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涵盖了一系列关键环节,旨在确保企业生产运营中的煤气使用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
1. 煤气知识普及:培训员工了解煤气的基本性质、用途及潜在危险,增强安全意识。
2.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讲解煤气设备的操作流程,强调规范操作的重要性。
3. 应急处置技能:模拟各种紧急情况,如泄露、火灾等,进行实地演练,提升员工应对能力。
4. 安全防护措施:教育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熟悉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
5. 定期检查制度:培训员工如何定期检查煤气管道、阀门等关键部位,及时发现隐患。
1. 紧急疏散路线:设定清晰的疏散路线,确保在事故发生时员工能迅速撤离。
2. 应急救援小组:成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速度。
3. 警报系统:设立有效的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煤气泄漏,立即启动警报。
4. 外部支援机制:与当地消防、医疗等部门建立联系,确保在需要时能得到及时援助。
5. 事故报告与调查:规定事故报告流程,对每一起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找出原因并采取预防措施。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一方面,它能防止因煤气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它可以降低设备损坏风险,减少经济损失。此外,良好的安全管理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声誉,增强公众对企业的信任。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安全工作环境的基础。
煤气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持续性的任务,需要全体员工的参与和配合,只有通过全员共同努力,才能确保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1篇 某烧结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并结合烧结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涉及的所有煤气作业。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本制度规定了烧结厂在煤气使用、检修中应负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应遵守的一般安全生产规范及要求。依据国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和各级相关管理制度制定。
3.2 术语
3.2.1 煤气:指目前公司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的转炉、高炉、丙烷气、焦炉煤气和压力小于或等于12_105pa(1.224mpa)的天然气。
3.2.2 煤气区域的划分
3.2.2.1 甲类区域:在此区域停留及作业有生命危险。
3.2.2.2乙类区域:易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其含量影响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安全。
3.2.2.3 丙类区域: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低于30mg/m3的区域。
3.3 管理职能
3.3.1安监科:
3.3.1.1 负责组织编制烧结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审定相应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的执行情况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协助安全管理部及公司相关部门调查、分析和处理煤气中毒、爆炸事故。
3.3.1.2 参与有关煤气工艺规程、检修规程的编制。
3.3.1.3 负责协助综合办对煤气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3.1.4 负责组织编制烧结厂防火管理制度和审定相应防火应急预案和防火措施。
3.3.1.5 监督检查各部门煤气防火管理制度和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协助保卫处调查、分析和处理火灾和爆炸事故。
3.3.1.6 按规定审核办理开(停)炉操作票和动火证,审查动火安全措施,负责向公司申报、办理一级动火证,同时对动火作业进行现场监护。
3.3.1.7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校验、鉴定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做到准确可靠,防止误报。
3.3.2 机动科:
3.3.2.1参与组织煤气管理制度、工艺规程、检修规程的制定。参与组织煤气设施的正常检修和事故抢修,参与组织煤气设施的带煤气作业。审批煤气设施的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
3.3.2.2负责建立煤气设施运行记录与煤气设施大、中修记录台帐和煤气设施重大故障处理情况记录。
3.3.2.3负责协助安全科调查、分析和处理煤气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3.3.2.4负责配合激动处对煤气设施的接地装置和避雷保护装置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3.3.3综合办公室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对煤气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技术培训、工厂实习、考核。
3.3.4高炉一车间、高炉二车间、高炉三车间、高炉四车间、喷煤车间、原料车间、运行车间、生产科负责本部门的煤气(含氧气、氮气)管道、水封、阀门、等煤气设施的巡视检查,严格执行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及使用煤气规程,防止煤气泄漏,预防煤气事故的发生。制定煤气设施动火作业方案、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申请动火作业票,配合置换煤气操作等。做好本部门煤气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执行烧结厂煤气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3.4 管理内容及要求
3.4.1 新建、改扩建或大修后的煤气设备及管道投产前,必须按照国家验收标准,经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严格检查、验收及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准投产。
3.4. 2高炉一车间、高炉二车间、高炉三车间、高炉四车间、喷煤车间、原料车间、运行车间、生产科是煤气设备的使用部门,必须对从事煤气工作的人员进行煤气基本知识和煤气安全知识教育及技术操作培训,使岗位职工掌握本区域内管道、阀门分布情况,除紧急事故及特殊情况,管道总阀门不得擅自开启或关闭。
3.4.3高炉一车间、高炉二车间、高炉三车间、高炉四车间、喷煤车间、原料车间、运行车间、生产科应设专人负责煤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所属煤气设施(如管道、阀门、放散管、水封槽等)应设专人负责,每班每二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3.4.4 配备和安装煤气报警器的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人对报警器的管理,按时报送安全科进行检测鉴定,确保灵敏可靠。
3.4.5凡在甲、乙类煤气区域带煤气作业时,必须配戴空气呼吸器并仔细检查、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3.4.6煤气设施检修必须制定可行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制定可行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前,禁止进行煤气设施检修工作。在煤气设施上抽、堵盲板,必须办理开(停)炉操作票,由煤气防护站到现场操作。
3.4.7 煤气设施附近应挂有明显的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标志。
3.4.8 煤气区域禁止吸烟、明火、睡觉等,严禁闲人在煤气区域逗留。
3.4.9进入煤气区域作业,必须配戴报警器,二人以上同行,并保持5m以上距离,起到互相监护作用。
3.4.10 煤气危险作业区域及各种煤气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由巡检人员定期测定,在加热炉控制室设置一氧化碳连续监测装置,作业环境内一氧化碳含量的监测报警值为30mg/m3。
3.4.11 架空煤气管道下面不准擅自搭盖房屋及临时建筑,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4.12 停用的煤气设施重新启用时,责任部门负责对设备进行检查并按设备的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3.4.13 在煤气区域或煤气设施上动火,必须提前按管理程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证)。
3.4.14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资质证的焊工担任。焊接导线装置按《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力介质管理制度》执行。
3.4.15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煤气必须保证正压(其压力不低于500pa),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控制室无仪表显示的动火部位,应在其附近安装压力表。
3.4.16 在停用的煤气设备、管道上,及负压管道、设备动火,必须用氮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能动火作业,事故状态下停用的管道设备超过8小时,必须置换设备和管道内的煤气,必须保证足够的通风设备,以防止滞留物挥发产生爆炸性气体)。
3.4.17 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氮气作为置换介质,使用其它介质置换煤气时,要有可靠的置换方案。置换煤气过程中,煤气放散设施周围40米内严禁火源。
3.4.18 煤气设施及管道上使用的氮气吹扫联通管,使用后必须隔断,防止煤气窜入氮气管道。
3.4.19 煤气水封槽的补水管,应通过水封槽漏斗补水。禁止将水管直接插入水封槽内补水,与煤气设施硬联接的补水管,用后应隔断。
3.4.20 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合格,应按置换方案确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测或化验,由方案实施负责人和煤防站煤防人员确定认可。
3.4.21 严禁把煤气管道或附属设备作为起重装置或拖拉物体使用。
3.4.22 高于周围建筑的煤气设施必须装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和避雷保护装置,每年雨季之前,由机动科上报设备部组织对煤气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定,确保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4.23 凡属煤气使用的仪表、流量计等导管接头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发现泄漏、腐蚀、老化现象要及时更换导管接头。
3.4.24 有明显神经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严重贫血的职工及妊娠妇女、未成年人均不应从事煤气岗位的作业。
3.4.25 凡有煤气作业场所的部门要建立每班煤气设施安全检查记录。
3.4.26 凡带煤气作业不准出现火花。铁制工具应涂油并十分慎重使用。盲板和吊具均应有防摩擦产生火花的措施。
3.4.27 发现煤气设施泄漏煤气,煤气中毒,应采取可靠的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调度室,调度室要及时报告厂领导、公司总调度室、煤气防护站及相关部门,同时启动应急预案,汇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事故。发现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保护现场,严禁闲人误入,任何人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准进入危险区域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
4检查与考核
各车间、科室,对本部门所分管的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按照烧结厂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2篇 管道煤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处方员工必须熟练掌握管道煤气的使用方法,了解其火灾危险性。
二、掌握煤气发生泄漏时的预防措施。
三、管道煤气总阀的开关,必须落实责任人,每天关闭时要通知消控中心派保安员到现场监督,并作好开关登记。
四、经常检查接头、开关阀是否完好,发现漏气及时报告安全部和工程部。
五、发生气体泄漏,严禁使用明火,关紧气阀、打开门窗通风,停止使用各种电器开关。
六、厨房内使用煤气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时要专人看管,使用完要专人关闭。
第3篇 幼儿园使用水电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幼儿园安全使用水、电、气的工作,防止相关事故的发生,确保师幼生命和财产安全,使水、电、气更好的为教育和生活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使用水、电、煤气,人人有责。自觉遵守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的规定,维护相关设施设备,是每一位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二、水、电、煤气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应有水电工、专业人员或具有一定相关技能的人员实施。
三、禁止在办公室、教室、及其他场所私自接装水管、水龙头、电线、电器、煤气管等水、电、煤气设施设备;禁止在水管、电线、煤气在水管、电线、煤气管上悬挂物品;不准用手触摸灯头、插座等金属外壳。
四、对水、电、气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发生漏水、漏电、漏气或电路老化、损坏等现象,要及时维修和更换,保持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五、教职工离开办公室、教室等场所时,要关闭电源、水龙头,以防发生事故。
六、对于违规使用水、电、气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七、提倡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养成正确使用水、电、气的好习惯。夏天温度在摄氏33度以上、冬天温度在摄氏0度以下使用空调,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第4篇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煤气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气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先进行煤气安全知识培训,具备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事故的能力,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从事煤气作业。
二、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煤气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三、煤气区域必须配置煤气报警器、空气呼吸器等安全防护设施,各危险源点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擅自拆卸煤气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四、空气呼吸器为抢救应急备用,应随时保持有足够的压力,任何人不得擅自乱用。灭火器应保证完好,使用后应及时更换。
五、煤气作业人员应经常检查煤气管道、水封、阀门、仪表仪器及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六、进入煤气区域时,必须两人同行,并随身携带煤气报警器。
七、煤气操作与维修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煤气的上风位置。
八、煤气检修工作计划和许可证的办理,必须在施工前由工程技术人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同意,报安全主管厂长批准后执行。未经厂领导及安全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检修煤气设备或动火作业。
九、煤气区域设备检修时,必须有安全员到场,现场必须配置空气呼吸器和灭火器,必须检测co含量,当达到安全规定范围时,才能开始检修。
十、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按照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前要制定送气方案,并严格按制定的送气方案送煤气。煤气送上后, 经未端取样分析,煤气中含氧≤1%,并做爆发实验后方可使用。
十一、加热炉点火时,必须严格遵守煤气点火安全操作规程,先给火种,后供煤气,严禁先供煤气后点火。
十二、煤气管道设备严禁用铁器敲打,以保证设备完好并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
十三、严禁在煤气管道、设备附近休息、睡觉、吸烟、使用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为确保煤气设备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夜间工作时必须有安全照明。
十五、当煤气报警器显示煤气炉区域co浓度超过规定极限时,应及时上报安全部门和有关领导,必要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工作现场,并警戒其他人员进入现场。
十六、发生煤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安全部门及有关领导报告,并迅速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处理。发生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同时拨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七、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如下考核:
1、凡违章指挥者,每人次罚款200元,安委会成员、车间主任、作业长级人员违章指挥,加倍处罚。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根据事故的大小,加倍处罚,若触犯刑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除紧急停止以外,指挥行车必须戴好棒线厂行车指挥员标志,否则处罚100元/人次。
(2)多人指挥一台行车吊物件的,每人处罚50元。因指挥混乱而造成事故时,加倍处罚。
2、未经培训合格,从事煤气作业的,罚1000元/次。
3、饮酒上班的,勒令回家休息,当日作事假处理,并罚款500元。
4、进入厂房,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的,每人次处罚100元。不戴安全帽,每次处罚200元。不系安全帽下颌带,每次处罚100元。将安全帽当凳子坐的,每次处罚200元。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处罚200元。
进入煤气危险区域,未两人同行、未随身携带煤气报警器的,罚200元/次。
周三综合检查和周四上级检查查处的,加倍处罚。
5、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离岗、串岗、睡岗的处罚100元/次。
煤气区域睡岗的,处罚1000元/次。
6、操作工进班未检查加热炉汽包和煤气系统,或发现隐患未及时汇报处理的,罚100元,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加倍处罚。
7、设备检修,不按设备检修挂牌规定断开电源,未挂警示牌,未写好检修内容,就直接作业的或非挂牌者擅自摘取警示牌的,每人次处罚500元。检修完毕,不及时摘取警示牌的,罚款200元。设备检修时,操作工未在检修记录本上登记签字的,罚100元/次。
8、在加热炉、液压站、氧气乙炔储存位处等易燃易爆区域及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或使用明火的,罚1000元/次。
9、其他一般违章行为,罚100元/次;严重违章的,加倍处罚。
第5篇 煤气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制定了煤气设备、设施和操作事项的管理,适用于煤气安全使用、管理的相关作业过程、人员及单位。
2引用标准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管理职责
3.1煤气站负责人员煤气知识培训、现场监护(检测)及事故救护等煤气安全专业管理及作业。
3.2生产安全部负责检查、监督单位煤气使用、煤气设施(设备)安全规范性,及煤气区域监护(检测)的安全管理。
3.3设备部负责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的完善,及单位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管理进行监督。
3.4煤气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
4工作程序
4.1停、送煤气危险作业
4.1.1煤气用户需要停用煤气连续24小时以上及检修需停、送煤气时,必须提前24小时将“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送至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特殊情况除外);同步检修停、送煤气由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统一下达“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
