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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安全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气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气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运营过程中气体使用的安全性,防止气体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气体储存与运输规定:明确各类气体的储存条件、容器要求、运输方式及应急处理措施。

2. 气体使用操作规程:规定气体的正确使用方法,包括设备操作、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等。

3. 安全检查与维护制度:定期进行气体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

4. 应急预案与演练:建立应对气体泄漏、火灾等事故的应急响应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5. 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气安全知识的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内容

1. 气体性质与危害:介绍各类气体的基本性质、危害性及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

2.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讲解气体设备的操作步骤,强调安全操作的重要性。

3. 个人防护知识:教授如何正确使用防护装备,如防毒面具、防护服等。

4. 应急处置技能:模拟实际场景,训练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如何疏散、报警和自救。

5. 法规与标准:普及相关法规要求,使员工了解违反规定的后果。

应急预案

1. 事故识别与报警:设立清晰的报警系统,确保员工能快速识别并报告气体泄漏等异常情况。

2. 疏散与隔离:制定详细的疏散路线,必要时实施区域隔离,防止事故扩大。

3. 应急救援:组建专门的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进行初期事故控制。

4. 协调外部资源:与消防、医疗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得到及时支援。

5. 事故后续处理:包括现场清理、事故调查、恢复生产和预防措施的改进等。

重要性

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它不仅保障了员工的生命安全,减少了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也维护了企业的声誉和正常运营。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可以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从而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遵守相关法规,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因此,我们必须将气安全管理制度视为企业日常运营的一部分,不断强化执行,确保安全无虞。

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化工有限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汇编52页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共页

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

1目的

建立健全有效的电气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电力系统及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落实设备实物和价值综合管理工作,保证设备资产的安全完好和经济有效使用,为公司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榆能化公司电气设备安全可靠、平稳运行及作业等。

3职责

3.1公司电仪中心职责

3.1.1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电气管理制度。

3.1.2制定公司电气管理的规章制度、细则和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1.3组织编制公司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要技术改造方案。

3.1.4负责组织公司电力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风险评价和电气设备状态评估,为电力系统的运行、规划、检修、隐患治理等提供理论依据。

3.1.5组织编制公司电气设备、设施大修和改造计划,审核关键设备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

3.1.6负责编制并实施公司电气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审核公司关键电气设备选型,会签技术协议。

3.1.7负责电气设备、设施的拆迁、调拨及报废。

3.1.8加强电气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电气设备检查和评比,组织关键电气设备的运行统计和技术分析工作。

3.1.9定期组织公司电气专业管理工作会议,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3.1.10负责编制电气专业报表。

3.1.11负责编制和审定节电措施。

3.1.12负责供电系统变压器报装报停手续,签订供电合同和发电机并网协议。

3.1.13负责收集重要变电站运行设备的电力、电量记录,根据用电指标和上级要求负责电力平衡、核定用户用电量。

3.1.14负责公司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管理、继电保护管理和电气综合自动化系统管理。

3.1.15负责公司电气设备倒闸操作指令的下达、检修工作的审批;负责公司电气设备倒闸操作和检修许可。

3.1.16负责指挥公司电力系统事故处理。

3.1.17负责公司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的管理、电气设备信息化管理、状态检测及故障诊断工作。

3.1.18负责组织公司级电气设备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组织编制电气设备故障应急预案。

3.1.20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电气专业技术攻关。

3.1.21参与基建、扩建扩、技措、改造等项目的方案审查、设备招标和竣工验收。

3.1.22负责公司电气“三基”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电力系统和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资料,建立电气设备技术台帐。

3.1.23负责公司无功负荷平�和补偿,确保变电所功率因数达到0.90,与陕西电网联络线功率因数不低于0.90。

3.1.24负责电气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3.1.25负责全公司的计量工作。

3.2 公司生产部负责组织生产装置电力消耗标定,参与电气设备技术改造和节电技术的推广应用。

3.3 公司安环部职责

3.3.1参与审定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工作规程》、《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检查并监督执行情况。

3.3.2参与对施工现场用电作业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3.3.3参与调查、分析和处理由电气原因造成的着火、爆炸、人员伤亡事故。

3.3.4负责定期更新电气方面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规范、运行和检修规程等。

3.4 物资采供部

3.4.1负责按电气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组织电气设备采购和验收,保障电气设备质量。

3.5 各生产装置职责

3.5.1检查本单位电气管理的措施的执行情况。

3.5.2组织开展本单位电气设备日常检查、季节性安全用电检查和问题整改。

3.6公司外部用电单位职责:

3.6.1 严格执行公司《电力安全管理规程》、《电力调度规程》等有关电气管理规章制度。

3.6.2 严格执行电气“三三二五”制。

3.6.3 履行供用电合同及用电协议。

3.6.4 负责用电范围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时向电仪中心及生产调度部门报告发生的电气设备事故。

4管理内容

4.1基本要求

4.1.1本规定中的电力系统,是指公司内发、输、供、配电系统的总称。

4.1.2电气设备管理原则

(1)坚持安全、技术、经济并重原则,确保电力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稳定、经济运行。

(2)遵循电力系统的客观运行规律,积极开展安全可靠性分析、风险评价、电气设备状态评估工作,持续开展电气隐患治理,及时消除设备缺陷,避免建设项目不合理依托原有电力系统。

(3)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促进节能降耗。

(4)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5)坚持技术进步、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的管理理念,应用先进、成熟的电气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实现电气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4.2 管控目的及方式

4.2.1 根据公司生产、发展的需求,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安全性、经济性并重和技术合理的方针,同步落实技术、组织措施和项目资金,不断优化电源配置,完善电网结构,不断提高电气设备装备水平和自动化水平,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经济性。

4.2.2将电气管理工作计划,纳入公司责任制考核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

4.2.3电气管理要围绕着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度,不断改善和提高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的运行水平和长周期运行能力。

4.3 电气设备管理内容及要求

4.3.1 电气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前期、运行与维护、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安全节能、设备缺陷、更新和报废等方面的管理。

4.3.2 前期管理

4.3.2.1设备的前期管理是指设备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管理工作。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

4.3.2.2 电气设备设计资料管理

(1)热电厂(变电所)的厂(站)址选择及系统设计,应经过经济技术论证的文件。

(2)电气设备按生产装置的实际需求和设计部门、选型要求配置的技术资料。

(3)电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行业、公司的标准和规定,具备确保人身安全、消防、防爆、反腐蚀、环境保护等的技术文件。

(4)公司与榆林电网间联络线路,用于电量结算的电流互感器(ctc),应具有2组准确等级为0.2s的二次绕组;公司内部及其它用于电量结算的电流互感器宜用准确等级为0.2s级ct用于电量结算的电压互感器,其二次绕组准确等级应为0.2级的技术文件和批复文件。

(5)设计单位根据业主运行要求、威胁安全运行的电气设备问题和事故教训,改进设计的设计变更文件。

4.3.2.3 电气设备采购

(1)电气设备采购前必须经过技术经济论证,签订技术协议。

(2)电气设备采购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比质比价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监造、实行中间质量检验,严格进厂设备的质量验收,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并按规定进行商检。

(3)重要设备购置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应派人员到制造厂进行监造。

4.3.2.4电气设备安装、验收

(1)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以及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执行国家现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由公司审批。

(2)电气设备安装后必须经过调试和试运行,运行维护单位全过程参与。

(3)电气设备投用前必须经过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

(4)电气设备移交时,施工单位应将专用工具、测量测仪器、随机备件等进行整理、清点,列出清单后移交使用单位,同时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设备的随机资料、安装记录、试验记录、调试报告、有关设计修改的说明书和附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移交使用单位。

(5)电气设备投用前,公司电仪中心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印培训教材和操作规程,开展技术培训、反事故演练等工作。

4.3.3 运行、维护和检修

4.3.3.1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公司电气管理规章和制度。

(2)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三定”指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

故处理规程。“五记录”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运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3)应制定“三票”填写执行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4)各单位电气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应是完整的竣工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

(5)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开展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6)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及标准执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公司《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并采用电气设备状态监测技术,及时诊断设备运行隐患。定期检修与生产运行发生矛盾时,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检修、试验。

(7)公司应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并根据设备变化状况及时修订。

(8)应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新技术和新设备,及时发现设备隐患,提高电气设备预知检修水平。

(9)变电站(发电厂电气)控制室、继电保护装置室、重要装置的高、低压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相对湿度 40%-70%为宜,变压器室的排风温度不宜超过40℃。

(10)建立健全设备技术管理档案。设备变更、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组织交接。

(11)加强电力线路、开关、刀闸等接头、接点的测温,站内每周至少进行两次测温检查,站外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测温检查,变电站每天进行一次熄灯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12)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执行公司《电气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4.3.3.2发电机

