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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安全管理制度1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储存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特别是涉及敏感信息和关键资源的存储。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储存设备管理:涵盖硬件设备的采购、安装、维护和退役流程,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2. 数据分类与标签:明确各类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级别,进行分类存储,防止信息混淆。

3. 访问权限控制:设定严格的访问权限,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关键信息。

4. 安全策略与规程:制定并执行数据备份、加密、防火墙设置等安全措施。

5. 日志记录与监控:实施全面的日志记录,实时监控系统活动,及时发现异常行为。

6. 审计与评估:定期进行安全审计,评估并改进现有制度。

培训内容

1. 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对储存安全的认识,理解潜在风险及防范措施。

2. 制度解读:详细讲解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规定。

3. 操作技能培训:教授正确使用储存设备和软件,如加密技术、备份恢复等。

4. 应急处理演练:模拟安全事件,训练员工快速响应和妥善处理的能力。

5. 法规与标准知识:介绍相关法规,使员工了解合规性要求。

应急预案

1. 灾难恢复计划:设定详细的灾难恢复流程,包括数据恢复、业务连续性管理等。

2. 安全事件报告:建立快速报告机制,确保在发生安全事件时能及时上报。

3. 事故应对策略:针对不同类型的威胁,如病毒攻击、数据泄露等,制定相应应对措施。

4. 资源调配:明确在应急情况下如何调动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

5. 后期审查:事件处理后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预案。

重要性

储存安全不仅是保护企业资产的关键,也是保障业务连续性、维护客户信任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有效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可以:

1. 防止数据丢失:避免因硬件故障、人为错误或恶意攻击导致的数据丢失。

2. 降低法律风险:符合数据保护法规,减少因数据泄露引发的法律纠纷。

3. 提升效率:通过权限控制和流程优化,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4. 保障声誉:防止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

5. 促进业务发展:为新技术应用、云存储迁移等提供安全基础,支持业务创新。

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它对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和成功至关重要。全体员工应共同参与,共同维护这一至关重要的安全防线。

储存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气瓶使用、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焦化厂气瓶使用及储存,确保气瓶使用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气瓶使用、运输装卸和储存气瓶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气瓶使用、运输和储存安全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3.1.1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后,方可使用。

3.1.2 禁止敲击,不得猛烈碰撞、滚抛。

3.1.3 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应用洁净的温水解冻。

3.1.4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氧气瓶、可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3.1.5 使用气瓶时,乙炔瓶与氧气瓶的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并通风良好。

3.1.6 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3.1.7 夏季要防日光曝晒。

3.1.8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规定的剩余压力。

3.1.9 气瓶咀、瓶身要严加爱护,严禁沾染油脂。沾有油脂的工具严禁接触气瓶。

3.1.10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3.1.11 气瓶应严格专瓶专用,保护好漆色,并严禁擅自更改。

3.1.12 为避免磨擦生热,发生爆炸,禁止快速开关气阀。

3.1.13 在使用气瓶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观察、勤控制)。

3.1.14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3.1.15 气瓶不用时(含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戴好瓶帽、防震圈;乙炔瓶和氧气瓶放置的间距不得少于5米,且不能同放一室。

3.1.16 气瓶立放时应有防倒措施;乙炔瓶不得倒放。

3.1.17 气瓶定期进行检查,对气瓶质量有怀疑时应及时送去进行技术检验。

3.2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2.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2.3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灭火器材。

3.2.4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防震圈。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乙炔瓶严禁横放)。

第2篇 物质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2.物资储存场所应该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和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3.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的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4.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通畅。

(二)仓库管理制度

1.仓库管理部门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2.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求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3.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4.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⑴放射性物品、剧毒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⑵炸药不能与易爆器材同存一库。

⑶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⑷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⑸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⑹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和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5.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账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安全技术部门批准的“危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6.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公司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7.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8.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9.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变质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10.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三)储罐区管理制度

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2.易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3.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季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空,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5.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6.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3篇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焦化厂气瓶使用及储存,确保气瓶使用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气瓶使用、运输装卸和储存气瓶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气瓶使用、运输和储存安全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3.1.1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后,方可使用。

3.1.2 禁止敲击,不得猛烈碰撞、滚抛。

3.1.3 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应用洁净的温水解冻。

3.1.4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氧气瓶、可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3.1.5 使用气瓶时,乙炔瓶与氧气瓶的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并通风良好。