4.1.2检修停、送煤气时,煤气站煤气外网操作负责人及用户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双方在确认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
4.1.3检修完毕送煤气前,用户必须将待送煤气的管道及设施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吹扫置换确认后并保压。
4.1.4用户需增减煤气用量必须先通知生产安全部煤防站;在开、停燃烧炉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经同意认可后,才能进行开、停操作。
4.2煤气区域、煤气设备、设施动火
4.2.1动火工作票办理
a.动火作业(含禁火区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分厂安全主管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煤气站长审核签发后,煤气站、动火单位共同派人现场取样合格签字后方可动火。
b.外来施工单位对煤气设备、设施动火,报请甲方,由甲方按相应条款执行。
c. 高处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动火,同时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4.2.2动火原则及要求
a.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动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不动火。
b.在正常生产装置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能拆下来的动火项目一定要拆下来拿到安全的地方去动火;节假日期间凡不影响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
c. 煤气动火作业要使动火设备、设施与气源可靠切断并经置换合格。
d. 动火工作票办理完毕后,如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作业。
4.3煤气安全检测及防护
4.3.1煤气管网按区域划分,区域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封的维护及冬季保温工作,并负责管网停产期间的保压、吹扫工作。
4.3.2煤气用户要有与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直接可靠的联系手段,并做到完好、信息通畅。
4.3.3各单位吹扫煤气管道时,必须用软管连接,吹扫结束,立即断开。
4.3.4对可能发生煤气中毒场所,各单位要对其进行设点、设置警示牌。
4.3.5煤气区域作业必须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
4.3.6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30mg/m3)。
4.3.7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3.8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也必须增设泄爆装置。
4.3.9各煤气燃烧炉,必须严格执行先点火后开煤气的操作程序。
4.3.10各煤气燃烧炉必须有高低压报警装置,低于安全极限时,应立即停炉,防止回火爆炸事故。
4.3.11煤气系统所有的仪表、水封等设施,要定期巡检,保证灵敏可靠。
4.3.12用户如发生煤气系统各类事故或异常状态时,必须立即将信息反馈生产安全部煤防站。
4.3.13便携式、固定式co报警仪、动火测爆仪及氧气、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设备,各单位要定期申报校验,做好记录,建档备案。
4.4煤气事故的处理
4.4.1 煤气中毒事故等同工伤事故处理,现场抢救依照现场急救进行,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氧气(空气)呼吸器。严禁不戴防毒仪器或以口罩等其他物品代替防毒仪器进入危险区域抢救煤气事故,防止扩大事故。
4.4.2 煤气设施爆炸事故执行各单位煤气设施爆炸应急计划。
5记录
序号
编号
记录名称
产生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1
q/aq—10-1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各单位
各单位
1年
2
q/aq—10-2
煤气区域监测原始记录
各单位
各单位
1年
3
q/aq—10-3
煤气检测报警仪器配置清单
各单位
各单位
长期
4
q/aq—10-4
动火工作票
生产安全部
各单位
1年
6相关文件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第6篇 动力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煤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检修以及煤气作业防护、煤气安全管理等均必须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有关单位同时遵守相应的《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转炉煤气净化回收技术规程》《轧钢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煤气系统管理安全要求
1、公司所有工业煤气设施必须以文字形式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管理单位。
2、各主要的煤气设备、管道的阀门、吹扫点、放散管、人孔、脱水器、管道支架等附属装置,应进行编号,并将号码标在现场明显部位。
3、在所属单位的调度室应有煤气工艺流程指示模拟图板,图板上标明各主要的煤气设备及管道附属装置的编号。
4、凡有煤气的单位均必须划定煤气危险区,在煤气危险区进出口或边界设立明显的“煤气危险区”标志。
5、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单人进入煤气危险区。
6、在煤气危险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或作业的部位,应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装置。
7、煤气危险区的co浓度必须定期检测,在易泄露或易积聚煤气的位置设立比较固定的检测点,煤气防护站每班至少巡检2次。
8、煤气防护员巡检和作业监护时,应记录检测数据。
9、生活用蒸汽与煤气系统用蒸汽必须可靠断开,吹扫置换用连接管应使用胶管,不用时应处于断开状态。
第三节 煤气作业安全要求
一、煤气作业分类
1.一类煤气作业:在正常情况下,作业场所有煤气长时间存在或连续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
2.二类煤气作业:在正常情况下,作业场所有可能短时间偶尔出现煤气。
3.三类煤气作业:在正常情况下,作业场所不会出现煤气,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出现。
二、一、二类煤气作业必须办理《煤气作业动火许可证》;一类煤气作业的《煤气作业动火许可证》经煤气防护站和本单位安全部门审查批准;二类煤气作业的《煤气作业动火许可证》经煤气防护站审查批准;《煤气作业动火许可证》,是煤气防护站保存三个月。
三、一类煤气作业:作业者必须佩戴氧气(或空气)呼吸器,至少2名煤气防护员在现场监护,准备好备用救护器具;二类煤气作业:煤气防护员在现场监护,作业过程中现场有便携式co报警仪连续检测,准备好备用氧气呼吸器;三类煤气作业:作业过程中现场有便携式co检测仪报警仪连续检测,现场设人监护。
四、煤气设施上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带煤气动火作业必须经公司安环处、保卫处批准。
五、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有效切断煤气来源,打开放散阀和上下人孔;必要时要进行吹扫置换,经监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
六、煤气危险区作业必须检测确认co浓度≤30mg/m3,氧气含量在19%—21%之间,否则要按gb6222规定时间作业。
七、停送煤气作业
1.停煤气作业
停送煤气时要严格执行煤气传递卡制度,并提前通知煤气用户做好停送煤气准备。
(1)、可靠切断煤气来源,指派专人巡视,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
(2)、打开末端放散,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放散点周围40米(有风时为下风侧45°夹角、半径40米的扇形面)内的范围进行监视,防止有人中毒,严禁各种火源出现。
(3)、通入蒸汽或氮气吹扫设备内部煤气(有计量器时先关闭计量器导管)。
(4)、在末端取样测定:爆炸下限大于4%的煤气,浓度小于0.5%时;爆炸下限小于等于4%的煤气,浓度小于0.2%时,可以接通风机鼓风或打开人孔自然通风。
(5)、在末端取气样分析,其氧含量接近21%为全格。
2.送煤气操作
(1)、检查确认煤气设施及所有附属装置具备送煤气条件。
(2)、打开末端放散管。
(3)、从始端通入氮气(或蒸汽)置换内部空气(有计量器时先关闭计量器导管)。
(4)、在末端放散管处取样检测至含量低于2%为置换合格(如用蒸汽转换,末端放散见到白色蒸汽逸出即为合格)。
(5)、关闭氮气后通入煤气,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放散点周围40米(有风时为下风侧45°夹角、半径40米的扇形面)内的范围进行监视,防止有人中毒,严禁各种火源出现。(如用蒸汽置换,在通入煤气之前不得关闭蒸汽,防止出现真空吸瘪事故)。
(6)、在末端放散管处取样做爆发实验,连续三次全部合格后,关闭放散管。
八、停煤气动火
1、按七条1点规定停煤气。
2、最后一次分析测定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动火超过2小时必须重新测定。
3、在煤气管道上焊割,必须在通氮气(或蒸汽)的条件下进行,动火过程中氮气或蒸汽不间断。
4、进入管道内部动火时,将动火处两侧1.5—2米范围内的焦油等沉积的易燃物清理干净,并喷洒灭火泡沫液后方可动火。
九、带煤气动火
1、保持设备内煤气平稳的微正压(50—300mmh2o),煤气含氧量小于1%。
2、所使用工具应为铜制工具,钢制工具上要涂抹黄甘油,避免碰撞时产生火花,引起着火爆炸。
3、在动火部位附近煤气来源方向装设压力表,设专人监视煤气压力,或与附近仪表室保持联系。
4、动火部位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5、不许使用气焊,只能使用电焊。电焊机的电源开关要在煤气压力表附近,由压力表监视人员看管,如发现煤气压力低于规定标准,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6、作业前确认作业点附近有无煤气泄漏,清除周围易燃物品。
7、动火现场要备有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工具。
8、操作者应佩戴防毒面具,动火现场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监护,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9、禁止在雷雨天进行此类作业。
十、煤气中毒事故的抢救
1、第一发现者必须立即用快速方法通知煤气防护站、公司医务室。
2、防护站接到报告必须立即带氧气呼吸器、co检测仪器、担架、苏生器等快速奔赴现场。
3、抢救现场必须设一人统一指挥,设立警戒线,禁止非救护人员进入,指挥者负责清点参加抢救人员的人数,对抢救人员的安全负责。
4、抢救者要佩戴防护器具,严禁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抢救,直接的救护者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抢救活动有两人以上在一起,多人时2人为一组,指定一人负责指挥,氧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发生故障或抢救人员过度疲劳必须立即撤离危险区,当抢救人员发生中毒时,必须先行救出。
5、先抢后救。必须先将中毒者运出煤气危险区,安置在上风侧空气新鲜处,使中毒者平躺。
6、判断中毒程度,区别情况施救:对于轻度中毒者,在空气新鲜处静放或直接送公司医务室;中毒程度较重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或用苏生器强制呼吸,同时解开中毒者领扣、衣扣、腰带等,便于自主呼吸,心脏停跳时进行胸外挤压,气候寒冷时注意保暖,在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救护车送往较远医院,送往附近医院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有医护人员护送。在医生确定中毒者已经死亡之前,不能停止抢救。
十一、煤气事故的处理
1、发生煤气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生产处和安环处及煤气防护站;发生煤气火灾时应立即报告生产处、安环处和保卫处;发生煤气中毒事故时应报告煤气防护站和医务室来现场抢救。
2、发生煤气事故时,应由事故单位的厂长、或当班负责人为总指挥及时处理事故,煤气事故现场视事故性质和波及的范围划定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3、对火焰不大的初起火情,立即用灭火器、黄沙、湿泥等扑灭。
4、直径≤100mm的煤气管道着火,可以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5、直径>100mm的煤气管道着火时,立即停止有关单位的使用,根据压力(或火焰长短)逐渐关阀门降低煤气压力,但煤气压力不得低于100pa,向管道内通入大量蒸汽灭火,严禁突然关闭阀门或封水封,防止回火爆炸。
6、煤气设施已经烧红时,严禁用水骤然冷却,防止管道开裂。
7、发生煤气着火后,煤气阀门,压力表、蒸汽、氮气接头应指派专人看管或操作。
8、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处理净煤气;引起着火,按1—5款处理。
9、煤气着火、爆炸事故处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衍生其它事故。
第7篇 煤气安全管理控制程序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煤气安全管理流程、煤气管理要求、煤气设施设备的设计及施工安全管理、煤气日常安全管理、停、送、带煤气危险作业管理、煤气事故处理管理、煤气安全教育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八钢公司各相关单位。
2术语
2.1可靠隔断装置:系指安装了此类装置隔断煤气后,装置前的煤气不会漏向装置后,这类装置有眼镜阀、盲板、叶形插板阀、一道开闭器加一道水封等。
2.2煤气:在炼焦、炼铁、炼钢、发生炉等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一氧化碳等多种气体成分组成的可燃性混合气体。
2.3煤气系统分为生产回收系统、输送储存系统、使用系统。
3管理职责
3.1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煤气生产回收、输送储存、使用单位煤气设施、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参与煤气设施、设备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管理。
3.2设工部负责煤气设施、设备设计的审查和新建、改建、扩建煤气工程施工管理,组织竣工验收管理。
3.3保卫部负责煤气设施、设备设计消防审查及竣工验收管理。
3.4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煤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管理。
3.5炼铁分公司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的带煤气作业监护检查管理。
3.6能源中心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以及煤气使用单位带煤气作业的监护检查管理(炼铁分公司除外)。
3.7煤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
4管理程序
4.1煤气安全管理流程见附件。
4.2煤气管理要求
各煤气生产回收、输送储存、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建立健全完善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4.3煤气设施、设备的设计及施工安全管理
4.3.1“新建、改建、扩建”的煤气设施、设备及其附件,设计必须从本质安全出发,做到安全可靠,对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必须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并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以提高安全可靠运行程度,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4.3.2在煤气区域或设施附近施工的项目,必须经煤气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应严格按国家规范设计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3.3煤气设施、设备施工要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
4.3.4煤气“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经由设计、施工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环保管理、消防管理、使用单位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检查验收,符合安全要求,并有相应的安全规程,验收签字后,才能投入运行。
4.4煤气日常安全管理
4.4.1煤气用户应安装与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联系的直拨电话,并确保完好、通畅。
4.4.2煤气指挥调度系统,应有完善的指挥程序、明确的职责范围,以保证煤气合理调度,保持系统压力稳定。
4.4.3煤气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切断、吹扫装置。
4.4.4各单位按煤气管网管辖范围划分,负责管网停产期间的保压、吹扫工作。
4.4.5各单位吹扫煤气管道时,必须用软管连接,吹扫结束,立即断开。
4.4.6各煤气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作业制度操作,确保系统压力稳定、运行安全。
4.4.7能源中心根据用户的需求,对各煤气用户(炼铁分公司除外)的带煤气作业的监护和许可,负责煤气紧急事故的救护工作。
4.4.8煤气区域作业必须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
4.4.9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30mg/m3)。
4.4.10各煤气用户的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设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装置,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也必须增设泄爆装置。
4.4.11各煤气燃烧炉,必须严格执行吹扫、置换确认,先点火后开煤气的操作程序。
4.4.12各煤气燃烧炉必须有高低压报警装置,低于安全极限时,应立即停炉,防止回火爆炸事故。
4.4.13制定煤气系统巡检制度,加强巡检维护,确保所有泄爆阀(膜)、监测监控仪表、水封等安全设施及附件安全、灵敏可靠。
4.4.14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要设置警示标识,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4.15用户如发生煤气系统各类事故或异常状态时,必须立即将信息反馈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
4.4.16便携式、固定式co报警仪、动火测爆仪及氧气、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设备,要定期校验,做好记录,建档备案,具体执行《煤气监测测量及防护设备管理程序》。
4.4.17增设煤气管网等煤气设施防撞、挂装置,加强机动车辆管理,严防机动车辆撞、挂煤气管网等煤气设施。
4.4.18严禁煤气用户(包括生活煤气用户)乱改煤气管路等煤气设施,确实需要改动必须进行设计变更。
4.4.19煤气区域、煤气设备、设施动火按照《动火安全控制程序》执行。
4.5停、送、带煤气危险作业管理
实施单位制定完备、切实可行的作业方案及严密的安全措施。
4.5.1“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是能源中心与煤气用户之间在煤气停、送时,要开启或关闭用户前端或末端阀(眼睛阀、加装盲板)的确认凭证。煤气用户必须提前24小时将“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送至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特殊情况除外);同步检修停、送煤气由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统一下达“动力调度通知书”。
4.5.2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不超过10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20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
4.5.3带煤气作业一般安全要求
a)煤气压力要求:高炉煤气带气作业压力≤4500pa;焦炉煤气带气作业压力≤3500pa;混合煤气带气作业压力≤4000pa(上述压力为松动眼镜阀、法兰螺栓泄压时的瞬间压力);生活区民用煤气管道带气作业压力:100pa≤p≤500pa,(p为用户灶前压力,此压力为松开法兰螺栓泄压时的瞬间压力)。
受工艺限制,超过上述压力要求范围的带煤气作业,优先在同步检修煤气系统停运时进行,否则应将煤气压力降至工艺允许的下限,按煤气专业工程师制定的作业安全方案进行作业。
b)带煤气作业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
c)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备有空气(氧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d)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e)距作业场点40米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要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带。
f)作业区域所用光源均为防爆冷光源,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
g)所有直接参与带煤气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服,内衣裤袜均为棉布,严禁穿化纤布料服装,严禁穿带钉鞋。
h)所有未佩戴呼吸器的作业人员应站在煤气区域上风口。
i)带煤气作业所用工具为铜质工具,特殊情况下,可用涂抹黄油的铁质工具。