(1)本规定所称发电机是指公司自备热电厂(站)接入地方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

(2)公司制定《发电机运行规程》、《发电机事故处理规程》和《启动方案》。

(3)对机组进行定人、定时巡检,及时消除运行隐患和缺陷,并开展“特护”活动。

(4)按规程规定的周期、项目安排检修,建立健全发电机检修技术档案。

(5)应制定发电机孤网运行安全、稳定措施。

4.3.3.3变压器

(1) 本规定所称变压器主要是指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消弧线圈、电容器等。

(2) 一、二级负荷的变电站(所)应装设应装2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2台以上主变压器。当断开1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一、二级负荷。

(3) 油浸电力变压器应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事故排油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色谱分析,120兆伏安及以上每季度分析一次;110千伏或 8000千伏安及以上每半年分析一次;800~8000 千伏安的每年至少分析一次;800千伏安以下每两年至少分析一次;出口处(或近区)短路后应分析一次,发现异常加大跟踪分析力度。220千伏及110千伏枢纽变电站的主变宜装设在线油色谱分析监测装置。

(4) 在事故情况下,允许使用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其过负荷的数值应按规范或制造厂的规定执行。

(5) 对引进的变压器要按制造厂使用要求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

4.3.3.4电动机

(1)本规定所称电动机包括异步电动机、变频电动机、直流电动机等。

(2)在电网电压符合相关规定时,电动机应能保证正常运行。

(3)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其声音、运行电流、运行电压、温升、振动等情况。有条件的应进行状态监测,检测高压电动机绕组局部放电、绝缘、轴承温度等项目,并把监测结果记入台帐进行分析,电动机作为检修依据。

(4)电动机轴承允许温度,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无制造厂规定时,应遵照以下规定: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100℃(油脂质量差时,不超过85℃);电动机轴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应合轴承运行温度及转速的要求。

(5)根据电动机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注油,并建立润滑台帐。

(6)备用电动机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7)电动机允许温升参照下表执行。

绝缘材料等级 a ebf hc

绝缘材料允许温度℃105 120 130 155 180 180以上

电机的允许温升 k 0 75 80 100 125 125

4.3.3.5电力线路

(1)本规定所称电力线路是指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线路。

(2)落实电力线路维护责任,当一条线路属两个及以上单位维护时,应有明确的维护分界点,不得出现管理空白。电力线路的维护责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架空线路应根据当地污秽等级和运行环境合理选用绝缘子。宜采用玻璃绝缘子或瓷绝缘子,提高供电可靠性。

(4)按相关规范做好35千伏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运行管理,还应遵循的要求:单芯电力电缆不得存在涡流回路,中间接头处接地线应进行交叉互联,经过电压保护器接地箱接地;gis或 c-gis电力电缆线路变压器组回路的电缆终端头与变压器之间,宜装设可拆卸的连接装置,便于试验;gis 或 c-gis 电力电缆线路变压器组回路的电力电缆的预防性试验,一般不做主绝缘耐压试验,只做外护套绝缘检测试验。

(5)电力线路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设施(包括电缆头位置)。在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动土,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动土许可手续。

(6)加强线路巡视工作。每月对运行线路至少进行1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遇台风、暴雨、大雪、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线路进行特殊巡视,并做好预防事故的准备工作;定期检查电力电缆外护套感应电压、电流,电缆桥架、接地箱、电缆沟及排水井等。

(7)加强线路运行分析。对线路运行状况、设备存在缺陷以及所发生的线路故障及跳闸事故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4.3.3.6高压开关设备

(1)本规定所称高压开关设备包括gis、c-gis(组合电气装置)、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开关柜等。

(2)根据开关类设备的事故、故障、运行、检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制定反事故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35 千伏、10千伏、6千伏金属铠装式进线开关柜电源侧不得装设接地刀。

(3)新安装的开关设备,投运前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运行中的开关设备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新安装变电站(所)的母线,一年内应进行预防性试验,运行中的母线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对引进设备要按照制造厂使用要求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

(4)gis、c-gis 交接验收项目主要包括:外观检查、电气试验、气体试验、机械试验、资料归档等。

(5)gis、c-gis小修一般为4年1次,大修15年1次,宜结合生产装置停车检修周期或按制造厂建议进行小修或大修。

(6)gis、c-gis应有气室结构平面图,并上墙。gis、c-gis配电室内应装设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强迫通风设施。sf6(六氟化硫)气体及氧含量在线监测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运行岗位应配置便携式sf6泄漏检测仪。

4.3.3.7不间断电源系统

(1)本规定所称不间断电源系统是指逆变装置、蓄电池、静态切换装置等组成的连续输出正弦交流电能的装置(以下以简称 ups)。

(2)公司生产装置过程控制仪表电源的供电系统应配置ups,ups 的配置及运行方式执行公司不间断电源管理规》。

(3)ups 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以(25±5)℃、相对湿度相对湿40%-70%为宜,并采取必要的防潮、防尘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应装设带有除湿功能的空调设备。

(4)编制 ups 的操作、维护管理规定、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

(5) ups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ups专业知识,做好ups运行管理,按规定进行各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

(6)ups电池应每3个月进行1次内阻在线检测,每五年进行1次容量检查及活化充、放电试验,电容器根据运行工况,一般7年更换1次。

4.3.3.8变频调速装置

(1)本规定所称变频调速装置是指利用改变电源频率调节电动机转速的装置(包括高压变频器和低压变频器,以下简称变频器)。

(2)高压变频器电源电缆的长度应符合制造说明书的要求。

(3)变频调速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4)二级单位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5)根据变频器非线性特点,应考虑完善谐波治理和屏蔽措施,确保变频器接入母线系统谐波分量满足国标要求,减少对电源系统的谐波污染和对相邻设备的干扰,拟制变频器谐波导致电动机高频轴电流造成轴承的“电子刻槽”现象。

4.3.3.9事故电源设备

(1)本规定所称事故电源设备是指事故发电机组和eps装置等。

(2)编制事故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程。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必须遵守设备运行维护规程。

(3)定期对事故电源装置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处理。

(4)事故电源必须与市电系统可靠隔离,严禁同市电系统非同期并列。

(5)每月至少进行2次发电机试运行并做好试车记录。

4.3.3.10直流电源设备

(1)本规定所称直流电源设备是指整流器、蓄电池等组成的直流电源装置。

(2)直流系统一般设置两段母线,直流网络宜采用辐射供电方式,并应配置合适的熔断器或直流断路器。

(3)直流系统中宜按每组蓄电池组设置一套微机监控装置,其信号应能上传。

(4)直流系统应配置容量合适的蓄电池组,电池应每3个月进行1次内阻在线检测,每五年进行1次容量检查及活化充、放电试验。

(5)蓄电池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为。

(6)直流电源的整流充电设备一般宜选用两套模块组合式高频开关电源装置,并编制直流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

(7)定期对直流电源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处理。

4.3.3.11照明设备

(1)照明设备可分为正常照明、事故照明和安全照明,包括用于照明的灯具、线路、开关、配电箱、控制保护装置等。安全照明是指由安全电压等级系统供电的照明装置。

(2)定期检查维护照明设备,保证照明设备状况良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3)照明设备的检修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带电更换灯具。

(4)当正常照明电源失电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投入。

(5)在事故照明回路中不得接入其他用电负荷。

(6)塔、烟囱等高建筑物的航空障碍信号灯,符合航空部门规定,港口、码头、铁路等建构筑物的防护信号灯符合海事局及铁路部门规范。

(7)安全照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3.3.12电力系统检修管理原则

(1)公司设备的检修,电仪中心应按规定提前向公司分管领导申报检修计划,公司分管领导接到检修申请后,应根据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批复,确定现场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工。各单位管辖设备检修也应按照以上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2)电力系统一切检修作业,必须制定检修方案、安全措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事故预案等,并进行危害识别,做到分级确认把关。

(3)电力系统的检修结束后,必须经过运行维护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确认工作结束、人员全部撤离、装设接地线全部拆除、无送电障碍后方可送电。

(4)电力系统的检修应采取计划检修和状态检修结合的方式,尽量与外系统配合,避免重复停电。

(5)由于装置长周期运行原因确实无法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由电仪中心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内容应包

括是否可以延长检修、试验周期、延期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延长时间,评估结果由设备部审查、批准、备案。确定延期检修、试验设备数量及延长时间均应坚持从严控制原则,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出现异常应立即处理。如经过评估确认需按期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必须创造条件安排检修、试验。

(6)电气设备监测宜采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新技术和新设备,包括电缆在线监测设备、避雷器在线监测设备和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振动测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

