化情况和生产耗水情况,服从厂调度指挥安排,做好溢流井围板添加等工作。
二、因加围板需用铁船在水上作业,作业人员要求必须懂得一定的水性,并且身体素质要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患者等病的人员不能安排从事此项工作。
三、加围板工作人员不得少于6人(井边撑船两头各1人,加板4人,包括1人指挥在内)。车间安全员必须到场监督。
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好救生服。
五、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所用的围板是否符合要求,两面是否有裂痕,确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六、加围板前必须把将用的围板的上下面污泥和原加好的围板面上的污泥用水洗净。
七、作业时必须佩戴好安全带。起围板时指派1人统一指挥,要齐心协力,步调一致。
八、每加好一块周边围板,必须将两头、上下间隙用水泥砂浆抹好,溢流口要用软布或黄泥浆,将两头、上下间隙补好,尽量减少泄漏。
九、工作完毕要认真做好当天参加工作人员,加高围板块数和累计好溢流口加高块数的记录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汇报厂安环科。
第9篇 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第20号令,落实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
二、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运行,开展尾矿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一是和安全作业技能。
四、制定尾矿库安全工作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尾矿库属特殊工种作业,必须培训后,做到持证上岗,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尾矿工负责对全部管线日常巡查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尾矿库库容小于100立方米为五级库。技术要求为:最小干滩长度40米,最小安全超高0.4米。
七、按照矿上的要求和标准定期加筑流井和筑坝,做到无漏浆、无跑浑,确保废水澄清排放。若跑浑一次,当班人负责安全责任。
八、加强对春季解冻期和夏季汛洪期的管理,制定应急措施,确保无冲刷、无隐患、无决坝事故的发生。
第10篇 a尾矿库浓缩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编制季度作业计划和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筑坝、排放的管理工作。
二、人员
1、尾矿输送、筑坝、排放人员属于尾矿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尾矿输送、筑坝、排放人员应熟悉输送、排放操作规程及技术要领并能处理现场出现的问题。
三、输送
1、班前应对输送泵检查,设备运转正常、管路无泄漏方可开机作业。
2、班中应检查输送管路的线路是否有损坏,是否存在堵、漏、跑、冒等现象,如有应即处理,处理不了应即向班长汇报,找修理工立即维修。
四、筑坝
1、筑坝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实施。
2、每期子坝堆筑前进行坝肩、岸坡检查,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3、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4、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填写检查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验收签字后存档备查。
5、尾矿坝滩顶高程应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
6、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7、坝外坡面维护工作须按设计要求进行。
8、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情况严重时必须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五、排放
1、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
2、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3、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4、为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5、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6、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7、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8、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六、记录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填写检查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验收签字后存档备查
记录应注明:
1、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2、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3、尾矿筑坝质量。
第11篇 a尾矿库水位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二、控制尾矿库水位遵循如下原则:
1、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
2、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
3、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
4、当回水与尾矿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
5、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6、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第12篇 尾矿库自动化检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充分发挥自动化检测系统工程的作用,及时掌握动态数据,加强对自动化检测系统安全监督管理,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刘家沟尾矿库自动化检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2工程简介
刘家沟尾矿库自动化检测系统分为四个检测子系统,分别为水位监测子系统工程、渗压(浸润线)监测子系统工程、坝体位移监测子系统工程、视频监控子系统工程。各系统现场采集的数据传输采集机房,经数据库服务器处理后在监控主机上形成检测数据,工业水处理站内设一台监控机。
水位监测是通过水位传感器对库水位高低进行监测,库水位传感器安装在;渗压(浸润线)监测是通过在坝体渗压观测孔内安装渗压传感器对尾矿沉积体内自由水面线高度进行监测;坝体位移监测是通过gps观测墩来对尾矿坝外部形变位移进行监测;视频监控是通过视频监测设备来实时对尾矿库库区的情况和运行状况进行监测。
3管理职责
1)工段尾矿班班长及工业水处理站工作人员负责自动化检测系统的日常管理、监护、检查,信息报告。
a、每日检查一次自动化检测系统,确保设备完好、可靠。
b、每日七点将前一日的监测数据,以电子邮件形式汇报厂调度.
c、在监控主机发出报警、预警时,立即以电话形式报工段或厂调度,并到现场核对警报的真实性。
2) 主管尾矿生产副段长负责自动化检测系统的管理工作,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负责每季度对主坝坝体位移监测数据进行人工测量,与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并做好详细记录。
3)设备副段长负责设备技术性问题,在自动化检测系统出现故障时联系相关技术人员(供应商)进行维修。
4)在检测数据异常、监控主机发出报警、预警时,到现场核实,确认检测数据超出安全数据时,工段必须进行数据异常分析并提出隐患整改方案。
3考核细则
1)未及时检查或检查未作记录扣50元/次。
2)设备损坏未及时汇报扣50元。
3)未及时报监测数据扣50元/次。
4) 检测数据异常、监控主机发出报警、预警时,未及时汇报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5) 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按设备折价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13篇 尾矿库电力线路与照明管理制度
一、电力线路
1、库区内的电力线路,按安全规程要求敷设整齐,无乱搭乱接现象。
2、位置固定的动力与照明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固定在磁瓶上,严禁使用裸导线。
3、临时动力与照明线,应使用防水与绝缘性能良好的胶质电缆。
4、电力线路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2m。
二、照明
1、库区坝体应设照明,照明应满足夜班巡查需要。
2、汛期应设强光照明(探照灯等),照明区应覆盖坝体、道路、排洪设施、集水区及排洪设施泄水口。
第14篇 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排洪设施
1、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
2、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量、调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过技术比较确定。通常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企业遵循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建设设计文件确定的排洪设施。
3、其他的排洪设施如坝肩截水沟;坝体外坡面的坝面排水沟;汇水面积大时应设山坡截水沟。
4、排洪设施应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5、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二、防汛措施
1、汛前应成立防汛抢险指挥部,统一指挥汛期的防汛工作。
2、汛期应设置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注意库区、坝体、库区水位及溢洪道泄洪情况。
3、值班人员应配置有线和无线电话。
4、库区须设置强光照明。照明灯光应覆盖库区道路、坝体、排洪设施、汇水区及泄水口。
5、汛期应配备应急抢险物资,存放于便于应急使用的地点。
6、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7、汛期前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8、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9、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10、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11、连续降雨后,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库水位、维护坝面、疏通排水沟等),防止发生垮坝。
第15篇 a尾矿库变化管理制度
一、概述
1、变化指人员、机构、作业条件、环境的改变。如:
(1)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引起的变化;
(2)人员引起的变化;
(3)机构引起的变化;
(4)相关方引起的变化;
(5)周围环境引起的变化;
(6)尾矿库上下游工程引起的变化;
(7)周围地质条件引起的变化。
2、变化可发生在不同阶段,如可研阶段、设计阶段、生产运行阶段等。
二、管理部门
1、安委会负责变化管理,安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季度做一次变化跟踪调查。
2、对安全科负责变化管理的人员应进行培训。
三、变化管理
1、安委会负责变化管理的人员对变化信息应及时扑捉,一旦发现变化,立即报告科长。
2、安全科长应通知风险评价小组,对变化进行风险分析及评估。
3、变化风险评估应得出下列结果:
(1)危险源;(2)风险及其分级;(3)风险监测措施;(4)风险控制措施。
4、变化管理应侧重考虑下列事项,并制定对策措施。
(1)工艺流程的要求;(2)坝体结构的安全;(3)排洪设施;(4)排渗设施;(5)监测设施;(6)应急要求的变动;(7)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及使用期限。
四、相关记录
《变化管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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