j)所需设备、物料、监护、消防、急救等到位后方可实施作业。
4.5.4带煤气翻转眼镜阀的具体安全要求
a)在中压煤气管道翻转眼镜阀前,应检查前端煤气蝶阀(或闸阀)的完好性。在作业前,应在周围40米内设置安全警戒带。
b)在翻转眼镜阀前,应关闭前端煤气蝶阀(或闸阀),并开启眼镜阀与蝶阀(或闸阀)之间的放散阀,通过取样管确认蝶阀(或闸阀)是否关严,如没有放散装置进行确认,应至少关闭前端两道蝶阀或闸阀。
c)在无前端煤气蝶阀(或闸阀)、放散阀的煤气管道上翻转眼镜阀作业,应先松动眼镜阀螺栓,确认煤气压力降至煤气范围以内(如有压力表接头,应安装压力表确认)后,才能进行作业。
4.5.5带煤气抽堵盲板的具体安全要求
a)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严禁在室内进行带煤气抽盲板。
b)室外抽堵盲板,应提前搭建好脚手架,架设吊盲板用的起重桅杆或提前联系好吊车。
c)抽堵盲板作业前,对卸不动的螺栓可在正压情况下动火割掉,换上新螺栓并拧紧,但禁止同时割掉两个以上螺栓。在煤气管道上焊接撑铁、割螺栓应办理动火许可证。
d)抽堵盲板作业区内严禁行人通过,40米以内禁止存在火源及高温热源,如作业区域附近有裸露高温管道,则应在作业前将该管道作绝热处理。对拉运红钢车辆严禁通行,在出铁口、出焦车、拉铁水罐车周围40米以内,带煤气抽堵盲板应制定专项防护措施,经分公司(中心)安全部门审查通过后执行。
e)一般情况下,应在确认前端眼镜阀或蝶阀关闭后,再进行抽堵盲板作业。凡不能可靠切断煤气,应与煤调联系,确认压力降至可允许的工作条件后,再进行作业。
f)在煤气管道有预留取样管、压力管接头时,应在有煤气的一侧管端安装压力表,如有蒸汽吹扫接头,应接蒸汽吹扫软管,以备急用。
g)抽堵盲板作业时,法兰上所有螺栓应全部更新并保证灵活可靠。
h)煤气燃烧炉前煤气管道带残余煤气抽堵盲板时,应将管道内通入蒸汽(氮气)以保持正压,防止回火、爆炸。
i)管道法兰应有良好的接地线,抽堵焦炉煤气盲板应接地线。
j)抽、堵盲板作业中,盲板应涂黄油,一切吊具铁质相互接触处均应涂黄油,防止磨擦产生火花。
4.5.6生活区管道带煤气作业的具体安全要求
a)作业前,应通过调压站或关管道前端闸阀降低煤气压力至规定范围。
b)作业前,应安排专人到管道未端用户,通过u形压力计测量压力,并通过对讲机向作业现场指挥人员汇报。
c)作业区域应开阔,并保证有两条以上的逃生通道,紧急情况下,能保证作业人员、煤气防护人员逃离危险。
d)严禁在已砌筑的井内和没有逃离路线的坑道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e)带煤气翻转眼镜阀、抽堵盲板执行4.5.4和4.5.5条。
f)以氧割、钢剧、切割机等方式切断煤气管道或开孔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用冷水降温,作业时必须要有干粉消防车监护。
g)在煤气管道或盲板等设施上动火开孔,干粉消防车必须到现场,并将喷头直对动火点。直接参与动火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内外服装均应为防火服、防静电服。在动火时,应通过湿毛毯等防火材料进行隔火、隔热。
4.5.7检修完毕送煤气前,用户必须将待送煤气的管道及设施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吹扫置换确认后并保压。
4.6煤气事故处理管理
4.6.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煤气泄漏事故,按照规定要求启动相应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6.2发生煤气事故后应迅速弄清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
4.6.3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修、抢险必须做好个体防护。
4.7煤气安全教育管理
4.7.1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4.7.2对煤气作业及管理人员要进行煤气安全法规和标准的教育;煤气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煤气安全技术教育;煤气防护、救护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煤气事故案例教育等。
4.7.3 煤气安全教育计划的提出以及实施,按照《八钢公司职工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4.8安环部对煤气管理制度建立、煤气安全管理及危险作业、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8篇 工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煤气生产、回收、输配、使用和防护设施的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的安全问题,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煤气泄漏、着火、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全体职工,引进外来施工单位所属人员。
第二条本制度引用文件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三条煤气系统安全重在“四防”即防火、防泄漏、防中毒、防爆炸。
第二章 煤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教育并带领全体员工学好用好公司制定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各自的煤气安全生产责任制,煤气生产使用技术规程、安全规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规程等,并根据科学技术改进,适时作出修订,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煤气设备、设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并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第七条煤气设施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并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以提高安全可靠运行程度。
第八条煤气设施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第九条煤气设施的焊接作业必须由经特种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ic卡)的焊工担任。
第十条煤气设备、管道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各种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水封、冷凝排水器、管道支架等应编号,标志号码应在明显的地方,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煤气管理室应挂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第三章 建立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1、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设施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2、建立记录煤气设施大、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和其运行情况卡片。
第十四条 煤气安全教育制度
煤气安全教育的内容
1、煤气安全规程;
2、煤气安全法规和标准;
3、煤气安全技术;
4、煤气防护、救护知识;
5、煤气管理制度;
6、煤气事故案例。
第十五条 煤气安全检查与整改制度
一、对使用煤气的单位,实行分级检查负责制,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各分厂每半月一次、车间每周一次、班组每日一次安全专业检查,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组织检查,查出的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检查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对煤气危险区(风机房、煤气回收站、离线烘烤、在线烘烤、混铁炉、连铸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宜设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co最高允许为24ppm (30mg/m3)。
二、检查内容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附表一《煤气安全专业检查表》中要求组织实施。
三、凡属煤气专业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本着三定(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的原则及时消除,如在短时间内整改有困难,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煤气隐患整改指令通知书》见附表二)。消除隐患后,整改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将整改情况向发出指令部门反馈消除隐患信息,并经发出隐患整改指令部门人员检查确认后,在原限期整改指令通知书结果一栏填写隐患消除。
第十六条 煤气设备、设施动火制度
一、在煤气设备、设施上动火,动火单位必须要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提前一天到安全环保处登记,根据附件表三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停、带煤气管网设备动火许可证》中的要求,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计划检修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时,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原动火计划注明作废。
三、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严格遵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外尚须遵守: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四、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外,尚须做到下列:
1、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空气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
2、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的混合气体。
第十七条 煤气安全监测与防护制度
1、煤气操作岗位操作室必须设置良好的联系通讯设备。
2、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 (30mg/m3)。
3、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co监测报警装置。
4、使用煤气单位的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设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装置,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边必须设泄爆装置。
5、煤气、空气管线在关键部位必须安装低压声光报警装置。
6、煤气监测报警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计量法》及《山东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7、各煤气单位配备使用的防毒仪器(如:氧气、空气呼吸器等),要落实专人负责,制订维护、保养、定检、定修制度,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如果多人公用一个防毒仪器的使用后要及时消毒处理预防人身疾病传染。
第四章 煤气设施的操作
第十八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第十九条 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第二十条 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严禁在设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坏设备。
第五章 煤气设施的检修
第二十一条 煤气设施检修制度、操作制度电除尘器检修制度
一、电除尘器检修前,要办理检修许可证,要制定出相应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尚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三、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
四、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五、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
六、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必须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必须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第二十三条 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取空气样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 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在50mg/m3 40ppm时,进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h,在100mg/m3 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min,在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min。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备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 h以上。
第二十四条 经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后,允许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设专职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 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要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要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带煤气作业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等危险工作,不宜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应有安全环保处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40m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要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的铁工具。
4、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5、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如需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保持煤气管道及设施正压,通入大量蒸汽,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出现负压,以防回火爆炸。
第六章 煤气事故的抢救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一旦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事故,现场任何人员都有责任立即报告公司调度室、煤气回收站和安全环保处等相关单位,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119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通知卫生室或现场应急氧气空气呼吸器给中毒者使用并立即送往医院。调度室、安全环保处、煤气回收站及相关单位做到不失时机地做好现场抢救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生煤气事故后,调度室、安全环保处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 查清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救人,扩大事故,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事故单位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视事故性质和波及范围划定危险区域,保卫人员负责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对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事故,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条 凡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严禁不戴防毒器具或口罩等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进入危险区域抢救煤气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凡发生煤气事故按照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造成重大事故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律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执行。
第9篇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 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煤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为了规范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有效操作,杜绝煤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煤气设施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2.范围
分厂所有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储存、输送和使用的一切管理活动。
3.定义
3.1可靠隔断装置:是指安装了此类装置隔断煤气后,装置前的煤气不会漏向装置后,这类装置由眼镜阀、盲板、叶形插板阀、一道开闭器加一道水封等组成。
3.2煤气设施:是指所有流经煤气(特别是高压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它介质(如蒸汽、烟气、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
3.3煤气危险区域: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正常或不正常状态下出现的co浓度超标,可能引发煤气事故的工作场所,定性地分为三类:
3.3.1一类煤气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co浓度超出24ppm以上的区域,如:转炉煤气净化水封或水槽区域,煤气盲板阀开关40米区域,停、送煤气70米放散煤气区域,风机房区域等。
3.3.2二类煤气危险区域: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出现co浓度超出24ppm以上的区域,如:煤气使用炉窑区域,中包、钢包等各类烘烤区域,煤气管道设备设施危险部位(危险点)的排水器、水封、排污口、法兰、人孔、取样管、放散管、仪表导管及一次仪表等。
3.3.3三类煤气危险区域: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而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出现co浓度超出24ppm以上的区域,如各类煤气管道的补偿器,各种煤气设备设施的泄爆装置,各类与煤气相连介质故障停、送及压力波动状态时等。
3.4煤气危险作业:是指在煤气设备设施上或在煤气危险区域内进行的带煤气作业或煤气检修作业,通常可以分为三类。
3.4.1一类煤气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a.煤气主管网管道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它介质管道)上进行的动火作业、煤气管道反腐等作业;
b.各类煤气管道、设备设施上带煤气动火作业、带煤气处理泄漏作业;
c. 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部进行的各类检修作业;
d. 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煤气设备设施进行的送煤气作业(包括首次引煤气点火)。
3.4.2二类煤气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a.炼钢转炉一次风机动火检修或管道内进人清灰作业,炼钢煤气净化系统检修作业,炼钢二次除尘的检修作业。
b. 煤气输送支管(以设备管理部划分的设备界线为准)上停煤气检修动火作业。
c. 开关煤气管道上盲板阀或抽堵盲板的作业。
d. 煤气烧嘴或燃烧器的停气检修作业,煤气引风系统的检修作业。
3.4.3三类煤气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a.各单位煤气烘烤设备设施切断煤气进行的检修作业。
b.煤气检修、煤气管道常规煤气取样作业。
c.在不停气情况下在煤气管煤气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周围非动火检修。
d.进入煤气区域进行的其它检修作业。
4.职责
4.1各煤气生产和使用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煤气安全管理体系,内容必须包括:
4.1.1各单位必须根据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补充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63号文件制定和完善各自的煤气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度。
4.1.2各工段建立煤气安全防护管理网络机构,并注明各网络成员职责,煤气安全防护网络的必须延伸到班组长一级的管理,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作业区、工段对网络成员调整变动在当月必须书面报告安环科。
4.1.3制定和完善煤气生产使用技术规程、安全规程、煤气设备设施的检修维修规程、煤气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修订。
4.1.4绘制“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应标明煤气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对各种主要的煤气设施、各类切断装置、放散装置、水封、脱水器、支架等附属设施编号,号码应写在明显的地方,煤气工艺改变后,煤气流程图必须在改变后的一个季度内重新修订。
4.1.5建立煤气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加强日常点检和维护,做好煤气安全监测与防护工作。
4.1.6负责建立煤气安全教育培训教案,教案内容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煤气岗位及生产实际,并应根据煤气生产工艺变化情况及时修定完善教案,教案必须包括岗位标准化作业内容、本单位危险因素汇总、不可容许风险和重大风险,有重大危险源点管理控制措施等内容。
4.1.7负责对本单位煤气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煤气安全教育培训,并按要求对煤气特种作业人员、煤气相关作业人员分别进行严格管理,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考试。
4.1.8认真做好煤气设备设施大、中修项目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煤气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4.1.9工段每天对煤气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如实填写分厂煤气看板;作业区或工段每周不少于三人的管理人员带队煤气设备设施检查,制定检查表,明确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责任人,建立检查记录;建立岗位班中动态检查记录,制定落实煤气岗位班组及重点部位的日常检查点检工作。每年设备科对煤气设备设施进行一次运行状态的技术评价。
4.1.10负责设立各级(作业区、工段)隐患整改台帐,隐患整改台帐要配备相应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并一式三联要有可追溯,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隐患必须制定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对特别重大的安全隐患建立报告制度。
4.1.11明确煤气管理人员或成立煤气防护小组;积极开展煤气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配合分厂主管部门做好煤气事故的抢救处理和事故调查分析。
4.1.12各作业区负责监督检查各工段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煤气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煤气事故的应急预案演练。对演练进行评价,并做好相关记录台帐。
4.2安环科
4.2.1安环科煤气专业组每周对确认的煤气危险区域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抽检,每月对全分厂煤气安全检查,并根据季节性特点进行专项煤气检查。
4.2.2对煤气区域及煤气危险作业的防火防爆、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动火人员及单位资质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考核。
4.3设备科
除按照设备检查的要求每月对煤气设备设施检查外,定期对煤气设备设施的泄爆、防爆装置检查测量(每年不少于二次),每年雨季前应组织测量分厂对重大煤气设备设施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全面测量;每年对分厂煤气管网、重大设备地基标高测量一次;每年组织各单位对管网设施壁厚测量不少于二次;按照设备运行特点定期对分厂重要煤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技术性评价(每年不少于二次),定期组织对煤气管道重新进行涂刷防锈涂料;有关各种检查与检测应有详细记录归档。对煤气管网工艺流程的实施及改进方案;对煤气使用、回收的相关工艺管理。
4.4生产调度室
4.4.1负责煤气设备设施检修计划的审批,下达内外部煤气的停送指令。
4.4.2及时掌握煤气动态信息,加强内外有关煤气信息联系,根据煤气管网压力、流量合理协调,确保煤气使用平�安全。
4.4.3负责协调各类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救护及人力调配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5厂长办公室
4.5.1负责煤气岗位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复审,负责检查督促煤气知识的培训计划的实施,对外来人员的参观、学习、培训煤气设备等进行煤气安全教育的管理。
4.5.2对相关的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人力资源到位。
4.5.3负责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4.6安全督察
安全督察严格执行分厂煤气管网运行压力,每天对各煤气单位用煤气情况进行检查,对超出或低于运行参数压力等情况,对各单位提出运行安全检查确认的指令信息,并做好现场的检查确认。
4.7各作业区或工段煤气设备设施管理职责
4.7.1各工段主要,关健部位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支架应编号、标号于明显位置,并分类建立各自编号工作的记录、档案。
4.7.2区域内各类煤气介质标明流动方向、介质名称必须明确,建立co浓度的测量要建立相应的测量,记录,报警、应急制度。
4.7.3对本单位煤气设备设施制定出点、巡检提出具体的检查要求,检查周期,提出相应的考核要求
4.7.4煤气用户应设置高低压报警装置,有引风及鼓风的用户应设置有自动联锁装置,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档案台帐
4.7.5各煤气用户应设立停煤气时切断装置和充氮气(蒸汽)的装置,并建立档案
4.7.6煤气用户应对压力表、报警仪,氧含量在线分析仪定期校验,自动装置定期测试并建立档案
4.7.7各工段厂房内区域放散煤气管道建立档案,放散符合煤气安规高出相应建筑物最少4米以上
4.7.8剩余煤气放散必须自动点火放散,放散塔应建立健全塔顶设备检修档案。
4.7.9各工段建立煤气与氮气、蒸汽、水等介质联接部位数量,运行状态、任何一介质停止的的检查确认要求。
4.7.10建立健全各类软、硬联接的台帐,提出对相应软、硬联接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责任人.
4.7.11各工段与煤气管道同架敷设的热力、氧气管道的安全距离,对照相关标准,对相临近管段标识,测量,建立相应台帐
4.7.12对水封、排水器等可能泄漏煤气区域的安全警告标志:建立健全可能泄漏煤气设备设施的台帐。
4.7.13煤气危险作业的平台、空间设置合理的安全出入口:建立健全可能泄漏煤气设备设施的相应台帐。
凡在煤气危险区域煤气管网设备设施进行作业活动,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同时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动火作业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4.8辅助维修
每月对分厂的固定式煤气报警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每月对煤气设备的高、低压报警及自动联锁装置组织检查,对有失效的情况下发隐患整改督促整改。
5.管理内容
5.1煤气设计要求
5.1.1煤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补充规定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等。
5.1.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的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条件论证。
5.1.3煤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必须从本质安全出发,做到安全可靠,对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必须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并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以提高安全可靠运行程度。
5.1.4凡煤气设施、设备、管道等设计,在经常检修的部位,必须增设安全可靠的切断煤气装置和具备介质进行置换的条件,为煤气设备、设施等检修及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5.2煤气设备设施施工、验收
5.2.1煤气设备、设施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更改〈补充〉通知单。
5.2.2设计单位应指定煤气工程施工现场代表,及时解决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5.2.3煤气工程的隐蔽部分及煤气设备设施的气密性试验,应经煤气使用单位牵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监督,共同检查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后方可封闭。煤气工程施工工程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安全部门签字认可,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5.2.4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煤气设备设施验收由生产部牵头,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安全、煤气防护站及使用单位等部门验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规程及其管理制度,各验收单位分别签字同意使用煤气后,才能投入运行,未经签字,不得擅自盲目竣工投产。
5.2.5煤气设备设施技改项目必须经过安全技术讨论,首次使用或增加各类煤气使用点的岗位、部位、单位,使用前必须按照分厂《新增(或改造)能源用户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5.3煤气安全教育
5.3.1煤气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煤气安全法规和标准、煤气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煤气岗位危险源点辨识及岗位标准化作业、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安全检测、煤气事故应急处置及典型煤气事故教训等。
5.3.2分厂对煤气从业人员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进行培训、学习、考试取证,对与煤气相关的作业人员(未列入煤气从业人员范畴但在煤气区域工作的相关人员)按照分厂内部煤气从业人员管理要求进行内部培训、考试取证工作。煤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复审由分厂人力资源部管理;煤气相关的作业人员由分厂防护站参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进行管理。
5.3.3具有煤气特种资格证人员的方可带徒弟、方可作为煤气危险作业监护人。煤气班组长必须具备煤气从业人员特种作业证。
5.3.4煤气从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的比率和分厂内部确定的煤气相关作业人员持有内部证件的比率是�量该单位煤气学习培训以及定期对各单位进行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5.3.5凡在煤气区域进行煤气设施施工的外来人员必须经煤气管辖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安全协议,进行危险告知,方可进入煤气区域,对煤气设备设施的施工项目由分厂内的牵头单位办理作业手续(包括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5.3.6对煤气柜等重大煤气危险源点的人员每半年必须组织一次本危险源点安全控制管理措施的学习,并组织考试,对考试不及格人员,各单位及时进行岗位调整,重大危险源点人员考试工作由所在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环保部煤气防护站监督落实。
5.3.7外协施工单位对分厂煤气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的人员必须有分厂安全管理部门认可的煤气特种作业证,在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证件审验。
5.4煤气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5.4.1检查内容及标准: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安监总管四〔2010〕63号文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煤气安全检查表,并组织实施。
5.4.2煤气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本着“五到位”的原则,及时整改消除,如在短时间内整改有困难,做出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出限期整改指令<隐患整改通知单>。消除隐患后,整改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要将整改情况向发出指令单位反馈消除隐患信息,并由签发隐患整改指令部门人员跟踪验证。
5.4.3对煤气危险源点管理控制,各单位执行《危险源(点)控制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由各级管理责任进行落实。
5.5煤气危险作业管理
5.5.1煤气危险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a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一类煤气危险作业审批手续,作业审批后由生产调度室、安全环保科统一协调实施。
b安全环保科负责二类煤气危险作业管理手续的监督及归档管理工作;
c作业区(工段)负责本区域内三类煤气危险作业的管理工作,作业时通知安环科,安环科派专人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
5.5.2煤气危险作业手续办理流程
a.一类煤气危险作业由申请单位提前三天提交作业申请,并附内部审批的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一项作业活动原则上(作业方案有较大变化或作业停止间隔时间跨度超过一个月)办理一次<煤气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由公安处、设备管理部、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审批后实施,作业实施期间每个工作日由安全环保部煤气防护站现场监督检查并开据<煤气危险作业许可证>,一项作业活动可以开具多次工作票。
b.二、三类煤气危险作业由申请单位制定安全方案及措施到安环科领取《煤气危险作业工作票》,经设备材料科、生产调度室、安全环保科、主管厂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危险作业;但办理作业证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作业必须保证在每个作业日内有一个有效证工作票。执行过程中作业单位通知安环科;三类危险作业由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安环科不定期抽查各自执行情况。
c.紧急抢、检修情况下煤气危险作业相关手续办理,主体单位在第一时间根据信息报告程序将需要抢、检修煤气危险作业报告调度主任,由当班调度主任召集相关职能科室现场提出简要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措施,办理分厂<煤气危险作业工作票>。
5.5.3相关手续的归档管理工作
a.<煤气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分别由安环科和责任主体单位各保存一份;<煤气危险作业工作票>一式二份,根据作业工作日签发,作业结束后汇总,与许可证一并归档。
b.各煤气单位办理煤气危险作业人员由确定专人办理,工程项目单位办理煤气危险作业人员由本工程的施工员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c.一类煤气危险作业审批由各单位主管领导亲自审批鉴字,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由分厂教育培训有资质人员落实;二、三类煤气危险作业审批鉴字类同一类作业由相同级别和资质人员执行。
5.5.4分析检测要求
a.煤气危险作业气体安全分析检测取样要有代表性,作业前半小时内取样有效,作业中断另行取样,进入设备设施内部作业每两小时取样分析一次。
b.煤气动火作业分析检测实行分级检测确认原则,由不同的人,不同的仪器进行检测确认,检测具备安全条件后方可作业;进入设备设施内部作业除分析煤气中的一氧化炭浓度不得超过24ppm,同时氧含量在19.5%—22%之间,方可作业。
5.6停、送煤气操作要求
5.6.1 煤气停、送气及调节的有关规定
a.煤气用户停、送气的指令由生产部调度控制中心发出,安全督察监督执行,同时通知区域主管监督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b.煤气用量的协调由调度按照分厂相关规定执行。
c.煤气管网运行过程时可能引起煤气压力超低(转炉煤气低于3kpa、焦炉煤气低于2.5kpa)或超高(转炉煤高于15kpa、焦炉煤气高于8kpa)煤气调度除按要求减少用量或点执行放散外,还必须通知各煤气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及时检查水封和排水器运行情况、监测放散区域co浓度,同时必须及时通知防护站组织人员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措施和检查的执行情况。
5.6.2停、送煤气安全防护要求
a.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检修的煤气设备设施在送煤气前必须组织打压查漏或气密性试验。制定送煤气方案,包括送煤气作业时间、地点、工作要求、操作步骤、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并做好送气过程中的一氧化炭含量检测工作。
b.用蒸汽或氮气进行吹扫置换时,开始时先开与煤气管道相连端阀门,再开蒸汽或氮气阀门。结束时先关蒸汽或氮气阀门,再关与煤气管道相连端阀门。一般在煤气管道末端放散一段时间后,经化验分析合格、防爆试验或含氧量分析合格后,吹扫置换完成,每次吹扫完成后必须断开蒸汽或氮气与煤气管道的软联连接。
c.炉膛点火时,炉内系统具有一定的负压,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ppm。点火程序:必须先点火后送煤气;严禁先送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需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是否燃烧。
d.送煤气时不着或着火后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明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达到点火条件时,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e.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启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烧嘴,然后再停鼓风机。
f.各种燃烧使用煤气的用户停煤气时,必须先按要求熄火,切断煤气,对炉内进行吹扫彻底。
5.6.3煤气安全监测与防护
a.煤气操作岗位、操作室必须设置良好的联系通讯设备。
b.凡有可能造成煤气聚集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co监测报警装置。
c.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室内作业应确保良好的正压通风,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超过24ppmm(30mg/m3)。
d.各煤气用户的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设置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也必须增设泄爆装置。
e.各煤气用户必须在煤气、空气管线在关键部位必须安装低压声光报警装置。
f.煤气监测报警装置的检验、审校,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g.各单位对自行配备使用的防毒仪器、监测仪器必须制定维护、保养、定检、定修制度,确保设备处在良好的备用状态,并存放在固定的位置,保证事故状态下能够立即使用。
h.煤气区域、煤气操作室、值班室进行煤气浓度含量的日常监测由煤气管辖单位定人、定时进行;在区域煤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若原因查不清,且浓度降不下来必须及时向煤气防护站报告,同煤气防护站人员共同检查。
5.6.4煤气设备、管道附属装置和要求
a.在煤气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盲板的位置应在闸阀后、调节阀前,盲板与闸阀的间距以不影响闸阀动作为宜,为方便生产,盲板厚度根据管道相关参数由相应设备管理部门计算审核。
b.水封装置在其它隔断装置后并用,在冬季应注意保温措施,水封的安全要求按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的要求。眼镜阀、扇形阀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不宜单独使用。密封蝶阀必须和水封、插板、眼镜阀并用。
c.为方便生产操作,煤气管道设施的人孔、放散、仪表部位应设上下爬梯、作业平台;煤气管道设备经常操作的切断装置应设置上下走梯、作业平台,作业平台、护栏(笼)、走(爬)梯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d.煤气放散装置(事故放散、过剩放散高度)不得小于50m,并应高空通过点燃放散,其它放散装置高度距离最顶层作业面不得小于4m,距地面不得小于10m。