(7)电气设备的配件计划及消耗定额由电仪中心单位提出、物资采供部负责采购和管理。

4.3.4 运行管理

4.3.4.1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基本要求

(1)加强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实现装置的安全平稳生产。

(2)依据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有关的运行、调度规程。

(3)电力系统运行管理要求

1)电气设备安全、可靠,系统运行稳定、经济。

2)电气设备命名、编号符合公司设备命名编号的要求。

3)电力系统实现保护装置微机化、调度自动化、通讯网络化。

(4)电力系统调度通讯至少有两种以上不同方式的通讯装置,并配备录音设备,保证完好可靠;电力调度部门及所辖变电站必须配备录音电话。

(5)电力系统远动监控装置和调度模拟屏必须保证数据准确,信号正确。

5.3.4.2供用电工作程序

(1)电仪中心负责审核抄表结算电费单,每月根据收费电量和各用电单位抄表电量编制当月用电量报表。接收外购电收费单据,审核后转财务部门;电仪中心负责结算热电厂网供电量及转供电电费。

(2)各用电单位每月2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实际用电量、产品用电单耗、节电量上报公司电仪中心,电仪中心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3)临时用电按现行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变更、暂停和迁移用电管理。

1)属于需计收基本电费的高压供电、用电设备的变更,均应到榆林供电公司办理增减容量手续。如:主变增减容量主变增减容、在计费月内暂停用电6月以上两年以内的、迁移用电地址或改接另一电压等级电源等。

2)公司变更用电、临时用电、迁移用电地址时,需到供电单位办理变更用电业务手续。

3)公司需迁移已有的电气设备、设施需先取得供电单位同意后方能实施。

4.3.4.3电力系统调度管理

(1)编制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内

1)按系统稳定、潮流、短路计算结果,确定系统正常运行方式、特殊运行方式;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整定方案;低周(低压)减载方案

2)月度调度计划,主要设备检修进度表,新建、改扩建设备投运进度表。

3)系统最高(低)时的电压水平时,电压监控点的电压偏差值。

4)重大事故预想和应急处理措施。

5)主要设备检修进度表。

6)系统改进意见和试验计划。

(2)负责管辖电力设备操作指令的下达和指挥发电机出力、系统电压、系统功率因数等的调整。

(3)负责榆林调度操作指令的转达和调度业务联系工作。

(4)向榆林调度报送有关检修计划、提出检修申请。

(5)负责编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配置方案、保护配置图,定值计算、送审、下达,并监督执行。

(6)负责按“管控一体化”原则,完善电力调度信息网和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7)负责编制负荷平衡方案,监督计划用电的执行依据生产装置的要求,制订限电拉路顺序及低周减载或负荷快速联切方案并严格执行;当榆林调度紧急限电时,由公司电调指挥限电或拉闸操作,生产调度负责限电或拉闸后的生产安排。

(8)指挥电力系统事故处理。

(9)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应具备“四遥”(遥信、遥测、遥控、遥调)功能,无人值守变电站应安装电视监控系统。

4.3.4.4调度操作管理

(1)电气设备的操作,必须按调度命令执行;地方电调管辖电气设备的操作,由公司电调负责与地方电调联系。

(2)调度操作应遵循预告、命令、复诵、执行、汇报、确认的程序,并做好录音,正确使用调度术语。

(3)供电线路、电力电容器、电动机、变压器等的正常操作,按公司《电气设备运行规程》规定执行。

(4) 2000千瓦及以上机泵启动前由生产车间向电力调度部门电话申请并经同意后才能启动。

4.3.4.5电力系统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原则

1)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首先保证自备热电厂厂用电并汇报。

3)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4)调整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尽快恢复其正常运行。

(2)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现场值班人员应按有关规程处理并及时向公司电调和主管部门汇报。

2)公司电调根据事故现象,正确判断,迅速处理,并汇并报主管领导,通知生产部门。

3)重大系统事故,要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4.3.4.6接地线、接地刀闸的管理应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4.3.5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4.3.

5.1继电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3.

5.2继电保护工作应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承担。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应培养专职或兼职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

4.3.

5.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的监控装置;设备的保护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快切装置(备用电源快速切换装置、负荷快速联切装置);系统稳定控制装置;电动机自启动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切、解列等)、微机“五防”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连接控制与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二次回路与元件。

4.3.

5.4加强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相关规范和要求,定值管理实行闭环管理。定期开展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评价、分析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4.3.

5.5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产品,并具备“管控一体化”功能。

4.3.

5.6微机保护及自动装置应具有故障、操作记录及输出功能、时钟及时钟同步功能,装置自动检测功能。

4.3.

5.735千伏及以上线路和装置变电所的10千伏电源联络线应装设光纤纵差保护。

4.3.

5.8发电机、35千伏及以上线路、变压器应设置具有时钟及时钟同步功能的专用故障录波器。

4.3.

5.9变电站监控装置电源应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4.3.

5.10 保护装置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应按国家、行业、企业的相关规范和要求执行。

4.3.

5.11 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必须填写工作票和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4.3.

5.12 保护装置检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或加密,密码资料在继电保护管理部门书面备案。在继电保护工作完毕后,运行人员应进行验收,如检查拆动的接线、元件、标志是否恢复正常,压板位置、试验交接记录所写内容是否清楚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3.

5.13 保护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变更时,运行人员必须和当值电力调度员进行整定值及有关注意事项的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4.3.6 供电质量管理

4.3.6.1 根据电网运行情况方式的变化,及时做好消弧线圈、补偿电容等设备的投切。

4.3.6.2 制定提高系统供电质量的措施,做好频率、电压的调整工作。

4.3.6.3 根据电网特点,确定电压监视控制点,按电压允许偏差值的有关规定,合理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供电电压符合标准。

4.3.6.4 根据本单位电网的实际状况,把谐波治理工作纳入系统正常运行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使谐波含量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gb/t14529-939)的要求。

4.3.6.5 发电机组应随着自动化技术的发展,采取先进技术,确保企业电网孤网运行时的频率稳定。

4.3.7电气安全管理

4.3.7.1基本要求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2)在审核设计时,各级审核人员对设计负有审核责任。设计管理部门应认真吸取建设和运行环节反馈的威胁安全运行的问题和事故教训,改进设计。

(3)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扩建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卫生设施、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原则。

(4)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影响系统和设备安全运行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完善的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

(5)用电单位需迁移已有的电气设备、设施需先取得供电单位同意后方能实施。在埋地电缆上动土、在架空线下暂设建筑物,应经电仪中心和生产装置所属单位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6)对各类电气设备缺陷,应按规定编制事故预案,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4.3.7.2电气事故管理

(1)电气事故处理按《电气事故处理规程》执行;电气事故管理按公司设备事故和设备故障管理规定和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2)电气事故处理,由电力调度部门统一指挥,设施运行人员负责操作,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现场人员可以先处理后汇报。

4.3.7.3电气安全用具管理

(1)绝缘安全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外表有无裂纹、划痕、毛刺、孔洞、断裂等外伤,并检查表面是否清洁,使用后应正确保管,保管方法要求如下:

1)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绝缘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面接触。

2)绝缘手套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

3)绝缘靴应存放在橱内,不应作为一般雨鞋使用。

(2)验电器是检验电器设备是否确无电压的一种安全用具,高压验电器应存在防潮的匣内,并放在干燥的地方。

(3)接地线是保证工作人员免遭触电伤害最直接的保护措施,接地线应分别编号,并存放在规定位置,放置位置编号应与接地线编号一致。

(4)标示牌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施工及按规程进行操作,应保持表面清洁完整。

(5)高空作业安全用具主要包括升降板、梯子、脚扣、安全带、腰绳、安全帽等。

(6)对安全用具除了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外,还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和标准应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4.3.7.4接地与接零装置管理

(1)电气设备的接地与接零是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接地与接零范围如下:

1)电机、变压器、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和外壳。

2)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金属门。

3)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

4)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如开关的操动机构等。

5)配电盘与控制操作台等的框架。

6)电流互感器电流互感、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7)电缆接线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8)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2)建筑物、装置钢构架应有完好的防雷接地,工业工管道、储罐、料仓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3)为方便检查检测,防雷防静电引下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断接卡并用不锈钢螺丝连接,或采用焊接连接。

(4)二次回路及抗干扰接地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二十五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继电保护专业重点实施要求执行。

(5)接地装置的安全检查内容

1)检查接地线引下线和各连接点的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损伤、折断和腐蚀现象。

2)对含有重酸、碱、盐或金属矿岩等化学成分的土壤地带,应定期对接地装置的地下部分挖开地面进行抽查,观察接地体腐蚀情况。

3)检查分析所测量的接地电阻值变化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设备每次检修后,应检查接地线与电气设备及接地网的接触情况是否完好,如有松动脱落现象应及时补修。

4.3.7.5接地装置的检查、检测周期

(1)变电所的接地网每年检查一次。

(2)生产装置现场的接地线及零线根据运行情况,每年应检查1~2次。

(3)各种防雷装置的接地线每年3月底前检查一次,对安装在山上、丘岭等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线路杆塔的接地电阻每年进行一次检测。