3.1.6 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3.1.7 夏季要防日光曝晒。

3.1.8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规定的剩余压力。

3.1.9 气瓶咀、瓶身要严加爱护,严禁沾染油脂。沾有油脂的工具严禁接触气瓶。

3.1.10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3.1.11 气瓶应严格专瓶专用,保护好漆色,并严禁擅自更改。

3.1.12 为避免磨擦生热,发生爆炸,禁止快速开关气阀。

3.1.13 在使用气瓶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观察、勤控制)。

3.1.14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3.1.15 气瓶不用时(含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戴好瓶帽、防震圈;乙炔瓶和氧气瓶放置的间距不得少于5米,且不能同放一室。

3.1.16 气瓶立放时应有防倒措施;乙炔瓶不得倒放。

3.1.17 气瓶定期进行检查,对气瓶质量有怀疑时应及时送去进行技术检验。

3.2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2.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2.3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灭火器材。

3.2.4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防震圈。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乙炔瓶严禁横放)。

第4篇 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危险物质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通常分为:易燃类、剧毒类、强腐蚀类、易爆类、强氧化剂类。

1、危险化学品分类隔离存放,做到专场专库、定点定位定置分区,专人管理,专车专运。

2、包装物、容器由政府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且包装外形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跑、冒、漏、滴、蒸发现象,使用期在试压规定期内。

3、易爆品储存

1)、易爆品仓库为单层建筑并装设避雷针。库房阴凉通风,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库温控制在15℃~30℃为宜, 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65%~75%,库房内部照明采用防爆型灯具,开关设于库外。

2)、堆放牢固、稳妥、整齐,防止倒垛,便于搬运,利于通风、防潮、降温。

3)、易爆品包装底铺垫20cm左右方木或垫板,不用受撞击、摩擦容易产生火花的石块、水泥块或钢材等铺垫。堆垛高度、密度、长度、间距、墙距、柱距、顶距等均需慎重考虑,不得超量储存。

4、易燃液体储存

1)、易燃液体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氧化性酸类。

2)、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得超过30℃,低沸点品种须采取降温式冷藏措施,露天储罐如气温在30℃以上时采取降温措施。

3)、储罐存放如苯、醇等商品时,其机械设备必须防爆,并有导静电的接地装置。

5、剧毒化学品贮存

1)、做到“五双制”,即双把锁、双人取、双人用、双本账、双人管,并按期核对账目。

2)、剧毒化学品销售量、流向、储存量如实记录,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如发现上述情况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3)、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其台账和证明财料保存2年。

6、罐、桶装危险化学品不超储,瓶内气体不得用尽,一般保留0.2mpa的余压。

7、每种物品注明物品名称、数量、特性及扑救方法。

8、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做到:

1)、消防器材防火警示、指示标志漆色醒目、完好。

2)、防火间距满足要求,耐火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相邻库房以防火墙隔离。

3)、消防设施布局合理,消防通道畅通。

9、通风、隔热措施可靠,通风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以确保通风良好,阳光直射库区采取隔热、降温等措施。

10、电气设施根据贮存危险物品种类分级分区,库内照明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堆放可燃材料。

11、从事销售、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活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12、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库区和使用场所设置的通讯、报警装置,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确保公司安全营运。

13、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前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至少保存2年。

14、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批次的货物,严禁混存混放。对库存货物,要定期抽样检测,如有变化,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15、进出货物时,技术说明书、检测报告,要随货同行,否则拒绝出入库。

第5篇 热处理物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仓储、储罐区安全规定,确保物资储存安全

2、范围:仓储科

3、责任者:仓储科、安全部、储罐使用单位

4、程序: 4.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的规定。

4.2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想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4.3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火源、电器管理制度,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4.4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仓库安全防火管理

4.5仓库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厂地、标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4.6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做到准确无误。

4.7危险品仓管员必须熟知所管物品的名称、理化性能、防火、防爆、防毒害的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4.8危险物品的安全储存按危险品储存管理规定执行。

4.9做好日巡查工作,并有记录,发现包装、容器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4.10库内严禁烟火,严禁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不准穿底附铁的鞋入库,库内严禁穿、脱尼龙等高电阻率服装。

4.11危险品装卸,使用操作必须符合危险品装卸运输安全管理、化学危险品使用有关规定。

4.12危险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4.13气瓶贮存,必须严格按《气瓶贮存运输和使用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储罐区管理