e.煤气阀门每季度必须维护保养一次,其效果要能保证阀门能够随时灵活操作。
f.对煤气水封,排水器日常检查维护执行分厂煤气管道排水器运行安全管理要求的各项规定。
5.7煤气事故的处理执行煤气事故应急预案。
6.引用文件
新增(或改造)能源用户申请审批程序
危险源(点)控制管理办法
7.相关记录
煤气危险作业申请书
煤气危险作业工作票
煤气危险作业工作票许可证编号001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作业部位及内容
现场安全负责人
作业执行人
作业监护人
采样分析数据
分析项目
有毒气体(co≤50ppm)(o≤23.5%)
分析结果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检测数值
分析人
作业时间
首次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时间:时 分 --作业结束时间 时 分
再次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时间:时 分 --作业结束时间 时 分
危险因素辨识
中毒着火爆炸触电窒息坠落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需要采取煤气或其他介质可靠隔断措施已落实
2、作业区域煤气检测防护器材到位,且灵敏可靠
3、现场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设施及防火防爆措施到位
4、作业区域、设备气体检测具备安全作业条件(co≤24ppm,氧含量19.5%--23.5%)
5、现场明确安全负责人、警戒人员、应急人员、监护人员
6、高空作业脚手架、安全带牢靠,紧急逃生通道畅通
7、作业需要警戒区域设立警戒带、警示牌
根据作业内容在涉及项目前打“√”,由现场负责人员确认并签字。
审批单位
审批人意见
审批人签字
维修单位
所在生产单位(作业区、工段)
当班调度主任
检查单位
存在问题
整改情况
检查人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
煤气危险作业申请书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时间:
内容及原因(简述):
作业部位:
单位负责人:
二、作业组织机构:
项目负责人:
作业负责人:
执行人:
现场安全负责人:
作业现场消防负责人:
三、作业相关单位意见
单 位
意见或要求
负责人签字
四、作业方案(含草图和气体置换方案):
五、安全措施:
六、应急预案:
七、审批:
审批单位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字
安环科意见:
设备科意见
生产调度室意见:
专业技术人员意见:
附注:此申请书一式二份,由责任单位、安环科各持一份
年月日
第11篇 煤气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泰山钢铁集团《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实施细则》,加强煤气安全的管理工作,杜绝煤气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减少煤气对人身伤害,促进安全管理整体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不锈钢轧钢厂对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
3.1《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程序》
3.3《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3.4《消防安全控制程序》
3.5《动火管理程序》
3.6《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3.7《环境/安全不符合控制程序》
3.8《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3.9《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实施细则》
3.10《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07.29)
4 术语和定义
4.1可靠隔断装置:指安装了此类装置隔断煤气后,装置前的煤气不会漏向装置后的安全装置。这类装置有眼镜阀(与密封蝶阀或闸阀并用)、盲板、叶形插板阀、一道开闭器加一道水封等。
4.2 煤气事故“四防”:即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
4.3 工业企业煤气:在炼焦、炼铁、炼钢、发生炉等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一氧化碳等多种气体成分组成的可燃性混合气体。
5 职责
5.1 生产安环科职责
5.1.1负责本厂煤气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审查煤气管网、设备检修安全措施,并监督各单位落实《动火许可证》办理。
5.1.2负责制定本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5.1.3 根据生产实际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监测仪器设备,做好煤气作业人员煤气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5.1.4负责对本厂所属煤气安全防护设施、测量仪器的检查、监督工作。
5.1.5负责对煤气管理细则在各车间班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5.1.6负责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煤气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5.2 设备科职责:
5.2.1 负责煤气系统的设备管理,煤气管网设施及煤气界定范围。
5.2.2 负责做好煤气设备、设施的检修工作,保持煤气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负责煤气系统大中修及改造过程中的施工措施的审查工作。
5.2.3审查使用单位提出的用气申请和改造方案。
5.2.4 负责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监督检查工作。
5.3 煤气使用车间
5.3.1正确使用煤气安全防护设施、测量仪器。
5.3.2负责责任范围内煤气管网的设备和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责任范围内煤气管网的设备及附属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维护各煤气管线,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5.3.3 负责责任范围内煤气检测和设备维修时的监护工作。
5.3.4 负责本厂煤气管理细则在本单位的实施,并对班组实施管理。
5.3.5各班组负责对本厂煤气管理细则在班组的具体执行。
6煤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6.1煤气设施的设计应由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必须做到安全可靠。使用煤气以及煤气检修、维护、管理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煤气特性及煤气中毒救护知识,熟悉生产工艺及其设备的作业和性能及每个阀门的特性作用。
6.2在煤气危险区域巡检、工作或使用煤气,以及煤气管道阀门、设备的检修和清理,必须两人以上一起进行,并设专人监护。
6.3严禁在煤气管道、设备附近,休息、吸烟、睡觉、使用明火及堆放易然易爆物品。
6.4检查泄漏源必须用报警仪,禁止用鼻子嗅或明火试。
6.5煤气管道设备,严禁用铁锤或其它金属敲击。
6.6煤气点火程序是:先点明火,后开煤气;如第一次点火未成功,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待煤气散开后方可进行第二次点火。
6.7新建、扩建、改建、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严格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前要制定送气方案,用蒸汽或氮气吹扫管道。煤气送上后要在放散管放散,经取样分析,煤气中含氧量低于0.5%后方可使用。
6.8 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停、送煤气时,必须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统一协调。相关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所有用气点经常进行巡视,防止煤气泄漏引起中毒或火灾;
6.9 煤气排水管道不得通入电缆沟、水沟、坑道内;
6.10 检修煤气设备和管道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气源。用阀门切断煤气时必须关闭阀门并在其后加设盲板,同时打开放散管的阀门。
6.11 在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必须通知安全部门。可靠切断煤气后,动火设备和管道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经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动火。
6.12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时,管内煤气必须一直保持正压。动火时只能采取电焊,禁止气焊或气割。
6.13 如煤气管道上着火时,100mm以下管道可直接关闭阀门,100mm以上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灭火,但是煤气压力不得低于600pa以防回火爆炸。
6.14 使用煤气时要保持正压操作,压力不小于600pa,如不能保持正压,应可靠切断气源。
6.15应经常检查煤气管网、设备下列部位:阀芯、法兰、膨胀器、焊缝口、计量导管、软连接口、铸铁管接头、排水器、风机轴头、蝶阀轴头等,发现泄漏及时处理。
6.16停、送煤气安全规定:
6.16.1 送煤气前应做到:
6.16.1.1 提前通知岗位人员做好准备。
6.16.1.2 送煤气前应提前检查管线上的水封是否满流;入口是否封闭;试验头、仪表导管等及各支管阀门是否关闭;对输气管道做惰性化处理。
6.16.1.3 工具、防护设施准备齐全。
6.16.2 停煤气前应做到:
6.16.2.1 通知相关煤气用户止火,并提前到现场认真落实各用户止火情况。
6.16.2.2 对煤气管道进行逐段检查,可靠切断煤气来源。
6.16.2.3 打开各放散阀及死角处的放散或放气头(如死角处没有放散头,应提前搬眼,增设放散或放气头),通入惰性气体将管内的残余煤气彻底吹扫干净,经取样化验或校测合格后,停止放散,并打开沿线入孔。
6.16.2.4 停气时,严禁直接操作放散阀泄压。
6.16.3 停、送煤气时,各相关管路及设备严禁施工或动火作业。
6.16.4 煤气导入时,无关人员应远离工作区域并严禁烟火。工作区域内不得有焊接、吊车作业。
6.16.5 进入气体置换放散时,管道周围40米内禁止一切火源,并应密切注意风向,严禁煤气扩散到附近岗位。
6.16.6 对输气管路做惰性化处理和吹扫残余煤气时,必须将氮气通入管道吹扫20分钟以上。
6.16.7 送煤气前,煤气总管三道阀门的操作要求是:先开盲板阀,再开电动蝶阀和快速切断阀。
6.16.8 停煤气后,煤气总管三道阀门的操作要求是:先关闭电动蝶阀和快速切断阀,后关闭盲板阀。
6.16.9 若盲板阀打开、夹紧不到位或其他阀门出现故障,进行检查、调整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6.16.10 加热炉大修后初次送煤气前,要进行管道试压、密封验收检查。
6.16.11 在煤气管道末端取样,进行残氧量检查合格后,或做爆发实验三次合格后,方可关闭末端放散。
7 煤气专用器具的管理:
7.1 煤气报警仪:
7.1.1各岗位所配煤气报警仪由班组保管,交接使用,班组长为煤气报警仪管理第一责任人。
7.1.2 报警仪能随时拿出且能正常使用,电池由各单位自行配置,不能影响使用,严禁外借。
7.1.3 不用时关停机,用后及时擦拭,保持清洁。
7.1.4 定期送检,异常情况及时反映,发生损坏,承担修复费用,丢失的按双倍赔偿。
7.1.5 不得停用,并对停用期间由此发生的伤害事故负全责。
7.1.6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7.2 空气(氧气)呼吸器:
7.2.1 分厂配备的呼吸器,由轧钢车间、酸洗车间统一管理。
7.2.2空气(氧气)呼吸器:
7.2.2.1空气呼吸器的穿戴:
7.2.2.1.1 佩戴空气呼吸器前,要对外观是否合格进行检查。擦净面罩目镜,将面罩与空气调节器连接好。
7.2.2.1.2 佩戴空气呼吸器时,先将快速接头拔开(以防在佩戴空气呼吸器是损伤全面罩),然后将空气呼吸器背在人身体后(瓶头阀在下方),根据身材调节好肩带、腰带,以合身牢靠、舒适为宜,压力表固定在呼吸器的肩带处,以便观察压力,最后系好胸带。
7.2.2.1.3 连接好快速接头并锁紧,将全面罩置手胸前,以便随时佩戴。
7.2.2.1.4开启气瓶阀,检查储气压力及低压报警装置。将供给阀的进气阀门置于关闭状态,打开瓶头阀,观察压力表示值,瓶头阀完全打开后,检查气瓶内的压力应在28mpa~30mpa范围内以估计使用时间,一旦听到报警声(压力低于0.5mpa),应准备结束在危险区工作,并尽快离开危险区。
7.2.2.2.5充分放松头带,佩戴好全面罩(可不用系带)进行2~3次的深呼吸,感觉舒畅,屏气或呼气时供给阀应停止供气,无“丝丝”的响声。一切正常后,将全面罩系带收紧,使全面罩和人的额头、面部贴合良好并气密。
7.2.2.2.6 在佩戴全面罩时,系带不要收的过紧,面部感觉舒适,无明显的压痛。全面罩和人的额头、面部贴合良好并气密后,此时深吸一口气,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应自动开启。
7.2.2.2.7 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将全面罩的系带解开,将消防头盔和全面罩分离,从头上摘下全面罩,同时关闭供给阀的进气阀门,拔开快速接头,将空气呼吸器从身体卸下,关闭瓶头阀。
7.2.2.2.8 随时可以观察压力表示值来判断气瓶内的剩余空气。
7.2.2.2.9 将空气呼吸器使用完后应及时恢复使用前的准备状态。
7.2.2.3 使用中防止气瓶碰撞,防止碰伤面罩。
7.2.2.4面罩、背板等保持清洁,禁染油污。
7.2.2.5 面罩用后要用酒精擦拭干净后装入紧口袋中。
7.2.2.6 定期检查气瓶压力,确认在校验期内,当压力小于2.5mpa(5.1kgf/cm2)时,必须及时充气,充气时使用单位应安排人员立即送充装站充气,必须当天取回,并交安全员检查后装备好、备用。
7.2.2.7每次使用后,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并迅速恢复使用功能,确认空气呼吸器压力符合安全规定,检查各处件有无损坏,各接头垫,圈密封无破损,减压设施安全可靠。
7.2.2.8空气呼吸器要存放在无日光直接照射、无油脂、无灰尘、无腐蚀性酸性气体,与明火距离10m以上的位置,不得存放在不易找到的柜箱内,更不得上锁,以保证急用时能随手取出使用。
7.2.2.9 建立登记台帐和充气记录,定期维护保养。
7.2.2.10 异常情况及时反映,使用操作不当发生坏损,部件丢失等,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7.2.2.11未经厂部领导批准,严禁向外单位借出。
8 煤气事故的抢救
8.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要立即启动《不锈钢轧钢厂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在进行处理的同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生产安环科、调度室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弄清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
8.3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厂长或负责安全的副厂长。
8.4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严禁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
8.5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得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8.6煤气中毒者的抢救
8.6.1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8.6.2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公司泰山医院急救。
8.6.3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泰山医院的医生赶到现场急救。
8.6.4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泰山医院的医生赶到现场抢救。
8.6.5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第12篇 煤气安全管理作业要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煤气系统生产、设施(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智力”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要求, 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结合公司现状,制定本作业要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金珠厂区所有生产、转供、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事任何和煤气相关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本作业要点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能源处
1、能源处负责煤气专业化管理,是公司授权的煤气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煤气系统整体规划、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以及各分厂煤气平衡、新增用户或用量的审批、监测等各项工作,负责各类煤气事故的紧急救护工作,参与各类煤气事故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2、能源调度代表公司独立行使煤气系统调度职能,负责煤气的日常分配、平衡、调整。各煤气用户应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调度,遇停产、复产、检修、增加或减少用量及煤气系统异常或煤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或请示,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
3、能源处煤气防护站,负责对所有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气防护站从业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煤气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知识及消防知识的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其他单位从事与煤气相关作业的人员每年组织一次培训,煤气岗位员工经考核不合格的需再次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该岗位工作。要求各单位建立煤气培训教育档案,保留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考试成绩单。(需保留三年以上)
4、煤气防护站是公司授权的煤气安全日常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煤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在能源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职工作,并接受安全环保处的监督、指导。
(1)负责日常公司一、二级动火作业的检测和过程监控,严格执行带煤气开关阀门(dn1200以上的阀门)、抽(堵)盲板(dn800以上的盲板抽堵工作)、焊接等煤气危险作业的现场监督,并对三级动火作业进行检查、指导;
(2)参与公司级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协助公司安全环保处做好煤气安全宣传工作,参与各单位组织的煤气防护、救护技能培训工作,参加各种事故抢救演习演练活动;
(3)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紧急救护处置工作,参加煤气事故分析、调查工作;
(4)参与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5)负责煤气主管网日常化验工作,并将化验异常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及公司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6)合理配置防护人员,建立健全各类报警仪器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设施等台帐,并应加强维护,使各种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及时使用。监督各分厂煤气管网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应急救护器材使用的管理工作;
(7)审查各单位提出的带煤气作业(包括煤气设备的检修,运行时动火焊接等)的工作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监护检查,及时提出安全措施及参与安排带煤气抽堵盲板、接管等特殊煤气作业;
(8)煤气防护站在能源中心及安全环保处的领导下,行使下列权力:
①有权提出煤气安全使用和有害气体防护的安全指令;
②有权制止违反煤气安全规程的危险工作,但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③煤气设备上的检修和动火工作,必须经煤气防护站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
(9)建立煤气设施专业检查制度:每周对全公司煤气设施(设备)日检及运行情况进行监察。分界后的管网的吹扫、放散、取样头、调节装置、计量与仪表装置及其它全部附属设施全部由各分厂每日自行检查,煤气防护站每月进行考核。
(10)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分厂的煤气设施和日常运行状况进行专业检查或抽查,发现隐患则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行使管理处罚权。
(11)每月对一类煤气危险区进行1次检查,做好专业检查记录,依据检查发现的缺陷、隐患对各分厂下达专业隐患整改通知单,对到期未进行整改的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 安全环保处
1、负责监督、指导煤气防护站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指导各厂级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