(4)对有腐蚀性土壤的接地装置,安装后应根据运行情况一般每5~6年挖开局部地面检查一次。

(5)对第一类建(构)筑物筑,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油库、气库、危险化学品库、供气站、加油站、油码头、装油台等防雷防静电设施,每年检测两次,时间:第一次3月1日~4月15日,第二次9月1日~10月15日。

(6)对第二、三类建(构)筑物防雷防静电设施筑物防雷防静电设,每年检测一次,时间时:3月1日~4月15日。

4.3.7.6电气消防管理

(1)电气消防管理必须按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执行,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人员培训。

(2)变电所内、外的通道、道路应保持畅通。

(3)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

(4)凡新建、改扩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对已经投运的设备,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措施并限期整改。

(5)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物品。

(6)保持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完好,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7)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8)变电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变电所在醒目位置悬挂火警电话号码。

(10)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报告值班负责人和电力调度部门,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11)在电气设备上灭火时应防止触电。

(12)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常用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13)电缆防火措施有:封、堵、涂、隔、包等。具体执行现行《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

4.3.7.7防爆电气设备管理

(1)根据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规范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工作。

(2)防爆电气设备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3)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选型

1)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2)根据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对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3)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区域内爆炸性物质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来选用。

4)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同时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机械、气候、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4)防爆电气设备的工程安装、监理与施工验收应遵循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5)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规定执行,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6)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按《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有关规定执行,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人员应经过防爆电气设备知识的培训。

4.3.7.8防过电压、防污闪管理

(1)雷害对生产和人身安全危害很大,设计和运行中应充分重视直接雷击、雷电反击和感应雷电过电压对电气设备的危害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2)电子设备对过电压的承受能力很低,应有综合防护措施,如分流、均压、屏蔽、接地、保护(箝位)等,防止电子设备遭感应雷击。

(3)供重要负荷的35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应沿全线架设避雷线。

(4)污闪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区域性,必须采取措施预防户外电力设备绝缘闪络事故发生,对污秽情况应加强监测分析。

(5)污秽较严重地区要提高防污闪能力,采取防污闪措施。

(6)对于中性点不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系统,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内部过电压。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超过规程规定的允许值,应采用消弧线圈(宜采用消弧线圈自动补偿装置)等技术措施。消弧线圈接地系统应采用过补偿方式运行,过补偿值应符合规程要求。

(7)为避免公司电力系统产生谐振过电压,110千伏及以上应选用电容式电压互感器或励磁性能饱和点较高的电磁式电压互感器,35千伏及以下应选用励磁性能饱和点较高的电磁式电压互感器。

(8)同一电压等级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应减少电压互感器中性点接地的数量,以免发生谐振。

(9)为防止电压互感器铁磁谐振,宜在电压互感器中性点与地之间串接消谐电阻,或采用其他专门的技术措施,如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开口三角形绕组中接入微机消谐装置。

(10)要正确选用氧化锌避雷器,其额定电压和持续运行电压应符合规程要求。应根据规程要求,加强对避雷器的试验,积极开展在线检测技术。

4.3.7.9高压电气设备“五防”管理

(1)凡可能引起误操作的高压电气设备,均应装设防误装置,防误装置应能实现下述“五个”功能(简称简“五防”):

1)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

2)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3)防止带电装设(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5)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2)新投运的高压开关柜必须具有“五防”功能,对在用不具备“五防”功能的高压电气设备应予以改造或更新。

(3)任何人不准擅自对运行中的防误装置解锁。如因装置缺陷或事故处理等确需解锁操作时,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作记录,事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状态。

(4)防误装置要求所用电源应与设备的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

(5)防误装置应做到防尘、防异物、防锈、不卡涩,户外的防误装置应有防水、防潮措施。

4.3.7.10变配电室防小动物管理

(1)变配电室必须对电缆沟口及其它孔、洞进行封堵处理。

(2)变配电室门窗应采用非燃材料,保持完好,关闭严密,窗户应装设防止小动物的护网,门应向外开启,并加设高度为50厘米的防鼠板。

(3)人员出入变配电室,必须随手关门。

(4)高压电气设备的间隔、护网、门应保持完好。

(5)高低压开关柜的门在运行中必须关闭,其底部的电缆孔洞必须封堵。

(6)新建变、配电室和开关柜的母线应采用封闭母线槽或绝缘母线,对原变、配电室和开关柜的母线有条件时可采用刷绝缘涂料等办法。

(7)因施工需要在变配电室墙开孔、洞和进行开关柜试验、检修作业时,要及时采取防小动物进入的临时措施,施工结束所开孔、洞应及时封堵。

4.8电气节能管理

4.3.8.1 各单位应制订电气设备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4.3.8.2 在保证电网安全和供电质量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设备,通过合理安排经济运行方式、优化系统无功、调配负载、加强线损管理等技术措施,降低系统损耗。

4.3.8.3 根据无功潮流分布情况,优化发电机无功出力,按就地补偿和集中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合理配置静态和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及时投、停无功补偿设备,提高其运行水平,降低电能损耗。

4.3.8.4 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的电力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降低用电设备的能耗。

4.3.8.5各单位应进行月度经济运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同时上报电仪中心。

(1)装置照明宜采用led高效节能灯具及节能控制装置。

(2)用高效低耗型变压器。

(3)理选用交流变频调速装置。

4.3.8.6有效治理系统谐波,降低谐波损耗等。

4.3.9电气设备缺陷处理

4.3.9.1 发现电气设备缺陷,操作人员应及时联系电气维护人员并填写维修作业票,落实安全措施后交电气维护人员处理。

4.3.9.2 维护人员接到维修作业票后,应及时消除缺陷,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使用单位,并及时记录在设备技术档案中。4.3.9.3 建立电气设备缺陷记录,必须有设备缺陷内容、发现人、发现及消除日期等内容,做到及时准确填写。

4.3.9.4 对因条件不具备(如需停运设备、倒停主系统等)一时不能消除的缺陷,检修单位应提出消除缺陷的计划,报电仪中心审批,协调安排消除缺陷,同时运行维护单位应做好防止缺陷扩大的措施。

4.3.9.5 电气隐患按照电力行业有关反事故措施要求和电气隐患治理方案,及时安排治理。

4.3.10 电气设备的更新和报废管理

4.3.10.1 电气设备更新应当按照企业的安全供电和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4.3.10.2 电气设备更新按公司设备更新管理办法执行。

4.3.10.3 电气设备报废管理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4.3.10.4 电气设备更新规定

(1)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应及时更新。

(2)变配电设备运行寿命15~20年。

(3)微机保护及监控设备运行寿命10~15年。

(4)架空电力线路运行寿命20~25年,电力电缆线路寿命15~20年。

(5)电力设备运行寿命8~10年。

(6)相关设备应根据事故情况、运行年限、负荷率、运行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4.3.11公司电仪中心需保存技术资料管理

4.3.11.1电气“五规程”。

4.3.11.2主变电站的设计文件、资料,关键设备台帐。

4.3.11.3关键设备事故分析处理材料。

4.3.11.4国家电力法规和上级机关发布的有关电力管理文件。

4.3.11.5电气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计划及延期评估报告。

4.3.11.6设备大修、更新计划。

4.3.11.7设备工作总结(月度、半年、年度)。

4.3.11.1.8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包括计算书)、继电保护动作记录及评价、系统阻抗图、系统短路容量表。

4.3.11.9防雷防静电设施台帐、平面图,测试报告及整改情况。

4.3.11.10事故应急预案。

4.3.11.11电量统计报表。

4.3.11.12设备故障统计报表。

4.3.11.13所有输变电设施设备台帐和设备档案。

4.3.11.14运行操作系统摸拟图,电缆或架空线路走向图,二次接线图;

4.3.11.15检修工作票,倒闸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4.3.11.16电气“十八种记录”。

4.3.11.17电气设备试验报告。

4.3.12 监督检查与考核

公司电仪中心负责对各单位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按公司“责任制”工作要求予以考核。

5附则

本规定由电仪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 相关文件

6.1电气五规程-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6.2《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 19517-2009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1996

6.4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q/csg114002-2011)

6.5《电气运行工艺指标,电气运行技术规范》

6.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6.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6.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6.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6.1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gb50045-95

6.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4-2004

6.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6.1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6.1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6.15《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dgj32/j14-2007