4.14原料贮槽及卸料管日常检查由仓库保管员负责,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15易燃、可燃液体和压缩气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筑。

4.16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17易然、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4.18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并,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4.19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等有关规定执行。

4.20储罐区间距、事故存液池、消防设施等应按《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 民爆器材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1了解民爆器材的性能、用途,熟悉产品规格、品种、储存期及保管方法。

2库房内民爆器材的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储存容量。

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4库房内的民爆器材储存时,必须根据定按日期分期分批依次堆垛。堆垛边缘离墙0.3米以上及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0.1米以上;高不超过1.6米(原则上堆垛不超过六层);运输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米,通道上严禁椎放任何物品。

5注意储存物品的有效期限。对同品种、同规格的民爆器材要遵守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行出的原则。

6严禁将不合格和合格品同库存放。变质和过期失效的产品,应单独存放,设置醒目的“报废”标志牌,并登记造册,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

7对储存物品实行动态管理,仓库保管员必须于每日下班前进行民爆器材储存的动态盘点清查,按日填制“动态盘点表”,确保帐物相符。

8一旦库内发生民爆器材丢失、短少、被盗,仓库保管员必须及时报告仓库负责人,由仓库负责人立即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和公司领导,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9库房内设置温度计、温度计、保管员应定期测定温度、温度并认真记录有关数据。保证库房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10库房内物品按定置管理 要求堆放,仓库应密码落锁。

11严禁向外部及无关人员透露爆炸物品储存、吞吐情况。

12维修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后方可进行。

第7篇 物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仓储、储罐区安全规定,确保物资储存安全

2、范围:仓储科

3、责任者:仓储科、安全部、储罐使用单位

4、程序:

基本要求

4.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的规定。

4.2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想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4.3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火源、电器管理制度,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4.4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仓库安全防火管理

4.5仓库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厂地、标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4.6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做到准确无误。

4.7危险品仓管员必须熟知所管物品的名称、理化性能、防火、防爆、防毒害的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4.8危险物品的安全储存按危险品储存管理规定执行。

4.9做好日巡查工作,并有记录,发现包装、容器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4.10库内严禁烟火,严禁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不准穿底附铁的鞋入库,库内严禁穿、脱尼龙等高电阻率服装。

4.11危险品装卸,使用操作必须符合危险品装卸运输安全管理、化学危险品使用有关规定。

4.12危险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4.13气瓶贮存,必须严格按《气瓶贮存运输和使用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储罐区管理

4.14原料贮槽及卸料管日常检查由仓库保管员负责,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15易燃、可燃液体和压缩气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筑。

4.16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17易然、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4.18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并,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4.19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等有关规定执行。

4.20储罐区间距、事故存液池、消防设施等应按《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气瓶使用、运输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1.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后,方可使用。

(2)禁止敲击,不得猛烈碰撞、滚抛。

(3)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应用洁净的温水解冻。

(4)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氧气瓶、可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5)使用气瓶时,乙炔瓶与氧气瓶的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并通风良好。

(6)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7)夏季要防日光曝晒。

(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规定的剩余压力。

(9)气瓶咀、瓶身要严加爱护,严禁沾染油脂。沾有油脂的工具严禁接触气瓶。

(10)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11)气瓶应严格专瓶专用,保护好漆色,并严禁擅自更改。

(12)为避免摩擦生热,发生爆炸,禁止快速开关气阀。

(13)在使用气瓶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观察、勤控制)。

(1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5)气瓶不用时(含作业结来后),要及时戴好瓶帽、防震圈;乙炔瓶和氧气瓶放置的间距不得少于5米,且不能同放一室。

(16)气瓶立放时应有放倒措施,乙炔瓶不得倒放。

(17)气瓶定期进行检验,对气瓶质量有怀疑时应及时送去进行技术检验。

2.运输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佩带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品”标志,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4)高温季节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曝晒。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6)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严禁超过50公里。

(7)气瓶提运人员,要严格遵守贮运规定,要认真负责,积极可靠,并相对稳定。到生产供应单位去提货时,还应遵守对方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灭火器材。

(4)气瓶放置应整齐,佩戴好气瓶帽、防震圈。立放时,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乙炔瓶严禁横放)。

第9篇 物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1、目的:建立仓储、储罐区安全规定,确保物资储存安全2、范围:仓储科3、责任者:仓储科、安全部、储罐使用单位

4、程序:

基本要求

4.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的规定。

4.2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想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4.3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火源、电器管理制度,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4.4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仓库安全防火管理

4.5仓库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厂地、标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4.6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做到准确无误。

4.7危险品仓管员必须熟知所管物品的名称、理化性能、防火、防爆、防毒害的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4.8危险物品的安全储存按危险品储存管理规定执行。

4.9做好日巡查工作,并有记录,发现包装、容器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4.10库内严禁烟火,严禁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不准穿底附铁的鞋入库,库内严禁穿、脱尼龙等高电阻率服装。

4.11危险品装卸,使用操作必须符合危险品装卸运输安全管理、化学危险品使用有关规定。

4.12危险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 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4.13气瓶贮存,必须严格按《气瓶贮存运输和使用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储罐区管理

4.14原料贮槽及卸料管日常检查由仓库保管员负责,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15易燃、可燃液体和压缩气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筑。

4.16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17易然、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4.18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并,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4.19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等有关规定执行。

4.20储罐区间距、事故存液池、消防设施等应按《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10篇 气瓶使用运输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1.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后,方可使用。

(2)禁止敲击,不得猛烈碰撞、滚抛。

(3)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应用洁净的温水解冻。

(4)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氧气瓶、可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5)使用气瓶时,乙炔瓶与氧气瓶的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并通风良好。

(6)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7)夏季要防日光曝晒。

(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规定的剩余压力。

(9)气瓶咀、瓶身要严加爱护,严禁沾染油脂。沾有油脂的工具严禁接触气瓶。

(10)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11)气瓶应严格专瓶专用,保护好漆色,并严禁擅自更改。

(12)为避免摩擦生热,发生爆炸,禁止快速开关气阀。

(13)在使用气瓶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观察、勤控制)。

(1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5)气瓶不用时(含作业结来后),要及时戴好瓶帽、防震圈;乙炔瓶和氧气瓶放置的间距不得少于5米,且不能同放一室。

(16)气瓶立放时应有放倒措施,乙炔瓶不得倒放。

(17)气瓶定期进行检验,对气瓶质量有怀疑时应及时送去进行技术检验。

2.运输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佩带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品”标志,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4)高温季节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曝晒。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6)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严禁超过50公里。

(7)气瓶提运人员,要严格遵守贮运规定,要认真负责,积极可靠,并相对稳定。到生产供应单位去提货时,还应遵守对方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灭火器材。

(4)气瓶放置应整齐,佩戴好气瓶帽、防震圈。立放时,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乙炔瓶严禁横放)。

第11篇 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危险物质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通常分为:易燃类、剧毒类、强腐蚀类、易爆类、强氧化剂类。

1、危险化学品分类隔离存放,做到专场专库、定点定位定置分区,专人管理,专车专运。

2、包装物、容器由政府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且包装外形无明显外伤, 齐全,封闭紧密,无跑、冒、漏、滴、蒸发现象,使用期在试压规定期内。

3、易爆品储存

1)、易爆品仓库为单层建筑并装设避雷针。

库房阴凉通风,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

库温控制在15℃~30℃为宜, 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65%~75%,库房内部照明采用防爆型灯具,开关设于库外。

2)、堆放牢固、稳妥、整齐,防止倒垛,便于搬运,利于通风、防潮、降温。

3. )、易爆品包装底铺垫20cm左右方木或垫板,不用受撞击、摩擦容易产生火花的石块、水泥块或钢材等铺垫。

堆垛高度、密度、长度、间距、墙距、柱距、顶距等均需慎重考虑,不得超量储存。

4、易燃液体储存

1)、易燃液体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氧化性酸类。

2)、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得超过30℃,低沸点品种须采取降温式冷藏措施,露天储罐如气温在30℃以上时采取降温措施。

3. )、储罐存放如苯、醇等商品时,其机械设备必须防爆,并有导静电的接地装置。

5、剧毒化学品贮存

1)、做到“五双制”,即双把锁、双人取、双人用、双本账、双人管,并按期核对账目。

2)、剧毒化学品销售量、流向、储存量如实记录,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如发现上述情况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3. )、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其台账和证明财料保存2年。

6、罐、桶装危险化学品不超储,瓶内气体不得用尽,一般保留0.2mpa的余压。

7、每种物品注明物品名称、数量、特性及扑救方法。

8、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做到:

1)、消防器材防火警示、指示标志漆色醒目、完好。

2)、防火间距满足要求,耐火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相邻库房以防火墙隔离。

3. )、消防设施布局合理,消防通道畅通。

9、通风、隔热措施可靠,通风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以确保通风良好,阳光直射库区采取隔热、降温等措施。

10、电气设施根据贮存危险物品种类分级分区,库内照明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堆放可燃材料。

11、从事销售、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活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12、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库区和使用场所设置的通讯、报警装置,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确保公司安全营运。

13、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前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至少保存2年。

14、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批次的货物,严禁混存混放。

对库存货物,要定期抽样检测,如有变化,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15、进出货物时,技术说明书、检测报告,要随货同行,否则拒绝出入库。

第12篇 甲醇分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甲醇分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2.管理职责

2.1.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2.安全环保科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综合监管工作。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 危险化学品分为两大类:

a类---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质,包括爆炸物品、强氧化剂、一、二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液体指闪点在-10℃以下,二级易燃液体闪点在-10℃--28℃,三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上)和遇水燃烧及在常温下能自燃的物质。

b类---剧毒、有严重腐蚀和放射性物质。

3.1.2a、b两类危险化学品应分别存放,禁止混存放在一个仓库内。

3.1.3 严禁穿带铁钉鞋进入a类物品库内,严禁在a类物品仓库内使用易碰撞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易燃液体刷洗零件、工具和其他物品;仓库内的温度不得高于35℃,夏季应采取降温措施;仓库周围30米内不准动用明火,仓库内应设有防火防静电设施;机动车辆严禁进入a类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仓库内的照明必须按照防爆级别采用防爆装置,并严禁用石灰防潮。

3.1.4b类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仓库内各种毒物在空气中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浓度;仓库内应配备足够的防毒面具和防毒设施;仓库内的相对湿度不应高于75%,室温应保持在1-25℃,并不得用明火取暖。

3.1.5 储存放射性物品应有足够的防护设备,使其射线强度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1.6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和保管员必须熟悉仓库内存放物品的性能、搬运和储存的安全规定。

3.1.7 危险品进库和出库必须有两个人同时计量,并填写进出库卡片和登记帐目。

3.1.8 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或保管员必须对仓库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1.9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报警设备。

3.1.10 在储存区内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3.1.11 库房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2 储存管理

3.2.1 露天储罐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3.2.2 遇水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准存放在潮湿和易积水的地点,存放点地面必须高出周围地面200毫米,垛间要有排水沟,堆垛要用苫布覆盖。

3.2.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3.2.4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3.2.5 危险化学物品库内应分类、分堆存放,堆垛之间需留出通道,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宽度和高度。库房内不得混储。

3.2.6 自燃品、易燃品入库前应认真检查包装,确认无异常情况后入库归垛。

3.2.7 自燃品、易燃品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对性质不稳定、易分解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物品,应指定专人定时检验和测温,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3.2.8 自燃品、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2.9 库房应保持清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物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3.2.10 库房、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不准在库房的毗邻处搭建货棚。

3.2.11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照明设施必须符合电力设计规范的规定。

3.2.12 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设置火炉或用明火取暖;库房内动火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4. 甲醇分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已经纳入甲醇分厂安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通洲集团焦化分公司甲醇分厂

2022年9月制订

第13篇 物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1、目的:建立仓储、储罐区安全规定,确保物资储存安全2、范围:仓储科3、责任者:仓储科、安全部、储罐使用单位

4、程序:

基本要求

4.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的规定。

4.2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想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4.3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火源、电器管理制度,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4.4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仓库安全防火管理

4.5仓库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厂地、标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4.6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做到准确无误。

4.7危险品仓管员必须熟知所管物品的名称、理化性能、防火、防爆、防毒害的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4.8危险物品的安全储存按危险品储存管理规定执行。

4.9做好日巡查工作,并有记录,发现包装、容器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4.10库内严禁烟火,严禁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不准穿底附铁的鞋入库,库内严禁穿、脱尼龙等高电阻率服装。

4.11危险品装卸,使用操作必须符合危险品装卸运输安全管理、化学危险品使用有关规定。

4.12危险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 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4.13气瓶贮存,必须严格按《气瓶贮存运输和使用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储罐区管理

4.14原料贮槽及卸料管日常检查由仓库保管员负责,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15易燃、可燃液体和压缩气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筑。

4.16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17易然、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4.18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并,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4.19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等有关规定执行。

4.20储罐区间距、事故存液池、消防设施等应按《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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