3、参加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安全工程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4、负责煤气检测仪器的管理工作,确保各单位的配备率。
5、负责组织煤气事故的分析、调查,参加煤气事故的救护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煤气设施使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
1、参与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活动。
2、参加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工程的消防安全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3、负责各类煤气火灾事故的消防、抢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
4、负责煤气设备设施、工程施工中的消防安全措施审查及其相关的动火作业审批。
第六条 设备处
1、负责招标时外协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参与煤气管网、设备、设施检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2、负责生产、检修过程中煤气设备设施事故的管理,具体按《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工程管理处
1、负责审查新、改、扩建项目煤气管网与设施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组织煤气管网与设施的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2、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期内及质保期内煤气设备、设施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配合设计单位对公司煤气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4、负责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安全工程的设计审查,参加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第八条 技术质量处职责
负责对煤气管网含氧量进行日常化验,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能源处及公司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第九条 煤气使用单位
1、各煤气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煤气的设备、设施、报警检测仪以及急救器材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煤气设施的检查制度,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3、各煤气使用单位负责煤气岗位(区域)各级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结合实际制定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煤气操作岗位人员进行救护、防护技能教育和培训,并按计划定期进行各种事故抢救演习演练活动。
4、各煤气使用单位负责对煤气危险区域定期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与落实。
5、负责组织本单位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改、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6、协助领导对煤气事故的救护、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不得迟报或瞒报煤气事故。
第三章 煤气安全管理通则
第十条 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及其它危险化学物品。严禁用煤气加温、加热非正常生产设施,严禁在煤气管线上擅自接管盗用煤气,严禁将煤气设施及管线做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十一条 煤气区域严禁一切烟火,设置火源和非防爆灯具等,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严禁使用煤气炉取暖。严禁随意操作和改动煤气设施,在煤气管线运行情况下,非特殊情况下,不准向煤气管线内充入任何气体。
第十二条 从事煤气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 进入煤气区域进行任何作业必需2人以上,必需携带煤气报警装置并作好防毒措施,工作中严禁“三违”。进行煤气操作时,必需严格执行互保制度。
第十四条 关于进入煤气区域及煤气设备密闭空间内,进行工作时co含量规定:
co含量≤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
co含量≤4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co含量≤8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小时;
co含量≤16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
co含量>160ppm,必须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工作,否则禁止工作。工作人员每次进入煤气区域内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第十五条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单位需按要求对煤气设备、设施和管网(含全部附属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煤气缺陷、隐患或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直接上报能源管控中心。
第十六条 各生产厂(处)应指定专人对煤气设施检修单位及其人员进行管理,对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跟踪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检修单位及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各生产厂(处)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检修单位在煤气危险区域需动火的,必需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检修单位在煤气区域工作,作业前必需与生产厂(处)及岗位人员联系,进行安全确认互签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 煤气设施的机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煤气设施值班室内、操作室内、机房、抽气机房设置的煤气含量监测装置,应保持完好的监测状态。
第十九条 1、在进行高处及地面煤气动火作业,应执行动火作业的相关规定。工作面下方十五米内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2、煤气危险作业原则上应安排在白天进行,雷雨天和夜间不宜进行各种煤气危险作业。
3、煤气放散点周围40米内进行一切火源。
第四章 煤气设施与管网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冶金类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其设计并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其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煤气系统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有关 “三同时”的规定,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厂煤气设施需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等变动时,不得擅自安装、拆改、迁移煤气设施,如需增设、拆改、维修煤气设施,必须经设备处、能源处审批同意,到安全环保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煤气设施施工资质,并经设备处、安全环保处等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厂区进行作业。严禁无专业资质的单位进厂从事与煤气相关的作业。作业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能源处煤气防护站,作业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
第二十四条 参加煤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和上岗资格证书(其中,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经作业单位--生产厂(项目部)--设备处--安全环保处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厂区从事有关工作。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内从事煤气设施作业。
第二十五条 煤气设施建成后,施工单位还应按规定准备有关的图纸、过程测试及检测记录等,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有关规定对煤气设施、设备、管道进行整体的或分段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有必要时应组织设备单体试车以及系统联动试车,直至合格为止。上述工作必须经设备处、能源环保处煤气防护站人员参加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煤气设施建成后,所使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需经过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参加验收的部门单位应包括:设备处、安全环保处、能源处煤气防护站、保卫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设备处负责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设备归口管理工作,安全环保处及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参加其中有关的验收和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门负责消防验收。各项检验合格后报政府机关进行审批,取得项应安全评价及消防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不经过上述验收的煤气设施,严禁试生产或投产。
第五章 煤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所管辖的煤气设备、管网,管道、阀门、仪表等设备或装置的反腐、防漏、防雷、防静电工作,必须进行定期巡检,防止泄漏、腐蚀、冻裂及超负荷运转。并有详细的检查、缺陷及隐患处理记录,安全环保处及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对岗位人员日检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项有权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发生煤气险情时需及时处理,设备所属单位人员必需及时报告能源管控中心及生产管控中心(如有人员中毒先向能源环保处煤气防护站报告),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险情进行控制。
第三十条 各煤气操作室需悬挂本单元的相关煤气管网图及安全通道走向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名称及编号。用于紧急疏散的安全通道要有疏散指示标志及紧急事故照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有煤气危险区及煤气设施,必须以文字形式在煤气危险区进出口或边界设立明显的“煤气危险”标志,明确管理单位。在煤气危险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或作业的部位,应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装置。各主要的煤气设备、管道的阀门、吹扫点、放散管、人孔、脱水器、管道支架等附属装置,应进行编号,并将号码标在设备明显部位。生活用蒸汽与煤气系统用蒸汽必须可靠断开,吹扫置换用连接管应使用胶管,不用时应处于断开状态。
第三十二条 距煤气低压管线(10kpa以下)及附属设施周围5米以内,中压管线(10~50kpa)10米以内,不得随意建设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挖坑掘沟、打桩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上述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及相关部门会签,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 煤气设备(管网)严禁超压运行。必须设置符合安全规范的煤气放散、切断、吹扫装置。水压封闭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排水器和补水设施冬季必须有保温和伴热设施,防止冻裂后发生漏气事故。
第三十四条 检修煤气设施经吹扫合格后,吹扫点必须有效断开(插板、盲板为可靠隔断装置,眼镜或扇形阀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是可靠隔断装置,密封蝶阀能作为可靠隔断装置只有和水封、插板、眼睛阀并用时是可靠隔断装置)。防止煤气与其它动力管线相互串气。
第三十五条 煤气主管道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处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应向设备处提出申请,由能源处及设备处等专业部门进行确认,把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后再行实施。各生产厂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由各生产厂自行组织处理,但应报能源处及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煤气送气前经检测含氧量应≤1%,方可并入主管网。
第六章 煤气设施操作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煤气设施停煤气并经气体置换后,如需入内检查或作业时,氧气含量应达到20.9%,低于18%时严禁进入。进入前还需观察设备内是否有淤泥,如果有,还要防止有沼气、硫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中毒情况,并作好监护。煤气设施送煤气时:氧气含量≤1%,经取样连续3次爆发试验合格时方可送气。
第三十八条 点火的炉子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送煤气,严禁先送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九条 加热炉、热风炉、烤包器等煤气用户停产或检修后,用气前,必须做防爆试验或取气化验合格后方可点火。
第四十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防火措施。
第四十一条 煤气设施检修时的安全管理
1、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件的焊工担任,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2、煤气区域进行检修时应使用铜质金属制作的工具,使用非铜质金属制作的工具应在上面涂上黄甘油。
3、所有带煤气作业,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4、开启煤气加压机、打开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灭火、防火器材。
7、在铁路沿线的煤气动火作业,如遇装有高温等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否则,必须用防火帆布遮盖。
8、煤气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四十二条 煤气设施检修后的安全管理
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完毕后,确认设备无跑、冒、滴、漏,能正常运行使用。
2、煤气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接触过的有毒器皿应彻底清洗,对过期失效或报废的药品设施设备应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并在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4、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配合煤气防护站、安全环保处的现场管理,对于不服从管理以及违规者,煤气防护站、安全环保处有权勒令停止工作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 煤气设施动火作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煤气设施动火作业:在煤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的包装物、管道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动火作业:使用气焊、电焊等焊割工具以及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如进行无齿锯切割、使用铁制工具、喷灯等),
第四十四条 煤气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动火作业负责人由实施动火作业外委项目负责人(或检修中心负责人)担任,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在动火作业前必须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消防、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时需明确以下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1、动火人职责
煤气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字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2、监火人职责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的点检员或作业长担任,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安全监督人员职责
实施煤气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生产厂)安全管理人员、煤气防护人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并视具体情况按公司有关制度处理。
4、审批人职责:在审批煤气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安全保障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动火。
第四十六条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分类
(1)公司所有煤气加压、输送、除尘的设备、设施本体--5米以内。
(2)公司及各分厂用于输送油类,活性气体类物质的管道及贮存地点或容器本体--5米以内。
(3)焦化厂除污水处理站、循环水站、煤场、焦炉炉顶、皮带通廊以外所有设备、设施、贮存容器本体--15米以内(化产区域全部为一级)。
(4)易燃易爆物质泄漏,造成现场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很高作业场所。(要求40米以内为一级)
(5)各煤气柜20米以内。
(6)变压器、电缆隧道及10千伏以上配电室室内。
2、二级动火作业分类
(1)公司所有煤气加压、输送、除尘的设备、设施本体5米--15米以内。
(2)公司及各分厂用于输送、贮存油类,活性气体类物质的管道及贮存地点或容器本体5米--15米以内。
(3)焦化厂区内除化产、污水处理站、循环水站、煤场、焦炉炉顶、皮带通廊以外所有设备、设施、贮存容器本体15米以外为二级。
(4)易燃易爆物质泄漏,造成现场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很高作业场所。(要求40米以外60米以内为二级)
(5)各煤气柜20米--40米以内。
(6)0.4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下配电室。
3、三级作业
除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焦化污水处理站、循环水站、煤场、焦炉炉顶、熄焦塔、皮带通廊为三级动火)
第四十七条 煤气动火许可证管理
1、煤气动火许可证存查及格式规定
一级、二级、三级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
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动火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并具体落实安全措施,保卫处负责审核并落实消防措施,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及安全环保处负责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3、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领取、填写要求
煤气区域一、二级动火,作业单位需在动火前三天通知公司主管责任单位。煤气动火相关手续由需动火设备所属单位的点检员在erp上发起审批,审批合格后,由各生产厂(处)作业规划室下发《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负责人直接到设备所属的生产厂(处)作业规划室领取。经作业规划室主任及分厂一级主管签字后方可动火(具体规定见《动火管理作业要点》
第四十八条 《煤气动火许可证》措施落实、确认要求
在“动火安全措施”栏填写的措施(需现场检测危险气体浓度的除外),必须在动火作业开始时间30分钟前完成或落实。设备所属单位,安全环保工程师负责督促动火作业单位,进行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环保处会同保卫处及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在动火当天到现场对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若措施落实达不到要求,作业单位需在动火前按照要求落实到位。