7相关记录

7.1避雷器台帐

7.2电力变压器台帐

7.3电力电缆明细表

7.4电力电容器台帐

7.5高压开关柜台帐

7.6架空线台帐

7.7直流电源台帐

7.8 ups 台帐

7.9低压开关柜台帐

7.10电动机台帐

7.11变频调速器台帐

7.12直流屏台账、

7.13继电保护屏台账

7.14电气设备静密封点台帐7.15变压器油色谱分析台账

7.16个体绝缘防护器材台账

8附录

附录1电气系统安全检查

附录2避雷器台帐

附录3电力变压器台帐

附录4电力电缆明细表

附录5电力电容器台帐

附录6高压(断路器)开关柜台帐附录7架空线台帐

附录8直流电源台帐

附录9 ups 台帐

附录10低压开关柜台帐

附录11电动机(高压)台帐

附录12变频调速器台帐

附录13直流屏台账、

附录14继电保护屏台账

附录15电气设备静密封点台帐

附录16变压器油色谱分析台账

附录17发电机台帐

附录18 电表台帐

附录个体绝缘防护器材台账

附录1 电气系统安全检查

检查人受检单位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设备部、电仪中心,查出的问题由设备部按照“设备专业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目的检查监督电气系统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开展情况。

要求按照《电气安全管理》的要求认真检查,不放过任何可疑点。对查出问题及时处理,暂时无法处理得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计划本表可作为电气专项检查表、公司综合检查表的组成部分使用。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方法(或依据)检查评价

符合不符合及主要问题

电气管理按电力部《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和集团公司“三三二五”制,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台帐。三图:系统模拟图、二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三定:定期检修、定

期试验、定期清理。五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安全作业规程、事故处理规程。五记

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

“三票”填写清楚,不得涂改、缺项,执行完毕划√或盖已执行章。检修、试验作业严格按规程进行,落实安全措施。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用电安全导则》第 10.4条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用电安全导则》第 10.6

变配电间管理主控室有模拟系统图,与实际相符。高压室钥匙按要求配备,严格管理。《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db11/527-200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用电安全导则》

b/t13869-2008 6.7

变配电室内应设有等电位联结板。

变配电间与防爆区相通的沟道有可靠的隔断。

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变压器间通风良好,油位、油温正常,无杂音,接地良好,附属设备完好。

变配电室应设置有明显的临时接地点,接地点应采用铜制或钢制镀锌蝶形螺栓。接地线有编号,装

拆接地线有记录。标示牌齐全。

绝缘工器具齐全,定期试验,有报告和记录。

变配电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不起尘、不发火的耐火材料。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

双向开启门。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有2个

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有3个出口。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 20min。

高低压开关柜的门在运行中必须关闭,其底部的电缆孔洞必须封堵。

变电站(发电厂电气)控制室、继电保护装置室、重要装置的高、低压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相对湿度 40%-70%为宜,达不到要求的应装设带有除湿功能的空调设备。变压器室的排风温度不宜超过40℃。

电缆沟、隧道、桥架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用电安全导则》电缆沟防窜油汽、反腐蚀、防水措施落实;电缆隧道防火、防沉陷措施落实。《用电安全导则》

电缆桥架符合设计规范。

《用电安全导则》

变压器资料施工单位需向运行单位移交下列技术文件和图纸,新设备安装竣工后需交:

供的说明书、图纸及出厂试验报告;本体、冷却装置及各附件(套管、互感器、分接开关、气

体继电器、压力释放阀及仪表等)在安装时的交接试验报告、器身吊检时的检查及处理记录等;安

装全过程(按gbj148和制造厂的有关规定)记录;变压器冷却系统,有载调压装置的控制及保护回路

的安装竣工图;油质化验及色谱分析记录;备品配件清单。

查资料

检修竣工后需交:

a.变压器及附属设备的检修原因及检修全过程记录;

b.变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试验记;

c.

变压器的干燥记录; d.变压器的油质化验、色谱分析、油处理记录。

查资料

每台变压器应有下述内容的技术档案

历卡片;安装竣工后所移交的全部文件;检修后移交的文件;预防性试验记录;变压器保护

和测量装置的校验记录;油处理及加油记录;其它试验记录及检查记录;.变压器事故及异常运行(如

超温、气体继电器动作、出口短路、严重过电流等)记录。

查资料

变配电系统-油浸式变压器

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阻燃或不燃材料,并应上锁。门上应标明变压器的名称和运行编号,门外应挂

“止步,高压危险”标志牌。

查现场、阅读资料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变压器油有定期绝缘测试报告。

油温指示清晰,温度低于85℃

变压器、运行过程中内部无异常响声或放电声。

应有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和遮拦。

变压器事故放油阀设置符合要求,事故放油阀的堵板应为“可以手工打碎的玻璃或有机玻璃”。

油浸式变压器下应设置贮油池,贮油池内应放厚度不小于250mm、大小为50mm~80mm的鹅卵石,同时还

应设置有事故油池、事故油池的容量不应小于每个油浸变压器最大的贮油量。油浸变压器周边应设置

有沙坑和铁锨。

变压器本体及所有附件应无缺损,且不漏油。

油浸电力变压器色谱分析,220千伏或120兆伏安及以上每季度分析一次;110千伏或 8000千伏安及以

上每半年分析一次;800~8000 千伏安的每年至少分析一次;800 千伏安以下每两年至少分析一次;

出口处(或近区)短路后应分析一次,发现异常加大跟踪分析力度。220千伏及110千伏枢纽变电站的

主变宜装设在线油色谱分析监测装置。

变配电系统-干式变压器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阻燃或不燃材料,并应上锁。门上应标明变压器的名称和运行编号,门外应挂“止

步,高压危险”标志牌。

查现场有无异常声音及振动。

变压器的风冷装置运转正常。

高、低压接头应无过热现象,电缆头应无漏电、爬电现象。支持瓷瓶应无裂纹、放电痕迹

铁芯风道应无灰尘及杂物堵塞铁芯无生锈或腐蚀现象等。应有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和遮拦。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箱(柜、板)符合作业环境要求

箱(柜、板)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查现场箱(柜、板)体pe可靠。

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箱(柜、板)内装配有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

保护装置齐全,与负载匹配合理。

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

编号、识别标记齐全,醒目。

正常照明的电源,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事故照明,应

由蓄电池组供电

电网接地系统电源系统接地方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查现场各接地装置的电阻检测合格,如:tn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重复接地低于10ω;tt系统工作接地低

于4ω。

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

接地装置的连接必须保证电气接触可靠。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反腐蚀,防损伤或者有附加保护措

施。

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定期检测报告有效,资料完整。

防雷接地系统防雷技术措施须经安全设计与验算,使其保护范围有效。查现场防雷装置完好;避雷器无损坏,引下线焊接可靠,接地电阻应低于10ω。

独立避雷针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间距合格。

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应有防止跨步电压触电的措施。线路应有防雷电波侵入的技术措施。

对防雷区域和防雷装置能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评价和检测,且有关资料齐全有效。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3m,

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砾石、沥青地面。

电气设备发电厂内所有带电设备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各有关规程规定的最小值。

当屋外(屋内)电气设备外绝缘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2.5m(2.3m)时,应设置固定遮栏。

爆炸危险场所内,有过负荷可能的电气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

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若开向不属于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其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易燃、易爆场所通风用的通风机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有直接连接

屋外配电装置的周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围栏。

电气设备的绝缘水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绝缘要求。

第2篇 细巷中心小学用水、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水电是影响人们生活最重要一次性能源,同时对自护能力较小的学生也能构成危害,为培养学生节约能源的意识,提高在使用水电时的安全意识,特制定如下制度:

1、学校必须加强对水、电、气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后勤工作人员管理,经常检修学校的水、电的设施设备,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2、经常检查线路、插座、开关及电器设备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用电安全。

3、加强用电管理,注意节约用电,每天下班前将空调、计算机、照明灯关闭,杜绝长明灯

4、检查维修电路时,必须注意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操作安全。

5、加强教师、学生用电安全知识教育,使之掌握安全使用电器的方法。发现用电故障,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6、加强对学生进行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减少和避免因水、电、气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7、加强用水管理,经常检查、维修水管、接头、水龙头等,杜绝跑、滴、渗等浪费现象。

8、对全体教师、学生加强节约用水教育,使之提高节水观念,增强环保意识。

9、教育学生自觉保护环境、保护水源、节约用水。不在有水池的地方玩耍,不损坏自来水的供水设施,避免给集体、国家经济造成损失,给个人生命带来危险。

10、对经常用的水、电材料,应有适量存储,以备随时维修使用,保障学校正常用电、用水。

11、学校要重视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供水装置应定期清洗,做好师生饮用水的消毒杀菌工作,为他们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源。要保证每天为学生提供足量的饮用水,禁止学生喝不卫生水,杜绝肠道传染病在学校发生。

12、有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学校用电安全工作,经常对学校电路和用电器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特别是暴风雨后,要对全校用电线路和用电器要进行及时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师生用电安全。

