剂量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生产、使用或处理含有化学物质、药品、放射性物质等的企业。它涵盖了从物料采购、存储、使用到废弃处理的全过程,确保在每个环节中,剂量的控制都符合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1. 剂量标准设定:明确各类物质的安全使用剂量,参照行业标准和法规制定内部操作规程。
2. 物料管理:对含有剂量物质的采购、验收、存储进行严格监控,确保其在安全范围内。
3. 使用监控:实施剂量使用记录,定期检查和审计,防止过量使用。
4. 员工培训:提供剂量安全知识教育,提升员工对剂量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5. 应急处理: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对剂量超标或意外泄漏事件进行快速有效的处置。
6. 审计与评估:定期对剂量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效果评估,持续优化管理流程。
剂量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保障:有效防止因剂量不当导致的事故,保护员工健康和企业资产。
2. 法规合规: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卫生等相关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3. 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减少因剂量问题引发的产品质量问题。
4. 企业形象:展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声誉。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编写清晰、易懂的剂量操作手册,涵盖各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2. 强化内部培训:定期组织剂量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制度规定和操作流程。
3. 建立监测系统:引入先进的剂量监测设备,实时监控剂量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异常。
4. 实施审核机制:设立专门的剂量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监督和定期审计,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5. 激励与惩罚:通过奖励机制激励员工遵守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强化制度执行力。
6. 不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和反馈,定期修订和完善剂量管理制度,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以上措施旨在构建一个全面、严谨的剂量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在剂量管理上的专业性和安全性,从而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1篇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 范围和对象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
1. 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 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 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 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 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 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
1. 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海放射研究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 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 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 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11. 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放射科要安排保证休息。
第2篇 放射科人员健康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 范围和对象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
1. 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 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 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 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 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 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
1. 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海放射研究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 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 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 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11. 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放射科要安排保证休息。
第3篇 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身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包括:
1、常规检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之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核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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