第四十九条 现场动火分析要求及合格标准
1、凡是在煤气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由能源处煤气防护站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避免出现吹扫死角。
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
4、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条件的,应由各审核、审批单位会同签字同意后,另做具体处理。
第五十条 《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使用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负责人持办理好的《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2、一份《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于一个动火地点,同在一个区域同种设备、设施可使用同一份《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3、审批后的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时间内实施,逾期则应重新办理《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夜间需开动火证时的审批
1、夜间动火,动火单位和设备单位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和安全确认。电话通知安全环保处安全室及保卫处的相关人员,如果是危险气体类动火还需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同意。
2、跨一级单位的一、二级动火需由双方一级正职及双方安全工程师进行书面确认,并按流程审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五十二条 签发动火手续时,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十三条 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技术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各生产厂应查明原因,细化有关人员的责任,上报安全环保处。
第八章 煤气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不按规定办理煤气设施动火或停、送煤气作业审批手续,或不按规定对煤气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者,处罚该单位1000-3000元。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触犯刑法的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于煤气设施冒险作业,或冒险作业经专业人员劝阻不改者,处罚当事人500-1000元。
第五十六条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主管处1000-2000元罚款,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触犯刑法的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作业要点其它内容者,参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煤气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大量泄漏煤气的处理
1、现场人员在上风侧(20~50m)远离事故现场,现场临时负责人清点人数;保卫处人员到达现场后,在事故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范围设专职警戒人员,挂警戒绳,并负责治安和交通指挥,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要保证泄露点40米内无火源。事故发生单位清查、疏散煤气扩散区域的人员;如遇煤气中毒则迅速将其救离现场,并将其送至事故点上风侧;值班人员协助煤气救护人员清查并向上风侧疏散煤气扩散区域的人员。
2、进入危险区域的抢险人员进入前以及撤离后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自身人员情况和现场救援情况。
3、煤气防护站救援人员或化验、抢修等人员对事故人员救护、抢修及现场煤气含量分析时,必须佩带呼吸器。救援人员决定相应的救援方式、方法。抢修人员检查确认泄漏部位,查明泄漏原因,按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处理;需要焊接补漏的,按带煤气补焊方案进行补焊
第五十九条 发生煤气火灾事故处理
发生煤气火灾时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处和消防部门,并采取以下措施。
1、首先对周围环境进行排查,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质。如果是固定性储罐或来不及清理应采用隔离法或冷却办法进行保护。
2、煤气设施着火当管道直径大于100mm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同时通入大量蒸汽(氮气)灭火,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3、煤气设施着火时如果不能在灭火后控制煤气扩散,应保持煤气在可控范围内燃烧。
4、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闸门灭火,并切断火源威胁的电源。
5、煤气设备已被烧红时,不得用水骤然冷却。
6、煤气闸阀、压力表及蒸汽管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7、用灭火器扑灭余火。
第六十条 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处理
发生煤气爆炸(爆炸如果发生燃烧情况,请参照第五十九条处理)事故时,应由事故单位的厂长或当班负责人为总指挥及时迅速切断煤气来源。吹扫残余煤气处理干净,加强事故现场通风。组织煤气防护人员处理事故,煤气事故现场视事故性质和波及的范围划定危险区域,要保证泄露点40米内无火源。同时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作业要点的附件有:
附件一:煤气相关设备要求及注意事项
附件二: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本作业要点中涉及的动火管理规定请参照《动火管理作业要点》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作业要点须贯彻到公司全体从事煤气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实际工艺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细则,但不许与本要点相悖。
第六十四条 本作业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10年9月17日发布的《煤气安全管理作业要点》同时废止。
第13篇 食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为保证食堂膳食工作安全进行,保障全体师生及职工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 所有员工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经常参加消防知识普及讲座,按照学院后勤部的要求积极参加消防演习。
二、 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消防知识,熟悉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有效、迅速处理。
三、 食堂煤气管道应按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管理,结合食堂的实际情况制定处理煤气泄漏、火灾事故应急方案。
四、 每个员工必须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从容处理。
五、 树立防患于未然意识,任何员工必须严格按照煤气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反。
六、 食堂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员。职责是检查煤气使用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是否能正常使用,提醒员工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每餐下班前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记录,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七、 厨房人员上班前不要急着开电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嗅到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者爆炸。
八、 在使用煤气前,应先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方可点着火种,打开燃气灶气阀,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九、 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厨具应按炉具使用说明书和指示标志操作。
十、 下班前应关好炉灶总开关,并检查有无泄漏做好记录,确认无任何异常后方可离开。
十一、 定期(每月)检查煤气设施,及时发现问题并做相应处理。
十二、 煤气设备附近不能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蚀性的物品;不能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备,保持管道设施干爽清洁,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十三、 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老化、穿孔甚至断裂等情况。
十四、 厨房内不得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的火源。
十五、 若发现煤气使用压力异常或泄露等意外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开关,杜绝各种明火及静电产生并立即通知煤气公司(电话95007)进行处理。
十六、 在表阀或调压总阀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先进行人员疏散并立即通知煤气公司进行处理。
十七、 厨房应备有有效的灭火器,使用期限即将到期时及时进行更换。
十八、 煤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立即切断电源及煤气气源,按下消防警铃告知其他人并报警,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用灭火器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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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煤气系统生产、设施(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要求, 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结合公司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有煤气生产、转供、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煤气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条 煤气防护站负责对所有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煤气防护站每年按计划组织一次培训,每年进行1次考核,并留存考试成绩单。
第四条 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重大危险源(点)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消防常识及其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管理,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五条煤气从业人员在日常检查、作业、操作、检修等工作中严禁“三违”,严格执行互保制度和煤气危险区动火作业许可证以及煤气停送传递卡制度,认真按要求进行设施和管网(含全部附属设施)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煤气缺陷、隐患或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章煤气设施与管网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管理
第六条 设备处负责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设备归口管理工作,煤气防护站参加其中有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冶金类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其设计并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其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煤气系统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有关 “三同时”的规定,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煤气设施施工单位的选择及其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煤气设施施工资质,并经设备处、生产处等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厂区组织施工。严禁无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厂从事施工作业。
2、参加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和上岗资格证书(其中,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经施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厂区从事施工有关工作。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内从事施工作业。
3、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厂的有关安全制度。
第十条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管理部门及各分厂,应责成专人管理煤气设施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跟踪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施工单位在煤气危险区确需动火的,应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的安全管理规定:
1、煤气设施建成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有关规定对煤气设施、设备、管道进行整体的或分段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有必要时应组织设备单体试车以及系统联动试车,直至合格为止。上述工作必须请煤气防护站人员参加并经签字确认。
2、无论新、改、扩建的煤气工程或项目或设施,必须由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3、参加安全与消防验收的部门、单位应包括:设备处、生产处、煤气防护站、设备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此外,施工单位还应按规定准备有关的图纸、过程测试及检测记录等,请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主管人员参加验收。
4、经过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消防合格证书后,新工艺或设施或设备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5、不经过上述验收的煤气设施项目,严禁试生产或投产。
第四章煤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分厂负责所辖煤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煤气防护站负责检查岗位人员日检情况,对于不符合项有权每月累计考核1次。
第十三条各煤气操作室须悬挂本单元的相关煤气网络图及安全通道走向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第十四条距煤气低压管线(10kpa以下)及附属设施周围5米以内,中压管线(10~50kpa)10米以内,不得随意建设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不得挖坑掘沟。打桩和爆破作业,必须与煤气防护站及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协商会签之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各分厂煤气管网及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并有详细的检查、缺陷及隐患处理记录。
第十六条煤气主管网停、送煤气时,由申请单位事先编制停、送煤气作业方案报煤气防护站审批。
第十七条凡参加煤气操作的人员必须掌握本岗位煤气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发生煤气险情时,设备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及时、依次通知煤防站及能源调度、生产调度,并且必须按上级指令或规程或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处理。否则,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各分厂煤气设施需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等有变动时,必须经能源中心和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煤气用户必须注意安全用气,重视煤气附属设施的管道、阀门、仪表等设备的反腐、防漏、防雷、防静电,不得擅自安装、拆改、迁移供气设施,如需增设、拆改、维修供气设施,必须经能源中心、生产处、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煤气主管道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应向分厂煤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煤防站等专业部门确认后再行实施。各分厂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由各分厂自行组织处理,但应报煤气防护站备案。
第二十二条煤气送气前经检测含氧量应≤1.8%,方可并入主管网。
第五章 煤气操作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煤气防护站负责加强对煤气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宣传,及时指导消除煤气设施隐患,对违章行为给予纠正并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及其它危险化学物品。
2、严禁在煤气设施5米以内设置火源和非防爆灯具等。
3、不得私自用煤气加温、加热非正常生产设施,不得在煤气管线上擅自接管盗用煤气。
4、不得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
5、不得将煤气设施及管线做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6、在煤气管线正常运行情况下,不准向煤气管线内充入任何气体。
7、不得随意操作和改动煤气设施。
8、煤气区域co浓度超过160ppm时,不戴防护器具不得进入。
9、进行煤气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互保制度,严禁1人单独操作。
第二十五条检修煤气设施经吹扫合格后,吹扫点必须有效断开,防止煤气与其它动力管线相互串气。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煤气设施的脱水系统,发现有缺水、腐蚀情况应及时补水修复;暂时不能处理,应可靠切断阀门并及时通知本单位主管领导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煤气设施的机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室内外禁止烟火,如需动火检修必须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煤气设施值班室内、操作室内、机房、抽气机房设置的煤气含量监测装置,应保持完好的监测状态。
第二十九条 煤气设施的检查作业必须2人以上,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煤气危险区域作业。
第三十条停、送煤气时检测合格标准的规定:
1、煤气设施停煤气并经气体置换后:co≤24ppm。如需入内检查或作业时,o2含量还应接近20.93%。
2、煤气设施送煤气时:o2≤1.8%,或者经取样连续3次爆发试验合格。
第三十一条点火的炉子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严禁先给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二条 煤气区域各种警示牌、标志牌时刻保持清晰、干净。
第三十三条 当煤气设施发生泄漏时,设施所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警戒工作。
第三十四条 停、送煤气方案审批后在煤防站填写《煤气停送传递卡》,能源调度按该传递卡的要求组织停、送煤气。不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停、送本单位主管网煤气。
第三十五条点火炉、加热炉、热风炉、烤包器等煤气用户停产或检修后初用气前,必须做防爆试验或取气化验合格后方可点火。
第六章煤气设施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