13、各班主任是本班的水、电安全教育者和管理责任人。要加强安全用电的宣传力度,增强学生安全用电常识。

14.全体师生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关闭所有用电器,不乱摸电源的线路、开关,发现有裸露的电源和线路异常,要立即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15、让学生知道人和大地都是导体,不得用湿手接触带电的线路和操作带电的电器。不在高压线下放风筝,不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16、发现浪费水、电的班级和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

第3篇 学校水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水安全

⒈学校用水管道布局要合理,经常检查维修,防止爆裂。

⒉冬季来临前,要将室外水管做保暖处理。

⒊学校自备水源(为解决学校用水而建的水塔、蓄水池、水井等给水设施)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并定期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水质检测。

⒋ 学校要建立自备水源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水塔、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的定期清洗制度,并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水源管理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者方能上岗。

⒌学校自备水源距离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必须30米以上。水源周围环境必须保持清洁卫生。严防投毒事故的发生。

二、用电安全

⒈学校用电线路的铺设,必须达到国家建设规范和电业部门的要求。

⒉严格用电管理。教职工宿舍不得使用电饭锅、热得快、电炉子等大功率电器,教职工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必须做到人走电断。学生宿舍除照明灯外,一律不准使用其他电器。规范用电线路,任何场所不得私拉、乱拉电线,安装插座、开关。

⒊定期对学校用电线路及用电保护器进行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的用电线路及用电保护器。

⒋规范教职工家属宿舍的用电管理,家属宿舍用电线路的更改必须由学校统一进行,不超负荷使用电器。

⒌学校室内外用电线路一律套用合格的绝缘管。

⒍教育学生安全用电,不在宿舍违规使用电器,严防触电事故的发生。

三、用气安全

⒈相关人员要掌握正确使用煤气的方法。当自动点火的灶具连续打火未点燃时,应稍等片刻,让已流出的煤气散发后再点火,以防引起火灾。

⒉要用专用橡胶管连接灶具,并经常检查,防止橡皮管松脱、老化、破裂、虫咬。

⒊要正确使用沼气设备,遵守安全规范,检查沼气池时要防止中毒。

⒋液化气钢瓶、天然气管道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⒌使用完液化气和天然气后,必须将液化气钢瓶、天然气管道阀门及灶具开关全部关闭。

第4篇 某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安全用电,保障本厂职工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安全健康,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电气设备、线路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二、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检查、维修须由持专业资格证的电工进行,严禁非电工进行电工作业;

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体应紧包绝缘皮,有触电危险的设备、线路应设置遮拦和警告标示;

四、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定期检修、试验,检修时,要先切断电源,严禁带电操作,如果必须带电作业,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五、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装置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果电线必须留,应该将电源切断,并且将线头绝缘;

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与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架,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接零或接地保护措施。当外借电源时,应首先了解外借电源系统中电气设备采用何种保护,方可确定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

七、保护零线宜用多股铜线,三相四线制护零线截面不少于相线截面的1/2(使用电缆的除外),零线上不准加设开关及熔断保险;

八、零线与设备及端子板连接须牢固,不得虚接,无正式压接端子时,一定要缠绕紧实线端,并加垫压满,端子板的每个螺丝只允许压一个设备的保护零线;

九、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作保护零线,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比双色线作负荷线;

十、配电柜、配电箱、控制开关箱内配线要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压接牢固。各种电气闸具,如空气开关、过负荷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等应完整可靠,其额定容量应与被控制的用电设备容量相匹配,各开关接触器应动作灵活,触点接触良好,不得存在烧蚀等现象;

十一、具有三个或以上回路的配电箱应装设总开关,各分路开关均应标示回路名称;三相胶盖闸,只能做断路开关使用。

十二、三相设备的熔丝应一致,其额定电流与负载量要匹配,严禁使用铜铁丝代替熔丝;

十三、配电箱、开关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应装在配电箱、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十四、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功能,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使用一个月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

十五、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现“一机一闸”制,严禁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十六、配电箱、开关箱内禁止放置物品(特别是金属特品),并应保持清洁,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箱前1.5米范围内禁堆放物品;

十七、配电线路应采用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其过电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并能承受短时过负荷电流;

十八、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临时用电设备;

十九、变压器围栏内应保持整洁,外廊4m之内不得堆放杂物,也不得在围栏内种植任何植物;

二十、库存物品的房间应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禁止使用白炽灯、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在有易燃物品或可燃材料场所,应对日光灯镇流器采用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二十一、库存物品的房间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堆放物品高度离灯管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0.5米;

二十二、有大量蒸汽、爆炸性气体存在之场所(如油库、浸油房、喷油房等),电气设备和照明装置应采用整体防爆措施 ;

二十三、手持电动工具(如手电钻)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应做空载试验,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车间线路不得乱拉乱接,车间非临时线路应用塑胶管保护,临时线路使使用超过一个月,应按正式线路安装;

二十四、手提照明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安全电压,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压不得大于12v。

二十五、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

二十六、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二十七、工具如有绝缘损坏,软电缆或软线护套破裂,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24小时)请电工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二十八、在插入或拔出插头时,手指不能触及插头的金属插脚,拔出插头时,应紧握插头胶壳,不准拉扯接驳插头的软线 ;

二十九、安全用电禁令: 禁止拆装、玩弄电气设备;禁止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内使用; 禁止用湿手或金属棒去拨开关电线;禁止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禁止将易燃物、可燃物品放置于用电器上及周围;禁止擅自移动电器安全标志; 禁止私自乱接电线; 严禁带负荷拉合开关。

第5篇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由动力设备科负责电气安全管理,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电工在动力设备科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三.技术部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计、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缺陷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四.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额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

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五.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动力设备科会同安全科、工程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七.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八.施工必须建立和健全如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电气安全值班负责制和交接班制;

3.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4.电气事故的处理规程。

为了保证上述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

九.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电气安全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违反用电不安全的行为。

十.发生电气工伤、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等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十一.本规定未涉及部分,均按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章.变配电设备

十二.现场临时变电所及高低压线路装置均应严格按《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方准通电使用。

十三.现场临时用电所的选址要适当:变压器应安装在高于地面0.5米的基础上,周围设高度不低于3.5米的围墙壁;1000千伏安以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少于3米×3米,四周有效操作距离不小于0.8米,变电所外墙应张挂安全色标示警。

十四.低压配电室应紧靠高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米×3米,地坪应高出高压变压器间50毫米,屋面为阻燃防渗漏,配电板下沿距地1米,板前应设置绝缘胶垫式木质绝缘台。

十五.变配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及预防性试编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雷雨季节应严格进行全面检查。

十六.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和防小动物的工作,保证变配电室有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室内外整洁以及出入通道的畅通。

十七.严格执行有关停送电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

十八.配电变压器与施工现场的沟槽,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三章.输配电线路

十九.施工现场的供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二十.架空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二十一.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应符合规程要求;不准成束架设,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上。

二十二.架空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毫米,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平方毫米。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

二十三.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高度。

二十四.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小于0.6米,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二十五.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十六.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电设备合理敷设,不准在地面路面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拖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30米,移动电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米。

二十七.移动电具必须使用有接地(零)芯线的坚韧橡胶软线作电源线,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二十八.施工现场的临时线的架设,必须经动力设备科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拆除。

二十九.如需用多路电源,应从分配电箱合理配电。

三十.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配电箱

三十一.从现场总配电装置至各用电设备,必须通过三级配电装置,各级配电装置的容量应与实际负载匹配,其结构形式、盘面布置和系统接线要做到规范化;

1.箱内开关、熔断器、插座等设备齐全完好;

2.配电与设备排列整齐、压接牢固、操作面无带电体外露;

3.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上端设熔断器;

4.金属电箱外壳设接地保护;设接地排与接零排;

5.每个回路设漏电开关;

6.动力和照明分开控制,单独设置单相三眼不等距安全插座,上设漏电开关;

7.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三十二.i型电源配电箱(下杆电箱),作为总变电装置后的第二级配电装置,应靠近用电相对集中处。

三十三.ii型电源配电箱(分电箱),作为第三级配电装置,可直接向负载供电,应做到一机一闸,开关应采用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

三十四.iii型电源配电箱,作为搅拌机、卷扬机等专用设备使用的第四级配电装置,应设在设备附近;箱内可设由漏电开关控制的备用插座,供维修时另接设备用。

三十五.拖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保护;开关或分路熔断器必须与用设备匹配;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不同电压的插座。

三十六.各类插座、插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完好;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座,插座上方应有单独分路熔丝保护;插座的接地线不准串联。

三十七.电力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电源总开关可以采用瓷底胶木闸刀开关。用刀闸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闸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熔丝将刀闸内熔丝部分直连。刀闸的静触头应接电源线,动触头按负载,严禁倒送电。

三十八.各种熔断器的熔体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各级熔体应相互匹配。熔体应采用合格的铝合金熔丝,严禁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

三十九.各级配电箱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检查维修和清洁工作。箱内应保持整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箱周围应保持通道的畅通。

四十.施工现场的固定露天电箱、分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其底边距地高度不小于0.6米。

第五章.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四十一.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四十二.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接零保护装置应严格按规定规范进行安装。配电箱及起重机轨道也应有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

四十三.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准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四十四.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应以并联方式与零干线连接。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一半。零线上不准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四十五.塔吊的接地极必须设一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四十六.金属脚手架、塔吊和人货两用梯,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第六章.电气设备

四十七.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四十八.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和使用。

四十九.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须经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十.电动机应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装设相应的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五十一.移动机具如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器或铁壳开关。

五十二.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gb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选用ii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电流不大于0.1秒的漏电开关的保护。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iii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工作,必须使用iii类工具。

五十三.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应有防护罩保护;其一次侧电源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

五十四.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拆除。严禁其他人擅自接装。

五十五.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三芯电缆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

五十六.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2.5米。

五十七.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v, 工作手灯:36v

危险场所:36v, 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v

顶管管内作业:36v, 工作面窄场所:12v

特别潮湿场所:12v, 金属容器内:12v。

第6篇 电气安全操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运行维护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体检合格,考试合格后,持有电工证、入网证才能上岗。

第二条 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

第二条 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第三条 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如电钻、电枪等),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条 变电所、各控制室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第五条 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第六条 自己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第七条 操作电气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随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第八条 电气操作人员要保证电器设备的整洁、完好,防止受朝,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板开关,更不能用金属物触及带电的电器。

第九条 打扫卫生、擦拭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用湿布擦拭电气设施,以防发生短路和触电事故。

第十条 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气设施,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第十二条 电气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告设备动力科、安全环保科等相关科室,以便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三条 一般禁止使用临时线。必须使用时,应经相关安全和技术部门批准。临时线路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安装好,不得随便乱拉乱拽,还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第十四条 工作时两人工作,互为监护人,不得一人单独工作。学会紧急就护法,特别触电急救,人工呼吸,挤压心脏心肺复苏法。

第十五条 高压倒闸操作要填写倒闸操作票,低压停送电需中控通知后填写书面记录,通知人,时间,停送电部位。

第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工作标牌:1 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 2 止步,高压危险 3

第7篇 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学校食堂安全用气的责任人。责任人要教育、指导和督促食堂炊事员做好安全用气工作;每周至少对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2、食堂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的安装必须由燃气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严禁私自拆卸、搭接、安装。

3、食堂购买的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4、使用天然气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不能因粗枝大叶酿成烫伤、火灾、爆炸、煤气中毒等造成国家和个人财产损失,殃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的事故。

5、液化气罐切勿倒置、防止泄漏;气瓶使用后要牢记关闭阀门,特别突遇停气更应牢记,严防因燃气泄露酿成火灾和煤气中毒事故发生。

6、发现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有漏气现象,应及时报告食堂司务长,及时请燃气公司的专业人员前来维修。

7、加强学校的燃气管理,杜绝学生接触燃气设施设备的一切可能,避免因燃气引发安全事故。

8、因麻痹大意酿成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造成校产损失要赔偿,并追究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8篇 用水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1、园所必须加强对水、电、气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后勤工作人员管理,经常检修学校的水、电的设施设备,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2、加强对幼儿进行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减少和避免因水、电、气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3、园所要重视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纯净水装置应定期清洗,做好师生饮用水的消毒杀菌工作,为他们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源。

4、聘请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学校用电安全工作,经常对学校电路和用电器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师生用电安全。

5、各班主任是本班的水、电安全教育者和管理责任人。要加强安全用电的宣传力度,增强学生安全用电常识。

第9篇 食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堂膳食工作安全进行,保障全体师生及职工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 所有员工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经常参加消防知识普及讲座,按照学院后勤部的要求积极参加消防演习。

二、 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消防知识,熟悉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有效、迅速处理。

三、 食堂煤气管道应按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管理,结合食堂的实际情况制定处理煤气泄漏、火灾事故应急方案。

四、 每个员工必须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从容处理。

五、 树立防患于未然意识,任何员工必须严格按照煤气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反。

六、 食堂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员。职责是检查煤气使用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是否能正常使用,提醒员工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每餐下班前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记录,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七、 厨房人员上班前不要急着开电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嗅到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者爆炸。

八、 在使用煤气前,应先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方可点着火种,打开燃气灶气阀,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九、 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厨具应按炉具使用说明书和指示标志操作。

十、 下班前应关好炉灶总开关,并检查有无泄漏做好记录,确认无任何异常后方可离开。

十一、 定期(每月)检查煤气设施,及时发现问题并做相应处理。

十二、 煤气设备附近不能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蚀性的物品;不能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备,保持管道设施干爽清洁,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十三、 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老化、穿孔甚至断裂等情况。

十四、 厨房内不得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的火源。

十五、 若发现煤气使用压力异常或泄露等意外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开关,杜绝各种明火及静电产生并立即通知煤气公司(电话95007)进行处理。

十六、 在表阀或调压总阀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先进行人员疏散并立即通知煤气公司进行处理。

十七、 厨房应备有有效的灭火器,使用期限即将到期时及时进行更换。

十八、 煤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立即切断电源及煤气气源,按下消防警铃告知其他人并报警,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用灭火器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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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 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用水电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学校用水、电、燃气范围和用量都在不断扩展,使用安全已成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搞好用水、电、燃气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生活用水管理:

一、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学校要为学生提供饮水供应,并成立管理小组,确定管理人员和巡视安放人员。保证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加强饮水管理。

二、学校制定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指派饮水卫生管理员(李钦法兼管)负责监督饮水工作,安排供水管道管理人员。

三、提供的饮用水和饮水机的生产单位必须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涉水产品许可批件。

四、饮水设备、设施(饮水机、电热水器)应完好有效,及时修理和调换。电热水器箱必须加盖,饮水机需进行加框防护,防止恶意投毒破坏、灰尘杂物等进入箱内污染水质。

五、学校平时供水做到足量、安全、卫生、有效。做好日常维护,使设备完好无损。

六、寒暑假开学前、每月对饮水机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定期为饮水机出水口进行消毒清洗。每天应及时处理隔夜的剩水废水,长期不用的水处理掉。

七、学生饮用取水时,应保证使用个人自带的饮水用具,不可用口直接接饮。

八、学校每日安排护导人员巡视各饮水机和水龙头处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学校领导部门。

九、蓄水池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工作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才能进行水池清洗。尽可能请专业清洗队清洗,有水池清洗消毒记录。并接受卫生部门水质检测,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十、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进入水房。

十一、每逢冬季应对水管系统进行检查,做好必要的防冻防护措施,尤其是室外管路必须包扎防冻保温层。

十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取水指导,避免烫伤事故。并教育学生节约水电、爱护公物。

用电管理:

一、安全用电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水电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未经水电管理中心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水电管理部门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二、室外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水电管理部门直接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室内电路属新建工程的由教育局基建处统一组织施工。扩建项目在1kw以上的必须经水电管理部门同意后,委托有执照的电工施工。无电工执照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三、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剩余容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四、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五、各办公楼、教学楼禁止使用电炉。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水电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教学、科研必须使用电炉时,须经学校安全委员会批准,并发给许可证,由专人负责管理。

六、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七、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八、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水电管理中心或用电单位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九、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十、学校装修时,电源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设计、施工,并充分考虑电源容量和线路安全,加装漏电保护装置,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十一、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单位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重的停止供电;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燃气管理:

一.学校必须使用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使用的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并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使用场所; 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二、严格执行年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三、燃气使用场所,配备专业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设备,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改变燃气用途或者私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五、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气场所内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其它明火作业。

第12篇 烧结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并结合烧结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涉及的所有煤气作业。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本制度规定了烧结厂在煤气使用、检修中应负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应遵守的一般安全生产规范及要求。依据国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和各级相关管理制度制定。

3.2 术语

3.2.1 煤气:指目前公司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的转炉、高炉、丙烷气、焦炉煤气和压力小于或等于12_105pa(1.224mpa)的天然气。

3.2.2 煤气区域的划分

3.2.2.1 甲类区域:在此区域停留及作业有生命危险。

3.2.2.2乙类区域:易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其含量影响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安全。

3.2.2.3 丙类区域: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低于30mg/m3的区域。

3.3 管理职能

3.3.1安监科:

3.3.1.1 负责组织编制烧结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审定相应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的执行情况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协助安全管理部及公司相关部门调查、分析和处理煤气中毒、爆炸事故。

3.3.1.2 参与有关煤气工艺规程、检修规程的编制。

3.3.1.3 负责协助综合办对煤气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3.1.4 负责组织编制烧结厂防火管理制度和审定相应防火应急预案和防火措施。

3.3.1.5 监督检查各部门煤气防火管理制度和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协助保卫处调查、分析和处理火灾和爆炸事故。