第三十七条 所有带煤气作业,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三十八条开启煤气加压机、打开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煤气区域施工人员须配合煤气防护站的现场管理,对于不服从管理者煤防站有权停工或处罚。
第四十条电除尘器检修前要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1、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2、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相接。
3、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第四十一条 煤气设备、设施动火除执行动火审批程序外,另须执行以下规定:
1、一类动火:由各分厂安全主管审核,一级主管审批;如属工程项目,则由设备处审核、把关;如属带压焊接,须报生产处核准;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保卫处负责审批,生产处负责考核。
2、二类动火:由各分厂安全主管审核,一级主管审批,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考核。
3、三类动火:由分厂点检作业长审核,分厂安全主管审批。煤气防护站负责检查、考核。
4、夜间需开动火证时:
一类动火由设备单位值班人员签字,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审批,生产处考核。
二、三类动火由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措施,设备单位值班人员审批,煤气防护站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 签发动火手续时,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三条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符合施工、维修技术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各分厂应查明原因,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煤气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四十四条煤气防护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煤气岗位检查,如有违反者按以下各项标准处罚。
第四十五条煤气防护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存在隐患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整改者,处罚该单位500元。
第四十六条 对于煤气检修、动火手续冒名顶替签字、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处罚该单位500-2000元。
第四十七条 私自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煤气设施及煤气附属设施的,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
第四十八条煤气设施内作业,手持照明灯具电压超过12v,变压灯具超过36v,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四十九条煤气区域co浓度超过160ppm,设备单位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各类人员(包括检查、作业、检修及其他人员)贸然进入,处罚该单位500元。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 在煤气设施规定安全距离内私拉乱接者,处罚该单位500-1000元,并强制拆除。
第五十一条煤气区域内电气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处罚使用单位500元。
第五十二条 煤气隐患单位的整改逾期未处理,处罚该单位200-1000元。
第五十三条 煤气区域未按规定使用防爆设施,处罚该单位500元。
第五十四条 煤气区域施工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五十五条 隐瞒或未及时上报煤气险情或事故,或拒不执行或未及时按上级指令处理者,视情节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
第五十六条 煤气作业未办理动火手续,直接进行焊接的,处罚该单位500-1000元。
第五十七条使用单位必须保证煤气防护器具正常使用,否则处罚该单位100-500元。
第五十八条在煤气区域不执行互保制度,处罚该单位200元。
第五十九条未经审批私自停、送主管网煤气者,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罚。
第六十条 煤气设施禁烟区严禁烟火,违者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一条 煤气操作岗位检查项目未按规定检查者,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二条 煤气岗位人员不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知识,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标准其它内容者视情节处罚该单位100-500元。
第六十四条 有其它妨碍煤气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按公司奖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对各分厂、部门施行每月累计考核、通报(在公司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制度。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的附件有:
附件一:煤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履历表
第六十七条与本规定有关的制度有《煤气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修订权、解释权归能源中心。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须传达到全体煤气岗位及职工。各单位不需要另行制定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发生炉煤气安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厂煤气设施安全运行和职工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确保煤气正常供应,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工厂在组织发生炉煤气的生产、管理、使用、设备和煤气防护等工作中,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各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厂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颁布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违反本规程,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煤气生产
第六条 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第七条 煤气站的煤斗间、输煤系统、排送机间及有煤焦油的地区,不得抽烟和生火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 经检查,确认设备及各处水封、水位、安全装置、仪表指示装置、电器、控制阀门、消防、通讯设施等完整好用,水、电、气、煤供应正常,方可投人生产。
第九条 送气前必须对煤气设备和管网进行吹扫。吹扫的介质,可用蒸汽、惰性气体、蒸汽煤气混合物或煤气。
第十条 发生炉生产的煤气经化验含氧量<0.6%时,方可送入网路。
第十一条 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挥发的液体燃料来点煤气发生炉。
第十二条 发生炉水套和搅拌器宜用软化水。
第十三条 洗涤煤气的水排放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8j4—73的规定。
第十四条 各岗位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坚守岗位,对分管设备密切注视设备运行情况及各处仪表指示是否符合工艺规定,并定期探炉检查,做好原始记录,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凡煤气危险的地区,按其危险程度,明确分级,并制订出在这些地区进行工作时所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煤气站一般不接临时电源线,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领导批准,由电工敷设,用完后立即拆除。
第十七条 出现全站停电时,值班(站)长立即指挥各岗位人员按停电处理规定程度进行处理,注意保持站内正压,严防煤气倒流或空气进入煤气系统而引起爆炸。
第十八条 出现全站停水(包括循环水、自来水、软化水)时,各岗位人员密切注视各处水位,水封和温度、当水位、水封保持不了或发现设备温度过高等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当威胁到安全运行时,停止煤气生产。
第十九条 出现全站停蒸汽时,应停止探炉,注意饱和温度和绝缘子箱温度,如低于规定,立即报告厂调度室,并请示领导停止煤气生产。
第二十条 空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循环水泵均不得带负荷启动,启动前,必须用手盘车。
第二十一条 循环水系统严格控制补水、不得满水。
第二十二条 输煤系统启动与停车必须发出联络讯号。输煤皮带运行时,不得从上面跨越或从下面钻过,严禁清理皮带和滚筒上的积灰。
第二十三条 化验室用有毒、易燃品应有专人保管,各种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注明名称、浓度的标签。
第二十四条 在配制药剂时,不仅要保证各种成份含量的准确,而且还必须按规定的顺序进行,不得颠倒。
第二十五条 化验员进行分析时,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当煤气中含氧量超过0.6%时,应立即报告值班长。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厂、煤气生产和用气单位都必须指定煤气负责人,负责煤气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厂、煤气生产和用气单位都必须有煤气调度员,各单位调度员必须服从厂调度员统一指挥。
第二十八条 煤气发生炉应在额定负荷下运行,超负荷时,厂调度室应及时压缩煤气用量,有关用户接到通知后立即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新增加煤气用量(包括增加设备、用量、新接管道等)必须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厂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将上述情况通知厂调度室和煤气站。
第三十条 厂煤气调度室必须配备厂煤气系统图、煤气负荷平衡表和专用调度电话。
第三十一条 全厂煤气设备、管网、阀门及附属装置,要划分区域,明确分管单位,指定专人维护。
第三十二条 使用煤气单位必须提前向厂调度室提出煤气使用计划,点火前必须与煤气站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点火。
第四章 煤气使用
第三十三条 用户在点火前必须检查设备、管道阀门、燃烧器、仪表、煤气压力等是否正常,并排除系统:中的冷凝水。
第三十四条 确认煤气合格后,方可点火,点火时必须严格执行;
(1)在同一管道上分点使用煤气时,先点末端使用点,再按煤气流向相反的方向依次进行。
(2)点火时先将火源置于烧嘴前,然后缓缓打开煤气阀门,煤气点燃后再逐渐供给空气。严禁先打开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五条 如点不着时,应去掉火源关闭阀门,将残气吹扫干净,然后再点,如仍点不着,则应查明原因,并予以排除后再行点火。
第三十六条 运输中的设备必须有专人看管,注意调风门保证完全燃烧,不允许有回火、脱火、熄火等现象发生。如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排除,排除不了的应立即停炉并报告领导。
第三十七条 煤气燃烧系统不得使用临时性管道和非正式燃烧器,严禁在通风不良的地方使用煤气。
第三十八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关闭阀门,截断煤气来源,并报告调度室和煤气负责人:
(1)发生事故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
(2)大量漏煤气而又无法采取措施时。
(3)煤气压力低于设计工作压力1/3时。
第三十九条 一切使用煤气的设备及其管道、阀门、燃烧器、烟道、预热器、必须有专人维修保养,定期清扫。
第五章 设 备
第四十条 一切煤气生产、用气设备,制造质量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附件齐全,有完整的设备档案(包括说明书、图纸、安装、修理、验收、事故等资料)原来没有的应补建。
第四十一条 一切新装和大修后的煤气生产、用气设备,都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二条 煤气设施中,设计工作压力在0.7公斤/厘米2以上的,应按受压容器的规定进行试压;设计工作压力在0.7公斤/厘米2以下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四十三条 煤气设施改装,必须有正式文件和图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四条 一切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都必须保持干燥和良好的绝缘。
第四十五条 空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启动与停车顺序的联锁装置,必须保证好用,定期进行校验。
第四十六条 输煤系统各设备启动与停车顺序的联锁装置和讯号,要定期进行校验。
第四十七条 皮带传动和联轴节处均应有防护罩,地河、地坑都要有牢固的盖板。
第四十八条 输煤系统空气中的粉尘含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要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十九条 所有安全装置,如安全阀、防爆膜、钟罩阀、止逆阀等均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
第五十条 设计规定的仪表、讯号、事故照明、自控和报警装置,必须齐全准确并定期校验。
第五十一条 煤气设备、管道及其支架均不得用来作为支承起吊物件。其接地装置必须定期校验。
第五十二条 除本身进行电焊外,煤气设备及管道严禁用来作为电焊机的地线。
第五十三条 煤气设备、管道应定期检查壁厚,清除体内的沉积物。
第五十四条 长期停用的设备和道管要用盲板断开,并避免死角。
第六章 管 理
第五十五条 煤气阀门宜用明杆闸阀,并有显目的“开”、“关”字样和箭头指示方向,阀门处宜设操作平台和梯子。在寒冷地区室外闸阀应保温。
第五十六条 煤气管道的最低处必须安装排水器,每个煤气使用点前,要有排水装置。所有排水装置都应指定专人维护,保证好用。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煤气管道上敷设有腐蚀性的气体、液体管道,以及与煤气系统无关的电线。管道下面不允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畅通。
第五十八条 蒸汽管道与煤气管道联通处宜用软管联接,不用时予以断开,以免互相串通。
第五十九条 新敷设的煤气管道、阀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工业管道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经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六十条 煤气管道中的冷凝水应进行回收,如排入下水道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
第六十一条 所有可能漏泄煤气的地方,应挂引入注意的警告牌。煤气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颜色定期刷油漆。
第六十二条 自来水与热循环水的连通管,应加两道阀门切断。两道阀门之间装疏水阀。
第七章 维护检修
第六十三条 煤气设施要有计划进行修理,定期进行检查校验和清扫,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第六十四条 煤气设施检修应尽量在停气时进行。
第六十五条 对于使用中的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或切断电源时,修理人员必须与有关值班人员取得联系,作出妥善安排后方可进行
第六十六条 停煤气检修时必须:
(1)用盲板切断煤气来源,临时性检修可用水封切断,但必须派专人看管(盲板厚度按煤气压力和管径确定)。
(2)用蒸汽或空气吹扫后化验一氧化碳<0.03毫克/升,或进行生物试验后,方可动工。
(3)如需动火时,应清除可燃物,准备好灭火工具,必要时可通人蒸汽。
第六十七条 在带煤气检修或抽、堵盲板时,必须:
(1)事先提出申请,经煤气防护站同意,并派人现场监护。
(2)检修人员要配戴防毒面具。
(3)30米内禁止一切火源。
(4)敲打时应用铜质工具,当使用铁质工具时,必须涂上甘油。
第六十八条 在运行的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时,必须:
(1)事先填写动火证,经煤气防护站批准,并派人现场监护。
(2)准备好灭火器具和防护用品。
(3)煤气压力必须保持在20~60mm水柱(现场应有压力计,并派人监视)。
(4)只准用电焊,不准用气焊。
第六十九条 3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搭好梯子平台。
第七十条 检修时要在显目处悬挂警告牌,以防他人误操作。
第七十一条 凡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或下地坑、上高空,除遵守第六十六条(1)、(2)以外,还必须:
(1)两人以上,并有专人监护。
(2)与外部有可靠的联络讯号。
(3)佩戴好安全带。
(4)进入电除焦油器内,要切断电源,并可靠接地。
第七十二条 凡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只准用12伏的低压照明。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七十三条 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应积极组织救护,防止事态扩大,保持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煤气防护站和有关部门。
第七十四条 煤气防护站当班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统一指挥救护工作。一切参加救护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未佩戴氧气呼吸器的人员,严禁到危险区域。
第七十五条,发生煤气中毒时,将中毒者抬到空气新鲜流通的安全区,注意保暖。
(1)轻度中毒,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可就近送医院护理。
(2)重度中毒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通知救护人员和医生到现场抢救,在其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救护车送往较远的医院。
第七十六条 发生煤气着火时:
(1)将煤气来源逐渐关小(煤气压力不得低于20mm水柱),通人大量蒸汽灭火,火扑灭后,关闭阀门,严禁在火未扑灭前,突然完全切断煤气来源。
(2)切断火势威胁的电源。
(3)用黄泥、湿草袋及相应的灭火器扑灭余火。
第七十七条 发生煤气爆炸时:
(1)迅速切断煤气来源。
(2)吹扫残余煤气,加强事故现场通风。
(3)如爆炸引起中毒、着火,分别按75和76条处理。
第七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 本着“三不放过”(即查不出原因不放过、找不出责任不放过、提不出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八十条 未查明发生事故原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恢复送气。
第九章 防 护
第八十一条 煤气站和煤气使用单位,要有足够的消防、救护设施,并有专人保管和维护。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人员会使用防护用具。
第八十二条 凡生产和使用煤气的车间厂房,必须保证良好的通风,煤气防护站负责定期测定,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03毫克/升。
第八十三条 执行有煤气危险的作业或停送气时,应尽量在白天进行。如必须在夜间进行时,应有充分的照明和防护措施,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和防护人员参加。
第八十四条 凡从事煤气生产和使用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发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八十五条 严禁在煤气设施的房间内睡觉。
第八十六条 工厂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或专职煤气防护人员,由职能部门领导。
煤气防护站的职责:
(1)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有关人员进行煤气安全教育。
(2)监督煤气安全生产和使用。有权制止违反煤气安全规定的危险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3)带煤气检修、抽、堵盲板、动火的方案审查、安全救护的准备和现场监护。
(4)发生事故时组织指挥救护,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5)参加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6)组织并训练不脱产的煤气防护人员。
(7)组织定期对有毒气体和粉尘含量进行测定,督促有关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第八十七条 每昼夜煤气生产量在400000米3以下的单位,可不设煤气防护站,但必须设立专职的煤气防护员,并组织不脱产的煤气防护组织,履行煤气防护站职责。
第八十八条 煤气防护站必须备有足够的安全救护用具和测试仪器,如氧气、呼吸器、苏生器、防毒面具、氧气瓶等,并有专人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第八十九条 煤气防护站每季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厂煤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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