3.3.1.6 按规定审核办理开(停)炉操作票和动火证,审查动火安全措施,负责向公司申报、办理一级动火证,同时对动火作业进行现场监护。

3.3.1.7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校验、鉴定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做到准确可靠,防止误报。

3.3.2 机动科:

3.3.2.1参与组织煤气管理制度、工艺规程、检修规程的制定。参与组织煤气设施的正常检修和事故抢修,参与组织煤气设施的带煤气作业。审批煤气设施的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

3.3.2.2负责建立煤气设施运行记录与煤气设施大、中修记录台帐和煤气设施重大故障处理情况记录。

3.3.2.3负责协助安全科调查、分析和处理煤气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3.3.2.4负责配合激动处对煤气设施的接地装置和避雷保护装置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3.3.3综合办公室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对煤气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技术培训、工厂实习、考核。

3.3.4高炉一车间、高炉二车间、高炉三车间、高炉四车间、喷煤车间、原料车间、运行车间、生产科负责本部门的煤气(含氧气、氮气)管道、水封、阀门、等煤气设施的巡视检查,严格执行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及使用煤气规程,防止煤气泄漏,预防煤气事故的发生。制定煤气设施动火作业方案、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申请动火作业票,配合置换煤气操作等。做好本部门煤气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执行烧结厂煤气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3.4 管理内容及要求

3.4.1 新建、改扩建或大修后的煤气设备及管道投产前,必须按照国家验收标准,经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严格检查、验收及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准投产。

3.4. 2高炉一车间、高炉二车间、高炉三车间、高炉四车间、喷煤车间、原料车间、运行车间、生产科是煤气设备的使用部门,必须对从事煤气工作的人员进行煤气基本知识和煤气安全知识教育及技术操作培训,使岗位职工掌握本区域内管道、阀门分布情况,除紧急事故及特殊情况,管道总阀门不得擅自开启或关闭。

3.4.3高炉一车间、高炉二车间、高炉三车间、高炉四车间、喷煤车间、原料车间、运行车间、生产科应设专人负责煤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所属煤气设施(如管道、阀门、放散管、水封槽等)应设专人负责,每班每二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3.4.4 配备和安装煤气报警器的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人对报警器的管理,按时报送安全科进行检测鉴定,确保灵敏可靠。

3.4.5凡在甲、乙类煤气区域带煤气作业时,必须配戴空气呼吸器并仔细检查、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3.4.6煤气设施检修必须制定可行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制定可行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前,禁止进行煤气设施检修工作。在煤气设施上抽、堵盲板,必须办理开(停)炉操作票,由煤气防护站到现场操作。

3.4.7 煤气设施附近应挂有明显的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标志。

3.4.8 煤气区域禁止吸烟、明火、睡觉等,严禁闲人在煤气区域逗留。

3.4.9进入煤气区域作业,必须配戴报警器,二人以上同行,并保持5m以上距离,起到互相监护作用。

3.4.10 煤气危险作业区域及各种煤气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由巡检人员定期测定,在加热炉控制室设置一氧化碳连续监测装置,作业环境内一氧化碳含量的监测报警值为30mg/m3。

3.4.11 架空煤气管道下面不准擅自搭盖房屋及临时建筑,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4.12 停用的煤气设施重新启用时,责任部门负责对设备进行检查并按设备的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3.4.13 在煤气区域或煤气设施上动火,必须提前按管理程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证)。

3.4.14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资质证的焊工担任。焊接导线装置按《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力介质管理制度》执行。

3.4.15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煤气必须保证正压(其压力不低于500pa),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控制室无仪表显示的动火部位,应在其附近安装压力表。

3.4.16 在停用的煤气设备、管道上,及负压管道、设备动火,必须用氮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能动火作业,事故状态下停用的管道设备超过8小时,必须置换设备和管道内的煤气,必须保证足够的通风设备,以防止滞留物挥发产生爆炸性气体)。

3.4.17 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氮气作为置换介质,使用其它介质置换煤气时,要有可靠的置换方案。置换煤气过程中,煤气放散设施周围40米内严禁火源。

3.4.18 煤气设施及管道上使用的氮气吹扫联通管,使用后必须隔断,防止煤气窜入氮气管道。

3.4.19 煤气水封槽的补水管,应通过水封槽漏斗补水。禁止将水管直接插入水封槽内补水,与煤气设施硬联接的补水管,用后应隔断。

3.4.20 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合格,应按置换方案确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测或化验,由方案实施负责人和煤防站煤防人员确定认可。

3.4.21 严禁把煤气管道或附属设备作为起重装置或拖拉物体使用。

3.4.22 高于周围建筑的煤气设施必须装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和避雷保护装置,每年雨季之前,由机动科上报设备部组织对煤气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定,确保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4.23 凡属煤气使用的仪表、流量计等导管接头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发现泄漏、腐蚀、老化现象要及时更换导管接头。

3.4.24 有明显神经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严重贫血的职工及妊娠妇女、未成年人均不应从事煤气岗位的作业。

3.4.25 凡有煤气作业场所的部门要建立每班煤气设施安全检查记录。

3.4.26 凡带煤气作业不准出现火花。铁制工具应涂油并十分慎重使用。盲板和吊具均应有防摩擦产生火花的措施。

3.4.27 发现煤气设施泄漏煤气,煤气中毒,应采取可靠的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调度室,调度室要及时报告厂领导、公司总调度室、煤气防护站及相关部门,同时启动应急预案,汇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事故。发现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保护现场,严禁闲人误入,任何人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准进入危险区域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

4检查与考核

各车间、科室,对本部门所分管的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按照烧结厂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13篇 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电工必须持证上岗,非电工不准玩弄和安装电器设备。

二、电工上岗操作必须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用好绝缘设备,严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三、对工作认真负责,认真做好各种验收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事故发生,排除各种不安全的隐患。

四、各种电器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jgj59-99有关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五、定期检查和检验施工用的器具、绳索、绝缘物品及劳保用品,不合格的集中回收,及时处理。还应随时清理施工现场电箱内的废材料和有碍施工用电的东西,排除不安全的因素。

六、凡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用电技术教育,使其熟悉新的安全用电技术知识,并熟练掌握操作技术。

七、认真做好各种配电设备的安全用电标志,减少事故的发生。

八、经常组织项目经理、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班组长、电工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14篇 学校水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一、用水安全

⒈学校用水管道布局要合理,经常检查维修,防止爆裂。

⒉冬季来临前,要将室外水管做保暖处理。

⒊学校自备水源(为解决学校用水而建的水塔、蓄水池、水井等给水设施)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并定期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水质检测。

⒋ 学校要建立自备水源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水塔、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的定期清洗制度,并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水源管理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者方能上岗。

⒌学校自备水源距离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必须30米以上。

水源周围环境必须保持清洁卫生。

严防投毒事故的发生。

二、用电安全

⒈学校用电线路的铺设,必须达到国家建设规范和电业部门的要求。

⒉严格用电管理。

教职工宿舍不得使用电饭锅、热得快、电炉子等大功率电器,教职工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必须做到人走电断。

学生宿舍除照明灯外,一律不准使用其他电器。

规范用电线路,任何场所不得私拉、乱拉电线,安装插座、开关。

⒊定期对学校用电线路及用电保护器进行检查。

及时更换老化的用电线路及用电保护器。

⒋规范教职工家属宿舍的用电管理,家属宿舍用电线路的更改必须由学校统一进行,不超负荷使用电器。

⒌学校室内外用电线路一律套用合格的绝缘管。

⒍教育学生安全用电,不在宿舍违规使用电器,严防触电事故的发生。

三、用气安全

⒈相关人员要掌握正确使用煤气的方法。

当自动点火的灶具连续打火未点燃时,应稍等片刻,让已流出的煤气散发后再点火,以防引起火灾。

⒉要用专用橡胶管连接灶具,并经常检查,防止橡皮管松脱、老化、破裂、虫咬。

⒊要正确使用沼气设备,遵守安全规范,检查沼气池时要防止中毒。

⒋液化气钢瓶、天然气管道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⒌使用完液化气和天然气后,必须将液化气钢瓶、天然气管道阀门及灶具开关全部 。

第15篇 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天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天燃气使用场所的所有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了解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和使用操作方法;必须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使用天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燃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先点火后开气。燃气灶具在使用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发现燃气泄露要迅速切断气源总开关,及时采取通风措施,并向工程部报告。下班前关闭总阀门,锁好门后方可离去。

四、对天燃气的设施管理,部门需安排专人每天都要进行漏气检查并做好记录,每月报工程部备档。

五、在天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以及可燃杂物等;严禁作为休息间、工作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

六、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专业部门操作,严禁私自拆卸安装。

七、违反本制度按酒店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泄露、爆炸、火灾等严重事故的将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气安全管理制度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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